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核清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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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基本达到预期目标

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基本达到预期目标
的 窝点 . 震 慑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 强
形 势仍 然 不 容 乐 观 。 审 核 清 理 工 作 是 一
项 长期 而艰 巨的 任 务 .严 格 屠 宰 行 业 准 入 必须 持 之 以 恒 , 长抓不懈。
检 疫 、监 督 人 员 是 否 做 到 检 疫 程 序 到
位. 巡查次数到位 , 在 饲 养 场 是 否 做 到 临栏检疫 。 按病种检疫 , 屠 宰 场 是 否 按 照程序进行屠 宰检疫 . 动物诊疗 机构 、
翌生检 疫 ・7 1
化处理 和清洗消毒设施 、 设备 ; 在 动 物 诊疗机构严查设 施 、 设备、 用 具 是否 违 反 防疫 条件 ,诊 疗 人 员 有 无 人 畜共 患 病, 是否远离动物生产 、 屠宰 、 经营 , 动
承诺 书 , 并上墙公示 , 树 立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是 打 击 病 死 动 物 直 接 责 任 人 的 意 识。 向政 府 宣 传 , 争 取 政 府 就 打 击 经 营
2 7 . 7 %。全 国屠 宰 企 业 总 数 由 1 9 9 3 8家下
点. 通 过 冷 库 的检 查 , 上 可 追 溯 到屠 宰 场、 养殖场 , 下 可 追 查 到 使 用 单 位 。石
家 庄 市 以 此 为 结 点 加 大 监 督 检 查 力 度. 对有过问题的冷库重点防范。 同时
降至 1 4 7 2 0家 , 降幅达 2 6 . 2 %。 审核 清 理 净 化 了屠 宰行 业 发展 环 境 , 淘汰 了 落后
产 能与 过 剩 产 能 ,提 高 了 肉 品质 量 安 全 保 障 能 力 ;增 强 了 地 方 政 府 的 肉 品 质 量
对 冷 库 实行 台 账 管 理 制 度 ,按 规 定 对

湖北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审核清理标准(b类)

湖北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审核清理标准(b类)

湖北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审核清理标准(B类)
企业名称:(公章)企业地址:
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
1
2
3
4
现场审核日期:年月日;审核意见。

现场审核参加人员:商务部门、农业部门、环境保护部门。

注:此页复印使用;现场审核时将此表填写完整并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5
填表说明
1.依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简称《设置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标准对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立条件、屠宰与检验等方面要求,特制订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清理审核标准,适用于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清理审核。

2、本表审核结论设为“符合”、“不符合”。

其中:
(1)当审核项目与标准完全相符的,该项目判为“符合”。

(2)当审核项目与标准基本相符,但对最终产品质量安全未造成严重影响的,该项目判为“符合”。

(3)当审核项目与标准不相符,该项目判为“不符合”。

6。

原商务部生猪屠宰法规标准体系

原商务部生猪屠宰法规标准体系
26
定点屠宰企业清理整顿


(一)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九部委):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 审核清理范围:所有定点屠 宰厂(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制订小型屠宰场点的具体 管理办法。2012年7月31日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 (二)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相关要求 会同九部门设计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生猪 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等;完成小型屠宰场点审核清理工作。 要坚决杜绝将达不到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的屠宰企业违法定为小 型屠宰场点的做法。建立工作信息旬报制度。
(三)“销毁印章”:用于人畜共患的烈性传染病生猪和肉尸、人畜共患寄 生虫病生猪和肉尸、死亡原因不明的尸体、瘦肉精和其他药残超标的生 猪及其产品、肿瘤肉尸及其内脏、尿毒症肉尸及其内脏、脓毒症肉尸及 其内脏、严重变质的生猪产品等; (四)“复制印章”:用于母猪、晚阉猪肉等肉品进行深加工的标识印章。
24
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清理)
1、质量控制 SB/T 10396-201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 质等级要求 GB/T 20094-2006 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卫生 注册管理规范 SB/T 10660-2012 屠宰企业消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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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屠宰标准体系


2、品质检验
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 害化处理规程 GB/T 17996—1999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 程 GB 18393—2001 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 程
A /B 屠宰厂(场)/点 N9 N10 N11 N12 N13 N14 肉品生产日期
N1 N2 N3 N4 N5N6N7N8 定点屠宰代码 N15N16 批次号 N17 N18 N19 N20 屠宰生猪编号

生猪定点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安全第一,质量为王!在生猪定点屠宰场,咱们得严格把控入
场生猪的质量。

