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四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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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

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

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1.理论对比09年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新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

这对于接受中国法学教育并且习惯了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的的人们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

对于参加09年司法考试的广大考生来说也是面临全新的问题。

这里介绍一下三阶层递进理论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不同,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

我建议听一下指南针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的刑法课,以掌握的更准确。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第一,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

该当性中包括了一、“主体”即实施犯罪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行为”,即危害行为,行为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三、“行为对象”即犯罪对象、行为客体。

行为的对象首先是物与人。

四、“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第二,违法性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

如果客观上不存在违法性,即使责任重大,也不成立犯罪。

违法性判断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

第三,有责性,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

即非难的可能性。

“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只有当行为人存在主观的责任时,其行为才成立犯罪。

所谓主观责任,是指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或过失、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才能对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个人行为非难。

有责性中包括对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的判断,故意责任、过失责任。

有责性的阻却事由,一、违法性认识错误二、缺乏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故意杀人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是什么

故意杀人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是什么

Some people appear just to open our eye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故意杀人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是什么1、客体上,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2、客观上,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同时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3、主体上是一般主体。

4、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一、故意杀人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是什么(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二)、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

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

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

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

论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之不足

论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之不足

论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之不足试论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之不足——以《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适用为例一、在具体的个案中观察四要件理论的不足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是当代刑法理论中的核心内容,是刑法理论水平的重要标志。

在我国,普遍被刑法学界认同,并被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从前苏联传入的“四要件”论。

该理论以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为基础,认为每一种犯罪都是犯罪主观要件与犯罪客观要件的辩证统一,必须同时具备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就不构成犯罪。

多少年来,四要件理论指导着我们正确立法和司法,对正确认定犯罪、准确惩治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理论也暴露出了许多不足,亟待修正与创新。

试以《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赃物犯罪条款的具体适用为例。

窝藏、销售赃物罪是司法实践中一类常见案件,其具体罪状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

”此类案件由于涉及到本罪与前罪,且本罪的构成以前罪的成立为前提,更能够全面考量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备程度。

先考察一起现实案例,然后再展开理性分析:2002年3月至6月,不满16周岁的张某某多次入户实施盗窃行为,盗取电视机、VCD机、手表、衣物等,累计数额达1.1万元,所盗物品均拿回家中藏匿。

张某某父亲张某明知系盗窃所得,非但不进行制止,反而帮助张某某藏匿和对外销售所盗物品。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窝藏、销售赃物罪,关键在于其所窝藏、销售的财物是否系“犯罪所得的赃物”,亦即张某某的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张某某盗窃罪成立,则足以认定张某窝藏、销售赃物罪成立,反之,则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对张某窝藏、销售行为以犯罪论。

那么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以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进行分析。

“四要件”中的主体要件包括责任能力与身份,主观要件包括故意或过失的罪过形态,客观要件包括具体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客体要件则被界定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违法构成四要素

违法构成四要素

违法构成四要素
违法构成四要素是指构成违法行为所需要具备的四个基本要素,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

1. 主体:主体是指进行违法行为的人,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客体:客体是指违法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可以是人的生命、财产、名誉等权益,也可以是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盗窃行为的客体可以是财物,故意杀人的客体可以是人的生命。

3. 行为:行为是指主体进行的违法行动,它可以是实际的行为(例如杀人、抢劫)或者是不作为(例如故意不提供救助)。

4. 结果:结果是指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可能是已经发生的实际结果(例如人员伤亡、财物损失)或潜在的结果(例如未导致实际损失但存在安全隐患)。

只有当这四个要素齐全,即主体以某种行为针对某种客体产生了一定的结果时,才能认定为构成了违法行为。

论述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

论述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

论述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是指组成刑事犯罪的各个必要条件。

明确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对于法律界、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相关从业人员具有重大的意义,因为它对犯罪成立与否、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对应的刑罚等方面有着直接的影响。

本文将从犯罪形态和构成要素的角度,对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进行论述。

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通常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这四个要素合起来构成了犯罪事实,从而形成了刑事案件。

首先是犯罪主体,即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犯罪主体通常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自然人,即普通个人;另一种是法人,即企业、机构等组织。

自然人犯罪主体又可以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和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年满十八周岁的正常人,他们具有全部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但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在法律上承担一定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碍等原因而无法理解和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他们不具备刑事责任。

