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必破的理想与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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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必破的理想与现实

李天琼

【摘要】都说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理想与现实之间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计划永远赶不上变化快。在刑事侦查中,命案的侦破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命案侦破与否不仅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追诉,得到应有的报应,被害人

及其家属的冤屈能够得到洗礼,能够给被害人及其家属一个满意的交代,而且

还关系到每一个生活在这个社会上的良好公民是否有足够的安全感放心去生活,关系到很多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能否会因为畏惧侦查人员的办案能力而放弃犯意,不敢肆意妄为。侦破命案关系重大,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以人们目前的能力,

并不是每一个命案都能切实侦破。所以,人们有必要对破不了疑难案件的侦查

人员持相应的包容态度。案件侦破不了,不能代表侦查人员无能。

【关键词】命案;命案必破;侦查认识;侦查实践

一、“命案必破”的概念

命案是一个非正规的法律术语,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它在人类有刑事诉讼史以来就已存在,其内涵和外延也随时代的变迁不断变化。仅从字面意义而言,汉语

词典对命案一般解释为杀人的案件或涉及人命的案件。[1]笔者认为:命案,就

是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放火、抢劫、强奸,绑

架致人死亡等八类案件,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这八类案件也是刑

事犯罪活动中恶性程度最高,危害最为严重的案件。侦破命案是公安机关战斗

力的集中表现。[2]

二、“命案必破”的合理性

首先,命案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生命权,每个人只有一次,生命权具有

不可复制性、不可逆性、一次性,人的生命一旦被剥夺,就将永远的逝去。生

命权是每个人最宝贵,最伟大,最崇高,的权利,是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没

有生命,一切都将失去意义。财产权被剥夺可以弥补,而且财产具有可替代性。钱财乃身外之物,生命却是独一无二的。所以为了打击犯罪嫌疑人,保护每一

位潜在的被害人的生命权,把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权这种犯罪扼杀在摇篮里,防

患于未然,“命案必破”就显得合情合理。

其次,剥夺生命是最恶劣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命案的行为人主

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才实施犯罪行为,他具有很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

侦破命案,让有罪的人受到相应的惩罚,使无罪的人免受刑法干扰,自由生活,这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公平正义,也是一个社会本该有的常态。

[1]参见罗长斌《关于命案概念的思考-兼评“命案必破”之承诺》,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11

月第6期

[2]参见《福惠全书.莅任.看须知》

最后,命案对社会的影响较大。当一个命案发生,往往会引起人们的高度

关注,如果这个命案不能得到有效的侦破,人们将会限于恐慌之中,影响那些

与案件本来没有多大关系的人的正常生活。而且如果大量的命案都不能够侦破

的话,人民就会丧失对侦查机关甚至国家机关的信任,生活缺乏安全感和幸福感,引起社会动荡。犯罪嫌疑人会更加肆无忌惮,犯罪猖獗,进入恶性循环的

状态。都说:“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当被害人遇害了,他的家人除了会陷

入极度的悲伤与痛苦之中以外,他们一定迫切地希望侦查机关能够尽快将犯罪

嫌疑人绳之以法,得到一个满意的交代,让逝者安息。于是,在最短的时间内

抓到嫌疑人,侦破案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轻被害人家属的痛苦,进而让他

们的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回归正轨。如果嫌疑人一直逍遥法外,那么被害人家属

的生活就会一直为找到犯罪嫌疑人而陷入混乱。当然,如果侦破效率极其低下,经过几十年才破了该命案的话,被害人家属已经度过最艰难的时光并对司法机

关失去信心,犯罪嫌疑人也长时间逍遥法外,甚至侦破案件时嫌疑人都老了或

死了,那么对被害人家属已经没有多大意义了。

三、“命案必破”提出的背景

命案必破的基本含义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命案的发生,即使发生命案也必须千方百计地力争破获。有学者认为,命案必破的提出, 体现了维护治安的责

任意识,遵循规律的科学态度,自我加压的进取精神和对人民负责的宗旨观念。

早在2000 年,湖北省公安厅就提出了命案必破的目标,要求全省公安机关以此作为一场警务革命来对待,千方百计追求命案必破,以此带动整个公安工作。经过3年的努力,命案必破在湖北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命案必破提出后取得的成绩在

全国公安机关引起了广泛关注, 一些公安机关纷纷效仿。2004 年6 月,公安部正式提出命案必破的目标, 并拨出300万专款用于奖励和补助破获重大命案的干警。命案必破的正式提出,是公安部继颁布实施五条禁令,推出30项便民利民措施,开展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 公安怎么办大讨论后, 再次大动作开展侦破

命案专项行动为大背景的。多年来,公安机关在打击命案犯罪方面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1]

此外,2004年1月秦玉海上任河南公安厅长,不久就特别强调了“命案必破”

的办案理念。随后当年河南命案侦破综合成绩全国第一,第二年继续保持全国

领先,连续两年受公安部表彰。当时被媒体称为“河南公安现象”。

四、“命案必破”受到质疑

自从命案必破提出以后,侦查人员面临着极大的压力,上级把命案必破当作

一场警务革命,并下达相应的指标,社会舆论也对各个地区的命案侦破率进行

比较,于是为了破获命案,各地侦查机关不惜一切代价,不择手段来提高命案

侦破率。最终,随着命案侦破率的提高,冤假错案也相应的增加了,甚至出现[1]参见王娟《从侦查认识论的角度解读“命案必破”》,载《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第7卷第2期

了疯人顶罪,自首狂人这样令人啼笑皆非的现象。俗话说又要汽车跑得快,又

要汽车不烧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了命案侦破达标,一味地追求效率和

数量,欲速则不达,出现这些情况也是预料之中。那么,命案到底能不能必破,命案能不能100%准确的侦破呢?

五、从侦查认识解读“命案必破”

侦查认识是侦查人员的头脑对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自觉能动的反映。案件事

实是客观存在之物,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人的认识不一定都是正确的,

由于很多主客观的原因,侦查人员有可能会得到错误的侦查认识,从而无法侦

破命案甚至产生冤假错案。

侦查实践与认识是相辅相成的。侦查理论重启侦查人员的思想,开发人的智慧,帮助侦查人员提高思维能力,引导侦查人员在侦查实践中正确的思考问题,拓展侦查思路,但它不能提供侦破案件的具体办法,不提供侦破具体案件的公式,侦破具体案件的途径,策略方法,要靠侦查人员在新的侦查实践中创造。

所以,在使用侦查理论时切忌生搬硬套的教条主义。[1]所以仅仅靠以往的侦查

理论去破案是远远不够的,在很大程度上它还得依靠侦查人员高超的能力。而

目前我国尚缺乏这样具有较高侦查能力的侦查人员,这也是命案必破不能实现

的瓶颈。

辩证唯物论认为,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是物质的存在形式。犯罪活动也是一定形式的物质运动。想要在不断的运动变化中去还原犯罪事实是一件很具

有挑战性的事情。与犯罪有关的行为人,被害人,知情人等主体的运动尚且不说,在我们肉眼看似不大运动的物证都是运动的,可能一场风,一场雨,天气

稍微变化一点都会导致物证灭失。再加上犯罪嫌疑人具有趋利避害的心理和期

待可能性,他们在作案结束通常都会采取相应措施来毁灭证据。这对命案必破

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导致侦查认识客体的复杂性。侦查认识客体包括与案件相关的人、物、事。这些客体都是处于不断运动变化中的,其中侦查认识客体

[1]参见王传道主编:《刑事侦查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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