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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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一、引言孕产期保健是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孕产妇和胎儿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组织管理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本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培训和评价等工作。

3.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确保母婴安全。

三、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1. 孕前保健:提供孕前咨询、生育指导、婚前医学检查等服务,促进健康生育。

2. 孕期保健:开展孕期定期检查、胎儿监护、孕期营养指导、孕期心理辅导等服务,确保母婴健康。

3. 分娩期保健:提供安全、科学的分娩服务,保障母婴安全。

4. 产后保健:开展产后访视、产后康复、母乳喂养指导等服务,促进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

四、孕产期保健工作流程1. 孕前咨询:对准备怀孕的夫妇进行健康状况评估、生育指导、遗传咨询等。

2. 孕期管理:建立孕产妇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

3. 分娩期管理:制定分娩计划,提供分娩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4. 产后访视:对产妇和新生儿进行访视,评估产后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产后康复和育儿指导。

五、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范要求,制定本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加强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3.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4. 孕产期保健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孕产妇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六、质量控制与监督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控制与监督体系,定期对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医疗保健机构孕产期保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剖宫产术。
• 2 . 积极预防产后出血。
• (1 )对有产后出血危险因素的孕产妇,应当做好防治产 后出血的准备,必要时及早转诊。
• (2 )胎儿娩出后应当立即使用缩宫素,并准确测量出血 量。 • (3 )正确、积极处理胎盘娩出,仔细检查胎盘、胎膜、 产道,严密观察子宫收缩情况。 • (4 )产妇需在分娩室内观察2 小时,由专人监测生命体 征、宫缩及阴道出血情况。 • (5 )发生产后出血时,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处理, 严格执行产后出血的抢救常规及流程。若无处理能力,应 当及时会诊或转诊。
•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 (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 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 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 务、产后访视、产后4 2 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 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
• (二)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 报有关报表。 • (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 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
• 3 . 积极预防产褥感染。 • (1 )助产过程中须严格无菌操作。进行产包、产 妇外阴、接生者手和手臂、新生儿脐带的消毒。 • (2 )对有可能发生产褥感染的产妇要合理应用抗 生素,做好产褥期卫生指导。
• 4 . 积极预防新生儿窒息。 • (1 )产程中密切监护胎儿,及时发现胎儿窘迫,并及时
• 4 . 快速评估孕妇健康、胎儿生长发育及宫内安危情况;
筛查有无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以及胎儿有无宫内窘迫;
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影响阴道分娩的因素;接诊的医疗保健 机构根据职责及服务能力,判断能否承担相应处理与抢救, 及时决定是否转诊。 • 5 . 及早识别和诊治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加强对高危产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42与评价。

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七)提供与本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1.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的健康教育,动员督促怀孕妇女于孕12周前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定期接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42天健康检查。

协助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孕产妇管理,做好产后访视。

2.负责收集辖区内妇女妊娠、婴儿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的有关数据,定期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

3.按时参加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专业培训,汇报孕产妇管理工作情况,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部分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的全程系列保健服务。

一、孕前保健孕前保健是指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以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目。

1次),为每位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卡(册),将孕妇纳入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

(2)详细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生育史、避孕史、个人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

孕妇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

孕妇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

孕妇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孕妇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以确保孕妇在孕期及产后能够得到适当的关怀和保健服务。

该流程将帮助医护人员和孕妇本人了解并遵守相应的规范,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孕妇的健康和安全。

2. 孕妇保健流程2.1 孕前保健在怀孕之前,孕妇应通过以下步骤进行综合的身体检查和保健准备:- 检查体质和健康状况,包括身高、体重、疾病史等。

- 咨询专业医生,了解个人的怀孕风险和注意事项。

- 进行常规的妇科检查和相应的疫苗接种。

2.2 孕期保健孕期是孕妇最需要关注和保护自身健康的时期。

以下是孕期保健的基本步骤:- 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以监测胎儿的成长和母体的健康状况。

