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2•【字号】桂政办发[2010]132号•【施行日期】201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科技成果推广的具体管理、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等职责。
(三)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四)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职责,推进全区创新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牵头拟订全区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广西科技计划,拟订和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参与编制自治区重大科学工程建设规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自治区科技厅。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运行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广西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西组织较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特色资源利用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广西学科发展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相关学科领域和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提供技术储备与科技支撑。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本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滚动发展”的建设原则,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自治区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二)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方针和政策,指导、监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三)认定、培育重点实验室;(四)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对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依据评估和检查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调整与撤销。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快发展广西专利密集型产业(制造业)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快发展广西专利密集型产业(制造业)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01.14•【字号】桂知规字〔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快发展广西专利密集型产业(制造业)实施方案(桂知规字〔2016〕2号)为贯彻落实《广西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桂政办发〔2015〕77号),加快发展广西专利密集型产业(制造业),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包括专利密集型产业、商标密集型产业、版权密集型产业等。
近年来,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日益凸显,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经济中占据了相当高的比重,2010年,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为美国GDP贡献了5.06万亿美元,占当年美国GDP总额的34.8%。
与先进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区专利密集型产业整体上仍处于初级阶段。
当前,广西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受宏观环境、自身发展阶段、经济结构等多因素影响,经济运行走势分化,“三期叠加”特征表现尤为明显。
加快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可以充分发挥其增长快、效益好的优势,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坚持创新驱动。
以专利制度作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将专利密集型产业打造成为驱动广西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坚持政府引导。
发挥政府统筹协调及宏观指导作用,通过政策引导及资金支持,促进专利密集型产业良性发展。
——坚持市场导向。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选择专利价值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产业进行培育,形成专利密集型产业新格局。
——坚持有序推进。
明确若干优先发展领域,集中力量率先突破,示范带动其他产业加快发展。
三、发展目标打造一批专利密集型企业,培育一批高价值专利,发展壮大一批显著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增长的专利密集型产业,部分专利密集型产业发展成为支柱产业,在局部领域达到全国先进乃至领先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激发社会创新活力,促进发明创造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奖(以下简称广西专利奖),旨在鼓励和表彰为广西发明创造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专利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四条广西专利奖遵循激励创新、强化保护、注重效益、自愿参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奖项设置第五条广西专利奖设广西专利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广西外观设计特等奖、一、二、三等奖,每三年评选一次。
广西专利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出特等奖1项、一等奖5项、二等奖10项、三等奖20项。
广西外观设计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出特等奖1项、一等奖2项、二等奖5项、三等奖10项。
相应奖项可以空缺。
第三章评审组织第六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设立广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广西专利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等有关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章评价指标及权重第七条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一)专利质量(25%)。
评价: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文本质量。
(二)技术先进性(25%)。
评价:1.原创性及重要性;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
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
评价:1.社会效益;2.行业影响力;3.政策适应性。
第八条外观设计专利(一)专利质量(25%)。
评价:1.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2.文本质量。
(二)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
评价:1.设计要点独特性;2.艺术性及象征性;3.功能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
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广西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广西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19•【字号】桂政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广西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教兴桂战略和人才强桂战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为广西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
根据《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经提名、评审、公示和审核等程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袁道先院士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聂双喜教授、赵肖斌高级工程师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再生混凝土本构基础理论”等3项成果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岩溶碳循环的生物地球化学过程及调控机制”等10项成果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菌根真菌对石漠化植被的修复作用与机制研究”等11项成果自然科学奖三等奖;授予“甘蔗/木薯副产物饲料化加工关键技术及应用”等2项成果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搪瓷用高品质冷轧带钢制备技术及应用”等3项成果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罗非鱼现代高效苗种繁育技术”等6项成果技术发明奖三等奖;授予“高性能子午线轮胎关键挤出技术装备及产业化”等19项成果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罗汉果产业高质量发展关键技术开发与应用”等51项成果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多灾源环境下复杂资源安全高效开采关键技术”等50项成果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授予“稻渔生态种养关键技术创建及产业化应用”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桂林优利特医疗电子有限公司、广西交科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科技创新奖。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2004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2004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有关的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全自治区的专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机关(以下统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
各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利保护技术鉴定组,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进行与专利保护范围有关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章专利管理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的发明创造,依法可以在国内或者国外申请专利。
申请专利之前,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有关的人员对该发明创造负有保密责任并不得私自转让。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将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对作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依法支付奖金和报酬。
第七条专利权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或者质押。
以专利权出资入股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以专利权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依法办理出质登记。
