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岗位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护照(通行证)集中管理的通知

合集下载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为进一步保护我国的利益,针对干部因私出国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旗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严格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程序,加强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统一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额济纳旗科级领导干部(含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条例:审批原则第三条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

(1)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2)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3)因涉嫌违法违纪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退(离)休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可酌情审批,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在职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须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有特殊情况经批准的,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全旗科级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可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1)本人的直系亲属病重病危或去逝,需探望或处理后事的;(2)本人是港、澳、台侨胞或者党外干部需探亲的;(3)专家需以私人身份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4)本人配偶在驻外机构工作需探亲的,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需探亲的;(5)因病确需到国(境)外治疗的(需提供主治医师的诊断证明);(6)其他在职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明确可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特殊情形。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条例:审批权责第六条正科级实职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事前报盟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旗委组织部审核,报旗委审批,由旗委主要领导在因私出国(境)意见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署名后,加盖“中共额济纳旗委员会”公章。

加强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办法

加强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办法

附件1: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中共贵州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必须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全体领导干部。

第四条对下列人员(以下简称“登记备案人员”)实行登记备案。

(一)在职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县(处)级以上干部;(二)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即机要、财务、会计、审计、国资及其他涉密岗位人员;(三)根据工作实际经学院党委研究确定需要备案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基本情况的报送。

(一)登记备案人员基本情况由学院组织部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二)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职级)、主管部门等。

第六条学院领导干部出国(境)由户口所在地的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地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根据有关规定,已登记备案的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时,须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学院对领导干部申请出国(境)签批意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本人填写《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明确说明申请事由、境外停留时间及经费等其他说明事项,本人亲笔签名。

(二)《审批表》首先报经所在部门和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然后送学院组织部、纪检监察室分别签署意见;最后呈学院党委主要领导审批。

(三)《审批表》填写完毕后报组织部留存备案,组织部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出具审查意见或证明材料后,由领导干部本人到相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申领或签证等相关手续。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
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干部因私出国行为,确保干部的出国行为符合国家利益和党风廉政建设要求。

以下是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条例:
1. 出国审批:干部因私出国必须经过相应单位的审批,包括工作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等,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属于违规行为。

2. 报告制度:干部因私出国前,应向相关单位报告个人出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出国原因和目的,以便进行审核和备案。

3. 不得谋取私利:干部因私出国严禁以个人名义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求私利,利用公款或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属于职务犯罪,将受到惩处。

4. 国家秘密保护:干部因私出国时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秘密保护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

5. 回国报告:干部因私出国后,应按规定时间回国,并向相关单位及时报告回国情况。

未按时回国或未及时报告回国情况的,将受到相应纪律处分。

以上是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的一些重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单位的要求有所差异。

干部应该遵守上述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做到合法合规出国。

第 1 页共 1 页。

有效期内的因私护照需集中管理

有效期内的因私护照需集中管理

昆明医学院关于集中管理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护照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和云南省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纪委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云组发〔2005〕10号)精神,按照有关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现对领导干部持因私出国(境)护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请各二级单位党委、直属附属医院党委将本单位处以上领导干部(含非实职领导)现持有有效期内的因私出国(境)护照,请于2009年4月30日前收齐,统一送学校党委组织部集中登记保管。

其中,处级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护照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集中统一保管;厅级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护照由省委组织部审批管理。

二、处级领导干部今后申请领取使用因私出国(境)护照,需要填写《昆明医学院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党委审查同意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学校党委组织部在征求纪监审部门意见后给予审批领用。

领用因私出国(境)护照需交纳一定押金,待其回国(境),按期上交护照后退回押金。

厅级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护照申领按照省委组织部的规定办理。

三、因私出国(境)的领导干部,应于回国(境)后1 0日内主动将护照上交学校党委组织部集中统一管理。

对领导干部持有有效期内的因私出国(境)护照,不按规定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统一管理的,视情节轻重,按中共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以后需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的领导干部,填写《昆明医学院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审批,回国后因私出国(境)护照按上述规定管理。

