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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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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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撤销流程

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撤销流程

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撤销流程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撤销流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民发()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全体合伙人自愿出资举办、从事的行(事)或业务领域、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必须具体明确,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中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并领取执业许可证的,则必须载明:本单位已经_________(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领取了_________许可证,业务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事务执行第七条各合伙人对执行本单位的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本单位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置本单位的财产;(二)制订和修改本单位章程;(三)改变本单位的名称;(四)入伙和退伙;(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担任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非注销程序

民非注销程序

注销社会组织的程序
1、召开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出席人数为会员数或是常务理事的人数的1/2以上,
同意注销的表决结果为1/2以上,成立由会员或常务理事、会长、财务人员组成清算小组,人数不低于3人。

2、召开监事会议,表决对注销决定的意见,同意比例为1/2以上。

3、在市级以上报纸上登报声明,请债权债务人进行登记,时间为登报之日起45日内办理
债权债务登记,注明清算小组人员名单,清算小组联系电话(具体公告格式报社有固定格式的模板)。

注:要求报社提供2份以上的报纸备用。

4、财政局票据领用簿上登记的尚未使用的票据交回财政局,财政局出具缴销证明或是在
领购簿上登记。

5、去开户银行注销协会开户账号,需提供开户许可证原件、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
证、授权委托书、银行预留印鉴及预留印鉴卡、未使用完的银行票据等资料。

先办理一般户注销,再办理基本户注销,银行账户注销程序与企业相同。

6、办理财务审计,如每年都出具审计报告,只审计注销年度的注销审计报告。

7、清算小组出具清算报告,表明注销原因,清算后资产处置情况(如有资产需移交相近
的社会组织协会,所以尽量把资产使用完)。

8、提交资料给民管局,资料为1-5项的资料、注销公告报纸以及民管局的证照、财政局
的收据领用簿等相关证照,同时在民管局网站下载《社会组织注销申请表》。

9、民管局审批完后,将协会的凭证、账簿、财务报表整理封装转民管局保存。

10、将公章、财务章等协会签章交公安局注销,需提供会长身份证件、经办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注销公告报纸。

11、银行账户注销、公章注销的证明交于民管局登记(注销申请表上有填相应注销情况的行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办理指南(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办理指南(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办理指南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一、办事指南1、法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办理条件:(1)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3)发生分立、合并的;(4)自行解散的;(5)其他原因。

3、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许可或不予注销许可的决定。

4、办理地点:江阴市行政审批局市场准入(可邮寄)地址:江阴市长江路188号二楼B45—B52号窗口咨询电话:88027227,88027225,88027039,8807727,88027256,88027231,88027239。

注销流程1、民办非企业单位召开理事会,通过注销决议,成立清算小组。

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公告期45天)。

2、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出具资产清算报告。

3、清理债权债务,将剩余资产捐赠给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并附接收证明材料如捐赠协议或收据等。

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情况报告。

4、注销银行帐户、税务登记5、提交申请和审核批准6、申请者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决定书后,登录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网上办事系统(http://61.155.234.6:6888/camsjs/jsp/ext/som/login/login.jsp),输入相关信息,点击上报(登录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全称,初始密码为“1”,初次登录后请修改密码)。

按申请材料清单要求将注销材料报市行政审批局市场准入窗口审核,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许可或不予注销许可的决定。

7、下载网址及路径:进入江阴市政务服务网(/)→范本→选择“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相关表格”附件(供参考):(省级公开发行的报纸)注销公告××××(单位全称)经理事会决议,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同日成立财务清算组。

请本单位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单位财务清算组申报债权。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地址: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4楼咨询电话:25832105 25832101福田区民政局咨询电话:82918333-1609罗湖区民政局咨询电话:25666731南山区民政局咨询电话:26542244盐田区民政局咨询电话:25355516宝安区民政局咨询电话:27871386龙岗区民政局咨询电话:289042891.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哪些本质特征?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本质特征有3个:一是民间性。

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虽然允许有国有资产的成分,但国有资产不占主导、支配地位,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这是与事业单位的区别。

二是非营利性。

不以营利为其宗旨和目的,虽然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根据其提供的社会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但这些费用是服务的成本价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这是与企业的区别。

三是实体性。

面向社会开展服务,其活动的特点是连续的、经常的,其组织结构具有实体性。

这是与社会团体的区别。

2.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什么?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市、区民政局是民办非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务院《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务院《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3.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是什么?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及善后工作。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引(有前置审批)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引(有前置审批)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引(有前置审批)一、政策法规依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2.《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民民〔2013〕111号)4.《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二、成立登记指引(一)名称规范。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1.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广东”等字样。

3.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

4.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标识,一般称为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不得使用“总”字。

5.不得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名称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名称。

6.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7. 符合登记条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可以直接冠以“广州市”行政区划名称:(1)开办资金在30万元以上,其中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100万元以上;培训学校、文化艺术体育馆(院)、经贸信息服务中心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50万元以上。

(2)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其中民办社工机构中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且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3)属于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其托养床位数达到200张以上。

