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个常见刑事犯罪案件疑难问题实务解析

合集下载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在刑事诉讼法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提高法律实务能力。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进行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盗窃案。

小明因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小明的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了抗辩意见,认为小明在盗窃行为中并没有实施盗窃,因此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明在作案时明知是他人财物,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对小明作出了有罪判决。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辩护律师提出了抗辩意见,这是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利。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障了小明的辩护权,最终作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被告的权利保护,以及法院的公正审理。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

张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捅伤,致使对方受伤。

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并在侦查过程中收集了大量证据。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公安机关对张某的侦查工作十分严谨,收集了充分的证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认定了张某的犯罪事实,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这个案例反映了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重视,以及法院的依法审理原则。

案例三,职务侵占案。

某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资金。

公司发现后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对王某展开调查。

经审理,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及时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展开调查,最终法院依法判处了王某的刑罚。

这个案例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于职务侵占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及对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事诉讼法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运用,以及对于被告权利保护、证据审查、法院审理等方面的重视。

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严格守法,遵纪守法,不要触犯法律红线。

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刑法案例一,盗窃罪。

案情描述,小明因生活所迫,盗窃了他人家中财物。

经法院审理,小明被判处有期徒刑。

分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财物价值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明因为生活所迫盗窃,虽然有一定的社会原因,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法案例二,故意伤害罪。

案情描述,小红因与他人发生矛盾,趁对方不备,用刀将对方手臂划伤。

经鉴定,对方手臂伤情属于轻伤。

分析,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轻伤害罪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小红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因为其使用刀具对他人进行伤害,且伤情属于轻伤,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法案例三,故意杀人罪。

案情描述,张三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趁对方熟睡时,用铁棍将对方打死。

经鉴定,对方死亡属于故意杀人行为。

分析,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期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张三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因为其趁对方熟睡时使用铁棍将对方打死,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结论,以上案例分析表明,刑法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刑罚。

无论犯罪行为的背后有何种原因,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远离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认罪认罚案件疑难实务问题探析

认罪认罚案件疑难实务问题探析

认罪认罚案件疑难实务问题探析作者:张啸远张晴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1年第04期摘要:认罪认罚案件中,不应强制要求被告人在开庭前缴纳罚金,对起诉后可能发生变化的量刑情节可以根据变化可控性采取相应的措施。

在辩护人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可直接将具结书提交法庭或者由值班律师签署。

因判后达成和解而上诉的案件不宜抗诉,可与上诉人重新签署具结书或者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关键词: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拒签具结书调解和解从部分试点到全面施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走过四年多的时间,不仅依托法律、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在法学界也逐渐成为专家学者研究的热门话题。

但社会生活是具体复杂的,在司法实务中,办案检察官经常会遇到无法直接从现有规范中找到处理方法的案件。

本文以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实务中的四个案例为研究对象,对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建议。

一、提出量刑建议后量刑情节发生变化的处理“两高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比例已达到76%,法庭采纳率达到89.9%。

[1]当前的主要问题在于审查起诉阶段一些影响量刑的情节尚未确定,例如暂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调查评估正在进行、檢举揭发的犯罪行为正在核实等等,导致检察官虽然明知量刑情节非常有可能在庭审时出现变化,也只能根据现有的量刑情节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案例一]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眼科防治所附近时,被交警当场查获并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

经鉴定,陈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3.70毫克/100毫升。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构成危险驾驶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提出量刑建议拘役1个月15日,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同时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陈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

因调查评估时间较长,便先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并要求陈某在开庭前向法院缴纳罚金,以免影响量刑建议的提出和采纳。

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分析

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分析

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分析
刑事案件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是由刑法规范并惩罚的。

下面,我们将针对典型的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和讨论。

1. 故意伤害案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行为。

例如,某人因个人恩怨,在路边将一位行人打伤,在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受伤部位为头部,且致死原因为头部受伤。

这种案件中,可以明确的是,犯罪嫌疑人具有强烈的私人复仇心理,使用暴力手段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致人死亡。

