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目的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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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8-11-20
作者简介:彭辅顺(1967-),男,湖南衡阳人,法学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比较刑法。
刑法目的的若干思考
彭辅顺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摘要:刑法目的不能等同于刑罚目的:前者比后者具有更高的价值追求和理想境界;惩罚犯罪只是刑罚本身的行为属性,不应是刑法的目的;在我国社会转型期,认为稳定规范是刑法的现实目的的观点值得商榷;保障人权应是刑法目的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刑法目的;刑罚目的;惩罚犯罪;稳定规范;保障人权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8003(2009)01-0127-06
Subject :Thinking over S ome Questions on the Purpose of Criminal Law
Author &unit :PE NG Fu -shun (Law School ,Hunan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82,China )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criminal law is not equal to the purpose of penalty because the before has higher value pursuing and ideal ambit than the latter.The punishing crimes should not be the purpose of criminal law because it is only action attribute of punishment itself.The view point deserves discussing which stabilizing criterions is the realistic purpose during s ociety rev olution in China.Safeguarding human rights should be an im portant content of the purpose of criminal law.
K ey w ords :purpose of criminal law ;purpose of penalty ;punishing crimes ;stabilizing criterions ;safeguarding human rights
刑法目的是指立法者创制刑法并通过对刑法
的适用所要达到的目标或结果。刑法具有很卓的目的性,这在学界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于刑法的目的是什么的问题,近几年我国一些学者却作出了多种不同的回答。本文就其若干争议点略陈管见。
一、刑法目的能否等同于刑罚目的
在我国刑法学界,有的学者将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明确地加以区分。例如,张明楷教授在他的《刑法学》教科书中,不仅在“刑法概论”一章讨论了“刑法的目的”,而且还在“刑罚的观念”一章讨论了“刑罚的目的”,可见他对二者是作了明确的区分的。[1]32,400
张智辉教授也认为,刑罚的目的虽然是刑法目的的重要方面,但是不能完全等同
于刑法的目的,更不能取代刑法的目的。[2]
但是,
也有不少学者将刑罚目的作为刑法目的。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刑罚是刑法的中枢神经,刑罚目
的是刑法的核心目的。”[3]
有的学者认为,刑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直接目的包括保护法益、预防犯罪、确认刑罚权和限制刑罚权四种。其中,“预防犯罪”的刑法目的包含一般预防
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4]
有的学者认为,刑法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最终目的是维护现存社会的生存条件。”
[5]10
然而,预防犯罪是刑罚的目的已经为西方许多刑法学家所阐述。例如,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就指出:“刑罚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
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6]
很明显,贝卡里亚是将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的目的的。继贝卡里亚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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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
第1期(第24卷,总第121期)
法学论坛LegalF 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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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也有关于刑罚的目的观点。他指出:“任何惩罚都是伤害,所有惩罚都是罪恶,根据功利原理,如果惩罚被认为确有必要,那仅仅是认为它可以起到保证排除更大的恶。”[7]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惩罚是刑罚的根本属性。显然,边沁也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也认为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他以其著名的“心理强制说”对刑罚威慑的心理学根据进行了理论上的阐述。
在我国,刑法学界也普遍认为预防犯罪是刑罚目的。例如,高铭暄、马克昌教授联合主编的《刑法学》教材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标或效果,它就是预防犯罪。”[8]张明楷教授所著的《刑法学》教材也认为,“刑罚通过制定、适用与执行,对犯罪人本人及其周围的一般人产生影响,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乃是一种符合社会心态的普遍的历史事实。因此,预防犯罪理所当然地也应成为我国刑罚的目的。”[1]402
既然预防犯罪是刑罚的目的,如果又将之作为刑法的目的,就没有将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进行严格的区分。
笔者认为,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不但要在概念上予以区别,而且要在内容上予以区分,刑法目的不能等同于刑罚目的。其理由如下:
第一,从刑法与刑罚的关系来看,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而刑罚只是刑法规定的用以惩罚犯罪的手段,是刑法系统中的一个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刑法的主要内容。刑法中除了有刑罚的规定外,还有刑法基本原则、刑法适用范围、犯罪、刑事责任等内容的规定。因而,刑法与刑罚的关系只能说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既然如此,作为刑法局部内容的刑罚的目的,就不能作为刑法的整体目的来看待,否则,如果将刑罚的目的作为刑法的目的,逻辑上就会犯以偏概全的错误。此外,刑法具有规范功能、社会保护功能、人权保障功能等多种功能,刑法在发挥这些功能时所追求的目的是适用刑罚的目的所无法包容的,因而刑法的整体目的应不同于刑罚目的。否则,就会影响刑法功能的全面发挥。
第二,从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的概念来看,刑法目的是指立法者制定、适用刑法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它回答的是社会的组成人员为什么要通过国家制定刑法的问题。刑罚目的是指制定、适用
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它回答的是立法者为什么在刑法中制定刑罚的问题。这二者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是不一样的。立法者制定、适用刑法所希望达到的结果远远高于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或者说,刑法目的比刑罚目的具有更高的价值追求和理想境界。而刑罚目的的实现结果只是刑法目的实现的必经过程。刑罚目的的实现并不等于刑法目的的实现。
第三,从二者与刑罚权的关联来看,刑法目的不但包括国家行使刑罚权的目的,也包括国家限制刑罚权的目的。而刑罚目的只是国家要通过运用刑罚权来惩罚和预防犯罪,或者说,刑罚目的只有国家行使刑罚权的目的,而不可能包括限制刑罚权的目的。因而,如果将刑法目的等同于刑罚目的,就会使刑法目的走向片面。
二、惩罚犯罪是否刑法的目的
我国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据此,有的学者认为,“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制定刑法的目的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有机统一的。只有惩罚犯罪,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只有保护人民,才能有效地惩罚犯罪。”[9]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刑法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把它们割裂开来,认为惩罚犯罪就是刑法的目的,或者认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两个平行的目的,都是不正确的。惩罚犯罪从其最直接意义上来说,也可以是刑法的目的,但是它不是独立的目的,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保护人民才惩罚犯罪,从这一点来说,它又是实现保护人民这个根本目的的手段。”[10]还有的学者认为,惩罚犯罪是刑法的直接目的,保护人民是刑法的根本目的。[11]
但是,也有学者否定惩罚犯罪是刑法的目的。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惩罚犯罪本身不是刑法的目的,而是保护法益的手段。”[1]33“如果把惩罚犯罪作为刑法的目的,惩罚了已然的犯罪,刑法的目的即已实现,就谈不上对法益的保护。因为已然的犯罪对法益的损害已成事实,它不可能因惩罚犯罪而有所改变。”[5]5
在承认惩罚犯罪是刑法目的的观点中,实际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两个平行的刑法目的;而另一种意见却认为惩罚犯罪是保护人民的手段,它与保护人民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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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 200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