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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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毁条件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指定的场所销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销毁清册,详细记录被销毁的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名称、数量、时间、地点,负责销毁以及监督销毁的人员应当在清册上签名。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查询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二)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三)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撕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第十条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广州购房合同备案过程查询

广州购房合同备案过程查询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益活跃,购房合同备案成为了购房者关注的焦点。

在广州,购房合同备案是房屋交易流程中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房屋产权的合法性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广州购房合同备案过程的详细查询步骤:一、准备材料1. 买方身份证、户口本;2. 卖方身份证;3. 房屋产权证;4. 购房合同;5. 房屋交易税费缴纳证明;6. 买方社保证明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如有);7. 购房者收入和银行流水证明(如有);8. 其他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提交备案申请1. 将以上材料提交至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2. 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领取《房屋交易登记申请表》;3. 填写《房屋交易登记申请表》,并按照要求粘贴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审核与公示1. 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2. 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3.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提出。

四、备案登记1.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进行备案登记;2. 登记完成后,购房者可领取《房屋交易登记证明》。

五、查询备案结果1. 购房者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备案结果:a. 拨打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咨询电话;b. 登录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官方网站,查询备案信息;c. 前往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窗口查询。

六、注意事项1. 购房者在提交备案申请时,应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2. 备案过程中,如遇问题,应及时与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沟通;3. 备案完成后,购房者需妥善保管《房屋交易登记证明》,以便后续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

总之,广州购房合同备案过程涉及多个环节,购房者需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确保备案顺利进行。

在查询备案结果时,可通过多种途径获取信息,以便及时了解备案进度。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19〕1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19〕1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19〕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2月2日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管理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其中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及各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市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在现代化社会中,房地产的快速发展带来了越来越多的不动产交易和资产转让,因此不动产登记显得尤为重要。

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权利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以及有关的事实记载在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

在不动产交易、租赁等情况下,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显得至关重要。

首先,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可以通过国土资源部门办理。

查询所需资料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证明等,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证照和身份证件,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查询资料的准确性有保障,查询结果可以作为相关交易的依据。

其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可以通过网上查询办理。

目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不动产登记网上查询已经得到普及。

通过登陆国土资源部门官方网站,输入不动产权证号或不动产坐落查询信息即可查询到有关情况。

这种查询方式无需申请人亲自到国土资源部门,避免了等待和人力物力的开销,而且速度快、方便快捷。

最后,在不动产交易中,购房人可以通过中介公司进行资料查询。

中介公司必须经过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才能开展不动产交易服务。

购房人可以通过授权或协议让中介公司代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并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

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购房人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得有关资料,提高了办理交易的效率,并且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机构能更好地保障购房人权益。

总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在不动产交易和资产转让中非常重要,查询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交易双方都至关重要。

我们应该选择正规的途径办理资料查询手续,避免出现偏差和误解,以保障公平交易和合法权益的实现。

不动产查询在网上怎么查

不动产查询在网上怎么查

不动产查询在网上怎么查不动产查询在网上怎么查——法律专家的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房产信息的查询需求越来越大,不动产查询也成为了越来越多人关注的话题。

现在,不动产查询已经可以在网上进行了,但是这样的查询方式也涉及到了一些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法律专家的角度出发,探讨不动产查询在网上怎么查,列出6个标题并逐一展开分析,并结尾给出一个案例和分析。

一、不动产查询的背景和意义不动产查询的背景和意义,即为什么有必要进行不动产查询,本部分将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包括房产交易、法律风险、遗产继承等方面。

二、网上不动产查询的实现方式网上不动产查询是如何实现的?本部分将从政府平台、房产中介、第三方平台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网上不动产查询的实现方式。

三、网上不动产查询的法律风险网上不动产查询虽然方便快捷,但是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

本部分将从信息真实性、隐私保护、不当竞争等方面进行分析。

四、网上不动产查询的法律规定网上不动产查询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规定。

本部分将从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进行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网上不动产查询的相关法律规定。

