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解】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建筑公司出具虚假劳动合同
建筑公司出具虚假劳动合同的现象在我国并不少见,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虚假劳动合同的定义、产生原因、危害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
一、虚假劳动合同的定义及类型虚假劳动合同,是指建筑公司为了规避法律法规,达到某种不正当目的,采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虚假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虚构劳动关系。
建筑公司虚构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等,但实际上劳动者并未为公司提供相应的劳动。
2. 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
建筑公司故意将劳动者的工资标准降低,以减少企业成本。
3. 虚构劳动者身份。
建筑公司为了逃避税收、社会保险等义务,虚构劳动者身份,签订虚假劳动合同。
4.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建筑公司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完整、不规范,以逃避法律责任。
二、建筑公司出具虚假劳动合同的原因1. 逃避法律责任。
建筑公司出具虚假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逃避税收、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降低企业成本。
2. 规避劳动法规。
建筑公司通过虚假劳动合同,规避劳动法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竞争压力。
在建筑行业竞争激烈的背景下,部分企业为了获取更多项目,采取虚假劳动合同等方式,恶意降低报价,扰乱市场秩序。
4. 企业管理不规范。
建筑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导致虚假劳动合同的出现。
三、虚假劳动合同的危害1. 损害劳动者权益。
虚假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应有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权益,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破坏市场秩序。
虚假劳动合同导致建筑市场报价混乱,影响公平竞争,损害行业健康发展。
3. 增加社会负担。
虚假劳动合同导致税收、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得不到履行,增加了社会负担。
4. 企业信誉受损。
建筑公司出具虚假劳动合同,损害了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应对虚假劳动合同的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
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我们将通过本文的13个案例详细阐述在实务中哪些情形容易出现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部分失效)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主要有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及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及合同等;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债务人及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等情形。
欺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欺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采取欺诈手段解除劳动合同,损害对方权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欺诈解除劳动合同1. 虚构 reasons for termination用人单位可能虚构劳动者的工作失误、违反公司规定等理由,将劳动者解雇。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并未真正存在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而是采用欺诈手段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2. 隐瞒事实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故意隐瞒事实,例如隐瞒公司经营状况、隐瞒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原因等。
这样使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从而损害劳动者权益。
3. 威胁逼迫用人单位可能采取威胁逼迫的手段,要求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用人单位可能威胁劳动者降薪、调岗或者对其进行不公平对待,迫使劳动者不得不主动辞职。
4. 非法辞退用人单位可能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采用非法辞退手段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通知劳动者;或者在无过失的情况下,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即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欺诈解除劳动合同1. 虚构疾病劳动者可能虚构自己患有疾病,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的善意,声称因病无法继续工作,从而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待遇。
2. 隐瞒实际情况劳动者在求职时,可能故意隐瞒自己的实际情况,例如隐瞒曾经的犯罪记录、虚构工作经历等。
一旦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隐瞒事实,可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3. 违反公司规定劳动者在明知公司有明确规定的背景下,故意违反公司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 同时兼职劳动者在未取得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同时兼职其他工作。
用人单位一旦发现劳动者兼职行为,可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最高院诈骗罪无罪指导案例
上海最高院诈骗罪无罪指导案例
最近,上海高院发布了一份颇有争议的“诈骗罪无罪指导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一、案例背景
这起案件涉及一名中年男子利用谎言骗取应聘者财物的行为。
该
男子在网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通过面试后要求应聘者缴纳押金等费用,之后仍不予录用并拒绝退还押金。
被害人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第三
方支付平台缴纳的押金、工服费等费用累计达到数万元。
二、案例裁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使用虚构的劳动合同以骗取应聘者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最高法院指出,在本案中,被害人缴纳费
用是基于主观意愿,被告人并未使用虚假身份或虚构事实侵犯被害人
的合法权益。
因此,原审法院对于被告人构成诈骗罪有误判,应当予
以改判为其他侵财罪。
三、案例解读
这份案例在司法界和舆论界引起热议,引发了大量的争议和批评。
有声音认为,该案例致使被害人所缴纳的押金和费用难以追回,对于
维护被害人的权益不利。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该案例为相关企业
和招聘平台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指导,有助于预防和遏制招聘诈骗行为。
总之,这份案例指导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审判和判决都有一定的
指导意义,同时也提醒公众注意避免招聘等经济活动中的风险。
因此,我们需要对该案例做出深入思考,积极探索防范和打击招聘诈骗的有
效手段,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劳动者虚假诚信度被公司解雇案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劳动者虚假诚信度被公司解雇案劳动法是维护劳动者权益和平衡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劳动与用工的争议案例。
其中一个案例是关于劳动者虚假诚信度被公司解雇的案件。
在中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而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可能以虚假的信用度欺骗用人单位,这种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虚假诚信度被公司解雇的案例中,劳动者在面试应聘时提供了虚假的个人信息,并且隐瞒了与用人单位所签订合同所存在的限制性条件。
