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我国证券业发展的现状与改革
我国证券业发展的现状与改革摘要:在监管机构和证券行业各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证券业取得了今日相对繁荣的景象,但繁荣的背后,我们也不得不面对市场参与者鱼龙混杂、直接融资远低于间接融资额度、股指一路下挫等诸多问题。
本文从中国证券行业的发展与现状入手,探讨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必要性,以期发挥证券平台的直接融资作用,将市场过剩的流动性引导到实体经济中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矛盾。
关键词:证券业;现状;改革1987年我国首家证券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开门营业,截止2012 年年底,中国境内上市公司的数量已从两位数猛增至2500余家,股市规模也飙升至2万亿美元,占我国GDP比重更是达到60%左右,但繁荣市场的背后,我们也不得不面对市场参与者鱼龙混杂、直接融资远低于间接融资额度、股指一路下挫等诸多问题。
一、中国证券业的发展历程(一)初期高速发展后进入调整蛰伏时期1987年中国第一家证券公司设立后,我国相关监管部门非常重视,证券公司依托高速发展的证券市场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相关联的公司数量得到了极大增长。
君安证券(后来的国泰君安证券)、广发证券等通过不断融资扩股,资本金大多出现了几何级数的扩张,全国证券行业呈现欣欣向荣的一片大好局面。
到90年代中期,证券公司数量已接近百家,总资产规模接近千亿。
初期的高速发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商业银行大量设立证券营业部门和投资公司、证券代理行为较为混乱等情况。
为贯彻国家对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总体思路,1999年我国颁布实施了《证券法》,人民银行相应提前发布通知,要求商业银行撤销下属证券营业部。
国有企业减少持股、监管部门加大监督力度都促使证券行业进入调整时期,2000年刚过,各种因素的重叠影响终于实质性地传导到证券市场,股市开始一路下挫。
(二)规范发展后进入新机遇期经过三年多的股市暴跌,证券公司和股民都损失惨重,2005年国务院要求证监会、人民银行对整个证券行业进行严厉整顿。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不足及改善建议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研究—不足及改善建议内容提要:中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发展迅速,如今已成为中国经济中资源配置、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与完善等的重要工具。
但我们应认识到,中国的证券市场发展尚不充分,证券监管体制还不完善。
如何完善证券监管体制,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本文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个人在有关方面的调查,对中国证券监管体制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改善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证券监管体制是指从法律上明确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的机构及运作机制。
证券监管的职责与权力划分的方式和组织制度,是国家历史和国情的产物。
证券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是决定证券市场有序和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历史较短,尚未发展成熟,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与漏洞。
本文将探讨中国证券监管体制中的主要不足并提出改善建议。
一、中国现行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不足(一)证券法制建设亟待完善证券法制建设呈现明显的滞后性,且执法不严,监管不力。
证监会自成立以来,大力推进证券市场的市场化、国际化、法制化进程,陆续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对于强化市场管、规范市场运行产生了很好的效果。
但与市场的发展速度相比,己出台的法规因不能及时修正而丧失部分效力,法规之间缺乏配套与衔接,法规内容上的整体性和统一性程度偏低,许多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够,难免出现靠临时出台的政策来调整而导致较大的负面效应,造成监管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过高。
以《证券投资者保护条例》为例,近年来股民资金被盗取、股票被盗卖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如华安证券员工非法盗卖客户股票400多万元,给股民造成巨大损失,可是由于《证券投资者保护条例》自2007年初起草后迟迟未出台,没有相应确切的法律依据,法院不得不判定华安证券不需要为其员工盗卖客户股票担责。
这在股民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和恐慌,严重危害了股市的稳定。
立法是基础,执法更是关键。
仅以对违法短线交易的处罚来看,《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与上市公司有关联的“内部人”,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证券的发展历史1990年我国在上海、深圳创建证券交易所,时至今日已有30年。
伴随着30余年的发展和创新,我国证券市场取得了又好又快发发展(王国刚,2019)。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持续推进,中国证券市场强势的经济力量成功占据了国际市场的重要地位,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开放程度进一步增强,我国证券市场规模进一步显著扩大(王年咏,2005)。
主要表现为境外投资者转移资金到中国,并对中国证券市场进行资金投资(王叙华,2006)。
另外国内不少大型企业同样也在国外设立了投资机构(皮六一,2013),特别是我国已执行的改革开放政策下,不少企业试图进一步扩大海外投资市场。
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迎来全面发展的黄金时期(宋承国,2010)。
以港股为例,截至2018年12月31日,港股累计成交25.06万亿港元;2018年平均日成交1,014.3亿港元,与2017年同期相比上升27%(郭田勇,2018)。
香港市场上市公司共2315家,总市值299,094 亿港元(巴曙松,2014);主板标的1947只,总市值297,232.17亿港元,创业板391只,总市值1861.83亿港元(赵新江,2014)。
中资股1146只,占上市公司数量49.5%,占港股总市值67.5%。
H 股267 只,总市值59,420.1亿港元;红筹股164 只,总市值53,772.2 亿港元;中资民营股715只。
中资股总市值占比约为67.5%,中资股成交金额占总成交金额的79.1%(李蒲贤,2007)。
截止目前,港股总市值位列全球第六,国际化程度高交易品种多样,中资股占比高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董毅,2004)。
恒生指数于1964年由恒生银行创制,该指数通过前一个收盘指数经流通市值加权后得到,反应了香港股市重要行情(BM Ho,2001)。
该年指数设100点为基点,并选出33 家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成分股。
1985年,恒生指数以板块进行划分统计,衍生出恒生金融、恒生公用事业、恒生地产、以及恒生工商业指数。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前景分析毕业论文
目录摘要 (2)关键词 (2)1.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 (3)1.1我国证券市场的历程 (3)1.2我国证券机构产生与发展 (3)1.3我国证券个人投资的形成与发展 (4)2.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4)2.1证券市场体制不健全 (4)2.2股票种类繁多,股权割裂问题严重 (5)2.3证券市场规模有局限性 (5)2.4监管力量薄弱,法制建设滞后 (6)2.5证券市场的流动性不足 (6)2.6市场的潜规则 (6)2.7证券市场过度投机气氛严重 (6)3.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 (7)3.1证券市场一体化和市场化 (7)3.2加快立法制度、健全证券市场体系 (7)3.3证券市场部分品种风险加大,机会增加 (8)3.4资本市场将日益走向成熟稳定 (8)3.5扩大资本规模、增加交易品种 (9)3.6证券市场国际化 (9)参考文献 (10)致谢.............................................................. . (12)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20多年的沧桑巨变,能够取得今天的成就相当来之不易,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不断取得重大突破,市场投资者队伍迅速壮大,中国的证券市场目前以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关键词:证券市场资本股票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前景分析1.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1.1我国证券市场的历程中国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开始了至今将近三十年的改革之路。