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严惩犯罪嫌疑人。

2. 盗窃案件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例如,某人在超市内偷走一件价值较高的商品,被店员抓获,经调查该商品确实被盗。

3. 聚众斗殴案件
聚众斗殴罪是指3人以上多人一起斗殴造成他人死亡、重伤或者轻伤的行为。

例如,某人在酒吧内与多人发生争执,导致酒吧内多人围堵开始打架,经警方介入,共有6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种案件中,可以明确的是,多人涉案,犯罪嫌疑人群体具有犯罪嫌疑,需要针对每一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逐步的调查和处理,提高社会对此类案件的认知和警惕。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都是具有一定危害性,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应该是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对犯罪嫌疑人严格追究责任,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刑事犯罪侦查简答案例题汇总(含答案)

刑事犯罪侦查简答案例题汇总(含答案)

刑事犯罪侦查警种简答案例题(答案仅供参考)(注:本警种考试的简答题、案例题全部汇总在这里,不用再看非专业警种的简答题案例题,但非专业警种的判断题选择题仍需复习)简答题(一)简述刑事侦查措施的种类。

答:(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被害人;(3)勘验、检查;(4)搜查;(5)扣押和调取证据;(6)鉴定;(7)辨认;(8)查询、冻结存款、汇款;(9)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10)通缉等。

(二)侦查人员应该从哪些方面对犯罪证据进行审查?答:审查证据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1)证据的来源是否清楚;(2)证据证明的内容是否真实;(3)收集、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否合法。

(三)简述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从事哪些业务。

答: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四)简述累犯的构成条件。

答: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2、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五)请简述犯罪主观要件的含义和形式。

答:犯罪主观要件,又称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抱有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即主观罪过),是刑法规定成立犯罪所必备的条件。

犯罪主观要件的形式包括:犯罪故意与过失,犯罪目的与动机等。

(六)如何对调查询问材料进行审查?答:1、审查陈述材料的来源是否可靠;2、研究被询问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3、审查被询问人的感知、记忆、表达能力如何以及被询问人思想品质、文化水平、平时表现等情况;4、分析陈述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有无矛盾;5、调查询问材料与其他证据是否互相印证。

刑事法律常见疑问解答

刑事法律常见疑问解答

刑事法律常见疑问解答刑事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用于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法律,其涉及到刑罚的适用、证据的认定、程序的规范等内容。

对于大部分人而言,刑事法律仍然是一个相对陌生且充满疑问的领域。

本文将就刑事法律领域中常见的疑问进行解答,以增进对刑事法律的了解。

疑问一:什么是犯罪?回答: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刑事法律规定,触犯刑事法律并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同时满足主客观两个要素,即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主观要素是指犯罪主体有故意或过失等故意形态,客观要素是指犯罪行为具备刑法规定的行为特征。

疑问二: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有何区别?回答:在刑法中,故意与过失是指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中的主观心态。

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和后果,且决意实施该行为的心理状态。

过失则是指犯罪主体未预见或者预见但对犯罪实施后果未采取应有的防范措施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状态。

疑问三:证据对刑事案件的重要性是什么?回答:在刑事案件中,证据对于裁判结果的正确性和公正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材料、物证、证人证言、书证、鉴定、勘验、检查等。

法庭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足够性来判断案件事实,确定刑事责任和量刑。

疑问四:在刑事案件中,什么是犯罪事实的认定?回答:犯罪事实的认定是指法庭根据审理过程中的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犯下了刑法规定的罪行。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在庭审中推理判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和抗辩意见,最终确定犯罪事实是否成立。

疑问五:自首对被告人的刑罚有何影响?回答:自首在刑法中指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告人自首可以被法院酌定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之一。

自首表明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意,并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工作。

疑问六:什么是刑罚的适用原则?回答:刑罚的适用原则是指法官在刑事判决时应当遵循的法定原则。

主要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事实和刑罚相适应原则、人性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适用均衡原则等。