得确保这些猪都是健健康康的,没有啥疾病。

一旦
发现有啥不对劲的猪,咱们得马上隔离,进行更深入的检测,避免
疫情扩散。

屠宰这事儿,得按规矩来。

工作人员得受过专业培训,知道怎
么屠宰才能减少猪的应激反应。

屠宰设备得定期清洗、消毒,保证
清洁卫生。

这样,咱们才能确保猪肉的质量和口感。

处理废弃物这事儿,也得重视。

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比
如血液、内脏、皮毛,这些都不能乱扔。

得进行专业的无害化处理,比如高温焚烧、化学处理等,确保它们不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
危害。

有人监管,才能放心。

相关部门得加强对屠宰场的监管力度,
定期检查屠宰场的操作流程、废弃物处理情况等。

一旦发现有啥违
规行为,就得严肃处理,让那些违规的人付出应有的代价。

别忘了,咱们普通老百姓也是监督员。

发现啥问题,得及时举
报,让相关部门来处理。

同时,咱们也得提高自己的意识,选择正规、安全的食品来源,这样才能确保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消减两成以上

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消减两成以上

是 认 真 做 好 兽 药 残 留检 测 工作 。切
实做好兽药残留抽检计划实施工作 , 加大抽
检覆盖面 、 增加抽检数量和频率 , 确 保 抽 检
样 品的代表性 , 确保检测数据真实 、 可靠 、 准
确 。要 及 时查 处 残 留超 标 产 品 , 对 违法 行 为 依 法予 以严肃 处理 。
T RUEI N GROUP
过 一 步 强 仙兽药 茂
数由1 9 9 3 8 家下降至 1 4 7 2 0 家, 降幅达 2 6 . 2 %。 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在召开的“ 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清 理 总结 工作 电视 电话 会 议 ” 上表示 , 审核 清 理 净 化 了
屠 宰 行 业 发 展 环境 , 淘 汰 了 落后 产 能 与过 剩 产 能 , 提 高
法制 保障 。 二 三 是 建 立 健 全 责 任 制 。切 实 把 养 殖 生
产者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的规
定 落 到实 处 。按 照属 地 管理 的原则 , 建 立健
识做好 当前兽药残 留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 紧迫性 , 认真谋划 、 周密部署 、 标本兼 治 、 细 化 工作 措 施 , 全 力 抓 好畜 禽 产 品兽 药残 留监

时 间处置 、 第 一 时间发布 权威 声音 。 八 是转 变 养殖 业 发展 方 式 。 加 大 畜 禽
标准 化 规模 养 殖 的推 进 力度 , 按 照产 业化 经
营理念 , 大力培育高水平养殖龙头企业 , 强 化 龙 头 企 业 在 带 动农 户 开展 绿 色 健 康 养 殖
方 面 的 积极 作 用 。发 展 生 产 型 、 服务型 、 营
控 工作 , 确保 “ 两节 ” 期 间畜 禽产 品 质量 安 全 和 有效供 应 。

甘肃省生猪屠宰场验收要求

甘肃省生猪屠宰场验收要求
B
放血槽和集血池采用不渗水、耐腐蚀材料制作,表面光滑平整,便于清洗消毒。放血槽起始段(8〜10)m坡度不应低于5%,最低处应分设血、水输送管道。集血池最小应能容纳3小时屠宰的集血量,池底应有2%坡度,并及排血管相连。
C
所有接触肉品的加工设备以及操作台面、工具、容器、包装及运输工具等使用的材料应表面光滑、无毒、不渗水、耐腐蚀、不生锈,并便于清洗消毒。
B
门窗应采用密闭性能好、不变形、不渗水、防锈蚀的材料制作。内窗台宜设计成向下倾斜45°的斜坡,或采用无窗台构造。
B
楼梯及扶手、栏板均应做成整体式,面层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楼梯及电梯应便于清洗消毒。
B
产品或半成品通过的门,应有足够宽度,避免及产品接触。通行吊环的门洞,其宽度不应小于1.2m;通行手推车的双扇门,应采用双向自由门,其门扇上部应安装由不易破碎材料制作的通视窗。
C
屠宰间和分割间内,有非手动式的洗手设施。
C
7、运输工具
(1)现场查看
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A
8、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
(1)现场查看
有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密闭、不渗水的容器,且装前卸后必须要消毒。
A
焚毁的应有病害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的焚化炉;掩埋的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掩埋场所。
C
(2)质量负责人
①核查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
②现场考核。
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历和职称。
C
熟悉屠宰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
C
(3)屠宰技术工人
①核查健康证明。
2.现场技能考核。
一年内健康合格证明。
B
熟练操作步骤。