中国的经济改革是中国证券市场产生的前提条件。
关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贺强、陈高华、曾琨杰(2008)将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78~1991年),证券、证券交易和证券交易所陆续在我国出现;第二个阶段(1992~1997年),我国证券市场开始进行基础性制度建设,监管体系基本建立;第三个阶段(1998年至今),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规范,管理层开始着手解决股权分置这一制度性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若干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金融监管的若干问题及对策建议提要:金融监管作为保障金融体系安全运行、防范金融风险的必要手段,历来是各国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十分关注的问题。
本文首先阐述了金融监管的内涵及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并详细提出了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为制定金融监管的相关规范提供参考。
关键词:金融监管;主要问题;对策建议一、金融监管的几个前提性问题(一)内涵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
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
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
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含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货币管理当局对金融业的限制、管理和监督。
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二)特点近些年,中国金融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逐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规范现场检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及指导、推行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分类管理和健全有关监管法律和规章制度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表现出如下特点:一是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伴随经济金融的发展逐步完善,形成目前人民银行、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分业监管模式。
二是金融立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得到加强,使金融监管由单纯的行政性监管变为依法监管。
(三)主要内容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等;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摘要:我国证券市场形成以后对国家实体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伴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其存在的问题也日渐凸显,这严重制约了证券市场对经济促进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本文在对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解决对策,以期为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有益探索。
关键词:证券市场;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0-0267-01我国证券市场起步于1990年,经过多年的发展无论是在上市公司数量方面,还是在市值规模方面都已经位居世界前列,然而与规模不匹配的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程度。
近几年来有关股市的负面报道时时见诸报端,这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我国证券市场的问题重重。
一国证券市场是否健康将直接影响到该国实体经济的发展,鉴于此有必要对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一梳理,从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来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
一、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一个起步阶段,存在的各种问题既有体制层面的原因,也有管理层面的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股权结构失衡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经济体制,所有的企业都归国家所用,后来开始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众多国有企业纷纷改制,改制以后国有股、法人股依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些企业上市以后股权结构被分为了国有股、法人股以及个人股等几种形式,其中国家股以及法人股是无法上市流通的。
反映到企业经营管理中就是政府部门控制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政府干预企业经营的意愿强烈,而广大的中小股东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2.信息披露不透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的情况屡禁不止,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事情屡屡发生,导致众所投资者对证券市场抱有一种抵制的心理,制约了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
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有二,一是相关制度规范的缺失,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公司的大股东利用信息上的优势来钻制度的漏洞;二是违法成本的低廉,目前我国对信息造假的处罚力度还远远不足以震慑此类违规行为的出现。
新《证券法》解读
新《证券法》解读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此次《证券法》修订工作历时近三年,涉及1998年《证券法》40%的条款。
新《证券法》共12章240条,在98年《证券法》214条的基础上,新增53条(其中包括从公司法中并入的8条),删除27条,更多条款则作了文字修改。
为更好的明白得新《证券法》,下面拟对比新旧证券法各个章节,对新《证券法》的修订内容作书面解析。
一、为金融创新预留法律空间新旧法条对比:1、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畴。
新《证券法》第2条增加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国务院能够依据《证券法》的原则,制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治理方法;2、为以后可能实现的混业经营以及银行资金入市预留空间。
新《证券法》第6条在强调分业治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句;删除98年《证券法》第133条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同时新《证券法》第81条增加“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3、拓展了证券交易场所。