法律疑难点案例(3篇)

法律疑难点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该公司因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被当地环保部门多次查处。

2018年,当地政府决定对该公司进行集中整治,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然而,在整改期间,该公司仍然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甚至出现多次违法行为。

2019年,当地环保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该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罪。

二、法律疑难点1. 环境污染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环境污染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例中,某公司是否存在环境污染罪的构成要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某公司是否具备相关环保手续,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是否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2)是否存在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某公司是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倾倒、处置了有毒有害物质,以及这些物质是否达到了严重的污染程度。

(3)是否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某公司的污染物排放是否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是否对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

2. 某公司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在本案中,某公司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分析以下问题:(1)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

某公司及其负责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严重污染环境,仍然故意为之。

(2)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

某公司及其负责人是否共同实施了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3)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共同结果。

某公司及其负责人的行为是否导致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

3. 某公司是否属于自首在本案中,某公司是否属于自首,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某公司是否在环保部门查处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某公司是否积极采取措施,减轻环境污染后果。

(3)某公司是否主动配合环保部门进行调查,主动接受处罚。

三、案例分析1. 环境污染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案情简介,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取得相关环保手续,多次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

刑法疑难案例汇编

刑法疑难案例汇编

刑法疑难案例汇编案例一:盗窃案小明今年28岁,是一家公司的实习员工。

因为工作经验不足,他的薪水很低,并且生活拮据。

一天,小明的同事小红无意中向他透露,公司的办公室保险柜里存放着大量现金。

小明闻言后,心生贪念,决定趁机盗窃一笔钱财。

于是,一天晚上,小明独自一人进入公司办公室,利用同事传授的信息,成功地打开了保险柜,并盗走了30万元现金。

不料,小明不慎触动了公司的防盗系统,警报响起,保安立即赶到现场,将小明抓获。

问题一:小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吗?为什么?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小明的行为明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了公司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问题二:小明的行为属于数额巨大的情节吗?根据刑法的规定,什么是数额巨大?答:小明盗取了30万元现金,数额较大。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盗窃他人财物达到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问题三:小明的行为构成犯罪团伙?为什么?答:小明是单独行动,没有和他人合谋或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团伙。

问题四:小明的行为是一次性的犯罪还是连续的犯罪?为什么?答:小明的盗窃行为是一次性的犯罪,因为他只在一次进入公司办公室并盗窃财物。

案例二:故意杀人案小王和小李是一对情侣,他们相识已经两年。

由于感情问题,他们经常争吵,关系越来越紧张。

一天,小王参加完一个朋友的聚会后,喝得酩酊大醉。

回家后,小李再次责备小王乱喝酒,并说出伤害小王的话。

小王被激怒了,突然拿起手边的刀捅向小李,造成了小李当场死亡。

问题一:小王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吗?为什么?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小王明知小李在自己的言语激怒下,采取出手攻击的方式,故意捅伤小李,致使其当场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问题二:小王的行为属于众多人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故意杀人罪吗?为什么?答:小王只针对小李进行攻击,没有涉及到众多人,因此不属于众多人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故意杀人罪。

犯罪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犯罪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无业。

2019年12月,张某因生活所迫,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经过一段时间的踩点,张某确定了一个位于市中心的小区居民楼为盗窃目标。

2019年12月25日凌晨,张某携带工具潜入该居民楼,先后进入三户人家,窃得现金人民币3万元、金项链一条、平板电脑一台。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律分析:一、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3万元、金项链一条、平板电脑一台,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二、张某的盗窃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在本案中,张某盗窃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金项链一条、平板电脑一台,共计价值人民币3.5万元,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

三、张某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犯盗窃罪,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张某的量刑情节。

1.张某是初犯,无前科劣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张某盗窃的财物已经全部返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张某的刑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7类常见刑事犯罪案件的31个疑难问题实务解析