屠宰场管理规定

屠宰场管理规定

一、屠宰场生猪进厂验收制度1、生猪到屠宰场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 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2、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卷.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3、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4、在检查中发现烈性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5、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6、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7、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三、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一、宰前检查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2、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应报检,检验疫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通知单.车间凭此证明屠宰.3、急宰猪检验:宰前检验人员还负责急宰生猪的宰后检验工作.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及时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会诊处理.4、督促工作人员对场地、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猪圈、车辆清洁.二宰后检验1、宰后检验分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等.2、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与屠宰同步进行的规定,检验各个部位,摘除腺体和有害物质.仔细检查,督促各道工序,抓好产品质量,做到毛净、血净、粪污净.三、宰后检验结果处理1、对经检验合格的肉品,检验人员应及时开具检验合格证;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组织器官等物料,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严禁出厂.2、检验完毕后,及时做好检验结果、不合格肉品处理情况等的台帐登记.四、“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制度一、企业必须有满足日常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并应保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室内环境整洁,基本设施齐全. 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二、检测人员能独立完成样本的采取和检测等工作.三、必须建立“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台帐,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四、生猪屠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五、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场内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六、应自觉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测工作开展的检查、指导.五、青州市屠宰场屠宰车间管理制度一、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二、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三、屠宰加工技术人员须经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须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猪肉、内脏等,及时作出判处,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四、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不得进入车间.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醉酒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五、烫毛、上机、劈半等工序是现场管理重点,要指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操作,以确保产品质量.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六、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七、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八、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六、青州市屠宰场消毒管理制度一、必须设置专门的消毒物品储藏间,配备一定数量的常用消毒药品和消毒器具.二、消毒药品和消毒工作须有专人保管和负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三、消毒时间:经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彻底性消毒1、经常性消毒:每天或每班次工作完毕,对生猪待宰间、过道、生产车间、工具、用具及运输车辆进行常规消毒.2、定期大消毒:每年的一、四季度一般每周进行全场消毒一次,二、三季度应增至每周全场消毒两次.3、彻底性消毒:对发生疫情或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封锁现场并进行彻底性消毒.四、消毒要求:1、消毒液应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的消毒药.2、消毒池内的消毒液必须每天更换,保持其有效消毒作用.3、配制消毒液时,其用量和浓度必须准确,随配随用.不得随意对不同的药品混合配制.4、消毒液要有足够的时间与被消毒物接触,不能边消毒边冲洗.5、药液一定要搅拌均匀,喷射必须普遍全面,不留空白点.6、在消毒时必须穿戴工作衣、手套、口罩、胶鞋等防护用品,注意人畜安全,消毒用具使用后及时清洗干净.七、青州市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一、加工用水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每年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不少于两次.二、入屠宰车间,必须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上岗.必要时穿戴工作帽和手套.屠宰技术人员必须坚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三、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脱掉工作服、工作鞋,放到更衣室内.严禁穿着工作服、工作鞋出厂.四、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外来参观者应有厂部人员陪同,穿上工作服、工作鞋后方可进入.五、进出生产车间的人员、车辆必须从消毒池中通过.六、车间内不准吸烟,饮水和随地吐痰.七、保持厂区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每天生产完毕,必须对工具、用具、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清洗,对生产场地和包干区的卫生区域进行打扫、清洗.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彻底清扫、冲洗地面、排水沟和四周墙壁,不留卫生死角.九、接触肉品的工具、用具、设备和车辆,在消毒后必须用饮用水彻底冲洗干净,除去残留药物后,方可使用.十、更衣室、淋浴室、走廊、厕所及公共场所要每天打扫、清洗,保持清洁卫生.十一、生产车间和其他工作场所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理,并及时用不渗水的专用车辆运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十二、定期进行灭蝇、灭蚊、灭鼠等除害工作.八、产品出厂及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一、生猪产品经检疫检验,加盖产品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后方可出厂.二、上市销售的成品肉,如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1、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厂上市销售.若发现未加盖“二章”的肉品,立即封存,不得出厂,必须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2、如发现未经检疫检验或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屠宰厂要跟踪追查,并一一召回,确保召回率达到100%.对召回的不合格肉品,要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3、由于技术原因,造成烫坏、打伤、劈断等,在不影响肉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视其情节,进行召回肉品或给予补偿处理.九、青州市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制度一、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对病害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二、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下列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1、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生猪;2、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检验确认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3、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或者生猪产品.三、动物发生疫情时,无条件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生猪及其粪水、垫料等污染物.四、生猪粪水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五、认真做好病死生猪和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十、青州市屠宰场设备管理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制订的设备管理规定,制订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编号、分类、建立设备档案.二、企业要取得液氨、特种设备使用和消防验收等安全生产资质.涉氨企业液氨使用、建筑消防通过验收,锅炉、高压容器、安全阀等特种设备使用企业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登记备案.三、重点设备实行定人、定点的办法重点加以管理,并详细记录其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最大限度发挥设备效能.四、坚持维护为主、修理为辅的原则,保持设备的清洁、整齐,做好设备的润滑、防腐等安全措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检查,确保企业设施良好运转.五、严格执行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巡回检查,尤其是设备、传动构件、板带等易损部件有无锈蚀、破损,如一旦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报告,同时组织抢修.六、加强与操作人员的联系,不断地给操作人员强调操作要点,以减少设备故障,使操作人员能做到“四懂”懂结构、原理、性能、用途,“四会”会使用、保养、检查、排除常见故障,确保生产顺利进行.七、做好设备及其备件、配件的领用、保管工作,帐实相符,台帐、报表完整、齐全.八、做好设备的计划检修工作,确定检修的范围、程序、费用的预算等工作.建立完善的设备技术档案,对所有的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保管.九、对厂区环境、厂区道路、厂房墙体、厂区场地的废旧设备、废弃物每月进行检查,发现有碍屠宰加工卫生安全情况的,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及清理.十一、青州市屠宰场票证台账管理制度一、企业、车间的所有票证、单据、印章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人拿作它用.二、配备档案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专门档案室,完善生猪进厂台账、生产记录、肉品品质检验台帐、“瘦肉精”检测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卫生消毒记录、产品出厂台账等7项台账记录,形成从生猪收购到产品出厂完整的记录档案.三、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检疫检验验讫印章.四、凡经检疫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厂,应开具有效的检疫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做到证物相符.五、各相关岗位人员做好生猪进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屠宰准宰登记、违禁药物检测抽样单、违禁药物检测记录汇总、屠宰检验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屠宰肉品交接单、屠宰肉品出厂销售记录、动物卫生防疫消毒记录的登记,及时汇总、上报.六、做好票证台帐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14•【字号】•【施行日期】2015.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绵阳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绵阳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14日绵阳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监管,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5〕218号)要求,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审核清理工作目标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明确工作责任单位,确保2015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审核清理工作,取消经整改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确保所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符合《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

