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定金的性质与责任(一)
略论定金的性质与责任
1 定 金 的概 念 及 其 法 律 特 征
目的 不 能 实 现 为适 用 条 件 的 。 司 法 解 释 》 1 0条 规 定 : 《 第 2 当事 人 一 方 迟 延 履 行 或 者 其 他 违 约 行 为 , 使 合 同 目的 不 能 实 现 , 以适 用 定 致 可
定 金 是 以 合 同 订 立 或 在 履 行 之 前 支 付 的 一 定 数 额 的金 钱 作 为 担 金 罚 则 。但 法 律 只 有 规 定 或 当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除 外 。当 事 人 一 方 不 完 保 的担 保 方 式 。 给 付 定 金 的 一 方 称 为 定 金 给 付 方 , 受 定 金 的 一 方 称 全 履 行 合 同 的. 按 照 未 履 行 部 分 所 占合 同 约 定 内 容 的 比例 , 用 定 接 应 适 为定金接受方。 金 罚 则 。 司 法 解 释 》 12条 规 定 : 不 可 抗 力 、 外 事 件 致 使 主 合 同 《 第 2 因 意 根 据 民 法 的 有关 理 论, 金 具 有 下列 法 律特 征 : 定 \ 不 能 履 行 的 。 适 用 定 金 罚 则 。因 合 同 关 系 以 外 第 三 人 的 过 错 , 使 主 不 致 11 定 金 是 一 种 金 钱 担 保 方 式 。 定 金 是 通 过 给 付 一 定 数 额 的金 钱 担 . 合 同不 能 履 行 的, 用 定 金 罚 则 。受 定 金 处 罚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 以依 法 适 可 保 合 同 的 订 立 、 效 、 行 或 者 解 除 的 。 担保 性 体 现 在 法 律 对 定 金 罚 生 履 其 向第 三 人 追 偿 。由此 可 见 , 金 罚 则 是 针 对 违 约 行 为 而 设 定 的 , 并 不 定 但 则 的规 定 上 , 给 付 定 金 的 一 方 不 履 行 约 定 的 债 务 的, 权 要 求 返 还 是 说 在 出任 何 违 约 , 别 出现 轻 微 违 约 的 情 况 下 , 可 以完 全 适 用 违 约 即 无 特 也 定 金 ; 受 定 金 的一 方 不 履 行 约 定 的 债 务 的, 当双 倍 返 还 定 金 。 收 应 定 金 罚 则 。 当一 方 当事 人 完 全 不 履 行 合 同 时, 用 定 金 罚 则 是 可 以 的, 适 1 定 金是 通 过定 金 合 同 和 给付 行 为设 定 的 。首 先 , 金 合 同 是 主 合 . 2 定 但 当一 方 当 事 人 不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时 , 有 在 这 些 违 约 行 为 构 成 根 本 违 只 同 的 从 合 同 , 既 可 以体 现 为 主 合 同 中 的定 金 条 款 , 可 以是 单 独 订 它 也 约 使 当事 人 的缔 约 目的不 能 达 到 时才 能 完 全 适 用 违约 定 金 罚 则 。 立 的 合 同 。定 金 合 同应 当采 取 书 面形 式 , 虽 然 采 取 口头 形 式 。 实 际 但 但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们 在 订 立 合 同 的定 金 条 款 时, 往 不 会 注 明是 哪 人 往 给 付定 金 的 , 不影 响定 金 的成 立 。其 次 , 金 合 同 是 实 践 合 同 , 定 即定 金 种 定 金 , 就 需 要 我 们 针 对 合 同 的具 体 内容 来 准 确 判 断 定 金 的 性 这 合 同 自交 付定 金 之 日起 生效 。 质 如 现 在 很 多 房 地 产 公 司在 与 买 受 人 正式 签 定 预 售 合 同或 房屋 买 卖 13 定 金 必 须 以明 确 的意 思 表示 约 定 。 当 事 人 要 么 明 确 约 定 其 给 付 _ 合 同 之 前 , 制 定 了一 份 统 一 格 式 的认 购 书, 求买 受 人 必 须 向其 支 付 都 要 的金 钱 为定 金 , 么 约 定 了定 金 罚 则 的实 际 内容 , 则 不 构 成 定 金 。 最 要 否 《 壹 万 元 到 两 万 元 不 等 的认 购 定 金 ( 的称 订 金 )并 且 明确 约 定 : 果 有 , 如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贯 彻 执 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担 保 法 )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若 买 受 人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不 与 出卖 人 签 定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的 。 不 退 还 定 将 (以下 简 称 司法 解 释 ) 的第 18条 规 定 , 1 当事 人 交 付 留置 金 、 保 金 、 担 保 金 或 订 金 。 从 买 受 人 支 付 的 定 金 的作 用 来 看 , 定 金 应 属 立 约 定 金 。 该 证 金 、 约 金 、 金 或 者 定 金 等 , 没 有 约 定 定 金 性 质 的 , 事 人 主 张 订 押 但 当 但 如 果 双 方 订 立 了 预 售 合 同 或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之 后 , 来 买 受 人 交 原 定 金 权 利 的, 民法 院 不 予 支 持 。 人 付 的定 金 就 应 转 化 为 违 约 定 金 。 f 1
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能够保障合同的履行,还能够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对我国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定金的概念及法律性质1. 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具有以下特点:(1)担保性: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设立,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
(2)预付款性:定金是合同履行前支付的,具有预付款的性质。
(3)双务性:定金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具有双务性。
2. 定金的法律性质(1)债权性:定金属于债权的范畴,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2)担保性: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属于担保法的范畴。
(3)从属性:定金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也无效。
三、定金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定金的规定《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定金的规定《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定金的规定《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条款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定⾦条款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般情况下,如果我们和他⼈签订买卖合同,就可能会涉及到定⾦,定⾦是为了防⽌另⼀⽅违约,那么如果在签订了定⾦合同之后,另⼀⽅发⽣违约的情况应该怎样进⾏处理?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定⾦条款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约定⾦⽴约定⾦,⽴约定⾦常常与预约合同并存,是指在合同订⽴前交付,⽬的在于保证正式订⽴合同的定⾦。
