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禁止溯及既往立法规定的司法实践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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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禁止溯及既往立法规定的司法实践与法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9款禁止国会通过的溯及既往法学法律是仅限于刑事法律,还是也包括民事法律?宪法对此语焉不详。自从联邦最高法院1798年在考尔德夫妇诉波尔夫妇案中将此规定解释为仅限于刑事法律之后,美国司法界和学界在此问题上的争议就一直没有停止过。2012年3月6日,美国国会对《1930年关税法案》作了修正,将反补贴法溯及适用于2006年11月20日以来的所有相关案件。这一溯及既往立法再一次将这个历史悬案摆在人们面前。从美国两百多年的司法实践和相关的宪法修正案来看,国会通过的溯及增加权利的法案几乎没有受到任何质疑;通过的溯及减损权利,但明确规定补偿的法案,虽然遭到一些人反对,但是分歧不是很大。然而像《1930年关税法案》修正案那样直接影响到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却没有补偿规定的溯及既往立法,无论是从宪法条文的解读来讲,还是从美国的司法实践来看,都是值得探讨的。

一、问题的提出1

美国国会于2012年3月6日通过了《1930年关税法案》修正案2,将其中的反补贴税条款适用至非市场经济国家。3修改反补贴法,这本身无可非议,任何一个国家都有权对自己的立法作出调整。然而值得关注的是修正案第二条规定,即:“《1930年关税法案》第701

节(f)项经过本修正案第一条增加内容后,适用于(1)自2006年11月20日起依照关税法案第七篇A小节启动的所有诉讼程序1;(2)由此导致的所有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行动;以及(3)在联邦法院提起的所有涉及上述第一段所指程序,第二段所指行动的民事、刑事诉讼程序以及其他程序。”因此,美国反补贴法今后不仅适用于像中国、越南这些被美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主体”的国家和地区2,还溯及既往适用于2006年11月20日以来的所有相关案件。由于中美之间的贸易纠纷,尤其是反倾销和反补贴纠纷,主要是从2006年开始的3,这项修正案的出台可谓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矛头就是指向中国。4

美国立法机构能否制定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法律,这需要从美国宪法的最初规定说起。宪法第一条第9款规定:“国会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或溯及既往的法律。”5第10款规定:“各州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溯及既往的法案和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6然而,国会不得通过的溯及既往法律是仅限于刑事法律,还是也包括民事法律?宪法对此语焉不详。自从联邦最高法院1798年审理考尔德夫妇诉波尔夫妇(Calder et Wife v. Bull et Wife)一案时将此规定解释为仅限于刑事法律之后7,美国司法界和学界在此问题上的争议就一直没有停止过。8

尽管约瑟夫·斯托里在其《美国宪法评注》一书中感叹道:“关于这个短语(溯及既往的法律——引者注)在州宪法以及合众国宪法中的

含义的意见和权威的潮流是一边倒的如此普遍,从它们被通过以后就是如此,以致现在认为它是一个未定问题是困难的。”[1](P408)然而无论是从宪法制定的历史背景来看,还是就宪法原始条文以及相关修正案的解读而言,认为禁止溯及既往法律的规定只适用于国会刑事立法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事实上,斯托里自己也承认:“溯及既往法律这个术语在广义上,包括所有回溯性的法律、或管辖、调整过往交易的法律,无论它们是民事或刑事的性质。不乏博学的人士以不算小的权威高度和推理力度,主张这种解释应是合众国宪法所使用的术语的含义。”[1](P408)

哈耶克在《自由的宪章》一书中写道:“有些具有威慑力的措施尽管在市民社会是无法避免的,但是可以通过要求这些措施的内容符合公众事先了解的规则而得以减少威慑程度。如果公众了解这些规则,他们可以将自己的行为建立在规则之上,从而减少规则执行的负面影响。”[2](P345)哈耶克认为,并不是所有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都能满足“真实的法律”(true law)所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件:普适性(generality)、稳定性(certainty)和平等性(equality)。他强调,真实的法律给人们提供了具有普适性且降低强制性的规则,没有满足上述三个要件的法律会招致公众的反抗。要让法律为公众知晓并具有稳定性,一个必备条件就是禁止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2](P321-335)

二、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一)考尔德夫妇诉波尔夫妇案:区别适用宪法规定的肇始源头

考尔德夫妇通过康涅狄格州一家遗嘱检验法庭的裁决,依据遗嘱获得了部分财产的所有权。该裁决同时规定,当事人对裁决内容不得上诉。1然而裁决作出不久,康涅狄格州立法机构通过了一部具有溯及效力的法律。该法律直接导致之前遗嘱检验法庭作出的裁决无效,并规定当事人对法庭裁决享有听证和上诉的权利。本案的另一方当事人波尔夫妇遂将这一纠纷再次提交遗嘱检验法庭。在重新审理此案之后,法庭改变了原先的立场,转而支持波尔夫妇的诉求。考尔德夫妇以康涅狄格州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具有溯及效力,违反联邦宪法第一条第10款为由,将这一案件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驳回了考尔德夫妇的上诉,认为宪法禁止溯及既往法律的规定只适用于刑事立法,不包括民事立法。主审此案的蔡斯(Samuel Chase)法官指出,宪法第一条第10款同时明确禁止另外两类立法:(1)各州不得制定允许用金银币以外的任何东西作为偿还债务法定货币的法律;(2)不得通过任何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蔡斯法官认为,如果禁止溯及既往立法的规定是适用于所有民事法律,那么,同一条款再

特别规定偿债支付的法定货币和保护契约免受损害的内容就是多余的。一同审理此案的帕特森(Paterson)法官和艾尔德尔(Iredell)法官同意蔡斯法官的上述观点。帕特森法官认为,宪法专门列举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这意味着宪法制定者意图将禁止范围限于惩罚犯罪以及影响交易稳定的法律。艾尔德尔法官也认为,禁止溯及既往法律的宪法规定不针对一般民事案件,它只是针对影响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2

差不多两百年之后,类似的问题被再一次提到最高法院。1992年审理的通用汽车公司诉埃弗特·罗曼(General Motors Corp v. Evert Romein)一案涉及密歇根州立法机构通过的一部保障劳工福利的法律是否违宪。该法律要求通用、福特等汽车公司向工人支付一定金额作为对工人以往福利的补偿。这一立法导致密歇根州高等法院先前作出的一项裁决无效,因为该裁决在解释密歇根州工人补偿条例时认为,福利支付的规定不具有溯及效力。通用公司和福特公司认为,新的保障劳工福利法律具有契约性质,不得具有溯及效力,因而提起上诉。

如果最高法院此前没有审理过考尔德夫妇诉波尔夫妇案,那么这起案件也许就比较容易裁定,至少争议事实还是很清楚的。一般情况下,福利是工人与企业签订的用工合同内容之一。此案涉及的法律具有溯及效力,按照宪法规定,似乎应该被禁止。然而最高法院却认为,本案中的劳资双方没有明确协商过福利待遇,不存在违反宪法有关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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