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工作程序】8201-27_持续适航文件下飞机修理改装管理程序_V5R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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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与适用范围
1.1本程序阐述了持续适航文件下飞机修理/改装的管理程序。
1.2本程序适用于飞机维修工程部工程部、发动机管理中心、生产计划部、质量部、航空器材部、航线维修部、基地维修部、福州分公司机务部。
1.3程序属性
■CCAR121 □CCAR145航线□CCAR145定检/部件
2依据文件
2.1CCAR-43“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2.2AC-121-55R1“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
2.3AC-121-59“航空器维修记录和档案”
2.4《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修理和改装”。
3术语和定义
3.1改装:改装是指在航空器及其部件交付后进行的超出其原设计状态、但未构成型号合格证及其数据单更改的任何改变,包括任何材料和零部件的替代。
3.2重要改装:是指没有列入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的设计规范中,并且可能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改装。
重要改装不是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够完成的工作。
3.3一般改装:是指除重要改装以外的改装。
3.4修理:指对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任何损伤或且缺陷进行处理,使其偏差达到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以便继续使用的工作统称。
修理是维修工作的一种。
3.5重要修理:指如果不正确的实施,将可能导致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修理。
重要修理不是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够完成的工作。
3.6一般修理:是指除重要修理以外的修理。
3.7持续适航文件下的改装/修理:是指在运行飞机上实施的,按照经局方批准或认可的持续适航文件,
旗开得胜由经过局方批准的CCAR-145维修单位完成的修理/改装。
4要求
4.1所需的人员岗位
4.1.1维修人员、整机放行人员
4.1.2维修工程师、工艺工程师、工程工程师、动力工程师
4.1.3生产计划工程师
4.1.4授权检验人员、质保工程师、维修记录管理人员
4.2职责
4.2.1工程部、发动机管理中心:
a)负责持续适航文件下改装方案的制定;
b)负责对“重要改装相关工作总控清单”内所有项目进行评估,并按要求颁发技术通告或维修通报;
c)负责根据需求,向航空器材部提出首次改装航材需求单(PO);
d)负责根据需要,向生产计划部提出首次改装的特殊工具和设备需求。
4.2.2各维修单位:
a)负责损伤缺陷的报告;
b)负责持续适航文件下修理方案的制定;
c)负责修理方案和修理结果的录入;
d)负责持续适航文件下改装/修理方案的具体实施;
e)负责评估重要改装施工能力并向质量部门提出新能力申请。
4.2.3生产计划部:
a)负责改装/修理任务的生产安排;
b)负责在安排生产任务前,落实改装/修理所需航材、特殊工具和设备的准备;
c)如果需要外委,负责外委单位的联络和工作安排。
4.2.4质量部:
a)负责将损伤缺陷开具N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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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负责必检项目的检验;
c)负责单机档案保存;
d)重要改装施工资质向局方申请及更新、保存重要改装能力清单。
4.2.5航空器材部:负责改装/修理航材需求单的订货及构型差异所需的航材备件准备。
4.2.6机务培训部:负责改装涉及的构型差异或改装特殊技能培训。
5规定
5.1根据依据文件、审批方式以及对飞机适航性的影响,修理/改装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a)持续适航文件下的修理/改装:
1)持续适航文件的重要修理/改装;
2)持续适航文件的一般修理/改装。
b)超出持续适航文件的修理/改装:
1)超出持续适航文件的重要修理/改装;
2)超出持续适航文件的一般修理/改装。
c)特殊批准修理/改装。
它是指按照FAA DER或EASA DOR批准方法的修理/改装。
5.2持续适航文件包括下述各类文件:
a)民航局或者航空器型号审定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
b)航空器制造厂家提供的各类手册、规范及其引用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c)航空器制造厂家发布的服务通告、服务信函;
d)民航局颁布的有关法规文件中引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e)其他行式的任何经适航当局批准的修理和改装技术文件。
5.3任何航空器制造厂家提供的未经飞机型号审定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技术支援类文件、函件等不被视为上述规定的持续适航文件,仅可作为申请民航局对修理和改装的批准时的辅助资料。
5.4持续适航文件下改装/修理的实施:要由厦航飞机维修单位或局方批准的外委维修单执行。
5.5对于持续适航文件下的重要修理/改装,在完成修理/改装后,维修放行签字人员必须确保重要修理/改装满足相关的持续适航文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