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及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的行政法规
国家和地方有关网络政策、法律和法规

附录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法规概述(一)第一节信息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概述一、信息网络安全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二、信息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作用三、信息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四、国外信息网络安全立法概况引言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治国方略。
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方面,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推进国家信息网络安全,也要切实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这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国家信息网络安全领域的落实和体现。
10.1.1 信息网络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现代法学认为,是社会创造了法。
什么样的社会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法律的发展总是要受到科学技术发展的制约,原有的法律已经无法解决新出现的信息网络安全问题。
(一)网络虚拟社会既离不开现实社会又不同于现实社会,它有许多与现实社会相同的理念与规则,也有许多与现实社会不同的环境、观念、规则和习惯。
网络社会的法律规范,既要遵循现实社会的基本法律准则,又需要反映网络社会自身的特点。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是一种具有鲜明特点的新生事物,信息网络安全是迫切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信息网络是影响现代社会正常运行和发展的极其重要的基础设施(信息高速公路),不法分子对信息网络的攻击一旦得逞,可能导致成千上万台计算机瘫痪,大量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还可能破坏敏感信息、重要数据。
因此,必须通过专门立法,切实保障信息网络的安全,维护网络运行的正常秩序。
(三)原有的法律对信息这样一种无形资产缺乏保护,而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信息存储、处理和传播的方式更是与过去大相径庭,它们的一系列特点需要在立法中予以考虑,比如:1、海量的信息汇聚。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一个信息的海洋。
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信息的组织形式,如各种数据库和超文本信息,极易实现信息共享,查询速度极快,下载、修改和复制信息极其方便快速。
因此,信息网络很容易造成大量重要信息被窃取或破坏的巨大损失。
关于计算机行业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关于计算机行业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禁止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关法规条文见附录)。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3、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人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4、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5、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6、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国际联网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国家相关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家相关的⽹络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国家相关的⽹络安全法律法规有:1、《计算机信息⽹络国际联⽹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中华⼈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3、《互联⽹上⽹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4、《关于维护互联⽹安全的决定》;5、《中华⼈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6、《中华⼈民共和国刑法》(摘录):第⼆百⼋⼗五条,第⼆百⼋⼗六条,第⼆百⼋⼗七条;7、《中华⼈民共和国⽹络安全法》。
国家相关的⽹络安全法律有:1、《计算机信息⽹络国际联⽹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中华⼈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3、《互联⽹上⽹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4、《关于维护互联⽹安全的决定》;5、《中华⼈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6、《中华⼈民共和国》(摘录):第⼆百⼋⼗五条,第⼆百⼋⼗六条,第⼆百⼋⼗七条;7、《中华⼈民共和国⽹络安全法》。
具体条款举例:《计算机信息⽹络国际联⽹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 ⽤户的通信⾃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国际联⽹侵犯⽤户的通信⾃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利⽤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互联⽹上⽹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商⾏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商⾏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刑法》第⼆百⼋⼗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违反国家规定,侵⼊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其他技术⼿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我国涉及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的行政法规

我国涉及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的行政法规我国的计算机立法工作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
1981年,公安部开始成立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并着手制定有关计算机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986年4月开始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委会议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针对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为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提出了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
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设立了国际联网的主管部门,增加了经营许可证制度,并重新发布。
1997年6月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在北京主持了召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成立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发布大会”,宣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成立,并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详细规定国际互联网管理的具体办法。
与此同时,信息产业部也出台了《国际互联网出入信道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1日起我国实行的新刑法,第一次增加了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系统数据、程序罪,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程序罪等。
这表明我国计算机法制管理正在步入一个新阶段,并开始和世界接轨,计算机法的时代已经到来。
2000年9月,国务院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草案)》和《互联网内容服务管理办法(草案)》,规范电信市场秩序,加强对互联网内容服务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关于计算机行业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关于计算机行业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禁止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关法规条文见附录)。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3、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人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4、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5、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6、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国际联网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系统法》.

