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证据的基本要求(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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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明标准

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明标准

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明标准篇一:论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论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行政处罚是建立在事实认定基础上的法律适用。

所以,行政处罚的基本问题就是如何认定事实的问题和如何正确选择法律规范并加以适用的问题。

对于法律规范选择的规则,立法法已有比较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理论界对这方面的研究也比较深入。

但对于如何认定事实的问题,即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理论界关注不多,立法中的规定也非常稀少,已有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和笼统。

在行政处罚实践中,事实认定问题引起的争议频频发生,如何认定事实成为困绕执法人员的疑难问题;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部分进行审查时,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法官与行政机关在理解上容易产生分歧,法院之间对于同一案件的看法也不尽一致。

法官经常会听到行政机关的抱怨。

这种现状,与证据规则的不明确、不完善有着必然的联系。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的内容,应当包括证据可采性、举证责任、证据的判断、证明标准等方面。

本文只是选取证明标准这一个部分,结合行政处罚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观点。

一、事实认定需要证明标准(一)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过程:以事实为根据还是以证据为根据我们经常讲,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

但大多数情况下,执法人员不是违法事实的直接感知者,对于执法人员来说,违法事实是永远不可能重现的过去。

对于未曾直接感知的过去,只能通过各种手段去认识和判断。

而这一认识以及判断过程所产生的结果,严格地讲不是事实本身,而是一种对过去的确信或者怀疑的心理状态。

所以,作为行政处罚适用前提的违法事实,是靠执法人员透过各种证据对事实的认定。

当这种认定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可以接受时,这种认定就可以作为法律上的真实而成为法律适用的前提。

从这个角度上说,在执法人员眼中,只可能有法律上的真实,不可能有绝对的真实。

试分析一个案件查处过程: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查处一起销售假药案,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实施了销售假药行为并未直接感知,行政机关只能通过调查取证,收集一系列的证据:如相对人的销售记录、举报者提供的由相对人开具的发票、对该药品的检验报告等等。

行政处罚照片证据要求都有哪些规定?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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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行政处罚虽然在我国属于一类较清的处罚形式,但还是有着明文规定的。

规定这部分处罚必须达到处罚标准,并有相应的处罚依据做为根据进行相应的处罚。

那行政处罚照片证据要求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小编就行政处罚的依据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目前的行政证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5)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行政相对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行政相对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和证据采集

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和证据采集

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和证据采集是国家监管行为中的重要环节。

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是行政机关根据事实证据确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进行行政处罚的前提;证据采集是获取相关证据以验证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从事实认定和证据采集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事实认定事实认定是行政处罚的基础和核心,是行政机关判定违法行为是否成立的关键环节。

事实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证据必须合法。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查询、调阅、抄录和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据;对于需要依法征询的专门机构和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依法进行合法征求。

(二)事实必须准确。

行政机关必须精审证据,避免将不足以说明违法行为的证据列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同时,应当通过比对各项证据,逐一排除存在的不实之处和矛盾之处。

(三)证据必须充分。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收集与确认有关的证据,不能够出于片面立场和个人意愿,在证据上选择性听取或者认定证据。

事实认定是需要证据支撑的。

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如现场调查记录、书面证据等;间接证据是指虽不能直接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但从中可以推断出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如相关到证据、客观事实等。

行政机关应当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都进行审查,以取得更充分的证明材料和证据。

二、证据采集证据采集是事实认定的必要过程,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采取合法证据。

证据采集主要方法包括现场勘查、取证令、证人传唤、询问调查和检查等。

(一)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通过现场勘查记录、拍照片等形式,对现场进行较为详细的检查,以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现场勘查通常能够获取一些直接证据,如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等,同时还能够了解相关情况,获取间接证据。

现场勘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现场勘查应当在当事人知道的情况下进行,以便其进行配合;在无法知道的情况下应当在证据所在的地点留置告知书;2.现场勘查记录应当详细、准确,包括勘查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内容;3.现场勘查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怎样调查有什么要求

行政处罚怎样调查有什么要求

⾏政处罚怎样调查有什么要求依据《⾏政处罚法》的规定,⾏政机关违法⾏为需要给予⾏政处罚的,必须全⾯、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进⾏检查。