例如,劳动者可能在简历中夸大其能力和经验,或隐瞒自己曾经被其他公司解雇的经历。
这种行为既是对用人单位的欺骗,也是对其他应聘者的不公平。
针对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有权选择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对虚假提供个人信息的劳动者进行辞退,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这是因为劳动者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然而,虚假诚信度被公司解雇的案例也存在一些争议。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用人单位在面试过程中应该更加谨慎,进行细致的背景调查。
如果用人单位能够充分了解劳动者的情况,就能够避免因为虚假诚信度而雇佣不合适的员工。
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是迫于就业压力的产物,用人单位应该更加宽容,给予劳动者改正错误的机会。
在处理虚假诚信度被公司解雇的案件时,法院通常会权衡双方的权益,并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景。
如果劳动者提供的虚假信息对用人单位造成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或影响了工作的进行,法院倾向于支持用人单位的解雇决定。
然而,如果劳动者的虚假提供信息并没有对用人单位造成实质性损失,或者劳动者能够证明提供虚假信息是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决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总的来说,劳动者虚假诚信度被公司解雇是一个复杂的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要认真对待,法院也需要权衡双方的利益进行公正的裁决。
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
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劳动合同法精解与经典案例分析——何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最佳——如何正确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充分、合理运用“可以约定事项”条款——劳动者在哪5种情形下,均不能二次约定试用期——什么是试用期的风险管理及其防控措施——培训服务期的违约金支付要点是什么——保密、竞业限制、竞业禁止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如何有效操作——上市公司如何规避社保购买——如何界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何为“N+1”?如何正确理解及运用——何为“不胜任工作”与“客观情况”——裁员的6大实操要点是什么?对6大特殊群体进行协商解除的5大步骤是什么——出具或不出具“解除或终止证明”的风险及其具体操作技巧是什么——集体合同的立法脉络与初衷是什么——何为劳动者赔偿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以上问题,将由国内著名劳动法/劳动关系管理实战专家、著名劳动争议预防与应对专家、员工心理健康管理专家毕春秋老师带您各个击破,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实操解决方案,以防控企业面临的各种劳动法律法规风险。
识点运用于实际问题的解决之中3、帮助学员正确、完整、充分解读《劳动合同法》条文,同时将有关内容拓展至《社会保找讲师、公开课,上诺达名师网,中国最大的培训平台/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民法通则》等领域,使相关知识系统有机结合,自成逻辑体系1.1.“如实告知”的关键1.2.岗位职责须确保有效签收1.3.劳动者应承担“非如实说明事项”的责任2.第十条解读与建议2.1.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关系2.2.事实劳动关系的决定性作用2.3.何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最佳2.4.相关法条(案例一:资阳李XX案)3.第十六、十七条解读与建议3.1.用人单位自行拟定劳动合同文本的风险3.2.工作地点可能出现变动/搬迁的风险3.3.“可以约定事项”的充分利用4.第二十六条解读与建议4.1.应聘期间提交虚假资料的应对4.2.入职之后提交虚假资料的应对4.3.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4.4.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事例5.第八十二条解读与建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6.第九十一条解读与建议:中高级人员入职前的背景调查专题二试用期1.第十九条解读与建议1.1.本条的立法初衷1.2.同一劳动者在如下5种情形下,均不能二次约定试用期 1.3.延长试用期的风险1.4.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风险2.第二十一条解读与建议2.1.“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错误认知(案例二:上海池XX案)找讲师、公开课,上诺达名师网,中国最大的培训平台/2.2.“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的潜台词2.3.违法解除的比支付经济赔偿金(2N)更为严重的后果2.4.防止出现违法解除的三条基本措施2.5.试用期精细管理的意义3.第七十条解读与建议: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4.第八十三条解读与建议:违法约定试用期与延长试用期的赔偿责任(2N)专题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第十四条解读与建议1.1.“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完整理解1.2.第三款之前提条件及其运用1.3.对是否存在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进行梳理和评估1.4.正确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避之道2.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解读与建议: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法律风险专题四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第四条解读与建议1.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全程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2.妥善保存证据材料3.公示或告知乃必要步骤4.告知以签名确认为最妥5.将送达视为告知6.以集团公司名义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当然地适用于集团下属各分/子公司(案例三/1:深圳易XX案)(案例三/2:深圳何XX案)专题五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员工处理第三十九条解读与建议1.如何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2.如何(先发制人地)制定规章制度3.如何界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如何界定双重劳动关系5.劳动者的“欺诈”情形及其应对技巧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7.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专题六培训服务期、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及违约金等1.第二十二条解读与建议找讲师、公开课,上诺达名师网,中国最大的培训平台/1.1.合同期满,但服务期尚未结束的处理办法1.2.三条具体应对措施1.3.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情形1.4.试用期不能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情形1.5.服务期与正常工资调整(案例四:上海李X案)2.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解读与建议2.1.保密、竞业限制、竞业禁止的区别与联系(案例五:大连岳XX案)2.2.保密与竞业限制的订立、补偿与范围2.3.违约金约定的原则2.4.竞业限制的年限2.5.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2.6.竞业限制的具体操作技巧3.第二十五条解读与建议: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4.第九十条解读与建议:劳动者赔偿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专题七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1.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解读与建议:用人单位试图通过单位变更、合并或分立等方式免除自己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均属徒劳2.第三十六条解读与建议: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均可进行解除3.第三十七条解读与建议3.1.劳动合同的预告解除3.2.“书面形式”明确申请解除时间的重要性3.3.劳动者未遵守提前通知义务的赔偿责任4.第三十八条解读与建议4.1.如何避免“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壁阿二不曾偷”4.2.用工成本与“夺泥燕口,削铁针头,刮金佛面细搜求,无中觅有。