合同的订⽴需要⼀个过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有时候这个过程⽐较短,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这个过程可能需要持续较长的时间,尤其是在⼀些标的额⽐较⼤的民事交易中。
当事⼈为订⽴合同已经作了必要的准备,相互间对于合同的内容已经基本取得了⼀致,但因为存在⼀些未定情形,合同⼀直未能订⽴,当事⼈⼜不愿意许诺成⽴合同,于是采⽤⽴约定⾦来实现当事⼈间的相互信任,以求最终成⽴合同,完成交易。
成约定⾦成约定⾦,谓为合同成⽴要件的定⾦,与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相同。
(因其未见有“定⾦罚则”,故实际⾮债的担保。
)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约定以交付定⾦作为主合同成⽴或者⽣效要件的,给付定⾦的⼀⽅未付定⾦,但主合同已经履⾏或履⾏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或⽣效。
解约定⾦解约定⾦,是指当事⼈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
解约定⾦是以⼀⽅解除合同为适⽤条件。
设⽴解约定⾦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只能解释为违约定⾦(⼀⽅当事⼈有利可图时,就会以返还双倍定⾦或放弃定⾦以解除合同,这有损诚实信⽤的原则)。
1解约定⾦的实质在于给予合同当事⼈于放弃或者加倍返还定⾦等条件下以单⽅⾯解除合同的权利。
2合同中约定了解约定⾦的,当事⼈以承担定⾦损失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对该合同不能强制实际履⾏。
3当事⼈如果申请⼈民法院强制实际履⾏合同的,⼈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4定⾦处罚不排除损害赔偿,在守约的当事⼈损失⼤于定⾦上收益情况下,承担了定⾦处罚的当事⼈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定金”和“订金”有啥区别
“定金”和“订金”有啥区别定金和订金是两个经常被使用的金融术语,也是两个容易被混淆的词语,而且在法律语境中,这两个词语的含义和作用不同。
在商业交易中,两个词往往被使用来代表付款的不同方式,但它们的权益、期限和作用却有很大的区别。
在下文中,我们将从定义、权益和法律角度来分析并比较这两个词语的差异。
一、定义订金和定金都是一种预付款项。
它们都是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前,由买方支付给卖方的金额。
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这笔金额被视为定金或订金。
但在实际使用中,两个词语有时也会被互换使用,尤其是在口语中。
订金是指双方签订合同前,买方向卖方支付的款项。
在交易完成之后,这笔款项将被视为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一部分,并将抵扣到总款项中。
如果交易未完成,这笔款项可能会被归还给买方(根据协议的具体条款)。
定金是指在该交易中,买方向卖方支付的前期款项,用于保证该交易的完成。
如果交易未完成,卖方将保留这笔款项作为赔偿金。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售方的行为被认为是严重违约,买方也可以要求退回定金。
必须注意的是,这与订金不同。
二、权益订金和定金在权益方面也存在显著差异。
订金主要用于保证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买方会履行合同的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不能履行合同,订金将被退还给买方。
因此,订金主要是为了保障买方的利益。
另一方面,定金主要是为了保障卖方的利益。
如果买方无法按照合同履约,卖方有权收取定金并且可以追究买方的法律责任。
这也是为什么在很多交易中,需要付定金而不是订金。
定金可以鼓励买方认真考虑交易,并确保他们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履行合同。
三、法律角度在法律角度上,定金和订金也存在重要的差异。
根据中国民法典,定金和订金的法律定义和作用都是不同的。
首先,法律定义的不同。
根据民法典439条,订金是在合同成立前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定金,用于证明当事人的诚意和履行合同的决心。
而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买方或卖方)在合同签订前支付给另一方的款项,用于保障合同履行。
定金订金法律效应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居装修的公司,乙公司是一家家具销售公司。
2018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具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家具,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甲公司需在签订合同后支付10万元作为定金,余款在货物交付时支付。
在签订合同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决定取消此次家具采购。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定金。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拒绝退还定金。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以及定金的法律效力。
1.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保证债务履行,在合同成立前或履行过程中,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若一方违约,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若双方均未违约,则定金应返还给支付方。
订金,是指当事人为保证债务履行,在合同成立前或履行过程中,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订金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若一方违约,则无权请求返还订金;若双方均未违约,则订金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2. 定金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见,定金具有法律效力,其作用在于担保合同履行。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10万元定金,甲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定金合同已经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但由于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违约行为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中关于定金条款的法律规定