与自然人不同,法人对刑事责任的承担通常是以罚金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进行。

其次是犯罪客体,即犯罪行为的对象。

犯罪客体可以是物质的,如财物、人身安全等,也可以是精神的,如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等。

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对应着不同的犯罪客体,例如盗窃犯罪的客体是财物,伤害犯罪的客体是人身安全。

不同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犯罪客体也决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和刑罚。

然后是犯罪行为,即犯罪主体所实施的违法行为。

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而被认定为犯罪的一系列行为,如杀人、抢劫、贩卖毒品等。

犯罪行为通常需要具备两个基本要素,即客观方面的行为元素和主观方面的犯意。

行为元素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的具体行动,例如实施暴力、窃取财物等。

犯意则是指犯罪主体在行为时的主观意图和目的,例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只有在犯罪主体具备犯罪行为的行为元素和犯意时,才能构成犯罪行为这一构成要素。

最后是犯罪结果,即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包括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包括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包括
犯罪构成要件是构成犯罪的基本要素,对犯罪行为的界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主要包括主体、客体和行为的要素。

主体要素
主体要素是构成犯罪的主要主体,包括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参与者等。

主体要
素一般涉及到犯罪的主体的身份、意图、能力等方面的要素。

在主体要素中,要区分犯罪的主体是行为的主观能动者还是客体。

有些犯罪需
要特定主体才能成立,比如“公务人员受贿罪”需要犯罪主体是公务人员,否则构成
犯罪。

另外,犯罪的参与者也是主体要素的重要部分,法律对不同参与者的刑事责任有所不同。

客体要素
客体要素是构成犯罪的对象,包括人、财产、社会秩序等。

客体要素一般涉及
到犯罪行为对客体的危害程度、方式等。

在客体要素中,要区分犯罪的客体是人还是物。

不同犯罪所涉及的客体有所不同,需要法律明确定义。

比如“盗窃罪”的客体是财物,而“故意杀人罪”的客体是人
的生命。

行为要素
行为要素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包括实施的具体行为、行为的方式、行为的结果等。

行为要素一般涉及到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形、方式等。

在行为要素中,要考虑犯罪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要求。

比如“故意杀人罪”要求犯罪主体具有明确的杀人意图,实施了明显的杀人行为,并导致了被害人
的死亡。

行为要素是犯罪定性的关键。

总的来说,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包括主体、客体和行为三个方面,每个方
面都有各自的要素,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构成犯罪的基本条件。

只有当主体、客体和行为的要素齐备时,犯罪构成要件才得以成立。

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

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

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作为犯罪判断与证成的思维作业模式,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并为近代刑事法治文明的支柱。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过去60年间,不仅作为中国刑法学术研究的基础平台,产生了深远的理论价值,而且成为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操作指南,发挥了积极的实践意义。

Part 1犯罪构成的概念我国把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称为:“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也就是犯罪的成立条件,犯罪构成是不法与责任的有机整体,是犯罪类型,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德日没有犯罪构成这一说法,只有犯罪的成立条件一说。

犯罪构成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还是法学家研究的结果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刑法总则与分则作为有机整体统一规定了犯罪构成,也就是刑法明确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要素。

这是谁也不能改变的,刑法理论将这种规定概括为犯罪构成。

也就是说犯罪构成的法定的,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围绕犯罪构成进行的研究就是是犯罪构成理论,我们说的四要件、三要件和两要件便是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就成为认定犯罪的工具,至于哪种理论好用,就看是否合理是否科学。

首先认清楚下面几个概念:1.犯罪构成=犯罪的成立条件2.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违法构成要件(不法要件)3.构成要件也是违法类型。

Part 2犯罪构成的机能(1) 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罪刑法定要求刑法明文明确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与法律后果。

因此犯罪构成使罪刑法定主义得以实现。

罪刑法定是法治在刑法中的体现,也是保护法益保障公民自由的要求。

(2) 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对刑事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a.对区分罪与非罪(人权保障机能)b.对区分此罪与彼罪c.区分一罪与数罪d.区分重罪与轻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Part 3犯罪构成理论的争鸣1、传统四要件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整体格局上表现为两大块四要件耦合式的结构。

两大块就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犯罪构成整体上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板块。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犯罪构成要件是衡量罪刑的基本标准之一,其主要作用在于确立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

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目前普遍的分法是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这两种分法各有优缺点,下面就进行详细比较。

一、三要件说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即是指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为、结果和过失三个要件。

