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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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护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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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在老年人参观、 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有优厚的待遇和 照顾。兰州市60周岁(必须对年对月)以上老年人可办理老年 乘车证,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敬老卡,以每月免费“充 次”180次,一年一充,超次后按老年卡标准计费。
此外,在老人以上七项合法权益受侵害后,老年人想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打官司)。法院受理后,按照规定应 预交诉讼费用,如因老年人却有困难的,可以凭当地村、镇、 街道的证明申请缓交、减交甚至免交诉讼费。如果老年人需 要获得律师帮助的,又没能力支付律师费用的,老年人可以 向当地村民委员会、镇司法所、市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为 老年人免费指定律师(即请律师不用付钱)。
疑 问??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在子女未成年时,父 亲或母亲对子女未尽过抚养义务,导致子女成年后、不愿意对父 母承担赡养义务的事例。大家都认为“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是否还可以要求自己的子女尽赡养责 任?
在此,为大家讲述一个发生在上海的案例(该案例曾在 电视台报道过):
1、子女不但在经济上要供养父母、帮助父母,而且在生活上 也要照料父母,并且在精神上要安慰父母。如果子女只是给付了赡 养费,这仅仅是履行了一部分的赡养义务;
2、子女对生病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并且应当对生病的 父母予以护理;
3、子女应该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不得强迫父母迁居到条件 低劣的房屋内,对父母自有的房屋,子女还有予以维修的义务。
一个父亲缺乏家庭责任心,年轻时,吃、喝、嫖、赌样 样都会,所挣的钱多数用于自己的开销,很少拿回家里。后 年老无依,起诉到法院要求子女赡养自己。最后,法官说服 了五个子女,看在血缘关系上,谅解已经是风烛残年的老人, 由五个子女每人每月负担父亲100元作为生活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讲话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讲话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讲话稿深圳市芳草地社工中心--------司法社工杨振亮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世界上唯一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增长最快(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平均每年以3%的速度持续增长,80岁以上高龄老人以年均5%的速度递增)的国家之一,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

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

我国在1999年已成为老年型的国家(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

有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已经达到1.67亿,其中80岁以上的老人达1899万,而且这些数字还在快速增长。

根据科学测算,全世界60岁以上人口的占比将翻倍,从11%增长至22%。

预计在同一时期内,60岁及以上老人的绝对数量将从6.05亿增长到20亿。

本世纪中叶,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4.4亿左右,约占亚洲老年人口总数的36%,占世界老年人口总数的22.3%。

因此,对于不断繁衍的人类社会而言,重视和关心老年人,在任何时候都是一个古老而又沉重的话题。

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2000年至2050年之间,根据卫生部的统计,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超过1.8亿,而且每年还以500万-800万的数量不断增加,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慢性疾病问题、医疗保健以及老年生活质量等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挑战。

我们国家已经呈现未富先老时代。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绝大多数老年人受到了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得到了较好的照应和赡养。

然而,家庭的小型化、独生子女的普及化,使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变为"小皇帝"和几代人的中心,尊老、敬老、养老观念也就越来越淡漠,因而在一些地区、一些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在人口老龄化已成大势的情形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尤其是以法律为盾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乃至杜绝此类事情的出现已显得越来越重要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识讲座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识讲座

(3)老年人的配偶 ;
(4)其他依法负 有赡养义务的人 (如:子女全部死 亡的老年人的成年 孙子女、外孙子 女。 )。
2)、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具体权益?
总的讲,赡养人对老年人有经济上供 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 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问题:在生活中,有一种情况,在子 女未成年时,父母当中有一方对子女未尽 过抚养义务。于是,子女长大成年后,不 愿意对这一方(父或母)承担赡养义务。 那么,父或母这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子女履 行赡养义务呢?
目录
第一章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背景 第二章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 救济途径与几点建议
第一章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的立法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成员中, 老年人群体的比重越来越大,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已远远不能适应当下的社 会生活,频频出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日益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因此说, 通过完善立法,保障老年人权益成为一项紧迫任务。具体讲,主要有以下三 方面背景:
第二章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的主要内容
首先,明确“老年人”的概念。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 的公民。
其次,了解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益有哪些:
从国家和社会获得 物质帮助的权利;
参与社会发展和共 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
每年农历九月 初九为老年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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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社会服务和社 会优待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 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5)、社会优待
(1)对常住在本地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2)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 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精)PPT教学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精)PPT教学课件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为生活困难的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 额。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 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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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国家和社 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 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 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 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 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 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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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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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 1日起施行。
9Leabharlann 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 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 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 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演讲稿-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 精品

