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25建筑物配建停车场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DBJ/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主要起草人:李力柴宝贵齐鹏扈宁吴建张郭艳刘涛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 34 配建停车位指标 5本规范用词说明10条文说明. 11TABLAE OF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1总则1.1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山东省项目配建停车场标准
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1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合理确定我省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大、中、小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是指提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一般规定第五条本标准配建停车泊位指标针对不同的区域采用幅度指标系体,以便各城市结合实际情况作具体确定,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般的Ⅰ类区域指大城市的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边缘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边缘地区。
第六条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七条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八条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配建停车泊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九条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泊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十条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宁波市规划局宁波市公安局2015年6月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及相应规定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3%以上为地面停车位;套型面积超过300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新建建筑面积≥25000m2的行政办公类项目应在停车配建基础上增设公共停车场(不计入配建),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不宜小于配建机动车位总数的20%,并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本大类中,涉及超市的商业建筑,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归入Ⅲ-4零售网点类,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且小于3000平方米的归入Ⅲ-2大型超市类,大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归入Ⅲ-1综合商业类。
2、其他商业建筑(除专业市场外)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归入Ⅲ-1综合商业类,小于1000平方米的归入Ⅲ-4零售网点类。
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停车位的不足。
因此,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成为了当前城市规划和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首先,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规模和性质。
根据建设项目的用途和规模,合理确定停车位的数量和布局。
例如,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居民家庭数量和小区规模确定停车位的数量,商业综合体应当根据商业规模和日均客流量确定停车位的数量。
其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标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的要求。
在城市规划中,应当明确各类建设项目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城市的交通状况和发展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停车位的布局应当考虑到周边道路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避免因停车位不足而引发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
另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也应当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在城市建设中,应当鼓励采用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设施等新型停车设施,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空间,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
同时,应当推广使用智能停车管理系统,提高停车位的利用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对停车位的浪费。
最后,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还应当注重停车位的管理和维护。
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当建立健全的停车位管理制度,加强对停车位的监管和维护,避免停车位被非法占用或损坏。
同时,应当加强对停车位的安全管理,提高停车位的使用体验,确保停车位的正常使用。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是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充分考虑项目规模和性质、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要求、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注重停车位的管理和维护。
只有在各方面都充分考虑和落实的情况下,才能有效解决城市停车位不足的问题,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改善人们的出行体验。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精心整理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 使用。
3000平米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临时性停车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
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
第八条特殊类型建筑项目(附表一中用*表示)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但上述要求不得低于附表一所列低限值。
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第九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型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等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40%,其他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
第十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为前提。
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十一条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路幅小于30米的不得小于30米;、各类公第十七条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在以标准车位为主体的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的其他车型机动车位,但其他车型车位所占比例不应超出全部机动车位的10%。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条文说明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报批稿)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 (1)3基本规定 (3)4设置规则 (5)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5)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7)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8)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8)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10)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11)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11)5配建指标 (13)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3 Basic Requirements (3)4 Set of Rules (5)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5)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7)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Design (8)4.4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8)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 (10)4.6 Non-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 (11)5 Parking Standard (13)1 总则1.0.1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是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的主体。
根据理论研究,合理的城市机动车泊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城市机动车总量的1.3-1.5倍,而建筑配建泊位(含部分公共泊位)宜控制在机动车总泊位的75%-85%(应视配建泊位是否开放和整体布局而合理配置)。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标准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泊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订正稿)2004年 2月目录1 总则 (1)2 城市建筑工程泊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3 城市建筑工程泊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部署 (5)4 建筑工程配建泊车位指标系统 (17)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泊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附录 A (32)附录 B (33)1总则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达,改良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泊车库 (场)规划、设计、建设切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拟订本规则。
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泊车库(场)设计、设置,一定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知足道路动向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本规则合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泊车库 (场)和专用泊车库 (场 ),特种车型的泊车库 (场)参照履行。
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泊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履行规则外,尚应切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城市建筑工程泊车库(场)的一般规定2.0.1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选址建议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议,并供给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出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出 5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出 3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出 10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 1)、(2)之外的城市其余地域,建筑规模超出 5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出 20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泊车泊位在300辆以上的城市大型汽车泊车库(场) 等城市交通设备项目;( 5)上述公建、住所和城市交通设备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泊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以内,服务半径不宜超出300m。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DGJ08-7-2006