这三个要件构成的犯罪行为才能成为犯罪行为。

1.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必须经过既定的行为方式,否则不能构成犯罪行为。

行为方式包括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指明了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行动背景,使得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界限分明。

2.结果要件犯罪行为的结果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如人的生命、财产、身体安全等,必须明确,并与行为要件紧密结合才能成为犯罪行为的结果要件。

3.过失要件过失要件是指犯罪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具有过失,即没有完全避免或未尽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了危险的发生,才能成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过失要件与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紧密联系,一旦因疏忽或不当而导致了犯罪危害,就将构成犯罪行为。

二、四要件说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即在三要件的基础上增加一项客观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对象),认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结果、过失和客体四个要素。

所谓犯罪客体,就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如偷窃的财产、谋杀的人命等。

1.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是四要件说独有的要素,指明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即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通常包括生命、财产、身体安全、公共资源等。

2.行为要件行为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包括犯罪人的主体行为和客观行为。

3.结果要件结果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结果,如人的生命、财产等受到损害。

4.过失要件过失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危害发生的过失行为。

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的比较1.构成要件个数三要件说只包括行为、结果和过失三个要素,而四要件说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客体要素。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作者:魏可心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4期摘要: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在刑法犯罪体系中一直采用四要件说。

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各类犯罪层出不穷,四要件说在刑事审判中的弊端渐渐显露,运用四要件说在刑事审判中经常导致罪责刑的不相适应。

不少法学家也对四要件说提出了质疑,四要件说的主流地位被撼动了。

而近些年法学界对德日三要件说的日益青睐更是将四要件说摆在一个十分尴尬的位置。

基于此,本文将对这两种学说观点展开论述。

关键词:犯罪构成要件;四要件说;三要件说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64-01作者简介:魏可心(1995-),女,湖南常德人,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要件的有机统一形成犯罪构成。

当今世界,刑法领域内的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呈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状态,对我国比较有影响力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目前我国刑法界的主流观点——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另一种就是源于德日的犯罪构成三要件说,又称为三阶层体系。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中的四要件是指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百多种犯罪,每一种犯罪行为,其主客观表现形式、罪犯的目的和动机都是不一样的。

四要件说为我国刑事审判提供了很好的定罪量刑判断标准,这对于建国以来处理庞多繁杂的刑事案件有着重大意义。

虽然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弊端,但我们不能就此片面地否定四要件说的积极意义。

德日刑法采取的犯罪构成三要件说则是将犯罪构成分为了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构成要件的违法性、构成要件的有责性。

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也被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是指犯罪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某项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范畴,也是罪刑法定的要求。

犯罪构成的违法性,是实质上对于什么是犯罪,如何界定犯罪的问题,即排除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法令等法律所允许的行为。

论犯罪构成四要件的排列顺序

论犯罪构成四要件的排列顺序

论犯罪构成四要件的排列顺序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学的一项基础理论,是整个刑法体系的建立的基础,对我国刑事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而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仍有许多缺陷,特别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序性问题。

本文通过对犯罪构成理论的阐述,笔者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序应为:“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

关键词: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排序一、犯罪构成要件排列顺序之争的由来1938年,苏联出版了由全苏法学研究所集体编写的,供法律高等院校使用的《刑法总则》教科书,其中犯罪构成理论占有重要的地位。

它全面地论述了犯罪构成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

1948年,前苏联刑法学者孟金沙教授主编的刑法教科书《苏联刑法总论》将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依次排列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此一排列顺序不仅被特拉依宁教授等其他前苏联刑法学者所接受,亦为我国诸多刑法教材的摹本。

1989年,赵秉志教授在他的《犯罪主体论》中指出,犯罪构成的其他三个方面的要件都是建立在犯罪主体要件基础之上的,犯罪主体要件不存在,也就没有其他三要件,乃至犯罪构成整体的不存在。

因此,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实际逻辑顺序为“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并在其主编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通论》一书中,将此排列顺序贯彻于该书的各个部分具体犯罪之论述中。

可以说,此观点拉开了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构成要件排列顺序之争的序幕。

二、关于犯罪构成要件排列顺序的观点整体而言,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问题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排列顺序问题并不重要,构成要件如何排列,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要能够符合人们认识犯罪的规律就可以了。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构成中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问题决不仅仅只是一个认识问题,它关系到人权保障、刑法学研究方向与犯罪构成理论深化。

第二种观点逐步为刑法学界所接受,并引起众多学者的关注。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
在法律领域中,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构成某一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法律要求。

