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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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贷[2009] 8 号

董事会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贷款管理,规范贷款决策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确保贷款资金安全,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设立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为贷款人员提供政策支持,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委任。

第五条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

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动失效,董事会可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办公室主要是按照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要求,管理档案资料和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安排等事宜。

第三章职责和权力

第八条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力:

(一)审议并通过公司制定的有关贷款业务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检查监督公司各项贷款业务开展情况;

(三)向公司贷款部门提供最新的政策支持;

(四)检查监督贷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监督贷款资产质量状况及不良贷款清收盘活情况;

(六)对不良贷款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其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监管程序

第十条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所要监管的事项,应提前通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准备。

第十一条承办部门对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认真研究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监管事项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要形成书面监管报告,必要时上报董事会。事后相关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随时可召开,应于前一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须明确表达审议意见,不得弃权。

第十五条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并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十六条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要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八条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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