合同中关于定金条款的法律规定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在合同中,对于定金的条款,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定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中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定1、定金是《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因此“定金”二字有法定的含义,千万不要误写为“订金”,该“订金”是预付款的性质,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2、定金的担保作用的体现: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这些规定,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定金条款,无论对那一方均起到了约束作用,促使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就可能收不回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起到了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3、定金不能超过法定比例。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如果在合同中规定定金的比例超过了20%,那么超过的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只能算作是预付款,但20%以内的部分还是有效的。
4、如果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比如说规定了“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
在此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了,守约的一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而不能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又适用定金条款。
一般来说,守约方总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条款,也就是能得到更多经济利益的条款。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
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定金适用范围浅议
从而适用 定金 罚责 。而二审作 出相反判 决, 思路认 为孙某违反 了约定义务就应承担定 金责任 。 其 其实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定金责任适用 范围的分歧 主要源 于法律规 定的不完善 。统一合 同法 以前 的有 关
规 定暂且 不论 , 就现行 的统一合 同法及 担保法而言, 也仅粗 略地规定为 “ 不履行约定义务 ”。 所有 问题的症结 全集 中在对 “ 不履行 ” 含义 的把握上 。 此至少可 以有两种解释 ; 对 第一种把 不履行作为履行 的矛盾概念 , 对此
维普资讯
J
中 共 伊 犁 州 委 党 校 学 报
o r a fY i r fcu eCo nh in u' l0 L ee t r mmu itP ry I si t Yi P Li ns a t n tt e u
N 3 20 。 06
维普资讯
N0. 2 6 3 oo
司法实务界对定金责任适用范 围存在疑惑 。 上述 案例 中一审法 院的思路 : 孙某到一 审判 决后 都未予 给付
房款 , 但法 院仍将其行为认 定为迟延履行而非不 履行, 似乎只有 当债权人解 除合 同才 会 出现不 履行 的状态 ,
行, 不应 适用 定金罚责。 张某对第二项判决不服 , 起上诉 。 提 二审 以孙某违反约定义务为由判令其承担定金责
任。
在这个简单的案例 中, 两级法院判决截然 不同, 并且二审法 院未对孙某行为 明确定性而直接判其 承担定 金责任 。其 中至少有几个 问题值得探讨 。
1定金责任 的适用范 围是什么 , . 即适用于哪些行 为 。 2 定金可否与继续履行 同时适用 。 . 3 孙某 的行 为是否属 于迟延履行 , . 迟延履行适用定金 罚责 的问题 。 4 判 断是否 需要承担定金责任 的客观标准是什么 。 . 二、 金责任范 围中 “ 定 不履行”之分 析
定金和订金的名词解释
定金和订金的名词解释【导言】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定金”和“订金”这两个词。
虽然拼音相似,但它们的含义和用法却有所不同。
本文旨在对“定金”和“订金”这两个名词进行解释和区分,帮助读者更加清晰地理解它们。
【正文】一、定金定金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一个词汇,也被称为“预付款”。
它一般指顾客在购买商品或服务之前所支付的一部分费用,用来确认购买意向并保留商品或服务。
定金可以视为一种承诺或担保,表明买方有意愿履行合同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定金作为商业交易中的一种保障手段,具有以下特点:1. 确认购买意向:支付定金意味着买方对所购商品或服务的兴趣和需求。
同时,商家也能从定金中获得客户购买的意愿,以便进一步安排供应或服务。
2. 履行合同要求:定金通常作为一个交易的起点,标志着买方愿意按照约定的条件购买或接受商品/服务。
一旦定金被支付,双方都有义务遵守合同的条款。
3. 保留商品或服务:支付定金可以使买方保留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并防止其他潜在买家在此期间购买。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买方决定不购买,商家有权扣留定金作为补偿。
定金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可以根据不同行业或商家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有些商家可能要求支付定金的百分比,而另一些则要求一定金额的固定数额。
在实际交易中,定金通常算作最终商品或服务价格中的一部分,并在最终结算时予以扣除。
二、订金订金是一种常见的住宿行业术语,也指顾客在预订酒店客房或其他住宿场所时所支付的一部分费用。
与定金类似,订金也是一种预付款,用于确认预订意向,并保留客房或住宿服务。
订金的主要特点包括:1. 预订确认:支付订金表明顾客对特定日期和房间的需求,并表示愿意按照预定条件入住。
同时,酒店也能够在顾客支付订金后,确认预订并保留房间。
2. 房间保留:通过支付订金,顾客可以确保房间在指定日期内保留给自己。
酒店通常会将已支付的订金视为预订的一部分,并在入住时从总费用中扣除。
3. 退订规定:订金支付后,退订规定可能会适用。
民法学试题及答案(一)
民法学试题及答案(一)一、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划‚U ‛错误的划‚R ‛。
每小题1分,共10分)1、单务合同都是无偿合同。
( )2、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一般只以受益人取得的实际利益为限,而不以赔偿受损人所受损失为标准。
( )3、立遗嘱是公民个人的意思表示。
张三立有遗嘱,并经公证,在死亡前用口头向在场的亲属宣布公证遗嘱作废,这是遗嘱的撤销。
(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5、公民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 )6、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具有广泛性,包括没收、税收、征用、罚款等。
( )7、个体工商户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 )8、违约人赔偿的损失,应略高于对方的实际损失。
( )9、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