中共昆明医学院委员会组织部二○○九年四月二日关于加强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局机关各科(室、分局):根据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税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419号)和区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余组[2006]15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全系统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严格审批程序,便于相关科室、分局妥善安排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局的干部职工,因私需出国(境)者,须填报《余杭区财税局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见附件),按规定批准后,方可到当地公安机关等部门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加强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等证照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加强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等证照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加强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等证照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1.09•【字号】邯教通[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加强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等证照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邯教通〔2013〕2号)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市直各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系统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等证照(包括《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下同)的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因私出国(境)等证照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和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经市教育局研究决定,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国际教育交流工作的通知》(邯教通〔2011(11)〕)等文件精神,提高对因私出国(境)等证照管理的认识。

要严格掌握本单位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的人员安排,严禁持用因私证照公务出访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切实把好出国(境)关。

二、严格程序、规范办理(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点岗位(主管财务副校长、财务主管、会计、出纳等,下同)人员务于2013年1月20日前,由国际交流中心统一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重新进行备案(格式见附件1,电子版及加盖学校公章纸质版)。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点岗位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等证照的,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格式见附件2)。

交国际交流中心,报请市教育局主管外事的局长签字、备案后,方可到市公安局办理因私出国(境)等证照。

三、强化管理、合理使用(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点岗位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等证照由市教育局国际交流中心统一管理,退休后,返还本人。

已有因私出国(境)等证照的,各单位务于2013年1月20日前,统一将个人因私出国(境)等证照交到市教育局国际交流中心。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公安厅、局,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人事)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中央企业人事(组织)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适应改革开放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形势发展的需要,保障公民出国(境)权利,公安机关将进一步简化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手续,2005年以前在全国大、中城市实现公民按需申领护照。

即除保留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仍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外,其他公民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境的情形,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即可按需要向公安机关申领出入境证件。

为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各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切实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

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人事部门要参照本规定,加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

因工作相互推诿扯皮,管理不力,出现漏洞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甘交人劳〔2016〕27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属各单位:近年来,厅属单位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现象不断增多,部分单位对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工作管理松懈,个别单位甚至存在职工未经审批擅自出国(境)的问题,为了加强厅属单位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厅属单位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6号)、《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及《甘肃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办法》(甘交党〔2004〕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因私职国(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干部职工出国(境)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管理。

厅属单位干部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均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到公安机关办理。

厅管县处级领导人员及厅机关公务员办理因私职国(境)证件由厅人事处审核后并报分管外事的厅领导审批;厅属单位其他干部职工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厅属单位干部职工一次只能申请办理一个出国(境)证件。

办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务必于10天内上缴组织人事部门管理。

其中厅管县处级领导人员及厅机关公务员在有效期内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厅人事处统一保管,其他干部职工在有效期内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统一保管。

未经审批私自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未如期上缴因私出国(境)证件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两年不批准其因私出国(境)。

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规定

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规定

签பைடு நூலகம்: 年月日
总经理 审批 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经办人: 党委办公
室备案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注:总公司领导班子正副职需履行向行政管理局备案程序。
-5-
文件编号:RZ004-R03
版 次:A/1 总公司
领导干部借出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表
姓名
党派
证件借
出 类型
申请 事由 预计归 还日期 分管 领导 审核 意见
文件编号:RZ004
版 次:A/1 总公司
关于总公司领导人员 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规定
一、依据和目的: 为规范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领 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行为和出入国(境)证件的管理与监 督,根据中纪委等八部委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 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 号),中科行发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北京中科行发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暂行规定》(科行发综 字[2017]16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职责分工: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保管与监督、检查工作。 三、规定内容: (一)人员范围 本规定所指“领导人员”包括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成员,总公司 财务负责人,各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其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二)证件范围
性别 单位
出生年月 职务
年 月 日 本人签字
签字: 年月日
总经理 审批 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党委办 公室备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6-
文件编号:RZ004-R04
版 次:A/1 总公司

