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正案模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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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摘要:一、引言二、立法法的背景与意义三、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四、修正草案的亮点五、修正草案的意义和影响六、结语正文: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法律的基本法律。
为了适应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了修正。
本文将对修正草案进行简要说明。
二、立法法的背景与意义立法法是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保障法治统一的基本法律。
自2000 年实施以来,立法法在规范立法行为、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公民立法参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立法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对立法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1.明确立法宗旨,增加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2.完善立法体制,强化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
3.健全立法程序,增加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立法协商等环节。
4.明确立法授权,规范授权立法行为。
5.强化法律解释,明确法律解释的权限和程序。
6.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备案、审查、撤销等法律监督制度。
四、修正草案的亮点1.强调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确保立法工作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
2.增加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保障公民的立法参与权。
3.强化对授权立法的监督,防止授权立法滥用。
4.完善法律解释制度,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五、修正草案的意义和影响本次修正草案旨在完善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保障法治统一。
修正草案的通过和实施,将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六、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旨在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和参与立法工作,共同推动我国立法事业的发展。
2018-讨论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范文模板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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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讨论立法法修正案草案3月1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其中税收法定部分,将三审稿删除的“税率只能由法律规定”,又重新被添加。
立法法修正案二审稿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而三审稿规定,“税种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四项已消失。
正是因为这四项内容的删除,引起了学界的关注。
在财税学者们看来,这种删除会给“权力任性”埋下隐患。
他们纷纷做出表态,认为这是税收法定的“倒退”。
部分代表和专家学者建议,完善"税收法定"的表述,不能将包括税率在内的税收要素删除。
12日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报告表示:一些代表建议将税收要素中的“税率”予以明确列举。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税率是税种的基本要素,凡是单行税法都要对税率作出规定,比如企业所得税法,在设立这一税种的同时,规定税率为25%;明确税率由法律规定,并不排除税收单行法律同时明确由国务院对具体税率做出调整,比如车船税法,在规定税目税额的同时,相应也规定了幅度,并授权国务院或者地方可以在幅度内确定具体税额或者调整。
为此,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根据代表们的意见,建议将这一项的表述修改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党和立法工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201X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章程修正案范本
![章程修正案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eb7e2b65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a0.png)
章程修正案范本标题:章程修正案范本引言概述:章程修正案是组织或团体对原有章程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法律文件,以适应新的发展和需求。
修正案的制定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确保修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下面将介绍章程修正案的范本,帮助组织或团体进行章程修正时有一个参考。
一、修正案的目的和背景1.1 确定修正的原因:在修正案中应明确修正的原因,例如组织发展需要、法律法规变化等。
1.2 确定修正的范围:修正案应明确对章程的哪些部分进行修改或补充,以避免篡改整个章程。
1.3 确定修正的目的:修正案应明确修正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或实现什么目标。
二、修正案的具体内容2.1 修改条款:修正案应列出具体要修改的章程条款,包括原有内容和修改后内容。
2.2 补充条款:修正案还可以对原有章程进行补充,增加新的条款以满足新的需求。
2.3 删除条款:修正案也可以删除原有章程中已经过时或不再适用的条款。
三、修正案的程序和程序3.1 制定程序:修正案的制定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提出修正建议、讨论、表决等。
3.2 通过程序:修正案的通过需要获得组织或团体成员的多数同意或其他规定的比例。
3.3 生效程序:修正案通过后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生效,通知相关人员并在章程中进行记录。
四、修正案的审查和监督4.1 审查程序:修正案应经过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审查,确保修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2 监督程序:修正案的实施需要有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监督,确保修正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4.3 定期审查:修正案实施后应定期进行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修正。
五、修正案的效果和影响5.1 实施效果:修正案的实施应产生明显的效果,解决原有问题或实现新的目标。
5.2 影响范围:修正案的影响范围应明确,包括对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影响。
5.3 后续措施:修正案实施后需要有相应的后续措施,确保修正的持续有效。
结论:章程修正案是组织或团体发展过程中的必要措施,通过修正章程可以更好地适应新的发展和需求。
章程修正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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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正案模板一、修正案的目的和背景本修正案的目的是对现有章程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更新,以适应组织发展和运营的需要。
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有章程可能存在一些不足和不适应的地方,因此需要通过修正案来完善和调整。
二、修正的内容和理由1. 修正章程的组织结构和权力分配:根据组织的发展和运营需要,调整章程中的组织结构和权力分配,以更好地实现决策的高效和有效。
2. 修正章程的会员资格和权益:根据组织的会员情况和需求,对章程中的会员资格和权益进行修正,以确保会员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修正章程的会议程序和决策机制:根据组织的运营需要,对章程中的会议程序和决策机制进行修正,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4. 修正章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机制:根据组织的财务状况和要求,对章程中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机制进行修正,以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和透明。
