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号文_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型车排放控制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的补充通知-京环发〔2016〕24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的补充通知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的补充通知京环发〔2016〕24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需先行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自2015年7月本市实施《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环发〔2015〕19号)以来,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措施对控制排放新增污染物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就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的建设项目。
除城镇(乡、村)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置厂)、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等建设项目外,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范围的建设项目,均需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二、关于可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来源。
近三年来采取实际减排措施形成的减排量(即2013年以来形成的减排量,减去审批建设项目已经使用的减排量,剩余部分可用于2016年建设项目的可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后各年往后滚动),其中减排措施包括减排核定的减排量以及《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通过改善环境质量形成的减排量。
涉及民生和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也可预支拟采取减排措施的减排量,拟采取的减排措施需列入各区年度减排计划,且预支的减排量须在下一年度所在区的可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中进行核减。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公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2.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公告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北京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7〕40号)、《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部令第11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9号)等规定,为做好我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管理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施范围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名录”)中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
按照疏解非首都功能要求,对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应调整退出的排污单位,不再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实施时限纳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的行业(附件1),未申领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2019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请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2019年版名录”中除上述行业外的其他行业(附件2),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在用车排放符合性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在用车排放符合性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09.21•【字号】京环发[2006]182号•【施行日期】200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在用车排放符合性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京环发〔2006〕18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及举办2008年奥运会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我市自2005年12月30日起实施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中的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按照标准要求,对于已发布在北京环保目录的车型,企业应进行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
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是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的一项要求,与机动车排放日常检查工作(如定期检测、路检路查等)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为保证在用车排放符合性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成立了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专家工作组(见附件1),并制定了《北京市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管理有关要求》(试行)(见附件2)。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并按时做好《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规程》。
具体时间要求是:本通知发布前登入北京环保目录的车型,请于2006年12月1日前将《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规程》提交专家工作组;本通知发布后登入北京环保目录的车型,请在北京环保目录发布之后3个月内,将《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规程》提交专家工作组。
特此通知。
附件:1、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专家工作组2、北京市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管理有关要求(试行)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1: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受北京市环保局领导,由北京汽车研究所有限公司牵头,包括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等共计8名人员:北京汽车研究所有限公司:肖亚平、刘宪、李颖林、赵阳;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方茂东、陆红雨、马杰、王建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3.25
•【文号】环办[2003]25号
•【施行日期】2003.03.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
题的通知
环办[2003]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了控制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能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及对环境的影响进行预测,提出控制和削减措施,作为核定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据。
二、我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在初审意见中提出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意见。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意见应符合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实施方案。
