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最新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范本1:最新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物业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成都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行政、服务为先、社会共同参预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按照像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物业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和高效化。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维修、保洁、安全等日常管理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服务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物业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业主享有合法的物业权益,有权参预物业管理工作的决策和监督。
第十二条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保障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参预物业保修工作,对物业管理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四条业主在行使物业权益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伤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业主应积极参预社区事务,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居住环境。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投诉第十六条成都市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业主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投诉,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处理并赋予回复。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监督,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并及时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业主合法权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成都市物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处以罚款。
成都物业管理条例2024
引言概述:成都物业管理条例(二)是成都市政府颁布的一项关于物业管理的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成都市物业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分别是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的管理、业主权益保护、安全管理和物业公司的职责,对成都物业管理条例(二)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建筑物的物业管理1. 建筑物的管理责任分工:详细介绍建筑物业主、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之间的责任划分,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2. 建筑物的维护和保养:强调建筑物的定期维护和保养,包括外立面、公共设施等方面,确保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3. 建筑物的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建筑物内外的环境卫生要求,包括垃圾分类、公共区域的清洁等,提升居住环境的整洁度和舒适度。
二、公共区域的管理1. 小区公共区域的使用规定:具体规定小区公共区域的使用范围和使用规则,包括停车位、健身设施等,合理分配公共资源。
2. 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公共区域的安全监管,设置监控设备、安全防护措施等,确保居民生活的安全性。
3. 公共区域的维护和绿化:明确公共区域的维护责任,并提出绿化建设的要求,美化小区环境,增加居住者的生活质量。
三、业主权益保护1. 业主大会的权益:详细介绍业主大会的召开和决策程序,保障业主在决策中的发言权和表决权,确保业主利益的最大化。
2. 业主集体行动的规定:规定业主集体行动的要求和程序,包括就共同事务进行协商、协作和维权等,增强业主的集体力量。
3. 业主权益的保障措施:明确对业主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的救济途径,提出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方法和力度,确保业主权益得到保障。
四、安全管理1. 建筑物的安全隐患排查:规定物业公司定期进行建筑物安全隐患排查,完善和修复隐患,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
2. 火灾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要求物业公司制定火灾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包括疏散路线、安全设施等,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2024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保障业主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辖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合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有市场准入资格,取得物业服务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规范、高效、安全的服务,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分配物业费用,合理保护业主权益,加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沟通协调。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服务:1. 小区绿化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保洁;2. 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管理;3. 小区安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4. 小区停车场的管理;5. 小区门卫和安保工作的组织和协调;6. 小区管道、电力、供暖、供水等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7. 小区居民之间的纠纷协调与处理;8. 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合法合理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业主的享有权益。
第三章物业费用管理第九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房屋面积或其他合理方式按期交纳。
第十条物业费用应当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管理、环境卫生的维护保洁、安保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等与物业有关的费用支出上。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物业费用,不得擅自挪用或滥用。
第十二条业主有权对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账目和明细。
第四章物业纠纷处理第十三条物业纠纷应在物业管理机构和业主之间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并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和业主之间的纠纷,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也可由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12月29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24年4月3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7日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23年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及其管理主体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与调整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及共有资金第三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五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六节自行管理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业服务人选聘第三节物业承接和退出第四节物业服务收费第四章物业使用和管理维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依法、安全、文明、有序使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宜居的高品质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成都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物业权益,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不动产的管理和维护活动,包括保洁、绿化、安防、设施设备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依法合规,公平公正,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和责任第四条物业小区应设立物业服务机构,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物业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负责物业管理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应按照居民需求和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各类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安防、消防、维修等。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履行物业管理工作监督职责,协助物业服务机构推进物业管理工作,并参与相关事项的决策。
第三章物业费和收费管理第七条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物业费,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和方式由业主大会确定,并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八条物业费的使用范围应公示,并用于物业管理和维护费用,禁止将物业费用挪作他用。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做好物业费的收费管理工作,确保费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并及时公开收费情况。
第四章居民权益保障第十条居民有享受安全、清洁、舒适的居住环境的权利,物业服务机构应加强保洁、绿化、安防等工作,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居民投诉,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和回复。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定期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五章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定期组织清洁工作,并确保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机构应组织绿化管理工作,种植和养护庭院、公共绿地等植物,保持环境的美观和整洁。