中华人民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国境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围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网络信息安全相关法规规章

5)《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办法》建立了我国通信网络单元的 分级保护 、符合性评测制度 、安全风 险评估、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检查等制 度,着力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
《办法》建立的安全防护管理体系架构:
•电信管理机构
•网
•络
•网络和系统运行单位
•安
•全
•定 •级 •备 •案
•符 •合 •性 •评 •测
第三部分 企业信息安全责任制
省通信管理局将进一步强化电信市场信息 安全审查。自2010年9月起,我局要加强对 电信市场准入和年检环节信息安全专项审 查,完善审查制度,优化审查流程。
在电信市场准入和年检环节开展信息安全 专项审查是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完善电信 监管的重要手段。下一阶段,福建省通信 管理局将根据工信部相关要求,实施信息 安全审查“一票否决”制度,完善形成“事前 审查、事中监督、事后处罚”并重的信息安 全管理体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 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 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 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 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 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 的规定处罚。
2)年检环节
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方面,要求申请者提 交完整的企业内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 括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有害信息发现处 置机制、有害信息投诉受理处置机制、重 大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信 息安全管理政策和业务培训制度等;在信 息安全技术手段方面,要求申请者采取有 效技术手段,落实在有害信息发现和过滤 、用户日志留存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系统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
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保护制度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
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网络信息安全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保障网络系统、网络数据及网络用户不受到未经授权的访问、修改、破坏和泄露的一系列技术和管理措施。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变得日益突出,给个人隐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构建起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本文将介绍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概述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指对网络信息安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总称,主要包括宪法、刑法、治安管理法律、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其中,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律,于2016年11月7日正式施行。
该法律明确了网络平台责任、网络运营者的义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为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内容(一)宪法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权利和网络安全保障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的通信自由受法律的保护,禁止非法侵入他人通信自由,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等。
(二)刑法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删除、修改计算机中的数据。
刑法还规定了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
(三)治安管理法律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治安管理法律主要通过规定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包括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非法存储、销售、提供大量伪造的网络身份信息、非法控制计算机等行为。
此外,治安管理法律还规定了对扰乱网络信息秩序、阻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的行为予以处罚。
(四)网络安全法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义务,包括收集、存储个人信息时应当取得用户同意、采取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等。
该法还规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进行网络安全检测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等。
计算机法律法规

计算机法律法规文档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计算机及其应用领域的法律关系,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计算机的定义:计算机是以电子数字技术为基础,能够接受程序指令并自动处理数据的高速计算和逻辑运算的电子设备系统,包括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两部分。
第三条计算机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尊重个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信息安全和内容健康秩序。
第四条本法所称计算机及其应用领域,包括计算机及网络设备、信息系统、互联网等领域。
第二章计算机系统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第五条国家实行计算机系统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保障计算机系统和网络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可用性。
第六条计算机系统和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二)维护计算机系统和网络信息的机密性,防止非法侵入或者泄密;(三)保持计算机系统和网络信息的完整性,防止数据篡改、损坏或者丢失;(四)加强计算机系统和网络信息的可控性,保证系统和信息的合法使用和管理;(五)保障计算机系统和网络信息的可用性,防止拒绝服务等攻击行为。
第七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应当按照风险等级、安全防护等级、安全管理等级划分,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网络运营单位等实施分类管理和安全保护。
第八条计算机病毒和网络蠕虫等有害程序是非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传播、销售、使用和提供与之有关的软件、硬件和技术应用。
第三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其应用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应当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信息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文化秩序。
第十条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实行管理,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和内容健康秩序。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内容健康的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网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法规简介