中央纪委、中组部、外交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中央纪委、中组部、外交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中央纪委、中组部、外交部等关于进⼀步加强党员⼲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号:中纪发[2004]26号颁布⽇期:2004-12-16执⾏⽇期:2004-12-3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改⾰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下发⼀系列⽂件,对党员⼲部出国(境)管理⼯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是,随着国际交往⽇益增多,⼈员和资⾦跨境流动⽇益频繁,近年来⼀些党员⼲部出国(境)私⾃不归的情况屡有发⽣,甚⾄少数党员⼲部携赃款外逃,给党和国家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在经济上造成重⼤损失,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为进⼀步加强党员⼲部出国(境)管理⼯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进⼀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员的管理(⼀)加强教育,防范在先。

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针对性地对出国(境)党员⼲部进⾏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的教育。

要把教育与管理结合起来,坚持和完善出国(境)⼈员⾏前集中培训、谈话提醒等⾏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

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出国(境)⼈员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提前采取措施,防⽌问题的发⽣。

(⼆)强化管理,从严把关。

党员⼲部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因公出国⼈员审查的规定》(中办发〔1991〕8号)和《关于因公出国⼈员审查的补充规定》(中办发〔1993〕23号)规定的批准权限进⾏审批。

县(处)级以上党员⼲部因公出国(境)的审批,要严格执⾏《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部出国(境)管理⼯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的有关规定。

(三)健全制度,规范党员⼲部在因公出国(境)期间的⾏为。

对派驻国(境)外⼯作的党员⼲部,派出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临时出国(境)的团组,应建⽴临时党⽀部(党⼩组);团组成员未经团组领导同意,不得单独活动;不得擅⾃变更出访路线;不得擅⾃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派出单位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

国家信访局党组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信访局党组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信访局党组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信访局•【公布日期】2019.03.18•【文号】国信党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国家信访局党组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信党发〔2019〕6号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司、室、中心:《国家信访局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3月15日国家信访局党组第1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国家信访局党组2019年3月18日国家信访局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信访局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职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原则上只可利用法定节假日、集中带薪年休假期出行。

第三条严格执行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制度,禁止未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私自出国(境)。

人事司为因私事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局机关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和登记备案工作。

各司(室、中心)是本部门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核主责部门,离退休干部办公室是离退休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审核主责部门。

机关纪委、局保密办承担相关审核责任。

第四条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

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在职副局级信访督查专员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因私事出国(境)。

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五条因私事出国(境)坚持证件和事项同时审批,不单独审批办理证件。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公安厅、局,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人事〕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中央企业人事〔组织〕部门,##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适应改革开放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形势发展的需要,保障公民出国〔境〕权利,公安机关将进一步简化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手续,2005年以前在全国大、中城市实现公民按需申领护照.即除保留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仍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外,其他公民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境的情形,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即可按需要向公安机关申领出入境证件.为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各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切实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人事部门要参照本规定,加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因工作相互推诿扯皮,管理不力,出现漏洞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与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四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与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三〕各部门、行业中涉与国家安全与国有资产安全、行业##的人员.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性别、出生日期、##、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与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第七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第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第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第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备案.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32-关于对省管干部个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集中清理的通知

32-关于对省管干部个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集中清理的通知

关于对省管干部个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集中清理的通知黑农信联办发[2012]262号各市(地)联社、办事处;哈尔滨城郊联社;省联社机关各部室: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对省管领导干部个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集中清理的通知》(黑组通字[2012]4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和监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要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对省管干部和本级管理的干部个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各级人力资源部要做到摸清底数,不漏一人。

要严格执行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人力资源部门集中保管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本级管理的干部个人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由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同时将省管干部个人持有的证件于9月28日前收缴并上交省联社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实现因私出国(境)证件干部个人“零”持有。

2、要进一步严格执行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制度。

集中清理后,省管干部凡需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因私出国(境)的,需提供因私出国(境)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邀请函、机关部门组团文件、子女就学证明等证明材料。

省联社出国(境)审批小组将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各级管理人员外出及证件管理办法》(黑农信联发[2010]172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3、要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

今后,凡经批准因私出国(境)的省管干部,在回国后10天内,必须将所持有的证件交省联社人力资源部。

在干部选任工作中,凡新提任为省管干部的,在任职文件下发后20天内,必须将其在原任职务期间所持有的证件交省联社人力资源部。

4、要进一步严明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及人力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健全制度,落实责任,认真履行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证件收集、登记保管和监督检查职责。