第六章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良性发展。
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中的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 物业管理:指依法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维修、保养、管理和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2. 物业公司:指经物业服务合同、托管合同或法定程序,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从事物业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业主: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自愿加入业主委员会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 业主委员会:指由业主自愿组成,依法行使管理与监督职能,维护共有部分、共有设施、共有财物以及业主权益的组织。
5. 物业服务合同:指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的,以物业管理服务为内容的合同。
第三条【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公益性、综合性和社会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人民职责】市级人民负责物业管理的组织、规划、指导、监督工作,并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第五条【业主权益保护】国家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范围应涵盖以下内容:1. 房屋和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2. 公共设施的检修、保洁和消防安全管理;3. 提供公共事务咨询和信息服务;4. 开展业主活动和社区建设;5. 协助居民处理邻里关系纠纷。
第七条【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明确以下内容:1. 服务标准和内容;2. 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3. 服务期限和续签方式;4.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八条【物业费用】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物业费用。
物业费用应合理公平,不得损害业主利益。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的权益保护】物业公司不得限制业主委员会行使职能,应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
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doc
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文号:成府发[1998]65号发布日期:1998-5-15执行日期:1998-5-15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修第五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的物业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组团)以及十层以上的高层楼宇,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的有关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专业服务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园林、市容环卫、公安、物价、供电、邮政、电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六条业主有监督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公用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入住率达到30%以上或入住已满一年的,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但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物业管理区域由区(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配套设施情况进行划定。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或其推选的代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委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由业主担任。
2024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成都市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宇和商业综合体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惠民、利民的原则,推动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维护物业市场秩序,促进社区文明建设。
第二章物业公司管理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独资经营者;(二)具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人员和技术设备;(三)具备与物业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向住户提供以下基本服务:(一)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和维护保养;(二)保安巡逻、门禁管理和安全咨询服务;(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四)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协助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及时回应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业主个人隐私和物业管理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物业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限期整改等,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公示物业费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业主依法行使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一)干扰业主利用自有物业进行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二)阻止业主进行正常的装修和改建;(三)实施不合理的物业费用调整。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物业公司的经营管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物业费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征收,具体标准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共同商定,并报所在区域的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成都市物业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为加强成都市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1. 物业小区应当依法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
2. 业主大会应当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选举、职权、职责、解散等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章程执行。
三、物业服务企业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按照资质等级提供服务。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
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四、物业费及共有资金管理1. 物业费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2. 物业费收入应当专项用于物业服务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3. 业主共有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等,不得挪作他用。
五、物业服务信息公开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收费标准、收支情况等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2.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将物业服务事项、公共收益、物业费收支情况等信息向业主公开。
六、物业管理纠纷处理1.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2.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检查1.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市、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法律责任1. 违反本规定,擅自提高物业费标准、挪用物业费收入的,由市、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成都物业管理条例新法规(2024版)
成都物业管理条例新法规(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立法宗旨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与设施2.1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2.2 共用设施设备2.3 物业管理用房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3.1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3.2 业主大会的设立与职权3.3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4.1 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4.2 物业服务的内容与标准4.3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与解聘第五章:物业服务合同5.1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5.2 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5.3 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6.1 物业使用的规定6.2 物业维护的责任6.3 紧急维修的处理第七章:物业服务费用7.1 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7.2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7.3 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与管理第八章:物业安全管理8.1 安全管理责任8.2 安全防范措施8.3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9.1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9.2 纠纷解决途径9.3 行政监管与处罚第十章:附则10.1 条例的解释权10.2 条例的施行时间10.3 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一章:签字栏11.1 业主代表签字11.2 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签字11.3 签订时间11.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立法宗旨本条例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1.2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1.3 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与设施2.1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遵循______的原则。