需要通过区域削减或调剂方式解决总量指标的,应在初审意见中详细说明具体的削减方案、实施时限、指标来源,确保总量指标平衡的可行性与可靠性。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1.01.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号),为扎实推进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及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后,我局将根据法律、法规的制修订情况对该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编制说明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0日(联系人:法规处明莉;联系电话:68717214)。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京环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京环发〔2022〕2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原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的要求,对照2021年12月1日施行的《地下水管理条例》,结合本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调整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原《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修订版)》行使裁量权的特殊情形中不予处罚情形进行修改,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进行调整,修订形成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本《基准》所列行政处罚事项,对应已公布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其中罚款裁量幅度仅作为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适用的档次。
二、本《基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与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步实行动态调整。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三、本《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修订版)》(京环发〔2021〕1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月21日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原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常用的处罚职权制定本基准。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12.24•【字号】京环函〔2017〕1037号•【施行日期】2017.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京环函〔2017〕1037号各区政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北京市水环境质量改善,参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2017年12月24日北京市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一、目的意义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政发〔2015〕66号),加强水环境质量排名和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北京市水环境质量改善,确保实现2020年水环境质量阶段性改善目标,切实保障水环境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对本行政区内16个区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排名。
各区对本行政区内乡镇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可参考执行。
三、排名原则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和科学规范的原则。
公开透明:根据北京市与各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地表水断面(点位)的监测结果进行排名,并将排名结果公开通报。
客观公正:全市16个区按照统一的排名指标和方法,根据实际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客观、公正地进行排名。
科学规范:全市16个区参照环境保护部《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中规定的排名指标计算方法进行统计排名。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06年北京市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06年北京市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03.17•【字号】京环发[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06年北京市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要点》的通知(京环发〔2006〕32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落实本市控制大气污染第十二阶段各项措施,我局确定了《2006年北京市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要点》。
请各区县、各有关单位按照《要点》的要求,逐项分解,明确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实现今年确定的空气质量目标。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2006年北京市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要点2006年是“十一五”时期的开局之年,也是实现“绿色奥运”目标的关键之年。
根据我市“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思路,今年我市机动车污染控制的重点是:夯实基础,理顺机制;加强科研,强化监管;完成市政府控制大气污染第十二阶段任务。
工作要点如下:一、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完成全年任务市政府控制大气污染第十二阶段通告已经明确,2006年二级和好于二级的天数力争达到65%。
全市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要紧紧围绕这个中心,在巩固前十一个阶段治理成果的基础上,认真落实第十二阶段各项措施,全面开展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为实现今年空气质量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创新工作机制,实现两个突破2006年我市机动车污染控制要努力实现“两个突破”。
一是在机动车污染控制激励政策方面,充分运用经济杠杆作用,在加速社会老旧车辆更新淘汰上要有所突破,削减污染物存量。
这是我市机动车污染控制取得实效的关键所在,是改善我市空气质量的重中之重。
二是要在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基础建设、科学监管、创新机制上有所突破,做到:说清情况,摆明问题;提出措施,行必有果;进一步完善I/M制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京环发[2009]287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环发〔2009〕287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环保监测中心、市机动车中心、市辐射中心: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与规范环境监测管理,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发展,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性质)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是指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物理、化学、生物、遥感等技术,监视、检测和分析环境污染因子及其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环境变化,评价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状况,编制环境监测报告的活动。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环境监督职能、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一)环境质量监测;(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属环境监测机构)本办法所称直属环境监测机构,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属从事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的事业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京环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环发〔2017〕34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13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依法治国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本市“十三五”时期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的要求和任务,坚持依法行政和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际,提高环保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底线思维、维护环境保护法律权威,为持续改善首都环境质量和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目标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从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出发,构建更加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建立更加高效的环境监督管理体系、更加科学的环境决策制度,提升环保法治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形成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的环境法治秩序。