演讲稿-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 精品

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
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主要的就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另外还有《宪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刑法》等,这些法律中都有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已经十几年过去了,在实施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于2019年进行了修订,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9年7月1日生效。

下面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兼顾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主要讲解两个问题一、老年人享有哪些权利,二、老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途径。

一老年人享有的权利
对于这个问题,先弄清楚一个基础性的概念,什么是法律上的老年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60岁以上的公民是老年人。

根据法律规定,老年人拥有的权益有7项之多,因为时间关系,今天主要讲解三种权利受赡养权,财产权,婚姻自由。

一受赡养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本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也就是说,赡养人对老年人的赡养是无条件的。

1、赡养人
法律规定中的赡养人,主要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但也包括另外一些有赡养义务的人。

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四类亲属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一是老年人的配偶;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三是老年人的弟妹;四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般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当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老年人成年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就有赡养的义务。

老人普法演讲稿

老人普法演讲稿

老人普法演讲稿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些关于老年普法知识的演讲。

老年普法教育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不仅关乎老年人自身的权益保护,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老年人的普法知识普及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首先,我想和大家谈谈老年人的法律权益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的法律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我们要意识到,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享有和其他公民一样的权益和义务。

因此,我们应该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和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多关心老年人,多和他们交流沟通,帮助他们解决法律问题,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其次,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些老年人常见的法律问题。

比如,在家庭财产继承方面,老年人经常会遇到子女不孝、财产被侵占等问题。

在医疗保健方面,老年人可能会遇到医疗保险报销问题、医疗纠纷等。

在消费维权方面,老年人可能会遇到虚假广告、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

因此,我们要引导老年人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避免因不懂法律而受到侵害。

最后,我想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老年人普法教育的路径和方法。

老年人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我们可以通过开展老年人法律知识讲座、发放法律宣传资料、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点等方式,提高老年人的法律素养。

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新媒体手段,让老年人更便捷地获取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总之,老年人普法教育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老年人的普法知识普及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让老年人在晚年生活中享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温暖。

谢谢大家!。

老年人权益保障讲课稿(讲课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讲课稿(讲课稿)

退休职工权益保障宣讲资料————授课人龚剑斌大家(上、下午)好:我国第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至今颁布已有15年了,十几年来,立法部门和政府机构以《宪法》为依据,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努力构建围绕老年人养老、医疗、生活和照料服务、权益维护、精神文化等方面的老龄政策法规体系,使得老龄事业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得以在法律的保护下蓬勃开展,大量的维权和有效的执法事实,一方面保障了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强调要加强道德和法制建设,进一步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风尚,掀起学习老年法,宣传老年法的热潮。

在全社会宣传敬老养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提高全体全民的道德素质,调解家庭关系,促进和谐,老少共荣,是全社会充分了解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家庭,社会和单位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增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为老年人服务的意识,要求全社会增强这方面的意识,(我们)作为老年人,更应该知道,自己的哪些权利应该受到保护和不许侵犯。

下面我就以案释法,让大家了解到,法就在我们的身边,要具有维护权利的意识。

1.婚姻家庭与继承(1)常回家看看是子女义务?背景:70多岁的王奶奶有一儿三女,均已成家立业。

老两口上了年纪后,儿女们一直不定期地给他们赡养费,有时还会带他们到公园里散散心。

可是最近几年,王奶奶的几个儿女都推说工作太忙,很少再回家探望老人,就连去年春节、中秋节儿女们也都没有回家。

这变化让王奶奶老俩口十分伤心。

“要说不孝顺,儿女们并没少给我们赡养费,可他们就是不愿常回家看看。

我们这心里空落啊!”王奶奶逢人便说。

邻居劝她说,精神赡养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给了钱,他们就尽到了责任,其他的事不能强求。