(二)名称结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会会议纪要(注销)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会会议纪要(注销)
编号:2126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会会议纪要(注销)
统一信用代码证号:52441300XXX50023
民办非企业名称
惠州市XXXXX学校(盖章)
会议名称
第X届第X次理(董)事会议
会议时间室
表决形式
□举手
□投票
应到人数
5
实到人数
5
列席人数
1
赞同人数
5
反对人数
0
弃权人数
0
会议主持人
XXX
记 录 员
XXX
出席会议理(董)事名单:
王一、何二、张三、李四、陈五
列席会议名单:赵七
缺席理(董)事名单:
会议纪要
内容。如
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情况、决定事项
等(可另
附页)
1、由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原因,经过第X届第X次理事会一致表决同意注销惠州市XXXXX学校。
2、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由XXX、XXX、XXX、XXX、XXX组成,清算小组负责人XXX。
3、清算完毕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注销申请。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7月1日起施行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7月1日起施行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实行登记,申请办理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后,如开展需要许可或者批准的业务活动,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条市、区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依照规定直接向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决定、发证、公告。

(一)受理。

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

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决定。

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举办者。

(四)发证。

对准予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手续。

(五)公告。

对准予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五条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一)教育事业,如民办托幼机构,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校或学院,教育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二)卫生事业,如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健康、保健、卫生、疗养院(所、中心)等;(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非遗保护机构、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中心)等;(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民办科技服务中心、民办技术评估所(中心)等;(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中心、院、社、学校等;(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七)民政事业,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民办儿童照护服务机构,民办婚介机构,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九)法律服务业,如民办法律咨询事务所或中心等;(十)其他。

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指南

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指南

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指南一、办证名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二、办证程序(一)社团登记程序:1、成立登记:申请成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筹备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变更登记: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下列材料: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书;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及社团登记证正副本。

3、注销登记: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筹备、审查、登记、变更、注销1、申请成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变更登记: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下列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加盖公章的依据章程规定履行程序的会议纪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及登记证书正副本。

3、注销登记: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和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业务主管单位情意注销的文件,清算报告书。

三、办证条件:(一)、社会团体: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由民政部门登记,为便于了解登记的有关内容及程序,制定本须知。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

民政厅设民间组织管理处,具体承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项工作。

-办公地点: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邮政编码:110014联系电话:23992881转民管处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具体为省政府的委、办、厅、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的宗旨、业务范围等情况,按照规定到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取得资格审查意见。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念的界定及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其主要特征如下:1.具有明显的民间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

其举办资金是非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2/3以上)。

2.非营利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宗旨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具有实体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经常性、连续性服务的实体性社会组织。

这是区别于社会团体的一个基本特征。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个人出资但不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登记;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现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多吉才让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

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

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

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健康、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九)法律服务业;(十)其他。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程序规定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程序规定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3.03.05•【字号】粤民民[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程序规定(粤民民[2003]21号)各市、县(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80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程序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成立登记(一)申办对象: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申办成立登记程序:1.凭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成立文件或《执业许可证》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登记申请表。

2.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核准。

3.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申报材料:(1)登记申请表;(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或执业许可证;(3)场所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4)有验资资格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6个月内有效);(5)章程草案。

持有执业许可证的申办者,只需提交(1)(2)(5)材料和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开办资金证明。

(三)核准成立登记程序:1.受理。

申办者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后,登记管理机关应予受理;对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予以说明;对不具备成立条件的应将材料当面退还申办者。

2.审查。

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实地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3.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核实后,在受理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5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登记单位或个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会会议纪要(注销)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会会议纪要(注销)
三、清算完毕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注销申请。
同意理(董)事签名:
王一、何二、张三、李四、陈五
不同意理(董)事签名:
弃权理(董)事签名:
监事(或监事会)签名:赵七、廖八、杜九
52441300xxx50023民办非企业名称惠州市xxxxx学校盖章次理董事会议会议时间20xx年x会议地点惠州市xx大厦办公室表决形式举手投票应到人数会议主持人xxxxxx出席会议理董事名单
编号:2126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会会议纪要(注销)
统一信用代码证号:52441300XXX50023
缺席理(董)事名单:
会议纪要
内容。如
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情况、决定事项
等(可另
附页)
一、由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原因,经过第X届第X次理事会一致表决同意注销惠州市XXXXX学校。
二、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由XXX、XXX、XXX、XXX、XXX组成,清算小组负责人XXX。
民办非企业名称
惠州市XXXXX学校(盖章)
会议名称
第X届第X次理(董)事会议
会议时间
20XX年X月X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会议地点
惠州市XX大厦X层X办公室
表决形式
□举手
□投票
应到人数
5
实到人数
5
列席人数
1
赞同人数
5
反对人数
0
弃权人数
0
会议主持人
XXX
记录员
XXX
出席会议理(董)事名单:
王一、何二、张三、李四、陈五
列席会议名单:赵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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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指引
一、政策法规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

二、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若无主管单位可不提供此文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4.理(董)事会同意注销本组织的会议纪要;(决议同意注销的会议纪要和认可清算报告的会议纪要)
5、清算公告(需在《珠海特区报》上刊登告知债权债务人,公示期为60天);
6、清算报告(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法定代表人、监事长(监事)及清算小组成员共同签名并加盖会章。

清算报告包括清算小组成员、债权债务、人员遣散安置、剩余财产处理等情况;清算报告可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8.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民办学校的
财务凭证上交其业务主管单位销毁);
9.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及银行销户证明;
10.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不予注销登记的情形
1、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2、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的。

四、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机关向上级请示或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不计在内)。

五、咨询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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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2538378、2538019、2538120
咨询地址: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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