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目的的若干思考

合集下载

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理解和思考

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理解和思考

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理解和思考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条款是专门针对在审判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法官违法犯罪而制定的,被列为枉法裁判罪。

这一罪名的确立,无疑对法官严肃执法,秉公裁判,提出了更严、更高的要求,笔者就这一罪名的构成谈一点个人理解和引发出的思考。

这一罪名的成立,必须是法官在审判民事、行政案件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歪曲事实,违反法律规定,作枉法裁判。

因此,该罪名的构成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该罪名侵犯的客体是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法官的任命是依法定程序而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任命,任何人都不能行使国家审判权。

法官依法审判各类民事、行政案件,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审理每件案件,正确调节各类法律关系,平等保护各类诉讼主体,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如果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就必然会侵犯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干扰依法办案,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危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二是该罪名在客观方面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在审判活动中故意为一方搜集、制造假的证据材料,骗取证人提供假证明材料或者参与帮助篡改、销毁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曲解法律,歪曲事实,违反程序,枉法裁判,使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得不到保护,而使本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得到庇护;使本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得不到制裁,而使本不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遭受制裁,从而造成司法显失公平,并且使法人和公民的合地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是该罪名只能由故意构成的。

即行为人在审判活动过程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制造假证据,作出枉法裁判。

当然,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徇私贪赃受贿,有的是徇亲袒护亲属、朋友,有的是讨好领导,但不管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本罪名的构成。

四是该罪名构成的主体只能是法官。

关于刑法教学的几点思考

关于刑法教学的几点思考

关于刑法教学的几点思考作者:付其运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6期【摘要】刑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其理论内容比较原则和抽象,在刑法学教学中如果不改进传统的教学方式,并将刑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其效果就不很理想。

结合现实刑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创立专业特色的教学风格、加强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和塑造完善的法律人格、改革刑法学教学手段和方式以及注重全体学生能力的锻炼和提升等几点思考建议。

【关键词】刑法教学;教学风格;职业伦理教育一、刑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传统刑法学教学存在重理论、原则和释义等,但是刑法学是一门理论和实务并重的学科,因此,传统刑法学教学中只注重理论轻应用的作法已经远远不能跟上实践的需要。

本科刑法学学生更多关注的是如何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以及如何可能多地获得实践技能。

然而,如果仅仅关注实践技能,也存在一定问题,即大学使命在于培养理想的法律人以及培养法律人的理想人格等。

否则,缺乏法律信仰和法治精神的法科大学生,就是有幸成为法官和检察官,也可能成为贪污受贿、知法犯法犯罪人。

这显然对法治社会的培育伤害更大。

有学者主张,法学教育应“统一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内容”;也有学者认为,大学法学教育应该“针对法律实务的分析和应用能力训练”;通说认为应“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的能够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实际工作和具有法学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法律人才”。

然而,对于刑法教学究竟何为才能回应实践和社会对其和大学生的要求?如何避免肤浅的技能训练?如果兼顾素质教育司法考试?以上种种问题,切实需要我们刑法学教学人员认真面对。

二、刑法教学中的几点思考(一)创立富有专业特色的教学风格本科生正是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

大学生选择法学专业大都是对法学怀揣着一份梦想,从中学到大学,学生虽然有了一定的分析和思考能力,但是很多候对专业的性质和前景往往还是处在懵懂之中,随着学习的深入,随着对社会了解的增加,尤其是对法学教育密切联系的社会现象了解的增加,随着对就业形势的了解,很多学生就会在学习上失去目标和动力,思想有了惰性就会反映在行动上,思想麻木必然导致动力不足。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专业17篇)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专业17篇)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专业17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职场文书、公文写作、党团资料、总结报告、演讲致辞、合同协议、条据书信、心得体会、教学资料、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this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for everyone, such as workplace documents, official document writing, party and youth information, summary reports, speeches, contract agreements, documentary letters, experiences, teaching materials, other sample essays, etc.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专业17篇)心得体会是我们获得的经验的结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所学的内容。

