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机构设置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高等职业学校机构设置暂行办法[整理版]

高等职业学校机构设置暂行办法[整理版]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高等职业学校:为认真贯彻实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厅[2004]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切实做好我省高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贯彻实施《暂行办法》总的要求省委、省政府颁发的《暂行办法》是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文件。

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我省高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体制、机构和运行机制改革,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规范机构设臵,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提高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

经省政府批准正式设臵(不含筹建)的高等职业学校的机构编制,由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将着重做好每三年进行一次的对高等职业学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以及经费预算形式的重新核定工作(在校标准生人数,以三年平均在校生人数计算)。

各市政府和省直各高等职业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高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就学校各类机构的设臵、职能的配臵、人员编制的核定、领导干部的配备和人员的管理等做出规定,增强机构编制的法制意识,强化机构编制的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能力。

二、认真做好高等职业学校的“三定”工作当前,要按照《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各高等职业学校的“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工作。

“三定”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学校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的设臵及其职责任务;人员编制总额及其各类人员编制核定比例、职位设臵及定员、定岗情况;校、系(院)两级领导干部职数的核定及配备意见;各类机构人员编制的计费预算形式。

各高等职业学校在“三定”工作中,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学校原有的各类机构进行清理,尤其要重视各类机构的职能界定。

信息工程大学管理制度

信息工程大学管理制度

信息工程大学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信息工程大学的管理工作,完善学校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率,促进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结构1. 学校领导机构信息工程大学设学校领导机构,由校长、副校长、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校行政委员会组成,领导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

2. 学校部门设置学校设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后勤保障处等部门,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

3. 院系设置学校设立不同的院系,包括信息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学院、软件工程学院等,每个院系设置院长、副院长、教师团队等。

4. 班级设置学校设立多个班级,每个班级设置班主任、任课老师等。

5. 学生组织学校设立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

三、管理办法1. 职责分工校长负责全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副校长分管具体事务,各部门负责相应的工作。

2. 决策机制学校根据需要召开校务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形成决策。

3. 财务管理学校设立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定期进行经费审计,保证财务稳定运作。

4. 人事管理学校设立人事处,负责学校的人事管理工作,完善招聘、任职、评聘等制度。

5. 教学管理学校设立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完善教学计划、课程安排等制度,促进教学效果的提升。

6. 科研管理学校设立科研处,负责学校的科研管理工作,完善科研项目管理、成果评价等制度。

7. 学生管理学校设立学生处,负责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完善学生考核、管理、奖惩等制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8. 后勤保障学校设立后勤保障处,负责学校的后勤服务工作,包括饮食、住宿、交通等服务。

四、管理制度1. 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重要的决策机构,负责学校的学术建设工作,包括学科建设、学术交流等。

2. 行政委员会行政委员会是学校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

3. 教师管理学校教师分为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专职教师履行教学科研职责,兼职教师为学校的学科建设提供支持。

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

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

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规范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有效配置教育人力资源,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提高学校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高等学校编制管理包括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

第五条高等学校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应根据高等学校的职能,遵循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管理特点,坚持国家总量控制、学校自主管理、规范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保证高等学校正常运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高等学校内设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组织机构。

第七条高等学校党政管理机构及其领导职数按规定限额设立和自己配备(机构限额数及其领导职数见附一)。

学校党政管理机构由学校在限额内自主确定。

机构设置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应,职能相近的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合并或合署办公。

第八条高等学校校级领导职数,根据学校类别和规模确定。

学生规模在3000人以下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3-5人;学生规模3000-5000人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5-7人;学生规模5000-10000人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7-9人;学生规模10000人以上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9-11人。

第九条高等学校内部一般实行校、系二级管理。

规模较大的学校可建立二级学院。

二级学院和系(所)视管理跨度只能有一级作为管理实体。

二级学院内部原则上只设科级管理机构。

院、系(所、中心)等教学、科研组织机构设置,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需要自行决定。