”王奶奶心里也认同邻居的说法,但长期见不到儿女的她,孤独感日益加重。

赡养老人,子女当真可以只给钱了事?说法: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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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年老的继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
2、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2.1、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包括: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的老年人,赡养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费,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的承包田,赡养人有义务耕种,并照顾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2.3、 处分财产的多种方式
老年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不仅仅是指将财产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父母也有权将自己的财产捐赠给国家、赠送给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人等的权利。作为子女或亲属是不能干涉父母对财产的处分权,也不得强行夺取老年人的财物。如果子女想方设法只想取得老人的财产,有时候可能发生其他的不愉快。
案例3、某老人有5个子女,但作为父亲的他年轻时缺乏家庭责任心,吃、喝、嫖、赌样样都会,所挣的钱多数用于自己的开销,很少拿回家里用于家庭生活。后来他老了,子女都拒绝赡养。法官说服了五个子女,看在血缘关系上,谅解已经是风烛残年的老人,由五个子女每人每月负担父亲100元作为生活费。
案例4、有一位父亲因为犯罪被判刑入狱十几年,在孩子小时候几乎就没有尽过做父亲的义务,结果父亲从监狱出来后,一贫如洗,身体也虚弱不堪。这种情况下子女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依然存在,并且受法律保护。如果父亲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支持父亲的诉求。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人。” 遗嘱的种类共有五种:
① 公证遗嘱:指的是生前立下遗嘱后、并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的遗嘱。
② 自书遗嘱:指的是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并且注明书写遗嘱的年份,写明年、月、日。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法赡养义务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法赡养义务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法赡养义务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中包括了赡养义务的相关内容。

赡养义务是指成年子女对年迈、无劳动能力或者有劳动能力但无生活来源的父母承担的抚养、扶助、照料的责任。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为父母提供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照料,维护父母的生活权益。

赡养义务的范围包括日常生活、精神慰藉、医疗保健等方面。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意愿和决定,尽力满足父母的合理需求。

如果父母有病需要治疗,子女应当及时提供医疗帮助;如果父母有心理上的需求,子女应当给予关心和安慰。

此外,子女还应当为父母提供充足的生活资金,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一些子女对于赡养义务的履行存在着不尽责的情况。

一方面,一些子女忽视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缺乏关心和照顾,甚至对父母进行虐待。

另一方面,一些子女因为经济负担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赡养义务,导致父母的生活陷入困境。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约束。

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可以由老年人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并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于虐待老年人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法律的保障,社会各界也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老年人赡养义务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开展社会调查等方式,增强公众对于赡养义务的认识和重视,促进社会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共识。

同时,政府也应当加大对于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力度,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减轻子女的经济负担,同时也给予子女更多的赡养责任。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法赡养义务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

子女有义务对父母履行赡养责任,给予他们生活上和精神上的关怀和照顾。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于赡养义务的宣传和教育,促进社会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共识,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社会保障之老年人权益保障

社会保障之老年人权益保障

社会保障之老年人权益保障1. 引言1.1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性老年人是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成员,他们积累了丰富的社会经验和智慧,为社会贡献了一生的心血。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责任和道德的表现。

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不仅是对老年人自身尊严和权利的尊重,更是社会对老年人的尊重和关怀的体现。

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资源,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就能够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发挥自己的作用,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老年人权益的保障还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老年人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他们将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安全,从而更加愿意与社会和谐相处,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老年人的权益受到保障,也将增强老年人的生活幸福感和社会归属感,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需要。

只有重视老年人的权益,才能建设一个更加和谐、稳定和发展的社会。

只有尊重老年人的权利,才能让老年人在晚年享有应有的尊严和幸福。

为此,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为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和关爱。

【2000字】2. 正文2.1 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发展。

我国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和完善。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政府开展了一系列的福利公益活动,但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老年人的保障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开始建立并完善了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

199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确立了老年人社会保障的法律地位。

此后,我国相继建立了老年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障制度、福利服务体系等,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帮助。

我国还不断完善老年人权益维护机制,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为我国老年人的保障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动员会议讲话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动员会议讲话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动员会议讲话稿同志们: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X年工作要点和议题安排计划,今年3月至8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我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专题执法检查。

经主任会议研究,今天召开全市执法检查动员会议,主要任务是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我市深入贯彻实施,确保执法检查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下面,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对本次执法检查工作讲三点意见: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执法检查重要意义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每年的工作重点之一。

今年,常委会决定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既是按照法律要求履行监督职责,又是紧密结合海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推进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繁荣文明幸福新海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开展执法检查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

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到人民群众利益的实现和维护。

开展执法检查是强化执法监督,保障法律实施,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手段。

执法部门担负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职责,要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正确认识开展执法检查是改进工作,推进依法治理的重要抓手,要把接受监督与推动工作有机统一起来,以高度责任感积极投入执法检查工作。

(二)开展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责,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遵守和执行的职责。

《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老年人权益保护讲稿[法治讲座](精简版)

老年人权益保护讲稿[法治讲座](精简版)

