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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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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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
王沥平 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
【 摘 要】 民事权利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 , 并由公力救济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 固然公力救济有着较高权 威 性 , 但其效率低、 周 期长等弊端也较明显 。 在崇尚多元化争端解决模式的现代社会 , 私力救济的生存空间 , 客观上不同程度得到了拓展 , 在社会架构 中 也 实 际 发 挥 了 不 可替代的作用 。 本文通过对民事权利私力救济概念的理解 , 以及私力救济存在正当性的分析 , 对私力救济进行粗浅的探讨 , 力求 整 体 上 能 更 好 理 解 私力救济 。 【 关键词 】 私力救济 正当性 局限 改进 是民事 领 域 至 关 重 要 的 一 个 问 题 。 我 们 所 处 的 时 代 是 民事权利 , 权利的时代 , 权利与每一 个 社 会 主 体 都 息 息 相 关 , 没 有 权 利, 公民与法 人就难以存在 。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 利 , 有权利必有救济, 无法获得法律 保护的权利是没有任何 生 命 力 的 。 因 此 , 对民事权利进行救济就成了 私力救济伴随着历 史 与 人 性 与 生 俱 来 , 是人们解决纠 应有之义 。 其中 , 纷时最本能的反应 , 任何人都不 能 无 视 于 它 在 定 纷 止 争 中 的 作 用。虽 然法治 倡 导 的 是 一 种 普 适 主 义 的 理 性 规 则 秩 序 , 但是事实上, 在纠纷解 无论多么发达的公力救济都无法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 绝大多 决领域 , 数民间纠纷的解决仍然是通过私力救济的手段 。 民事关系系平等主体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本能地会使当事人之 唯有矛盾难以平等协商时, 才 间选择 私 力 救 济 的 方 式 解 决 双 方 的 矛 盾 , 有明显诉诸国家法律武 器 之 必 要 。 因 此 , 认真地研究私力救济存在的 并对其加以正确的认识, 使之成为公力救济必要的补充和重要的 基础 , 支撑力 量 , 对构建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 促进法秩序的确立和和谐社会 的生成有重大意义 。 私力救济的能力也是有 限 的, 或自主解决通常是最合理的选择 。 然 而 , 一旦没有进行私力救济 的 条 件 或 无 法 达 到 预 期 结 果 , 当事人往往就不 得不求助于更为正式的社会救济或公力救济 。
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正当性探析 二 、 私力救济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 , 被称之为它的存在是一种原始的,
赤裸裸的人类恶的本性体现 , 就好比 一 匹 脱 缰 的 野 马 , 驰骋在法与规则 之外 , 很难被驯服 。 虽然它 被 视 为 不 文 明 、 落 后 的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却在 利用了几 千 年 , 且 在 文 明 日 益 发 达 的 今 天, 私力救济的 文明国家存在 、 有必要来探究私力救济的正当性问题 。 作用日益显得重要 。 因此 , 理论基石 — 社会契约论 。私 力 救 济 的 正 当 性 源 于 自 然 法 学 说 中 1. 的社会契约论 。 他们主张天赋人权 , 认为人民才是权力的主体, 政府只 其权力的行使 基 于 人 民 授 权 。 在 自 然 状 态 中 , 人人 是自然法的执行者 , 拥有自由平等的自然权 利 , 因此人民有权利为维护自己的自然权利而 这导致 反抗 。 基于人们体力智力 平 等 使 其 拥 有 同 等 的 互 相 毁 灭 能 力 , 每个人对暴死于他人的猜忌 。 但仅凭 一 己 之 力 在 很 多 种 情 况 下 不 能 抵 御他人非友善的侵袭 , 因此人们订立 社 会 契 约 建 立 国 家 , 自愿交出属于 产生政府 , 以此 寻 求 更 强 大 的 权 力 的 保 护 。 但 人 类 自己的一部分权利 , 的权利是天赋的 , 国家 政 府 亦 不 具 绝 对 权 。 法 律 是 基 于 社 会 成 员 协 商 的契约 , 而非主权者强加的命令 , 守法 的 道 德 基 础 在 于 人 民 是 契 约 当 事 自愿履行遵守法律 ( 即自己的意 愿) 的 义 务。 这 就 为 私 力 救 济 奠 定 人, 了理论上的基石 。 根据社会契约论 , 人 民 的 私 力 救 济 权 实 际 上 是 一 直 存 在 的。只 是 在进入法制社会后 , 当国家存在治理 不 当 或 缺 失 的 地 方 , 人民选择运用 再到禁止, 又大量 私力自行救济 。 这也是私力救济现 象 从 盛 行 到 限 制 , 出现的原因 。 在早期社会 , 缺 乏 国 家 和 法 律 的 约 束, 人 民 任 凭 内 心, 对 “ 。 后 随 着 国 家 的 建 立, 侵害自己权利的人 “ 以 牙 还 牙” 以眼还 眼” 统治 私 者为维护秩序限制人们 行 使 这 种 权 利 。 而 到 了 法 制 社 会 建 立 初 期 , 随着社 会 生 活 的 复 杂 多 变 , 出现了许多国 力救济更被严格禁止 。 但是 , 家无法掌控的情况 , 随之出现 法 律 制 度 的 不 足 和 救 济 渠 道 的 缺 失。笔 者认为 , 私力救 济 现 象 的 大 量 出 现 , 一方面是人民行使自然权利的体 另一方面反映了国家的制度缺失 , 这也印证了社会契约论的观点 。 现, 人文基础 — 社会 理 性 。 与 此 同 时 , 私力救济的存在是基于人性 2. 的需要 。 许多的私力救济 都 来 源 于 一 时 冲 动 , 人的天性中根本需要之 一就是进行自我保护 , 私力救济的产生与生物自保和复仇本能密切相 关 。 这种自保和报复在生 物 界 广 泛 存 在 , 人类受侵犯时本能会激发抗 争, 这是生存竞争的基 本 需 要 。 因 而 私 力 救 济 必 然 与 人 类 社 会 相 伴 而 生 。 现今 , 以公力救济为特 征 的 法 治 社 会 须 抑 制 人 性 冲 动 , 但 是, 复仇 仍被看作是法律制度构建的起源 。 仅 仅 出 现 一 个 作 为 符 号 的 公 权 力 并 不足以自动且完全消除 那 种 产 生 报 复 冲 动 的 生 物 性 本 能 , 通过公力实 现救济与依靠私力实现 权 利 对 比 , 私力救济更能满足当事人的自我实 。 现感和平息愤恨情绪 。 这在古代的中国更为常见 , 如“ 伸冤 ” 和“ 报仇 ” 出于人的社会理性 , 人们解决纠纷 的 思 维 是 典 型 的 实 用 主 义 , 首先 考虑的就是实效性 , 即哪 种 救 济 手 段 投 入 少、 见 效 最 快。“ 成本效益分 析” 也印证了这一点 。 个 人 行 为 将 会 因 未 来 可 预 测 的 成 本 收 益 的 变 化 而随时作出反应 。 成本一收益的比较 和 对 效 率 的 追 求 使 人 们 更 自 然 的 选择了私力救济 。 人们耗费不起大 量 的 诉 讼 成 本 和 周 期 成 本 。 前 者 是 为诉讼行为所消耗的人力 、 物 力、 时 间 等 资 源 总 和, 而且是不断追加的 “ 。 而私力救济 的 成 本 则 较 为 简 单 , 成本群 ” 付 出 时 间 也 无 需 固 定。 二 者比较起来 , 私力救济在成本维度上 代 价 低 廉 , 在纠纷解决后果维度上 3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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