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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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 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 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采用医疗新
技术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要严
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保证产品质
量安全;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诊疗活动,应当提前预备
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三是加强医疗服务中的医患沟通。《条 例》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 资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 所提咨询、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按规定进 行处理,对患者所提疑问进行核实、自查 并予以沟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 接待制度,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条例》对不遵守医疗质量安全管 理要求、出具虚假鉴定结论和尸检报 告、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等违 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于 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 议通过,7月31日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一共有五章,分别是总则、 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处理、法律 责任、附则。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 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 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 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 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 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条例》明确提出开展诊疗活动应 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规范,恪守职业道 德。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 理,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 风险防控,突出医疗服务中医患沟通 的重要性,从源头预防医疗纠纷。
《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原 则、途径和程序,重点强调发挥人民 调解途径在化解医疗纠纷上的作用, 并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 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 动。
起草过程
2015年1月,原卫生计生委向国务院报送了《医疗纠 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原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 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部分高校和医疗机构的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深圳、北京、江西、湖北等地调 研;就重点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并进行了部门协调。在 此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医疗纠纷预 防和处理条例(草案)》。
一是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条例》规定,开展诊疗活
动应当以患者为中心,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诊疗相关规范、常规,
遵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医
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
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二是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条例》规定,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 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 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 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 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
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 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 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 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 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 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 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 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 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
是,依法处理。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
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
另一方面,《条例》规范了医疗纠纷发生后 的即时处置。《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 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病历资料复制、实物封存等 规定;同时,明确了实物封存和启封以及尸体处 理和尸检的要求,以方便双方固定证据、解决纠 纷。此外,《条例》还对维护医疗秩序、处置违 法犯罪行为作了规定。
发挥人民调解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主渠道作用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 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十四条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 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 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 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 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 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第七条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 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 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 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 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 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 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出wenku.baidu.com背景
2013年以来,我国在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化解 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的文件、措施,一些地方也注重 医疗纠纷的预防、人民调解,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相关政 策,取得了实效。2013年到2017年,我国医疗纠纷数量 实现了五年小幅递减,但纠纷总量仍处于高位水平。
国务院2002年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预防和 处理医疗纠纷发挥了作用,但主要调整的是医疗事故引发 的医疗纠纷,预防措施的针对性也不够强,难以适应新形 势的需要,有必要制定《条例》,在总结实施情况的基础 上,将近年来实践中探索积累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并 将人民调解这一成功做法加以规范和推广。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 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 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 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 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 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 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第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 度,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发现 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二是关口前移,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
★三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主 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减少 医患对抗,促进医患和谐。
在医疗纠纷预防方面规定了哪些内容?
从源头上预防医疗纠纷,是《条例》的一个重要内容。《条例》
主要规定了以下三方面内容来预防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江油市中医医院医务科 张发玉
目的和意义
为了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 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保护医患双方 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 安全,国务院制定本条例,从制度层 面推进医疗纠纷的依法预防和妥善处 理,着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我 国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近几年的医疗纠纷处理实践表明,人民调解是化解矛 盾、定纷止争的一个有效途径,它以相对柔性的方式解决 纠纷,缓解了医患对抗,有利于促进医患和谐。同时,医 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快捷便利、不收取费用、公信力较高 以及专业性较强等优势,已逐渐成为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 制中的主渠道。《条例》将这一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 通过具体制度进一步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医疗 纠纷,规定: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纠纷,鼓励 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一方申请人民调解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 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在医疗损害鉴定活动方面规定了哪些内容?
《条例》根据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均开展医疗损害 鉴定的现实情况,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明确 开展鉴定的统一要求:鉴定应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 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没 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 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开展医疗损害鉴 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并授权国家卫生健康委、 司法部共同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此外, 《条例》对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 法律责任。
今年4月,司法部会同卫生健康委根据《深化党和国 家机构改革方案》,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18 年6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医疗纠纷预防 和处理条例(草案)》,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正式公 布《条例》。
总体思路
《条例》起草过程中,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 了以下三点:
★一是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 合法权益。
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作了哪些基本规范?
