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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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4号)和《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政金发〔2009〕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我市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要求的主发起人。

(三)股东具备相关资质条件,股权结构设置合理且符合规定要求。

(四)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含增资扩股)。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审慎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择优选择,如选择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需经娄底市财金办批准同意。

第七条主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地在我市境内。

小贷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小贷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社会资金安全,促进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1.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是指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

2. 监管机构职责(1)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政策、规定和标准;(2)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进行审批;(3)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4)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5)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6)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监督管理内容1.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1)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时,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等条件;(2)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终止时,应依法进行公告,并按照监管机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1)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合法、合规、稳健经营的原则,不得进行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等违法违规行为;(2)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3)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3. 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充足率(1)小额贷款公司应保持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要求;(2)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充足率进行监测,发现不足时,责令其采取措施整改。

四、监督管理措施1. 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2. 对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 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监管机构可要求其整改,必要时可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4. 监管机构可根据需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进行分类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制度为了防范贷款风险,合理设置制衡机制,确保公司贷款安全、稳健、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一、贷款政策界定(一)小额、分散1、同一借款人贷款额度一般在100万元(含)以下;2、70%的资金投放于微小企业和“三农”经济。

(二)大额、单户1、同一借款人贷款最高额度为1000万元,即不超过资本金的5%;2、30%的资金投放于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和私营经济。

(三)本公司股东不得借款。

(四)贷款利率1、最高利率月息‰。

(国家基准利率%的四倍);2、最低利率月息‰。

(国家基准利率%的倍);二、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一)对象(定位):企事业法人(尤其是微小企业)、“三农”经济(尤其是种植业、养殖业和专业户)、个私经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

(二)基本条件:借款人应当具备依法生产经营、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品质优良,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要求(农户和自然人贷款除外):l、上年度经工商局年检的营业执照(必备资料);2、上年度经技监局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3、上年度经人民银行年审的贷款卡(必备资料);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签字样本、法人公章或印鉴章样本(必备资料);5、企业章程和验资报告;6、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及当期财务报表;7、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8、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贷款三查(一)贷前调查1、贷前调查的基本内容(1)基本情况。

主要是借款人的贷款主体资格,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2)经营状况。

主要是借款人近年的生产、销售、效益情况和发展前景预测。

(3)财务状况。

主要是借款人近年的资产负债、资金结构、资金周转、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等现状及变化。

(4)信誉状况。

主要是借款人有无拖欠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和不良信用记录。

(5)经营者素质。

主要是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领导层的学识、经历、业绩、品德和经营管理能力。

(6)担保情况。

主要是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4号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4号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3日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风险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包括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区金融工作部门。

以上统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部门联动、市区联合监督管理机制。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制定监管细则、开展调查统计,组织推进行业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处置等职责,负责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联系。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相关工作。

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细则

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细则

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吉金办字[2009]11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细则(吉金办字〔2009〕117号)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监督管理职责第二条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工商局、财政厅、公安厅、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指导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负责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相关办法,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地方政府及时做好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地方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地方政府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财政、公安、审计、税务等部门具体负责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人民银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并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使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拨备制度及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协助当地政府识别、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制订和完善不良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企业年度检验,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监督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中,遵守广告、商标、合同、反不正当竞争等管理法规,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管理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促其依法合规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小额贷款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小额贷款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工作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兰州市皋兰县孚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健全和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功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皋兰县孚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执行股东大会赋予的监督职能,向股东大会负责报告工作。

监事会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第三条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2名。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产生和罢免,必须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以书面形式对监事会主席提出不信任议案, 交监事会由全体监事表决:监事会主席提出辞职,交监事会由全体监事表决。

监事会主席,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五条监事的任职资格: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2、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3、熟悉和了解企业管理、法律、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关的工作经历;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能力以及独立的工作能力,并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

第六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监事会的职责第七条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同时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公司的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2)

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2)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审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信贷资产业务的管理,完善信贷业务决策机制,规范贷款评审议事制度,提高审贷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司信贷业务的稳健发展,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与职责第二条公司贷款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是公司经营层领导下的信贷业务决策议事机构。

成员由公司经营总经理、信贷部经理及信贷员、风险控制部经理、财务会计部经理以及董事会委派的董事代表组成。

公司总经理为贷审会主任,公司副总经理为主任。

第三条贷审工作组成员工作变动时,原则上其贷审职务也应进行变更。

贷审会组成人员及变动情况,须经公司总经理报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四条公司信贷业务部负责贷审会日常性工作开展,包括会前准备、会议记录、档案管理等。

第五条工作任务和职责主要包括:(一)审议和确定全公司信贷政策、信贷业务发展战略、信贷客户准入标准、评定优良客户优惠利率以及信贷业务授信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和确定公司信贷资金计划、票据业务运作、信贷资产质量、信贷业务风险和内控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和确定发放贷款金额和利率。