并且对违法⼈员进⾏询问,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关于⾏政处罚调查要求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

⼀、⾏政处罚怎样调查有什么要求1、⾏政机关对违法⾏为进⾏调查时,必须全⾯、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据。

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检查。

向违法⼈员进⾏询问。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五⼗四条除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政处罚外,⾏政机关发现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为的,必须全⾯、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检查。

符合⽴案标准的,⾏政机关应当及时⽴案。

第五⼗五条执法⼈员在调查或者进⾏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或者有关⼈员出⽰执法证件。

当事⼈或者有关⼈员有权要求执法⼈员出⽰执法证件。

执法⼈员不出⽰执法证件的,当事⼈或者有关⼈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或者有关⼈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申请⾏政拘留处罚暂缓执⾏以什么⽅式提出1、当事⼈对公安机关的⾏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申请⾏政复议或提起⾏政诉讼的,则可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政拘留。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政拘留不会发⽣社会危险性,则在当事⼈提供了合适的担保⼈或交纳了规定数额的保证⾦之后,可暂缓执⾏⾏政拘留;2、担保⼈的条件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担保⼈条件类似,如未受处罚、⼈⾝⾃由未受限制、与本案⽆牵连、有能⼒承担保证责任且有固定住处等,但要注意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多了⼀点对担保⼈的要求,即要求担保⼈必须在本地有住所;3、如果当事⼈逃避⾏政拘留的执⾏的,如果采取的是保证⾦担保,则依法没收保证⾦,且⾏政拘留的处罚仍需执⾏;如果采取的是担保⼈担保,则可对担保⼈进⾏罚款处罚,但注意不可对当事⼈进⾏罚款处罚;4、如果⾏政拘留的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已经依法执⾏完毕,则退还当事⼈缴纳的保证⾦。

行政执法中证据取得的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中证据取得的基本原则

⾏政执法中证据取得的基本原则⼯商⾏政执法中证据取得的基本原则我国尚⽆《⾏政程序法》,探讨证据取得的基本原则就显得格外重要,否则,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规定时,将会使⾏政机关的取证⾏为⽆章可循。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商⾏政执法中证据取得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个:(⼀)依职权取证原则⼯商⾏政执法程序中,取证⾏为应依职权进⾏,这是依法⾏政原则或⾏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告法》等法律对⼯商机关的调查取证职权作了相应规定。

根据《⼯商⾏政管理暂⾏规定》第43条的规定,⼯商机关在⼯商⾏政执法程序中的取证职权包括:(1)询问违法⾏为⼈、嫌疑⼈、利害关系⼈、证明⼈,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为有关的其他材料;(2)检查与违法⾏为有关的物品,责令有关⼈员说明物品的来源等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或者依法予以封存、扣留;(3)调查与违法⾏为有关的活动;(4)查阅、复制或者依法扣留与违法⾏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件、证照、业务函电等资料;(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银⾏查询、冻结违法⾏为⼈的银⾏存款;(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应当注意的是,基于对⾏政相对⼈基本⼈权的尊重,我国法律规定对公民⼈⾝的检查、搜查、强制只有特定机关——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在特定的情况才能⾏使,其他任何⾏政机关均⽆权对公民⼈⾝进⾏检查和强制,⼯商机关也不例外。

《⼯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程序暂⾏规定》第31条规定:“必须对当事⼈的⼈⾝进⾏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商⾏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这点应当在⼯商⾏政执法实践中予以注意。

市场监管是⼯商⾏政管理机关的职权,同时也是⼯商⾏政管理机关的义务。

⼯商⾏政管理机关怠于市场监管,不仅构成⾏政不作为,⽽且还很可能遭致不作为⾏政诉讼。

对于⼯商⾏政违法⾏为,当事⼈有权向⼯商机关申诉或控告,⼯商机关即应取证并查处。

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

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

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
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通常要求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
1. 有效性:证据必须是合法、合规的,不能是非法获取的证据。

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口证证言、物证等形式。

2. 充分性:证据必须足够充分,能够充分证明被处罚行为的存在及其违法性质。

证据应包括相关的事实、情况、证言、记录等。

3. 符合性:证据必须与被处罚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能够证明行为是否真实存在或者是否涉及违法违规行为。