它涵盖了犯罪的客体、主体、行为、结果等方面的要素。

只有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具备了法定的构成要件要素,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方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第一个基本要素是客体。

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或利益,例如生命、财产、公共秩序等。

在刑法中,客体常常被定义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或对象。

没有特定的客体,犯罪行为就无法成立。

第二个基本要素是主体。

主体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即犯罪分子。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

因此,主体是指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体。

除了客体和主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还包括了行为要素。

行为是指犯罪主体为实现犯罪目的而实施的行动。

在刑法中,行为一般被要求具有客观性、主观性和法定性。

客观性要求犯罪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行为,主观性要求犯罪主体必须有犯罪故意或过失,法定性要求犯罪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一个基本要素是结果要素。

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或危害。

有些犯罪行为构成要件要素中包括了结果要素,有些则只要求犯罪主体的行为导致了一定的结果即可。

总的来说,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是构成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法律要求,包括了客体、主体、行为和结果等方面的要素。

只有当这些要素齐备时,才能满足犯罪的构成要件,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基本架构和内容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基本架构和内容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容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主体架构和基本容,遵循中国刑法学界的主流共识,大体可以简要归结为以下三点:第一,关于犯罪构成的概念。

中国刑法学关于犯罪构成的通行定义是: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体现和决定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根据这一经典定义,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犯罪构成具有法律实定性: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包括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结合规定。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实保障。

其二,犯罪构成具有价值承载性:犯罪构成体现和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各个犯罪构成要件本质上都是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侧面的表达。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系统。

第三,犯罪构成具有有机统一性: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组成的统一整体。

因此,犯罪构成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基本原则的忠实体现。

第二,关于犯罪构成的框架。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整体格局上表现为两大块四要件祸合式的结构。

两大块就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犯罪构成整体上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板块。

四要件就是对两大块进行二次析分之后形成犯罪构成的四大基本元素即四大构成要件,依次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一个行为如欲认定其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上述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缺失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可能成立犯罪。

第三,关于犯罪构成的意义。

一方面,从刑事法治建设角度而言,犯罪构成理论乃是刑事法治的支柱。

近代以来的刑事法治文明的标志性成果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理论给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实质性的支撑和实体性的依托,因而成为刑事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支柱。

另一方面,从刑法学科体系角度而言,犯罪构成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因为:其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延伸:犯罪构成以犯罪成立要素系统的形态对犯罪概念进行了实证解读,因而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概念的延伸;其二,犯罪构成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犯罪构成要件从主客观不同侧面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全方位多侧面的诊释,因而犯罪构成与实施犯罪相互表里也就成为犯罪本质的构成;其三,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根据:启动刑事追究的前提和基础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因而犯罪构成也成为刑事责任的根据。

案件构成的四要素分析青少年犯罪案例

案件构成的四要素分析青少年犯罪案例

案件构成的四要素是指: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客观方面的对象、行为,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案件。

在分析青少年犯罪案例的四要素时,主要从年龄特点、心理特点、社会环境等方面进行考察,下面以一起青少年抢劫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描述:2024年3月,市发生了一起青少年抢劫案。

案发时一名十七岁的男孩李在下午放学后,搭乘公交车回家。

在车上,他突然拿出一把刀,威胁司机和乘客将钱包等贵重物品交出。

随后,他迅速下车逃走并得手。

案发后,警方通过监控录像找到了李,并将他抓获。

四要素分析:1.主观方面的故意:李行为表明他有明确的目的,即通过抢劫取得钱财。

他拿刀威胁别人并迅速逃走,其目的性和计划性都可以证明他的故意。

2.主观方面的过失:根据案例描述,没有看到李有任何的无意识或疏忽的行为,因此可以排除过失的可能性。

3.客观方面的对象:案例中的对象包括司机和乘客。

他们是案件发生时直接受害并被威胁的对象。

4.客观方面的行为:李拿出刀威胁司机和乘客,迫使他们交出贵重物品。

这一行为通过监控录像得到了证实,可以作为案件成立的客观证据。

综上所述,这个案件的四要素均已具备。

李主观故意、客观对象和行为构成了一起完整的抢劫案,他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针对青少年犯罪案例,还需要考虑他们独特的特点。

首先,青少年犯罪通常受到个人的心理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影响。

青少年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他们可能缺乏责任感和推断后果的能力,导致冲动和冒险的行为。