( )10、诉讼时效中断后,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断时效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
( )二、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20分)1、借贷合同是( A)A、单务合同B、诺成合同C、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D、以国家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信用合作社为出借人的合同。
2、共有人对共有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时,应按处理。
( B )A、按份共有B、共同共有C、个人所有D、公共所有3、某甲在上班路上拾到提包一个,因当时找不到失主,又急于上班,甲就将提包带到单位,存放于办公室,并当即贴出招领启事。
至甲下午下班时,仍无人认领,甲就锁上办公室回家。
次日,甲上班时发现办公室被盗,拾得的提包也被盗走,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天,失主发现招领启事后,就找到甲索要提包,甲将详情告诉了失主,失主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不当得利。
法院应判(D )A、甲应当返还B、甲应予赔偿C、甲应给予一定补偿D、甲不予返还或赔偿4、《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买东西定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常常会采用定金的方式作为交易的一种担保。
定金是指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由买方支付给卖方的一定金额,以作为交易成功后支付全部款项的保证。
定金在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定金的法律规定出发,对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涉及定金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二、定金的法律性质1. 定金的性质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其主要作用是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2. 定金的种类(1)订金:指在签订合同前,买方支付给卖方的一定金额,以表明购买意愿。
(2)订金加违约金:指在订金的基础上,双方约定违约金,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
(3)定金: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支付给卖方的一定金额,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三、定金的法律规定1. 定金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 定金的交付(1)交付方式:定金可以货币形式交付,也可以实物形式交付。
货币形式交付的,应当以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进行;实物形式交付的,应当以交付实物所有权的方式进行。
(2)交付时间:定金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交付。
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3. 定金的效力(1)定金担保的效力:定金担保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买方违约时,卖方有权没收定金;②卖方违约时,买方有权要求返还定金及利息;③定金可以替代违约金,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定金退回的条件:①合同解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②卖方违约:卖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③买方违约:买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卖方有权没收定金。
合同定金与订金的关系
合同定金与订金的关系合同定金与订金的关系甲方:(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住所/注册地: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乙方:(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住所/注册地: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___(具体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定金/订金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以表明双方意向的诚信性和确定款项的数额。
一、定金与订金概念1.定金:定金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一次性交纳的部分合同价款,以表示其履行合同的决心和保证的一种方式。
定金可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作为违反合同的违约金,但最终违反合同一方所需承担的经济责任不得超过定金数额。
2.订金:订金是指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在商定合同条款及合同款项的基础上,买方为了确认交易意向,支付一定的款项给卖方,表示购买意向的一种方式。
订金在合同签订后,可以冲抵或抵扣合同价款,最终违反合同一方需承担的经济责任应以实际损失为限。
二、各方权利义务1.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定金/订金。
(2)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履行对乙方的付款义务,视为违约。
同时,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对甲方的供货/服务等义务。
(2)乙方在履行供货/服务等义务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提交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3)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供货/服务等义务,视为违约。
同时,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双方共同的义务:(1)双方必须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违反法律法规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违法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收到的定金管理制度
公司收到的定金管理制度一、定金的定义及收取原则定金是指买卖双方为保证合同履行而预先支付的一种金钱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定金应当由买方在签订合同时支付给卖方。
公司收取定金的原则是公平、合理、明确,确保双方权益。
二、定金的收取标准公司应根据产品或服务的价值、市场行情以及行业惯例确定定金的数额。
