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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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影响
试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影响
摘要:
中国作为五千年的历史大国,其思想繁荣程度让世界人惊叹。而封建时期又是这五千年历史的主要部分,其中踊跃的各种思想,或是造成严厉苛刻,或是促成勤政爱民;但有幸能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必定带着追捧和抨击。
关键词: 正统法律思想社会政治经济德治法治
正文: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为了适应、巩固和发展封建大一统的需要而出现的法律思想 ,因此作为维护封建统治基本工具的法律思想也必然会受到统治思想的左右。适应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文化理念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直接动力。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背景却是很深远:夏商时期人们普遍信奉神明,适应奴隶制统治的神明、天道观念的神权法思想强调天道“任德而不任刑”的理论成为统治的主流思想 , 为后世董仲舒等提出的“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等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奠定了“天道”理论的基础。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期。此时战乱连绵,王权旁落,宗法制日益衰落,新兴的封建地主阶级迫切需要建立自己的统治地位。
直到秦始皇统一中国,新兴的地主阶级已经掌握了政权,他们在立法过程中便以代表本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作为指导思想,排斥儒家思想。司马迁概括战国时期的立法时讲道:“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由此可见,这一时期的立法否定了儒家所推崇的“亲亲”、“尊尊”的等级制度。把对儒家思想的扼制推向高潮的当属奉行法家学派“法治”、“重刑”理论的秦始皇的“焚书坑儒”。为了实现思想领域的专制,秦始皇施用“焚书坑儒”的极刑,儒学受到了沉重的打击。但是深深根植于中华民族土壤的儒家文化并未就此枯死,只是进入了休眠期。一旦时机成熟,它必然继续蓬勃生长。
经过汉初社会政治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到汉武帝时期,到汉武帝时期,汉代封建专制主义的地主阶级政权得以巩固,但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也逐渐强大,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这种情况下,最高统治集团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此时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其中的“儒术”经过他的改造,吸收了《中庸》的“屈民以伸君,屈君以伸天”、墨家的“君主法天”、道家的“阴阳结合”等思想,提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大其德而小其刑”。在立法中实行德刑结合: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以刑罚。
由此,每个历史阶段的统治模式,统治思想,以及基于此而推崇的思想文化思想都是正统法律思想建构的主要推动因素,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具有鲜明的维护封建统治色彩。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时期以血缘为基础的个体小农经济普遍,生产技术的继承与发展、生存生活的延续主要以亲属关系为纽带 ,基于此长幼之间产生了牵制力,这是产生家长权、父权、夫权的基础。同时 ,小农经营除了受制于难以预测的天灾人祸外 ,主要依靠生产的经验技术和
劳力 ,这就决定了富有生产经验的长者和拥有体力的男子在生产中的重要地位 ,养成了人们重经验重因循的保守性格和不进行技术更新以扩大生产的习惯观念。自然相应形成了长辈对下辈 ,父亲对子女 ,丈夫对妻子的领导管制 ,势必强化家内宗法关系。被强化的宗法关系和实际生产再相结合 ,必然构成更加巩固的宗法小农经济。这两种因素的相互作用 ,表现在政治法律制度上 ,必然是对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法律思想的推动。
由于封建剥削压迫的加强和农民起义的不断爆发而日益尖锐起来了。无论从政治或经济方面来说,这种趋势都严重妨害着封建大一统的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在思想领域,汉初虽然推崇黄老,但先秦时各家各派的学说,仍在各处流传。儒道两家固然由于和统治集团内部的权力斗争纠缠在一起,表现为尖锐的对立和互黜,即其他如名、墨、法、阴阳、纵横各家,也都有各自的代表人物在活动。这样,便出现了董仲舒所说的“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以致“上无以持一统,治制数变,下不知所守”的现象。这对于正着力于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封建大一统的统治者们,尤其是不能不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
面对这种状况,封建统治者们不能不感到继续汉初所奉行的无为之治,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因此除在政治、经济方面采取各种新的措施之外,还要力图造成一种同封建宗法制度和君主专制的统一政权相适应的意识形态,来统一思想,既以麻痹和束缚广大劳动人民的反抗意志,又以驾驭和统制统治集团内部的离心力量。这样,在董仲舒提出“天人三策”之后,汉武帝采纳并实行了他的所谓“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的建议。随着儒学成为官学,儒经的受到表彰和儒家经义成为宗教、哲学、政治、法律、道德、风俗习惯以至人们日常生活的准则,在法律上,也便开始形成了以这种儒学为指导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指导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这种儒学,是有别于先秦儒学的、由董仲舒奠基的一种新的儒学。它一方面把先秦儒学的内容作了神圣化、神秘化的加工和改造,使之变成了符合“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的永恒真理,将那种原来只是表达一种政治伦理思想的儒家的一家之言,通过政权的力量,推崇成了政治、社会以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另一方面,它又吸取其他各家、特别是法家和黄老学说中有利于当时统治的内容作为补充,使之成了具有很强适应性的精神武器和统治工具。这样,体现在法律思想上,便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目的直到法律的具体运用,一概从神学方面来加以说明,务使符合“上应于天”的要求。它既对秦代行申、商、韩非之法,任刑而不尚德的理论和实践,持严格的批判态度,强调“德主刑辅”、“明德慎罚”,而同时又注意于“刑名法术之学”;它既重视法律的惩戒作用,而同时又更强调礼律结合,经律互用。甚至把封建宗法等级和“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原则臵于律令之上。它既以先秦儒家经典为准则,任意比附援引,要求一切都无悖于《公羊春秋》的微言大义,同时又使之和神学的说教结合在一起,鼓吹“天刑”、“天罚”和“科冬行刑”,使司法审判带着一种“神判”的痕迹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出现,除了有它特定的时代背景,即为了适应巩固和发展封建大一统的需要之外,还有它的广泛的历史渊源。从理论方面来说,这种渊源,可以上溯到商、周以至更早的年代。大致而言,有以下几个主要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