第三章人员编制第十条高等学校人员编制分类。

高等学校的人员编制根据职能、任务和性质不同分为两大类:一、学校本部编制(一)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是指高等学校履行高等教育基本职能,完成国家人才培养任务所必须配备的人员编制。

西南交通大学机构设置及管理暂行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机构设置及管理暂行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机构设置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机构管理机制,加强对机构设置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机构设置与调整的原则:机构设置必须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各项管理工作和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以明确职责任务为基础,按照"党政管理机构坚持精简、高效,教学、科研机构随国家教育形势及教育市场的变化而调整"和"机构设置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应。

职能相近的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合并或合署办公"的原则,以保证和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目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级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业务部门、直属单位及校办产业的机构设置及日常管理工作。

我校设置的各类机构有:1.二级机构:党政管理部门的处(部、室或其他相当于处级的机构);教学科研单位的实体学院、独立的系(教学、研究部)、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或其他相当于学院一级的机构);不定级别的业务部门(馆、社、中心、部、所等)、直属单位(院、馆、办事处、附属中、小学等)纳入二级机构管理。

2.三级机构:党政管理部门的科(或相当于科级的机构);?教学科研单位中实体学院下设的系、独立系(部、所等)下设的教研室(研究室、实验室、研究所、中心或相当于教研室级的机构);业务部门、直属单位下设的办公室、部(室或相当于部室级的机构)纳入三级机构管理。

3.教学、科研二级机构下设的虚体机构。

4.校级非常设机构,如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等。

校各级各类企业不列入内设机构序列,作为学校的附属企业,不确定级别,由校办产业管理处(或相关部门)实施日常管理。

第四条我校党、政管理机构实行校、处(部、室)、?科三级管理体制,较小的处(部、室)内不设科级机构。

处(部、室)?以下的机构设置,应根据实际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本着精干、灵活、?高效的原则设置。

业务部门、直属单位内一般不再设置下设机构;如个别确有必要的可设办公室(明确为科级)外,其它一律不再确定行政级别。

安徽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不含联合大学、成人高校和民办普通高校)。

第三条本省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为国家举办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教育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促进本省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高等学校机构包括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专职科研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和学校附属机构。

第五条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是指校本部机关内设机构,根据学校规模确定机构设置限额。

(一)在校学生在2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0个;(二)在校学生在3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2个;(三)在校学生在4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4个;(四)在校学生在5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6个;(五)在校学生在6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7个;(六)在校学生在7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8个;(七)在校学生在8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9个。

机构设置应力求精干,职能相近的管理机构应合并或合署办公。

第六条学校教学机构是指教学系(院)、基础课部、体育部等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教学系的设置,除特殊专业外,一般需开设3个以上教学专业,本科院校的教学系日在校学生应在360人左右,专科学校的教学系日在校生应在240人左右。

省属重点大学可根据需要成立二级学院。

二级学院的管理形式可视学校具体情况确定,不增加管理层次。

第八条学校教学辅助机构是指图书馆、电教中心、计算机中心、实习工厂(农场)、附属医院等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机构。

第九条学校专职科研机构是指科学研究所(室),为学校直属事业单位。

学校专职科研机构要创造条件逐步成为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学校后勤服务机构是指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医务室、食堂、卫生绿化、水电服务等机构。

大学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大学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大学培训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大学培训机构的管理行为,提高大学培训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机构组织1. 大学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为独立机构,直属于学校领导机构。

2. 大学培训机构的机构设置包括机构领导班子、教学管理部门、行政服务部门等。

3. 大学培训机构领导班子由院长、副院长等组成,院长为机构最高领导。

4. 大学培训机构设聘任培养与协同培养两个部门,聘任培养部门负责大学生的职业能力培训,协同培养部门负责与企业合作的培训项目。

5. 大学培训机构的各部门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岗位和分工。

三、教学管理1. 大学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遵循“以学生为本,质量至上”的原则,保证培训项目的教学质量和实效。