97刑法若干重要修正及未来走向的思考

97刑法若干重要修正及未来走向的思考
独 立 化 预 备 和 帮 助 犯 罪 行 为 。 其 一 预备 行为 实行 行 为化 。由于恐 怖 活

动 犯罪 和 网络 违 法 犯罪 活 动严 重 危 害 公 共安 全 与 网络 安 全 ,其 相 关预 备 行 为 具有 重 大 的潜 在 威 胁 ,修 正 案 (九 ) 将 为 实施 恐怖 活 动 而 准备 工 具 、组 织 培 训 等行 为 规定 为 犯 罪 ,转 预备 行 为 为独立 实 行 行 为 ,使 刑 事 归 责更 加 有 的放 矢。其 二 ,帮助 行 为正 犯化 。修 正 案 (几 )将 为利 用 信息 网 络 实施 犯 罪 提 供 网络 、技 术 支 持 ,或 者 其他 帮 助 的 行 为 ,规 定 为 帮 助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活 动 罪 ,通 过 拟制 正 犯 的方 式将 帮助 行 为 设 定 为独 立犯 罪 ,维 持 了犯 罪参 与 归 责 的基 本原 理 ,解 决 _ r “没有 正犯 的 共 犯 ”的 司 法 适 用 困 境 。
本栏编辑:潘 勤(panqing201O@sina.com)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I G思 想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法 》在 我 国 的法律体 系 中 ,处 于举 足轻 重 的地位 。 制定 完善 、科 学 的 《刑 法 》,对 社会 主 义法 律 体 系 的形成 与 完善 至关 重要 。
文 /石 莹 莹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以下 简 称 97刑 法 )自 1997年 10月 1 Et起 施 行 至今 已 20周年 。2O年来 ,我 国经 济 快 速发 展 ,社 会 重 大 变革 ,新 型犯 罪 挑 战 亦 不 断 出 现 ,立 法 机 关 及 时 立 法 回 应 ,先 后 通 过 《关 于 惩 治骗 购 外 汇 、逃 汇 和非 法 买卖 外 汇 犯 罪 的决 定 》和 10 个 刑法 修 正 案 ,对 97刑 法 作 出重 要 修 正 ,有 效 适 应 了 社 会 治 理 需 要 。

有关于学习刑法个人心得体会例文

有关于学习刑法个人心得体会例文

有关于学习刑法个人心得体会例文而现实中的高空抛物和妨害公交司机的行为却往往较为轻微,定危公罪有些草率,不定又没有其他手段去惩罚这两类较为普遍、有确实的社会危害性,却又难以制止的行为,所以才专门设立了这两个罪。

76范文精心整理了有关于学习刑法个人心得体会例文,望给大家带来帮助!更多优秀精选范文!有关于学习刑法个人心得体会例文【一】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一、社会性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

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

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

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

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

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若干思考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若干思考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若干思考贾洛川【摘要】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体现为是深化刑事一体化运行的必然选择,是建立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重要探索,是监狱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现行体制下监狱刑罚执行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刑事执行法独立性有限,行刑机构分散重叠,造成资源浪费,成效低下,监狱行刑与外部有关部门衔接不够顺畅,监狱刑罚执行机制不适应,狱外有关方面支持力度还不够大.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建立独立完备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的路径主要是,应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注重刑罚执行权力的合理配置,要搭建协作协同平台,强化监狱内部管理,进一步夯实社会支持系统基石.【期刊名称】《政法论丛》【年(卷),期】2017(000)001【总页数】7页(P97-103)【关键词】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作者】贾洛川【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17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7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最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出了“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战略部署,在这种大势下,监狱如何适应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改革大局,进一步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切实履行好监狱行刑职能,努力提升监狱行刑质量,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摆在监狱系统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本文就此谈几点不成熟的思考。

(一)深化刑事一体化运行的必然选择有犯罪就有刑罚,有刑罚就有刑罚执行,这是一种顺理成章的刑事法律安排。

可是长期以来,“我国刑法运行只受犯罪情况的制约即单向制约”,形成了“犯罪→刑罚这一有缺陷的机制”[1]P302,鉴于此,一些学者特别是著名学者储槐植教授提出了刑事一体化的主张。

即“健全的刑事机制应该是双向制约:犯罪情况→刑罚→行刑效果。

”[1]P302刑事一体化的基点就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应处于内外协调的状态,其中刑罚的制刑、求刑、量刑、行刑权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样才能实现最佳的刑法功能。

《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的观察与思考

《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的观察与思考

《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的观察与思考前言当前的中国,在各个方面都在持续着改革。

这一次,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引起了广泛的议论。

毋庸置疑的是,这一修正案预示着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

本文的目的是对这一修正案进行观察和思考,分析其中涉及到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中国死刑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刑法修正案九的主要内容刑法修正案九是中国自1979年以来的第九次修改刑法,主要涉及了死刑制度的改革、保护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的权益、暴力犯罪和电信网络诈骗的惩治措施。

其中,涉及到死刑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缩小适用死刑罪名的范围修订后的刑法,对适用死刑罪名的范围进行了缩小。

例如,在修改前的刑法中,贩毒罪、贪污罪、受贿罪等都可以适用死刑。

而在刑法修正案九中,针对这些罪名的处罚方式进行了调整,将其与“以危害国家安全、恶性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罪名并列,前两者犯罪行为属于极端严重的罪行,而后八种罪名会强调犯罪情况的情节,较之前采用具体刑名。