五、网上不动产查询的实际操作网上不动产查询的实际操作包括哪些步骤?本部分将从查询前的准备、查询流程、查询结果解读等方面进行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网上不动产查询的实际操作。

六、网上不动产查询的优缺点网上不动产查询的优缺点是什么?本部分将从查询效率、查询真实性、查询安全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网上不动产查询的优缺点。

结尾——案例分析某小区业主周先生通过某第三方平台进行了不动产查询,查询结果显示他的房子已被多次转让。

周先生质疑查询结果的真实性,并将此事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查询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周先生也没有采取其他方式证明查询结果的真实性,因此最终判决周先生败诉。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进行网上不动产查询时,应当选择可信的平台,并注意查询结果的真实性。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一、不动产登记概述1.1 不动产登记的定义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的权利状况,按照法定程序在登记簿上予以公示,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行为。

1.2 不动产登记的作用(1)明确不动产权利状况,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为不动产交易提供权属证明,维护交易安全;(3)为国家统计和监管提供基础资料。

二、不动产登记的种类2.1 首次登记对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动产进行首次登记。

2.2 转移登记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时,办理转移登记。

2.3 变更登记不动产权利内容发生变化时,办理变更登记。

2.4 更正登记对错误登记内容予以更正。

2.5 注销登记不动产权利终止时,办理注销登记。

三、不动产登记程序3.1 申请材料准备按照不同登记种类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3.2 材料受理审核将材料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3.3 现场勘查对需要现场勘查的,由工作人员实地勘查。

3.4 缴纳费用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3.5 证书制作发放经审核通过后,制作不动产权证书并发放。

四、注意事项4.1 及时办理登记不动产权利发生变化后,及时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4.2 准确填写申请表认真阅读申请表格,如实准确填写相关内容。

4.3 提供真实有效材料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4.4 了解政策法规了解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5 保管好不动产权证妥善保管好不动产权证书,防止遗失或损毁。

本指南旨在为广东省居民提供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引,具体情况请以当地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准。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0.14•【字号】穗国房字[2008]810号•【施行日期】2008.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告(穗国房字〔2008〕810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八年十月十四日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规范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的登记资料的查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登记资料是指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和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

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是指房地产登记簿所记载的信息。

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是指房地产权利设立、变更、转移、限制和消灭等事实所依据的原始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房地产权属登记以及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称查询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工作。

查询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市辖区设立查询点。

查询机构及其查询点的地址、查询制度、查询方式、联系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查询机构应当提高信息化水平,逐步提供网上查询等多种查询方式。

第六条个人和单位(以下称查询人)可以查询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查询人可以查询相关的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一)房地产权利人及其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其房地产权利直接相关的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二)国家司法机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仲裁机构因工作需要而确需查询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的,可以查询与所办理的工作事项或案件直接相关的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

规范查询、保障权益、便民利民——自然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规范查询、保障权益、便民利民——自然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规范查询、保障权益、便民利民——自然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03.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规范查询保障权益便民利民——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第80号国土资源部令,发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法治国土实践的又一个重要举措。

《办法》出台的背景和重点内容有哪些?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就此进行了解读。

《办法》的出台是进一步严格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迫切需要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事项。

自2014年11月24日《不动产登记条例》颁布以来,各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稳步推进,为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不动产买卖、继承等活动中的重要基础性支撑,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重要服务事项,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社会对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呼声日益升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需求也日益增多。

在实践过程中,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现有规定不够系统。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制规定,散见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没有形成一个体系,不方便人民群众申请查询,也不利于指导地方开展查询工作。

二是相关规定不够明确。

按照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但是,哪些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那些资料,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没有规定,地方执行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亟需明确和细化。

三是《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一致,亟需废止。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出台2008年10月6日,我局制定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出台,这是继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实施后,我局为保护市民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规范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做出的积极反应。

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相继颁布。

如何实现《物权法》规定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权利,已成为我局面临的迫切问题,也是关系公众切身权益的问题。

我局迅速行动,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和酝酿,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的意见后,将《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送审稿)交市法制办审核。