一方面,《条例》明确了处理医疗纠纷的原 则、途径和程序。《条例》规定,处理医疗纠纷, 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 法处理;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行 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等途径解 决。在此基础上,《条例》具体规范了医疗纠纷 自行协商、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程序,明确了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中的专家咨询、鉴定等制度, 并与司法诉讼作了衔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 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采用医疗新
技术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要严
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保证产品质
量安全;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诊疗活动,应当提前预备
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三是加强医疗服务中的医患沟通。《条 例》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 资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 所提咨询、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按规定进 行处理,对患者所提疑问进行核实、自查 并予以沟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 接待制度,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条例》对不遵守医疗质量安全管 理要求、出具虚假鉴定结论和尸检报 告、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等违 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于 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 议通过,7月31日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一共有五章,分别是总则、 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处理、法律 责任、附则。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 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 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 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 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 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条例》明确提出开展诊疗活动应 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规范,恪守职业道 德。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 理,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 风险防控,突出医疗服务中医患沟通 的重要性,从源头预防医疗纠纷。
《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原 则、途径和程序,重点强调发挥人民 调解途径在化解医疗纠纷上的作用, 并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 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 动。
起草过程
2015年1月,原卫生计生委向国务院报送了《医疗纠 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原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 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部分高校和医疗机构的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深圳、北京、江西、湖北等地调 研;就重点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并进行了部门协调。在 此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医疗纠纷预 防和处理条例(草案)》。
一是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条例》规定,开展诊疗活
动应当以患者为中心,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诊疗相关规范、常规,
遵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医
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
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二是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条例》规定,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 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 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 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 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
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 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 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 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 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 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 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 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 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
是,依法处理。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
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
另一方面,《条例》规范了医疗纠纷发生后 的即时处置。《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 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病历资料复制、实物封存等 规定;同时,明确了实物封存和启封以及尸体处 理和尸检的要求,以方便双方固定证据、解决纠 纷。此外,《条例》还对维护医疗秩序、处置违 法犯罪行为作了规定。
发挥人民调解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主渠道作用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 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十四条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 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 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 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 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 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第七条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 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 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 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 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 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 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出wenku.baidu.com背景
2013年以来,我国在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化解 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的文件、措施,一些地方也注重 医疗纠纷的预防、人民调解,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相关政 策,取得了实效。2013年到2017年,我国医疗纠纷数量 实现了五年小幅递减,但纠纷总量仍处于高位水平。
国务院2002年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预防和 处理医疗纠纷发挥了作用,但主要调整的是医疗事故引发 的医疗纠纷,预防措施的针对性也不够强,难以适应新形 势的需要,有必要制定《条例》,在总结实施情况的基础 上,将近年来实践中探索积累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并 将人民调解这一成功做法加以规范和推广。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 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 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 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 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 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 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第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 度,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发现 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二是关口前移,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
★三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主 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减少 医患对抗,促进医患和谐。
在医疗纠纷预防方面规定了哪些内容?
从源头上预防医疗纠纷,是《条例》的一个重要内容。《条例》
主要规定了以下三方面内容来预防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江油市中医医院医务科 张发玉
目的和意义
为了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 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保护医患双方 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 安全,国务院制定本条例,从制度层 面推进医疗纠纷的依法预防和妥善处 理,着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我 国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近几年的医疗纠纷处理实践表明,人民调解是化解矛 盾、定纷止争的一个有效途径,它以相对柔性的方式解决 纠纷,缓解了医患对抗,有利于促进医患和谐。同时,医 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快捷便利、不收取费用、公信力较高 以及专业性较强等优势,已逐渐成为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 制中的主渠道。《条例》将这一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 通过具体制度进一步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医疗 纠纷,规定: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纠纷,鼓励 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一方申请人民调解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 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在医疗损害鉴定活动方面规定了哪些内容?
《条例》根据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均开展医疗损害 鉴定的现实情况,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明确 开展鉴定的统一要求:鉴定应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 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没 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 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开展医疗损害鉴 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并授权国家卫生健康委、 司法部共同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此外, 《条例》对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 法律责任。
今年4月,司法部会同卫生健康委根据《深化党和国 家机构改革方案》,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18 年6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医疗纠纷预防 和处理条例(草案)》,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正式公 布《条例》。
总体思路
《条例》起草过程中,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 了以下三点:
★一是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 合法权益。
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作了哪些基本规范?
一方面,《条例》明确了处理医疗纠纷的原 则、途径和程序。《条例》规定,处理医疗纠纷, 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 法处理;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行 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等途径解 决。在此基础上,《条例》具体规范了医疗纠纷 自行协商、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程序,明确了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中的专家咨询、鉴定等制度, 并与司法诉讼作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