二、审核清理范围对全市现有370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进行全面审核清理。

2011年按照商务部、农业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要求,开展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由于职能调整等原因,审核清理工作处于延期整改状态。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9部门通知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2010—2015年)及实施方案的通知》(绵府办函〔2011〕202号)要求,主动会同环保等部门,继续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清理,严格准入管理。

定点屠宰场生猪检疫技术规程

定点屠宰场生猪检疫技术规程

定点屠宰场生猪检疫技术规程发布时间:2021-04-16T13:52:39.680Z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32期作者:刘世全[导读] 摘要:本文具体分析了定点屠宰场生猪检疫的目的及原则,介绍了其生猪检疫技术规程,以期为改善基层生猪定点屠宰检疫工作提供帮助,提高定点屠宰检疫的质量及效率。

四川省江油市农业农村局三合畜牧兽医站 621700摘要:本文具体分析了定点屠宰场生猪检疫的目的及原则,介绍了其生猪检疫技术规程,以期为改善基层生猪定点屠宰检疫工作提供帮助,提高定点屠宰检疫的质量及效率。

关键词: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技术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可杜绝私屠乱宰、规范市场秩序,在屠宰缓解实现消毒灭源,避免病害肉体上市,在保证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同时,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1检疫目的1.1避免疫病大范围传播在定点屠宰场内开展生猪检疫工作,可及时发现病猪、带毒猪、带毒猪肉及存在病原污染问题的相关产品,通过检疫监督等各种强制手段落实病猪、带毒猪、带毒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采取严格消毒措施,在减少传染源的同时将传播途径切断,避免易感猪只患病,维持人类健康。

1.2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多数人畜共患传染病均是通过肉用动物及其产品而传染给人类。

