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禁止溯及既往立法规定的司法实践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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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禁止溯及既往立法规定的司法实践与法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9款禁止国会通过的溯及既往法学法律是仅限于刑事法律,还是也包括民事法律?宪法对此语焉不详。
自从联邦最高法院1798年在考尔德夫妇诉波尔夫妇案中将此规定解释为仅限于刑事法律之后,美国司法界和学界在此问题上的争议就一直没有停止过。
2012年3月6日,美国国会对《1930年关税法案》作了修正,将反补贴法溯及适用于2006年11月20日以来的所有相关案件。
这一溯及既往立法再一次将这个历史悬案摆在人们面前。
从美国两百多年的司法实践和相关的宪法修正案来看,国会通过的溯及增加权利的法案几乎没有受到任何质疑;通过的溯及减损权利,但明确规定补偿的法案,虽然遭到一些人反对,但是分歧不是很大。
然而像《1930年关税法案》修正案那样直接影响到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却没有补偿规定的溯及既往立法,无论是从宪法条文的解读来讲,还是从美国的司法实践来看,都是值得探讨的。
一、问题的提出1
美国国会于2012年3月6日通过了《1930年关税法案》修正案2,将其中的反补贴税条款适用至非市场经济国家。
3修改反补贴法,这本身无可非议,任何一个国家都有权对自己的立法作出调整。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修正案第二条规定,即:“《1930年关税法案》第701
节(f)项经过本修正案第一条增加内容后,适用于(1)自2006年11月20日起依照关税法案第七篇A小节启动的所有诉讼程序1;(2)由此导致的所有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行动;以及(3)在联邦法院提起的所有涉及上述第一段所指程序,第二段所指行动的民事、刑事诉讼程序以及其他程序。
”因此,美国反补贴法今后不仅适用于像中国、越南这些被美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主体”的国家和地区2,还溯及既往适用于2006年11月20日以来的所有相关案件。
由于中美之间的贸易纠纷,尤其是反倾销和反补贴纠纷,主要是从2006年开始的3,这项修正案的出台可谓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矛头就是指向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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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立法机构能否制定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法律,这需要从美国宪法的最初规定说起。
宪法第一条第9款规定:“国会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或溯及既往的法律。
”5第10款规定:“各州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溯及既往的法案和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6然而,国会不得通过的溯及既往法律是仅限于刑事法律,还是也包括民事法律?宪法对此语焉不详。
自从联邦最高法院1798年审理考尔德夫妇诉波尔夫妇(Calder et Wife v. Bull et Wife)一案时将此规定解释为仅限于刑事法律之后7,美国司法界和学界在此问题上的争议就一直没有停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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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约瑟夫·斯托里在其《美国宪法评注》一书中感叹道:“关于这个短语(溯及既往的法律——引者注)在州宪法以及合众国宪法中的
含义的意见和权威的潮流是一边倒的如此普遍,从它们被通过以后就是如此,以致现在认为它是一个未定问题是困难的。
”[1](P408)然而无论是从宪法制定的历史背景来看,还是就宪法原始条文以及相关修正案的解读而言,认为禁止溯及既往法律的规定只适用于国会刑事立法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事实上,斯托里自己也承认:“溯及既往法律这个术语在广义上,包括所有回溯性的法律、或管辖、调整过往交易的法律,无论它们是民事或刑事的性质。
不乏博学的人士以不算小的权威高度和推理力度,主张这种解释应是合众国宪法所使用的术语的含义。
