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个案社会工作方法介入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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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WORK
社会工作[作者简介]
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
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2003)。其本质需要应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
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目前,尽管各地在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中有不同总结,但基本属于同一种模式:即由各地司法局负责执行。这一模式的显著特点是司法执行。尽管在各地的社区矫正条例中规定了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志愿者的参与,以及规定了释犯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的时间要求,但是司法机构与社区横向联系的缺乏、工作经验的不足,在具体执行中,只是单纯的司法活动,社区层面则形式大于内容。同时,“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一司法用语及其相应的狱警管理模式,使这项政策从一开始就确定了它的司法性矫正与管理的含义和特点,也就定位了这项政策的实质是司法矫正而非社区矫正(周湘斌,2005),进而影响这些人员刑满释放后重新回归社会的归属感和生存能力的培养及提升。
社区矫正的成效如何,一个关键的指标是矫正对象的重犯率。美国社区矫正的初创首要目的在于减少重犯,在美国现行调查结果表明,只在某些情况下社区矫正的重犯率比监狱囚犯的低,社区矫正工作更经
常地只是扩大了法网并增强了国家对罪犯的控制(王
志亮,2004)。美国一些调查研究甚至表明,“在以后回归社会的期间,社区矫正的罪犯比监狱囚犯再次犯罪的人要多”(Jones,P.R.,1991)。从我国社区矫正实施的现状看,北京等省、市社区矫正试点执行时间不久,有关重新犯罪的报道很少,但是现实中并非极少存在(周湘斌,2005)。
“什么有助于减少罪犯的重犯罪行为?”是我国在推行社区矫正制度过程中必须思考的首要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又可以具体的操作化为在社区矫正中采取何种矫正方法和矫正程序,以及此种矫正方法和矫正程序在社区矫正中的有效性。
二、个案社会工作介入的必要性
社区矫正并不仅仅是刑罚执行活动,在更大的程度上,它是以社区为基础矫正犯罪人员的偏差行为和思想观念,促使犯罪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的活动过程(张昱,2005)。由于我国社区矫正的司法矫正实质,使社区矫正更多的、甚至只关注于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惩治方面,进而忽视了对矫正对象具体的偏差行为矫正、思想技能教育和实际生活的救助方面。
社区矫正兼具有刑罚惩治、行为矫治、继续教育和生活救助的四大功能。社区矫正不能仅仅停留在对矫正对象进行强制性的劳动改造和人身监管上,更应该考虑对矫治对象进行个别化的心理分析,消除其心理障碍,纠正偏差社会行为;对矫正对象进行继续教育,增加其的职业技能训练,从而为矫正对象及时适应社会需要打下基础;社区矫正对象也有享受救助的权利,对于处于危机事件中的矫正对象,要及时的予以实际的生活救助,使其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从而
[摘
要]社区矫正是我国正在探索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
区中执行刑罚。但目前这一制度往往过于强调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而容易忽视服刑人员继续社会化的需求。有必要将个案社会工作方法介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本文拟从个案工作方法、个案工作过程、个案工作与矫正体系建立,以及个案工作对于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养四个层面具体分析个案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功能,以验证个案社会工作介入的科学性,并进一步提出改进提升我国目前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和方法的可行性措施。
[关键词]
社区矫正个案社会工作
刘念,广州大学公共事务管理学院社会学系教师,研究方向: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卢玮,广州市委党校花都分校教研室教师,研究方向:社会工作与个案辅导
浅析个案社会工作方法介入社区矫正
刘念卢玮
(广州大学社会学系,广东广州510006;广州市委党校花都分校,广东广州5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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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
防止其再次走向犯罪道路。