- 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适当的体重管理和饮食调整。

- 定期锻炼,适量进行合适的体育活动,以保持健康状态。

- 定期咨询专业医生,及时解答疑问和处理问题。

- 避免接触有害物质,如烟草、酒精、药物等。

- 定期进行孕妇心理健康评估和咨询。

2.3 产后保健在孕期结束后,孕妇需要特别关注产后的身体恢复和心理调适。

以下是产后保健的基本步骤:- 进行产后复查,检查产妇的身体恢复情况和胎儿健康发展情况。

- 保持良好的饮食和休息惯,以促进身体的恢复和调整。

- 建立合理的母乳喂养计划,并遵循相关的母乳喂养指导。

- 定期进行产后身体康复锻炼,以恢复身体机能。

- 定期咨询专业医生,寻求相关问题的解答和指导。

3. 孕妇保健规范为了提供一流的孕妇保健服务,以下规范应被遵守:- 所有医护人员都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孕妇保健的最新知识和技能。

- 孕妇保健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执行,确保保密和隐私权。

- 为孕妇提供全面、准确和及时的信息,包括健康教育和咨询。

- 监测和报告孕妇的重要健康指标和结果,以及任何异常情况。

- 孕妇保健服务应以孕妇的利益为中心,尊重和理解她们的需求和意愿。

4. 总结本文档提供了一套孕妇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以指导医护人员和孕妇本人在孕期和产后的保健工作。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定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定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本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各级各类保健机构的孕产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与评价;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承担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对专业人员进行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教材。

(六)做好辖区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保健机构汇报工作情况,同时对辖区机构进行反馈。

(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一)遵循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

(二)按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要求填报有关报表。

(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定,主动提供死亡孕产妇、围产儿的相关资料。

(四)接受卫生部门委托的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标准〔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方法。

•孕产期保健是国家为公民提供的,以保障母婴平安为目的根本公共卫生效劳。

孕产期保健应当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一局部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定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标准实施细那么,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定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本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效劳进行监督,处分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各级各类保健机构的孕产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与评价;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承当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对专业人员进行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定健康教育方案,开发适宜教材。

〔六〕做好辖区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保健机构汇报工作情况,同时对辖区机构进行反应。

〔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效劳。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一〕遵循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诊疗指南、技术标准,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效劳。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

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

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篇一: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危重孕产妇抢救报告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工作方针: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发展思路:目标上移、重心下移、工作前移目的:保障母婴安全孕产期保健服务的目的+提高孕产妇的自我保健意识+保障妊娠过程的正常进展+早发现、早干预妊娠风险+帮助产妇安全分娩,危急时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救治+产后母亲顺利康复、婴儿健康成长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指——妊娠至产后42天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妊娠风险预警分类+绿色(正常孕妇)+黄色+橙色+红色+紫色红色预警1.严重心脏病变心功能III-IV级、中度以上肺动脉高压(≥50mmHg),右向左分流型先心,严重心律失常,风湿热活动期,各类心肌病等2.胸廓或脊柱严重畸形3.呼吸系统疾病:如哮喘反复发作、肺纤维化等伴严重肺功能不全4.急性、亚急性肝衰竭,慢加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肝硬化失代偿、妊娠期急性脂肪肝5.急、慢性肾脏疾病伴严重高血压、蛋白尿、肾功能不全(肌酐>177umol/L)6.糖尿病并发肾病V级、严重心血管病、增生性视网膜病变或玻璃体出血,甲亢危象等内分泌疾病7.严重的血液系统疾病,如再障、重度血小板减少(<5×10/L)或进行性下降、极重度贫血(≤Hb30g/L)、白血病等8.严重的免疫系统疾病:如SLE(活动期)、重症IgA肾病等9.精神病急性期10.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11.其他严重内、外科疾病橙色预警1.心脏病变较严重:心功能I-II级,心肌炎后遗症,心律失常需药物治疗2.胸廓畸形、哮喘等伴轻度肺功能不全3.慢性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肌酐133-177umol/L)4.需用药物治疗控制的内分泌疾病,如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5.血小板减少(PLT50-100×109/L)并伴有出血倾向,重度贫血(31-60g/L)6.原因不明的肝功能异常7.癫痫8.病情稳定自身免疫性疾病,如SLE静止期、干燥综合征等9.智力障碍10.妊娠期并发症:三胎妊娠,Rh血型不合可能,疤痕子宫伴中央性前臵胎盘、可疑胎盘植入,重度子痫前期等11.其他黄色预警1.心肌炎后遗症、心律失常等心脏病变,目前无症状、无需药物治疗,心功能正常2.哮喘等呼吸系统疾病,肺功能正常,孕期未发病3.肾脏疾病,目前病情稳定,肾功能正常4.肝炎病毒携带(表面抗原阳性,肝功能正常)5.病情稳定、无需药物治疗的内分泌疾病,如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6.血小板减少(PLT50-100×109/L)但无出血倾向,中度贫血(61-90g/L)7.精神病缓解期8.尖锐湿疣、淋病等性传播疾病9.基本情况:年龄≥35岁或≤16岁,BMI≥24或≤18.5,生殖道畸形,骨盆狭小,不良孕产史,疤痕子宫,子宫肌瘤或卵巢囊肿≥5cm10.妊娠并发症:双胎妊娠、先兆早产,胎儿宫内生长受限,ABO血型不合可能,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胎膜早破,羊水过少,羊水过多,≥36周胎位不正,前臵胎盘(除外橙色已列入的前臵胎盘种类)11.其他紫色预警+所有妊娠合并传染性疾病——如HIV、梅毒、肺结核、肝炎等妊娠风险预警评估报告+产科初诊首诊孕妇均应根据《妊娠风险预警评估分类表》进行首次妊娠预警风险评估分类+“红色预警”——1个工作日内上报+“橙色预警”——3个工作日内上报+其他颜色预警——7个工作日内上报+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由副主任及以上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