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完善地方环保制度体系以完善地方环保制度体系、提高地方环保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目标,推动重点领域环保立法。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竣工自主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竣工自主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24•【字号】•【施行日期】201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竣工自主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2018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259号)要求,我局委托北京市环境影响评价评估中心对部分建设项目(见附件)开展竣工自主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现场核查及技术审核。
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19年6月1日至11月30日二、组织形式1.召开现场会。
建设(运营)单位和验收监测(调查)技术机构参会,介绍有关情况。
2.开展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重点为项目建成情况、环保设施及措施的实施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态环境影响情况等,可结合实际情况增加或调整内容。
3.开展技术审核。
市环境影响评价评估中心组织专家依据法规、政策、标准、程序、规范,对建设(运营)单位自主环保验收工作进行审核,出具评估报告。
三、相关要求1.请建设(运营)单位做好配合工作,在现场核查前提供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环境和污染源监测报告、环境监理总报告等相关材料原件或电子件。
仅提供电子件的,请在现场会上准备相关材料原件;已提供原件的,不需重复准备。
2.请各区生态环境局对现场核查工作予以支持,并派员参加现场核查工作。
3.各区生态环境局可参照市生态环境局模式开展本区内建设项目自主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现场核查建设项目名单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19年4月24日(联系人:市环境监察总队万庭会、吕侠电话:82566261;市环境影响评价评估中心鱼红霞电话:89150592)附件现场核查建设项目名单。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25•【字号】京环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节能管理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规划》的通知京环发〔2022〕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7月25日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规划前言“中国将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习近平总书记这一庄严宣誓彰显了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努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的坚定决心,为我国今后一个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工作指明了方向。
北京作为首都,要将碳达峰碳中和作为谋划首都未来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展示城市国际形象的重要契机,充分把握时代机遇,统筹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节能降碳、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在联系,深入推进能源低碳革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按照国家和本市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工作总体部署,为努力实现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在碳达峰碳中和实践进程中探索出北京经验、贡献北京力量,确保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特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主要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北京市“十四五”时期能源发展规划》等文件编制。
第一章把握新机遇开启新征程一、发展回顾“十三五”时期,本市深入推进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工作,率先建立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双控”机制,先行先试协同推进能源节约、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污染防治工作,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标准引领、技术推广、工程支撑、宣传引导等多重手段,取得积极成效。
北京车辆排放标准
北京车辆排放标准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政治、文化和经济中心,交通拥堵和空气污染一直是困扰市
民的重要问题。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尾气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北京市对车辆排放标准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
首先,北京市对机动车的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根据《北京市机动车环
保检验规程》,北京市实行了国Ⅰ、国Ⅱ、国Ⅲ、国Ⅳ、国Ⅴ排放标准。
其中,国Ⅴ排放标准适用于轻型汽油车,国Ⅳ排放标准适用于重型汽油车和柴油车。
这些排放标准的实施,有效地减少了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保护了市民的健康。
其次,北京市对新能源汽车的发展给予了大力支持。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不断发
展和普及,北京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鼓励市民购买新能源汽车,并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
同时,北京市还建设了大量的充电桩和换电站,方便市民使用新能源汽车,减少传统燃油车的使用,从根本上解决了尾气排放的问题。
此外,北京市还对老旧车辆进行了淘汰和更新。
通过实施机动车淘汰更新计划,北京市对达到一定年限的老旧车辆进行了淘汰,并给予相应的补贴政策,鼓励市民购买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Ⅳ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
这一举措不仅提升了机动车的整体环保水平,也有效地减少了尾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总的来说,北京市对车辆排放标准的严格要求和政策支持,有效地改善了城市
的空气质量,保护了市民的健康。
未来,北京市将继续加大对车辆排放标准的监管力度,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促进城市交通的绿色环保,为市民营造更加清洁、健康的生活环境。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5.06.08•【字号】京环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环发〔2015〕19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20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本市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市实施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的污染物范围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工业及汽车维修行业)及化学需氧量、氨氮。