4. 公正性:证据来源应该公正可信,不能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证据等行为,证据必须经过鉴定和认定程序。

5. 具体化:证据必须具体化,能够定性、定量地描述被处罚行为的事实和情况,不能是主观臆断或推测。

6. 规范性:证据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依据必须与证据相匹配。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行政处罚案件可能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具体的证据标准可能会因案件性质、行政机关的规定等而有所不同。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参考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来确定证据标准的具体要求。

行政执新法证据规则

行政执新法证据规则

法。比如,交通违章、收地决定的送达等。

因此,有必要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行政执法证据的有关问题。
医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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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与证据规则概述
一、证据的概念
• 案例一:【西方案例】毒贩在房间进行可卡因交易,警
察获报破门而入。为消灭证据,毒贩慌忙中将桌上的毒品全部 吞入腹中,眼看证据就要消失,警察立即从房间马桶中舀取一 勺涨水灌入嫌疑人口中,毒贩呕吐出毒品,警方据此起诉。法 庭上毒贩凡俗警察违反人权,非法获取证据,要求认定证据无 效、警察侵权。警察辩称:灌注脏水的行为不是为了获取证据, 而是由于瞬间大量吞食可卡因能导致生命危险,为了抢救嫌疑 人不得不采取此行为;但无意中又获取了证据。双方控辩交锋, 最终法庭判定证据有效,犯罪事实成立。从本案可以看出,经 过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毒品)证明了犯罪行为(贩毒)的存 在。
件。否则就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取证,这种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第57条的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
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实质上也在很大
程度上承认偷拍、偷录、窃听证据的证明效力,即只要没有侵
害他人合法权益,就可以作为定案依据。需要注意的是,以利
实情况。
医学资料
15
(一)证据概述
• 实务中应如何把握证据的关联性:
• 1、必须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并且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与案 件无关的证据要从案卷中予以剔除。

2、有些案件事实问题表面上可能与本案无关,事实上却是
一个深层次的系统问题。因此,对于重大案件,与系统问题有关
的证据也要予以搜集。

3、证据的关联性是不以办案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因

2024版年度学习行政处罚法全文PPT课件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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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2024行政处罚法全文PPT课件大纲•行政处罚法概述•行政处罚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程序•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保障目录•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规则•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案例分析与实践应用探讨行政处罚法概述立法背景与意义立法背景立法意义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确保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公正、公开地实施,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注重对当事人的教育引导,促进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对象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介绍行政处罚法适用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同时,针对不同对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可以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和要求。

行政处罚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种类介绍警告、通报批评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警示,提醒其不再违法。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通过经济手段,剥夺违法行为人的部分财产权益。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对违法行为人的特定资格或能力进行限制或剥夺。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对违法行为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限制或禁止。

处罚设定依据及程序设定依据设定程序处罚幅度与裁量标准处罚幅度裁量标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程序实施机关职责与权限划分职责划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机关应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

权限限制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比较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较轻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普通程序适用于案情复杂、处罚较重的案件,需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完整程序。

比较分析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适用范围、程序要求、当事人权利保障等方面存在差异,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程序。

听证适用范围听证参与人员听证过程记录听证程序要求听证程序规定及要求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保障当事人权利内容解读01020304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申请回避权配合调查义务履行处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义务030201义务履行方式及要求救济途径和时效规定复议和诉讼01赔偿请求02时效规定03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规则证据种类及其收集方法论述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证据要求

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证据要求

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证据要求治安管理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作,涉及到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安全的保障。

治安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需要充分依据法律法规,采集、保管和运用相关的法律证据。

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证据要求十分严格,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就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证据要求进行探讨。

一、法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法律证据是指证实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各种物证、文证、证人证言等材料和信息。

在治安管理中,法律证据起着确凿证明违法行为和责任归属的作用,是行政机关进行处罚的基础和依据。

法律证据的要求主要包括确凿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证据要求(一)确凿性要求确凿性是法律证据的首要要求,即证据必须具有明确、真实、确凿、完备的特点。

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必须能够明确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并且对于责任归属起到确凿的证明作用。

为了确保证据的确凿性,治安管理部门需要采取多种形式的证据收集工作,例如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视频监控等手段,以获取充分且确凿的证据。