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法规简介随着全球信息化的发展,如何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的安全,特别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的安全,已成为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由于我国信息系统安全在技术、产品和管理等方面相对落后,所以在国际联网之后,信息安全问题变得十分重要。
在这种形式下,为尽快制定适应和保障我国信息化发展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总体策略,全面提高安全水平,规范安全管理,国务院、公安部等有关单位从1994年起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一系列信息系统安全方面的法规。
这些法规主要涉及到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国际联网管理、商用密码管理、计算机病毒防治和安全产品检测与销售五个方面。
本文将按照这五个方面进行介绍,限于篇幅,只介绍主要内容。
1.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作为我国第一个关于信息系统安全方面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国务院于1994年2月18日发布的,分五章共三十一条,目的是保护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
其主要内容如下:(1) 公安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2)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
(3) 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实用文档(4) 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5) 公安机关行使监督职权,包括监督、检查、指导和查处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等。
2.国际联网管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管理,是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的关键。
因此,国务院、公安部等单位共同制定了六个关于国际联网的法规,下面将分别进行介绍。
为便于理解,这里先将法规中出现的名词术语作统一的简单说明:·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加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国家秘密的安全,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当前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本规定。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
二、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明确一名主要领导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工作,指定一个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综合管理。
各部门内设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安全保密员。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和标准管理。
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与保密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经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后,才能投入使用。
五、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以下简称涉密信息)应当在涉密信息系统中处理。
非涉密信息系统不得处理涉密信息。
涉密信息系统必须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六、要加强对与互联网联接的信息网络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规接入,防范外部攻击,并留存互联网访问日志。
七、计算机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对计算机及软件安装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定期核查;(二)设置开机口令,长度不得少于8个字符,并定期更换,防止口令被盗;(三)安装防病毒等安全防护软件,并及时进行升级;及时更新操作系统补丁程序;(四)不得安装、运行、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五)严禁同一计算机既上互联网又处理涉密信息;(六)严禁使用含有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七)严禁将涉密计算机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八、移动存储设备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实行登记管理;(二)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涉密信息系统和非涉密信息系统间交叉使用,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三)移动存储设备在接入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之前,应当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四)鼓励采用密码技术等对移动存储设备中的信息进行保护;(五)严禁将涉密存储设备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公安部令第33号公安部1997年12月30日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国家网络安全的基本制度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学习的重要工具。
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已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障国家网络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基本制度,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1. 立法保障我国高度重视网络安全立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网络安全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安全责任、保障措施等,为网络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 行政法规与规章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如《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
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进一步细化了网络安全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在网络安全方面的责任。
二、网络安全管理体制1. 政府领导我国实行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由国务院领导全国网络安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网络安全保障工作。
2. 机构设置我国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
同时,国家、省、市三级设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决策、协调和监督。
3. 专业机构我国设立了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等专业机构,负责网络安全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和应急响应工作。
三、网络安全保障措施1. 技术保障我国加大网络安全技术研发投入,提高网络安全技术水平。
重点发展网络安全防护、检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技术,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2. 人才培养我国重视网络安全人才培养,设立网络安全相关专业,培养一批具备网络安全技术和实践能力的人才。
同时,开展网络安全培训,提高全社会网络安全意识。
3. 国际合作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网络安全治理,推动全球网络安全合作。
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中,我国积极倡导网络安全治理原则,推动国际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
我国第一部涉及计算机信息安全的行政法规

我国第一部涉及计算机信息安全的行政法规摘要:一、计算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二、我国第一部涉及计算机信息安全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三、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四、该条例对于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的意义和作用五、结论正文:计算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和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计算机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严峻。
计算机信息安全不仅关乎个人隐私和财产,更涉及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因此,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第一部涉及计算机信息安全的行政法规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计算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
其中,第一部涉及计算机信息安全的行政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该条例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于1994 年2 月18日由国务院发布,分五章共三十一条。
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目标、安全保护措施、计算机病毒防治、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监督与检查等。
该条例对于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的意义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制定,对于加强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防止计算机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条例明确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目标和责任主体,规定了安全保护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结论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涉及计算机信息安全的行政法规,对于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和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国第一部涉及计算机信息安全的行政法规

我国第一部涉及计算机信息安全的行政法规
【原创版】
目录
1.我国第一部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政法规是什么
2.该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目的是什么
3.为什么要制定一系列有关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
4.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重要性
正文
我国第一部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政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该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 号发布,旨在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该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目的是为了防止别人利用网络犯罪,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以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保障。
条例中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定义,并对信息系统的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环节进行了规范,以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可靠性。
为什么要制定一系列有关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呢?这是因为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
黑客攻击、网络犯罪、信息泄露等安全问题频发,不仅对个人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且对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也构成了威胁。
因此,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有关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是为了加强对信息安全的保护,防止信息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对于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信息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的重要举措。
常见的网络安全法规都有哪些