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二)孕期保健
4、监测高危妊娠,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尤其是 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进行评分并专案管理,必 要时转诊、会诊,并及时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 及反馈通知单》(见附件3)
5、卫生指导:提供营养及心理保健指导;提倡适量 运动;积极纠正贫血、补充铁、钙。
(二)孕期保健
• 【妊娠晚期】 • 目的:监测胎儿生长发育,及早发现母、胎并发
⑤卫生指导:提供母乳喂养、营养及心理保健、避孕方法指 导;告知应及时就医的异常症状和体征;督促产后42天母 子健康检查。
(四)产褥期保健
●新生儿访视 ①了解出生、喂养、大小便等情况。 ②观察精神状态、吸吮、哭声、肤色、脐部、臀部
及四肢活动等,注意皮肤黄染出现时间及程度, 有无感染,检查脐部有无出血、渗出物及其性状 、局部红肿,查看臀部有无尿布疹等。 ③全身体检:听心肺,测量体温、体重和身长等, 发现出生缺陷和其他异常情况应做好登记、报告 与管理 ④提供新生儿喂养、护理等保健指导,提倡新生儿 抚触及被动体操。 ⑤落实计划免疫接种时间及地点。
(二)孕期保健
3、对所有的妊娠进行评估(高危妊娠评分表见 附件2),发现高危因素,在产前保健卡或门 诊病历上标识,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以明确 是否继续妊娠。及早发现妊娠合并症,及时治 疗。对患有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 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 止妊娠的医学意见。有疑问者上转,追踪管理 结果。
(四)产褥期保健
④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出生后3~7天即可进行首 次初筛:未通过者,出生后42天应进行一次复筛 。对复筛未通过者应转诊到听力筛查中心进行听 力学诊断及干预。 ⑤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疾病筛查,并及 时向家长反馈筛查结果,协助新生儿疾病筛查中 心对筛查阳性患儿进行召回确诊。 ⑥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做好出生缺陷的诊断与报告 ,并做好登记,按时填报《出生缺陷儿卡》及《 围产儿季报表》。 ⑦提供新生儿健康保健咨询、指导,做好基础免疫 预防接种工作。