劳动合同因欺诈被确认无效后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作者: 陆桑榆 郑巩席
作者机构: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仲裁院
出版物刊名: 中国劳动
页码: 56-57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10期
主题词: 事实劳动关系 欺诈手段 劳动合同 科技公司 学历证书 硕士研究生 工作人员 案情简介
摘要:案情简介宁波市某科技公司因发展需要招聘—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工作人员,待遇优厚。
李某系高中毕业,因看中该岗位待遇优厚,伪造学历证书前去应聘,公司没有做进一步调查,就录用了李某。
录用三个月后,公司发现李某的能力一般,随即展开调查,后发现李某伪造学历证书欺诈公司,公司于是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因李某在职期间公司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李某要求公司为其补缴,但公司认为李某以欺诈手段入职,根本不构成劳动关系。
双方遂引发争议。
劳动合同欺诈案例
劳动合同欺诈案例
劳动合同欺诈案例
甲方:XXX公司地址:XXX市XXX区XXX路XXX号法定代
表人:XXX营业执照号码:XXX
乙方:XXX身份证号:XXX住址:XXX市XXX区XXX路XXX 号联系电话:XXX
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XXX岗位达成以下劳动合同:
第一条甲方雇佣乙方,从事XXX工作,具体职责和工作
量依据工作需求确定。
第二条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
第三条乙方获得劳动报酬为XXX元/月。
甲方要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乙方须全天候按照工作要求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实
际工作安排,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五条乙方应按照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私人信息。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如果有协议继续工作,
应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协商解决。
第七条乙方违反以上其中一条或多条约定,甲方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并除支付未结算的劳动报酬外,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八条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双方共同遵守的承诺。
如因双方各自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履行或履行不完全,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受法律保护,如遇到纠纷应依法解决,如有争议,甲方、乙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未在本合同中规定的事宜,双方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如有与法律相抵触的规定,以法律为准。
甲方:XXX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XXX
乙方:XXX签字: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本期案例:关于无效劳动合同问题
本期案例:关于无效劳动合同问题案例:邹某称:其于2021年4月1日入职,任绘图员,月工资4000元,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021年6月,其申请离职,公司没有批准,经过多次交涉后,公司威胁他,他一直工作到2021年8月31日,该日向公司邮寄通知书,以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与公司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邹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付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000元。
公司抗辩:邹某应聘时提供了虚假工作经历,邹某存在着欺诈导致公司错误录用,因此,邹某与公司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劳动关系无效则公司无须付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无须付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邹某确认了应聘时提供了虚假工作经历。
问题:1、公司是否需要付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为什么?2、公司是否需要付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000元,为什么?3、本案,对公司有何启示?评论提示:亲爱的用户,请您积极参与《本周说法》栏目的评论,参与评论并被评为获奖会员,我们将给予相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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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专家点评点评答案由一、法令专家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斌倜律师提供1、公司是否需要付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为什么?我认为公司无需向邹某付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需要符合法定情形。
显然,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2、公司是否需要付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000元,为什么?我认为公司需要付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1 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该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该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败诉典型案例:签完 再无争议 条款反悔难获支持
劳动者败诉典型案例:签完“再无争议”条款反悔难获支持【案情介绍】杨某系外埠农业户口,1999年10月1日,杨某入职某印刷公司,担任副主管。
入职后,公司没有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
直至2010年1月,公司才开始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12月31日,因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终止补偿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杨某经济补偿金13.6万元,双方对于此次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且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事宜无其他任何经济和劳动争议,杨某不再向公司提起任何诉求。
后公司将13.6万元补偿金支付杨某。
杨某以该经济补偿金中不包含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给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金。
【法官说法】我们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的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查明的事实,劳动合同终止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故应属有效。
该协议载有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经济和劳动争议,视为杨某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且公司已经实际履行支付义务,不存在侵害杨某利益的情形,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我院依法判决驳回杨某要求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的诉讼请求。
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属于权利人对具体权利的处分和对实际利益的放弃,只要不具有法定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
实际履行后,如果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另行起诉,很难得到支持。
