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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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知识问答
1、什么是植物检疫?
答:植物检疫是指人们运用一定的仪器和技术,应用科学的方法对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病菌、害虫、杂草等有害生物进行检疫检验,并依靠国家制定的植物检疫法规保障实施。
植物检疫法规是指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和国内传播蔓延,保护农业和环境,维护对内、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义务,由国家制定法令对进出口和国内不同地区间调运的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检验与监督处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为什么必须开展植物检疫?
答:在自然界中,植物病、虫、草害的分布有一定的地区性,但它们中的许多种类,包括某些危险性病、虫、杂草可以随人为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而传播蔓延。这些病、虫、杂草传入新区后能生存、繁衍和危害,甚至往往因新地区的气候环境条件适应而迅速蔓延,造成严重为害,给人类带来巨大损失。而新的病、虫、杂草一旦传入,常常难于根治而留下无穷后患。
3、我国有哪些现行植物检疫法规?它们的相互关系怎样?
答:我国现行的主要植物检疫法规有对外植物检疫、国内植物检疫、森林植物检疫等检疫法规。
国内植物检疫法规有:(1)1982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植
物检疫条例》。
(2)1983年10月农牧渔业部颁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3)1983年8月农牧渔业部、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国家民航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国内邮寄、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检疫联合通知》。
(4)1984年林业部颁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5)200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
4、确定植物检疫对象的原则是什么?
答:《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规定:凡局部地区发生、危害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列入检疫对象。也就是说列为植物检疫对象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局部地区发生;二是危险性大;三是能随种子苗木人为传播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5、哪些植物产品及货物必须实施检疫?
答:一般说来,检疫范围必须根据特定时期制定的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和有关寄主植物及其产品调运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而定,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货物必须实施检疫:
(1)凡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产品,
从疫区运出之前,或从其他地区运入保护区之前,必须经过检疫。如:稻、麦、玉米、高粱、豆类、烟、茶、桑、花生、西瓜、甜瓜、香瓜、哈密瓜、葡萄、苹果、梨、柑橘、柚、猕猴桃、柠檬、荔枝、枇杷、龙眼、香蕉、菠萝、花卉、蔬菜、牧草、草坪草、绿肥、薯类等作物。
(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3)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6、怎样办理调运检疫手续?
省(区、市)间调运种子、苗木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检疫手续:(1)、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本省(区、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领取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调出省(区、市)提出检疫要求;(2)、调出单位根据调入省(区、市)的要求向省(区、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填写《植物检疫申报单》,并按章交纳检疫费;(3)根据检疫结果,领取植物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通知单。省内地市之间、县与县(市)之间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入单位和个人也应照此精神,根据当地规定,履行调运检疫手续。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检站及其委托的地(市)、县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
苗木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检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7、怎样办理产地检疫手续?
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按计划确定生产地并征得当地植保部门同意后,于播种前向所在地植物检疫部门申报并写申报表,然后由检疫部门根据不同的作物,针对不同的检疫对象,统一安排实施产地检疫,只有经产地检疫确认不带有政府或有关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的,才可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在调运时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
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应帮助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
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
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