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2020/8/12
• (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内科 、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 组,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 (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辖区村、 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举行专业培训,并指 导工作。负责对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进行接 生员的接生技术指导。
• 1.初诊。 • (1)确定妊娠和孕周,为每位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卡(
册),将孕妇纳入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 • (2)详细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
、生育史、避孕史、个人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 等。 • (3)测量身高、体重及血压,进行全身体格检查。 • (4)孕早期进行盆腔检查。孕中期或孕晚期初诊者,应 当进行阴道检查,同时进行产科检查。
2020/8/12
•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 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
,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
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2020/8/12
• (二)孕期检查次数。孕期应当至少检查5次。其中孕早 期至少进行1次,孕中期至少2次(建议分别在孕16-20周 、孕21-24周各进行1次),孕晚期至少2次(其中至少在 孕36周后进行1次),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
2020/8/12
• (三)初诊和复诊内容。依据孕妇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 期检查的时机,孕期保健分为初诊和复诊。
• (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孕产期的保健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在孕产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保障和辅助作用。

下面是我对孕产期保健工作的一些规范,希望能提供您一些参考。

一、孕妇的饮食保健1.合理搭配膳食,保证营养的摄入。

应多食用富含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的食物,如鱼、瘦肉、奶制品、新鲜水果和蔬菜等。

2.避免生食、半生食品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摄入,如生肉、生鱼片、生蛋黄等。

3.控制食盐的摄入量,避免高盐饮食对孕妇和胎儿的影响。

4.饮食宜清淡,少油糖和辛辣刺激的食物。

二、孕妇的休息保健1.保证充足的睡眠时间,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8小时。

2.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避免过度劳累和精神紧张。

3.多进行适当的运动,如散步、瑜伽等,有助于锻炼肌肉和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三、孕妇的心理保健1.鼓励孕妇与家人、朋友进行交流,分享自己的感受和情绪。

2.提供积极的心理支持和安慰,保持乐观的态度。

3.避免情绪波动和压力过大的情况,保持平和的心态。

四、孕妇的体检保健1.每月进行一次孕妇体检,及时了解孕妇和胎儿的健康状况。

2.定期进行妇产科检查,包括血压、体重、尿常规等的检查。

3.注意孕期的风险因素和并发症的预防,如妊娠糖尿病、妊娠高血压等。

五、孕妇的环境保健1.保持室内空气的流通,避免二手烟和有害气体的污染。

2.远离有辐射、噪音和震动的环境。

3.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如有害化学品、重金属等。

六、孕妇的药物保健1.在孕妇需要使用药物时,应咨询医生并按医嘱使用。

2.避免自行购买和使用药物,避免对胎儿造成不良影响。

以上就是我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建议,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孕妇的健康对胎儿的发育和双方的幸福都有重要影响,希望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孕期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

孕期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

孕期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为规范妇保门诊孕产妇系统管理,提高医疗保健质量,杜绝安全隐患,特制定如下孕期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

一、对怀孕孕妇做到早发现、早确诊。

二、对所有的孕产妇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进行孕产妇管理系统管理。

三、对早孕孕妇进行早期卫生保健知识的指导,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逐步优生筛查。

四、对发现高危因素或异常症状的孕妇及时随诊、指导,并列入高危孕妇个案管理。

五、孕期检查时间:孕早期12周之前、孕20周、24周、28周、32周、36周、37周、38周、39周、40周。

城市孕妇至少8次以上,农村孕妇5次以上,高危孕妇应酌情增加产检次数。

孕产妇系统管理流程:一、接诊前来就诊的人员,询问末次月经,确定是否宫腔妊娠。

二、确定妊娠后,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三、检查内容1、孕早期(孕12周内)①详细询问病史:包括既往史、孕产史、家族史、遗传病史等,推算预产期。

做好孕早期健康教育。

②体格检查:包括测身高、体重、血压等内科检查、妇科检查、骨盆测量。

③辅助检查:血常规、血型、尿常规、乙肝表面抗原、肝功能检查、B超、HIV抗体检测等,必要时作宫颈涂片、尿糖检测。

④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因素评分,实行分级管理。

⑤逐项填写《孕产妇保健手册》并提出医学建议,预约检查时间。

2、孕中期(孕13~28周)①询问胎动情况及孕妇健康状况②产科检查:血压、体重、宫高、腹围、胎方位、胎心率、胎动、有无浮肿。

③辅助检查:定期复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必要时作产筛查与诊断及其他检查。

④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因素评分,实行分级管理。

⑤做好孕中期健康教育。

3、孕晚期(孕28周至分娩前)①产科检查:血压、体重、宫高、腹围、胎心率、胎方位、先露、是否衔接,注意有无浮肿,孕34周开始,每周一次胎心监护,确保胎儿宫内安全。