2. 大学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要求教师持有相关专业的硕士及以上学位。

3. 大学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学生需求制定,定期更新并适时调整,确保培训内容符合实际需要。

4. 大学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的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对培训项目的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控,确保培训质量。

5. 大学培训机构要保证学生的学习秩序和安全,严禁各类违纪和违法行为。

四、行政服务1. 大学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转。

2. 大学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提供优质的教学服务和生活保障,保障学生权益。

3. 大学培训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招生办公室、就业办公室等,为学生提供招生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

4. 大学培训机构要建立完善的教务管理制度,保证学生的学习进度和学籍管理。

五、财务管理1. 大学培训机构要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2. 大学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各项经费的支出和结算程序。

3. 大学培训机构要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大学培训机构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政策,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利润的最大化。

大学的机构管理制度

大学的机构管理制度

大学的机构管理制度一、管理机构设置1. 学校管理机构包括校董事会、校长办公会、教务委员会、学生管理委员会等。

2. 校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决策重大事项等。

3.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4. 教务委员会负责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包括制定课程设置、教学大纲、考试制度等。

5. 学生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学生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组织管理、学生活动组织等。

二、管理机构职责1. 校董事会负责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学校的重大事项。

2. 校长办公会负责执行校董事会的决策,管理学校的日常工作。

3. 教务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制度,管理和监督学校的教学工作。

4. 学生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监督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维护学校的纪律和秩序。

5. 各管理机构之间要密切合作,互相配合,共同推动学校的发展。

三、管理机构运作1. 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并决策学校的重大事项。

2. 校长办公会每周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安排学校的日常工作。

3. 教务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评估和调整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制度。

4. 学生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协调和处理学生的管理问题。

5. 各管理机构要及时向全校教职工和学生通报会议讨论结果和决策内容。

四、管理机构监督1. 校董事会对校长办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学校的决策和执行一致。

2. 校长办公会对教务委员会和学生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推动学校的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

3. 教务委员会对学校各个学院和专业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教学质量。

4. 学生管理委员会对学生行为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学校的纪律和秩序。

五、管理机构评估1. 学校管理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自我评估,评估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效率。

2. 校董事会对校长办公会的工作进行年度评估,评估校长的决策能力和执行效率。

3. 教务委员会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年度评估,评估教学质量和教育效果。

淮北师范大学研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淮北师范大学研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淮北师范大学科研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校科研机构是高校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是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的重要窗口,是学科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主要力量之一。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机构的管理工作,增强科学研究活力,凝练学术研究方向,打造学术研究团队,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功能与作用,提高学校的整体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是指经过申报程序,经上级主管部门(含各部委、省有关厅局,下同)批准或学校批准建立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条新申请成立科研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鲜明的研究特色,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研究方向上不与本校已有的科研机构重复;2、机构负责人为本校在职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是相关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并有一定的组织能力;3、有明确和较为稳定的科研方向和中、长期科学研究规划,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4、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和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科研人员;5、学术梯队成员前期成果比较丰富,主持过多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6、拥有相对独立或可以依托的办公和实验用房。

第四条新建科研机构必须遵循以下申请程序:1、申请设置科研机构,必须由依托学院提交成立申请和论证报告,经所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查,并由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科研管理部门。

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新建机构的名称、成立目的、意义;研究的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研究经费及来源、机构建制和研究力量(包括学术带头人和梯队)、现有的研究基础和特色、研究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相关条件、科学研究规划和管理制度等。

2、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和论证报告,对申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其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3、根据审核、论证结果,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高校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高校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高校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校科学研究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根据科技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科研机构的建立面向学科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多学科交叉、产学研结合的发展思路;努力承接各方面的科研任务,积极参与科技市场竞争,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成为我校知识创新、高新技术与产业孕育、开发的主要阵地。