5. 修正章程的其他相关条款: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对章程中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修正,以适应组织的发展和运营需要。
修正这些内容的理由是为了提高组织的运营效率、保障会员权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财务管理和监督,以及适应组织的发展和运营需求。
三、修正案的程序和流程1. 修正案的起草:由章程修正委员会负责起草修正案,委员会成员应包括组织的核心管理人员和代表会员。
2. 修正案的审议和讨论:修正案起草完成后,应由委员会组织相关会议进行审议和讨论,会员可以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3. 修正案的公示和征求意见:修正案通过审议后,应在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并征求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4. 修正案的修改和定稿:根据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对修正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最终定稿。
5. 修正案的表决和通过:修正案定稿后,由组织的决策机构组织会员大会或董事会进行表决和通过。
6. 修正案的生效和执行:修正案在表决通过后,应及时生效并开始执行,组织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根据修正案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落实。
四、修正案的后续监督和评估1. 后续监督:修正案生效后,组织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修正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条文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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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条文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条文2014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2014年8月31日至9月30日,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之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2014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决定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5年0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做到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将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第八项修改为:“(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四、将第十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条、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56f5cd59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a4cb45c.png)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5.03.12•【分类】审议意见正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5年3月1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3月10日,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代表们普遍认为,立法法修改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顺利推进提供有力法律保障,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这次修改立法法,党中央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周密部署,恪守立法为民理念,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重视发挥代表作用,是一次听民意、集民智的重要立法实践。
修正案草案全面总结立法法施行十五年来的实践经验,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强调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对立法程序的规定更加科学、具体,对司法解释和法规备案审查等进一步予以规范。
修正案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通过。
同时,代表们也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3月11日召开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对修正案草案作了63处修改,其中带有实质性的修改27处。
主要修改是:一、有些代表建议在立法法中增加立法公开的原则。
有些代表提出,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是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重要形式,建议将修正案草案中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的规定作适当延长。
有的代表建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统一刊载,便于社会各方面了解查询。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适当延长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统一刊载法律法规,符合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建议对修正案草案作以下补充和修改:一是在立法法第五条中增加“坚持立法公开”的内容。
《立法法》修正案导读
![《立法法》修正案导读](https://img.taocdn.com/s3/m/4eb02b7a561252d380eb6e6f.png)
《立法法》修正案导读一、《立法法》修正案导读(一)导入案例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鲁潍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以下简称苏州盐务局)盐业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号,2012年4月9日发布。
2007年11月12日,原告鲁潍公司从江西等地购进360吨工业盐。
被告苏州盐务局认为鲁潍公司进行工业盐购销和运输时,应当按照《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工业盐准运证,鲁潍公司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即从省外购进工业盐涉嫌违法。
2009年2月26日,苏州盐务局经听证、集体讨论后认为,鲁潍公司未经江苏省盐业公司调拨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省外购进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盐业管理条例》第20条及《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23条、第32条第(2)项的规定,并根据《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42条的规定,对鲁潍公司作出了(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鲁潍公司违法购进的精制工业盐121.7吨、粉盐93.1吨,并处罚款122363元。
鲁潍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月27日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4月24日作出了〔2009〕苏行复第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苏州盐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最后,鲁潍公司又向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州盐务局在依职权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时,虽然适用了《江苏盐业实施办法》,但是未遵循《立法法》第79条关于法律效力等级的规定,未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故于2011年4月29日以〔2009〕金行初字第00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苏州盐务局(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书。
此案的裁判要点在于:(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2023年最新的最新立法法全文
![2023年最新的最新立法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bd9558ee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0c.png)