通过定点屠宰场生猪检疫工作可及时检出患病猪及相关产品,通过及早有效处理降低人畜共患病发生概率,维护公共环境安全。

1.3保障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定点屠宰场生猪检疫工作不仅可控制动物疾病,还可保障进入市场销售猪肉及其他产品的质量安全,以提升人们的生活水平。

2检疫原则坚持“有宰必检,有肉必验”这一基本原则,严禁市场内销售病害猪肉,以防市场遭到危害。

生猪在进入屠宰场前,检疫人员需仔细检查其“三证”(即动物产地检疫合格症、非疫区证明书、运输工具消毒证”等,需保证进入屠宰场猪只三证齐全。

在宰杀前,检疫人员还需开展部分检疫工作同时详细登记并签证。

对病猪隔离观察并及时处理,采取加强消毒等适当的卫生防疫措施。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结果的通知-怀政办函[2013]76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结果的通知-怀政办函[2013]76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结果的通知(怀政办函〔2013〕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按照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2012年我市开展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审核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审核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大康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中方县中方镇竹站村高速公路互通处)、怀化市金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怀化市红星南路(老湖天桥)〕、靖州县飞山强泉有限公司(地址:靖州县后山溪)、芷江和平肉食品有限公司(地址:芷江县芷江镇下菜园村井湾)、沅陵县裕源牲猪定点屠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沅陵县沅陵镇鸭子尾)、湖南爱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辰溪县辰阳镇广恩寺街)、麻阳苗族自治县牲畜定点屠宰厂(地址:麻阳县梅水桥012号)、新晃县佳鸿机械化屠宰场(地址:新晃城西南路68号)、溆浦杨立屠宰场(地址:溆浦县仲夏乡水田垅村)、怀化市洪江区杉木湾机械化屠宰场(地址:怀化市洪江区杉木湾6号)、洪江市三德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地址:洪江市黔城镇芙蓉路)、会同县金泉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会同县林城镇大桥村五组)。

二、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通道县肉食水产公司(县城屠宰场)。

三、审核合格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通道县肉食水产公司县溪镇屠宰点(地址:通道县县溪镇)、麻阳县锦和镇牲猪定点屠宰场(地址:麻阳县锦和镇下北街)、麻阳县江口墟镇屠宰场(地址:麻阳县江口墟镇江口村)、麻阳县吕家坪生猪定点屠宰场(地址:麻阳县吕家坪镇吕家坪村)、麻阳县隆家堡乡屠宰场(地址:麻阳县隆家堡乡隆家堡村)。

【精品】生猪定点屠宰场必备条件和要求

【精品】生猪定点屠宰场必备条件和要求

【精品】生猪定点屠宰场必备条件和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场必备条件和要求一、“三证一照”须齐全。

《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四项制度”要完善。

1、生猪进场查验制度,2、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台帐制度,3、肉品品质检验制度,4、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三、“两证”在手再上岗。

屠宰工人要持《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身体健康证书》上岗作业。

四、屠宰条件应过硬。

1、要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要有必要的待宰间、隔离间、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3、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地面、墙裙等要采用不渗水、耐腐蚀、易清洗和无毒材料制成,4、有必要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及病死猪、肉品无害化处理设施,5、有经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其核发的《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6、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等。

五、设施用途要注明。

屠宰企业各种圈舍、操作间以及加工车间内各种器械、设备、工作台的用途要标注清楚~确保屠宰加工流程符合卫生要求。

六、操作流程守规范。

屠宰生猪应当实施宰前停食、饮水、淋浴、麻电致昏、剌杀放血、浸烫脱毛、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劈半、整修的工艺流程。

七、肉品出场盖“两印”。

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要分别由肉品卫生检疫员盖上“肉品卫生检验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盖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八、责任制度挂上墙。

屠宰企业的场长职责、收费员职责、检疫检验员职责和安全生产、加工操作等岗位责任制度要悬挂上墙。

九、场容场貌要美观。

屠宰环境清洁卫生、美观敞亮~屠宰器具消毒保洁、摆放有序。

十、公开承诺重诚信。

各屠宰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向社会公开承诺~确保肉品屠宰加工质量。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标准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标准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标准为增强生猪屠宰治理,标准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治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标准。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标准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事项屠宰资质2.1.1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标志牌情形。

2.1.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形。

布局及设施设备2.2.1布局2.2.1.1厂区是不是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是不是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2.2.1.2生产区是不是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是不是设置人员和生猪产品出入口。

