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再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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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再培训管理制度
1、新进射线装置操作人员上岗前首先应接受安全教育。
2、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操作人员在培训前,必须到有辐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并取得合格体检报告
3、新进射线装置操作人员应按规定接受辐射安全与防护基本知识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射线装置操作工作。
4、射线装置操作人员每2年复训一次,未复训或复训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放射工作。
5、射线装置操作人员和负责辐射安全和防护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从事射线检测工作和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
6、辐射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7、培训内容
(1)学习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常识和基本防护知识;
(2)学习辐射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救援演练。
8、在单独培训的基础上,辐射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对使用辐射源的工作人员和接触人员进行辐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护意识。
9、建立培训档案、培训记录、培训考核考题,并妥善保管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