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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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
国家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梧州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
许明西
办公电话: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一章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及安全标准
学习要点:
掌握安全生产方针相关知识
熟练掌握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相关的
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1、《安全生产法》(P1—2)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P2)
(2)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
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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