具体来说,修改后的刑法将罪行在法律上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类,分别是极其严重罪、特别严重罪、严重罪。

其中,专门针对极其严重罪规定适用死刑的情况,而特别严重罪和严重罪,则是适用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罪之间的选择。

这种对死刑罪名的缩小和分类设定,不仅在保护人权和司法公正的角度上有好处,也更符合国际上的主流观点和实践。

2. 限制死刑的执行早期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还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在此前,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定有罪的基础上,大多会很快执行死刑。

这一修正案则设置了必要的缓刑程序,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和生命安全。

具体而言,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可通过上诉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缓刑,缓刑期限为两年。

而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死刑缓期执行,其余囚犯则可以参加劳动改造、学习文化和技术知识,可以为法律执行进行更好的融入社会的准备。

死刑改革的意义与现实背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多元化的国家和社会来说,死刑制度的改革是必然的。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第一章刑法概述【复习思考题】1、怎样理解“保护人民”这一刑法基本价值与“惩罚犯罪”等刑法功能的关系?思考提示:“保护人民”是刑法的根本目的,“惩罚犯罪”必须服务于这一根本目的为限度。

2、如何理解刑法应该严格解释?思考提示:刑法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制裁方法的严厉性,决定了不论是放纵犯罪还是滥用刑罚,都会从根本上危及人民的根本利益。

因此,刑法的解释必须比其他法律更准确、更合理、更不容许存在相对模糊的空间。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复习思考题】1,如何理解罪之法定与刑之法定?思考提示:罪之法定主要是对犯罪构成的分析和掌握,刑之法定是对法定刑以及具体刑罚配刑的分析和运用。

2,对罪刑相适应原则与重刑传统的理解?思考提示:我国存在“治乱世用重典”的古训,重刑传统由来已久;必须摒弃这种法律传统,才能真正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复习思考题】1,普遍管辖原则的发展趋势?思考提示:正确理解《刑法》第6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的规定。

2,甲在1997年10月1日前实施了一个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于1998年才被抓获,对甲是否必须适用1997年刑法?思考提示:正确理解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犯罪的定义?我国刑法是以何种方式规定犯罪的定义?思考提示:犯罪的定义方式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

我国刑法是从犯罪的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相结合的角度给犯罪进行定义。

2,我国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如何理解他们之间的关系?思考提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个方面:第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二,刑事违法性第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是紧密相连、互为表里的。

3,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思考提示: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它具有整体性、具体性和法定性等特征。

4,对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如何排列更为科学?思考提示:依据通说性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的逻辑顺序来进行排列的。

对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几点思考-《刑法》

对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几点思考-《刑法》

对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几点思考:《刑法》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滥用职权罪,这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国有事业单位的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79刑法有关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进行修改后得来的。

98年我国对79刑法的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进行了修改,将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限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才构成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在实行一年后于99年对后者进行修改,改为现行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这样79刑法的一百八十七条就修改为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即现行刑法的第三百九十七条和第一百六十八条。

应该说这一修改在目的上是想使现行《刑法》更具系统性,在效果上是更具操作性,强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和责任性。

修改并无不当。

但在实践中,一些新的情况出现使第一百六十八条的适用出现问题,必须予以重视和解决。

下面笔者就以下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认定《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犯罪主体应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这就明确了犯罪主体必须是这些单位的人员,而这些单位的性质应当是国有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能被认定为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是由国家出资、收益的,就本罪而言,具体到每一个单位,其性质也必须是国有的。

但近几年来我国的原有国有单位有了极大的变化,国有企业明显减少,大多数已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变更为公司;事业单位也进行了大规模的改制,变国有为自收自支的单位;公司更是变化大,大多国有独资公司都改制为股份制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刑法学研究转型问题的几点思考

