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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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
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德政办发[2006]11号
【发布部门】德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12
【实施日期】2006.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6〕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两个行业提供的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我市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为切实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建筑和房地产市场
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包括交通、公路、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施工,下同)、房地产开发的市外企业,应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并按
规定在我市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工商、税务部门应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为进德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缩短办证时间。建设、建管、市政、交通、公路、水利、电力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进德企业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程序,协助税务机关搞好税收征管。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等合法方式确定的施工企业应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