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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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四条【条件保障】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从人员、用房、设备等方 面保障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条件,将污染源监 督性监测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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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 说明:
• 具体监测内容(如火电厂汞的监测、采样点的设置、监 测项目等)未做规定,在每年的监测工作要点和监测工 作方案等中明确。
• 监测频次为做具体要求,也在每年的国家监测方案中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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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第七条【进入企业要求】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在进行污染源监 督性监测工作时,须出示有效证件进入 排污单位依法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需要进入军队或保密单位进行监测的, 应事先通知被监测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 第九条【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情况】
环境监测机构在现场采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具备监测条 件,环境监测机构可不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记录原因并及时向同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一)被监测单位拒绝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进入的; ✓ (二)被监测单位的排污口、采样平台不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规 定,无法保证监测人员人身安全及正常开展监测的; ✓ (三)被监测单位的污染物不外排,并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 ✓ (四)全年停产等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需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永久性关停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省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 (五)其他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情况。.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3年发布)
【法规标题】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3年发布)【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文字号】环办函[2013]501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3-05-07【生效时间】2013-05-07【关键词】环境认证督查【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三章信息公开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企业自行监测分为自承担监测和委托监测。
自承担监测,是指企业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的自行监测;委托监测,是指企业委托其它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的自行监测。
第三条【条件保障】企业应当保障开展自行监测的人员、场所、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监测方案】企业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项目、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等。
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装机总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向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12.12•【字号】〔2013〕114号•【施行日期】201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主动公开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同时,规范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我厅统一组织建立了“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和“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发布平台”(以下简称“两个平台”)。
为高效、规范地使用两个平台,建立和完善我省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各地要及时、主动地将企业的用户名和登陆初始密码告知辖区内各企业,并通知各企业登陆“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发布平台”(http://222.143.24.250:97),登陆后,先修改初始密码,再参照发布平台的在线帮助,按要求操作、录入信息并及时发布。
各企业的用户名和登陆初始密码,将发至各地监测工作用电子信箱。
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制定印发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并要求承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机构,依据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完成监督性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性监测报告上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2013年7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3〕81号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该《办法》分总则、监测计划与实施、监测结果的报送、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附则6章27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文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执行日期2014 年1 月1 日起目的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负责解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目录.1文件发布.2文件全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文件发布编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18•【文号】环办[2010]116号•【施行日期】2010.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09年7月以来,各地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积极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以下简称“有效性审核”)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是,目前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建设管理、监督考核和数据使用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如设备安装、验收和联网进度滞后,有效性审核工作尚未开展等。
为了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责任,要依据《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监督考核;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环办〔2010〕25号)核发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
同时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也要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有效性审核工作。
二、各地要以日常现场监督考核方式为主,结合不定期考核监督、用户满意度评价等多种方式严格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运营市场,对设备不能满足认证产品质量要求的,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营不达标的,对协助排污企业弄虚作假的设备供应商、社会化运营商予以通报,并实施严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责令退出市场。
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
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3]81号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3]272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3〕272号)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各区县环保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为进一步完善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履行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推动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根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号)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发〔2013〕14号)文件精神,现将本市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基本要求通知如下:一、自行监测基本要求(一)企业应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项目、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等内容。
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二)企业应每年编制上年度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备。
年度报告具体形式见附件二。
(三)企业自行监测分为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手工监测可自承担也可委托第三方监测。
1. 企业以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监测频次为24小时连续监测。
自动监测设备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护。
环保部第31号令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12•【文号】环发[2013]74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规范和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污染源环境信息的权益,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有了明显进步,但仍不同程度存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是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全面、客观、及时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认真做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二、着力抓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总结现有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信息的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平台等多方面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一)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各级环保部门是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主管单位,应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开其直接制作的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系统(企业用户)-用户手册V1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系统用户手册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2014年1月目录1 引言 (4)1.1 编写目的 (4)1.2 背景 (4)1.3 硬件设备 (4)客户端硬件要求 (4)网络要求 (4)1.4 支持软件 (4)客户端软件环境 (4)2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系统 (5)2.1 功能分类 (5)2.2 打算工作 (5)2.3 功能 (6)登录页面 (6)首页 (6)企业设置 (7)企业基础信息 (7)查看企业基础信息 (8)编辑企业基础信息 (8)添加监测点位 (10)编辑监测点位 (10)添加污染物 (10)编辑污染物 (12)发布策略管理 (12)信息公开 (13)未公开自动监测数据审核 (13)发布自动监测数据 (14)补录自动监测数据 (14)录入异样缘由 (14)编辑异样缘由 (15)批量录入异样缘由 (15)已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查询 (16)单条数据置回 (17)批量置回数据 (17)查看数据异样缘由 (17)手工监测数据发布 (17)添加手工监测数据 (18)发布手工监测数据 (19)删除手工监测数据 (19)编辑手工监测数据 (19)已发布手工监测数据查询 (19)厂界噪声数据发布 (20)添加噪声监测数据 (20)发布噪声监测数据 (21)删除噪声监测数据 (21)修改噪声监测数据 (21)已发布厂界噪声数据查询 (22)企业未监测缘由管理 (23)查询企业未开展自行监测缘由: (23)添加企业未开展自行监测缘由: (23)发布企业未开展自行监测缘由: (24)置回待发企业未开展自行监测缘由: (24)2.3删除企业未开展自行监测缘由: (24)修改待发企业未开展自行监测缘由: (24)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管理 (24)查询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25)添加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25)发布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26)置回待发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26)查看上传的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26)编辑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26)企业监测年度报告管理 (26)查询企业监测年度报告: (27)添加企业监测年度报告: (27)编辑企业监测年度报告: (27)发布企业监测年度报告: (28)置回待发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28)企业考核 (28)3 留意事项 (30)1引言1.1 编写目的用户手册是运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系统”的第一手资料,内容涵盖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系统”的运用方法和操作步骤,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帮助操作人员驾驭该系统的运用方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要求及信息