通常情况下,定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20%。
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适当调整定金比例。
三、定金的收取流程1. 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定金的数额、支付方式及期限。
2. 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定金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 公司收到定金后,应当向买方出具正式的收款凭证。
4.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定金单独记账,并妥善保管相关凭证。
四、定金的管理与使用1. 公司收到的定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 定金应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金,如买方违约,公司有权不予退还定金;如公司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 定金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若合同顺利履行,定金可抵作货款或服务费用;若合同解除,根据违约责任确定定金的处理方式。
五、定金的退还政策1. 若买方因故取消合同,且公司已收到定金,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公司可决定是否退还定金或部分退还定金。
2. 若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应当双倍退还定金给买方。
六、违约责任1. 若买方未按约定支付定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若公司在收到定金后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除双倍退还定金外,还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七、其他注意事项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定金管理的内控制度,确保定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2. 公司应当定期对定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防范财务风险。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更,以公司最新规定为准。
建设工程合同名词解释
篇一:建设施工合同名词解释四、筒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31.简述定金的法律特征。
答:(1)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
(2)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于其他责任形式的责任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定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
32.按照fidic条件规定,在合同履行中出现哪些情况或条件时,承包商可以放慢施工速度或者暂停施工?答:出现下列情况或条件:(1)工程师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签收支付证书。
(2)雇主没有按照规定时间提供资金证明或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
(3)雇主不能按时提供其他施工条件如材料、设备等。
33.通常按照工程变更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工程变更可分为哪几类?答:可分为五类:设计变更、施工措施变更、计划变更、条件变更及新增变更。
34.风险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什么?答:风险管理的任务是:(1)识别与评估风险。
(2)制定风险处置对策和风险管理预算。
(3)制定落实风险管理措施。
(4)风险损失发生后的处理与索赔管理。
35.按照fidic合同规定,当实际测量的工程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增减出现哪些情况时,应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答:fidic合同规定,当实际测量的工程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增减出现下列情形时,应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1)该项工作测出的数量变化超过工程量表或其他资料中所列数量的10%以上(2)此数量变化与该工作上述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0.01%(3)此数量变化直接改变该项工作的单位成本超过1% (4)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为“固定费率项目”30.简述无权代理的主要表现形式答:无权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根本无权的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亡以后的代理。
31.通常按照工程变更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工程变更可分为哪几类?32.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程序。
略论定金的性质与责任
略论定金的性质与责任【摘要】定金在商业交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既可以确保交易双方的诚信合作,也可以保障卖家的利益。
本文从定金的性质、责任、返还、违约责任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等方面进行了略论。
定金是交易确认的标志,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同时也代表着双方对交易的诚意和决心。
定金在交易中的合理使用十分重要,可以有效规范交易行为,避免恶意违约和损失。
在法律规定中,定金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方式也有具体规定,双方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保障自身权益。
定金作为交易中的一项重要要素,需要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充分重视和合理运用。
【关键词】定金、性质、责任、返还、违约责任、特殊情况、合理使用、重要性、法律规定。
1. 引言1.1 定义和作用定金是指买卖、租赁等交易中,买方或租方为了保证交易能够达成,并表明自己的诚意而向卖方或出租方支付的一定金额。
定金在交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用来显示购买或租赁的诚意,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卖方或出租方的利益。
定金的支付往往意味着双方已经进入了合同谈判的阶段,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在有些情况下,定金也可以充当补偿金的作用,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对方可以要求赔偿。