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上传者知盟网第八条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被许可方,有权在其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标记,并可以在产品上缀附经依法认可的专利防伪标识。
第九条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广告形式宣传、推销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的,应当向传播单位提供省级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专利广告证明》和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他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活动提供制造、销售、使用、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隐匿等便利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3•【字号】桂政发[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10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 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精神,为有效提升我区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广西,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广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一)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和地区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地区)的重要支撑,成为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
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资源,有利于加快提高我区自主创新能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逐步建立了系统有效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体系,奠定了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的基础。
从总体上看,我区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仍然较薄弱,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和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特别是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还不能满足支撑建设创新型广西的需要。
因此,必须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着力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南宁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专利资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南宁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专利资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南宁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12.26•【字号】南科发[2011]10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南宁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专利资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南科发〔2011〕105号)各有关单位及个人:为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提高我市专利质量和拥有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了《南宁市专利资助奖励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实施。
二O一一年十二月廿六日南宁市专利资助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资助奖励目的依据为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提高我市专利质量和拥有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奖励经费来源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纳入南宁市财政经费预算,在市本级科技经费中安排,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资助奖励原则资助原则:择优资助、部分资助、重点资助、不重复资助。
奖励原则:奖励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资助奖励范围一、资助范围(一)专利申请资助1、国家专利局初审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2、职务发明人和非职务发明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3、职务发明人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有关国家或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二)发明专利授权资助1、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获港、澳、台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2、职务发明人获有关国家或地区授权的涉外发明专利。
二、奖励范围(一)获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项目;(二)获广西专利奖的项目;(三)年专利申请量在南宁市当年排位前三名且年专利申请增长率不低于25%的县(区);(四)年专利申请增长率在南宁市当年排位前三名且专利申请增长率超过25%的县(区);(五)年专利申请量在南宁市当年排位前三名且年专利申请增长率不低于25%的企业(含专利权属南宁市的中直、区直企业);(六)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南宁市当年排位前三名的企业(含专利权属南宁市的中直、区直企业);(七)年专利申请量及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南宁市当年排位前三名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机关团体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含改制院所);(八)年专利代理申请总量超过500件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0•【字号】桂政办发〔2016〕114 号•【施行日期】201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4 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0日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精神,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形成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的体制机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建立企业导向的创新政策体系第二条建立创新政策咨询制度。
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相关专家咨询组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应占到三分之一以上。
建立高层次、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机制,自治区制定各类产业政策、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指南时,必须征求相关行业和企业的意见。
第三条引导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
统筹优化政府对创新活动的服务和引导,促进人财物等创新资源向企业流动聚集。
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实施。
第四条完善面向企业的公共创新服务体系。
面向企业布局一批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创建公共技术服务联盟。
支持全区各地加快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信息化应用、工业设计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创新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桂科规字〔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和能力建设,进一步激励企业发挥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的主体作用,加大引进区外科技成果在桂转化及产业化,推动产业技术高质量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4年7月29日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现产业化的,给予财政性奖励补助的相关要求,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广西技术创新引导专项中设置的,对企业购买我区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发展需要的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的,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办法所称购买科技成果,是指企业通过出资购买、作价入股、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获得技术成果的行为。
办法所称技术交易额,是指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过程中实际支付的技术转让、许可和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费用(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软件费)。
第三条支持企业购买改造升级制糖、机械装备、汽车、现代农业、生物医药等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及储能、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等未来产业,为加快构建广西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技术支撑的科技成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桂财教[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7〕38号)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区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以下简称研发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发经费来源于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研发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研发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研发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研发经费管理和使用的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研发经费支持的对象、方向和方式第四条研发经费的支持对象是承担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课题)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其中用于软科学研究的经费支持对象还包括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