《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了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二是明确了查询条件;三是对如何受理查询、什么情况下不予查询作了明确规定;四是对查询结果的提供方式、形式及查无结果时如何处理予以了明确;五是规定了查询机构和查询人的保密义务以及查询时严禁的行为,并规定了各自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该《办法》是针对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的制度设计,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期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又不损害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规范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活动,使房地产登记资料能够得到合理的利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政府行为的透明度、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有关问题■哪些机构可以提供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1.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在广州市政务中心和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设立的房地产档案利用窗口2.天河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3.黄埔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所4.海珠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5.荔湾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所6.白云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上述六个机构可以向社会各界提供广州市中心城区内(不含番禺、花都、萝岗、南沙)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第二部分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第二部分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第二部分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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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第二部分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第二部分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1.1 合法性原则不动产登记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登记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实体要求。

1.2 公开性原则不动产登记簿是公开的,任何人均可查询和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查询制度,为公众提供便利的查询服务。

1.3 权利优先原则不动产登记遵循"先申请先予以登记"的原则。

在相同不动产权利出现竞争时,以最先申请登记者的权利为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程序2.1 受理申请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2.2 审查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对不动产权利人的资格、不动产权属及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进行核实。

2.3 决定经审查,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制作不动产登记证明文件;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合法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4 发证登记机构应当自作出登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不动产权利证书或者其他不动产登记证明文件发放给申请人。

第三章不动产登记类型3.1 首次登记3.2 转移登记3.3 变更登记3.4 更正登记3.5 注销登记第四章其他事项4.1 登记费用4.2 异议和复核程序4.3 法律责任以上是《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第二部分》的大致内容框架,具体的操作细节和案例分析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这只是一个粗略的参考提纲,旨在概括性地介绍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登记程序、登记类型等主要内容。

个人不动产登记查询 不动产登记程序

个人不动产登记查询 不动产登记程序

个人不动产登记查询不动产登记程序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不动产权证署名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不动产这个名词相信大家都听说过,应该也会比较关注吧,因为这是一个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事,相信大家也想知道自己的不动产情况,个人不动产登记查询怎么办理呢,同时不动产登记程序是什么?今天小编针对不动产给大家做一下介绍:个人不动产登记查询目前查询个人不动产登记有两种方法:1、第一种网上查询方法:首先点击省市链接进入各地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必须输入产权人姓名、产权证号(但目前只有极少部分地区提供了房屋产权信息查询);2、第二种不动产局查询方法:若要查询,必须有准确的个人房产证信息(包括:房屋所有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建筑面积、房屋设计用途、权利来源、房屋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等等),还必须要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到当地的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局、房管处)档案馆或窗口查询。

不动产登记程序1、申请登记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下列事项,一方当事人可申请: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权利人姓名,名称等发生变化而申请登记变更的;因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生效的文书而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申请变更登记或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灭失或权利人仪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2、受理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事项自记载干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个人不动产登记查询虽然有两种方法,但因为属于个人隐私问题,所以只有极少部分地区开通了网络查询,大家地方还是需要到当地的相关部门申请查询的。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在哪里查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在哪里查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在哪里查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在哪里查:法律分析与实践案例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土地利用的不断扩大,不动产登记成为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则是不动产交易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但是对于很多人来说,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在哪里查却是一个不容易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法律专家的角度出发,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结合实践案例进行解释。

标题一: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意义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是指对于一块不动产的权属、限制性权利和基本情况等信息的查询。

在不动产交易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因为它可以帮助买家了解所购买不动产的真实情况,以便做出更准确的决策。

同时,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也可以帮助卖家更好地了解自己不动产的情况,以便更好地进行定价和交易。

标题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途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 通过不动产登记簿查询:不动产登记簿是记录不动产的权属、限制性权利和基本情况等信息的重要文件。

在进行不动产交易时,买家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簿查询来了解所购买不动产的情况。

2. 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不动产登记机构是负责登记和管理不动产的政府机构,买家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

3. 通过房产中介查询:房产中介作为不动产交易的服务机构之一,也可以为买家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4. 通过互联网查询: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完成。