新《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布发行的证券除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能够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4、完善了证券交易方式。
新《证券法》的40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采纳公布集中交易方式,还能够采纳“国务院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新《证券法》的41条规定,证券交易除采纳现货交易外,还能够采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5、承诺证券公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
删除了98年《证券法》关于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的规定;新《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批准”;6、可能重新启用“T+0”交易。
删除98年《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同意托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的规定。
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1、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论WTO框架下中国经济法的发展3、论经济法的责任4、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5、论经济法的地位6、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7、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8、论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9、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0、论经济法的体系11、论经济法的实施12、论经济法律关系13、论经济法主体14、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15、论经济职权16、论经济法主体的义务17、经济法的主体问题探究18、诚信制度在企业中的地位19、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20、论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障的理念21、略论世贸组织中的竞争法律制度22、市场准入制度的宗旨和原则23、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24、论经济法的价值本质25、论经济法的精神26、论国有资产流失及治理的法律对策27、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28、关于国企改革——谈谈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体会29、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30、我国社会转型期信用缺失的反思及对策31、试论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32、经济法视野中的西部大开发刍论33、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34、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思考35、试论中国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协调问题36、对加入WTO后中国经济法功能的认识37、略论经济立法权38、论经济法律责任39、市场准入理论与主体规则40、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问题研究41、论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42、论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43、论公司的基本制度44、董事会制度研究45、我国竞争立法的现状与完善46、论反不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47、论反垄断法的性质48、论行政性垄断49、论经济性垄断50、企业合并对竞争的影响用法律调控51、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52、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53、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研究5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55、论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56、论产品质量法的理论基础57、论产品缺陷责任58、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59、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60、对垄断条款的质询61、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分析62、规模经济与我国反垄断立法63、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64、关于反垄断法中“总则”的立法争鸣65、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66、反垄断与经济民主67、自然垄断及行业改革的思辩与法律规制68、行政垄断的界定——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69、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限额应当提高70、浅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动向及对策新探71、浅谈网络交易中对个人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及网络交易的法律适用和立法72、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73、“消费者”概念之法律厘定74、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75、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7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77、内幕交易及其法律控制研究78、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民事赔偿责任79、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点思考80、浅谈股东话语权的诉讼救济障碍81、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82、信托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83、简论个人住房按揭中银行风险的防范84、论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法律制度85、论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完善86、净化社会信用环境为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行87、中国证券欺诈屡禁不止的成因88、虚假陈述民事损害的因果关系刍议89、论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90、银行对客户的保护义务研究91、中国市场经济的瓶颈92、我国股市当前存在的问题之源:股市的制度变迁方式93、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94、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95、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若干问题初探96、试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97、论金融信用98、混业经营模式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兼论我国《商业银行法》相关立法的完善99、