(二)合法性要求治安管理处罚的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

治安管理部门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不得采用非法手段或者违反规定获取证据。

治安管理部门在执行职责时,必须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三)合规性要求治安管理处罚的证据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治安管理部门在收集证据时,要符合相关的程序规定,遵循证据保全和保密原则。

治安管理部门应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故意篡改、伪造或者掩饰证据。

同时,治安管理部门还需确保证据的规范性和标准性,即证据需要按照相应的证据规则和标准进行认定和使用。

三、证据保全和管理治安管理部门在证据保全和管理方面承担重要责任。

治安管理部门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证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首先,治安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证据保管制度,规范证据的保管、移交和使用流程,确保证据不被篡改或遗失。

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

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

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2016-10-3108:09:31)分类:重要事件常用资料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有关问题研究“法制专家型人才”培训班第一组证明标准是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证明标准要解决的问题是证据到什么程度时,才能认定待证事实。

当用来证明一个待证事实的证据达到这个限度或者要求时,这个待证事实就成为法律事实。

在证据体系中,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具有极为密切的关系,证明标准越低,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就越轻,证明标准越高,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就越重。

我们通常所说的“完成举证责任”中,判断是否“完成”的标准,就是证明标准。

因此,在行政案件中,采用什么样的证明标准,对于行政执法和司法审查的取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一、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处于模糊状态行政处罚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其案件证明标准属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中的一部分。

关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问题,一直存有很多观点。

比如,有人提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当高于民事诉讼“优势证据”标准,低于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采用所谓的“明显优势证据”标准的观点;也有人提出应当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行政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优势证据”作为例外证明标准的观点。

这些观点,在实践中都有一定的司法判例作为立论支撑,但均不足以适用于所有行政行为。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起步较晚,包括行政诉讼在内的行政法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另一方面是由于行政行为的复杂性、多样性、发展性,无法确立一个统一的普遍适用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比如,对于涉及当事人人身以及重大财产权益的行政处罚行为,可能就必须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对于行政裁决行为,就可能采用“优势证据”标准;而对于给付类行政行为,其证明标准更是需要根据特定行政行为的性质确定具体证明标准。

即使是相同的证据,相同的处理结果,也会因为适用法律不同等原因,而被认为需要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违法、违规行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前款其他单位是指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对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一)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二)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是否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三)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根据审议会议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文书、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立卷存档;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

暂未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由法律部门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业整顿;(五)吊销金融许可证;(六)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任职资格;(七)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证据分类及要求

行政处罚证据分类及要求

行政处罚证据分类及要求发布日期:2011-0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把行政处罚证据分为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材料、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书证。

书证是以其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出的思想内容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可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记录本、影印件和译本。

比如门面租赁合同、前置许可证件及文件批复件、营业执照等等,均属于书证范畴。

在书证的收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尽量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是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是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物证。

物证泛指以一切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比如说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中,商标标识、标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都是物证。

视听资料。

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反映出的音响、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如工商部门对违法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行为的录像。

对视听资料,有下列要求:一是尽量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是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是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了解行政违法行为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或组织所作的陈述,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据形式。

证人证言类证据有如下要求:一是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是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以盖章等方式证明;三是注明出具日期;四是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文件。

当事人的陈述。

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陈述主要是指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包括陈述、申辩、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所作的辩解。

真实的陈述可作为认定案件的直接证据,对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应认真听取,避免只听一面之辞,要注意审查行为人的陈述辩解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合乎情理。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办案基本要求解析田凯在我们工商部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对案件的处理,法律、法规、规章都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但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成为广大办案人员的困惑,也造成实际工作中的不一致与混乱。

比如,违法事实调查到什么程度,才算是“事实清楚”。

因此,该问题不仅是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更是个重要的实践问题。

明确其内涵,把握其标准,对于提高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与水平,意义重大。

一、事实清楚事实的存在及其正确认定,是行政行为能够成立的基本事实要件,是行政行为正确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认定错误,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充分调查而确定,都应属于行政行为在事实方面的错误,从而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事实不清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为违法行为并否认其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都有明文规定);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更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事实清楚,是对所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可用“五何”要素来概括。