其次,家庭、学校、社区等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犯罪也存在一定影响。

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社会反思和法律意识等因素,可能使青少年容易被负面影响所左右,从而产生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在对青少年犯罪案例进行四要素分析时,还需综合考虑年龄特点、心理特点以及社会环境等相关因素,以更全面、准确地判断案件是否构成,从而制定相应的教育、惩罚措施,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改造机会,以期达到预防和矫治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犯罪构成要件揭秘犯罪行为的主要要素

犯罪构成要件揭秘犯罪行为的主要要素

犯罪构成要件揭秘犯罪行为的主要要素犯罪行为是指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触犯刑法规定,具备犯罪性质的行为。

为了对犯罪行为有更深入的了解,我们需要揭秘犯罪行为的主要要素,即犯罪构成要件。

本文将就犯罪构成要件的各个方面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犯罪行为。

一、客观要件犯罪构成要件的第一个方面是客观要件,即犯罪行为的客观存在。

1. 行为要素行为要素是构成犯罪行为的首要条件,它指的是犯罪主体通过行为表现出来的实质活动。

不同的犯罪行为有着不同的行为要素。

比如,在盗窃罪中,行为要素是盗取他人财物;在故意伤害罪中,行为要素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行为要素的存在与否,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

2. 结果要素结果要素是指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在某些犯罪行为中,结果要素是构成犯罪的关键,如故意杀人罪的结果要素是对他人的死亡;而在一些犯罪行为中,结果要素则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如盗窃罪需要盗取他人财物,但并不需要实际获取盗窃物。

3. 时机要素时机要素是指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或者特定的条件下发生的犯罪行为。

有些犯罪行为只有在特定的时机或地点才构成犯罪,比如贩卖毒品罪需要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贩卖毒品的场所、时间进行,而在其他时刻或地点进行贩卖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二、主观要件犯罪构成要件的第二个方面是主观要件,即犯罪行为的主观心态。

1. 故意故意是构成犯罪的常见主观要件,它指的是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后果,却有意进行的态度。

2. 疏忽疏忽是指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精神状态不集中或专注,疏忽大意而造成的行为后果。

疏忽通常是对法律后果无意识或无所谓的一种态度。

3. 故意与疏忽的区别故意与疏忽在主观上有很大的区别,故意是对违法后果有意识的,是故意为之的;而疏忽则是对法律后果无意识或无所谓的一种态度。

三、其他要素除了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之外,犯罪行为的构成还可能涉及其他要素,例如,法定刑。

法定刑是对于某个犯罪行为,刑法对其规定了明确的刑罚。

刑法四阶层理论

刑法四阶层理论

刑法四阶层理论四要件说传统的犯罪论,学习苏联而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更够犯罪的标准即看该行为是否符合四个要件:①犯罪客体,②犯罪客观方面,③犯罪主体,④犯罪主观方面,如果同时满足这四个方面,即构成犯罪,四者缺其一就不构成犯罪(这一点使得四要件在形式上简单明了,但同时在认定某些情形下的定罪,如有未成年人参与的共同犯罪时,所得出的结论不甚合理,因此四要件说遭到很多的诟病)四要件说所主张的构成犯罪所需要的四个要件①犯罪客体,②犯罪客观方面,③犯罪主体,④犯罪主观方面是没有顺序之分的,也就是说只要同时满足①②③④即可,没有逻辑判断上的先后之分(这是四要件说与两阶层说和三阶层说之间比较明显的一个区别),但随着四要件的发展,当下有的学者提出四要件应遵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逻辑判断顺序,有的学者则主张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逻辑顺序,以此来弥补本身的缺陷三阶层说比较新的犯罪论学说,学习德日而来,一个行为构成犯罪,要依次经过三个层级的判断,第一、构成要件符合性;第二、违法阻却事由;第三责任阻却事由,只有依次满足三个层级的判断,才能最终判定某行为是否被认为属于刑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

构成要件包括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包含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主观构成要件包含故意、过失违法阻却事由。