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探析100、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101、最高法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司法解释的两大缺陷102、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看中国法治建设103、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104、浅析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105、期货交易所违规行为的剖析与防范106、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研究107、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浅析108、浅论证券操纵行为109、证券业与其它金融行业的混业监管趋势研究110、商业银行论中的贷款风险及其防范111、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宗旨的实现112、证券市场亟待建立民事赔偿机制113、政策性银行法律的定位114、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115、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思考116、从税收法定主义看我国税收立法之不足117、农村税费改革与税制现代化118、税收立法听证制度研究119、论我国税收司法的困境120、论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及其形成的基础与依据121、税收司法保障问题研究122、浅析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23、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完善及其探索124、依法治税及其观念基础——税收法律意识之重构125、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点思考126、论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127、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128、论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129、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130、论当代环境法学的发展131、论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132、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33、论税收法定原则134、论医疗保险法律制度135、论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及完善。
公司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公司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近几年,我国的证券市场出现了一系列上市公司违规事件。
例如,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广夏”)为了达到粉饰会计报表、哄抬股价之目的,仅在1999年和2000年两年之内就通过伪造购销合同等非法手段,虚构利润高达7.45亿元。
而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及负责审计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受利益的驱使,置职业道德于不顾,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由此可见,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管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为了使我国刚起步不久的证券市场快速、健康地发展,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进行改进已刻不容缓。
为此,笔者拟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管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一、上市公司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近期,证券市场扩容速度明显加快,上市公司数量急剧增加,但上市公司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措施却未能及时调整,致使上市公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现出。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监管法规不完善监管法规是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的前提,同时也是监管者进行监管的依据。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主要包括《证券法》和《公司法》,此外,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等。
监管法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太单一、上市公司经营过程的监管措施不健全,以及上市公司违规的处罚较轻等方面。
(二)自身监管不到位自身监管不到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对相关监管法规的学习、认识不到位;另一方面是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对相关财经法规的学习、认识不到位。
这两个方面的不到位是上市公司非故意违规行为滋生的土壤和温床。
(三)监督体系不完备监督体系是指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的各个方面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监督体系不完备是指监督体系中还存在某些监督的缺位。
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督体系中,明显存在着社会公众监督的缺位。
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缺乏的不是监督意识,而是监管平台。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经济管理学院国贸1025班王琛A08100115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一、证券市场简介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各种有价证券发行和买卖的场所。
证券市场通过证券信用的方式融通资金,通过证券的买卖活动引导资金流动,有效合理地配置了社会资源,支持和推动了经济发展,因而是资本市场的核心和基础,是金融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迅速发展的、新兴的、不成熟的市场,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的推进,我国证券市场将逐步发展成为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较为成熟的证券市场,但是还存在许多问题。
二、我国证券市场现状随着证券行业对外开放步伐加快,更多国际证券公司进入了中国资本市场,这意味着我国证券公司面临的外资证券公司的业务冲击也将越来越激烈。
这种冲击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投资银行业务高端客户份额的抢占;(2)集合理财业务中机构客户的争取;(3)直接投资业务对优质项目的竞争;(4)对国内证券公司业务骨干的吸引。
同时中国证券行业现在也逐步实现了盈利模式的多元化,经营的规范化,发展的规模化.中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国债市场、金融债券市场、企业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组成的,较为完善的证券市场体系,在吸引外资、加快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但与西方发展已有百多年历史的证券市场相比,还很不完善和很不规范。
三、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一)市场结构不均衡。
资本市场为推进传统产业升级换代、促进生产力的迅速提高开辟了更为多样的直接融资渠道。
首先是现在我国证券市场还是以股票为主,股票在市场中所占比重很大,而公司债融资在2007年重新开始之后,上市的品种也是寥寥无几,不利于上市公司运用多种方式筹集资金。