我国刑法学研究转型问题的几点思考

术 以前是 比较重视英美 法学体 系 的,最 近这些 年又开 始重视 大 陆法系 ,比如说北欧 国家还 有一些南 欧 国家等等 ,他 们都有 自 己的特点 ,而且和西 欧 国家 也不一 样 ,我们可 以经过 对他们 的 研究 ,发现其 中的闪光 点来 丰 富我 们 的法学 体 系。还 有 就是 , 对于知识理论的更新 和创新 ,不 能够仅仅 局 限于刑法 学这一 门 学科 ,还要涉及刑法 学 以外 的其他 学科 ,可 以尽可能 多的借鉴 他们 的研究成果 。从 创新知 识理论 的方 面来看 ,更新 我们研 究 的知 识 结 构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一个 基础 。 最后 ,就是研究 方式 方法方 面的 改进。在现代 社会科 学研 究方法 当中,实证研 究方 法是 一个 非常重要 的研究 方法。但是 , 这 个 应 用 方 法 在 我 国 的 刑 法 学 当 中 的 应 用 是 非 常 少 的 。 在 查 阅 很多 的博士论文 的时候 ,许 多 的论 文 内容 都非常 的好 ,但是 在 研究方法方 面基本都是 那几 种 ,没有任 何的 突破 。但 是 ,在 这 些 优 秀 论 文 当 中 ,有 一 个 引 起 了我 的 注 意 ,就 是 他 的研 究 是 量 刑 的规范化问题 ,这 篇论文 当 中就 采用 了实证研究 的方法 。这 个 同学通过对二十多个 省市 级法 院的实证 调查 ,从 中收集 和整 理 了许多的数据和信 息来分 析和研 究 ,通过这 些从而 得 出 自己 对量刑规范化 的结论。这样 的创新 方法正 是我们所 需要 的 ,也 是值得我们鼓励 的。其实 ,实证 研究 是一个科 学性 、技术 性 和 规 范 性 都 比较 强 ,要 求 非 常 严 格 的研 究 方 法 ,要 想 掌 握 这 种 研 究方法不但要进 行专 门的学 习,还 要不 断进行实 际演练 ,才 能 够被人们掌握 和应用 。因此 ,要 特别鼓 励广 大的刑法 学研究 者 和 同学们要努力掌握和运 用新 的研究方式和方法 。 综上所述 ,刑法学研究要 能够 大力 的倡导百家争 鸣的方针 , 鼓励不 同观点和学派 之间 的论争 ,这样 能够更 好 的繁 荣我 国的 刑法学研究 ,也能够 为改善 我 国刑 法学 的软环境 做 出贡献 ,更 好 的推动着我 国刑法 学研究 的更新 和改革 。以上就是 笔者对 于 我 国刑法学研究转型问题 的几点思考 。( 作者单位 :沈 阳师 范大

《刑法》第402条若干问题探析

《刑法》第402条若干问题探析

《刑法》第402条若干问题探析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此罪是修订后《刑法》新增设的罪名之一,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查处颇感困惑。

而对此罪打击不力,也是当前渎职侵权案源匮乏的一个重要因素。

笔者试就本罪的司法认定及其立法完善略述管见。

一、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主体的理解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体系行政执法人员,所谓行政执法人员,应指具有行政处罚权和行政监察权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工商、税务、海关、卫生、环保、审计、财政、技术监督等较易理解的行政执法人员。

我们必须把它与司法工作人员严格区分开来,否则势必造成对一些渎职犯罪的定性不准。

那么何谓司法工作人员呢?我国《刑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仅从表述上看,似乎很容易与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加以区别。

但在司法实践中,当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时,却很容易因对犯罪主体的认识错误而导致定性错误。

公安机关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是国家行政保卫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同时又是打击刑事犯罪的主要职能部门,具有刑事司法权,所以说,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双重职能,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交叉重合部分,同时符合徇私枉法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地将徇私枉法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区别开来,必须对公安人员这一特定主体加以研究,这实质上是哪些公安人员属于“行政执法人员”,哪些公安人员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范畴问题,准确地说,是要看公安人员处在履行什么职责的状况中,有人认为,公安人员属于当然的司法工作人员,公安人员徇私舞弊,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究,符合徇私枉法罪中的“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员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要求,因此,应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在我国刑法中增设社区服务刑的若干思考

对在我国刑法中增设社区服务刑的若干思考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2 第S 5卷 期 21 00年 9月
J OURNAL F O GUA : A 田 . RA 1 E eⅪ D 妇 T 1 V 5
CA D ]RE D 唧 玎E 00 0F p UTI A ( ND LAW
V0 . 5. 1 2 No. 5 Se 2 0 p. 01
后社 区服务刑 在 很 多 国家 得 到 了应 用 。社 区服 务 刑 能有强大 的生命 力 , 于其在 实践 中取得 了很好 源 的罪犯 改造 的作 用 。 ( 社 区的概念 和社 区在 实践 中的划分 二) 1 社 区的概念 演进 。社 区概 念是 由德 国社会 .
刑, 并限定其适用的条件、 行程序和执行 的 内容 , 完善 执 对 我国刑罚体 系不失为一个有益的选择 。
[bt c A pr n fm o- ps m n n h et c m nt s c s co e s h ii lr d f A s a ] s ni o ato o nni ro et ui m n。 o ui rt a m t r f m in p s m y e a tnm e e r n e n i t t cm atn o
[ 关键词] 社会服务刑 ; 刑罚体 系; 刑罚轻缓化 [ 中图分类号]F 1 [ D 62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08 82(000 刑事司法发展 的大方
向, 体现了当代刑事司法的文明与进步。传统监禁
刑在执行过程中逐渐显出一些弊端 , 因而我们逐渐 把目 光转向了与之相对 的非监禁刑。社 区服务刑 在许多国家作为非监禁 刑的一种形式得到确认并 且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正处于转 型期 , 我们应当借鉴国际社会的普遍经验 、 更新刑