”[1](P408)
哈耶克在《自由的宪章》一书中写道:“有些具有威慑力的措施尽管在市民社会是无法避免的,但是可以通过要求这些措施的内容符合公众事先了解的规则而得以减少威慑程度。
如果公众了解这些规则,他们可以将自己的行为建立在规则之上,从而减少规则执行的负面影响。
”[2](P345)哈耶克认为,并不是所有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都能满足“真实的法律”(true law)所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件:普适性(generality)、稳定性(certainty)和平等性(equality)。
他强调,真实的法律给人们提供了具有普适性且降低强制性的规则,没有满足上述三个要件的法律会招致公众的反抗。
要让法律为公众知晓并具有稳定性,一个必备条件就是禁止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
[2](P321-335)
二、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一)考尔德夫妇诉波尔夫妇案:区别适用宪法规定的肇始源头
考尔德夫妇通过康涅狄格州一家遗嘱检验法庭的裁决,依据遗嘱获得了部分财产的所有权。
该裁决同时规定,当事人对裁决内容不得上诉。
1然而裁决作出不久,康涅狄格州立法机构通过了一部具有溯及效力的法律。
该法律直接导致之前遗嘱检验法庭作出的裁决无效,并规定当事人对法庭裁决享有听证和上诉的权利。
本案的另一方当事人波尔夫妇遂将这一纠纷再次提交遗嘱检验法庭。
在重新审理此案之后,法庭改变了原先的立场,转而支持波尔夫妇的诉求。
考尔德夫妇以康涅狄格州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具有溯及效力,违反联邦宪法第一条第10款为由,将这一案件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驳回了考尔德夫妇的上诉,认为宪法禁止溯及既往法律的规定只适用于刑事立法,不包括民事立法。
主审此案的蔡斯(Samuel Chase)法官指出,宪法第一条第10款同时明确禁止另外两类立法:(1)各州不得制定允许用金银币以外的任何东西作为偿还债务法定货币的法律;(2)不得通过任何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蔡斯法官认为,如果禁止溯及既往立法的规定是适用于所有民事法律,那么,同一条款再
特别规定偿债支付的法定货币和保护契约免受损害的内容就是多余的。
一同审理此案的帕特森(Paterson)法官和艾尔德尔(Iredell)法官同意蔡斯法官的上述观点。
帕特森法官认为,宪法专门列举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这意味着宪法制定者意图将禁止范围限于惩罚犯罪以及影响交易稳定的法律。
艾尔德尔法官也认为,禁止溯及既往法律的宪法规定不针对一般民事案件,它只是针对影响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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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不多两百年之后,类似的问题被再一次提到最高法院。
1992年审理的通用汽车公司诉埃弗特·罗曼(General Motors Corp v. Evert Romein)一案涉及密歇根州立法机构通过的一部保障劳工福利的法律是否违宪。
该法律要求通用、福特等汽车公司向工人支付一定金额作为对工人以往福利的补偿。
这一立法导致密歇根州高等法院先前作出的一项裁决无效,因为该裁决在解释密歇根州工人补偿条例时认为,福利支付的规定不具有溯及效力。
通用公司和福特公司认为,新的保障劳工福利法律具有契约性质,不得具有溯及效力,因而提起上诉。
如果最高法院此前没有审理过考尔德夫妇诉波尔夫妇案,那么这起案件也许就比较容易裁定,至少争议事实还是很清楚的。
一般情况下,福利是工人与企业签订的用工合同内容之一。
此案涉及的法律具有溯及效力,按照宪法规定,似乎应该被禁止。
然而最高法院却认为,本案中的劳资双方没有明确协商过福利待遇,不存在违反宪法有关契
约义务的规定,因而裁定密歇根州这部法律没有违宪。
这一裁决导致通用公司和福特公司额外支付两千五百万美元作为对工人以往福利的补偿。
虽然最高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最后是一致同意通过上述裁决的,但是桑德拉·戴·康纳(Sandra Day O’Connor)法官指出:“溯及既往的法律所造成的不公平比未来生效的法律还要严重,因为它剥夺了公民对法律的合理预期,破坏了已经完成的交易。
因此,‘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经济立法必须经得起正当程序的检验’——一种由合理手段支持的合法的立法目的(a legitimate legislative purpose furthered by rational means)。