其次投资基金比重偏低,由于基金在证券市场起着一定的稳定器的作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市场的波动。
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摘要】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监管不足、处罚力度不够、信息披露不透明、市场操纵难以监管等主要问题。
为此,建议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加强市场操纵监管。
这些修改能够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展望未来,随着改革政策的实施和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将更加规范、透明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证券法、主要问题、修改建议、监管不足、处罚力度、信息披露、市场操纵、监管建议、监管力度、信息披露透明度、市场操纵监管、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证券法是我国金融市场的基础法律,是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法规。
自1999年颁布以来,证券法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监管不足是当前证券法执行中的一个主要问题。
由于监管人员的数量有限,监管力度不足,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
证券法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不能有效地起到震慑作用。
信息披露不透明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一些上市公司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的情况,影响了投资者对公司的判断。
市场操纵难以监管也是当前证券法面临的一个挑战,一些投资者和上市公司通过操纵股价获取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对证券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管人员数量,提高监管效率,及时发现和处置市场违法行为。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
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加强市场操纵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通过对证券法的修改和完善,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证券法》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监管不足、处罚力度不够、信息披露不透明、市场操纵难以监管等。
中国证券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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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
!""#$ % 素质人才的缺乏制约了证券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创新。 又 &$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控制管理既有先天的不足, (’ ) 有后天的缺陷, 主要是: 产权制度不完善, 法人治理结 “路径依赖” (*+,- ./0/12 构不健全。 由于传统体制的 , 我国证券公司在股东的市场准入方面存在非国民 ./13/) 待遇, 产权结构过于单一, 董事会的治理作用虚置, 监事会 (!) 没有真正发挥监督作用。 公司管理者风险意识淡薄。 我 国许多证券公司对证券市场风险缺乏清醒的认识, 不能自 (&) 觉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缺乏风险控制方面的专业人才。 证券公司在风险控制方面经验积累不够, 对国外成熟经验 学习掌握不够, 可供风险控制利用的金融工具少, 风险控 ()) 制方面的专业人才缺乏。 外部风险监管体系很不完善。 证券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还不健全, 监督管理力量比较薄 弱, 对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还有待加强, 证 券业协会、 证券交易所等的监督作用也未充分发挥, 还尚 (4 ) 未建立起完善的外部风险监管体系。 证券公司缺少退 “只进不退 ” 出机制。 证券公司 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方面重 复建设严重, 另一方面在竞争中失利的证券公司不愿被兼 “政 并收购或破产清算退出市场, 导致恶性竞争现象严重。 府主导型” 的退出机制造成证券公司管理层的管理机会主 义, 盈利是自己的, 亏损由国家买单, 结果是恶性循环, 金 融风险更大。 三、 我国证券公司今后发展的对策探讨 发展是硬道理。如何使我国证券公司获得良性发 展, 需要从解决内外因同时着手推进。 (一 ) 从外部角度看, 关键是要正确定位证券市场功 能。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证券市场具有融资功能、 资源配置功能、提供资本资产的流动性功能、风险定价 功能、 建立和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功能等基本功能。然而, 我国证券市场设立初期,为国企改制融资脱困服务的功 “圈钱 ” 能定位缺陷造成了上市公司 、 金融市场直接融资 工具失衡、证券公司行为扭曲等诸多问题。要提高我国 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促进证券公司稳步发展,就应多方 设法消除功能定位缺陷。 ’$ 重视可持续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投资者回 报。在政府监管和引导方面, 应重视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协调上市公司比例和加强监管,市场建设的重点在优化 (’ ) 资源配置以及实现投资者回报的功能。要体现: 公平 性。一是代内公平,应尽可能满足当前上市或拟上市公 司及投资者的需要; 二是代际公平, 既要顾当前, 又要考 虑长远,政府不能因为短期目标而使证券市场在短期内
新证券法存在的问题
新证券法存在的问题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近年来,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权益,我国出台了新证券法。
新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忽视新证券法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新证券法存在的问题。
新证券法在监管力度上存在一定的不足。
尽管新证券法对证券市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但在监管力度上仍有欠缺之处。
一些投资者反映,在某些情况下,监管部门对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够及时、严厉,给了违法者可乘之机。
这就要求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的效率和力度,强化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
新证券法的制定是为了适应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化,一些制度设计上存在的不足也需要及时修正和完善。
在停复牌制度上,一些市场主体利用停牌机会操纵股价,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这就要求相关部门修改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停复牌制度,防范市场操纵行为。
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也需要重视。
新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对市场主体和投资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但在实际适用中也存在一些争议和困难。
在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和界定上存在一些模糊之处,造成了一些法律适用的困难。
这就要求相关部门澄清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适用范围,为法律适用提供更清晰的指导。
新证券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也亟待加强。