第九条
• 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实行 “一票否 决”制。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 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 审批,撤消国家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 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 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由监察机关会同环 保部门依照减排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通 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 •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 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 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周边空气质量监测
– 排污口上下游水质监测
– 周边土壤质量监测 – 地下水水质监测
– 噪声监测
• 生产过程监控监测
监测指标的确定原则:
依据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企业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以及环境管理部门的要求来确定 需要开展监测的各项指标。 企业应在监测方案中明确需开展监测的各项指标,并说明监 测指标是如何来确定的,排放标准规定了哪些指标,环评报告及 批复规定了哪些指标,环境管理部门从管理角度考虑,另外提出 了哪些要求监测的指标等。
• 第十一条【委托监测】
• 大家的意见主要包括两类意见:
• 一是,NGO组织和许多社会机构提出,企业自行监测应
由企业或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来进行,环境监测机构
既行使监督企业的职权,就不可再接受企业自行监测 委托,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 二是,有人提出,目前社会检测机构不健全,企业无 监测能力,企业该如何开展自行监测,委托何机构开
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任务的有资质的县级环境监测机
构、本区域以外的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等开展委托监
测。
•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
• 第十二条【监测记录】
• 自行监测记录包含监测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
环发〔2009〕88号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通知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附件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条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
试行-北京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附件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3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
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装机总容量 30 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自行监测内容应当包括:(一)水污染物排放监测;(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三)厂界噪声监测;(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有要求的,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对其排放的特征污染物的监测。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并安装统一的标识牌。
— 4 —第八条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九条【自行监测的方法】排污单位自行监 测可以采用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 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 测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相应的自动监 测设备。
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十条【手工监测的条件】排污单位采用手工监测 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经依 法检定合格的监测、检验等专业设备(特殊设备除 外)、设施; (三)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 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上岗证》的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符合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条【环保部门监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应当定期组织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监测仪器、 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结果评价】污染源监测结果根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现行有效的排放(控 制)标准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监测数据共享】各级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污染源 监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环保部门及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违纪处理】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二)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污染源监测报告 的; (三)伪造、篡改或者授意他人伪造、篡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的; (五)未按规定向排污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 ,或者对外公布不实污染源监测信息的; (六)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考核不合格继续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解读(1)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年度报告。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适时公布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 标准、污染严重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
• 第十八条【公开方式】 地市级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通过部门官方 网站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 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和未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原因,信 息至少在网站保存一年。 鼓励地市级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报纸、广 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污染源监督性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 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解读
编制组 2013年9月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第三章 监测结果的报送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主要内容
监测全过程
解释单位、实施时间 环保部门、监测机构的 监督与管理、对企业的 管理、公众监督 公开内容、方式、时限 四、信息公开 数据审核、数据信息报 送、错误处理、数据库 管理与共享 监测计划方案、内容 、实施、质量控制、 协作配合机制 目的依据、适用范 围及定义、责任分 工、条件保障
第四章 信息公开
• 第十七条【公开内容】 污染源监测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本级及下级完成的国家重点监 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包括:污染源名称、所在地、监测点位 名称、监测日期、监测指标名称、监测指标浓度、排放标准限值、按 监测指标评价结论; (二)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原因。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 第五条【监测计划和方案】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并按照环境管理工作需求组织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和 专项计划。
环保税篇-环境信息公开篇-公众参与篇-环保督察检查篇-环境管理体系篇
环保税篇-环境信息公开篇-公众参与篇-环保督察检查篇-环境管理体系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2.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3.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4.总汞属于第二类水污染物。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5.企业同一废水排放口分别排放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的,环保税只征收一项。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6.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后,无需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1.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____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____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 [单选题] *A.三、三B.五、三(正确答案)C.三、五D.五、五2.环境保护税按____计算,按____申报缴纳。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____申报缴纳。
() [单选题] *A.月、季、年B.月、月、年C.季、年、次D.月、季、次(正确答案)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优先使用____方法和顺序计算环保税。
() [单选题] *A.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数据(正确答案)B.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C.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D.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行监测数据4.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的污染当量值为____千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实施细则
附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实施细则重点检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包括六个方面内容,即:自行监测方案完整性、自行监测方案合理性、排污口规范化、自行监测规范性、监测结果公开完整性、监测结果公开及时性。
1、自行监测方案完整性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
2、自行监测方案合理性重点关注自行监测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主要检查企业监测点位是否齐全、监测频次是否足够、监测指标是否全面、执行排放标准及限值是否正确、监测方法是否合规。
