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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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总说明
【容提要】
第一部分总说明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会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了规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结合《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背景资料】
(一)修订《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背景与意义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改革在1997年左右基本完成,建立了事业单位会计标准体系。
包括: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医院、高校、中小学、科学事业单位、测绘事业单位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对原准则进行修订的意义:
其一:
2000年以来,围绕公共财政体制建设,各项财政改革不断推进,很多改革涉及会计核算的调整,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进行修订有利于确保相关财政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
其二:
2012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原准则进行修订,有利于通过日常会计核算将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新的要求落到实处。
其三:
修订原准则是财政部强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落实全国打击发票犯罪活动工
作要求的重要措施。
原准则虽对事业单位会计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则进行了初步的探索,但缺乏系统性,仅作为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制定的基础,并未对医院、高校等行业会计制度的制定起到统驭作用。
为事业单位会计体系建立统一的概念框架,突出表现为:
1.提高事业单位会计标准的在一致性
建立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作为各项制度制定的基础和依据,有利于促进提高事业单位会计标准体系的在一致性,进而增强事业单位之间信息的可比性。
2.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在建立事业单位统一的概念框架中,按照各要素的经济特征重新定义,并明确其确认条件,有利于促进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3.为解决事业单位会计事务中的新问题提供依据
建立事业单位统一的会计体系概念框架,有利于为会计事务中出现的、具体会计制度尚未做出规的新问题提供会计处理依据,提高事业单位会计处理的规性和统一性。
(二)修订《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遵循的原则
1.统驭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
新准则为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核算原则和框架,是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的基础和依据。
2.服务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发挥会计基础性作用,在兼顾财务管理需求的同时体现财政预算管理的信息需求。
3.与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相协调,便于事业单位执行
4.强化对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
(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新准则共9章49条,容包括:
事业单位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核算基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定义、项目构成及分类、一般确认计量原则、财务报告等基本事项。
新准则的调整:
1.明确根据新准则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原准则仅统驭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制定,新准则将统驭围扩大到整个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
2.明确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目标——反映受托责任,同时兼顾决策有用。
3.合理界定会计核算基础,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相协调
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事项)、行业事业单位
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具体围另行规定。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规定:
“部分行业根据成本核算和绩效管理的需要,可以在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引入权责发生制。”
同时,原科学、测绘、地质勘探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修订后的医院会计制度均采用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4.合理界定了会计要素
考虑到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行业事业单位,其会计要素应当以“费用”替代“支出”,明确了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
5.强化了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将第二章标题由“一般原则”修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对会计信息质量增加了全面性的要求。
6.在资产构成项目中增加了“在建工程”,为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会计“大账”提供了依据。
7.明确了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
新准则借鉴国际惯例和企业会计经验,充分考虑事业单位特点,对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并明确了各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和计量原则。
8.明确了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
9.为适应部门预算管理要求,调整了净资产项目构成,增加了“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
10.完善了财务会计报告体系,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容及相关报表的基本列报格式。
体现方面:
(1)按流动性和非流动性对资产和负债项目进行分类,并要求资产负债表中按照流动性列示资产和负债项目;
(2)规定事业单位收支表对收入来源进行分类列示,对支出按功能进行分类列示;
(3)明确了事业单位财务报告的构成,在会计报表体系中增加了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并规定部分事业单位根据所使用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现金流量表。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中小学校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中小学校食堂实行单独核算,同时适用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中小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中小学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六、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因没有相关业务不需使用的会计科目可以不设置。
在不影响账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中小学校不得打乱重编。
(三)中小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七、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表:
(一)中小学校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本校食堂单独核算的会计报表。
(二)中小学校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三)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中小学校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四)中小学校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容完整、报送及时。
(五)中小学校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八、中小学校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部控制规(试行)》等规定执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中小学校,还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