定金的作用不仅在于展示购买者或租赁者的诚意,还可以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降低交易风险。
在一些需要提前支付费用的交易中,定金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买方或租方的违约风险,增加卖方或出租方的信心。
定金在商业交易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对于买方或租方来说,支付定金意味着其对交易的诚意和决心,同时也是对自己信用和责任的体现。
而对于卖方或出租方来说,定金则是一种保障和补偿,可以有效降低交易风险。
2. 正文2.1 定金的性质定金是指在合同中一方为了确保对方履行合同而提前支付的款项。
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定金具有保证性质。
定金的支付可以证明支付人的诚意和决心,显示其认真对待合同的态度。
对受益人来说,定金是一种保障,一旦支付了定金,对方就有了一定的信心,能够确保合同的履行。
定金和违约金的适用规则
定金和违约金的适用规则定金和违约金是在许多合同中常见的概念,本文将对定金和违约金的适用规则进行探讨。
一.定金的适用规则定金是指买卖合同中,买方或卖方在合同签订时预付的一定金额的钱,作为合同的保证金。
定金往往是约定在合同中的,其作用在于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防止出现违约行为。
定金的适用规则包括以下几种:1.定金的退还定金的退还由多种因素决定,其中主要的两种情况是:(1)买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时,如果双方利益都没有受到损失,则定金应全额退还。
(2)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违约方单方面终止了合同,则定金不应退还给该方;如果是卖方违约,则应退还双倍定金,如果是买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
2.定金的抵押卖方收到定金后,应将相关凭证、证件等与买方约定的银行保管,并签订相关协议,协议规定了当买方违约时,卖方是否可以将其作为成交保障金来执行。
二.违约金的适用规则违约金是在一定的合同条件下,出现合同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另一方需要承受的支付给违约方的违约金。
其作用是可以强制合同履行,减少合同违约的发生。
违约金的适用规则包括以下几种:1.违约金的起动合同一方实际发生了违约行为时,违约金的起动是由违约方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如何判断违约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因素是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合同条款的约定。
2.违约金的计算违约金的计算是由合同双方约定的,也可以由法律、法规规定。
违约金的约定一般是按照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而本利和的计算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来执行的。
3.违约金的金额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中约定的合理范围并不能损害违约方的利益。
如果违约金数额过高,就会违反合同法规定,合同效力不予承认。
结论:通过以上的探讨,我们可以知道定金和违约金都是可以约定在合同条款中的重要内容,其适用规则对于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具有很大的作用。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对定金和违约金的适用规则进行充分的了解,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中的定金及其支付方式
合同中的定金及其支付方式一、引言在商业交易中,定金是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
它是买卖双方在达成合同前支付的一笔款项,旨在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定金及其支付方式,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际业务中。
二、定金的定义与作用定金是指买方在签订合同之前支付给卖方的一部分货款,也被称为预付款或保证金。
定金的支付可以起到以下几个作用:1. 确认交易意愿:买方支付定金表明其对购买意向的认真程度,为交易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2. 约束交易双方:定金的支付意味着买卖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双方都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
3. 补偿卖方损失:如果买方违约,卖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保留定金作为违约金,以弥补交易未能达成所造成的损失。
三、定金的支付方式定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来确定,以下是常见的几种支付方式:1. 现金支付:买方可以选择直接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给卖方。
这种方式简单直接,交易双方可以立即完成支付和收款。
2. 银行转账:买方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定金支付给卖方。
这种方式安全可靠,有完整的支付记录,方便后续核对和追溯。
3. 支付宝/微信支付: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买方可以选择使用支付宝或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定金支付。
这种方式方便快捷,适用于小额支付。
4. 支票支付:在某些情况下,买方可以选择以支票形式支付定金。
这种方式需要双方事先约定,并确保支票的有效性和可兑付性。
四、定金的退还与违约责任定金的退还和违约责任是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下事项:1. 定金的退还:如果交易顺利完成,买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卖方应当将定金全额退还给买方。
退还方式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例如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
2. 买方违约:如果买方违约,卖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保留定金作为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般为定金的一定比例。
卖方还可以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额外的损失。
定金罚则制度
定金罚则制度摘要:定金罚则制度,也被称为预订定金制度,是指在商业交易和合同签订过程中,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约束商家行为,设立的一种罚则制度。
该制度要求消费者在预订商品或服务时支付一定比例或金额的定金,在一定条件下发生退款或违约时,定金将被视为一种违约金或补偿款项。
本文将从定金罚则制度的背景与起源、功能与意义、实施与规范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与起源定金罚则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业交易中,当时的商人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常常要求对方支付定金。