2023年最新的最新立法法全文下面是惠好考试网分享的立法法修正案全文。
供大家参考!立法法修正案全文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做到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将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第八项修改为: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 (九)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四、将第十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条、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在部分地方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六、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代表参加。
七、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章程修正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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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正案模板标题:章程修正案模板引言概述:章程是组织或机构内部的基本规范和运行准则,为了适应时代发展和组织需求的变化,修正章程是一种常见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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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目的1.1 确定修正的原因:阐述为什么需要修正章程,可能是因为法律法规的变化、组织结构的调整或者内部运营的需要。
1.2 确定修正的范围:明确需要修正的具体章节或条款,以确保修正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1.3 确定修正的目标:明确修正后的章程应该达到的目标,例如提高组织效率、强化内部控制等。
二、修正内容2.1 章节/条款1:2.1.1 修正内容1:详细阐述需要修改的具体内容,可以是增加、删除或修改某些规定。
2.1.2 修正内容2:进一步解释修正的目的和影响,以确保修正后的章程能够更好地适应组织的需求。
2.1.3 修正内容3:考虑与其他章节或条款的关联性,确保修正后的章程内部各部分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2.2 章节/条款2:2.2.1 修正内容1:详细阐述需要修改的具体内容,包括对现有规定的补充或修改。
2.2.2 修正内容2:解释修正的原因和目的,以确保修正后的章程能够更好地适应变化的环境和需求。
2.2.3 修正内容3:考虑与其他章节或条款的协调性,避免出现矛盾或冲突。
2.3 章节/条款3:2.3.1 修正内容1:具体阐述需要修改的内容,可能是对现有规定的补充、删除或修改。
2.3.2 修正内容2:解释修正的目的和意义,确保修正后的章程能够更好地适应组织的战略和目标。
2.3.3 修正内容3:考虑与其他章节或条款的一致性,确保修正后的章程整体上是完整和协调的。
三、修正程序3.1 修正提案:明确修正章程的提案程序,包括提案人的资格要求、提案内容的准备和提交等。
3.2 修正审议:说明修正提案的审议程序,包括审议的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以及审议结果的记录和归档。
3.3 修正生效:规定修正章程的生效条件和时间,以及修正后的章程的发布和通知方式。
2020年修正法规草案之格式及体例(范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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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修正法规草案之格式及体例(范例)模板. 修正法規作業表格*修正法規草案之格式及體例(範例)○○○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或○○○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或○○○辦法第○條、第○條、第○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此表稱為「對照表」國立嘉義大學○○○○○○○○○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總說明,其標題名稱為「○○○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條文已達全部條文二分之一以上者為全案修正)「○○○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條文在4條以上,未達全部條文二分之一者為部分條文修正)「○○○辦法第○條、第○條、第○條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條文在3點以下者為少數條文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自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布,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以來,已屆滿六年,根據統計,至九十二年底,全國投保該保險之汽車數量為六百三十二萬七千八百九十一輛,機車數量為八百十七萬五千四百九十三輛,二者合計為一千四百五十萬三千三百八十四輛汽機車業已納入該項保險體系,自八十七年一月至九十二年十二月止,保險公司已決付之死亡保險給付計三五、六二八人次,殘廢給付計八三、○四一人次,醫療給付計五九九、八九五人次,合計理賠金額已達新臺幣六八八億餘元,可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影響民眾權益至鉅,根據九十年七月媒體報導,高達百分之八十七受訪民眾滿意該項保險之實施,足見其為政府開辦極為成功之政策保險。
惟於承保與理賠實務上,仍有未盡周詳之處,為求本保險制度之長遠發展,宜就制度、法令及實務作全盤檢討,爰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一、提供基本保障:(一)為維持本保險契約之有效性,課與保險人通知要保人續保之義務,並修正保險人及要保人不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情事。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二)增訂請求保險給付之權利,未經具領之保險給付或特別補償基金之補償,不得扣押、讓與或提供擔保。
关于《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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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立法法(修正草案)》是针对原有立法法进行修改完善的一项法律。
修正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立法程序和程序性规定进行修订,更加明确了法律的规范适用范围和适用的程序;
二、增加了对地方立法的规定,明确规定地方立法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确保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保持一致性;
三、修订了立法倡议的规定,明确了倡议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四、加强了法律质量监督机制,规定法律必须经过法律质量审查,确保法律具有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对社会公正、合理、可行。
总之,该修正草案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立法过程的合法、规范、科学性,进一步增强法律质量,以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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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3.08•【分类】其他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5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立法法的必要性和指导思想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
我国现行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对规范立法活动,推动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立法法确立的立法制度总体是符合国情、行之有效的。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有许多新期盼,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新要求,立法工作面临不少需要研究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
立法工作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适应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总结立法法施行以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实践经验,适时修改立法法,是十分必要的。