7类常见刑事犯罪案件的31个疑难问题实务解析

【收藏】2016-08-10本文刘洪宇赵星天,来源吉林高院转自正义网法律微博一、盗窃犯罪案件1如何认定入户盗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例如,农村小卖店,白天经营、晚上住人,如晚上入内盗窃,完全可以认定为入户。

再如合租房子,每人一个房间,客厅卫生间公用,若潜入其中一个房间偷盗是否应认定为入户,须针对具体情况分析。

如果被害人的房间上锁,只供个人起居用,行为人通过撬锁,可以认定为入户,反之,如果被害人对同租人很信任,房间不上锁,敞开式,则户的特征不明显即不宜认定为入户。

对行为人将木头伸入房间勾出财物的情形,倾向性意见是看行为人身体是否全部进入房间,如果仅在窗外则不宜认定为入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

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例如,受害人装修房屋,施工人发现财物,顺手拿走,不宜认定为入户。

2如何认定携带凶器盗窃?一是关于对“凶器”的理解。

“凶器”应为足以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物品,如仅具破坏性则不宜认定。

如系枪支、管制刀具则认定无异。

二是斧子、菜刀、螺丝刀等,具有杀伤力,应认定为“凶器”,而诸如裤腰带、绳子等则不应认定为凶器,因为一般人均可携带,如果认定为携带凶器,则与立法本意相悖。

二是关于对“携带”的理解。

“携带”须为行为人现实管控之下,可以随时拿出。

例如,两人盗窃,一个带着凶器,一个未带凶器,具体实施者没有携带,则不宜认定为“携带”。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目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司考探疑: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

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

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

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

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

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

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

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

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

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

《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法律法规刑事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法规刑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男,2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9年5月,李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王某发生争执。

双方争执过程中,王某持刀威胁李某,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

李某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持木棍还击,致使王某受伤。

事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事实1. 时间:2019年5月某日。

2. 地点:李某居住小区内。

3. 当事人:李某(被告人)、王某(被害人)。

4. 事件经过:- 李某与王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 争执过程中,王某持刀威胁李某,要求赔偿损失。

- 李某为了保护自己,持木棍还击,致使王某受伤。

- 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如果构成正当防卫,其行为是否合法?如果不构成正当防卫,其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四、法律规定1. 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 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案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为了制止不法侵害;(3)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4)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与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 本案中,王某持刀威胁李某,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李某为了保护自己,持木棍还击,致使王某受伤。

李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2. 李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由于李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李某不负刑事责任。

刑事疑难案件案例大全

刑事疑难案件案例大全

刑事疑难案件案例大全
以下是一些刑事疑难案件案例:
1. 郑某某过失决水案
2. 张某某过失爆炸案——浅谈过失爆炸罪的认定和处罚
3. 周某某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案
4. 强某某破坏交通工具案
5. 陈开华劫持汽车案
6. 贺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
7. 韩庆举、程效针盗剪铁路通讯线破坏交通设备和通讯设备案
8. 吐某地等三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
9. 刘某某过失破坏交通工具案
10. 曹某某过失破坏交通设施案
11. 王某某、肖某某破坏通讯设施案
12. 宋某某过失破坏通讯设施案
13. 王某某、马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
14. 祖某某、向某某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和盗窃、抢劫案
15. 黄某某、林某某、谬某某抢劫、故意杀人、私藏枪支、弹药、窝藏案
16. 胡某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站上车危害铁路运输安全案
17. 刘某某催促司机加速交通肇事案
18. 申某某在刹车失灵时跳车致使乘客伤亡案
19. 李福生违章驾车撞死多人案
20. 余金平交通肇事案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背景和情况,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犯罪故意和过失13个疑难问题分析

犯罪故意和过失13个疑难问题分析

(干货)关于犯罪故意和过失的13个疑难问题刑法第14条、15条、16条规定了犯罪的主观方面,即故意和过失,没有故意和过失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据此,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明知行为及其结果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但希望发生。

如,提供农药由丈夫自行服下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丈夫中毒身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746号案例)其中,明知行为及其结果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是认识因素,希望发生是意志因素。