按照不同客户的经营行业、贷款形式、风险状况、贷款期限等,对照公司既定利率合理确定。

(四)根据授信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审议批准公司的各项信贷业务。

(五)审议需审批的以物抵债、抵债资产变现、重大不良资产处理及重大诉讼案件等各项资产保全业务。

(六)审议和批准信用及贷款贷后检查、月度贴现业务情况报告以及风险资产分类和处分、确立不良贷款清收方案等。

(七)审议和批准公司总经理提议或认为有必要提交贷审会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六条贷审会实行每周二至三次例会制,原则上为每周一、周三为固定例会日,到会人数不得少于贷审会人数的70%,否则该次会议表决无效。

因故无法按时举行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如遇特殊情况亦可由主任和副主任商定后临时召集召开贷审特别会议。

银丰小贷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银丰小贷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银丰小贷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东大会运作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各有关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关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本规则是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四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公司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薪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及外部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薪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制定和修改本章程;十-、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十三、对本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四、审议有关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第五条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本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二时;二、本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不能出席会议或未指定董事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被推出的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行为。

三、管理体制1.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2. 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各自负责公司的决策、监督和执行工作。

3. 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公司风险的评估、监控和防范工作。

4. 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管理和运营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四、经营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法规》和《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贷款审批制度,确保贷款发放和风险控制相结合,切实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3.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制度,加强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逾期还款和违约行为。

4.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的有效实施。

5.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和运营行为,防范公司内部存在的欺诈和失职行为。

八、监督管理1. 监管部门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督促公司规范经营,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2. 监管部门应随时关注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公布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九、监督检查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公司出现不良经营行为。

2. 监管部门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并解决潜在风险,确保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豫政金〔2017〕311号

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豫政金〔2017〕311号

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豫政金〔2017〕31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省直管小额贷款公司: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把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省政府金融办制定了《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8日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河南省境内、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各自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省直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行政主管单位是其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牟取不正当利益,并有义务为小额贷款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客户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小额贷款公司贷审会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贷审会规定

贷审会规定
一、目的
为了规范贷款审核程序,提高贷款业务服务质量,减少贷款风险,特制订本规定。

二、贷审会人员组成
贷审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1、风控总监:负责召集贷审会议,并对贷款进行审议,给出意见,出具审议报告;
2、董事长:参加贷审会,并对贷款项目进行审议,给出意见;
3、业务副总:参加贷审会,并对贷款项目进行审议,给出意见;
4、财务部负责人:参加贷审会,并对贷款项目进行审议,给出意见。

三、贷审会召集时间
风控副总在收到由业务部递交的贷款申请资料的第二天,召集规定人员参加贷审会议。

四、贷审会议事规则
1、贷审会施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参会的多数同意,则同意,否则视为被否决;
2、董事长具有一票否决权;
3、投否决票时,需要对否决理由进行说明。

五、贷审会结果通报
1、贷审会结束的第二天,风控副总出具审议结果报告、存档,报董事长;
2、业务的负责人及时把贷审会结果传达给客户,对没通过审议的贷款客户,请对方给予理解,期望下次合作。

五、本规定由股东会制定、解释、修订;暨颁布之日起施行。

股东签字:。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加强监督,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监督及有关协调工作。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有关制度;(二)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三)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五)会同财政、公安、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等有关工作;(六)其他有关管理职责。

第五条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复审、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处置职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为“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xxx州(市)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024年贷审会制度(三篇)

2024年贷审会制度(三篇)

2024年贷审会制度____小贷公司贷审会工作规则____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____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____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____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明确职责,防范风险,提高决策水平和经营效能,根据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贷款____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是董事长领导下的信贷业务决策审议机构,对有权审批人起智力支持和制约作用。

第三条贷审会成员应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发表的决策意见承担责任。

第四条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事项,按本规则规定范围,提交贷审会会议审议。

第二章贷审会构成、职责和范围第五条贷审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风控、信贷、财务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法律、合规等专业岗位人员组成。

信贷业务相关经办人,列席贷审会会议。

第六条贷审会主任员,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总经理担任;贷审会办公室设在信贷风险控制管理部,由风控总监兼任主任。

第七条贷审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并签署审议意见;主任委员因公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和签署审议意见,其中,超越审批权限的,应报送主任委员签署审批意见。

第1页共5页____小贷公司第八条贷审会办公室应当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1、准备上会的相关资料;2、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要求整理____;3、根据审议情况,填制《审议表》、《表决表》,并呈报有权审批人审批;4、按档案管理要求,对贷审会资料进行整理、建档和妥善保管。

第九条贷审会委员应按以下要求,履行审议职责:1、按时出席会议,未经请假或未经批准,不得缺席;2、对提交审议的材料,进行认真审阅;3、依据相关政策、制度和条件,对信贷业务的政策符合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____、审议;4、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积极发表意见;5、不得泄露审议情况和审议结论。

第十条以下信贷业务,应当经过贷审会审议:1、首笔信贷业务;2、客户年度信用评级、授信及年中调整;3、单户、单笔新增额度____万元及以上;4、单户授信额度内____万及以上的收回再贷;5、信贷业务五级分类结果及年中调整;6、重大贷款保全、追收措施;7、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其他事项;8、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提交贷审会审议的其他事第2页共5页____小贷公司项。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5号,及《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人民政府授权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在省、市金融办指导和监督下~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处置和防范风险。