刑法立法的现实问题与思考

刑法立法的现实问题与思考

刑法立法的现实问题与思考在一个社会中,刑法是一套高度规范社会行为的法律体系,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并惩罚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刑法立法的过程和实施往往存在一些现实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首先,刑法立法的现实问题之一是刑罚的合理性与公正性。

刑罚的合理性主要涉及对罪行的定性和量刑的公正性问题。

在刑法立法时,如何准确定性地界定不同犯罪行为以及对不同犯罪行为进行恰当的量刑是一个重要问题。

而在现实中,我们常常会面临刑罚过轻或过重的情况,比如一些严重犯罪行为得到过宽的量刑,或一些较轻微的违法行为被过度惩罚。

这些问题的出现表明了刑法立法中对于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的准确性还有待提高,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刑法立法的科学性。

其次,刑法立法的现实问题还涉及到对于犯罪行为的预防与惩治问题。

刑法立法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因此对于预防犯罪的功能相当重要。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发现只依靠刑法来惩治犯罪往往效果不佳,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预防工作还不够重视。

因此,在刑法立法中,我们需要加强对于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教育工作的规定,增加社会教育力度,提高人们对于法律和道德的意识。

再者,刑法立法的现实问题还包括刑罚执行的滞后性与个体权益的保护问题。

在刑法立法时,我们通常会基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对罪犯进行惩罚,但这往往会导致对个体权益的忽视。

特别是在一些复杂的刑罚执行环境下,对于罪犯的人权保护往往不够到位,比如在监狱中的待遇问题、隐私和尊严保护等。

因此,在刑法立法过程中,我们需要重视对罪犯个体权益的保护,加强监督与改革工作,确保刑罚执行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最后,刑法立法的现实问题还与司法实践的适用性和公正性有关。

刑法的落地实施不仅仅依靠刑法的立法工作,还需要依靠司法实践的适用和执行。

然而,现实中我们常常发现,司法实践存在一定的偏差和不公正,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产生。

这表明,在刑法立法后,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刑事司法实践的监督,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平性。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内容摘要:新刑法第24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而原刑法第21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显然新刑法在犯罪中止的认定方面修改不大,在处罚方面作了修改,使之更具体、更详细。

但是,一直以来人们对犯罪中止的研究和争论从未停止过,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理尚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本文试就犯罪中止的若干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一)行为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

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

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刑法讲座心得体会5篇

刑法讲座心得体会5篇

刑法讲座心得体会5篇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总的体会是;一、社会性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规范性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

三、概念性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

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四、目的性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

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

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

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

五、正义性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

六、实用性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

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刑法讲座心得2在这个月的读书学习过程中,我主要对司法考试教材中的刑法学进行了有计划的学习,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法律解释对我启发很大,现在我就把这一解释向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军事刑法若干问题思考

军事刑法若干问题思考
收 稿 日期 : 2 0 1 2一l 2—2 4
理论研究中广泛使用 的一个概念 , 并将其作为建构 军事 犯 罪 体 系 的 理 论 基 点 ” 。 - l 但 是 我 国立 法上 没
作者简介 : 尹丹丹 ( 1 9 8 6一) , 女, 江苏徐州人 , 解放军理工大学理学 院助教 , 刑法学硕士。
2 0 1 3年 3月
山西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S h a n x i P o l i t i c s a n d L a w I n s t i t u t e f o r Ad mi n i s t r a t o r s
神、 存在 体例 、 法律 理念 等方 面提 出完善 措施 。
[ 关键词 ] 军事刑法; 军事犯罪 ; 军事法 ( 中图分类号]D F 6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 6 7 2 — 1 5 0 0 ( 2 0 1 3 ) O 1 — 0 0 1 3 — 0 4
军 事刑 法在 许 多 国家 的立 法 、 司 法 实践 中都 是