意志因素的判断在实践中问题不是太大,主要是认识因素,表现在:1.对行为手段的认识不明确时,如何处理?如,甲雇佣乙伤害丙,明确告知乙,只要使丙受伤住院即可。

后,乙驾车在人员众多的公共场所,横冲直撞,致丙重伤。

此时,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甲构成何罪?甲追求丙受伤住院,对乙的行为手段并无限制。

因此,乙采取的手段在甲的容许之内。

甲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对行为程度的认识不明确时,如何处理?如,甲雇佣乙殴打丙,只是说“去把丙打一顿”。

结果,乙用力过猛,把丙打死了。

此时,乙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那甲构成何罪?甲雇佣乙殴打丙,构成故意伤害罪没问题。

问题是,甲是否要对丙的死亡承担责任。

由于甲并未明确“别把人给打死了”,丙的死亡在甲的容许之内。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换言之,雇凶伤害案件中,对于“搞定”、“教训一顿”、“摆平”、“整他一顿”等模糊授意语言,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语言环境下,这种概括性的授意,实际的危害后果完全取决于实行行为的具体实施状况,致人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都可能发生,都是因为雇凶者的授意所引起的,均可涵盖在雇凶者的授意范围之内。

因此,除非受雇者的实行行为明显超出雇凶者的授意范围或希望达到的结果的,才能认定为实行行为过限,如雇凶者在授意时明确要求“不能使用器械,不能打被害人要害部位,不能打死人”,而受雇者持械不计后果,打击被害人要害部位致人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实行行为过限,否则,一般不宜认定实行行为过限。

热点案件法律问题分析(3篇)

热点案件法律问题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状况总体稳定,但各类犯罪案件仍时有发生。

近日,某地发生了一起盗窃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本文将从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刑罚执行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某月某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夜间潜入某公司办公室,盗窃了公司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三、法律问题分析1. 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案中,张某盗窃公司财物,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客体的要求。

(2)客观要件张某在夜间潜入公司办公室,盗窃了公司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张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司财产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具有盗窃罪的主观故意。

2. 刑事责任(1)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窃公司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属于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

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处张某罚金人民币5万元,张某应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缴纳。

3. 刑罚执行(1)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案中,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答复司法实务疑难问题汇编①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答复司法实务疑难问题汇编①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答复司法实务疑难问题汇编①阅读提示:本期“实务解析”收录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检答网集萃”栏目刊登的有关专家针对各地检察机关司法人员提出的司法实务疑难问题所作的答复,这些问题及解答对于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以及刑罚的执行等都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限于推文字数限制,本文分三期推送。

另,文中有部分法律、司法解释等可能已经失效,请您在阅读时注意甄别。

本期目录1.定制伪劣产品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2.检察机关能否再次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3.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影响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立?4.对涉民企社区矫正对象申请跨区活动的监督问题5.刑事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法律依据是什么?6.如何理解社区矫正取消“两个八小时”的规定?7.犯罪嫌疑人不在案的,案管部门可否受理案件?8.对法院撤销缓刑裁定不服提出申诉,应当由哪个部门办理?9.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的,能否再次办理取保候审?10.因构成正当防卫被不起诉,行为人是否有权申请国家赔偿?11.辩护律师可否复制同步录音录像?12.撤销国家赔偿决定是否必须基于同一案件?13.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是否应以法院执行终结为前提?14.检察机关可否追加单位犯罪?15.无逮捕必要不批捕案件需要补充证据时,采用何种文书?16.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是否适用于监察委员会所办案件?17.《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应引用刑事诉讼法哪个法条?18.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实习的警校学生能否以司法工作人员论构成渎职罪主体?19.关于撤销不起诉决定的启动主体、情形及程序20.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同一商品”?21.如何理解《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查询”?22.民事检察监督的虚假诉讼具体包括哪些情形?23.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6条?24.行政拘留的时间能否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扣除?25.不服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检察院是否有权监督?26.提请逮捕案件可否撤回?27.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是否需要报经分管副检察长审核?28.执行异议之诉中诉讼费用的收取问题29.对治安案件执法行为及处罚决定不服,能否向检察院申请监督?30.审查批捕时是甲罪,经审查以乙罪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处无罪,是否应当赔偿?31.交通事故受伤后何时可以做伤残鉴定?32.依据特别法食品安全法作出最低罚款数额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适用一般法行政处罚法降低罚款数额?33.盆腔积血是否可以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7.4 h)条款?34.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诉前,公安机关对赔偿请求人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期间应当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吗?35.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危险驾驶案件,已经作出相对不起诉,公安机关是否能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36.审计报告是否等同于司法会计鉴定,二者的实质差别是什么?37.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如何计算?38.裁定不予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39.在办理案件中如何把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40.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能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1.定制伪劣产品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时间:2022-06-29咨询类别:经济犯罪检察咨询内容:某工程分包人为了降低成本,与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商约定如何生产伪劣的产品蒙混过关。