个案社会工作是指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手法,利用科学的理解方法,在人际互动过程中帮助单个个人或家庭消除或减轻其心理、行为以及人际关系等方面的困扰,以提高其案主自己实际生活的能力(童敏,2000)。其特点是通过一对一的直接方式提供给案主需要的帮助。它的核心价值理念是强调每个人的独特性和特殊性,关注人潜能的发挥,相信人的改变。个案社会工作有一套相对固定、但操作灵活的专业工作手法和程序。有调研发现,许多人认为,社区矫正工作不能停留在表面,而应重点放在个案的矫正上(汤啸天,2004)。
上海早在2003年开始在社区矫正中运用个案社会工作方法,费梅苹通过对上海一年社区矫正中个案社会工作方法的运用状况的分析,认为个案社会工作与刑法执行是一个统一的过程,对于发挥社区矫正的有效性有重要作用(费梅苹,2004)。在社会服务发展较先进的国家,专业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社会认同:美国称“观护人”或者直接叫“个案工作员”;日本称“保护司”;我国香港善导会的矫正社会工作人员称“社会工作员”,而在各区感化办事处从事矫正感化工作的叫“感化主任”;我国台湾对在更生保护事业区内从事更生保护工作的专业人员称“更生辅导员”。(狄小华,2005)这些专业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无一例外的主要运用了个案社会工作的理论、方法和流程来开展和实践社区矫正工作。
这里需要强调一点的是,个案社会工作的工作手法和专业流程介入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性质的认识可能产生一些误解。储槐植认为如果将社区矫正的性质归结为社会工作,那将不可避免地将罪犯出狱后的社会保护、安置帮教等全部纳入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将会变成犯人或者曾经犯过罪的人所专门享受的一种社会福利,根本不利于矫正对象的改过自新。他提出“过于优厚的待遇起不到刑罚的作用”(储槐植,1996)。个案社会工作的介入是为了更好的达到社区矫正目的、充分发挥其正功能、突出矫正对象的个别化矫正特征,并非要否定社区矫正的刑法学意义,而“把社区矫正的性质界定为社会工作”(张乐平,2003)。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正在试行的社区矫正往往容易过于强调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和监管特性,而忽视了社区矫正所应有的行为矫治、教育和救助的功能。个案社会工作由于其特点和核心价值理念以个体化矫正为基础,在介入社区矫正的过程中与矫正对象的刑法执行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因而个案社会工作不仅能够协助社区矫正管理者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同时对矫正对象提供直接的、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补充和完善社区矫正的
矫治、教育和救助功能。
三、个案社会工作的介入方法
个案社会工作的介入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的保证,也有利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综合性和协调性,这可以从以下两种工作方法体现出来:
(一)找出解决社区矫正服务对象多重问题所需要的社会服务网络。社区服刑人员面临的主要问题可以归为六类:户籍、住房、就业、家庭关系、心理和精神健康。但是,解决这六类问题的社会资源,十分匮乏,不可能完全靠政府部门联合办公得到解决,而且这六类问题常常纠缠在一起,形成复杂状况,每一个状况的分析都只能通过个案服务方式即个性化的照顾才能有效解决这意味着个案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服务对象的工作必须从社会服务网络入手,因为除户籍可以直接通过政府部门解决问题外,其他问题几乎都要通过社会资源,而目前可连接的社会资源十分有限。
(二)建立这个社会服务网络中各项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即资源整合。个案服务和其他社会工作服务一样,也关心每一项具体服务的有效提供,但是更注重整体服务网络是否有效解决服务对象的问题。也就是说,个案工作把工作重点放在资源网络中每个服务彼此的合作关系的质量,而不只是把工作重点放在每个单项服务上面。为服务对象寻找社会资源并不意味着个案管理服务只是中介服务,没有直接服务,恰恰相反,个案管理服务直接面对服务对象,在评估服务对象需求和资源使用障碍的前提下,为服务对象连接有效资源,协调这些资源使之达到服务效果,并对整体服务水平进行效果评估。个案管理服务是面向个人的资源管理服务。一方面,当事人的内在资源发掘,需要专业社区矫正服务者有一套专业服务能力和经验去管理;另一方面,社会资源的充分与否,成为目前制约社区矫正个案服务的一个隘口。
四、个案社会工作的介入层面
个案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方法中起步最早也是发展应用最为普遍经典的工作方法,它的核心价值理念是强调每个人的独特性和特殊性,关注人潜能的发挥,相信人的改变。
(一)个案社会工作的专业工作手法能有效地介入社区矫正的过程中。个案社会工作能运用心理社会治疗法、人本治疗法、沙维雅家庭治疗模式、完形治疗法等工作手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偏差行为矫治、思想和技能教育、实际生活的救助和消除社会排斥。通过体现一种个体的人文关怀,关注每一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问题和需要,从而在切实地在社区内达到改造、回归社会的目的,通过个案社会工作实现个别化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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