②辅助检查:定期复查尿常规、血常规、肝功能、B超。

③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因素评分,实行分级管理。

④做好孕晚期健康教育。

孕期保健科工作制度

孕期保健科工作制度

孕期保健科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1.1 目的: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孕产妇的生活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制度,确保孕期保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进行。

1.2 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预防为主,实施全面、全程、连续的孕期保健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二、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2.1 组织机构:设立孕期保健科,负责孕期保健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

2.2 人员配备:配置专业的孕期保健医生、护士和助产士,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三、孕期保健服务内容3.1 孕期健康管理:建立孕产妇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了解孕妇和胎儿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

3.2 孕期营养指导:根据孕妇的年龄、体重、胎次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孕期营养方案,指导孕妇合理膳食,保证母婴营养。

3.3 孕期心理辅导:为孕妇提供心理支持,帮助她们应对孕期可能遇到的心理问题,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3.4 孕期运动指导:根据孕妇的身体状况,制定合适的运动计划,指导孕妇进行适度运动,促进胎儿健康发育。

3.5 孕期安全教育:加强孕妇的安全教育,预防孕期意外伤害,确保母婴安全。

3.6 分娩准备:为孕妇提供全面的分娩知识培训,指导孕妇进行分娩准备,提高自然分娩率。

3.7 产后康复:为产妇提供产后康复服务,包括母乳喂养指导、产后身体恢复等,促进产妇身心康复。

四、孕期保健工作流程4.1 孕期保健科根据孕妇的实际情况,制定孕期保健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4.2 孕期保健科工作人员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孕期保健服务,做好工作日志,记录服务内容和孕妇的反应。

4.3 孕期保健科定期对孕妇进行随访,了解孕妇和胎儿的健康状况,及时调整孕期保健措施。

4.4 孕期保健科对孕期保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孕期保健服务质量。

五、孕期保健工作制度保障5.1 政策支持:政府应加强对孕期保健工作的支持,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孕期保健工作的顺利进行。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规范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规范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孕产妇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条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術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七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第八条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包括:(一)孕前保健:提供孕前咨询、生育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

(二)孕期保健:提供孕期检查、胎儿监护、孕期营养指导、心理健康服务等。

(三)分娩期保健:提供安全、科学的分娩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四)产后保健:提供产后访视、产后康复、母乳喂养指导等服务。

第四章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需要,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水平。

第十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妇女儿童的自我保健意识。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孕妇的健康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孕产期的安全和健康,保障母婴的生命安全,建立合理的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是至关重要的。

二、孕产期保健管理(一)孕妇个人保健1. 合理饮食:孕妇应保证充足的营养摄入,均衡饮食。

多食用新鲜蔬菜、水果,适度摄入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

2. 维持适量活动:适度的运动可以提高孕妇的身体素质,促进胎儿和母体的健康发展。

但需要避免剧烈运动和过度劳累,遵循医生的指导。

3. 充足休息:孕妇应确保充分的睡眠和休息,尽量避免长时间站立,减轻腰椎和腿部的压力。

4. 避免有害物质:避免接触尼古丁、酒精、放射线、化学物质等对胎儿有害的物质。

(二)孕产期定期检查1. 孕妇应按时前往医院进行产前定期检查,包括妊娠高血压疾病筛查、糖尿病筛查、产前超声、产前检验等项目。

2. 定期检查有助于早期诊断和干预高风险妊娠,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安全。

3. 孕妇应密切配合医生的治疗和建议,定期进行产检,以及进行孕期防御接种。

(三)孕妇心理疏导1. 建立稳定的家庭和社会关系,提供良好的情感支持。

2. 孕妇应定期参加心理疏导课程,学会应对孕产期的情绪波动和压力。

3. 孕期应尽量避免大的心理冲突和生理紧张,营造轻松愉快的环境。

三、工作规范(一)孕妇工作安排1. 孕妇工作时间应合理安排,避免长时间连续工作,保证充足的休息。

2. 孕妇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长时间站立、剧烈运动等工作应特别注意,避免过度劳累。