3、排污口规范化排污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的规定,应有足够大的采样平台能保障监测人员的人身安全,也便于监测人员采样监测,其中废气采样禁止布设直爬梯。
4、自行监测的规范性重点关注企业对自行监测方案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包含监测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关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各类原始记录内容是否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等。
5、监测结果公布完整性重点关注自行监测方案的公开情况和相关监测结果公开的完整性。
相关监测结果(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名称、污染物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和去向);企业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未监测原因是否公开。
6、监测结果公布及时性手工监测结果应于监测完成后(监测报告生成日期)的次日公开;自动监测结果应实时公开(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每2小时一次,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每1小时一次);应能够查询历史数据并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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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附件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第三章 监测结果的报送第四章 信息公开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其他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第三条【任务分工】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负责收集、填报、传输和核对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编制监测信息、监测报告等。
第四条【条件保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从人员、用房、设备、经费等方面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第五条【监测计划和方案】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照环境管理工作需求组织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发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第六条【监测内容】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排污单位排放状况、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性监测。
第七条【进入企业要求】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在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时,须出示有效证件进入排污单位依法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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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其他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不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开展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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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负责收集、填报、传输和核对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编制监测信息、监测报告等。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从人员、用房、设备等方面保障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条件,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第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照环境管理工作需求组织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发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第六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开展监督性监测。
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在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时,须出示有效证件进入排污单位依法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需要进入军队或保密单位进行监测的,应事先通知被监测单位的主管部门。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为被监测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八条 现场采样时,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填写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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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表、污染源和监测点位示意图等原始监测记录,并由被监测单位签字确认。
被监测单位对样品采集过程有异议的,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原始监测记录上记录异议内容,并由被监测单位签字确认。
如被监测单位拒绝签字,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在原始监测记录上注明。
第九条 环境监测机构在现场采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具备监测条件,环境监测机构可不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记录原因并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一)被监测单位拒绝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进入的;
(二)被监测单位的排污口、采样平台不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无法保证监测人员人身安全及正常开展监测的;
(三)被监测单位的污染物不外排,并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
(四)全年停产等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需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永久性关停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五)其他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情况。
第十条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采集、保存、运输、分析监测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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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
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向环境执法机构提供污染源排放数据,环境执法机构及时向环境监测机构提供企业污染物不外排、企业停产或永久性关停等信息。
第三章 监测结果的报送
第十二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有关规范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执行三级审核制度。
环境监测机构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行政干预。
第十三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完成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性监测报告报送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未开展监督性监测企业名单及未监测原因等信息。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和未开展监督性监测企业信息等相关资料按规定时间报送至上级环境监测机构。
一个季度内开展多次监督性监测的,应上报全部监测数据,不得选择性报送监测数据。
第十四条 环境监测机构编写辖区内污染源排放状况报告、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提取辖区内超标企业名单及超标信息形成污染源监测信息,按规定时间报送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
环境监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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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机构按季度汇总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污染源及排污口,逐一说明未监测原因,报送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监测机构。
第十五条 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对于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报送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发现污染源基础属性数据、执行标准、监测数据填报录入等错误,应责成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核实,变更后重新上报。
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将变更前后的监测数据及对变更要求的处理意见一并报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监测数据变更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和维护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污染源监测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本级及下级完成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
公开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包括:污染源名称、所在地、监测点位名称、监测日期、监测指标名称、监测指标浓度、排放标
准限值、按监测指标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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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原因;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年度报告。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适时公布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污染严重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
第十八条 地市级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和未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原因,信息至少在网站保存一年。
鼓励地市级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
第十九条 地市级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获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行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污染源监测工作计划的情况、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的情况、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条件保障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执行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执行情况、完成辖区内污染源监测工作任务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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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监测质量核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相关规定开展监督性监测的;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公布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或公布虚假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的;
(三)故意延报监测结果或报告的;
(四)伪造、篡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
(五)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公布。
第二十四条 被监测单位有第九条(一)、(二)款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测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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