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知识讲解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法律权利和义务观念
基本要求:
当代大学生应当正确理解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性 质,正确把握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懂得 如何适当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
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性质
(1)从来源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的 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 推导出来。
1、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
制
——邓
小平
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 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泽民
——江
2、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根本保证
•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领导力量,是 维护和发展人民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 削弱党的领导、脱离党的领导、放弃党的领导,社会主义 民主与法制就不可能建设好。
某大学生一男生宿舍,
多次遭到窃贼的光顾,令同
学们深恶痛绝,便设下埋伏,
以期抓获小偷,功夫不负有
心人,小偷终于被同学擒获,
为解心头之恨,同学们你一
拳,我一脚,对着小偷一阵
猛打,致使小偷上医院治伤
花去医药费共计1000多元,
小偷为此告到法院,要求打
人的学生赔偿损失。
B
大学生杨某借了600元 钱给老乡田某,说好了一个 月后归还,但田某到期后不 仅不还钱,还多次找借口推 托。杨某十分气愤,于是径 直到其宿舍将他的电脑搬走, 说是抵债。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 容:1、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2、法律 权利与义务观念;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这三个方面是具体在实践中对社会主义法 治观念分别从立法、执法、守法、适法等不 同方面进行的理解。
Fra Baidu bibliotek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基本要求:
当代大学生应当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正确 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性质和特征,树立起 符合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法律权利使人们获得某种合法的利益或自由,法律义务 使人们承受某种约束或负担。
(3)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首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及范围, 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 展水平制约,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
其次,每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法定界限。 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 界限内进行。
观念启示二: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 依法治国统一起来。。
三者的辩证关系是: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 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 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 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 又领导人民通过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和实施宪法和 法律。党本身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3、适当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
(1)权利的行使要合法
——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 ——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思考:以下大学生的行为合法吗?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A 某大学生甲,在宿舍丢失现金500元,因怀 疑是宿舍同学所偷,于 是心想:别人偷我的,我也偷别人的,反正这笔钱要想办法弄回来。 于是趁宿舍另一同学抽屉没锁之机,盗取500元,结果被发现。
观念启示三:我国的立法工作,应当以民主为理 念,以实现人民的权利为宗旨,坚持群众路线的立 法原则。
在法的创制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地、广泛地吸 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吸收他们参加法的创制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才 能得到人民的衷心拥护和自觉遵守。。
案例:物权法立法的标本意义
2005年7月10日,三审过后的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 布征求意见,这也是中国第十二部向全民征求意见的法律 草案。截至8月20日,立法机构共收到11543件公众意见。 公布法律草案征求全民意见,仅仅是民主立法的一条路径。 在物权法制订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 委会法工委等还先后召开了一百多次座谈会, 并邀请一批专家学者就一些专业性难题召开了 立法论证会。除了官方开辟的渠道,由高等院 校、律师协会、社会团体乃至小区业主等自发 举办的各种民间研讨会、意见会也是此起彼伏。 这样的历程,不仅成就了一部利国利民的权利 法典,也为转型期的中国贡献了一个教益深远 的立法范本。
3、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另一方面,社会主义 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 要实现途径。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有机结合的统一体,离开民主 讲法制,就不可能是社会主义法制,有可能是专制;离开 法制讲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就可能是无政府主义。
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是对 立统一的。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个表征利益,一个 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受动的。两 者是互相排斥的对立面。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又是相互依存、相互 贯通的。一方面的存在发展以另一方面的存在 发展为条件。
(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总量上 是等值的。
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和义 务:如宪法规定”公民的基 本权利和义务“,婚姻法规 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 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 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 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等等。
推定的权利和义务:如 刑法中的”法无明文规定 不为罪“的理念;民法中 的”法无禁止皆自由“理 念,等等。
(2)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 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 义务则是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首先,一个社会的法律权利总量和法律义务 总量是相等的。
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和法律 义务互相包含。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各有其 独特的、总体上又是相互补充的功能。
法律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 出现的特有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社会秩序;
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 人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