主要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责任阻却事由。

主要就是判断犯罪人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少量会涉及期待可能性三阶层说的逻辑是这样的:一个事实发生后,第一步判断,这个事实符不符合刑法条文中所规定的某罪的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有没有犯罪行为?有没有危害结果?行为和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主观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满足第一步后,还不能断定行为人就构成犯罪,接着进行第二步的判断,有没有违法阻却事由(在满足第一步的前提下,就推定该行为具有“违法性”,所以第二步主要从消极方面进行判断,即有无违法阻却事由,即是否满足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满足第二步后,仍然不能断定行为人就构成犯罪,还要进行第三步的判断,有没有责任阻却事由(同样,在满足第二步的前提下,就推定该行为具有“责任性”,所以第三步亦主要从消极方面进行判断,即有无责任阻却事由,即是否缺乏刑事责任能力)两阶层说两阶层说与三阶层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实际上,两阶层在形式上,是将三阶层中的第二步的判断与第一阶段的判断融合在了一起,形成了“不法”(即三阶层中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两阶层说中称为“积极的不法”]和违法阻却事由[两阶层说中称为“消极的不法”])和“有责”(即三阶层中的第三步的判断)的两阶层的判断逻辑。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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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是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的 一部矿山安全法律,其立法目的是防止矿 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安全,促进采矿业 健康发展,健全矿山法制。指导思想是坚 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作到监督部 门和主管部门的管理相结合,国家监督和 民主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 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该法共8章50条。
大平矿难安全责任人被判刑
2004年10月20日22时40分,郑煤集团大 平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8人 死亡、3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35.7万元。 2005年9月22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对 “10·20”郑煤集团大平煤矿特大瓦斯爆炸 特大重大责任事故进行公开宣判,通风科 调度员贾江华、电工景永振、通风科科长 彭向军、原矿长助理付相庄分别被判处7年、 6 年、4年、3年有期徒刑。
第二节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 暂行办法
一、制订目的 二、监察中的现场处理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2、一般 程序 3、听证程序 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 1、责令停止生 产 2、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3、责令停产整顿 4、罚款 5、责令改正 6、吊销证照 7、各种 行政纪律处分 8、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煤炭法
• 该法是于1996年12月1日施行的新中国建国 以来的第一部煤炭法,这部法律为煤炭生 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规范,是煤炭行 业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该法共8章81条。
第一节
煤炭法立法目的及必要性
一、立法目的 1、合理开发利用和保 护煤炭资源 2、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 3、促进和保障煤炭工业的发展。 二、立法的必要性 1、煤炭生产、经 营中形成的大量经济关系,需要用法律来 调整 2、煤炭资源的生产开发有其特殊性 需要有单独法律来规范 3、煤炭生产经营 中若干特定事项需要法律来规范 4、是产 业立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5、是经济 发展的迫切需要

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从历史的角度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深入的学术考察,探究其从四要件到三阶层的演变过程。

我们将梳理并分析这一转变的背景、原因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影响。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和评述,我们将揭示这一转变在犯罪构成理论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并探讨其对中国刑法理论和实践的启示。

我们将简要介绍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接着,我们将详细阐述四要件理论的基本内容、特点及其在犯罪认定中的应用。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分析四要件理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后续的转变提供理论铺垫。

随后,我们将深入探讨三阶层理论的出现背景及其主要内容。

我们将比较三阶层理论与四要件理论在犯罪认定方面的差异,并分析其优越性和局限性。

我们还将探讨三阶层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情况,以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我们将对四要件到三阶层的转变进行总结和评价,指出其对中国刑法理论和实践的启示。

我们认为,这一转变不仅有助于完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提高犯罪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还有助于推动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和进步。

我们也将提出对未来研究的展望和建议,以期为中国刑法学的发展贡献力量。

二、四要件理论的起源与发展四要件理论,又称为“四因素说”或“四元论”,是刑法理论中对犯罪构成的一种传统分类方法。

它源于古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并在中世纪的教会法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这一理论主张犯罪构成应包含四个基本要件: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本身以及行为结果。

这四个要件共同构成了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在起源上,四要件理论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中的“犯罪四要素”概念。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出了犯罪构成的四个基本要素,即犯罪的主体、客体、行为以及结果。