常见的⽹络安全法规都有哪些随着我国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安全问题⼀直是⼤家所重视的,安全问题不分⼤⼩,任何⼩问题都有可能引发成⼤问题,为了减少安全问题的发⽣,和安全有关的安全法规也已经出台,其⽬的就是加强安全的管理。
安全法律是所有⾏业必须严格遵守的,确保不发⽣安全问题,保障平安。
下⾯就让店铺⼩编为⼤家整理⼀下相关的知识。
常见的⽹络安全法规都有哪些⼀、⽹络安全法规的知识普及1、《中华⼈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3、《中华⼈民共和国电⼦签名法》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保密管理规定》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6、《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7、《⾮经营性互联⽹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8、《计算机信息⽹络国际联⽹安全保护管理办法》9、《中华⼈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0、《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11、《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作规范(试⾏)》12、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13、中办、国办《关于进⼀步加强互联⽹管理⼯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14、中央⽹信办《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办发⽂[2014]1号)15、中央⽹信办《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络安全检查⼯作⽅案>的通知(中⽹办发⽂[2014]5号)16、国家发改委5部委《关于进⼀步加强国家电⼦政务⽹络建设和应⽤⼯作的通知》(发改⾼技[2012]1986号)17、⼯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3年重点领域信息安检查⼯作⽅案>的函》(⼯信部协函[2013]259号)18、《⼴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19、《⼴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东公安⽹安部门信息安全检查细则》21、省公安厅《关于继续深休我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1]124号)22、《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涉外国家安全和保密⼯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12号)23、《关于进⼀步加强互联⽹管理⼯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25号24、《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互联⽹管理⼯作的意见》(粤办发[2012]38号25、《关于加强我省⼯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意见》(粤信办[2012]3号)26、省保密局、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检查⼯作制度》27、《通信⽹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业和信息部令第11号)28、《电信和互联⽹⽤户个⼈信息保护规定》(⼯业和信息部令第24号)⼆、重要的法律法规解读信息⽹络安全法律法规《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安全的决定》(摘要)1、为了保障互联⽹的运⾏安全,对有下列⾏为之⼀,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侵⼊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络遭受损害;(三)违反国家规定,擅⾃中断计算机⽹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
网络安全都有哪些实施的法律法规(2)