在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规模的扩大,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问题日益凸显,因此,定金罚则制度逐渐形成并普遍应用于各行各业。
该制度的起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商业交易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订购商品或服务前无法直接判断其质量和可信度的情况下,支付定金能够降低交易风险,提高消费者的信任度和购买意愿。
2. 约束商家行为商家作为供应商品或服务的一方,有时候会出现延迟交货、虚假宣传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这给消费者带来了损失。
通过定金罚则制度,可以有效地约束商家行为,强化其履约意识与责任感。
二、功能与意义定金罚则制度在商业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与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优化交易环境通过定金罚则制度,可以有效降低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提高交易效率和信任度。
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商家既要履行交货或服务承诺,也会提高其对待交易的认真度,从而推动商业秩序的稳定发展。
2. 鼓励消费者在某些大额或持续性交易中,消费者可能会因为不确定性而犹豫不决,通过支付定金可以让消费者感到有所交代与安心,从而鼓励其进行购买。
定金制度既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为其提供了一种更安全的消费方式。
3. 惩戒违约行为有些商家可能存在违约行为,如拒绝交货、提供次品或延迟发货等行为。
通过将定金视为违约金或补偿款项,可以有效地惩戒违约行为,促使商家履行合同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定金名词解释
定金名词解释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而在合同订立前或订立后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定金与订金不同,定金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订金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给付订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则应该单倍返还定金。
但是也有例外情形:2、定金具有担保性,即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4、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5、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6、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定金不同于违约金,违约金是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赔偿,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失,违约金主要是针对违约后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赔偿,与定金不同。
如果说定金的担保功能是解决交易安全问题的话,那么违约金的担保功能则体现了交易公平原则。
定金和违约金并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形式,这种赔偿不是惩罚性质的,而是补偿性质的。
所谓违约责任就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主要特征是:(1)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2)违约责任是不真正的责任;(3)违约责任是一种强制性责任。
违约金和定金区别如下: 1、目的不同,定金的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促使合同履行;违约金的目的是填补守约方损失,而非合同的担保功能。
2、适用情况不同,定金适用于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时,它是合同履行的一部分;违约金适用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情形,适用范围广。
3、效果不同,定金的数额应当与合同标的额相当;违约金的数额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4、退还不同,当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合同已经不能履行时,不发生退还定金的问题;当合同不需继续履行时,按照约定处理;只有在当事人违约并且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可以退还定金或者抵扣违约金。
5、适用范围不同,定金的适用范围广泛;而违约金的适用范围窄,仅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适用:(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定金收取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定金收取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各类经济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收取定金的行为。
第三条定金收取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定金的概念与性质第五条定金是指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成立前或者履行前,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具有担保性质的货币。
第六条定金具有以下性质:(一)担保性质:定金是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
(二)预付款性质:定金是合同履行的一部分,具有预付款的性质。
(三)损害赔偿性质:当事人违约时,定金可以用来赔偿对方的损失。
第三章定金收取的基本原则第七条定金收取应当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一)自愿原则:当事人双方应当自愿达成定金协议,不得强迫对方支付定金。
(二)平等原则:当事人双方在定金收取过程中地位平等,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三)公平原则:定金数额应当与合同金额相当,不得过高或者过低。
(四)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定金数额或者抵扣定金。
第四章定金数额与支付第八条定金数额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定金支付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前进行。