2.2.1.3是不是在场内设置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通道。

2.2.2设施设备2.2.2.1屠宰设施设备可否正常运行。

2.2.2.2查验检疫设施设备可否正常利用。

2.2.2.3无害化处置设施设备可否正常运转。

2.2.2.4是不是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是不是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利用。

2.2.2.5是不是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照明等设备。

2.2.2.6是不是有充沛的冷、热水源。

2.2.2.7是不是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进场2.3.1 是不是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3.2是不是对进场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畜禽标识佩带情形检查。

待宰2.4.1是不是按要求分圈编号。

2.4.2是不是及时对生猪体表进行清洁。

2.4.3是不是达到宰前停食静养的要求。

2.4.4是不是对临床健康检查状况异样生猪进行隔离观看或按查验规程急宰。

2.4.5 是不是按规定进行检疫申报。

2.4.6是不是如实记录待宰生猪数量、临床健康检查情形、隔离观看情形、停食静养情形,和货主等信息。

生猪屠宰2.5.1 屠宰生产2.5.1.1 是不是按淋浴、致昏、放血、浸烫、脱毛、编号、去头、去蹄、去尾、雕圈、开膛、净膛、劈半(锯半)、整修复验、整理副产品、预冷等工艺流程进行屠宰操作。

生猪定点屠宰的法律依据

生猪定点屠宰的法律依据
吉林省商务厅印发的《关于印发<吉林省乡 (镇)畜禽屠宰厂(场)临时许可暂行规 定>的通知》


(二)我省乡镇临时许可的有关情况
目前,全省乡镇屠宰厂(场)342个,已取 得临时许可的乡镇屠宰厂(场)181个,临 时许可覆盖率达53%。年底前,全省乡镇屠 宰厂(场)临时许可覆盖率力争达到80%。




四是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 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 质检验人员。(《吉林省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印章 管理规定》一、二型不少于10名检验员,三、四 型不少于5名检验员) 五是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 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应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 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 消毒药品) 六是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 施;(焚烧炉或化制机) 七是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申报材料: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申请书、实地验收记录、建设(规划)证 明、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证明、环境评 价证明、厂区布置平面图、肉品检验人员 资格证复印件、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复印 件等10个材料。



4、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立的条件 一是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 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一是与屠宰规模相适 应的充足水源;二是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是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 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一 是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 范》的规定;二是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 合国家规定要求(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 三是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思考

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思考
疫检验设备缺失 , 疫 、 检 品质 检 验 不 能达 到法 定 标
1% , 5 为确 保 这 次 定 点 屠 宰 资 格 审核 清 理 工 作 取
得 预期 效果 , 出如 下探 讨性 建议 。 提
1 加 强领 导 和 督 查 , 立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建
( ) 立 领 导 小 组 , 一 领 导 。按 照 《 核 清 1成 统 审
检 查 验 收 过 程 中 , 现 肉 品 品质 检 验 缺位 , 盖 验 发 未
() 2 建立 问 责 制 。对 工 作 不 得 力 、 展 缓 慢 、 进 未 达 到预期 目标 和 滥用 职权 、 忽 职 守 、 私舞 弊 的责 玩 徇 任 , 法 追究 责任 。 依
() 3 组成 监督 检查 组 , 强 督查 。相 关 主管 部 门 加
讫 印 章 或 签 发 “肉 品 品 质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 及 时 应 整 改 , 查 明原 因 , 究 责 任 , 法 处 理 。 如 在 规 并 追 依 定期 限未能达到整改要求 , 应予关 闭。 也 () 3 组成 验 收专 家 组 。应 该 由各 部 门熟 悉 相 关 检 查验 收 内容 、 熟悉 法 律 、 规 标 准 , 有 实 际工 作 法 具 经验 的 , 中级 以上技 术职 称 , 工作 作 风严 谨 负 责 的专
生 安全 相关 的 国家 法 标 制
绩 。但 仍 存 在 准 入 不 严 , 置 规 划 不 尽 合 理 , 点 设 定 多 , 而 散乱 , 械化 、 小 机 标准 化 程度 不 高 , 总体 水 平 较 低 。手 工 和半 机械 化作 业 的 中小型 屠宰 场 ( ) 厂 占总 量 的 8 % 以上 。规模 小 , 0 布局 不合 理 , 施 简陋 的 小 设 型 屠宰 场 ( ) 屠 宰量 高 , 理粗 放 , 能严 格 执 行 厂 , 管 未 生猪 屠 宰操 作 规 程 和 肉 品 品质 检 验 制 度 , 在 肉 品 存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农业农村部应当加强屠宰企业日常信息统计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要求在全国畜禽屠宰 行业管理系统填报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审核,加强数据运用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 条例》和本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阻挠。
(四)主要设施设备清单(包括屠宰、检验、消毒、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运载工具);
(五)屠宰技术人员花名册及健康证明;
(六)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花名册、健康证明及考核合格证明;
(七)排污许可证或者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或者符合排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单,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
协议和暂存设施设备清单;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 销准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决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决定的;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应当书面征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征求意见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审查,以书面形 式答