尽管新证券法已经颁布实施,但在实际宣传和普及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许多投资者和市场主体对新证券法的内容和要求并不清晰,造成了一些误解和矛盾。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新证券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市场主体和投资者的法律意识,确保新证券法的有效实施。
新证券法在推动证券市场规范化和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完善制度设计,明确法律适用,加强宣传培训,共同努力推动新证券法的有效实施,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证券发行市场监管的改革建议
锯j 孛 r 研宪考 08 . 2 总第27 期) 考20 - ̄4 期( f - 1 0
场 。我们 也应 清醒 地看 到 , 国资本 市 场建 立 发 我 育时 间还 不长 , 多方 面不 够成 熟 。从 法 制建 设 许
法制为资本市场“ 航 ” 护
度, 接受 公众 监督 。 3 .有 关 的法 律 法 规 更 加 完 善 , 前 监 管 的 事
预 防措 施 与事 后 监 管 的处 罚 措 施 更 为 周 密 。我
制 , 护客户 资 产 安 全 , 立 证 券 公 司 市 场退 出 保 确
机 制 , 实证券 公 司风 险处 置 的制 度 … …这 些举 落 措对 规 范证券 公 司 的行 为 , 防范 和 化 解证 券 公 司
平、 理性 价格 的产 生 , 如何 建立 信 息通 常 的机 制 , 如何 以保 护投 资 者利益 为 工作 重 心 , 如何 减 少 寻 租、 腐败 行为 , 等 , 值得 我们 去 研究 其 他 国 家 等 都
的一 些更 有效 的管理措 施 。 2 .经 过 不 断地 机 构 改 革 , 国监 管 机 构 的 我 作 用 已经 被重 视 , 力 也 已经得 到 强 化 。需 要再 权
风险 、 促进证 券公 司合 规 经营 和健 康 发 展 的新 机
制 。两 个条 例 的颁布 实施 , 从诸 多方 面 加强 和 改 进 了证 券 公 司 监 管 : 全 证 券 公 司市 场 准 入 机 健
关 监 管责任 人 的 责任 ? 这 需 要 完 善 监 管 层 的权
力 制衡 机制 , 强对 监管 层 的有 效 约束 。其 中措 加 施 之一 就 可 以 是 , 一 步 提 高 核 准 过 程 的 透 明 进
2024年浅谈《证券法》对《刑法》的补充与发展
2024年浅谈《证券法》对《刑法》的补充与发展1. 证券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的法律。
证券法的主要目标是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同时防止欺诈行为和不正当交易。
2. 刑法与证券法关系刑法和证券法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职责。
刑法主要关注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而证券法则专注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监督。
然而,在实践中,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往往也会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二者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
证券法在某些方面需要刑法的支持,以确保其执行力度和效果。
3. 证券法对刑法的补充证券法在规范证券市场行为方面,对刑法进行了有益的补充。
首先,证券法针对证券市场的特点,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行为规范,如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交易禁止等,这些规范在刑法中往往难以找到对应的条文。
其次,证券法对于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这些处罚措施在刑法中往往只能作为刑事处罚的辅助手段。
因此,证券法在刑法的基础上,为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提供了更为全面和细致的法律武器。
4. 证券法对刑法的发展证券法在实践中对刑法的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变化,证券法需要不断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挑战,这就对刑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证券法在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方面积累的经验和教训,也为刑法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例如,近年来我国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这些经验可以为刑法在相关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5. 案例分析以东方红案为例,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证券市场操纵案。
案件中,被告人通过控制多个账户,采取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方式,人为制造股票交易活跃的假象,诱导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卖,从而非法获利。
此案件最终以刑法中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
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发展和建议
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发展概述【摘要】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开放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20世纪80年代刚刚开始资本市场的开放,90年代我国的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先后成立,标志着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
【关键词】监管体制;演变;趋势;发行监管制度;交易监管制度如今资本市场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性越发的凸现出来,在金融海啸,欧美债务危机之后,我国的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将如何发展,才能有效的降低资本融资的风险,更好的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
一、证券监管的含义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和现状,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在任何有着体制背景的国家中都是证券市场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
可是,“证券监管”概念在经济学意义上的内涵和外延在学界也仍然未得到明确而一致的诠释。
李阳,王国刚认为,“在资本市场中,所谓监督管理,指的是政府,政府授权的机构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从降低风险,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社会安定的目的出发,更具国家的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政策,并依据它们对资本市场体系和各种活动进行的监督、管理、控制与指导。
”这一定义只要是从监管的目的、主体、内容和手段几个方面来界定的。
赵锡军认为,证券监管就是指证券监管部门为了清除因市场机制失灵而带来的证券产品和证券服务价格扭曲以及由此引起的资本配置效率下降,确保证券市场高效、平稳、有序地运行,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对证券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所进行的组织、规划、协调、监督和控制的活动与过程。
最为一个整体性的概念,我想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来确定“证券监管”概念的内涵和外延:(1)首先从本质“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问题”来考虑。
证券监管是政府管制的一种合法的形式,是对证券市场实施的一种政府行为,是用政府行为在某些方面取代市场机制自身作用的一种表现(2)其次,监管的主体是一国的政府、政府授权的金融监管机构或组织,其监管权的行使是国家权力在金融领域的运用与实施,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监管的对象是市场主体及其行为。
浅析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 国证券市场存在 的问题及对 策