(二)工作环境保障1. 孕妇工作场所应保持安静、整洁、通风良好,避免暴露在有害物质环境中。

2. 公司应提供符合孕妇需求的工作环境,配备合适的办公设施和座椅。

(三)产假安排1. 孕产期产假的安排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

2.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产假政策和机制,帮助孕妇顺利产假,减少产前和产后的工作压力。

四、总结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对于孕妇和胎儿的健康至关重要。

合理的饮食、定期的孕期检查、心理疏导等都能够提高孕妇的健康水平,确保胎儿的良好发展。

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

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

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
一、科学指导
1.孕前保健服务机构应提供科学的孕前保健知识,如合理饮食、生活方式、生育年龄选择等,指导孕妇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

2.为孕前准备的女性提供体检服务,检查身体状况,评估潜在风险,并针对有疾病或风险的女性进行科学的干预措施。

二、个性化服务
2.制定个性化的孕前保健计划,根据孕前准备情况和潜在风险,提供相应的干预措施和建议。

三、综合评估
1.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估,包括生活习惯、家庭环境、孕前健康状况等,以了解女性和胎儿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2.评估结果应为孕妇提供科学的建议和指导,帮助其增强自我保健能力,并减少孕前和孕期可能出现的风险。

四、健康干预
1.针对孕前存在的健康问题和风险,制定相应的干预措施,如疫苗接种、个体化的补充营养物质等。

2.提供心理辅导和支持,帮助孕前女性缓解焦虑、压力等心理问题,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五、宣传教育
1.积极开展孕前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大众对孕前保健的认识和重视。

六、与相关部门合作
1.与卫生、教育、社区等相关部门合作,加强孕前保健服务的全方位覆盖。

2.建立起孕前保健服务的联动机制,确保各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协调。

七、信息保密
1.绝对保密孕前保健服务接受者的个人信息,确保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