老年人权益保护讲稿[法治讲座]老年人权益保护讲稿[法治讲座]一、侵害老年人权利的(一)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专家指出:直接占有老年人的现金、房产、存折、债券、股票、抚恤金等,近年来侵占老年人财产的趋势。

面对“赖账”的不肖晚辈,老年人该如何保护?前不久,上海市闸北法院判处了一例侵占老人存款的案例。

判决许某还其母吴老太钱款4.1万元。

几年前,75岁的吴老太回安徽老家居住。

临行前,女儿许某说想帮她保管其在上海的银行存折、邮政储蓄存折和身份证,以免老人不小心丢失。

想想有理,老人便同意了。

没想到仅过了几天,许某就取出本息挪作他用。

老人去年才知道这件事,催要了近一年,女儿拖着不还,直到引出这场官司。

(案例1、2)在子女直接侵害老年人财产的案件中,75%的老年人未向子女要借据,就子女赖账有恃无恐,老年人的官司手中借条而取证艰难。

今年7月,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不赡养继父,又怕无法继承财产,儿子竟鼓动86岁的老母亲与生活了40余年的继父离婚”的案件——孙老太太早年丧夫,独自拉扯4个孩子生活,后来组建了新家庭。

新夫赵某聪明手巧,靠在外做些小生意养活了9口之家。

数十年了,7个子女都长大成人且成家另过。

劳累了一辈子的老两口在卸下了抚养重担后,本应安度晚年。

可是,子女们怕将来得房屋财产,和媳妇们一撮合,竟威逼86岁的老母亲到法庭起诉继父,要求与已生活了近半个世纪的老伴儿离婚并分割财产。

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对这群儿女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广州市南方社会调查事务所的调查显示:在老年人再婚时并未子女支持的家庭中,“外来者”的权利往往不被。

以往的矛盾多在赡养问题上,近年来老年人再婚群体的又了新的问题。

例如,一方老人生病住院,子女们将“新老伴”挡在病房外,连起码的“探视权”都被剥夺;又如,子女故意将本可以调和的孩子教育、生活习惯等琐碎矛盾激化,表面上“不反对”老人再婚,却使再婚老人得同居探望的权利;再比如上面提到的王女士连“悼念权”都被剥夺。

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
尊敬的领导、各位老年朋友:
大家好!
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给大家做一次普法宣传讲座,今天我将为大家讲解的主题是“老
年人权益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权益保障变得越来越重要。

老年人是社
会的智慧库,他们为社会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应当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首先,我们要知道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性。

老年人的权益包括生活权、健康权、人
格尊严权、社会保障权等。

老年人的生活权是指老年人有权获得基本的生活条件和必
需品,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

健康权是指老年人有权获得医疗保健服务,保持身心健康。

人格尊严权是指老年人有权享受与其尊严相称的待遇和尊重。

社会保障权是指老
年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制度的权益,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其次,我们要知道如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

其次,要加强普法宣传,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和权益意识。

第三,要加强执法力度,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第四,要加强社会关怀,为
老年人提供社会支持和帮助。

最后,每一个人都是老年人的未来。

我们每个人都要关注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尊
重老年人,关爱老年人。

只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老年人权益的真正保障。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为老年人的权益保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谢谢大家!。

完善养老服务演讲稿范文

完善养老服务演讲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如何完善养老服务。

在我国,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养老服务问题日益凸显。

作为一名关注老年人福祉的演讲者,我深感责任重大。

在此,我愿就如何完善养老服务谈几点看法。

首先,我们要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保障老年人权益、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

为此,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完善政策法规。

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2.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三位一体的养老服务体系。

在居家养老方面,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服务;在社区养老方面,充分发挥社区资源优势,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体娱乐、心理咨询等服务;在机构养老方面,提高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

3. 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

养老护理员是养老服务的关键环节。

我们要加大养老护理员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

其次,我们要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老年人不仅需要物质上的照顾,更需要精神上的关爱。

为此,我们要:1. 加强老年人心理健康教育。

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高老年人心理健康意识,引导他们正确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挫折。

2. 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

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如书画、音乐、舞蹈等,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

3. 加强家庭养老支持。

倡导子女多陪伴父母,关心老年人的精神生活,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最后,我们要倡导全社会共同关爱老年人。

养老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家庭共同努力。

我们要:1. 加强舆论宣传。

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宣传养老服务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对养老服务的关注和支持。