个被 广泛使 用 的概念 , 周 健所 著 《 军事 法 论 纲》 认
布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 例》 ( 以下称为《 条例》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军事刑法 , 作为一部单行 的军事刑法 , 形式上与国家刑法典相 分离 , 但实质上仅是 1 9 7 9年《 刑法》 的补充 , 随着社 会 的进 步 以及法 制进 程 的推 进 , 部 队 出现 的新 的 问
罚 。如 , 阻碍 军人 执 行 职 务 罪 , 阻碍 军 事 行 动罪 , 破
据, 但也有人提出单一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军事刑 法 的概 念不仅 会 抹 杀 了军 事 刑 法 的个 性 , 还 会 造 成

刑法第196条XX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审判实践中的几点思考

刑法第196条XX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审判实践中的几点思考

刑法第196条XX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审判实践中的几点思考信用卡作为一种新型银行服务业务,其最早诞生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经济快速开展和电子技术的不断完善带动了信用卡业务的开展。

随着我国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开展、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使用信用卡越来越普遍,银行信用卡发卡数量亦剧增。

我国相关法律配套的不完善或缺乏操作性,使一些人利用法律的漏洞或者信用卡制度的漏洞,进行恶意透支,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影响我国信用卡业务的正常开展。

近三年,随着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专项行动的开展,我院共受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不断增多,今年来就受理此类案件19件20人,依法判处被告人缓刑的17人,免予刑事处分2人,实刑1人。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可追诉性、犯罪主体、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的催收行为存在一些困惑,现就几个问题提出探讨。

一、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转化为刑事处分在界点上的思考。

透支是信用卡最基本的运作特点,是信用卡贷款功能的表达,是信用卡区别于借记卡等其他类型银行卡(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等)的根本特征。

透支是信用卡本身具有的功能。

在一般情况下,合法持卡人因应急需要,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在规定限额内透支筹款并事后及时补足,对银行并不构成风险。

换句话说,透支行为是信用卡的主体功能之一,信用卡本身的特点必须容忍超额或超期的透支风险,而银行在向持卡人发放信用卡时,明确知道这种风险的存在,也对持卡人资信情况、真实性等情况进行了审查。

同时,信用卡的透支利息比贷款利息要高,并且违规透支要缴纳一定的滞纳金和罚息等等,银行得到这些高利润必然要承受高于普通贷款的风险。

由此可见,银行的透支业务带来的风险,本质上仍应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们认为,应当主要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才能表达出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平等性和公平性,银行应当积极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只有当持卡人的行为到达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时才可用刑事法律予以规制。

简述刑法目的的内容

简述刑法目的的内容

刑法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实施刑法主观上所追求的结果。

一般来说,刑法的目的包括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卫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等。

具体来说,刑法的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惩罚犯罪:通过刑罚的制裁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遏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保护人民:通过刑法的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犯罪行为对个人和社会的侵害。

保卫国家安全:刑法对于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刑法对于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的健康。

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刑法对于危害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总之,刑法的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卫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等方面,实现社会的公正、公平、安全和稳定。

德日刑法中的思考方法浅析

德日刑法中的思考方法浅析

德日刑法中的思考方法浅析自德日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引进我国以来,在我国备受青睐,得到我国不少学者的推崇,出现了“重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呼声。

这种观点以现有的犯罪构成体系“缺乏层次性,违反法律推理的一般原则”、“价值判断过于前置,不利于保护人权和实现法治”、“缺乏逻辑导向功能,在实践中使刑法功能的发挥受到影响”等为由,主张“对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大可不必讳言‘拿来’,径行引进一套成熟的理论”。

而且有学者已经开始在教科书中,尝试按照德日刑法学中的三段论的分析方法,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成立条件进行解说。

德日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果然比我国的要优越吗?本文试图通过对德日“构成要件”的实质内涵进行解读,并与我国“实质的犯罪构成”加以比较,从而加深对德日“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认识,借以消除对我国“实质犯罪构成要件”的一些偏见。

德日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创始于贝林格,发展到今天被认为已经成熟。

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是德日犯罪论体系的一个基本框架。

构成要件是指在刑罚法规中除去法律效果(法定刑)之外的部分。

而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刑法法规,即行为为刑法所不允许。

有责性是指就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非难。

要解读“构成要件”的内涵,就必须厘清这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依照贝林格的设想,构成要件是纯客观的,记述性的,也就是说,构成要件是刑法法规所规定的行为类型,但是这种类型专门体现在行为的客观方面,暂且与规范意义无关。

一方面承认构成要件是刑法规范所规定的行为类型,一方面有认为这种类型专门体现在行为的客观方面与规范意义无关。

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如果单纯把构成要件当作一个纯理论的东西,倒是可以接受这种纯客观的,记述性的说法。