研发经费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院所(包括由科研院所改制而成的科技型企业)、高等学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11.30•【字号】桂科基字〔2016〕151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桂科基字〔2016〕1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广西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广西财政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科技厅)组织管理,以广西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为主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广西科技创新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加强广西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推动原始性创新;发现、培养高水平研究人才和研究团队,稳定基础研究队伍,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广西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项目重点支持以下方面的研究工作:(一)具有重要价值的科学前沿问题和面向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二)有利于学科交叉与融合,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应用基础研究。
(三)促进科技创新人才和研究团队培养,推动广西优势和特色学科建设的基础研究。
第五条项目包括研究系列和人才培养系列两类。
研究系列设立面上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人才培养系列设立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创新研究团队项目。
第六条科技厅是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提出广西自然科学基金优先资助领域和重点研究方向,编制项目指南,委托和指导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评估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专业机构受科技厅委托,具体管理项目,通过自治区科技管理信息平台统一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评估),提出立项建议,开展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关于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1]17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1.02.15【实施日期】2001.02.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7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二月十五日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二00一年一月十五日)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和全区技术创新大会的精神,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我区技术创新中的作用,推动我区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现就加强我区专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加强领导提高专利意识(一)专利制度是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的有效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法律保障之一。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当地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促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专利权,推动企事业单位加强对专利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各地、市、县的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实施专利量、新产品开发中专利产品(包括申请专利的产品)产值率、专利产品(包括申请专利的产品)的产值及产值率等,是衡量各级人民政府专利工作成效和当地科技竞争实力的重要依据。
广西专利资助与奖励系统申报用户操作手册
广西专利资助与奖励系统申报用户操作手册目录(提示:按住ctrl并单击相应目录标题即可链接至对应页)1用户注册 (1)2申报用户登录 (2)3首页 (2)4用户中心 (3)4.1注册信息管理 (3)4.2经办人管理 (4)4.3收款账号管理 (4)5站内通知 (6)5.1通知 (6)5.2公示 (6)6资助与奖励申报 (7)6.1专利资助奖励类 (7)6.1.1添加申请 (7)6.1.2修改申请 (8)6.1.3删除申请 (9)6.1.4生成委托书 (10)6.1.5查看与打印委托书 (11)6.1.6查看与打印申请表 (12)6.2专利达标奖励类 (14)6.2.1添加申请 (14)6.2.2修改申请 (15)6.2.3删除申请 (15)6.2.4生成委托书 (15)6.2.5查看与打印委托书 (15)6.2.6查看与打印申请表 (15)6.3知识产权奖项类 (16)6.3.1添加申请 (16)6.3.2修改申请 (17)6.3.3删除申请 (17)6.3.4生成委托书 (17)6.3.5查看与打印委托书 (17)6.3.6查看与打印申请表 (17)6.4委托书编辑 (18)6.4.1修改委托书 (18)6.4.2删除委托书 (19)7资助与奖励申报流程 (20)1用户注册打开浏览器输入申报系统地址:http://58.213.109.163:8085,或打开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点击“专利资助奖励网上申报”进入。
打开系统后点击“注册用户”(如图1-1),在注册页面完善注册用户信息,点击注册(如图1-2),输入绑定邮箱接收到的验证码,提交后等待后台管理员审核(如图1-3)。
(备注:注册时必须填写邮箱地址,没有收到邮箱验证码的可以点击“没收到再发送一次”。
)图1-1图1-2图1-32申报用户登录审核通过的用户打开申报系统登录页面输入账户名、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如图2-1)。
图2-13首页登录申报系统默认打开首页弹出提示框,提示当前用户待办事项(如图3-1)。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二○○五年七月八日修订)第一条为做好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评审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快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称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一)技术开发类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并经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成果;完成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
上述技术成果和技术发明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二)推广应用类成果,是指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使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在广西有较大范围的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三)重大工程类成果,是指在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中,工程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科技成果;(四)社会公益类成果,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五)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是指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科技成果;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科学发现。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二○○五年七月八日修订)第一条为做好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评审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快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称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一)技术开发类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并经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成果;完成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
上述技术成果和技术发明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二)推广应用类成果,是指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使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在广西有较大范围的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三)重大工程类成果,是指在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中,工程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科技成果;(四)社会公益类成果,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五)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是指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科技成果;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科学发现。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西辖区范围内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的统计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国科发计字〔2000〕记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要素市场化,根据《科技成果登记办法》5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资助科技成果,是指在探索、研发、申请授权、转化应用全流程中,获得过国家各级财政资助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区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可授权科技中介机构成立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实施具体登记工作,包括材料审核受理、网络公告、异议处理、证书印制发放注销、数据统计分析、登记系统运维等工作。
第四条财政资助科技成果产出情况是统筹配置科技资金、科研平台、人才计划等创新资源的重要依据。
为准确掌握相关数据,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及时为财政资助科技成果办理登记,其中,广西各级科技计划(含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验收前应当办理成果登记,自治区本级各职能部门、市级及以下各级各部门资助科研项目的产出成果应当办理登记。
鼓励有关单位、个人及时为非财政资助产出的科技成果办理登记,登记要求参照本办法。
广西科学技术奖的主要支撑科技成果应当办理登记,登记要求参照本办法。
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六条财政资助科技成果分为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成果和软科学成果三类。
(一)应用技术成果。
是指以某一特定实际应用为目的,通过独创性研究取得的科学技术知识。
其凭据一般包括:专利证书(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农业新品种审定(登记、认定、鉴定)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标准证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ISO、IEC发布的国际标准)、科技成果评价证书(报告)、行业准入证明。
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未取得上述科技成果凭据的,以验收证书(报告)作为凭据办理登记。
(二)基础理论成果。