第三条成立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法制局、区审计局、区工商局、区公安分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营运的日常综合监管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工商部门负责做好公司登记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强化年度检查~监督公司按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银监部门负责对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严密监控~配合做好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查处工作~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金融业务的监管等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和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公安部门要在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第二章申办程序第四条区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资格进行审查~指导申报单位组织材料~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金融工作局审核及省金融办审批。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变更名称、股权、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住所、组织形式、经营期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由区金融办初审~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金融工作局及省金融办。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自设立起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由区金融办初审~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并经市金融工作局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贷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小贷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贷公司贷款业务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提高贷款业务质量,保障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贷款业务的开展、管理、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公司贷款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流动性、收益性。

第二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审批第四条贷款业务申请(一)客户申请贷款时,应向公司提交完整的贷款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贷款用途说明、担保物等。

(二)公司应要求客户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对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五条贷款业务审批(一)公司应设立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二)贷款审批委员会应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因素,对贷款申请进行综合评估。

(三)贷款审批委员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并向客户反馈审批结果。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回收第六条贷款发放(一)经审批委员会批准的贷款,公司应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

(二)贷款发放前,公司应确保贷款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七条贷款回收(一)贷款到期前,公司应提醒客户按时还款。

(二)客户未按时还款的,公司应采取催收措施,包括电话催收、短信催收、上门催收等。

(三)对逾期贷款,公司可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进行追偿。

第四章贷款风险管理第八条贷款风险分类(一)公司应根据贷款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

(二)贷款风险分类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九条贷款风险控制措施(一)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对贷款业务进行全面风险管理。

(二)公司应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控,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用途。

(三)公司应定期对贷款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贷款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章监督与评价第十条贷款业务监督(一)公司应设立贷款业务监督部门,负责对贷款业务进行日常监督。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架构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架构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架构一、董事会:董事会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重要事务决策和监督。

董事会主要由董事长、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业绩达成。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决议必须经过半数以上董事的同意才能生效。

二、监事会:监事会是贷款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运营和内部控制等。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干扰或阻止监事会履行职责。

三、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执行。

总经理办公室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总经理负责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汇报工作,并执行董事会的决策。

副总经理则负责协助总经理处理公司的具体事务。

四、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核心部门,负责公司的贷款发放、风险评估和追偿等业务。

主要包括市场拓展部、风险控制部、贷后管理部等。

市场拓展部负责寻找和开发潜在客户,推广公司的贷款产品。

风险控制部则负责对贷款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制定贷款审批方案。

贷后管理部负责对贷款客户进行后期管理,包括贷款回收、追偿等。

五、支持部门:支持部门是为公司的业务运营提供支持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和信息技术部等。

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培训和绩效管理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信息技术部则负责公司的信息化建设和技术支持。

以上是一个典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架构,不同公司的具体组织形式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但总体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室、业务部门和支持部门等基本职能部门。

在实际运营中,这些部门之间需要紧密合作,以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贷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贷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指小贷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三条市投融资办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政府金融办指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小贷公司监管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含Ⅹ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各自辖区内小贷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小贷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小贷公司监管工作;未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县、区人民政府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小贷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县、区小贷公司监管机构)。

第四条建立小贷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投融资办、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ⅩⅩ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现小贷公司经营监管信息在各部门间的畅通共享,研究解决小贷公司运营和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

第五条市投融资办主要承担下列监管职责:(一)市联席会议的日常组织工作;(二)研究、实施全市小贷公司管理和发展的有关政策;(三)指导县、区监管机构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和风险控制;(四)对小贷公司出现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及时组织查处认定;(五)审查小贷公司设立申请,指导、帮助小贷公司筹建和开业;(六)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审核小贷公司相关股权变更、迁址、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对授权审批事项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七)落实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八)对小贷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级,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作出客观评价和相应奖惩措施;(九)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小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十)根据风险程度对小贷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贷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贷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向市政府和省政府金融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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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贷[2009] 8 号
董事会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贷款管理,规范贷款决策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确保贷款资金安全,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设立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为贷款人员提供政策支持,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委任。

第五条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
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动失效,董事会可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办公室主要是按照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要求,管理档案资料和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安排等事宜。

第三章职责和权力
第八条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力:
(一)审议并通过公司制定的有关贷款业务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检查监督公司各项贷款业务开展情况;
(三)向公司贷款部门提供最新的政策支持;
(四)检查监督贷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监督贷款资产质量状况及不良贷款清收盘活情况;
(六)对不良贷款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其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监管程序
第十条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所要监管的事项,应提前通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准备。

第十一条承办部门对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认真研究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监管事项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要形成书面监管报告,必要时上报董事会。

事后相关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随时可召开,应于前一日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须明确表达审议意见,不得弃权。

第十五条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并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十六条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要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八条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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