法律刑法疑难案例(3篇)

法律刑法疑难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男,35岁,汉族,某市人,无业。

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打成重伤。

被害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3. 被告人李某某是否具备自首情节?三、法律分析1. 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持刀将被害人打成重伤,导致被害人死亡。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关于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2)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严重后果的;(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手段恶劣,社会影响恶劣的。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是否具备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

因此,被告人李某某具备自首情节。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情节严重。

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备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刑事法律罪名案例分析题(3篇)

刑事法律罪名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A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无业。

被害人李某,男,28岁,某公司职员。

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潜逃至邻市B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事实:1. 2020年4月15日,张某与李某在一家酒吧喝酒时,因琐事发生争执。

双方言语冲突升级,张某从随身携带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指向李某。

2. 李某见状,上前试图夺刀,但未能成功。

张某持刀朝李某腹部猛刺一刀,李某倒地。

3. 李某被送至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重伤二级,需长期治疗。

4. 案发后,张某潜逃至邻市B区,化名王某某生活。

2020年5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1. 根据我国刑法,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2. 如果构成犯罪,请分析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刑法条文?3. 在量刑时,应考虑哪些因素?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刑法条文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因其致李某重伤二级,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量刑因素分析在量刑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张某的主观恶性。

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主观恶性较大。

(2)张某的犯罪手段。

张某持刀伤害他人,手段残忍。

(3)张某的犯罪情节。

张某致李某重伤二级,犯罪情节严重。

(4)张某的悔罪表现。

案发后,张某潜逃,但最终被抓获归案。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对张某的量刑应从重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如何认定入户盗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例如,农村小卖店,白天经营、晚上住人,如晚上入内盗窃,完全可以认定为入户。

再如合租房子,每人一个房间,客厅卫生间公用,若潜入其中一个房间偷盗是否应认定为入户,须针对具体情况分析。

如果被害人的房间上锁,只供个人起居用,行为人通过撬锁,可以认定为入户,反之,如果被害人对同租人很信任,房间不上锁,敞开式,则户的特征不明显即不宜认定为入户。

对行为人将木头伸入房间勾出财物的情形,倾向性意见是看行为人身体是否全部进入房间,如果仅在窗外则不宜认定为入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

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例如,受害人装修房屋,施工人发现财物,顺手拿走,不宜认定为入户。