第三条学校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跨地区共建(合办、协办)各级各类研究机构,鼓励校内科研机构以适当方式与大中型企业和社会集团进行科研合作,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促进科研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章科研机构设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机构是指经过一定程序审批并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下文批准成立的实验室、研究室、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院、研究基地等。

第五条我校的科研机构分实体性科研机构和非实体性科研机构。

实体性科研机构指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成立(“校人字”发文)的与院(系)平行的研究机构。

非实体性科研机构指不含独立建制,不带固定编制与运行经费的研究机构(一般以“校科字”发文)。

对于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学校只受理跨院(系)组建的交叉学科的科研机构的申请,统一命名为“高校XXXX研究所(室、中心、院等)”。

研究团队集中在一个院(系)的机构,可由学院(系)自行发文成立,统一命名为“高校XXXX学院XXXX研究所(室、中心、院等)”。

第六条申请成立科研机构应具有如下条件:1、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具有承担国家或地区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研究规划。

2、有持续的研究项目和经费来源,有明确的挂靠单位(非实体性机构)。

3、学科领域原则上要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点,具有一定的研究优势,拥有一批内容相对集中的研究成果。

4、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团结协作、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有知识结构、专业技术结构、5、年龄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

学校机构设置方案

学校机构设置方案

学校机构设置方案随着教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学校的机构设置变得越来越重要。

一个良好的学校机构设置方案可以帮助学校更好地管理和组织教学工作,提高教育质量。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学校机构设置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个适用于所有学校的机构设置方案。

一、校领导团队学校的机构设置方案首先要考虑的是校领导团队。

一个强大的领导团队是学校成功的关键。

校长作为学校的首脑,应具备较高的教育背景和管理能力。

校长的办公室应设立行政助理、学校发展规划部和财务管理部等部门,以支持校长的工作。

此外,副校长和教务处长等职位也应设立,他们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和学生管理。

二、教学管理部门学校的教学工作是学校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因此教学管理部门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

教务处是一个关键部门,负责制定教学计划、安排课程和考试等工作。

教研部是另一个重要部门,负责教师培训和教学研究。

同时,学校还应设立辅导员办公室,以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

三、学生管理机构学校应设立学生管理机构,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生处是一个重要的机构,负责学生的管理和辅导。

学生会是学生自治的重要组织,可以提供学生参与学校决策的渠道。

此外,学校还应设立心理咨询中心和社团活动中心,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并参与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

四、教师培训机构教师是学校的重要资源,因此学校应设立教师培训机构,提供教师继续教育的机会。

教师培训中心可以组织各种培训项目,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

此外,学校还可以设立教研室和教师发展中心,提供教学资源和指导。

五、科研机构科研是学校的另一个重要任务,学校应设立科研机构来促进科研工作。

学科研究中心是一个常见的机构,负责组织学科研究和学术交流。

学校还可以设立实验室和科研基地,提供研究设施和资金支持。

六、校园文化部门学校的校园文化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学校应设立校园文化部门。

这个部门可以组织各种文化活动,如艺术节、运动会和演讲比赛等。

同时,学校还可以设立图书馆和音乐教室等场所,提供学生广阔的学习和发展空间。

学校行政机构设置管理办法

学校行政机构设置管理办法

学校行政机构设置管理办法1. 概述学校行政机构设置管理办法是指学校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合理设置行政机构,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以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有序管理。

本文将探讨学校行政机构设置的必要性、目标和原则、具体设置与职责以及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的内容。

2. 学校行政机构设置的必要性学校作为一个复杂的组织体系,需要有相应的行政机构来管理和协调各项事务。

学校行政机构的设置可以帮助学校实现高效的决策、有效的资源配置和良好的组织管理,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

3. 学校行政机构设置的目标学校行政机构设置的目标是为了优化学校的管理结构,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