2.2 共用设施设备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______。
2.3 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设置和管理应符合______的规定。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3.1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享有物业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楼物业管理制度
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楼物业管理制度前言作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发展和完善,人民对于住房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因此城市住宅小区和高楼负责物业管理的制度也日益完善,本文就成都市的住宅小区和高楼物业管理制度进行了简要介绍。
成都市住宅小区相关制度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都市也实行了一系列与住宅小区住宅物业管理有关的制度。
业主委员会选举制度根据《物业服务条例》,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应该由小区内业主选举产生。
每位业主都有权参加选举和被选举。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五人。
选举产生后,业主委员会应及时成立,并报事权部门备案。
小区物业服务标准制度小区物业服务标准制度是指小区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内容、范围、标准以及服务质量的约束条件。
在成都市也规定了相应的小区物业服务标准制度。
小区物业服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小区日常维修维护、环境卫生保洁、供热、供水、供气、保安服务等方面。
小区物业服务标准制度不仅规定了服务范围和标准,还应该规定服务质量的各项指标标准。
小区收费制度每个小区都需要一定的物业服务费,成都市也制定了小区物业服务费的相关规定。
包括定义收费标准、收费周期、收费标准调整方式等。
其中,小区物业服务费的计算原则应该是以保管物业的费用和服务性质费用为基础,通过合理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
小区业主委员会解散制度当小区物业服务存在铺张浪费、管理不当、服务质量差等问题时,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获得更多的权力,提出更多的监督建议。
但是,如果委员会成员在职期内屡次违反物业服务规定,甚至造成严重管理问题,业主也应有权利要求解散业主委员会。
成都市高楼物业管理制度高楼物业管理制度,在成都市同样严格执行。
与住宅小区管理制度不同,高楼物业管理制度在部分方面也存在一些特殊的要求。
出入管理制度高楼出入管理制度的要求相对严格。
在高楼物业管理方面,尤其要保持对每个出入口进行严格的监控,确保所有人员都是在恰当的身份确认后才能够入内,从而保证了高楼的安全性。
安全制度除了高楼出入管理制度,高楼的安全制度也应该受到严格的约束。
2024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新政策
2024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新政策1. 总则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2. 物业管理范围和内容2.1 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工业区等。
2.2 物业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价等。
3.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3.1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3.2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3.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4.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4.1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合同期限等条款。
4.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评价。
4.3 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应当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5.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5.1 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收取。
5.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5.3 物业服务费的使用应当主要用于物业服务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6. 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价6.1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
6.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提高服务质量。
6.3 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7. 违规行为的处理7.1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政策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7.2 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7.3 对违规行为处理结果不满意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文档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成都市物业管理的法律保护,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居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范围内的建筑物、设施和相关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司是物业管理活动的主体,应当具有合法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维护、管理和修缮房屋及公共部位;收取物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组织居民自治和社区活动等。
第三章物业费的收取与使用第五条物业费是指根据物业管理工作需要,由业主按照一定比例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物业费的计算方法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共同制定,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物业费应当按月或按季度缴纳,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
第八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用于维护、管理和修缮房屋及公共部位,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以及支付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应对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加强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居民应当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应急工作,如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章居民自治和社区活动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居民的沟通与协商,促进居民自治。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社区活动,增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感情,提升社区文化建设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四条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涉及的其他问题,由成都市人民具体规定。
附件:物业费计算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对物权的内容、获取、变更和保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一)2024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一)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物业管理,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安全的居住环境而制定的。
本条例从多个方面对物业管理进行细化和规范,包括物业管理的范围、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旨在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发展。
正文:一、物业管理的范围1.1 物业管理的定义:明确了物业管理的概念和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各种类型的物业管理。
1.2 物业管理的对象:明确了物业管理适用的对象,包括业主、住户和物业服务提供者。
二、物业管理的责任2.1 物业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物业管理的主要责任方,包括物业服务提供者和业主委员会。
2.2 物业管理的具体责任:详细列举了物业管理的具体责任,如维护公共设施、处理纠纷、保障安全等。
三、物业管理的权利与义务3.1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阐述了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参与决策、支付费用、维护公共秩序等。
3.2 物业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与义务:说明了物业服务提供者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如收取管理费用、提供服务等。
四、物业管理的运行机制4.1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与职责: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程序和职责,如代表业主意见、监督物业服务提供者等。
4.2 物业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与评价:设立物业服务评价制度,评估物业服务提供者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投诉处理5.1 物业管理的监督机构:明确了物业管理的监督机构,如市政府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5.2 物业管理的投诉处理程序:规定了居民投诉物业管理问题的处理流程,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总结: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一)通过细化和规范物业管理的范围、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为城市物业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执行指南。
该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成都物业管理条例(2024两篇)
成都物业管理条例(二)成都物业管理条例(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服务的原则,依法合理行使物业管理权益,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涉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维护物业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共秩序,提供物业服务,处理业主纠纷等。