王 振
( 河南科技 大学马克思主 义学院 , 洛 阳 4 10 ) 河南 703
【 摘 要】 本文从我 国证 券市场对 经济发展 的重要意义 出发 , 分析 了我 国证 券市场 目前主要存在 的 问题 , 深入分析 了其产生的
原 因, 并提 出了相应的对策 , 以期对我 国证券 市场 的规范发展 能有所帮助。在依 法治 国的今天 , 了建设 一个健康 的证 券市场 , 为 必 须依 法治市, 充分运用法律管理证券市场 。本文就我国证券 市场的规 范与 发展做一些初步探讨。 【 关键词】 券市场; 证 规范发展 ; 因分析 ; 策 原 对
展; 证券市场 的快速 发展, 同时加 快了投融资体制的改革 , 加速 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措辞含糊、 模棱两可。 了企业 重组和产业结构调整 的步 伐, 进一步推动 了国民经 济持
暴露出了不少 问题 。规范市场成为保证和促进 证券市场发展 的 行规范 ,这就是证券市场健康 持续发展所必须要解决 的问题,
也 正 是 本文 要 探 讨 的 问题 。
一
2 .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 市公 司的信息是 时效性极强的 资 3 .信息披露不 公平 。上 市公司的消息还 没有在证监会指 不公平 。内幕消息 的存在是我国现阶段股 市的重要特征 。 ( 机 构投资者 的违规违法情况严重 四) 目前, 国证券 市场 从人 数上看个人投资者 占总开户人 数 我 的 9 .%, 97 机构投 资者只 占 O3 . % 但是机构投资者拥有 8%左 0
财 经纵横
由最初的债券现货 市场到股票交 易市 场, 再到 相应 的金融衍 生 确、 实地对 公司各项 报告及事 件进行有 效披露 , 真 以此 增强投
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摘要;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政策,由此开启了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局面。
在中国经济发展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中国当代证券市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应运而生。
证券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促进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开始发挥越来越显著的积极作用。
但我国的证券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对如何完善股票市场还缺乏经验,股票市场的运作体系,管理体制等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和困扰。
关键字:证券证券市场市场制度管理规范法律法规1.证券市场有哪些功能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
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为解决资本供求矛盾和流动而产生的市场。
证券市场的功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1融资和投资功能。
一方面,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使资金从资金剩余者流向资金需求者,为资金不足者筹集资金的功能。
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又为各类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渠道。
与储蓄相比,证券投资虽有一定的风险,但收益往往也比较高,在国际上已成为个人和企业不可或缺的理财工具。
1.2市场定价功能。
证券是资本的表现形式,所以证券的价格实际上是证券所代表的资本的价格。
证券的价格是证券市场上证券供求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
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了证券需求者和供给者的竞争关系,这种竞争的结果是:能产生高投资回报的资本,市场的需求就大,相应的证券价格就高;反之,证券的价格就低。
因此,证券市场提供了资本的合理定价机制。
1.3资源配置功能。
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是指通过证券价格引导资本的流动从而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功能。
在证券市场上,证券价格的高低是由该证券所能提供的预期报酬率的高低来决定的。
证券价格的高低实际上是该证券筹资能力的反映。
能提供高报酬率的证券一般来自于那些经营好、发展潜力巨大的企业,或者是来自于新兴行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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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但实践证明,它尚存在着许多不足,笔者认为,在投资者保护、上市公司收购、立法技术等八个方面亟须完善,现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修改建议。
「关键字」证券法主要问题修改建议
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证券法》是我国第一部由专家学者牵头组织起草、而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经济法律,也是最贴近市场脉搏、最触动权益行为的第一部经济法律,证券法的出台,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事件。
多年的实践证明,《证券法》的实施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发挥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筹集社会资金、推进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功能。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面对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要更好地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证券法》尚存在着许多不足,亟需对《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笔者提出几点意见与建议:
一、关于投资者保护问题-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
近几年来,证券市场上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件不断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
投资者是弱势群体,受害最深最大。
而《证券法》中的诸多缺漏,使得《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
如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部分,主要是民事赔偿制度,《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涉及行政责任的有30余条,涉及刑事责任的18条,而民事责任仅有原则性的2条。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缺位,目前已实际影响了司法实践。
《证券法》第63条规定仅仅涉及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未作规定,而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规定也很笼统、概括。
在2002年“1.15”通知发布及2003年1月司法解释出台前,我国《证券法》相关证券管理法规仅规定了各种证券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
追究欺诈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可以对欺诈者予以惩戒,但是在欺诈行为中受害的投资者的利益却得不到补偿。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时因缺乏相应的具体措施而可能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个突出的问题,可以说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把投资者的力量利益保护放在首位,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1、在《证券法》修改时,增加“投资者协会”一章,赋予投资者依法有成立投资者协会组织的权利,同时规定投资者协会的法律地位、作用与职能,充分体现和贯彻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原则。