通过合理设置行政机构,可以实现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并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4. 行政机构设置的原则学校行政机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科学性原则,即根据学校的规模、职能和需求来合理设置行政机构;灵活性原则,即行政机构设置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满足学校日常管理的需要;协调性原则,即各行政机构之间要协调有序,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5. 学校行政机构的大致设置学校行政机构的设置应考虑学校的规模、职能和需求。

一般而言,学校行政机构主要包括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学工处、后勤处、财务处等。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总体规划和领导工作;教务处负责教学管理和课程设置;学工处负责学生管理和校园文化建设;后勤处负责学校的后勤保障;财务处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

6. 各行政机构的职责和重点工作校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和政策,领导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教务处的主要重点工作是组织制定教学计划、监督教学质量、评估教师业绩等;学工处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学生的思想教育、生活管理和文体活动等;后勤处的主要工作是保障学校的后勤服务,包括食堂、宿舍、设备维修等;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学校的财务收支、预算和资金运作等。

7. 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学校行政机构设置的管理办法应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制定。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1. 引言独立学院是指依法设立、独立管理、享有法人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

为了规范独立学院的设置和管理,保障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并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2. 独立学院的设置条件根据《高等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学院的设置应满足以下条件:1.学校背景:独立学院隶属于某一高校或独立法人学校,在学校背景的基础上设立。

学校背景的选择应与独立学院所提供的专业领域相匹配。

2.教育资源:独立学院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资源,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设施、教材教辅、实践教学基地等,以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3.专业设置:独立学院的专业设置应符合社会需求和学生就业需求,并应与学校背景的特色和优势相协调。

3. 独立学院的管理机构独立学院的管理机构应设立学院领导班子和相应的教职员工队伍。

具体组织结构包括:1.学院领导:由学院院长、副院长组成,负责学院的整体管理和领导。

2.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内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学术研究、教学改革、课程设置等方面的工作。

3.行政管理机构:包括学院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实验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学院的日常行政事务和学生管理。

4. 独立学院的教学管理独立学院的教学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教育部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课程设置:独立学院应根据专业需求和社会需求,合理设置课程,确保教学内容与最新行业发展相结合。

2.教学质量监控:学院教学督导组织应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进行教学改革。

3.师资队伍建设:独立学院应注重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专业素质。

4.学生管理:学院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引导,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5. 独立学院的质量评估与监督为确保独立学院的教育质量,需要进行质量评估与监督。

具体包括:1.外部评估:由教育部门组织专家对独立学院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学院发展和改进的参考。

学校设置管理制度

学校设置管理制度

学校设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设置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的设置管理工作,包括新增、调整、撤销学院、专业,增加、变更、减少教室、实验室等。

第三条学校设置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公开性原则,合理设置教学资源,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校设置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的设置管理工作,并组织对学校设置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学校设置管理档案,对学校的各项设置管理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二章学校设置的程序第六条学校设置的程序应当包括调研论证、方案拟订、审批程序。

第七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学校的设置进行调研,收集相关资料,对学校的发展需求进行研究分析。

第八条学校应当拟订学校设置方案,明确新增、调整、撤销学院、专业、增加、变更、减少教室、实验室等具体内容。

第九条学校应当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学校设置方案,并经过审批程序。

第十条学校设置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学校设置管理工作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审批决定。

第三章学校设置的原则第十一条学校设置应当遵循综合性原则和科学原则,根据学校的规模和办学特点来确定学校的设置内容。

第十二条学校设置应当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不应过度扩张,应合理分配教育资源。

第十三条学校设置应当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设立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

第十四条学校设置应当注重培养人才和创新能力,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应当注重教学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注重学科交叉和综合性的培养。

第四章学校设置的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学校设置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学校设置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对学校设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学校设置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学校设置管理档案,对学校设置管理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学校设置管理工作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福州大学科研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细则