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

如最简单的无照经营案件,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就应由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行为的结果(包含被查获时间,是否生产或进货及数量,是否有销售行为,销售的详细成本、售价、获利、库存等),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行为发生地、具体行为,当事人是否有账目及上缴税金等构成。

上述内容齐全,方可谓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在执法实务中是指决定案件性质以及案件能否成立的主要事实清楚。

办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各阶段的基本做法和注意事项

办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各阶段的基本做法和注意事项

办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各阶段的基本做法和注意事项办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各阶段的基本做法和注意事项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一种行政处理。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享有行政处罚决定权和执行权的机关(或组织)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方式、方法和顺序、步骤。

所以行政处罚程序又分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两部分。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一些不需要立案调查且影响不大、事实很简单、在其发现后即可认定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用的程序。

——也即我们日常口头提及的行政处罚办案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决定几个大的步骤。

听证程序是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中,基于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的申请而启动的一种特殊程序。

我们主要详细说下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做法和注意事项。

立案阶段在搜集整理上述材料同时或之先应当如实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对于不愿意留下姓名或者要求保密的应当在《案件来源登记表》中注明。

并由受理案件来源线索的单位负责人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核查。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对有关材料和线索在七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然后决定是否立案。

(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二.填写《立案审批表》。

对于核查后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需要立即填写《立案审批表》。

该表按国家工商总局制发的统一格式填写。

1.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应当与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上的一致,其他情况尽量写清楚,特别是电话、邮政编码和住所一栏。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行政执法中,没有证据或者主要证据不足,行政执法机关就不能定案,否则,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就必然败诉。

从市政府近年来组织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看,案卷中证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案卷仅有当事人的陈述,缺少相应物证;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有相关的复核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内容不全;物品扣押清单没有当事人签字;重要的票据等书证,没有分辩其真伪和是否有效的认证材料;证据来源不清;假冒伪劣产品的进货渠道和销货渠道不清,无具体材料证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有的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等等。

透过这些现象可以看出,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对执法证据重视不够,证据的收集不全面、不客观、不规范,有的对收集的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所办案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法定标准,往往导致执法效果不佳,甚至事与愿违,引起败诉还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不仅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而且给今后的工作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一、证据的概念及其作用1、概念及特征。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它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是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也是区别证据与非证据的分水岭。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事实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

我们知道,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会留下各种各样的痕迹和影像。

所以,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必然是证据的客观性。

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证据的客观性应该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

虽然这种反映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但是它必须以客观事物为基础。

纯粹的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猜测,以及梦幻中的情节等,都不能作为证据。

行政处罚法复习提纲

行政处罚法复习提纲

行政处罚法复习提纲第一部分基本知识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使称机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活动中,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的惩戒和制裁。

是我国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

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各类行政处罚的“母法”。

2、特征(1)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2)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为被认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3)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种以制裁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该法的“四大亮点”。

1、不服可申辩。

主要表现为听证制度。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你单位执举的行政法律法规有哪些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首次正式将听证制度引入我国,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对方的意见”。

2、罚我先通知。

主要表现为告知制度。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设定的告知程序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程序,掌握以下几点:一是关于告知的时机:第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告知。

首先是告知执法身份,其次是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不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三是告知相对人的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

;四是告知处罚结困,即机关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行政处罚程序中取证的规定有哪些

行政处罚程序中取证的规定有哪些

⾏政处罚程序中取证的规定有哪些
(⼀)简易程序中的取证规定:
简易程序适⽤于案件事实清楚,处罚较轻的⾏政处罚。

执法⼈员应当当场制作笔录,如证据不⾜、当事⼈对证据提出疑问的,则需转⼊⼀般程序。

(⼆)⼀般程序中的取证规定:
调查取证是⾏政处罚⼀般程序中的第⼀步骤。

《⾏政处罚法》第36条和第37条作出了规定,⾏政主体发现⾏政相对⼈有依法给予⾏政处罚⾏为的,必须全⾯、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检查。

⾏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并应当向当事⼈或者有关⼈员出⽰证件。

当事⼈或者有关⼈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政机关负责⼈批准,可以先⾏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当事⼈或者有关⼈员不得销毁证据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员与当事⼈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陈述、申辩中当事⼈可以对证据提出⾃⼰的疑问。