5.1.1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下表规定。
5.1.2
停车库(场)停车位的设置,应以小型车为计算标准,其他车型停车位不应超过核定总停车位的10%。
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的大型车停车位不应小于总停车位的2%。
注:中心城外汽车旅馆泊位标准应增加30%倍。
注:1.饭店指餐馆、酒店等;
2.桑拿、健身参照本表执行。
注:1.建筑面积小于500㎡的小型商店、便利店可不配建停车位;
2.对商业建筑面积无法标定的,按营业面积加30%计。
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2.其中大型车停车位比例按照交通影响分析来确定。
注:图书馆停车位参照影剧院停车位指标执行。
注:博物馆、会议中心停车位参照展览馆停车位指标执行。
注:带*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住宅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见下表。
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见下表。
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 库 标准
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一、本标准所称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内各单位就业或居住人员,以及前来联系工作、洽谈业务、走访亲友等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二、本市主城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
主城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两个停车分区:第I区域:北环城路、东环城路、卫星路、南环城路、蔚山路、飞跃路、西环城路所围合区域;第II区域:第I区域以外主城区。
双阳城区参照第I区域执行,规划区内的其它乡镇应结合乡镇总体规划综合确定。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按照附表中规定的配建指标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泊位。
原建筑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在改、扩建规划设计时按总规模依据本标准配置。
四、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的2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五、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人防、交通等相关技术要求。
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自备车位除外)。
六、各类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必须保证不少于配建总泊位数8%的地面停车泊位数,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型客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等)优先使用该车位,商业开发密度较高区域(商圈、未来城市新中心)在保证基本功能需求的前提下经审批后地面停车泊位可适当酌减。
七、住宅用地中除保障性住房外,其它住宅均按照附表中规定的商品房配建指标执行。
八、居住用地中住宅配建停车位的地面停车率(居民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应保证不大于20%。
城停车设施规划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
工作阶段与要求 .................................................................................................... 3 2.1.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 3 2.2. 片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 3 规划管理 ................................................................................................................ 4 规划内容 ................................................................................................................ 4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停车发展战略 ................................................................................................................ 4 停车分区发展策略 ........................................................................................................ 5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 5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 .................................................................................................... 5 路内停车位设置要求 .................................................................................................... 6 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 ................................................................................................ 6 停车管理政策 ................................................................................................................ 6 近期实施计划 ................................................................................................................ 7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 7 停车普查 ........................................................................................................................ 7 停车需求预测 ................................................................................................................ 8 停车发展战略与目标 .................................................................................................... 9 停车分区发展策略 ...................................................................................................... 10 停车供给总体策略 ...................................................................................................... 10 建筑物分类与配建停车位标准 .................................................................................. 11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 .................................................................................................. 12 路内停车位设置要求 .................................................................................................. 12 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 .............................................................................................. 12 停车产业化发展政策 .................................................................................................. 13 停车管理智能化信息化 .............................................................................................. 14 成果形式 ...................................................................................................................... 14 规划文本 ...................................................................................................................... 14 规划说明书 .................................................................................................................. 16 规划图纸 ...................................................................................................................... 16 基础资料汇编 .............................................................................................................. 17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标准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1、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2、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
县域范围内可参照执行。
3、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4、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
5、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其改、扩建部分按附表一所列要求配建停车泊位。
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6、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二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在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7、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
8、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20%。
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20--25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
9、本《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
核算车位时,安排的其他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的车位或者自行车的车位进行计算。
10、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
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八、居住用地中住宅配建停车位的地面停车率(居民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应保证不大于20%。此外,在依据附表规定设置的配建停车位之外,还应结合小区出入口预留不少于居住户数3%的访客停车位。
九、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应依据附表中规定的配建指标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其停车泊位数应与住宅配建停车泊位数分别计算,停车场出入口及交通流线应进行分别考虑,停车设施形式以地面停车为主。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按照附表中规定的配建指标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泊位。原建筑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在改、扩建规划设计时按总规模依据本标准配置。
四、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的2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长春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
注:表中带*类建筑为特殊类型建筑项目,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
长春市建筑物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
注:表中带*类建筑为特殊类型建筑项目,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
特殊类型建筑。
十二、在涉及规划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商业步行街区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
十三、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