相关的平台包括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资源管理网、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中心等。

标题三: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注意事项在进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时,买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查询的不动产登记簿必须是最新的版本,以免查询到不准确的信息。

2. 查询时需要提供准确的不动产地址和所有人信息,以便查询到正确的登记簿。

3. 查询时需要注意查询机构的资质和合法性,以免查询到虚假信息。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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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行政服务中心二楼C区国土32-33号窗口 办理地点:中山市横栏镇景帝路3号(横栏镇行政服务中心) 办公电话:0760-87617189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 :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可乘坐34 2路公交车在“横栏中心公园”站下车即可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坦洲分局 办理地点: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05号一楼办证大厅综合窗 办公电话:0760-86213773/8665295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 :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可搭乘公交车206/212/K11/K15/4 2/681/682/684 /685/991/992/993/坦洲拱北A线/坦洲拱北B线在金斗湾客运站下。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行使层级 实施主体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2112002000 市级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办结时 限
5 ( 工作日 )
结果名称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
办理结果类 型
申请表盖章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 否 理
联办机构

通办范围
不通办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编码
114 4 200070764 1522532112002000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五桂山分局4 21室 办理地点:中山市五桂山商业街68号五桂山行政服务中心4 21室 办公电话:0760-23378686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 :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乘坐013、213、090、091、216、K09、K10路在五桂山办事处站下车走路即可。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工作,保障不动产权益,促进不动产市场健康发展。

该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机构和登记范围。

规定广州市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登记业务范围,明确各类不动产的登记要求和程序。

二、登记申请和办理。

规定不动产登记申请的方式和办理流程,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审核、公告告知等环节。

三、登记信息和查询。

规定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内容和查询方式,包括不动产权利状况、登记证明和权属证书等。

四、登记费用和收费标准。

规定不动产登记的费用和收费标准,包括登记费、公告费、资料复印费等。

五、登记监督和管理。

规定不动产登记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和方式,保障登记工作的规范、公正和透明。

六、法律责任和处罚。

规定违反不动产登记规程的行为和处罚措施,保障不动产权益和市场秩序。

七、附则。

包括规程的解释、修订、施行等事项。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是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法规,为保障广州市不动产权益和促进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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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操作手册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操作手册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操作手册是为了规范和统一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和标准,提高登记效率,保障交易安全而制定的。

以下是该操作手册的主要内容:一、总则1. 适用范围:本操作手册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的登记工作。

2. 职责与分工: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确保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登记程序1. 申请与受理:申请人需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 审核与公告: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进行公告和调查核实。

3. 登记与发证:审核通过的不动产,由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登记类型1. 首次登记:对尚未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基础性登记。

2. 变更登记:对已登记的不动产进行信息变更或权利变更的登记。

3. 转移登记:对已登记的不动产进行权属转移的登记。

4. 注销登记:对已登记的不动产进行权利注销的登记。

四、档案管理1. 档案整理:对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整理。

2. 档案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防止档案遗失和损坏。

3. 档案利用:合理利用档案资源,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

五、监督与检查1. 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监督:定期对登记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工作质量。

2. 对登记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加强登记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3.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共利益。

六、附则1. 解释权归属:本操作手册的解释权归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所有。

2. 生效日期:本操作手册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解释和补充。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的罚则?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的罚则?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的罚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1、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

4、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5、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6、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不动产登记的罚则?1、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不予查询、复制,对不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予以查询、复制的;擅自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2、查询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当我们跟随小编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的罚则的知识学习了解后,我们才知道原来不动产登记是这么严格的,竟然关于不动产还出则了相关的条款法规,这就要求我们在不动产登记的时候要严格按照法律的流程来,希望上面小编的介绍可以帮助到大家。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 操作指南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 操作指南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啊,朋友们。