市政办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方案

市政办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方案

市政办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方案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规范生猪屠宰行业秩序,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审核清理范围目标和条件标准1.审核清理范围。

全市所有A类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B类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2.审核清理工作目标。

通过审核清理,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屠宰企业,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依法收回原证牌。

3.严格执行准入条件和标准。

对生猪屠宰企业的审核清理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严格执行《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应符合《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规定的“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乡镇”、“限定区域销售生猪产品”等要求,并达到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二、审核清理时限和程序4.严格工作时限和程序。

企业自查阶段(5月12日前)。

各区县政府组织屠宰企业依据审核清理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填写《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自查表》,并提交至区县政府主管部门。

没有开展自查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屠宰资格。

审核清理阶段(5月13日—6月15日)。

各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对当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进行全面审核。

现场复核阶段(6月16日—6月30日)。

市商务局联合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进行现场复核,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三、审核清理的要求5.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审核清理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商务、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A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A类)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 检验
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 人员
质检验人员。
《条例》第八条 第(四)项 《实施办法》第 七条第(四)项
现场查看培训 合格证书原件
《条例》第十二条 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 《实施办法》第十 检查登记制度和记录,生 一条 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A类)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公章) (签字)
序 审核项 号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依法获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条例》第六条、
和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 第八条
现场查验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式 《实施办法》第七原件
厂 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条、第九条
(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资质 府备案。
《条例》第六条
基本要 1求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 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 《条例》第七条
现场查验 相关资料
现场查验
让。
生猪屠宰检疫由动物卫生监
《动物检疫管理办
督机构派驻或派出动物检疫
现场查验
法》第四章
检疫要 员,实施屠宰检疫。
求 进厂(场)屠宰的生猪,
厂区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 GB 12694《肉类
区。
加工厂卫生规范》
4.1.2
现场查验
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 《条例》第八条 查验半年内《生
水源条 的充足水源,水质应符合 第(一)项
产用水检验报
件 GB5749—2006《生活饮用 《实施办法》第七
告》
水卫生标准》规定。
条(一)项

云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指导意见全文及附表-V1

云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指导意见全文及附表-V1

云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指导意见全文及附表-V1云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指导意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饮食品质的关注度增加,消费者在选择肉类产品的时候也更加谨慎和挑剔,要求生猪肉品质安全、卫生保障。

而生猪屠宰场是生产生猪肉的重要环节,对于生猪屠宰场的设置要求也相应提高。

为此,根据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结合市场需求和社会实际,制定了如下的云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指导意见:一、审查内容(一)生猪屠宰厂场选址1. 生猪屠宰厂场应选择在规划区内,不得侵占农村、林地、水土资源和城市建设用地等其他用途的用地;2. 生猪屠宰场所在地离城市、居民区、饮用水水源、水土保持区和农业生产区等重要区域的保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定;3. 生猪屠宰场应向着污染源分散的方向远离城市建设用地、居民区、饮用水水源、水土保持区和农业生产区等重要区域;4. 生猪屠宰场场址周边应该不存在有毒有害、污染源及重要生态保护区等对生猪屠宰场有影响的环境问题。

(二)场所规模1. 根据城市规模、畜禽规模等要求,设立相应规模的生猪屠宰场;2. 考虑到生产和环保需求,生猪屠宰场的规模应该与环保设备匹配,不超过当地畜禽规模的六倍;3. 生猪屠宰场的基础设施、排污系统、消毒设备等应与规模相适应,确保工艺流程顺畅,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设施布局1. 生猪屠宰场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生产需要严格验收,合格后经有关部门审核才可投入生产。

2. 生猪屠宰场应有健全的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对所有的生产活动严格按规定进行操作,达到生产规范标准,并有相应的记录。

3. 生猪屠宰场的设施应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并有完善的消毒、防疫和污染控制设施。