2.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和相关安全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以上是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的主要内容,服务机构和医务人员应按照这些规范进行工作,为孕前女性提供科学、规范、个性化的保健服务,以确保女性和胎儿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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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 (四)确定保健重点 • 根据妊娠不同时期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合并
症、并发症及胎儿发育等情况,确定孕期各阶 段保健重点
PPT早期】(妊娠12+6周前)
• 1.按照初诊要求进行问诊和检查。 • 2.进行保健指导,包括讲解孕期检查的内容和意义,给予
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 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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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 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
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
• 【孕中期】(妊娠13-27+6周) • 1.按照初诊或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 • 2.了解胎动出现时间,绘制妊娠图。 • 3.筛查胎儿畸形,对需要做产前诊断的孕妇应当及时转到
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
• 4.特殊辅助检查。 • (1)基本检查项目:妊娠16-24周超声筛查胎儿畸形。 • (2)建议检查项目:妊娠16-20周知情选择进行唐氏综合
营养、心理、卫生(包括口腔卫生等)和避免致畸因素的 指导,提供疾病预防知识,告知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及产前 诊断的意义和最佳时间等。 • 3.筛查孕期危险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并进行专案管理。 对有合并症、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诊治或转诊,必要时请专 科医生会诊,评估是否适于继续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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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 (2)胎儿娩出后应当立即使用缩宫素,并准确测量出血 量。
• (3)正确、积极处理胎盘娩出,仔细检查胎盘、胎膜、 产道,严密观察子宫收缩情况。
• (4)产妇需在分娩室内观察2小时,由专人监测生命体征、 宫缩及阴道出血情况。
• (5)发生产后出血时,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处理, 严格执行产后出血的抢救常规及流程。若无处理能力,应 当及时会诊或转诊。
• (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 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 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 务、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 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
• (二)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 报有关报表。
• 1.初诊。 • (1)确定妊娠和孕周,为每位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卡
(册),将孕妇纳入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 • (2)详细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
生育史、避孕史、个人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 • (3)测量身高、体重及血压,进行全身体格检查。 • (4)孕早期进行盆腔检查。孕中期或孕晚期初诊者,应
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 三、分娩期保健 • 分娩期应当对孕产妇的健康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
动态评估,加强对孕产妇与胎儿的全产程监护, 积极预防和处理分娩期并发症,及时诊治妊娠合 并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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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 (一)全面了解孕产妇情况。 • 1.接诊时详细询问孕期情况、既往史和生育史,进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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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 【孕晚期】(妊娠28周及以后) • 1.按照初诊或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 • 2.继续绘制妊娠图。妊娠36周前后估计胎儿体重,进行骨
盆测量,预测分娩方式,指导其选择分娩医疗保健机构。 • 3.特殊辅助检查。 • (1)基本检查项目:进行一次肝功能、肾功能复查。 • (2)建议检查项目:妊娠36周后进行胎心电子监护及超
•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的全程 系列保健服务。
• 一、孕前保健 • 孕前保健是指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以健康教育与咨询、
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系 列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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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 二、孕期保健
• 孕期保健是指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至临产前,为孕妇及 胎儿提供的系列保健服务。对妊娠应当作到早诊断、早 检查、早保健。尽早发现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及早干 预。开展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当进行阴道检查,同时进行产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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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 (5)辅助检查。 • 基本检查项目:血常规、血型、尿常规、阴道分泌物、肝
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艾滋病 病毒抗体检测。 • 建议检查项目:血糖测定、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沙眼衣 原体及淋球菌检测、心电图等。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辅 助检查项目。
声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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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 4.进行保健指导,包括孕妇自我监测胎动,纠正贫血,提 供营养、分娩前心理准备、临产先兆症状、提倡住院分娩 和自然分娩、婴儿喂养及新生儿护理等方面的指导。
• 5.筛查危险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应当专案管理,进行监测、 治疗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必要时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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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 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 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 重症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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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 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 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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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定西市中医微创高新 技术培训班开班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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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制定依据
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 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 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 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 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 (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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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发现产程异常并及时处理。无处理难产条件的医疗保健机 构应当及时予以转诊。 • (2)在胎儿娩出前严格掌握缩宫素应用指征,并正确使 用。 • (3)正确掌握剖宫产医学指征,严格限制非医学指征的 剖宫产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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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 2.积极预防产后出血。
• (1)对有产后出血危险因素的孕产妇,应当做好防治产 后出血的准备,必要时及早转诊。
• 2.负责收集辖区内妇女妊娠、婴儿出生、孕产妇死亡、围 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的有关数据,定期向乡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
• 3.按时参加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专业培训,汇报孕产妇管 理工作情况,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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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第二部分 孕产期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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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孕期保健内容。孕期保健内容包括:健康教育与咨 询指导、全身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及辅助检查。其中辅助 检查包括基本检查项目和建议检查项目。基本检查项目为 保证母婴安全基本的、必要的检查项目,建议检查项目根 据当地疾病流行状况及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各孕期保健要点提供其他特殊辅助检查项目。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 至产后42天的妇女 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 保健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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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第一部分 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
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
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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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 4.快速评估孕妇健康、胎儿生长发育及宫内安危情况;筛 查有无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以及胎儿有无宫内窘迫;综 合判断是否存在影响阴道分娩的因素;接诊的医疗保健机 构根据职责及服务能力,判断能否承担相应处理与抢救, 及时决定是否转诊。
• 5.及早识别和诊治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加强对高危产妇 的监护,密切监护产妇生命体征,及时诊治妊娠合并症, 必要时转诊或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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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 (二)进行保健指导。 • 1.产程中应当以产妇及胎儿为中心,提供全程生
理及心理支持、陪伴分娩等人性化服务。 • 2.鼓励阴道分娩,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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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 (三)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全产程监护。 • 1.及时识别和处理难产。 • (1)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正确绘制和应用产程图,尽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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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 2.复诊。 • (1)询问孕期健康状况,查阅孕期检查记录及辅助检查
结果。 • (2)进行体格检查、产科检查(体重、血压、宫高、胎
心、胎位等)。 • (3)每次复诊要进行血常规、尿常规检查,根据病情需
要适当增加辅助检查项目。 • (4)进行相应时期的孕期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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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辖区村、 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举行专业培训,并指 导工作。负责对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进行接 生员的接生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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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 (七)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 1.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的健康教育,动员督促怀孕妇女于孕 12周前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定期接 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42天健康检查。协助上级医 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孕产妇管理,做好产后访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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