在进行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之前呢,你得先把相关的材料准备全乎喽。

就像做菜得先把食材准备好一样,这可是基础。

比如说,你得带好身份证、房产证或者土地使用证,如果是买房子进行登记还得有购房合同。

这些东西可是一个都不能少,我当时就因为忘带了一个小材料,来回跑了好几趟,那个费劲呀。

还有,大家要注意登记的地点。

可别觉得所有的办公点都能办所有类型的登记业务,不是这样的。

不同的地区可能会针对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指定办理地点。

比如说广州这么大的城市,有的地方专门负责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负责商业类。

要先在网上或者打电话查清楚了。

这就像咱们去超市买东西,不能进错了分区不是。

二、实用建议这里有个诀窍,能省不少事儿。

就是先在网上了解一下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和需要填写的表格。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的官方网站上都有详细的介绍和样表呢。

你可以先把表格下下来,对照着要求在家里慢慢填好。

我一开始就是直接跑到办理地点,现场填,人又多又慌,净出错了。

而且在网上还能预约办理的时间,这样到了地方就能直接办理,不用排队等半天了。

另外呢,如果你的不动产登记涉及好几方,像是买卖房屋涉及买卖双方这种情况。

大家最好提前商量好,把可能出现分歧的地方解决好。

比如税费谁承担之类的。

不然到了办理的地方开始扯皮,那工作人员可就不耐烦了,可能就让你们回家商量好了再来。

三、容易忽视的点哟,差点忘了这个。

大家注意一下资料的复印件,一定得按照要求复印清楚、齐全。

我见过有人复印件模模糊糊的,根本看不清上面的字,工作人员不认,还得重新复印。

还有就是如果你的材料有翻译件的,翻译的机构一定要是符合规定的,不是随便找个人翻译了就行,这也是我之前办理时发现的问题。

四、特殊情况有些特殊情况可能大家想不到。

比如说你的不动产有一些纠纷、抵押或者查封的情况。

这时候在登记的时候就得格外小心了。

如果是有抵押的,一定要先把抵押的事情处理好了才能进行正常的登记。

广州不动产登记查询?广州房产登记信息在哪里查

广州不动产登记查询?广州房产登记信息在哪里查

广州不动产登记查询?广州房产登记信息在哪里查广州不动产登记查询?在广州房产登记信息查询有两种方法:1、带好自己的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去广州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填写查询申请表,(不清楚要查什么就全部查一下),到查询窗口即可。

2、网上查询:(1)打开浏览器,百度一下网上房地产,点击搜索结果中的网址进入。

进入网上房地产首页后,点击导航栏上的在售楼盘,右下方就会罗列出目前在售的楼盘列表信息。

在导航栏下方的项目名称框中输入你在广州所购买的楼盘名称,点查询,即可显示该楼盘的基本信息。

(2)点击右上角的楼盘表,就出现了该楼盘的的楼盘图了。

默认显示的是1#楼和楼盘图。

点击你所购的楼栋号,如3#楼,住宅。

就显示3#楼和楼盘图了,红色代表已经备案,黄色代表已经解压,灰色代表房产仍在抵押状态。

根据房号所在的颜色,就可以知道是房子否备案了。

广州房产登记信息在哪里查?1、在广州到房屋所属区县土地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档案室调档查询,填写查询申请并缴纳费用即可复制打印并加盖档案室印章。

(注:广州的农房及村镇自建房在各镇或所属房管所档案室打印和查询)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

2、查询、复制登记簿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广州,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登记簿中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拥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的登记簿中信息。

(2)广州的其他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与查询房地产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

3、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广州司法部门因司法办案需要,可以依法带着司法文书随时到上述地点查询、查封、调阅涉案当事人房产信息档案、卷宗。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是讲述了广州不动产登记查询,以及广州房产登记信息在哪里查的全部内容,现在大家有了解到不动产登记的查询方法还是很多种,我们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查询方法。

越秀区购房合同查询

越秀区购房合同查询

购房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确立房屋买卖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购房者来说,查询越秀区购房合同的内容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份越秀区购房合同查询指南,帮助您了解如何查询购房合同及相关信息。