但是,如果脱离了法规范,其自身也就失去了研究意义。

既然不能脱离法规范,当然在构成要件中就不能忽略违法要素和主观要素的存在。

麦耶尔承认在法律上的构成要件中,有规范要素即违法要素和主观要素。

认为构成要件相符性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和凭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收稿日期:2008-11-20作者简介:彭辅顺(1967-),男,湖南衡阳人,法学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比较刑法。

刑法目的的若干思考彭辅顺(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摘要:刑法目的不能等同于刑罚目的:前者比后者具有更高的价值追求和理想境界;惩罚犯罪只是刑罚本身的行为属性,不应是刑法的目的;在我国社会转型期,认为稳定规范是刑法的现实目的的观点值得商榷;保障人权应是刑法目的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刑法目的;刑罚目的;惩罚犯罪;稳定规范;保障人权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8003(2009)01-0127-06Subject :Thinking over S ome Questions on the Purpose of Criminal LawAuthor &unit :PE NG Fu -shun (Law School ,Hunan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82,China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criminal law is not equal to the purpose of penalty because the before has higher value pursuing and ideal ambit than the latter.The punishing crimes should not be the purpose of criminal law because it is only action attribute of punishment itself.The view point deserves discussing which stabilizing criterions is the realistic purpose during s ociety rev olution in China.Safeguarding human rights should be an im portant content of the purpose of criminal law.K ey w ords :purpose of criminal law ;purpose of penalty ;punishing crimes ;stabilizing criterions ;safeguarding human rights 刑法目的是指立法者创制刑法并通过对刑法的适用所要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刑法具有很卓的目的性,这在学界是没有争议的。

但是,对于刑法的目的是什么的问题,近几年我国一些学者却作出了多种不同的回答。

本文就其若干争议点略陈管见。

一、刑法目的能否等同于刑罚目的在我国刑法学界,有的学者将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明确地加以区分。

例如,张明楷教授在他的《刑法学》教科书中,不仅在“刑法概论”一章讨论了“刑法的目的”,而且还在“刑罚的观念”一章讨论了“刑罚的目的”,可见他对二者是作了明确的区分的。

[1]32,400张智辉教授也认为,刑罚的目的虽然是刑法目的的重要方面,但是不能完全等同于刑法的目的,更不能取代刑法的目的。

[2]但是,也有不少学者将刑罚目的作为刑法目的。

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刑罚是刑法的中枢神经,刑罚目的是刑法的核心目的。

”[3]有的学者认为,刑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直接目的包括保护法益、预防犯罪、确认刑罚权和限制刑罚权四种。

其中,“预防犯罪”的刑法目的包含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

[4]有的学者认为,刑法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最终目的是维护现存社会的生存条件。

”[5]10然而,预防犯罪是刑罚的目的已经为西方许多刑法学家所阐述。

例如,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就指出:“刑罚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已犯下的罪行。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6]很明显,贝卡里亚是将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的目的的。

继贝卡里亚之后,721  2009年1月 第1期(第24卷,总第121期)法学论坛LegalF orum Jan.,2009 N o.1(V ol.24,Ser.N o.121)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也有关于刑罚的目的观点。

他指出:“任何惩罚都是伤害,所有惩罚都是罪恶,根据功利原理,如果惩罚被认为确有必要,那仅仅是认为它可以起到保证排除更大的恶。

”[7]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惩罚是刑罚的根本属性。

显然,边沁也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

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也认为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他以其著名的“心理强制说”对刑罚威慑的心理学根据进行了理论上的阐述。

在我国,刑法学界也普遍认为预防犯罪是刑罚目的。

例如,高铭暄、马克昌教授联合主编的《刑法学》教材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标或效果,它就是预防犯罪。

”[8]张明楷教授所著的《刑法学》教材也认为,“刑罚通过制定、适用与执行,对犯罪人本人及其周围的一般人产生影响,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乃是一种符合社会心态的普遍的历史事实。

因此,预防犯罪理所当然地也应成为我国刑罚的目的。

”[1]402既然预防犯罪是刑罚的目的,如果又将之作为刑法的目的,就没有将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进行严格的区分。

笔者认为,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不但要在概念上予以区别,而且要在内容上予以区分,刑法目的不能等同于刑罚目的。

其理由如下:第一,从刑法与刑罚的关系来看,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而刑罚只是刑法规定的用以惩罚犯罪的手段,是刑法系统中的一个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刑法的主要内容。

刑法中除了有刑罚的规定外,还有刑法基本原则、刑法适用范围、犯罪、刑事责任等内容的规定。

因而,刑法与刑罚的关系只能说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既然如此,作为刑法局部内容的刑罚的目的,就不能作为刑法的整体目的来看待,否则,如果将刑罚的目的作为刑法的目的,逻辑上就会犯以偏概全的错误。

