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律法规重点整理数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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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

监控中心接到期货公司的客户交易编码注销申请后,应当于当日转发给相关期货交易所。

2日: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3日:

·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所在地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告。

变更或者终结结算协议的,应当在签订、变更或者终个工作日内向协议双方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

5日: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5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各自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派出机构提交季度工作报告。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触及及预警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对公司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期货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规定的信息发生变化的,营业部应当于变

7日:

·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

10日: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会议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书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5日: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中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季度应当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20日: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0日:

·期货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期货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

2个月:

·期货公司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期货公司变更5%以上的股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全资拥有或者控股期货公司,或者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情况说明,该期货公司在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投资者可以提供近2个月内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或者其他信用证明文件作为诚信记录的证明。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

2个月。

3个月:

·中国证监会在受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期货公司应当在营业部负责人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日前

3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器结束。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向拟设立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日前3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4个月:

·期货公司应当在年度终了后的4

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6个月: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未取得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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