2.如何认定携带凶器盗窃?一是关于对“凶器”的理解。

“凶器”应为足以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物品,如仅具破坏性则不宜认定。

如系枪支、管制刀具则认定无异。

二是斧子、菜刀、螺丝刀等,具有杀伤力,应认定为“凶器”,而诸如裤腰带、绳子等则不应认定为凶器,因为一般人均可携带,如果认定为携带凶器,则与立法本意相悖。

二是关于对“携带”的理解。

“携带”须为行为人现实管控之下,可以随时拿出。

例如,两人盗窃,一个带着凶器,一个未带凶器,具体实施者没有携带,则不宜认定为“携带”。

再如,包里放着凶器而不在身边也不宜认定为“携带凶器”。

三是应把握携带与盗窃之间的关系。

携带是手段,目的是盗窃,杀人后临时起意盗窃,不宜认定为携带。

3.如何认定扒窃?一是“扒窃”行为具有两个特征:(1)地点特征,“扒窃”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场所之中;(2)对象特征,行为人在公共场合实施“扒窃”行为时,扒窃对象是动产,获取的应当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不仅包括被害人放置在身上的财物,如在交通工具上随身携带的包裹、行李中的财物等,而且包括放置在自己身边,随时可以控制的财物,如放在座位旁边触手可及的手机、钱包等。

例如,被害人将旅行包放于行李架上,行为人趁其不备拿走,不应认定为扒窃。

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发生较多。

二是手段的秘密性不是“扒窃”成立的必要条件。

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盗窃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包括窃取财物的手段必须是秘密的,然而对于“扒窃”行为,其窃取手段并非全部是秘密进行的。

“扒窃”行为的发生都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者公共场所中,在这些地点,人群都比较密集,行为人进行扒窃时往往都在众目睽睽之下,相对于被害人以外的其他人来说一般没有任何秘密性可言。

同时,相对于丢失财物的被害人而言,有时也不具有秘密性。

现在“扒窃”现象一般不是一个人所为,呈现出惯窃、结伙扒窃特点,甚至多使用小刀、匕首等工具进行辅助的特点,例如在早市拿镊子夹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扒窃。

4.如何认定和处理对所盗物品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通常情况下,认为有价值实际无价值,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价值大的东西认为没有价值或价值较小,如果返回,不认定为盗窃。

对此,不仅应凭行为人供述辩解来认定,还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性来认定,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时间、地点、被害人等多方面综合把握。

一般人能够认识到的,应推定行为人也应认识到。

惯窃无论怎么辩解,主观上是概括故意,推断其对所盗物品价值有正确认知,按实际价值认定。

如果从场合特定性考察,只发生在顺手牵羊时才不予认定,避免客观和主观归罪。

例如,雇主欠保姆工资,保姆偷雇主价值12万元的手机,而保姆来自农村,按大众认识推断,其主观上对手机实际价值无法正确认知。

如果按照实际,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是罪刑不相适应。

法院最后定罪量刑按照数额较大,判处缓刑。

再如,卖淫女沈某与嫖客潘某谈好价格2000元,潘某携带价值12万元的名贵手表,沈某顺手拿走。

对沈某盗窃数额的认定要从其生活阅历、家庭出身来考察,看其是否有认识手表价格的可能。

5.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这个问题争议较大。

现理论界存在很多观点,如损失说,失控说等。

实务界争议也很大。

当前较多采用的是失控说和控制说。

所谓失控说,是指所有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所有,所谓控制说,是指针对被告人而言,其已控制财物。

我们认为,控制说比较符合一般规定。

由于对象手段环境条件不同,判断是否实际控制,应当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是否在被告人的控制范围。

盗窃工厂的财物,脱离场区为既遂,如果是工厂工人的财物,脱离工具箱里,视为既遂。

有其复杂性,如无特定监控的室外,移离原处,既视为既遂;金柜打不开,移走,搬出后为既遂。

没有出工厂外,也有未遂。

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是考虑特点。

如商店盗窃,商品离开柜台为既遂。

但商店属于超市性质的,不出警戒线为未遂。

入户没偷到东西为未遂。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6.如何把握肇事逃逸?应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逃逸行为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只有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脱离现场的行为,才能认定为逃逸。

二是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不能简单看是否逃离现场,而要看肇事者是否有救助(本质)、报案(形式)、等候、立即投案等行为,如果没有客观原因但没有履行,应认定逃避;肇事者受伤后,不如实交待事件情况,虚构身份或离开医院,也应视为逃逸。

三是有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逃逸。

(1)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由于惧怕被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

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亲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2)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例如,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让随行的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