这对于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修改立法法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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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正案模板一、修正案的目的和背景本修正案的目的是根据组织的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现行章程进行修订和完善,以确保组织的运作更加合规和有效。
二、修正的内容和理由1. 修正内容:对组织的宗旨和目标进行修订,以更准确地反映组织的使命和愿景。
理由:随着时间的推移,组织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可能会发生变化,需要对宗旨和目标进行修正,以确保与组织当前的发展战略相一致。
2. 修正内容:对会员资格和权益的规定进行修订,以更好地保护会员的权益。
理由:会员是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增强会员的参与度和归属感,需要对会员资格和权益进行明确的规定,以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 修正内容:对理事会成员的选举和任期进行修订,以提高理事会的运作效率和决策能力。
理由:理事会是组织的决策机构,为了确保理事会成员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需要对选举和任期进行合理的规定,以提高理事会的运作效率和决策能力。
4. 修正内容:对财务管理和监督机制进行修订,以加强对组织财务活动的监督和控制。
理由:财务管理是组织运作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需要对财务管理和监督机制进行修订,以加强对组织财务活动的监督和控制。
三、修正案的具体条款和内容1. 宗旨和目标修正:原文:组织的宗旨是……修正后:组织的宗旨是……(具体修正内容)2. 会员资格和权益修正:原文:会员资格的获得方式是……修正后:会员资格的获得方式是……(具体修正内容)3. 理事会成员选举和任期修正:原文:理事会成员的选举方式是……修正后:理事会成员的选举方式是……(具体修正内容)4. 财务管理和监督机制修正:原文:财务管理和监督机制包括……修正后:财务管理和监督机制包括……(具体修正内容)四、修正案的生效和实施1. 修正案的生效日期:修正案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2. 修正案的实施:组织将根据修正案的要求,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实施,并向会员进行通知和解释。
五、修正案的审议和批准程序1. 修正案的审议:修正案需要经过理事会的审议和讨论,并征求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立法法修正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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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法》修正案导读(一)导入案例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鲁潍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以下简称苏州盐务局)盐业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号,2012年4月9日发布。
2007年11月12日,原告鲁潍公司从江西等地购进360吨工业盐。
被告苏州盐务局认为鲁潍公司进行工业盐购销和运输时,应当按照《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工业盐准运证,鲁潍公司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即从省外购进工业盐涉嫌违法。
2009年2月26日,苏州盐务局经听证、集体讨论后认为,鲁潍公司未经江苏省盐业公司调拨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省外购进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盐业管理条例》第20条及《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23条、第32条第(2)项的规定,并根据《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42条的规定,对鲁潍公司作出了(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鲁潍公司违法购进的精制工业盐121.7吨、粉盐93.1吨,并处罚款122363元。
鲁潍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月27日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4月24日作出了〔2009〕苏行复第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苏州盐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最后,鲁潍公司又向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州盐务局在依职权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时,虽然适用了《江苏盐业实施办法》,但是未遵循《立法法》第79条关于法律效力等级的规定,未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故于2011年4月29日以〔2009〕金行初字第00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苏州盐务局(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书。
此案的裁判要点在于:(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制度修正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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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修正案模板一、前言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XX领域的制度建设,提高制度实施的效果,确保社会公平正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对原有制度进行修订。
本修正案旨在加强XX领域的管理,规范相关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修正案主要内容1. 第一条:明确制度适用范围本修正案适用于我国境内XX领域的相关活动。
2. 第二条:调整管理体制(1)建立健全XX领域协调机制,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统筹规划、协调推进XX 领域的发展。
(2)强化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3. 第三条:完善制度条款(1)对原有制度中不适应现实发展的条款进行删减、修改,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新增一批与现实需求密切相关的条款,填补制度空白。
4. 第四条:加强监督与问责(1)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XX领域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2)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 第五条:强化权益保障(1)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严格规范信息收集、使用和处理行为。
(2)加大对侵犯公民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6. 第六条:优化制度实施机制(1)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制度。
(2)提高制度实施效率,简化实施程序,降低实施成本。
三、修正案实施时间本修正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制度与本修正案不一致的,以本修正案为准。
四、未尽事宜对本修正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确保修正案顺利实施。
五、附则本修正案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争议,不影响本修正案的实施。
注:以上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制定制度修正案时,请务必遵循法律法规,充分调研论证,确保修正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章程修正案模板
![章程修正案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080660d1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08.png)
章程修正案模板一、修正案的目的和背景本修正案的目的是对现行章程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更新,以适应组织发展和运营的需要。
背景是根据组织内部的发展情况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对现行章程的条款进行审查和调整,以确保章程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二、修正案的起草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修正案的起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组织的合法合规运营。