第二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五条:业主有权按照规定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参与和监督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并享有与物业有关的权益。
第六条:业主有权随时了解物业管理规定,学习物业安全知识,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业主提供有关物业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并接受业主合法合理的监督。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物业用途、改变物业规模和结构,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如确需变更的,需经过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用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用包括日常管理费用、维修资金和其他费用。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与使用应公开透明,不得恶意提高费用标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物业设施和设备维护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公共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业主应根据物业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公共设施和设备,不得私自修改、破坏。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修复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损坏,确保其正常运行,同时加强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必要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养护、供水供电、安全巡逻等,确保业主的生活环境安全有序。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服务窗口,接受业主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成都市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城市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宇、工业园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等。
物业管理单位是指依法委托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服务社区居民的原则,依法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设立专门的物业管理部门,明确管理职责和人员安排。
第二章物业管理权益第六条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宇、工业园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的合法所有人。
承租人是指经过物业管理单位同意在物业管理范围内使用房屋的人员。
第七条业主享有依法合理使用和处分物业的权利,有权参与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生活安全、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业主和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清洁卫生、绿化环境、保安巡逻等。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侵犯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物业的公共设施和共用部位。
第三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加强内部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维护房屋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的责任,及时排查隐患,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修缮和维护。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小区内车辆和人员的管理,确保小区安全,防止盗窃、火灾、停车混乱等事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小区公共设施和绿化环境的管理和维护,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和景观效果。
关于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都市
关于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办、所)、高新区建管局、各有关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为了加强我市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减少物业管理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现就加强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商品房物业管理方案审核制度(一)按照《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预售或安置房屋前;应当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并在房屋购销合同或安置协议中载明相应条款。
物业管理方案应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的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否则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本通知下发时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尚未竣工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到市房地局物业管理处填报《预售商品房物业管理方案审核申报表》,补办物业管理手续。
二、全面推行物业管理合同(协议)制度(一)订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与所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订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明确管理事项和相应的责权利关系;开发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的,也应与所属的物业管理机构订立物业管理责任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与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订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物业管理公司应自《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订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出售房屋时,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应按建设部建住房[1999]246号文件的规定,同购房业主订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在执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条款予以选择、调整。
其样本应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明确物业管理移交接管(一)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移交接管时应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原管理单位按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进行物业管理接管验收,办理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写明接管物业的范围、状况、保修规定等,并移交有关资料,对发现的问题应明确记录在案并监督整改直至合格。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可界定为物业管理人和物业管理服务人之间的关系。
你想知道在成都市的物业管理是怎样的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希望大家喜欢。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法律、法规对军事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白蚁防治、安全鉴定、维修加固、危险治理以及装修、改造等安全管理活动。
房屋消防安全以及电梯、燃气、电力、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和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五城区范围内其他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监、教育、卫生医疗、文化、体育、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本条第一至三款所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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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修第五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的物业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组团)以及十层以上的高层楼宇,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的有关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专业服务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园林、市容环卫、公安、物价、供电、邮政、电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六条业主有监督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公用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入住率达到30%以上或入住已满一年的,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但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物业管理区域由区(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配套设施情况进行划定。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或其推选的代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委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由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由七人至十一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二年。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开发建设单位牵头,在区(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建成立,并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二)审核物业管理公司的年度管理计划和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监督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三)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四)对业主、使用人进行约束和监督,督促其遵守业主公约,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五)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还应征求其他业主的意见。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规定。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制订业主公约,明确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它管理事项。