第十条定金支付方式可以采用以下形式:(一)现金支付;(二)银行转账;(三)其他约定的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定金支付应当有书面凭证,并注明定金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第五章定金退还与抵扣第十二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应当退还或者抵扣。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金应当退还:(一)合同解除的;(二)合同被确认无效的;(三)合同被撤销的;(四)当事人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承担退还定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金可以抵扣:(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三)其他依法可以抵扣定金的情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略论定金的性质与责任(一)
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在日常生活中被人们经常运用,但是由于人们对定金的性质及定金责任认识不清,导致了很多法律纠纷的产生。
本文试图从分析定金的性质及定金责任入手,对现实中定金以及相关法律问题作一些初步的研究。
(一)定金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
定金是通过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或者解除的。
其担保性体现在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上,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是通过定金合同和给付行为设定的。
首先,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它既可以体现为主合同中的定金条款,也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
定金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虽然采取口头形式,但实际给付定金的,不影响定金的成立。
其次,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即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
当事人要么明确约定其给付的金钱为定金,要么约定了定金罚则的实际内容,否则不构成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定金的分类及其性质、适用条件。
在担保法理论上,根据定金担保目的的不同,可以将其区分为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
1、订约定金
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司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是以担保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为目的而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该规定所涉及的定金为成约定金,其规定的角度则是当事人未支付定金,而实际履行了合同,此时视为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定金合同,而定金合同实际上因未交付而没有生效。
3、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以担保合同的解除为目的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司法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4、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四种定金的性质各不相同,适用的条件也各不相同。
如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为适用条件,但设立解约定金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金只能解释为违约定金,这一理解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否则的
话,一方当事人有利可图时,就会以返还双倍定金或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这就有损诚实信用的原则;违约定金是以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适用条件的。
《司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但法律只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司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由此可见,定金罚则是针对违约行为而设定的,但并不是说在出任何违约,特别出现轻微违约的情况下,也可以完全适用违约定金罚则。
当一方当事人完全不履行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是可以的,但当一方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只有在这些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使当事人的缔约目的不能达到时才能完全适用违约定金罚则。
什么是缔约目的无法达到呢?
在这里我举两个案例,例l:甲与乙签定了一个童装买卖合同,甲在2003年5月10日前把1000件童装交付给乙,乙支付定金一万元给甲,但甲直到6月10日才交货。
例2:丙与丁签定了一个饮料买卖合同,约定丙从2003年1月起,每月卖给丁饮料100箱。
丁支付给丙定金一千元,丙如约履行了十个月,11月与12月没有如约履行。
在例1中乙购买童装的目的为了在六一儿童节销售的,而甲却到了6月10日才交货,使得乙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期待利益丧失,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我认为甲应该双倍返还定金给乙。
而例2中丁的合同目的基本上已经实现,所以丙不应双倍返还定金,而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丙不履行部分占了合同约定的六分之一,丙应双倍返还定金的六分之一。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订立合同的定金条款时,往往不会注明是哪一种定金,这就需要我们针对合同的具体内容来准确判断定金的性质。
如现在很多房地产公司在与买受人正式签定预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都制定了一份统一格式的认购书,要求买受人必须向其支付壹万元到两万元不等的认购定金(有的称订金),并且明确约定:如果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不与出卖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将不退还定金或订金。
从买受人支付的定金的作用来看,该定金应属立约定金。
但如果双方订立了预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原来买受人交付的定金就应转化为违约定金。
1]
(三)定金的数额和罚则
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