2. 透明公开原则:修正案的起草和审批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3. 灵活适应原则:修正案的起草应当具备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组织发展的需要和外部环境的变化。
4. 保护成员权益原则:修正案的起草应当充分考虑组织成员的权益和利益,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修正案的具体内容1. 修改章程的组织名称和宗旨:根据组织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对章程中的组织名称和宗旨进行相应修改和调整。
2. 调整组织架构和职责:根据组织内部的运营需要和工作流程,对组织架构和职责进行调整和优化,确保组织的高效运作。
3. 完善会员权益保护机制: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会员的权益和义务,建立健全的会员权益保护机制,确保会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修改选举和任免制度:对组织的选举和任免制度进行修改,确保选举和任免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5. 调整财务管理制度:根据组织财务状况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财务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6. 完善章程修正程序:明确章程修正的程序和要求,确保章程修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修正案的审批程序1. 起草:由章程修正委员会或指定的工作组负责起草修正案。
2. 内部审查:修正案起草完成后,由组织内部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意见反馈。
3. 公示征求意见:修正案公示一定时间,征求组织成员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和建议。
4. 修正案的修改和定稿:根据内部审查和意见反馈,对修正案进行修改和定稿。
5. 决策和批准:修正案经过组织内部的决策程序,由相关决策机构或人员批准。
章程修正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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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正案模板一、修正案的目的和背景本修正案的目的是对现有章程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组织发展和变化的需求。
背景包括组织内部的改革、法律法规的变化、市场环境的变化等。
二、修正的内容和原因1. 修正内容:a. 第一部分:组织名称的修改,以反映组织的新定位和发展方向。
b. 第二部分:组织的宗旨和目标的修订,以符合当前的发展需求。
c. 第三部分:组织结构和职责的调整,以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
d. 第四部分:成员资格和权益的调整,以保护成员的利益。
e. 第五部分:决策程序和权力分配的修订,以确保决策的民主和透明。
f. 第六部分: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的修订,以提高财务监管的效果。
g. 第七部分:组织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和规定的调整,以保障成员的权益。
2. 修正原因:a. 组织名称的修改是为了与组织的新定位和发展方向相一致,提高组织的形象和知名度。
b. 宗旨和目标的修订是为了使组织的发展目标更加具体和明确,更好地服务于成员和社会。
c. 组织结构和职责的调整是为了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和决策效果,适应组织发展的需要。
d. 成员资格和权益的调整是为了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强成员对组织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e. 决策程序和权力分配的修订是为了确保决策的民主、公正和透明,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f. 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的修订是为了提高财务监管的效果,保障组织财务的安全和合规性。
g. 组织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和规定的调整是为了保障成员的权益,确保组织解散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修正案的制定和审批程序1. 修正案的制定:a. 组织成立一个修正案起草小组,由相关部门和成员代表组成,负责起草修正案。
b. 修正案起草小组根据组织的发展需求和现有章程的问题,制定修正案草案。
c. 修正案草案经过内部讨论和修改,形成最终的修正案。
2. 修正案的审批:a. 修正案由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如董事会或会员大会)审议和决策。
b. 修正案的审议过程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和透明。
修正行政规则草案之格式及体例(范例)【模板】
![修正行政规则草案之格式及体例(范例)【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b1f99df63169a4517623a381.png)
「○○○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各點次在4點以上,未達二分之一者)
「○○○要點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各點次在3點以內者)
二、修正行政規則草案之格式及體例(範例)
○○○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或(○○○要點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此表稱為「對照表」
修 正 名 稱
現 行 名 稱
說 明
○○○○○要點
○○○要點
為……,爰修正本要點名稱。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一、為……,特訂定本要點。
(一)
(二)
一、本會之重要職掌如左列:
(一)
(二)
一、點次變更。
二、序言所定「重要」、「列」等字刪除。本會為任務編組,非正式單位,故將「職掌」修正為「任務」。
二、本會設……。
一、本點刪除。
二、為……,爰刪除本點。
三、
三、
※如附總說明,其標題名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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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四、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第八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五、将第十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条、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七、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八、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九、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十、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十一、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
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十四、删除第三十八条。
十五、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二十、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
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二十一、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二十二、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改为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四、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
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
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十七、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二十八、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二十九、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七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三十、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三十一、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第三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删除第四款。
增加三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