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毒物司法鉴定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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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毒物鉴定论述

法医毒物鉴定,是指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

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

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

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毒物的含义。什么是毒物呢?生产劳动过程

中出现或产生的能造成职工身体受损害的化学物质,称为生产性毒物。

这些化学物质一旦泄漏,操作者不慎,经呼吸道吸入或沾污皮肤,达到

一定量时,便可使操作者中毒。毒物在生产过程中能以多种形式出现;

同一化学物质在不同行业或不同生产环节呈现形式又各有不同。生产过

程中由原料到产品各个环节均容易接触毒物,如(1)原料, 如制造氯乙

烯所用的乙烯和氯;(2)中间体或半产品,如制造苯胺的中间体、硝基

苯;(3)辅助材料,如橡胶行业作为溶剂的苯和汽油;(4)成品 如农药对

硫磷、乐果等;(5)副产品或废弃物,如炼焦时产生的煤焦池、沥青;冶

炼中产生的二氧化硫;(6)夹杂物,如某些金属、酸中夹杂的砷等。(7)

其他,用四氯化碳灭火器消防时,四氯化碳与明火或灼热金属体接触

时,氧化生成光气等。当物质进入机体后,积累达一定的量,能与身体

内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变化,扰乱或破坏机体的正

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状态,甚至危机生命,这样的

物质称为毒物。毒物一词要强调有严格剂量的概念,通常是指相对较小

剂量;二是对物体的作用方式,要排除单纯物理性作用所造成的伤害。

毒物是相对的,如治疗药物超过一定剂量时可造成中毒,而剧毒物质有

的也可用于治疗。

生产性毒物可以固体、液体、气体、蒸汽或气溶胶的状态存在,还

可以粉尘、烟尘、雾等形式。其中,(1)固体 如聚氯乙烯粉尘。(2)液

体 如苯、甲苯、汽油、甲醇、液氨等。(3)气体 如氯、丁二烯、二甲

基甲酰胺、苯乙烯、硫化氢、二氧化硫等,这些化学物质常温、常压下

以气态存在于生产环境的空气中。(4)蒸气 液体蒸发或挥发时可形成蒸

气。如汽油、苯等。 (5)粉尘 如热电厂的煤尘,机械厂的翻砂的型

砂、金属除锈的石英砂和铁末尘。 (6)烟尘 在切割和焊接过程中会产

生金属氧化物烟尘,印刷厂熔铅过程中会产生铅烟。(7)雾 如喷漆时的

漆雾、电镀过程的铬酸雾等。

毒物可通过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进入体内。但是,因为呼吸道吸

入的机会多,所以,气体或蒸气的污染应予以特别重视。

(1)呼吸道 这个途径是毒物吸收的主要途径。一是呼吸道的防护很不容易,往往不被人重视,虽有防毒口罩或面具,但不愿使用,特别当毒物刺激性不大、浓度不高、或不易产生即刻中毒表现时,更容易被人忽视;二是肺的血流丰富、面积大,吸收毒物快。绝大多数可经呼吸道吸入,如苯、甲苯、二甲苯、汽油、苯乙烯、氯乙烯、丁二烯等30多种。

(2)皮肤 皮肤吸收,也是常见的途径。经皮吸收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表皮屏障到达真皮,进入血循环;另一个是通过汗腺,或通过毛囊与皮脂腺,绕过表皮屏障而到达真皮。但以前者为主。脂溶性毒物如苯,可经皮吸收。除毒物的化学特性外,影响皮肤吸收的因素还有:毒物的浓度和粘稠度,被接触皮肤的部位、面积,以及外界的气温、气湿等。

(3)消化道 生产过程中经消化道吸收而中毒者不多见。但注意个人卫生、饭前洗手仍是一项预防中毒的重要措施,如在接触铅尘的印刷厂工人,更应加强预防措施。

“法医毒物鉴定”,是指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

毒物是在一定条件下,以较小剂量给予时,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毒物鉴定的意义在于澄清死亡案件的性质,在法医检 案工作中,常遇到突然死亡、死因不明的案件,通过法医毒化分析,区分是中毒死亡还是因病猝死。

毒物,广泛地说还包括毒品,是指某些物质,其少量进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后,被体内消化产生物理反应或者化学反应,侵害机体的组织和器官,破坏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功能障碍、组织损伤,甚至危及生命造成死亡的那些 物质。根据毒理学原理,毒物可分为腐蚀性毒物,如硫酸、盐酸、硝酸、苯酚、氢氧化钠、氨及氢氧化氨等;毁坏性毒物,能引起生物体器质损害的毒物,如砷、 汞、钡、铅、铬、镁、其他重金属盐类等;障碍功能的毒物,如阿托品、可卡因、甲醇、安定药、苯丙胺、氰化物、亚硝酸盐和一氧化碳;农药,如有机磷、有机氮、百菌清、百草枯、溴甲烷等;杀鼠剂,如磷化锌、敌鼠强、杀鼠灵

等;有毒植物,如乌头、钩吻、曼陀罗、夹竹桃等;有毒动物,如蛇毒、河豚、蟾蜍、蜂毒 等;细菌及霉菌性毒素,如沙门菌、肉毒、葡萄球菌、黄曲霉素、黑斑病甘薯等。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毒物的鉴定问题,一般在投毒、自杀、意外中毒、走 私、吸毒、贩毒、种毒等案件中,会遇到毒物的鉴定问题。毒物鉴定首先要详细了解中毒经过、临床症状、尸体解剖所见、检材的种类和数量等,通过对毒物分析, 来判定是否中毒、是否是中毒死亡、是何种毒物、通过何种途径、何时进入体内引起中毒的。

下面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法医毒物鉴定的流程。

1).鉴定范围:

从体内材料等检材中分离毒物及药物,利用化学检测和薄层层析、分光光度法、色谱法等各种方法检识与测定毒物,包括挥发性毒物、非挥发性有机毒物(药物)、杀虫药、杀鼠药、重金属等毒物。

2).检材的采取:

①采样操作要防止污染,采集足够的样品量:采样容器以清洁的玻璃器皿为佳,还可用无水聚乙烯和聚四乙烯容器,样品应密封,并贴上载明样品名称、来源、数量、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对样品的处理等信息的标签。

②洗胃液应是未加有高锰酸钾之类药物的洗胃液。尸体解剖时应在用甲醛固定之前采取检材。尸体材料一般应采集多种脏器组织和各种体液,以及明显遭受毒害部位的组织。大脏器可取三五百克,分取某一脏器的一部分时,应记明该脏器的总量。胃内容物有时须分段分别收集并记录部段。

③血样可分离出血浆或血清,血醇浓度测定取血量在四毫升左右,置于密闭容器内,可用五毫升的一次性注射器,套上针套。

3).检材的保存:

 采得的样品应低温保存,以减缓样品的降解和变质,并应尽快分析测定。样品一般在 2℃下可保存2周,在-20℃ 下可保存2月,玻璃器皿在冷冻或化冻是坷能会冻裂,应放在塑料袋或烧杯内,样品动输前应在低温下冷冻数小时,然后移入保温瓶或保温箱,并放入冰块或干冰。 一般中毒检测多是未知物分析,所以对毒物的种类难以肯定,故应采集与中毒可能有关的所有样品,此外,还应注意采样要有代表性,采样容器和采样工具的材质不能干扰测定;采样操作要防止污染;采集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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