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基本条件(师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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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基本条件(师资)说明为规范我省本科专业管理工作,各高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专业设置基本条件设置新增专业,新增专业要与学校办学定位和目标发展一致。高校新增专业数,应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规律,科学设置,避免重复设置和盲目扩张。
哲学类
师资规模
各高校应根据本校哲学类专业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时数等具体情况加以确定。根据教育部对本科专业的师生比要求,哲学类专业的师生比原则上不低于1:16。
专任教师一般应不少于 12人。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可聘请一定数量的兼任教师。兼任教师资格必须符合专任教师的水平和教学要求。
师资结构
50岁以下的专任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专任教师中应有海外研修经历或海外学位的教师,具体比例由各高校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确定。
专任教师学缘结构合理,具有非本校最高学历背景的教师不少于50%,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不少于20%,55岁以下的专任教师不少于30%。
经济学类
专业教师数量应能满足教学需要。各专业应配备不少于10名的专任教师。每门专业课程应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
专业教师队伍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应合理。具有教授职称的数量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数量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生师比不高于18:1,鼓励降低
生师比。
财政学类
专业教师队伍应满足教学需要。各专业应至少配备8名及以上专任教师。原则上,每门专业核心课程应至少配备1至2名专任教师,每位专任教师每年指导本科毕业论文一般不超过10篇。
专业教师队伍应保持合理结构。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教师占专业教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90%,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占专业教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专业教师队伍年龄结构和学缘结构应均衡合理。
金融学类
开设金融学类本科专业的高校,教师数量应能满足教学需要。每个专业应至少配备10名及以上专任教师,每门专业必修课应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对于应用性较强的专业必修课,鼓励聘请金融业界专家参与教学过程,形成创新创业教学指导团队。
专任教师队伍应保持合理结构。讲授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的教师,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比例不低于80%,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比例不低于30%。采取积极措施优化专任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和学缘结构,将最后学历为本校的教师比例保持在合理水平。
经济与贸易类
第一,教师数量。经济与贸易类专业人才培养具有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的鲜明特点,为合理控制班级授课规模,确保教学质量,需保证有充足的教师资源,专业的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10人,18:1生师比仅为基本要求,提倡降低生师比。
第二,职称结构。教师队伍中具有教授职称的数量占专任教师总量的比重不低于10%;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数量占专任教师总量的
比重不低于30%。
第三,学历、学缘结构。专任教师须经历研究生学历的系统教育,且具有硕士学位,鼓励提高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比重。专任教师选聘时要注意学缘结构,鼓励教师来源多元化。
法学类
专业教师队伍应满足专业教学需要。
新设法学类专业专任教师人数应当达到本专业核心课程数的1.5倍以上。
原则上,法学类专业一门专业必修课程应当配备1至2名专任教师任主讲教师。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比例应当高于90%。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专任教师队伍应当具有合理的年龄结构。教师队伍中应当包括一定比例的实务部门的专家。各专业师生比不得低于1:17。
政治学类
政治学类专业的师资队伍,分为专任教师与非专任教师。
专任教师与学生的师生比应为1:15。
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不低于1/3。
教师队伍应具有一定比例35~45岁年龄段的正教授。
应该拟设合理的人才成长、激励和良性竞争机制。
社会学类
各专业要建立年龄结构、学缘结构和职称结构合理的专任教师队伍。
专任教师队伍应按师生比不高于1:18的标准配备。为保证专业类课程的教学,每个专业的专任教师(社会工作专业可包括专职实习督导)原则上不低于10名。其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90%,至少50%的专任教师应当具有博士学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40%。
实验室要配备专职的管理员或实验员;社会工作专业要配备专职的实习督导教师,其师生比为1:60左右。
民族学类
各高校的民族学类专业师资队伍结构应相对合理。师资队伍在年龄上应形成梯队;在知识结构上既体现专业优势又有互补,至少覆盖专业核心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曾获得民族学、人类学及相关专业学位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30%。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
师资队伍根据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时数等加以确定。各专业专任全职教师不少于15人。可根据专业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生师比应低于18:1。
有学术造诣较高的学科或者专业带头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比例不低于35%。35岁以下专任教师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具有非本校学历背景教师的比例不低于50%。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比例不低于60%。兼职教师人数不超过专任全职教师总数的1/4。教师队伍应保持合理的年龄结构。
公安学类
专业教师满足本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有足够数量的教师参与学生学习辅导。
具有稳定的学生管理干部队伍。根据《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原则上按1:100~150的比例配备专职学生管理干部。
教师队伍由专任教师和驻校教官构成。鼓励从公安实战部门、科研部门聘请具有丰富实战经验和一定教学能力的公安民警担任驻校教官或兼职教官。至2020年,驻校教官和兼职教官占专业教师的比例分别不低于10%和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