十六、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十七、本规定的建筑物配建指标值均为下限,即项目建设时配建的停车位不应低于本规定指标值。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宁政发〔2015〕1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29日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1):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104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其中,办公类建筑停车分区按以下执行(见附图2),具体指标仍按照附表1执行:一类区:(1)主城区,包括东至绕城公路,南至秦淮新河,西、北至长江的区域;(2)江北新区,包括江北新区核心区(沿山大道—定向河路—长江—七里河围合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六合中心区(雄州东路—瓜埠路—沪陕高速—滁河—健康路—白果路围合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大厂中心区;(3)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104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东山副城核心区(凤凰港—杨家圩地区及河定桥城市中央商务区);(4)仙林副城核心区和片区中心区,包括仙鹤片区中心区(仙林大道—文澜路—文苑路—学典路围合区域)、白象片区中心区(仙林大道—守敬路—广志路—科技南路围合区域)、青龙片区中心区。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 TJ 08-7-2014) (1)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 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Standards for design of traffic and setting up parking garages (lots)
i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DG/TJ 08-7-2014 J 10716-2014
当停车数小于25辆时宜设臵双车道受条件限制时也可设臵1停车数大于等于25辆且小于100辆时出入口应设臵不少于1个双车道停车数大于等于100辆且小于200辆时应设臵不少于1个双车道的出入停车数大于等于200辆且小于700辆时应设臵不少于2个双车道的出入停车数大于等于700辆时应设臵不少于3个双车道的出入口并应进行交通服务水平评价合理确定地下车库出入口数量
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4-9-1
2014 上海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 年上海市工程 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沪建交„2011‟462 号)文 件的要求,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同济大学任主编单位, 并会同有关单位,在 2006 年颁布实施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 臵标准‣DGJ08-7-2006(以下简称 2006•标准‣)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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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4 4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5
城停车设施规划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规划目的与作用 ............................................................................................................ 1 规划对象 ........................................................................................................................ 1 编制原则 ........................................................................................................................ 2 规划范围与期限 ............................................................................................................ 2 规划实施策略 ................................................................................................................ 2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标准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修订稿)2004年2月目录1 总则 (1)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5)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 (17)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附录A (32)附录B (33)1 总则1.0.1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1.0.2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设计、设置,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l.0.3本规则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库(场)和专用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参照执行。
1.0.4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执行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2.0.1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辆以上的城市大型汽车停车库(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5)上述公建、住宅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2.0.2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渝规发〔2006〕168号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实施规划管理,有关配建标准详见附表。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主城一区以外都市区以内地区。
停车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未列入附表中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第五条混合性质建筑物的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六条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受用地条件限制或停车需求确实较低的,,且建设单位在出售其配套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一般不应低于附表配建标准的80%80%,且建设单位在出售(租)住房时须向购(租)房者公告该项目停车位的配建情况。
第七条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以方便使用。
在规划方案中应明确标示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的位置及数量。
为临街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出入口,在满足有关规定和规范的前提下应临街设置。
第八条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扣除教学用房以后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九条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机场、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项目,在方案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将其停车位配建数量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
附表中配建指标为规划参考值。
第十条 本细则中工业类建筑系指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划分的传统工业项目,附表中厂房、仓库的停车位标准仅为规划参考值,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楼宇工业等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按照附表中办公建筑的标准执行。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2013年杭州前言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2〕192号)的要求,《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家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及未来发展的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置规则、配建指标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设置规则。
在原《标准》的基础框架上进行进一步研究;结合近几年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采用的新思路、新方法以及新的标准规范,对原《标准》的规定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增加机械停车库、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等有关章节。
2、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配建指标。
根据浙江省车辆发展、城市建筑工程使用的实际情况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对原《标准》配建停车指标的分类及取值进行调整。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238号,邮编:310007)。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小康姚昭晖陈伟明赵宇宏王伟军朱共明洪炯吴寻贺晓琴薛锋高昂赵兴刚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4设置规则 (6)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6)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8)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10)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11)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14)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15)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16)5配建指标 (17)附录A 机械停车设备的类别 (23)本标准用词说明 (25)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4)4 Set of Rules (6)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6)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8)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Design (10)4.4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 (14)4.6 Non-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5)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 (16)5 Parking Standard (17)Appendix A Classification of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s (23)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25)1 总则1.0.1 为加强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结合浙江省近几年的社会经济和城市车辆发展的实际情况、未来发展趋势,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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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功能设计原则
从标志标识、容量、建设与周围环境的协调以及停 车场内部的交通组织上,都能给停车换乘的使用者以便 捷、高效、舒适、安全的感觉,使停车换乘场地得以高 效运营。
规范编制目标
用以指导各地区科学合理编制城市停车设施规划, 有效配置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的良性循环;
同时也为有效引导动态交通分布,缓解交通拥堵提 供一定的条件。
规范编制依据
国家现行 的停车场
标准
科研成果、 调研统计
数据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规范编制六大原则 A • 合法原则 B • 适用原则 C • 科学原则 D • 差别化原则 E • 以人为本原则 F • 土地集约化原则
1.国内外案例分析
(1)国际 20世纪60年代,欧美许多国家的大城市就开始通过
“停车—换乘”模式来解决城市中心区的交通拥挤问题。
科隆停车 换乘系统
具体做法:在轨道交通辐射线路的 郊区和卫星城的一些轨道交通站点附近 精心设计与站点衔接良好的停车设施, 引导城市外围地区的居民在进入城区前 进行交通方式转换。
5.停车换乘条件的实施建议
具备停车换乘条件公共交通的主要站点,由政 第一 府出资统一规划和建设停车换乘场地,制定统
一的建设管理标准,完善标识和停车设施,并 增加停车泊位。
第二 明确停车换乘场地的权属,实施统一归口管理。
防范社会车辆和黑车随意占用停车换乘场地, 第三 注意停车换乘场地周边道路停放的问题。
总则
术语
规范
停车规划程序
配建停车场标准
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布局
各类停车设施技术指标
其他停车规范
《停车规划规范》主要依据
的是《道路交通法》。
为什么要做这样一个规划规范呢?