2. 鼓励志愿服务。

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心理疏导等服务,传递社会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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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稿老年人法律知识法讲稿陈茵台湾师范大学教授曾仕强对易经——第八讲卦有何用的讲解,对“子曰:吾十又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

”这句话有了一些新的认识。

吾十又五而志——意思是说人应该在十五岁左右的时候确定自己以后有做什么而去努力学习与行动,三十而立——意思是人在三十岁左右的时候应该确定自己做人处事的原则,在这个基础上去做事,四十而不惑——人到了四十岁左右对自己在做什么、该做什么有一个清晰的目标,没有迷惑。

五十而知天命——到了五十就懂的自己现在的处境等都是自己以前所做事情的结果,而不是自己的命运的安排。

六十而耳顺——六十岁了对待周围的事情不要用自己的观念去理解,不要对新事物、新观念觉得都不符合自己行为。

七十二从心所欲——七十岁了就顺应自己的意愿去做事情了。

今天,我想给大家讲讲我们有关老年人的一些合法权益,以及老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问题。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

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

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

我国制定该部法律的宗旨在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的权利。

现在将老年人的七大项权利,阐述如下:一、老年人享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老年人可以对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

常见的情况是自己名下的房产以分家析家的形式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

侵犯老年人对财产处分权的事例仍时有所见。

比如一位老人患病请子女交手术费,却被子女要求以更改遗嘱、交出房产作为交换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父母将自己财产以立下协议或遗嘱的形式分给多个子女后,结果部分子女却认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已经年老体弱的父母。

80岁的黄老伯有3个儿子、1个女儿。

5年前老伴过世后,黄老伯的身体每况愈下,就轮流在几个孩子家生活。

黄老伯不想一直再“流动”下去,于是就和最小的女儿商议,在小女儿家安度晚年,把房子留给小女儿。

没想到,房子过户给女儿后,女儿以种种理由阻止父亲住在家中,一心想把父亲送进养老院。

而3个儿女未尽过抚养义务,导致子女成年后、不愿意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事例。

大家都认为“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是否还可以要求自己的子女尽赡养责任?在此,为大家讲述一个发生在上海的案例(该案例曾在电视台报道过):1、但父亲缺乏家庭责任心,吃、喝、嫖、赌样样都会,所挣的钱多数用于自己的开销,很少拿回家里。

法官又说服了五个子女,看在血缘关系上,谅解已经是风烛残年的老人,由五个子女每人每月负担父亲100元作为生活费。

2、一名父亲在两个孩子都还年幼时(一个3岁、另一个5岁),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父亲在监狱服刑时,人民法院判决两个子女对父亲承担赡养责任。

以上两个案例说明:只要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抚养或赡养的权利义务也就就存在,即使父母因种种原因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是也不影响其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

父母的过错不能成为免除子女赡养责任的理由。

同样,子女也不能以“父母分家不公平”为借口、而拒绝赡养父母;子女也不能以“与父母断绝关系”、或“放弃继承权”等为借口,而拒绝履行赡养父母。

农村中,我们有时会听到某户人家、父母与儿子之间签订了一份书面的“父子脱离关系的协议”,即父母同意儿子不承担赡养责任,儿子同意不继承父母的财产。

事实上,这样的协议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因为法律规定,权利可以自愿放弃,但法定的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

法律允许儿子放弃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但不允许儿子逃避赡养父母的义务。

而且,父母与儿子之间的血缘关系是脱离不了的。

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男女平等,出嫁的女儿一方面对自己的父母负有赡养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有协助丈夫赡养自己公公婆婆的义务。

三、老年人享有再婚自由的权利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而且,法律条款还明确规定: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消除,即父母离婚或再婚后,子女对父母仍然负有赡养的法定义务。

四、老年人享有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我们国家为了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还对老年人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在公共设施中建设适合老年人锻炼和活动的配套健身设施。

像今天我们坎东村村民委员会组织的这次为老年人专门讲授有关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知识,也是我们人民政府对老年人表示关爱的一种体现。

我们岳阳市里还有“老年大学”,有兴趣的可以到老年大学继续接受教育。

五、老年人享有社会关爱的权利具体权利有以下五方面:1、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农村的老年人,已经丧失劳动力、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子女和其他扶养人的,由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

”(即成为“五保户”)2、老年人患病,本人和其子女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或救济。

3、国家建立和保障老年人的医疗保险制度,并且规定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治疗时、予以优先。

有条件的地方,还开展对老年人义诊、巡回医疗等服务。

4、老年人享有自行决定到老年福利院、老年公寓去居住的权利。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在老年人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有优厚的待遇和照顾。