这一理论为后来的刑法理论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随着法律的发展,四要件理论在中世纪的教会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教会法学家们对四要件理论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和深化,使其成为了犯罪构成的经典理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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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
*犯罪行为的认定:制造或增加一般人不应该承担的风险。
*考虑犯罪构成时先考虑客观方面(行为),行为成立时,再考虑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先行行为造成作为义务: 只有“正当防卫”行为不引起救助义务,其他引起“危害或者风险”的行为产生救助义务(先行行为),不履行救助义务的构成“不作为”。(注意,构成不作为不一定构成不作为犯罪)
*正当防卫特例: 财产形犯罪,在能够挽回损失的前提下,在既遂的前提下可以正当防卫。
* 非法占有者也可以正当防卫。
* 过失犯罪也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
其他正当行为
* 我要抓你去派出所。公民扭送。
*被害人承诺。只要对自己付出什么有正确认识,即成立,不要求对得到的有正确认识。
* 对生命和重伤害的承诺无效。出题老师认为对性,轻伤害,自由的承诺有效。
因果关系
* 服从自然界的规律;
* 常识中有因果不一定成立刑法上的因果;
* 常识中不成立因果,刑法中一定不成立因果;
* 极其偶然的因果关系,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多因果理论(同时起作用),多因共同导致结果,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等值理论,多因果不按份,而是承担同样责任;(40%和60%的投毒,都算投毒)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 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1、构成要件该当性;
2、违法性;
3、有责性。
旧的犯罪构成四要素分别是:
1、犯罪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
3、犯罪的客观方面;
4、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犯罪构成四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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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四要素
刑法里通常提到的四要件之说应该指的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之说,而现在新的学理研究已经以新的三阶层来代替通常四要件之说。
这三阶层分别是:
* 没有防卫意图(碰巧),是偶然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是合法的(虽然有违法的外衣),其构成要件:1.侵害有现实的危险;2.避险人不得已;3.避险人损害了他人的有不法侵害,否则肯能是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特例:入室杀人、强奸把门踹开一刻虽然没有着手,但是已经可以正当防卫。
*等值理论,“不作为”要和“作为”的危害相当才能认定“不作为犯罪”。(一般人看到大火不报火警,构成“不作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法定救助义务,该救不救构成过失犯罪。
*
结果加重犯
* 故意伤害,抢劫,强奸致人死亡。
*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
* 危害结果必须和犯罪行为有因果。
*
* 自救行为没有时间限制,但必须穷尽国家帮助。
*
想象竞合
* 想象竞合只有一个行为,定罪从一重。

司法考试_刑法_犯罪构成_主观方面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罪过形式
认识到行为必然发生某结果
希望
直接故意
。。。。。可能。。。。。
希望
直接故意
。。。。。可能。。。。。
放任
间接故意(没有未完成形态)(做好了接受坏结果的准备)
*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一定构成犯罪。(还要看犯罪的其他构成要件是否满足)
*介入因素足够异常且足够导致危害结果,切断刑法上的原因果关系。
* 抢劫致人跳楼死亡,抢劫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要看抢劫的“暴力”(关键词)是否逼迫被害人跳楼。
* 故意杀人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成立。
* 结果加重犯(重刑主义),需要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犯罪结果。否则多个行为是多个罪。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 对象错误(打击客体种类错误。如,想打人,实际打了狗)
* 打击错误(打击的客体错误。如,想打甲,实际打了乙)
*故意犯罪要求主客观相一致。(主客观相统一是中国刑法学的基本原则)
* 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要求主客观相一致么?
司法考试_刑法_犯罪构成_客观方面
考虑犯罪是否成立
*考虑犯罪顺序:客体(被侵害的法益) -> 客观方面(行为) 注意:在讨论“行为”时不考虑主观方面。(思想犯不罚)-> 因果 -> 主观方面 -> 主体。
* 毁尸灭迹(一般人能想到的后期行为)致人死亡不切断因果关系。否则是多个罪。
*
违法性阻却事由(白送分)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1.有非法侵害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造成原因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2.非法侵害有紧急、暴力性(+盗窃);3.非法侵害在实施期间;4.防卫针对实施侵害人本人;5.有阻止侵害的主观目的(否则构成偶然防卫)。
。。。。。可能。。。。。
轻信
过于自信的过失
没有行为会发生某结果
大意
疏忽大意的过失
认识因素
* 分则中对认识的特殊要求: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需要知道自己卖的是淫秽物品。
* 分则中对认识的特殊要求:嫖宿幼女罪,要知道对方是幼女。
考虑犯罪是否成立
*考虑犯罪构成问题:客体(被侵害的法益) -> 客观方面(行为) 注意:在讨论“行为”时不考虑主观方面。(思想犯不罚)-> 因果(客体的被侵害结果与客观方面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主观方面 -> 主客观一致性(法定一致)->主体。
*
主客观相一致
*主客观相一致只要求法定符合。(如,主观上有杀人想法,客观上有杀人的行为,产生了主客观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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