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号文_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型车排放控制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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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型车排放控制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环发〔2014〕67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在京销售及使用车辆排放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台架工况法)》(DB11/964-2013)(以下简称《台架工况法》)、《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DB11/965-2013)(以下简称《车载法》)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以下简称《OBD技术要求》)(HJ 437-2008)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OBD系统功能要求

拟在京销售的重型柴油车和燃气车,其OBD系统需满足《OBD技术要求》的规定,禁止采用车辆熄火停机解除报警和限扭的策略。

(一)氮氧化物(NOx)排放超标导致车辆报警和限扭的解除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引发排放超标的故障得到修复;

2.车辆OBD系统通过运行3个或以上连续的NOx检测循环,车辆排放不超过其申报的自检限值。

(二)如因车辆尿素溶液缺失引发的车辆直接限扭,加注尿素溶液后,可立即解除车辆限扭功能。

(三)整车上OBD诊断接口必须布置在驾驶室内易于接近的位置,方便插拔,有醒目的提示标志。

二、环保目录申报要求

(一)申报车型需按照《车载法》标准进行3辆整车车载法排放试验和1辆OBD功能确认试验。特种车辆及小批量车型,只需要进行1辆整车车载法排放试验和1辆OBD功能确认试验。试验车型与视同车型合计年销售量不超过50辆,可作为小批量处理。如年度销售量超过50辆,在下一年度3月31日前补充2辆整车车载法排放试验。

(二)整车进行车载法排放试验时,如满足以下条件可认定为视同车型:

1.发动机为同一系族;

2.适用测试工况相同且为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底盘;

3.采用的后处理方式、产品型号与原车型一致;

4.发动机排气口至后处理产品的进气口距离增加不能超过5%。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可进行情况说明。

(三)按照《车载法》进行整车试验时,需同时依据《OBD技术要求》进行车辆OBD功能确认并在报告中说明。功能确认内容包括:OBD基本功能检测、OBD 通用诊断仪检测和人为制造诊断故障检测。

(四)各整车生产企业应提交《车载法》测试报告、车载法试验原始数据和车辆符合《OBD技术要求》的OBD说明文件,同时提交所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证书。

(五)对于提前申报符合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相当于欧VI)的重型车,可提交符合欧VI指令EC No 595/2009和EC No 582/2011要求的国外检测报告(中文附后)或国内检测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动机排放测试报告(WHTC、WHSC、WNTE,OBD和NOx验证、整车测试报告);OBD说明文件、发动机技术参数说明(包括技术清单,后处理工作原理和布置方法)和发动机系族清单。

三、其他事项

(一)各检测机构及整车生产企业在进行OBD测试工作时,必须使用第三方OBD通用诊断仪设备。

(二)为进一步改善本市细颗粒物(PM2.5)污染,按照《北京市2013-2017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要求,2014年底前,新增重型柴油车全部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其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重型柴油车(公交车、环卫车、邮政车、渣土车、班车、校车、机场巴士)建议使用净化效率高的壁流式颗粒捕捉器(DPF),采用其它技术路线的车辆,其发动机在台架测试循环(WHTC)的颗粒物个数(PN)不大于6×1012。

(三)对于符合欧VI排放标准的发动机,如采用的选择性催化还原(SCR)后处理装置为钒基催化器,且其进口处排气温度超过600℃,需提交不产生五氧化二钒等有害气体的相关证明及数据。

(四)各整车生产企业要确保北京市在用国IV及以上重型柴油车和国V燃气车辆满足本通知的相关要求。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申报北京市环保车型目录且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应进行整车油耗测试的柴油和燃气车型,需参照《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GB/T27840-2011)和《压缩天然气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29125-2012),同时测量能耗和整车气态污染物排放(CO、HC、NOx和CO2)。排放测试设备应采用全流稀释系统或车载排放测试系统。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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