(三)听证程序中的证据要求:
凡在听证程序中出⽰的证据材料,当事⼈陈述、辩论等过程和情况都应制作笔录,笔录核对⽆误后交当事⼈及其他参加⼈签名或盖章。

在听证程序中应注意出⽰所有已获取的证据,并告诉当事⼈享有质证的权利,同时在听证笔录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座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座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座提纲名山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付剑波本律师很荣幸也很高兴有此机会与各位一起学习、交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是一部重要的基本法—需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而不是人大常委。

它的颁布与实施,对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具有划时代意义。

要认真学深学透,仅仅今天这一个多小时是不可能的。

在大学需要3至4个学分。

好在在座各位是实践中的“行政人”,已在不同时间以不同方式或多或少接触、学习甚至有效地施用了《行政处罚法》。

所以我将今天的讲座定位为“重温”。

想必与大家交流起来不会有太大的困难。

今天主要讲七个方面,本律师姑枉言之,各位姑枉听之——一、行政处罚的内涵(一)行政处罚的内涵(第三条)1、主体: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2、对象: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

3、前提: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4、性质: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A、性质不同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B、依据不同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内部抽象行政行为C、救济途径不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申诉2、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区别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第三条二款)(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五条)(三)公正、公开原则(第四条)(四)处罚救济原则(第六、七条)(五)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二十四条)(六)不得以行政责任取代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原则(第七条)(七)职能分离原则(散见于七个条款中)1、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相分离2、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3、在听证程序中,听证主持人与案件调查人员相分离4、在比较重大的行政处罚中,案件调查人员与作出处罚决定的人员相分离三、行政处罚的种类(第八条)(一)人身罚(自由罚)1、行政拘留2、劳动教养(违法种类)(二)行为法(资格罚、能力罚)1、责令停产停业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三)财产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非法财物(四)声誉罚(精神罚、申诫罚)1、警告2、通报批评四、行政处罚权的设定(第九至十三条)(一)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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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证据的基本要求
今天我要讲的是《行政处罚证据的基本要求》,所谓证据:就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

调查取证是执法中关键的环节,只有证据材料是合法有效的,才能进行处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日施行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他所讲的是诉讼证据,我认为他同样适用于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行政处罚案件。

因为一个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最终要经过复议诉讼的检验,因此,我们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借鉴《证据规定》的要求,增强运用合法证据的能力,才能不断提高办案的水平。

下面我从五个方面谈一下《证据规定》中对证据的要求。

一、证据的形式
证据在理论上有几种分类:根据证据的来源,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传来证据);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为标准,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还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书证。

如:当事人有关资质材料(身份证件)、各种票据、记录(购进记录)等。

具有客观性,稳定性,不受载体限制特点。

2、物证。

如:假劣药品、无证经营的药品、造假工具等。

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书证?物证?
(1)是否是合法企业(2)经营范围
3、视听资料。

如:录音、录像带,电子计算机软盘等。

4、证人证言。

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据形式。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5、当事人的陈述。

真实的陈述可作为认定案件的直接证据,对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应认真听取,避免只听一面之辞,要注意审查行为人的陈述辩解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合乎情理。

6、鉴定结论。

如笔迹鉴定、指纹鉴定等。

在我们系统,各级药品检验所是药品质量检测的法定机构,他所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就是具有法定效力的鉴定结论类证据。

行政处罚案件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

二、证据的特征
证据必须同时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证据的真实性:如:执法人员的假设、推理,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就不具有真实性,不能定案。

证据的关联性:只有与案件具有关联的材料才有可能成为该案的证据,与违法事实无关、无关紧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使是合法的、真实的,如果不具有关联性,也只能是毫无用处和意义的。

证据的合法性:如:调查取证必须是二人以上,否则就是违法的。

例如: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收集证据时,没有交代有关权利等等。

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合格证据的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的过程实际上是对证据的收集、判断和应用的三个阶段。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采用合法方式、收集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收集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三、证据的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因此,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最后应当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检验。

在这里我们应特别注意最高法院《证据规定》中的几项规定:
1、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4)如:被告应在接到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供;(5)如: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拒不提供帐目、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则即使在诉讼程序中提供,人民法院也不予采纳。