此时被告人张某也负伤在身,其家人将其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其委托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

该案就不应认为具有逃逸行为。

7.如何认定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自首?以下五种情形应当认定为自首;一是有证据证明交通肇事人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被迫离开现场的。

如拨打报警电话,抢救送钱,应认定自首。

二是为了抢救,忘了报警,经过盘问如实讲述的视为自首。

三是将伤者送到医院,筹钱,留下真实联系方式,按时返回。

四是基于客观原因未能报案,之后主动归案。

五是有证据证明其离开是因为不知道发生事故。

8.如何认定基本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列举了九种情形。

实践中应当依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对照司法解释看行为人是否构成此罪,对被告人定罪时以其为依据,否则没有依据。

构成犯罪后再考虑量刑情节。

实践中,有些法官对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事任认定书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宣告无罪,导致负面作用和上访。

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不采纳事故事任认定书要慎之又慎。

9.如何把握缓刑的适用?情节特别恶劣的慎用缓刑;逃逸的不宜适用缓刑,但不绝对,如果赔偿到位了,可以适用缓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不宜适用缓刑;醉驾又肇事的,属于量刑情节,不适用缓刑。

10.如何把握鉴定程序的启动?在发生事故后不能确定是哪辆车撞的,通过查录像、搞鉴定方式,很不靠谱。

对此,相对方往往会要求重新鉴定,而鉴定意见的前后不一致会使审判陷入不利处境,因此建议要慎重选择以做鉴定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11.如何认定何为机动车?关于机动车,应按照机动车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来认定,没有登记的不能视为机动车。

实践中,曾经有法官把三轮和两轮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来认定,有待商榷。

12.如何区分本罪与交通肇事罪?刑法规定本罪的目的是为扼制交通事故、醉酒驾驶和疯狂驾驶。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抽象危险犯。

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以是否发生事故作为认定依据。

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

按照大多数人的理解,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交通肇事罪是一种结果犯,因此,若醉驾没有造成任何实害结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小于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结果,则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若醉驾行为造成的实害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关于后果的要求,且行为人对实害结果仅有过失时,此时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因为此种情形下,出现的实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范围,自然没有其适用的余地,醉驾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只能择一重处罚,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

13.如何区分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践中,很多案件是由危险驾驶罪转入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醉驾在闹市区闯车,造成恐慌,也有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酒驾驶撞死人,按具体情况分析,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看有几次冲撞,如果发生第二次,又把别人撞了,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故意伤害犯罪案件14.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特殊情形?实践中有三类特殊情形需要注意:一是一掌推搡、几拳击打头部或胸部,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案件定性问题。

一般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对此最高法院发布过相关指导案例。

在审理过程中要对量刑要把握。

有伤害的故意,对死亡结果是过失,一般是十年以下,法定刑以下量刑,虽然没有自首情节,但赔偿到位,表示谅解,量刑至法定刑以下是可以的,判缓刑也没问题。

二是多人在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致人死亡对各行为人定性问题。

是否认定为故意杀人?四人打三人,分散开来殴打,相隔较远,四人中的两人共同致相对方一人死亡,如何认定?我们的意见是,致人死亡的两被告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另两人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三是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重伤的定性问题。

对此,视案件具体情况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符合法律规定。

诈骗犯罪案件15.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案例:某女说自己能买伊维克车,通过与民航方面关系能够拉客挣钱。

被害人信以为真,付款70余万元。

某女收钱后没办事,被害人多次提出要某女还钱。

在被害人索要未果即将诉至法院之前,某女提出要转款还钱,而被害人拒不收款坚持起诉。

某女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对此,应认定其主观故意不明显。

16.如何认定行为人客观方面是否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藏真相的方法和手段?案例:被告人厉某,有公司注册1000万元,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认定构成诈骗罪。

厉某借款20多万元,启动公司。

高某与厉某签订转让股权协议。

后高某找孙某投资,谎称在某地有10万平方米项目,需孙某提供前期费用200多万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