福州大学科研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细则

福大科[2009]38号福州大学科研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促进科研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发挥最大效益,更好地推进学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三大功能的协调发展,为建设创业型东南强校做出更大贡献,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跨地区共建各级各类研究机构;鼓励校内科研机构以适当方式与大中型企业和社会集团进行科研合作,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促进科研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条学校成立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简称:科研机构管委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科研、人事、学科建设、财务、后勤、实验设备的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科技的校领导兼任;成员由科技处、社科处、科技开发部、人事处、研究生院(筹)、计财处、资产后勤处、实验设备处、基建办、怡山(铜盘)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科研机构均是以福州大学为依托单位立项建设的各类研究机构(以批准文件为准),即:1、省级以上科研机构(即:国家或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实验室、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文科基地等;2、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如:学校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高校或科研院所等共建的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研究院等;3、学校批准设立的校级科研机构,如: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研究室等。

第二章科研机构申报与审批第五条科研机构申报的条件:1、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具有承担国家或地区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研究规划。

2、有持续的研究项目和经费来源,有明确的依托单位。

3、学科领域原则上要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点,具有一定的研究优势,拥有一批内容相对集中的研究成果。

4、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团结协作、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有知识结构、专业技术结构、年龄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团队。

中国高等学院管理制度

中国高等学院管理制度

中国高等学院管理制度一、学院的组织架构1. 学院领导机构学院的最高领导机构为院长办公会,由学院院长、副院长、教务处主任、研究生院院长、党委书记等组成。

院长办公会负责制定学院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统筹协调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保障学院的正常运转。

2. 学院部门设置学院设有教学科研处、学生工作处、党委办公室、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等部门。

各部门根据学院的发展需求和管理要求设立,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3. 班级管理学院在班级管理方面设立班主任制度,每个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负责学生的班级管理工作。

班主任要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情绪辅导和学习指导等工作,保障学生在学校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二、学院的教学管理1. 课程设置学院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和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课程设置方案。

课程设置包括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实践课程等,确保学生能全面系统地学习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

2. 教师队伍建设学院要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引进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优秀教师,加强对学术新秀和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支持。

同时,学院要定期对教师进行学术评估和绩效考核,激励教师积极投入教学和科研工作。

3. 教学质量保障学院要建立健全的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对教学过程和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学院要多方面提高教学质量,改进教学方法,激励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保障教学质量。

三、学院的科研管理1. 科研项目申报学院要鼓励教师和学生积极参与科研活动,鼓励他们开展科研项目申报和实施。

学院要提供相关支持和资源,帮助教师和学生申请各类科研项目,提高科研水平和科研产出。

2. 学术交流与合作学院鼓励教师和学生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合作,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学术活动,与国内外的学术界建立联系和合作。

学院要为学院内外的学术交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3. 科研成果评价学院要建立科研成果的评价机制,对教师和学生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和鉴定。

学院要激励教师和学生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奖励优秀科研成果,提高科研水平和科研产出。

高校机构设置管理办法

高校机构设置管理办法

高校机构设置管理办法高校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机构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高校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设党政管理、教学科研、服务保障及其他机构的设立和调整(包括撤销、合并或变更)。

第三条学校机构设置遵循合理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机构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编办”)负责机构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机构分类和管理原则第五条学校的机构分为实体性机构和非实体性机构。

第六条实体性机构是指有清晰稳定的职能范围、学校为其提供固定编制和运行经费的机构,分为二级、三级机构。

二级机构指学校直接管理的下设机构,按处级机构管理。

其中国家重点实验室、实体性科研机构也可不设行政级别。

三级机构指二级机构内设下一级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三级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4人。

第七条非实体性机构是指学校不提供编制和经费的内设机构,包括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

非实体性机构不确定行政级别。

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应挂靠在学校实体性机构内。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调整第八条实体性二级机构的设立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动议。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由编办或相关单位提出机构设置初步建议。