二、由环境保护部和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区县环保局应出具总量指标意见。
区县环保局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答复建设单位,对同意其申请的,出具审核意见(见附件)。
三、市、区县环保局内设环评部门和技术支持单位对环评文件中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新增量情况进行审核;内设总量控制部门、污染防治部门对环评文件中替代削减方案进行审核。
四、“可替代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划期经减排核定的企、事业单位,其中烟粉尘的“可替代总量指标”来源于经减排核定的单位采取关停、清洁能源改造等措施的协同减排。
“可替代总量指标”核定时,应扣除企、事业单位为实现达标排放形成的削减量。
五、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应在项目所在区县内替代,确需跨行政区替代的,须调出、调入企业所在区县环保局和调出企业确认,并经市环保局审核同意。
采取减排措施并发挥了减排效益的单位,其建设项目应优先获得“可替代总量指标”。
六、市环保局建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平台,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系统进行衔接,实行建设项目与替代项目总量动态管理。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黄标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黄标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04•【字号】•【施行日期】2015.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黄标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等国家五部委《关于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128号)、《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49号)的有关规定,为改善首都空气质量,有效降低高排放车辆污染,经市政府同意,对本市高污染排放黄标车(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采取如下管理措施:一、进一步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
自2015年12月20日起,将《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京交发〔2014〕29号)规定的黄标车全天禁止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和远郊区县城关镇主要道路行驶的限行范围,进一步扩大到黄标车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
对违规上路的黄标车,认定为“违反禁令指示标志行驶”违法行为。
二、黄标车已领取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今后不再给黄标车核发《道路运输证》。
已取消营运资质的2005年前注册的黄标车,请车主及时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变更使用性质手续,公安交管部门及时予以变更。
三、全市机动车检测检验机构停止对黄标车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四、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对报废解体营运黄标车严格监销监管。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执行国家在用汽油车和柴油车排放标准限值b的通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执行国家在用汽油车和柴油车
排放标准限值b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3.10.11
•【字号】京环发〔2023〕14号
•【施行日期】2023.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执行国家在用汽油车和柴油车排放标
准限值b的通告
京环发〔2023〕14号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本市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以下简称《汽油车排放标准》)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以下简称《柴油车排放标准》)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执行在用汽车排放污染物检测限值b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自2024年7月1日起,本市执行《汽油车排放标准》和《柴油车排放标准》限值b。
本市注册登记的汽车或在本市进行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的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应符合标准规定的限值b相关要求。
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关于实施〈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国家标准的通知》(京环发〔2019〕11号)同
时废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1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重型车远程排放监控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重型车远程排放监控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4.1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重型车远程排放监控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标征函〔2020〕17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重型车远程排放监控工作,防治大气污染,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重型车远程排放监控技术规范》。
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上述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20年5月29日前反馈我部,电子版同时请发送至****************.cn,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XXX电话:(010)84935030-8005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王英才电话:(010)65645581传真:(010)65645587邮编:100006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重型车远程排放监控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征求意见稿)3.重型车远程排放监控技术规范第2部分:平台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4.重型车远程排放监控技术规范第3部分:车载终端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征求意见稿)5.重型车远程排放监控技术规范第4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征求意见稿)6.《重型车远程排放监控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4月17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7.05.27
•【字号】京环发〔2017〕13号
•【施行日期】2017.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
控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京环发〔2017〕13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北京市加油站油气排放监管,逐步加严监管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第二批)》(以下简称《计划》)。
列入《计划》的加油站应按照《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208-2010)标准及相关要求安装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备,与我局联网,通过监督检查,并保证稳定运行、数据准确。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含)的加油站应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改造,年销售汽油量大于2000吨(含)且小于5000吨的加油站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改造。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第二批)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7日附件