2、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相关部分,建立民事赔偿制度。
目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针对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而对证券市场上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这两类常见的、危害更大的民事侵权行为,没有做出规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引发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仍然因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而让受证券欺诈的受损当事人没有权获得赔偿。
因此,建议立法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也纳入民事赔偿范围,通过推动股东诉讼,将有效遏制证券欺诈行为。
3、立法应明确规定挪用客户保证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托管的债券的行政责任,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针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环节中出现的效益不佳的公司上市、高溢价发行、发行
规则不当、基金申购特权、疯狂的圈钱等诸多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须采取严格的科学管理制度,加强国家监管部门监管及处罚力度,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二:关于券商的问题
1、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证券公司或证券经营机构是从事证券业务,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机构。
但,何谓证券业务?怎样才能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权限有多大?《证券法》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实践中易造成无法可依,行政机关无法行使权力或权力滥用的现象。
同时,实践中证券公司或证券经营机构大量从事着诸如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委托资产管理等业务,但立法上却没有对此做出界定与规制,使其目前在立法上处于真空状态,以致出现了问题在法律上找不到处罚依据。
同时对何为承销业务?自营业务?经纪业务等均没有明确的界定。
建议:《证券法》修改时对证券业务作清晰的界定,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证券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等证券业务。
为了避免实践的混乱,有必要对属于证券公司的专营证券业务作清晰的界定,对专营业务和非专营业务作明确规定,将委托资产管理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私募发行的证券承销业务等均列为非证券公司专营业务。
2、券商的经纪业务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浮动佣金制推行后,为客户最大程度地提供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将成为券商吸引和留住客户的核心手段。
《证券法》第137条只规定了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依法严格来讲,只有法人机构证券公司才是证券经纪人。
对于券商的内部员工或者外聘人员不能成为证券经纪人,这样,券商的经纪业务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收益将大为减少,不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也不利于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增加证券经纪人制度:笔者认为建立证券经纪人制度可以借鉴《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关于保险经纪人的规定,明确证券经纪人法律地位、资格认证、业务流程、管理制度、法律责任,以及明确它与券商的关系。
3、核准制下的通道周转制度存在许多弊端,亟待解决。
建议:《证券法》修改时应增加保荐人制度的规定:立法要明确规定券商,要建立并完善保荐人制度,规定保荐人的尽职调查义务,并授权证监会就保荐人的具体业务细化规则、尽职督导标准做出规范性规定。
4、《证券法》对券商的监管大部分体现在事后的处罚上,具有事后性、滞后性,而对券商的日常业务的监管缺乏制度性规定,无法对券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及时预警。
建议:在《证券法》中增加券商的业务报告考评制度,作为监管机关监管的依据。
《证券法》将证券公司划分为经纪类与综合类公司,旨在形成券商有序的竞争机制,以便于监管机关的监督与管理。
为使竞争的环境更为公平、合理,要求券商对各种业务的进行开展,定期向监管机关报告,由监管机关对其进行考评。
5、我国经济目前正面临着大规模的结构性调整,新一轮的并购重组浪潮为券商财务顾问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和广阔的空间。
而我国目前券商从事财务顾问的业绩非常单薄,这与券商固守“通道”业务不无关系。
建议:修改《证券法》时,应明确券商可以从事并购财务顾问业务,将其纳入综合类券商的业务范围。
这样,可以在财务顾问业务的“通道”方面做出突破,引导综合性证券公司朝着规范的投资银行方向发展,从而将更有利于国有经济的重组。
6、《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交易股票”,其目的是通过禁止业内人员进行证券交易,防止证券市场风险,但实际中效果并不理想。
建议:对这个问题的态度与做法,是不能笼统、一刀切的禁止,应禁止的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权、内幕消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而业内人员正常的证券交易应该是允许的,但要求是必须有报告制度,以接受监督管理。
建议立法明确规定:“证券从业人员若进行证券交易,
必须向从业机构严格履行事先申请、事后报告制度,接受监管机关的监管。
禁止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权、内幕消息进行证券交易”。
三、关于证券交易所问题
证券交易所作为组织市场交易的核心环节,一旦产生运作上的混乱,将对证券市场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从我国目前现有的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运作来看,在组织结构上,均为会员制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个什么性质的组织、它的权限有哪些?总经理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有那些?理事会和总经理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等最重要的问题,我国《证券法》均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这种回避重要事项的立法会使该章节规定的必要性大打折扣,在实践中极易造成权责不清和管理混乱。
建议:(1)理顺证券交易所的运作架构,将其按会员制组织的法律性质界定,由会员组建、会员所有,是会员自我管理的自治实体;现今我国已加入wto,更应按国际通行的惯例,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增加:“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关为理事会,法人代表是理事长;交易所的总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选任,并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可见,以立法方式明确交易所的运作架构,应当成为《证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2)强化和完善交易所自律管理,是今后一段时间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交易所应加强自身各方面制度的建设,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会员的监督、管理,以及加大对会员单位违规事件的处罚力度。
四、关于发行的问题
1、《证券法》调整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但未区分证券公开发行与否,这必将使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出现法律适用上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