主要考虑到我国目前城市停车规划的相关 法律规范不健全,不能适应当前机动车发展的 需求。目前,我国在停车方面的现存法律只有 公安部和建设部分别在1988年和1989年推出的 《城市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和《停 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地铁 13号线
2.沿线站点停车场存在的问题
停车换乘场地,要充分考虑停车换乘场地周围的 公交设施。通常要考虑的问题主要有:
A 停车设施的标志标识问题 B 停车场的归属权问题 C 繁华地区的黑车是否很盛行并影响交通秩序 D 缺少停车管理产生的其他问题
E 停车收费问题 F 停车诱导问题 G 自行车专有停车场的配套建设问题
第四 提高换乘停车场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换乘停车场实行免费和低收费,给予停车 第五 换乘人员凭停车换乘的有效票证,以及免
费乘坐轨道交通的优惠政策。
完善轨道交通停车换乘场周围地区的三级
第六
停车诱导系统。
在“P+R”停车场周围要配建专用的自行车 第七 停车场,以满足停车换乘和周围单位人员
的停车需求。
停车换乘暂行管理规定,要有一些相关的配 第八 套政策和企业实施监管等政策的出台,以保
随着机动车的快速增长,这两个规范 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
(二)规范编制过程
2004年,向住建部提出关于完善停车规范的立项; 2005年,得到了住建部立项的批准。
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和审查人
主编单位: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 中工国城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南京市城市与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交通大学 主要起草人:张晓东 李秀敏 李 爽 蔡华民 於 昊 张秀媛 陈春妹 宋晓梅 殷 丽 主要审查人:王静霞 史其信 孔令斌 陈洪仁 关宏志 邹 哲 陆锡明 郭继孚 董苏华 杨 放 贺崇明 张 仁 杨孝宽
证停车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
政府部门组织媒体对停车进行宣传,使停车 第九 换乘得到广泛的普及,培养个体出行停车换
乘的自觉意识。
6.停车换乘场地设计的基本条件
标志、标识
基本
条件
相关配套设施的摆放
交通组织的诱导形式
(一)规范编制背景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最初的全称是《城市停 车设施规划规范》,其主要结构包括:
规范编制过程
初稿编制阶段
《规范》的正文初稿,一共七章,111条。
征求意见稿阶段
对《规范》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上报。
报批阶段
住建部召集规划司和标准司进行专家论证, 然后征取相关部委的意见,得到最终反馈。
国外停车换乘的场所:
(2)国内
借鉴国外停车换乘的相关政策,我国采取的 措施主要有:
停车场的建设及管理体现公益性 停车场的规划体现系统性 建设模式体现多样性 停车行为调控体现经济性 规范管理体现严肃性 停车服务体现科学性
2004-2006年,全北京市的主要轨道交通站 点、枢纽进行了停车换乘的规划和设计,形成 了一些较为成功的停车换乘场地,如四惠停车 换乘和天通苑的停车换乘等。
H 缺少法律依据的问题 I 没有舆论引导的问题
3.停车换乘需求分析
停车换乘需求分析示意图
车场环 境卫生
整洁
停车设 施设备
规范
收费低 廉甚至
免费
霍营站停车换乘服务半径示意图
专业化 的停车
管理
停车换 乘基本
条件
换乘时 间和距
离短
公共交
车辆停
通舒适
放安全
快捷
鼓励性
保险
霍营
措施和
政策
4.停车换乘的实施原则 (1)选址原则
目录
一、城市停车的基本概念 二、停车行为特征 三、停车需求及预测分析 四、城市交通结构与停车供给分析 五、停车场规划和换乘系统 六、《城市停车规划规范》解读 七、建筑物停车配建规划系统分析 八、城市停车管理
(二)停车换乘系统
LOREM
停 车 换 乘 , 也 叫 “ P+R ” , 是 自 驾车出行者在市区周边停车换乘城市 公共交通系统(通常以轨道交通为 主),进入市中心区,以减少进入市 中心区车流量的一种交通组织方法。
(3)配套交通设施原则
停车换乘最好设在公共交通设施比较完善的 场所附近,这样才能使人们在换乘公共交通方式 的时候,不单单依靠一种交通方式出行。
(4)管理经营模式原则和收费原则
建设停车换乘系统的时候,要明确区分哪些 是停车换乘用户,哪些是车辆停放用户。如果是 后者,则不能采用“P+R”低收费标准,而要按 小时收费,这样才会使停车换乘场地为停车换乘 公共交通的个体交通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