”3然而这种“由合理手段支持的合法的立法目的”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是如此容易满足,从而使正当程序的标准在具体执行时就变得模棱两可。
事实上,任何经过立法机构批准的法律都可以说是符合合法的立法目的,即使其内容是反动的,就像当年在德国纳粹政府推动下通过的那些法律。
合理性的检测标准也是模糊不清的。
一个行事积极的法院能够对宪法的立法规定作出严密的司法解释,从而使合理性标准难以达到;而一个持司法克制态度的法院则能够决定任何一项立法都满足合理性的要求。
法院在此问题上的态度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正如美国制宪会议期间发行的《联邦党人文集》所记载的:“禁止制定溯及既往法律的目的是为这个社会的商业活动提供一个正常发展的环境,
消除人们对公共措施的投机心理。
”[3](P279)因此,像《1930年关税法案》修正案那样,允许相关利益集团游说立法机构通过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法律,这从根本上讲是不符合“合理手段支持的合法立法目的”这一程序要求的,也不利于创造宪法制定者所期望的那种“正常的商业发展环境”。
(二)美国诉卡尔顿案:禁止溯及既往民事立法的现实困难
在1994年审理美国诉卡尔顿案(United States v. Carlton)时,最高法院一致裁定,溯及既往的税法修正案没有违宪。
本案被告卡尔顿是一名税务执行官,他依据《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Tax Reform Act of 1986)对公司向员工出售的股份征收税款。
由于上述规定导致政府对同一笔收入重复征税,即先对公司的利润征税,然后再向公司出售给个人的股份征税,美国政府后来依据修改后的《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取消了这项规定。
纳税人随即将卡尔顿以及税务机关告到当地法院,要求退还此前被多征的那部分税款。
法院依据新的《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裁定原告胜诉。
此案上诉至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之后,上诉法院认为,扣税行为依据的是1986年的法律,本案当事人(卡尔顿和税务机关)无法预知法律未来会发生什么变化,因而裁定一审法院的裁决违宪。
上诉法院同时指出,具有溯及效力的个人所得税法只允许溯及适用至新法颁布当年以及前一年,即限定在两年的期限内。
案件最后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溯及既往适用新的税法符合宪法第五修正案“正当程序”的要求1,因为(1)修改税法旨在避免严重、无节制的税收流失,目的既不“苛刻(harsh)”,方式也不“暴虐(oppressive)”;(2)国会的行动及时,溯及适用的时限较短;因此,(3)卡尔顿和税务机关关于新税法溯及适用缺少及时通告的主张不能成立,他们的主张不足以确立一项违宪之诉。
鉴于上述理由,最高法院推翻了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但是审理此案的克莱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法官对于“由合理手段支持的合法的立法目的”这一模糊标准表示了犹豫。
另一位法官安托尼·斯卡利(Antonin Scalia)在他的附和意见中也表露了对法律溯及既往适用的忧虑。
虽然他最终还是同意推翻上诉法院的裁决,但是他在陈述意见中痛斥具有溯及效力的税法是“先引人上钩,然后改变策略”(bait and switch),表达了他对政府这种做法的不满。
从某种意义上讲,斯卡利法官的观点读起来更像是一份不同意见书(dissenting opinion)。
他拒绝扩大实质性正当程序权利的适用范围,并且给“实质性正当程序”这一定义贴上“矛盾修辞法”(oxymoron)的标签。
尽管斯卡利对此没有展开论述,但是他的基本立场还是清楚的:任何实质性权利不能依靠定义来保护,而是需要通过一种诸如正当程序这样形式上和程序上的制度加以确定。
斯卡利认为,实质性正当程序在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Roe v. Wade)案中被用来发明诸如堕胎权之类的权利,以及在1977年的莫尔诉东克利夫兰(Moore v. East
Cleveland)案中决定家庭生活安排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在宪法原文中无法找到的。
2事实上,斯卡利法官在卡尔顿案中完全可以援引考尔德夫妇诉波尔夫妇案,否定溯及既往适用税法的合法性,因为考尔德夫妇诉波尔夫妇案涉及的是州立法,而卡尔顿案涉及的是联邦法律。
卡尔顿的自我辩护也完全可以提及宪法第一条第9款和第10款禁止溯及既往立法的不同规定,同时包括对考尔德夫妇诉波尔夫妇案裁决法律逻辑缺陷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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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顿主张溯及既往适用新税法违背了实质性正当程序要求,他认为这种做法是苛刻和暴虐的。
