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6日国家发改委第34号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并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引进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进行一次。
受理认定申请事项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当年下发的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办理。
第六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2年以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建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二)企业在全省同行业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和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
附件 2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下属企业数量
主营业务
统计行业代码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传真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指标名称
1 主营业务收入
2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3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4 企业职工总数 5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6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12.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指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证认可的、仍在 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 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 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提纲
已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需在评价年度提交工作总结,以 全面总结报告年度和报告年度前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 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简要分析企业所在行业创新趋势和特点,以及企业在该 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2.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 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产学研合 作创新机制建设、国际化创新合作网络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基础 设施建设等。
12 省级研发平台数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 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15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 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 入的比重
25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 比重
3.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创新项目的组织 实施、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开发等。
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7.1.1执行)
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 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大产品创 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国际 化研发活动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 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 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应于每年 7 月 30 日前, 将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市经信 局,市经信局将对企业报送的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属于国家级、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将由市经信局分别转报国家发改委、省经 信委。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 格:
第十四条 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 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企业两年内不得 再次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企业 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六条 市经信局每年公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调整、撤 销和更名结果。
18 新产品销售收入
19 新产品销售利润
20 利润总额
21 纳税总额 22
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中国驰名商标数
获省政府质量奖数、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以及 23 市质量奖、市优质品牌、市著名商标数数
单位 万元 万元 人 人 人 人 人 人月 项 项 个 个 个 万元 项 项 项
项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1.企业制定未来3~5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 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2.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 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2016年 34号令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国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负责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五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5月31日。
第六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2017―2018年评价结
1 /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2017―2018年评价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新技术企业
【发文字号】发改办高技[2018]23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2.22
【实施日期】2018.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2017-2018年评价结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8〕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省经信委(工信委),海南省科技厅:
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们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了评价,现将2017-2018年评价结果通知如下:
海尔集团公司等54家企业技术中心得分在90分及以上,评为优秀;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等1176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在65分。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8、已认定为省市(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进一步加强北京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附件: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以下简称《北京行动纲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要求,进一步推动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联动的新型产业创新体系,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在促进产业发展、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引领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建设思路(一)背景和意义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主要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当前,以工业互联网、“互联网+”、工业4.0、“中国制造2025”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正在给全球制造业带来颠覆性变革。
《北京行动纲要》提出“新一代创新载体建设行动”,强化以企业技术中心为重要支撑的产业创新体系已成为首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培育新兴产业的必经之路。
(二)指导思想立足首都战略定位,紧扣“在北京制造”向“由北京创造”发展主线,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落实《北京行动纲要》、“互联网+”战略为目标,以机制改革和创新为抓手,主动布局、精准服务、动态管理,推动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的有效整合,打造高标准、高层次的企业技术中心升级版,进一步聚焦主攻方向,强化五大创新能力,贯通企业内外创新链、产业链和服务链,将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成为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平台。
(三)建设目标总体目标:2020年,建成一批高标准、高层次的升级版企业技术中心,在优势领域形成一批“由北京创造”创新标杆,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全市企业技术中心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2.5%,全市企业技术中心万人有效专利拥有数达到230件以上。
(四)推进原则创新机制、强化企业创新主体。
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和评价,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国家东部沿海重要的创新中心、国家重要的区域服务中心、国际先进的海洋发展中心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行动计划的通知》(青发〔2016〕27号)和相关政策,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4号令)和《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鲁经信技〔2016〕396号)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职能)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职责)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运作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主要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有关税收政策的指导和落实工作。
各区市技术创新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本市企业技术中心有关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相关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委托第三方机构所需经费从市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基本条件)(一)企业已在本市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主营业务属于先进制造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可放宽至两年;(二)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在本市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连续两年盈利。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为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编制申请和评价材料,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34 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制订本指南。
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需根据《管理办法》和当年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参照本指南编制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见附件2)。
已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需参加每两年一次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参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
评价材料内容应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3)、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见附件2)、享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政策情况(见附件4)。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5)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进行评价。
附件 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一、企业的地位和作用1.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2.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
结合行业集中度和企业在行业中的综合排序,分析企业在本行业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与国际同行业企业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企业对本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
包括企业对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1.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历程、组织架构;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2.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资源整合情况。
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优化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加强对技术创新的管理和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范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拥有在技术研发、工程设计、技术服务、技术集成等方面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并为企业主营业务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中心机构;(二)拥有稳定的人员和资金投入,能够持续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所在省、市制定的公司技术中心认证条件;(四)其他符合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的企业。
第三章认定标准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符合以下标准:(一)研发体制及人员: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占技术中心员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技术骨干人员具有独立完成任务的能力;具备吸引高层次人才的能力。
(二)研发经费:固定资产投入比例占比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达到3%以上;研发经费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
(三)研发主要领域:研发主要围绕企业主营业务、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展开;在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领先优势;参与国家、行业、地方、企业重大科技项目的研发。
(四)研发成果:关键技术成果能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能够针对市场需求和行业趋势进行技术创新和自主创新,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形成一定的科技成果产权,可经营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章认定程序(一)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由企业自行申请,由企业所在省、市实施。
(二)企业应按照认定标准自查,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资料准备和整理,提交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
(三)省级技术部门应组织专家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评估。
(四)省级技术部门应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制定认定报告,报省级政府批准。
(五)省级政府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并将认定结果报国家机关备案。
第五章认定效力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效力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第25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第25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08•【字号】•【施行日期】2018.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第25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第25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8〕899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18年(第25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推荐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2016年-2018年认定领域和重点,符合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请你单位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的有关要求,组织辖区内企业进行申报,在严格筛选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各区推荐企业总数不超过7家),确保相关材料及数据真实、准确。
请于2018年8月27日(星期一)前将申报材料送至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汇总:1.你单位上报我委的推荐文件;2.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中的附件1,主要包括企业的地位和作用,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等;3.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表、各项证明材料(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中的附件2)及相关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请统一装订成册;其中,纸质申请材料一式六份,另附电子版光盘两份。
三、我委将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海关等有关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择优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通知(2016年第3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令
第34号
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我们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第53号令)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第53号令)和《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
科学技术部部长:万钢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6年2月26日。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021《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开展战略,进一步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健全和完善以企业技术中心为核心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方法》(国家开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是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和开展战略规划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统筹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等。
第三条天津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天津市根据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建设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信用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开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运行评价工作。
第二章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五条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事项依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当年下发的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办理。
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6月30日。
第六条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根本条件:(一)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企业创新组织体系健全,开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在研究开发投入、竞争鼓励等方面制定了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成长性良好,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亿元(企业主营业务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第23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第23批)国家
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办高技[2016]1225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5.12
【实施日期】2016.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第23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6]1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
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第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为做好2016年(第23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
1 / 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令
第34号
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我们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第53号令)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第53号令)和《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
科学技术部部长:万钢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