此外,刑法具有规范功能、社会保护功能、人权保障功能等多种功能,刑法在发挥这些功能时所追求的目的是适用刑罚的目的所无法包容的,因而刑法的整体目的应不同于刑罚目的。

否则,就会影响刑法功能的全面发挥。

第二,从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的概念来看,刑法目的是指立法者制定、适用刑法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它回答的是社会的组成人员为什么要通过国家制定刑法的问题。

刑罚目的是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它回答的是立法者为什么在刑法中制定刑罚的问题。

这二者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是不一样的。

立法者制定、适用刑法所希望达到的结果远远高于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或者说,刑法目的比刑罚目的具有更高的价值追求和理想境界。

而刑罚目的的实现结果只是刑法目的实现的必经过程。

刑罚目的的实现并不等于刑法目的的实现。

第三,从二者与刑罚权的关联来看,刑法目的不但包括国家行使刑罚权的目的,也包括国家限制刑罚权的目的。

而刑罚目的只是国家要通过运用刑罚权来惩罚和预防犯罪,或者说,刑罚目的只有国家行使刑罚权的目的,而不可能包括限制刑罚权的目的。

因而,如果将刑法目的等同于刑罚目的,就会使刑法目的走向片面。

二、惩罚犯罪是否刑法的目的我国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据此,有的学者认为,“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制定刑法的目的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有机统一的。

只有惩罚犯罪,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只有保护人民,才能有效地惩罚犯罪。

”[9]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刑法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

把它们割裂开来,认为惩罚犯罪就是刑法的目的,或者认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两个平行的目的,都是不正确的。

惩罚犯罪从其最直接意义上来说,也可以是刑法的目的,但是它不是独立的目的,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保护人民才惩罚犯罪,从这一点来说,它又是实现保护人民这个根本目的的手段。

”[10]还有的学者认为,惩罚犯罪是刑法的直接目的,保护人民是刑法的根本目的。

[11]但是,也有学者否定惩罚犯罪是刑法的目的。

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惩罚犯罪本身不是刑法的目的,而是保护法益的手段。

”[1]33“如果把惩罚犯罪作为刑法的目的,惩罚了已然的犯罪,刑法的目的即已实现,就谈不上对法益的保护。

因为已然的犯罪对法益的损害已成事实,它不可能因惩罚犯罪而有所改变。

”[5]5在承认惩罚犯罪是刑法目的的观点中,实际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两个平行的刑法目的;而另一种意见却认为惩罚犯罪是保护人民的手段,它与保护人民的刑821法学论坛 2009年第1期法目的不是平行的。

笔者认为,惩罚犯罪不但不是与保护人民平行的的目的,而且根本不是刑法目的。

其理由是:我国刑法第1条虽有“为了惩罚犯罪”的规定,但其并不意味着惩罚犯罪就是制定刑法的目的。

如果将刑法第2条与第1条结合起来分析,就可以发现,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之间是一种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因为刑法第2条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

而“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实际上就有惩罚犯罪之意;“以保卫国家安全……”实际上就是保护人民的具体化。

因此,将惩罚犯罪看成是与保护人民平行的刑法目的是不恰当的。

如果不能将惩罚犯罪作为与保护人民平行的刑法目的,那么能否将惩罚犯罪作为刑法的直接目的呢?笔者认为也不能。

因为将惩罚犯罪作为刑法的目的,不符合目的的特性。

目的是隐藏在行为背后并支配行为的观念形态,它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追求的结果,是行为时所预期的并通过行为的实施所要达到的结果,而不是行为本身。

但是惩罚犯罪对于刑法来说,仅仅是它用以制裁犯罪的刑罚手段本身的属性。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惩罚犯罪是刑法在适用时的外在表现形式,刑法是通过刑罚惩罚犯罪来表明自己的存在的,惩罚犯罪只是刑罚本身的行为属性或手段特征。

而刑法的目的是隐藏在刑法背后的、支配着刑法的具体运用并作为刑法的运用所希望出现的结果状态而存在的。

”“如果把刑法的目的视为惩罚犯罪,那么,只要对犯罪人判了刑,应该说刑法的目的即已达到。

但是事实上,人们对刑法的期望值并不是仅仅满足于对犯罪人的刑事追究,而是关注这种刑事追究的效果。

这种效果如何,才是衡量刑法目的是否实现的标准,而这种效果显然不是惩罚本身。

”[5]7因此,惩罚犯罪不是刑法的目的。

三、对“稳定规范说”的疑问现在,我国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赞同“法益保护说”,即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

但是,有个别学者却认为,将法益保护作为刑法的目的存在诸多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