(四)职工培训和管理1. 生猪屠宰场应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员工,完善的职业培训机制和管理制度,确保职工的专业素质。

2. 生猪屠宰场应建立科学、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职业卫生保护、安全保障等。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藏政办发[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12〕25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保障肉品质量安全,2012年商务部等国家9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2〕493号,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12年2月10日召开了“全国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按照《通知》要求及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商务厅等相关部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我区屠宰企业基本情况截至目前我区有自治区级生猪定点屠宰厂1家,日屠宰量在140-300头之间。

地区级定点屠宰场10家,日平均屠宰量在15-100头之间,已新建但未验收的屠宰厂有2家。

县(乡)级均为小型屠宰场点,日平均屠宰量在1-30头之间。

各地县(乡)生猪屠宰场(点)屠宰设备简陋,基本处于手工或半机械化操作状态。

二、审核清理办法为使此次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取得实效,针对不同的生猪屠宰厂(场、点),采取不同的审核清理办法,具体如下:(一)生猪屠宰厂的审核清理办法。

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通知》精神、全国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清理。

审核清理通过后,由区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商务主管部门颁发自治区级证牌。

生产的肉品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区域内流通。

(二)地级屠宰场的审核清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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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或派出动物检疫员,实施屠宰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章
现场查验
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现场查验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2
厂(场)设立规定
厂址选择
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
《实施办法》第七条
SB/T10486-2008《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3.1
运输工具
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5
设备要求
检验设备
应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无害化处理设备
应配备符合SB/T10571—2010《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焚烧设备》等标准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
《条例》第十二条《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生猪宰前与宰后检验记录,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条例》第十三条《实施办法》第十二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记录。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记录。
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须另设,且产品与生猪、废弃物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2.1
现场查验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
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章
10
不合格产品处理要求
不合格产品处置
对检验检疫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GB/T 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消毒设施
应设热水和冷水洗手设施,并备有洗手剂。
车间内应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并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五)项
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6.4.1、4.6.4.3
现场查验
4
设备要求
生产设备
至少应配备手持式猪电致昏器、猪悬挂输送机、水浸式烫毛设备、猪脱毛机(三辊式)、猪剥皮机(工艺需要时)、猪胴体劈半锯及手推式猪胴体输送轨道等生猪屠宰设备或其他先进的技术设备。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2.2
现场查验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3
设施要求
宰前设施
应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其中待宰间面积不得低于350㎡。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4.2.1、4.2.5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查看文件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7
管理要求
制度与记录
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查看文件
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条例》第十三条
查看文件
8
屠宰要求
操作
规程
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12小时~24小时,宰前3小时停止喂水。
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条例》第八条第(六)项
6
人员要求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项
检验
人员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条例》第八条第(四)项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现场查看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7
管理要求
制度与记录
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和记录,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条例》第五条
《条例》第六条
查看省级《设置规划》是否符合《条例》规定“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厂(场)的设立是否符合省级《设置规划》要求。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址应远离供水水源地和自来水取水口,其附近应有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允许排入的最终受纳水体。厂区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并应满足有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现场查验
厂区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
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1.2
现场查验
《实施办法》第七条(一)项
查验半年内《生产用水检验报告》
建筑规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
《条例》第八条第(二)项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
现场查验
平面布局
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
检验
内容
应包括健康状况、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公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GB/T 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9
检验要求
检验
方式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现场查验
屠宰设施
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其屠宰车间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20㎡。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4.4.1
现场查验
无害化设施
应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间等设施。
《条例》第八条第(六)项
现场查验
清洗、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1.1
现场查验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2
厂(场)设立规定
厂址选择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1.2
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章、证
使用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片猪肉,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5.2GB/T 17236—2008《生猪屠宰操作规》5.2
9
检验要求
检验
岗位
宰宰前检验岗位应为: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宰后检验岗位应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初验、复验与盖章。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GB/T l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附件2: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
企业名称:(公章)企业地址:
负 责 人:(签字)联系电话: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1
序号
基本要求
《条例》第六条、第八条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条例》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
《条例》第七条
检疫要求
生猪屠宰应实施淋浴、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或者剥皮、预干燥、燎毛、割头蹄尾、雕圈、开膛净腔、劈半、整修复检、整理副产品等工艺流程。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GB/T 17236—2008《生猪屠宰操作规》4.2、4.3
从致昏到刺杀放血的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的规定,不得超过30秒;从刺杀放血处到猪屠体浸烫(或剥皮)处,应保证放血时间不少于5.0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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