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第二批)。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在用车排放符合性和新车排放一致性监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在用车排放符合性和新车排放一致性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京环发[2010]173号•【施行日期】201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在用车排放符合性和新车排放一致性监管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0〕17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确保车辆排放稳定达标,按照《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的要求,自2006年以来,我市对已发布在北京环保车型目录中的车型开展了在用车排放符合性和新车排放一致性检查工作。
为加强此项工作,确保国Ⅲ、国Ⅳ机动车排放标准在我市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是检验车辆设计制造、维护保养体系等内容的一项综合性措施,是确保车辆排放稳定达标的重点工作。
在用车排放符合性和新车排放一致性检查与机动车排放日常检查工作(定期检测、路检路查等)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各汽车(发动机)生产厂家要充分认识该项检查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结合北京环保车型目录申报,认真做好各项有关工作。
二、有关要求和事项(一)根据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管理有关要求》(见附件1)和《北京市新车排放一致性检查管理有关要求》(见附件2),请遵照执行。
(二)本市在用车排放符合性和新车排放一致性检测工作,由我局委托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承担。
(三)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在用车排放符合性自主检查工作,并将自主检查材料报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
自主检查材料的具体内容和报送时间如下:1、《在用车排放符合性自主检查规程》(模版格式见附件3),于车型被列入北京环保车型目录并发布之后3个月内提交;对本通知发布前在北京环保车型目录已公布的车型(机型),尚未提交《在用车排放符合性自主检查规程》的,请于2010年8月20日前提交;2、《在用车排放符合性自主检查年度报告》(模版格式见附件4),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报告;3、《在用车排放符合性自主检查总结报告》(模版格式见附件5),按车型系族于企业自主检查工作全部完成后3个月内提交。
北京车辆排放标准
北京车辆排放标准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交通拥堵和空气污染一直是困扰着市民的难题。
为了
改善空气质量,北京市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的车辆排放标准,以限制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首先,北京市对车辆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机动车环保管
理条例》,北京市分别对汽油车和柴油车制定了不同的排放标准。
对于汽油车,北京市要求符合国Ⅳ排放标准及以上的车辆才能在市区行驶。
而对于柴油车,则要求符合国Ⅴ排放标准及以上的车辆才能上路。
这些严格的排放标准有效地控制了车辆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其次,北京市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一旦发现车辆
的尾气排放超过标准,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罚款并暂扣车辆,直至排放达到标准。
这些举措有效地遏制了一些车辆主人的不良行为,也提高了车辆排放标准的执行力度。
此外,北京市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推动车辆的更新换代。
通过出台政策,鼓
励市民淘汰老旧高污染车辆,并购买符合排放标准的新能源车辆。
同时,政府还设立了专项资金,用于补贴购买新能源车辆的市民,以鼓励更多人购买环保车辆。
这些措施有效地推动了北京市机动车辆的更新换代,减少了高污染车辆对环境的影响。
总的来说,北京市对车辆排放标准的严格规定和有效措施,有效地改善了市区
空气质量。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政策的不断完善,相信北京市的空气质量会越来越好,市民的生活质量也会得到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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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型车排放控制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环发〔2014〕67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在京销售及使用车辆排放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台架工况法)》(DB11/964-2013)(以下简称《台架工况法》)、《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DB11/965-2013)(以下简称《车载法》)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以下简称《OBD技术要求》)(HJ 437-2008)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OBD系统功能要求
拟在京销售的重型柴油车和燃气车,其OBD系统需满足《OBD技术要求》的规定,禁止采用车辆熄火停机解除报警和限扭的策略。
(一)氮氧化物(NOx)排放超标导致车辆报警和限扭的解除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引发排放超标的故障得到修复;
2.车辆OBD系统通过运行3个或以上连续的NOx检测循环,车辆排放不超过其申报的自检限值。
(二)如因车辆尿素溶液缺失引发的车辆直接限扭,加注尿素溶液后,可立即解除车辆限扭功能。
(三)整车上OBD诊断接口必须布置在驾驶室内易于接近的位置,方便插拔,有醒目的提示标志。
二、环保目录申报要求
(一)申报车型需按照《车载法》标准进行3辆整车车载法排放试验和1辆OBD功能确认试验。
特种车辆及小批量车型,只需要进行1辆整车车载法排放试验和1辆OBD功能确认试验。
试验车型与视同车型合计年销售量不超过50辆,可作为小批量处理。
如年度销售量超过50辆,在下一年度3月31日前补充2辆整车车载法排放试验。
(二)整车进行车载法排放试验时,如满足以下条件可认定为视同车型:
1.发动机为同一系族;
2.适用测试工况相同且为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底盘;
3.采用的后处理方式、产品型号与原车型一致;
4.发动机排气口至后处理产品的进气口距离增加不能超过5%。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可进行情况说明。
(三)按照《车载法》进行整车试验时,需同时依据《OBD技术要求》进行车辆OBD功能确认并在报告中说明。
功能确认内容包括:OBD基本功能检测、OBD 通用诊断仪检测和人为制造诊断故障检测。
(四)各整车生产企业应提交《车载法》测试报告、车载法试验原始数据和车辆符合《OBD技术要求》的OBD说明文件,同时提交所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证书。
(五)对于提前申报符合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相当于欧VI)的重型车,可提交符合欧VI指令EC No 595/2009和EC No 582/2011要求的国外检测报告(中文附后)或国内检测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发动机排放测试报告(WHTC、WHSC、WNTE,OBD和NOx验证、整车测试报告);OBD说明文件、发动机技术参数说明(包括技术清单,后处理工作原理和布置方法)和发动机系族清单。
三、其他事项
(一)各检测机构及整车生产企业在进行OBD测试工作时,必须使用第三方OBD通用诊断仪设备。
(二)为进一步改善本市细颗粒物(PM2.5)污染,按照《北京市2013-2017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要求,2014年底前,新增重型柴油车全部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其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重型柴油车(公交车、环卫车、邮政车、渣土车、班车、校车、机场巴士)建议使用净化效率高的壁流式颗粒捕捉器(DPF),采用其它技术路线的车辆,其发动机在台架测试循环(WHTC)的颗粒物个数(PN)不大于6×1012。
(三)对于符合欧VI排放标准的发动机,如采用的选择性催化还原(SCR)后处理装置为钒基催化器,且其进口处排气温度超过600℃,需提交不产生五氧化二钒等有害气体的相关证明及数据。
(四)各整车生产企业要确保北京市在用国IV及以上重型柴油车和国V燃气车辆满足本通知的相关要求。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申报北京市环保车型目录且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应进行整车油耗测试的柴油和燃气车型,需参照《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GB/T27840-2011)和《压缩天然气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29125-2012),同时测量能耗和整车气态污染物排放(CO、HC、NOx和CO2)。
排放测试设备应采用全流稀释系统或车载排放测试系统。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