要安排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对所审批的因私出国(境)事项,要逐人逐件跟踪落实,对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将证件交给干部个人或其他人员的、对审批把关不严、越权审批、因私出国(境)证件收缴不及时、保管不严格、监督检查不到位、发现问题不纠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24年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

2024年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

2024年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范干部出国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共机构干部出国因私活动。

第三条干部因私出国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不得损害国家的形象和利益。

第四条出国活动的组织、趣旨、行程、行为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出国活动的申请和批准第五条干部因私出国,必须提前向所在单位书面申请,并附上详细的出国计划和申请材料。

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核实申请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第六条出国活动的申请材料包括:(一)出国目的、行程及停留时间等详细情况;(二)个人资料和经济状况等;(三)所在单位意见及批准意见。

第七条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的职务和身份特点,审慎决定是否批准干部因私出国。

对于特殊敏感领域的干部,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

第八条干部因私出国申请获得批准后,所在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上报给上级机关,并移交给外事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出国行为的限制和管理第九条干部因私出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干部因私出国应当尊重当地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不得以中国公民身份从事任何损害中国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第十一条干部因私出国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安全规定,确保人身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干部因私出国不得从事商业活动,并严禁接受他人的回扣、礼品以及其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干部因私出国期间,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要求进行定期报告和联系,及时汇报行程和所见所闻。

第四章外事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外事部门对干部因私出国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外事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干部因私出国的相关情况,定期报告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外事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提升对干部因私出国活动的监督和管控能力。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17•【文号】环发[2003]124号•【施行日期】2003.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3]124号)总局机关各部门,总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中纪委、监察部派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假申请表。

二00三年七月十七日附件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根据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须填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假申请表》(见附件),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假报批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总局机关、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对外合作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的全体工作人员和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在职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副司(局)级以上干部。

第四条上述工作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需向人事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利用节假日进行旅游观光等活动,须向人事部门提交请假报告,并出示与旅游代理机构签订的正式合同文书(原件)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二)探亲访友以及从事其它私人活动,须向人事部门提交请假报告,并出示有效的国(境)外邀请人正式发出邀请函件的原件和邀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三)其他需要出示的材料。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确保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形象,不得利用出国(境)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报备与审批第四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出国(境)事由、行程安排、费用预算等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予批准因私出国(境):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2.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3. 因公出国(境)任务未完成或者有未了结公务的;4. 有其他不宜出国(境)的情形。

第七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证件,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章证件管理第八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统一保管,不得私自携带或转借他人。

第九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遗失、损坏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按规定补办。

第十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证件交还所在单位。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当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

第十二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行踪。

第十三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五章处罚第十四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的通知

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的通知

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出国(境)活动的管理,特发布了相关通知,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的通知,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通知如下《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6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组织部、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监察厅(局)、人事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外事部门、监察局、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下发一系列文件,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但是,随着国际交往日益增多,人员和资金跨境流动日益频繁,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的情况屡有发生,甚至少数党员干部携赃款外逃,给党和国家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一)加强教育,防范在先。

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针对性地对出国(境)党员干部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

要把教育与管理结合起来,坚持和完善出国(境)人员行前集中培训、谈话提醒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

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出国(境)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提前采取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

(二)强化管理,从严把关。

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中办发[1991]8号)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中办发[1993]23号)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对公司中层部分重点岗位领导干部
因私出国(境)护照(通行证)集中管理的通知
按照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护照管理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15】6号)的文件,以及XXX公司党委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公司中层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岗位的人员,持有的因私护照(通行证)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集中保管,如遇因私出国时,可按有关规定,到党委工作部领取使用。

涉及集中保管因私护照(通行证)的干部为:
XXX、XXX、XXX、XXX、XXX、XXX、XXX 请以上人员,于2016年1月10日前,将因私出国(境)证件统一交至公司党委工作部。

特此通知。

北开电气党委工作部
2015年12月25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