业主公约经已入住的过半数以上的业主签订后生效。
业经公约对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实行定期审验制度。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资质管理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人员应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培训并领取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享有下列权利:(一)制定物业管理的具体规则;(二)依照本规定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进行管理和服务,收取服务费用;(三)有权制止或处理违反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四)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服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五)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六)有权依法从事其它多种经营活动;(七)有权拒绝不合理的收费和摊派。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照本规定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实施管理和服务;(二)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其监督;(三)协助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应当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一)管理服务的项目和标准;(二)管理服务的期限;(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服务费用;(五)违约责任;(六)解决纠纷的方式;(七)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约定;(八)其它约定事项。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项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养护、维修、运行和管理,包括门厅、楼梯间、楼道、外墙面、承重结构、屋顶等;(二)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运行和管理,包括:电梯、水泵、二次供水设施、上下水管道、中央空调、共用照明设施、消防设备等;(三)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自行车房(棚)、停车场(库)等;(四)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和管理;(五)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和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扫保洁、“除四害”以及垃圾的收集、清运等;(六)车辆停放与行驶秩序的管理;(七)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委托,开展料理家务、照顾病人、装修房屋、维修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搬运和订购物品等专项特约服务。
第十九条水、电、气等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代收代缴费用的,应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劳务费用。
第二十条牧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根据服务的内容、质量、深度和社会承受能力,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普通建筑标准的住宅小区的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二)高标准的住宅小区和高层楼宇的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三)特约服务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一)、(二)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向业主收取。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
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项目收费,经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可以预收,但预收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每半年公布一次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员会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三十日内,应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一)对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实结算,多收的部分予以退还;(二)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三)移交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属于业主共有的房屋及其它财物。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修第二十四条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正确处理用水、用电、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五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征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需要改变房屋结构的,必须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物业管理公司应将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和使用人,并加强对装修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业主或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要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业主,使用人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建、扩建和改变房屋的外观;(二)不得拆改房屋的承重墙和梁、柱结构;(三)不得占用房屋的屋顶、楼梯、通道等共用部位;(四)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道路摆摊设点;(二)擅自接引、拆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擅自在住宅小区内占用和挖掘道路;损坏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三)违法搭建建筑物;在公共用地、走廊、屋顶、楼梯内堆放杂物;(四)毁损、占用绿地和绿化设施;在行道树上钉钉、刻划、拴绳或张贴、悬挂各种物品;(五)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涂写、刻划、张帖;(六)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七)法律、法规、规章及业主公约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第二十九条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业主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或使用人也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养护、维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三十条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因损坏而影响毗连房屋正常使用,业主或使用人应当及时修缮。
拒不修缮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修缮,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建立物业养护维修专项费用,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附属配套公共建筑和设施的养护、维修及更新,不得挪作它用,但按本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用于支付房价款和租金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物业养护维修专项费用的来源:(一)业主按产权份额定期缴纳一定费用;(二)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0.4%和高层楼宇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0.5%一次性提供的费用;(三)其它有关的来源。
第三十三条物业养护维修专项费用应专户存贮,其费用的收支,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业主公布,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下管网、道路等设施的养护维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业主转让、出租房屋,应当将业主公约作为转让合同、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在合同签订后的十日内,将转让、出租情况书面告诉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
房屋转让时,业主原缴纳的物业养护维修专项费用不再退还。
第五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六条物业在建设期间至向业主委员会正式移交前,开发建设单位应自行实施前期管理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并将管理情况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除由业主、使用人入住后按规定缴纳外,不足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与原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期限不得低于二年。
期满后业主委员会可重新聘请物业管理公司,但在同等条件下,原物业管理公司有优先受聘权。
第三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预售或安置房屋前,应当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并在房屋购销合同或安置协议中载明相应条款。
物业管理方案应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八条经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高层楼宇,开发建设单位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以下档案资料(复印件):(一)规划总平面图;(二)竣工总平面图;(三)单位建筑及结构设备竣工图;(四)地下管网竣工图;(五)房屋分配方案;(六)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用配套设施数量清册及平面布置图。
第三十九条根据物业规模,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一定的房屋按照直管公房的租金标准出租给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办公用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