2、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1)必须处罚前取证,不能靠事后补证;(2)必须保证陈述、申辩、听证权利;(3)行政程序中未采信的诉讼时无效。

3、原始证据:是指没有经过复制、转述,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转述,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四、行政处罚中证据不足的常见情形
1、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不清
如:在查处销售假药案件中,就必须查清行政相对人购进多少假药,已销售多少,还剩多少,违法所得多少,假药是如何定性的等主要违法事实。

如一项不清楚,这一处罚决定属于违法事实不清。

2、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
例如: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企业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我们在调查取证时,没有收集该企业的相关证据,也没有做检查、调查笔录等,就作出行政处罚。

3、认定被处罚主体错误或证据不足
如:挂牌为某医院门诊部,负责人为马某,在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对外销售假药。

我们在处理这一案件时,往往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该门诊部确为某医院设立的,且有文字依据(单位有文件或在询问笔录中承认),我们应该认定该医院对外销售假药,而不能认定该医院门诊部对外销售假药,否则,就是认定被处罚主体错误。

二是某医院门诊部的名字是马某擅自起用的,该医院根本不承认,也无文字依据,我们应该认定马某对外销售假药,被处罚主体应该是马某,而不是该医院或医院门诊部,否则就是认定被处罚主体错误。

4、行为人身份认定错误或责任能力认定错误
如:有些保健品经营者经营的保健品中含有非法添加的化学药品,但我们不能把保健品经营者认定为药品经营者,并予以处罚,而应该移送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如:将未满14周岁的被监管人作为被处罚对象,或将未成年人认定为成年人等。

五、调取证据的基本要求(注意的问题)
行政执法人员要取得真实可靠的证据,保证行政处罚证据充分,要注意哪些问题,我认为:
1、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例如: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而且询问要分别进行,对现场检查情况要制作笔录,并由检查人、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2、必须及时。

若延误时机,证据已发生破坏或毁灭,也就不能或至少不能准确证明案件的事实。

这时就要根据情况即时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3、搜集证据,要客观、全面,每一个事实都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如:某单位销售假药案,它有两个方面事实需要证据来支持:一是某单位销售药品的事实,它必须有该单位购进药品、销售药品的情况,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中的任何一种或几种来证明;二是某单位销售药品是假药的事实,它必须有物证,即假药,也可以是书证,如购销记录、包装材料、说明书、鉴定结论等来证明。

4、搜集证据,证据之间应形成证据链。

我们执法中要注意:在证据不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应遵循证据不足不得处罚的原则,既宁可信其无,不能信其有,以免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陷入被动。

5、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手段,发现和收集证据。

对于不能很好辨认,但可疑的证据(药品),及时送药检部门抽检;充分运用网上信息,获取证据;运用摄像技术、显微技术、视听技术。

6、取得的证据在落实到具体文书上一定要细致,准确。

国家局政策法规司的罗杰博士讲了这样一个他经手的行政复议案例。

他说有个省药监局查处了一个销售假药的经营企业,经过调查取证,就查扣了该企业销售的药品,下达了查扣通知书和查扣物品清单并交给了当事人。

因为这个案子涉案金额很大,达到了几十万。

给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可能是因为罚的钱太多了,在加上当事人也懂点法,就找来人研究药监局下达的一系列执法文书,看有没有漏洞,实体认定上他们也知道是找不出问题了,就在其他方面找,终于发现问题了,是什么呢?原来执法人员在填写的物品清单上的药品生产批号书写出现了有点问题,把6写成了9,因此就申请到国家局要求复议,当事人称,20040609这一批号的药他们没进过,也没卖过。

查封扣押的这些药不是他们经营的,不能因此而对他们进行处罚。

其实事后执法人员也发现这个问题了,就在自己留存的物品清单上把批号又改过来了,这也晚了,与当事人手里的不一致,经过复议,最后这个案子就撤了,几十万也返还了。

罗杰博士讲这个案例,就是要求提醒我们一线执法人员,一定要严肃认真对待每一个执法文书的填写,我觉得尤其要注意那些涉及当事人签字及当事人留存的执法文书。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执法办案必须遵循的原则,我们一定要认真办理每一个案件,认真收集每一个证据,并加以分析,正确运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执法行为合法,才能提高办案质量,才能把案件办成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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