六、老年人享有司法援助的权利老年人由于年老体弱,有些行动不便,有些视力、听力、口头表达能力较差,有的老年人没有文化,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老人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后,老年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向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打官司)。

法院受理后,按照规定原告要预交诉讼费用,但是如果老年人缴纳诉讼费却有困难的,可以凭当地村、镇的证明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

如果老年人需要获得律师帮助的,但又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律师费用的,老年人可以向当地村民委员会、镇司法所、市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为老年人免费指定律师(即请律师不用付钱)。

七、老年人在生前对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有立遗嘱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人。

”遗嘱的种类共有五种:①公证遗嘱:就是生前立下遗嘱后、并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的遗嘱。

②自书遗嘱:就是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并且注明书写遗嘱的年份,写明年、月、日。

③代书遗嘱:就是自己请他人代笔书写遗嘱。

但是,立“代书遗嘱”是要具备条件的:委托他人代笔写遗嘱的,应该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立遗嘱的时间,并且由代笔人、在场见证人、遗嘱人共同签名。

④录音遗嘱:但录音遗嘱中要明确说明立遗嘱的时间,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⑤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一般是指在病情严重危急生命之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但口头遗嘱是五种遗嘱中效力最低的遗嘱。

因此,我国《继承法》规定,在立遗嘱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为无效。

如果公民在生前立有多份遗嘱的,而遗嘱内容存在相互抵触的,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另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时间虽然都在公证遗嘱之后的,但仍然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因为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此外,继承遗产是有法律程序的。

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常见的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一)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专家指出:直接占有老年人的现金、房产、存折、债券、股票、抚恤金等,成为近年来侵占老年人财产的一种趋势。

面对“赖账”的不肖晚辈,老年人该如何保护自己?在子女直接侵害老年人财产的案件中,75%以上的老年人未向子女要借据,这样就造成子女赖账有恃无恐,老年人的官司因为手中没有借条而取证艰难。

老年人对子女应该多一点戒备之心,应该增强对一些借口和欺骗行为的识别能力。

借款行为发生时不打借条是老年人的致命弱点,这看起来是对家庭成员的信任,但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生存法则。

(二)对老年人人身权利的侵害受长期封建思想影响,继父、继母的权利在许多人心里常被忽视。

社会学家指出,这种痼疾在现代社会中已总体减少,但是因为现代社会竞争的加剧、生活压力的增加,反而在局部出现了冲突加剧的现象,老年人必须警惕。

(三)常被遗忘的“精神赡养权”近年来,老年人维权又出现了一种新鲜事:一些晚辈虽然付给老人一定的赡养费,但是有意孤立老人的生活环境,长期不探视老人,使老人处在一种孤独、凄凉的境地。

一些老人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要为自己争取“新”的权利。

今年5月,北京市92岁的刘老太太咬破手指按下一枚血手印,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儿子告上朝阳法庭。

老人伤心欲绝地说:儿子过得很好,收入很高,但是同在北京生活,却整整13年没有看望过她了。

刘太太的老伴已经过世,家住东城的儿子曾经长期拖欠老人赡养费。

后来经过居委会出面调解,儿子吴某才勉强同意恢复对老人的赡养。

但是,心中不快的吴某却再也没来看过老母,时有时无的赡养费也是通过邮局寄送。

老人得到了微薄的赡养费,却陷入了深深的孤独中,有一次生病在家躺了7天竟没有人管。

(四)其他侵害老年人权益的问题有些患有严重精神疾病、长期慢性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有子女把他们当作一种包袱推向社会。

他们的维权之路更加艰难。

老年人法律维权典型案例案例一:“托老”也需明确约定73岁刘大爷日前将所住养老院诉至法院,原因是养老院对其人身伤害。

原来,刘大爷喜好喝酒,今年3月的一天,刘大爷酗酒归来,养老院嫌其扰乱环境,强行让其上床睡觉,结果导致手腕及背部软组织挫伤。

法官认为,养老院应采取妥善方式避免发生意外,判决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

分析:老年人或家属要与养老院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对养老院应履行何种程度的看护义务要有明确约定,不能只达成口头协议。

这样,老年人出了意外或受到伤害,双方就有明确责任。

案例二:立遗嘱别侵害弱者权益郑女士夫妇育有一女,又于早年收养一男孩郭某。

今年1月,60岁的郭某车祸重伤立下遗嘱,将个人全部财产归其子继承,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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