网络安全都有哪些实施的法律法规(2)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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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及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的行政法规我国的计算机立法工作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
1981年,公安部开始成立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并着手制定有关计算机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986年4月开始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委会议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针对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为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提出了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
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设立了国际联网的主管部门,增加了经营许可证制度,并重新发布。
1997年6月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在北京主持了召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成立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发布大会”,宣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成立,并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详细规定国际互联网管理的具体办法。
与此同时,信息产业部也出台了《国际互联网出入信道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1日起我国实行的新刑法,第一次增加了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系统数据、程序罪,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程序罪等。
这表明我国计算机法制管理正在步入一个新阶段,并开始和世界接轨,计算机法的时代已经到来。
2000年9月,国务院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草案)》和《互联网内容服务管理办法(草案)》,规范电信市场秩序,加强对互联网内容服务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2. 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状况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
1998年11月18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在吉隆坡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指出,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各成员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
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应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
(1)新《合同法》1999年3月我国颁布了新的《合同法》法,其中,涉及电子商务合同的有三点:1 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
这些规定,符合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采用的“同等功能法”。
2 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到达时间。
《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 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地点。
《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人大常委会2000年3月5日,在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上海代表团张仲礼代表提出的“呼吁制订电子商务法”议案,成为此次会议产生的第一号议案。
这份议案指出,全球化信息浪潮正迅猛推进,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更快捷、准确的交易形式,也在中国全面开展。
目前亟需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适应的法律环境,建立安全便捷的电子付款系统的法律规范。
(3)北京市2000年4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备案的通告》,规范网上经营行为,包括在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利用互联网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以及为经济组织进行形象设计、产品宣传、拍卖、发布广告等的行为。
网络经济组织可通过互联网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红盾315()网站申请登记备案。
2000年5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又颁布了《关于对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进行规范的通告》,针对网络广告的现状,对网络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资格作出规定。
同时还出台了《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务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
(4)上海市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将电子商务立法工作作为2000年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来抓。
为了促进上海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上海市电子商务管理办法》已经开始起草。
其基本思路是从电子商务的本质入手,抓住电子商务的主要矛盾,形成电子商务管理办法,然后针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管理办法。
目前已对电子商务认证办法提出了初步的管理意见。
三、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趋势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问题,涉及到两个基本方面。
第一,电子商务首先的一种商品交易,其安全问题应当通过民商法加以保护;第二,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而实现的,其安全与否依赖于计算机及其网络自身的安全程度。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究其原因,还是上述两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因而面对迅速发展的电子商务这种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结合的新的交易方式难以出台较为完善的安全保障规范性条文。
然而,电子商务的跳跃式发展已不允许我们等待原有法律制度完善之后再考虑电子商务的立法问题。
21世纪的竞争是高新技术的竞争。
发展电子商务,已不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国家经济生存发展的又一次严峻挑战。
通过专门立法,使国家在下个世纪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共识。
我国传统的“先改后立”的立法思想和技术,对于高新技术的推广来说是弊大于利的。
电子商务技术,一方面我们可以说它已经基本成熟,因为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技术已经能够保证交易的安全进行;但另一方面,这种技术又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而不断更新,具有相对的不稳定性。
这种二重性使得电子商务的推广具有一定的难度。
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必须具有超前性和独立性,以打消人们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性的恐惧心理。
我国现行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四类:(1)综合性法律。
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刑法》中有关保护交易安全的条文。
(2)规范交易主体的有关法律。
如《公司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
(3)规范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
包括《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财产保险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4)监督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
如《会计法》、《审计法》、《票据法》、《银行法》等。
我国法律对交易安全的研究起步较晚,且长期以来注重对财产静态权属关系的确认和静态的安全保护,未能反映现代市场经济交易频繁、活泼、迅速的特点。
虽然上述法律制度体现了部分交易安全的思想,但大都没有明确的交易安全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按照这些制度执行。
如《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则视为同意”,体现了交易安全中表见代理的思想,但却没有形成一套清晰的表见代理制度。
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上,悖离交易安全精神的规范大量存在。
在立法上,如《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经济合同法》第七条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过分扩大民事行为无效的范围,有损于交易主体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信赖即交易安全利益。
在司法解释方面,1987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解答》中,明显过分偏置于静态的安全,而忽视动态的安全,悖离交易安全保护的精神。
四、目前急需制订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为保证电子商务活动得以正常进行,政府需要提供一个透明的、和谐的商业法律环境。
法制环境应着眼于保护交易公平,保护平等竞争,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之苦,保护知识产权免受侵权之害和保护个人隐私,制定鼓励监督、有助调节、打击犯罪的行之有效的一套办法。
目前我国急需制订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买卖双方身份认证办法、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程序、电子支付系统安全措施、信息保密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定、税收征收办法、以及广告的管制、网络信息内容过滤等。
1. 买卖双方身份认证办法参与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互不相识,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相互认证。
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络服务中介机构也有一个认证问题。
目前急需成立类似于国家工商局之类的机构统一管理认证事务,为参与网络交易的各方提供法律认可的认证办法。
而且,目前各网络服务中介机构成立的虚拟交易市场为提高自身的可信度,大都冠以“中国××市场”的头衔。
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急剧扩大,加强这方面的法律规范也迫在眉睫。
2. 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程序电子合同是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是电子商务安全交易重要保证。
其内容包括:(1)确证和认可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合同的规则和范式,规定约束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定义构成有效电子书写文件和原始文件的条件,鼓励政府各部门、厂商认可和接收正式的电子合同、公证文件等。
(2)规定为法律和商业目的而作出的电子签名的可接受程度,鼓励国内和国际规则的协调一致,支持电子签名和其它身份认证手续的可接受性。
(3)推动建立其它形式的、适当的、高效率的、有效的合同纠纷调解机制,支持在法庭上和仲裁过程中使用计算机证据。
3. 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是金融电子化的必然趋势。
美国现在80%以上的美元支付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
我国目前尚无有关电子支付的专门立法,仅有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有关信用卡的业务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电子支付发展的需要,需要用法律的形式详细规定了电子支付命令的签发与接受,接受银行对发送方支付命令的执行,电子支付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的承担等。
4. 安全保障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交易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强化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已是立法的一项紧迫任务。
(1)在民法基本法的立法上,应反映出交易安全的理念。
为此,要大胆借鉴和移植发达国家电子商务保护交易安全的成功经验和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造一套强化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
(2)在商事单行法的立法上,可以基于商法的特别法地位及其相对独立性,满足商法中商业行为较高的交易安全要求,在某些方面可以适当突破民法基本法中的某些制度,以期强化这方面的交易安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