然而他的主张没有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
尽管最高法院没有对此作出解释,但是有一点需要强调,那就是此案涉及的新税法是溯及增加权利,即返还纳税人原先缴纳的部分税款。
部分支持考尔德夫妇诉波尔夫妇案裁决的人所持的一个主要理由是:宪法禁止溯及既往立法,但是这并不涵盖所有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法律,因为溯及增加权利的法律应该不在此限。
例如,两个人签订了一份合约之后,立法机构通过一部法律导致该合约无效,这部法律对于该合约具有溯及效力——溯及适用导致权利减少或被剥夺,这种溯及既往的立法应该遭到反对。
再例如,两个人签订一份协议,同意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他们之间的债务将以金币或银币偿还,而立法机构稍后通过一项新的法案规定,新发行的纸币也可以用来偿债,这项法案对于该协议也具有溯及效力——溯及适用导致权利增加,这种溯及既往的立法就未尝不可。
由于卡尔顿案涉及的是溯及增加权利的民事立法,最高法院有关溯及减损权利民事立法的态度还是不甚明了。
因此,考尔德夫妇诉波尔夫妇案所引发的溯及既往民事立法的合宪性问题并没有因此得到圆满解决。
结语
在对待溯及既往立法的问题上,美国最高法院除了那个相当模糊的标准(由合理方式支持的合法的立法目的)外,还需要有保护正当程序权利的机制。
韦勒对此作了高度概括,但是未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关于溯及既往立法,美国宪法对于各州的法律和联邦法律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事实上,最高法院对于各州溯及既往立法的态度一直是比较宽容的1,即只要受新法影响的个人能够得到补偿,就可以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
这类似于对宪法第五修正案有关“征收”(takings)的解释:如果被征收的个人能够得到补偿,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某些人的财产是允许的。
例如,某个州要对财产所有人强制执行具有溯及效力新的清洁环境法律,州政府必须对受影响的民众给予适当的补偿。
修正案的这一规定比宪法禁止溯及既往立法的规定制定得要晚。
因此,第五修正案可以被视为间接地修正了禁止溯及既往立法的规定,即只
有受损害的个人能够得到补偿,溯及既往的法律才能够得到支持。
上述分析并不必然推导出另一个结论:允许州立法机构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同时也就允许国会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因为各州在管理事务时需要一定的自由度[8](P1126-1131),而这种自由度在联邦政府层面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这也是美国宪法确立三权分立政治架构的初衷。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最高法院倾向于不仅仅依据合同条款或正当程序标准宣告溯及既往的法律无效,而是通过判例确定溯及既往的界限,例如,应有的溯及期限,或者为了应付国家的严重危机,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考虑允许溯及既往立法,以及为了填补法律漏洞而溯及既往立法等。
[10]在溯及既往增加权利的立法方面,最高法院已经在美国诉卡尔顿案中有了开创性的解释。
而美国诉温斯达公司(United States v. Winstar Corp)案则在限制国会制定溯及既往法律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
最高法院以7∶2的表决结果宣布国会制定的《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加强法案》无效,因为该法没有规定对取消优惠的补偿。
如果政府运用职权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它就必须补偿所有那些被政府立法行为不恰当侵害的人。
从美国最高法院晚近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溯及增加权利的民事立法在美国司法界和学界几乎没有任何争议;新的法律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同时规定给予补偿,这样的溯及既往立法有可能引起争议,但是最高法院对此持支持态度。
然而,美国国会2012
年3月通过的《1930年关税法案》修正案不仅有可能损害到涉案当事人先前的利益,而且也没有明确的补偿规定,这样的溯及既往立法能否经得起实践的检验,人们将拭目以待。
作者:胡加祥来源:求是学刊2016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