(二)论证。

由编办或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以下简称发规处)就机构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政策或法律依据,机构名称和类型、职责范围,内设机构设置需求等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论证,形成机构设置或调整建议方案。

其中党政管理机构和直属机构的设立由编办负责组织论证,学院、教学科研、学术机构的设立由发规处负责组织论证。

(三)审批。

编办或发规处将机构设置或调整建议方案提交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四)发布。

经审定批准设立的机构由学校发文公布。

大学分院管理制度

大学分院管理制度

大学分院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大学分院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大学分院设立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院长、副院长由学校领导任命;2. 学院设立教学办公室、科研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等职能部门;3. 各部门设立部门主任,由院长任命;4. 学院设立教研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具体功能机构。

三、院长管理1. 院长是学院的直接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管理工作;2. 院长负责向学校领导汇报工作,执行学校的有关决定;3. 院长有权决定学院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策略;4. 院长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推动学院的整体发展。

四、副院长管理1. 副院长协助院长处理学院的日常事务;2. 副院长分工不同,根据院长安排执行具体任务;3. 副院长负责指导各部门的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关系;4. 副院长负责处理学院内部矛盾,维护学院的正常秩序。

五、部门管理1. 各部门主任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2. 各部门主任协助院长和副院长处理学院事务;3. 各部门主任负责部门的发展规划和实施;4. 各部门主任负责向院长汇报工作,接受院长的指导。

六、机构管理1. 教研室负责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组织教师参与科研项目;2. 实验室负责教学实践和科研实验的开展,保障实验设备的正常运行;3. 图书馆负责学生的阅读服务和教师的学术研究支持,维护图书馆的秩序。

七、学生管理1. 学院设立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2. 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生奖励和惩罚的具体执行;3. 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院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八、教师管理1. 学院设立教学办公室,负责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2. 教学办公室负责教师的教学活动和考核工作;3. 教学办公室负责教师的职称评定和培训工作,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九、财务管理1. 学院设立行政办公室,负责学院的财务管理工作;2. 行政办公室负责编制学院的财务预算和财务报告;3. 行政办公室负责学院的采购和资产管理工作,保障学院的正常运转。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校机构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机构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高校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设党政管理、教学科研、服务保障及其他机构的设立和调整(包括撤销、合并或变更)。

第三条学校机构设置遵循合理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机构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编办”)负责机构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机构分类和管理原则
第五条学校的机构分为实体性机构和非实体性机构。

第六条实体性机构是指有清晰稳定的职能范围、学校为其提供固定编制和运行经费的机构,分为二级、三级机构。

二级机构指学校直接管理的下设机构,按处级机构管理。

其中国家重点实验室、实体性科研机构也可不设行政级别。

三级机构指二级机构内设下一级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三级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4人。

第七条非实体性机构是指学校不提供编制和经费的内设机构,包括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

非实体性机构不确定行政级别。

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应挂靠在学校实体性机构内。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调整
第八条实体性二级机构的设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动议。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由编办或相关单位提出机构设置初步建议。

(二)论证。

由编办或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以下简称发规处)就机构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政策或法律依据,机构名称和类型、职责范围,内设机构设置需求等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论证,形成机构设置或调整建议方案。

其中党政管理机构和直属机构的设立由编办负责组织论证,学院、教学科研、学术机构的设立由发规处负责组织论证。

(三)审批。

编办或发规处将机构设置或调整建议方案提交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四)发布。

经审定批准设立的机构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九条三级机构设置
学院内设三级机构设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三级机构的设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动议。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由二级机构在学校核定的总量范围内提出三级机构设置初步建议。

(二)审批。

经二级机构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编办审核。

(三)发布。

编办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十条非实体性机构设置
学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社会科学处按有关规定、程序批准成立,报编办备案。

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由学校会议审批。

第十一条国家及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研究机构,按照批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机构的调整(撤销、合并或变更),应同时说明调整的理由、职能划转、编制调整和人员分流等情况,按机构设立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