是指不以任何特定实际应用为目的,通过独创性研究发现某一现象或事实的基本原理、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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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
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全民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广西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广西科技、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经费来源于自治区财政预算拨款。
第三条资助和奖励对象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显著技术创新特征和潜在市场应用前景的专利项目,且专利申请的第一专利申请人为广西行政辖区内的法人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广西行政辖区内的个人给予专利申请资助;对发明专利第一专利权人为广西行政辖区内的法人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广西行政辖区内的个人给予年费资助。
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且第一专利权人为广西行政辖区内的法人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广西行政辖区内的个人给予授权奖励;对在专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并符合奖励条件的有关市、县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给予奖励;对在发明创造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发明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资助范围(一)资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部分实质审查费和专利代理费 1.国家专利局初审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
2.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二)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发明或相当于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
(三)资助有效发明专利部分年费。
第五条奖励范围(一)获国内、外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获中国专利奖的项目。
(三)专利申请总量及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区年度排位前三名的企业。
(四)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区年度排位前三名的高等学校及科研机构(包括改制院所和其他事业单位)。
(五)本辖区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及年度发明专利申请增长率在全区年度排位前三名的设区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六)本辖区年度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区年度排位前三名的县(市)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七)发明专利授权量在全区年度排位前三名的职务发明人和非职务发明人。
对前款第(三)至第(六)项奖励的单位,其本年度末的有效发明专利量须多于上一年度末。
第六条资助和奖励条件(一)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或申请奖励的专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生物和医药、新材料、现代农业、电子信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先进制造、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海洋资源开发、制糖等广西优先发展的高技术领域、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
2.无专利申请权属纠纷或专利权属纠纷。
3.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应已获得有关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属职务发明的,所在单位须已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申请年费资助的有效发明专利应该具有市场开发前景,非经转让取得,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
且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机关团体。
2.年收入低于2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
3.该专利未实施,缴纳年费有困难的企业。
(三)已获政府财政专利申请资助或授权奖励的,不再予以资助或奖励。
(四)当年的专利资助和授权奖励应在当年申请,由于当年经费不足等原因,办理期限可延至次年六月底。
第七条资助标准(一)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
个人申请的,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减缓后的金额予以资助;单位申请且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费用的,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按减缓后的金额予以资助,单位申请且未减缓费用的,申请费以实际发生额资助,实质审查费每件资助1800元。
(二)国内专利申请的代理费。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代理费13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代理费7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代理费300元。
(三)向国外申请专利的申请费。
每件资助申请费5000元,同一专利向不同国家(地区)申请的只资助一次。
(四)有效发明专利年费。
已缴纳当年年费的有效发明专利,属于职务发明的资助当年应缴年费的70,非职务发明的资助当年应缴年费的85。
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减缓年费的发明专利,不予资助当年年费。
第八条奖励标准(一)获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2000元/件;获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10000元/件,同一专利获得不同国家(地区)授权的只奖励一次。
(二)获中国专利奖金奖的项目,奖励30000元/项,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项目,奖励10000元/项。
(三)专利申请总量、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区年度排位前三名的企业,各分别奖励30000元、25000元、20000元。
(四)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区年度排位前三名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包括改制院所和其他事业单位)各分别奖励30000元、25000元、20000元。
(五)设区市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发明专利申请增长率在全区年度排位前三名的设区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各分别奖励30000元、25000元、20000元。
(六)县(市)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区年度排位前三名的县(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奖励25000元、20000元、15000元。
七发明专利授权量在全区年度排位前三名的职务发明人和非职务发明人,各奖励10000元。
第九条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表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二)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交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十条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二)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收费凭证及其复印件。
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提交入帐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加盖财务章以及凭证复印件。
(三)申请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资助的,须提交国家专利局出具的初审合格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四)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及其复印件。
(五)该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说明书摘要,如有附图的提交摘要附图;向国外申请的要提交中文的专利申请文件。
(六)专利申请人为学生的,须提交学生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十一条申请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的,还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专利证书或专利登记簿副本及其复印件。
(二)专利年费收费凭证及其复印件。
(三)专利权人为企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市知识产权局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专利权人为个人的,还应当提交年收入的证明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人申请该专利的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第十二条申请专利授权奖励的,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
(二)属职务发明的,须提交已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证明。
第十三条资助和奖励的办理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表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并提交所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和审批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审批,对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签发领款通知。
(三)领款申请人按领款通知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四条资助和奖励的管理资助及奖励经费以当年有关部门批准的额度为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当年的资助及奖励经费如有结余,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对资助和奖励的专利进行跟踪和统计。
获得资助或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受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年底提供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简要说明,以便了解、掌握资助和奖励的效果以及专利实施的情况。
第十五条资助和奖励经费的使用资助及奖励经费应专项用于推动本单位的专利工作,以及对有关专利申请人
的资助和对专利权人的奖励。
经费须专款专用,经费管理、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违规处理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或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一经发现,已资助、奖励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4月23日颁布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及2011年12月20日颁布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