一、购房合同查询途径1. 线上查询(1)广州市房产交易信息网:登录广州市房产交易信息网,通过个人用户登录,查询自己的购房合同信息。

(2)越秀区房产交易信息网:登录越秀区房产交易信息网,选择“合同查询”模块,输入购房合同编号或姓名进行查询。

2. 线下查询(1)越秀区房产交易中心:携带身份证、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前往越秀区房产交易中心查询。

(2)开发商售楼处:联系开发商,提供购房合同编号或姓名,由开发商协助查询。

二、购房合同查询内容1. 合同基本信息:合同编号、签订日期、合同双方姓名、房屋坐落地址、房屋面积、购房款、付款方式等。

2. 房屋基本信息:房屋性质、用途、结构、楼层、户型、建筑面积、公摊面积等。

3. 付款方式及期限:首付比例、分期付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等。

4. 交房时间及条件:交房日期、交房标准、逾期交房责任等。

5. 产权登记及过户:产权登记期限、过户手续、税费承担等。

6. 违约责任:违约情形、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7. 其他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合同终止条件、不可抗力等。

三、购房合同查询注意事项1. 确保购房合同信息真实有效,避免虚假合同带来的风险。

2. 仔细核对购房合同内容,如有疑问及时与开发商沟通。

3. 关注合同履行情况,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4.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为自己提供法律保障。

5. 如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依法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

总之,购房合同查询是购房者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环节。

通过以上途径和注意事项,相信您能够顺利查询到越秀区购房合同的相关信息,为您的购房之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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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管理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其中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及各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档案馆及各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具体事务。

市房地产档案馆负责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1—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仲裁机构、公证机构依法查询与处理仲裁案件或公证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查询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综合运用互联网技术、身份识别新技术应用、线上申办速递上门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可以调取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六条查询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地,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

查询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市、区政务部门以及人民法院、街道等场所设置自助查询服务终端,方便市民就近办理业务。

自助查询服务终端分布地址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

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查询主体;(二)查询目的;(三)查询内容;(四)查询结果要求;(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第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确有必要,查询目的正当、明确,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权利人证明产权、继承、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诉讼、仲裁等目的提出查询申请。

查询机构应当根据查询人目的提供其所需的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相应身份证明原件:(一)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

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三)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四)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五)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六)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八)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查询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同时提交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单位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3—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第十一条境外形成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结婚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申请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十二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住建、公安、民政、税务、教育、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依法实时互通获取职能范围内与不动产登记有关的信息。

查询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可获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查询人重复提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的,查询机构应当当场提供。

因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未形成数字化成果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因批量查询、登记资料需修复处理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根据前款规定不能当场提供的,查询机构应当告知查询人并说明理由。

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询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一)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三)申请查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人对不予查询告知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提交查询申请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可以查询下列不动产登记资料:(一)本不动产登记结果;(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以下列任一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二)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号;(四)不动产单元号;(五)不动产登记案号。

第十七条继承人、受遗赠人因继承和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适用本办法关于不动产权利人查询的规定。

第十八条已办理公证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身份证明原件;(三)继承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

第十九条未办理公证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身份证明原件;—5—(三)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

符合本条规定的继承人还应当提交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中遗嘱继承人须另外提供遗嘱。

符合本条规定的受遗赠人还应当提交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

第二十条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查询相关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依照本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自然人查询的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单位查询的提交单位资格证明文件、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三)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提示事项等登记结果:(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二)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权利人配偶申请查询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查询申请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二)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三)不动产权利人配偶申请查询的,提交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明。

第二十三条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查询申请书和身份证明原件,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受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委托的律师,还可以申请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一)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二)不动产的共有形式;(三)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

第二十五条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涉及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案件的,还应当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下列任一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一)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号;—7—(三)不动产单元号;(四)不动产登记案号。

每份申请书只能申请查询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上述机关到现场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当向查询机构提供载明查询事项的单位介绍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及协助查询材料原件。

通过公函形式查询的,应当在来函中注明查询目的、查询事项以及相关依据文件,并提供明确的索引信息。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申请查询业主清册的,由所属辖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九条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获取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仅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提供第三方使用。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广州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穗国房字〔2014〕2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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