【法院提示】劳动争议案件事实认定难度大,诉讼请求繁杂,法律规定交叉较多,劳动者一般很难熟练掌握,再加上举证困难,劳动者在诉讼中会产生很多个案化的法律风险。
但是通过分析我们也不难发现,只要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并依法理性维权,就能有效避免败诉风险。
我们再次提醒广大劳动者,在行使权利和维权时,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守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本就是合同履行的原则之一,也被直接引入了《劳动合同法》的条文中,诚实信用原则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共同要求。
吉林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3)
吉林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3)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17•【分类】其他正文吉林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3)案例一: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需在履行公示告知程序后方具有约束力【基本案情】2020年3月24日,韩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3年,并将韩某派驻某房地产公司工作。
某房地产公司《员工手册》载明员工1年内累计旷工5次即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12月23日,某人力资源公司向韩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事由为韩某连续旷工30.5个工作日,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应予解除劳动合同。
某房地产公司于庭审中自认《员工手册》摆放于公司前台显眼位置可供查阅,但未能举证证明已送达或告知韩某。
审理法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履行规章制度的“公示告知”义务,某人力资源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构成违法解除。
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向韩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应当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公示告知”程序,否则对劳动者不具有可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约束力。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01民终501号]案例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禁止的“代刷卡”行为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基本案情】陆某于2014年10月31日与某汽车配件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就业规则》《员工守则》作为合同附件。
《就业规则》第68.4.7条和《员工守则》第71.1条规定员工不得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刷卡,并将此类行为作为解雇事由之一。
2019年10-11月期间,陆某和同事丛某互相多次代刷卡,某汽车配件公司认为陆某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陆某的劳动合同。
关于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
关于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篇一:通过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使用是否有效?通过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使用是否有效? (20XX-04-16 09:45:30)【争议焦点】1、姜某与某大学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应满足哪些条件【关键词】劳务协议;排除;法律、法规;效力原告:某大学被告:姜某一、基本案情20XX年11月21日某大学(甲方)与姜某(乙方)签订了《外聘员工劳务关系协议书》,期限自20XX年11月6日起至20XX年6月30日止。
协议中写明:乙方原工作单位为中泽集团,乙方在原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不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事宜;签订劳务协议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务证明和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甲乙双方为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甲方担任“卫生”岗位,月工资标准为760元。
20XX年6月19日某大学口头通知姜某劳务协议期满后双方的劳务关系终止,20XX年6月30日之后姜某未再到学校上班。
因某大学未向姜某支付20XX 年6月的工资,故姜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大学向其支付20XX年6月的工资76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90元。
二、审理结果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某大学与姜某建立的系劳动关系,并裁决某大学向姜某支付20XX年6月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950元。
某大学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校起诉称:我校与姜某签订有《外聘员工劳务关系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我校与姜某建立的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姜某拒绝领取20XX年6月的劳务费,仲裁委员会适用劳动法规的规定裁决我校向姜某支付相当于拖欠工资数额25%的经济补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现我校起诉要求:确认我校无需向姜某支付20XX年6月劳务费的经济补偿金190元。
10种劳动合同不合法
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有一些常见的不合法情况。
本文列举了10种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并对其进行了详细解析。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者工伤责任”等类似条款,均为无效条款。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该条款无效。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条款,即为无效条款。
四、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合法劳动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具有劳动权利能力的劳动者。
如果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合法,如用人单位未依法注册,或者劳动者未达到法定年龄,则劳动合同无效。
五、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包含违法内容。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自愿放弃加班费”的条款,即为无效条款。
六、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不合法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未向劳动者出示劳动合同文本,或者未给劳动者足够时间阅读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无效。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不合法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即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则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无效。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合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未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在法定解除条件未满足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则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合法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无效劳动合同专题
无效劳动合同专题一、专题界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约束力。
这一专题要紧围绕无效劳动合同的特征、无效劳动合同确实认、无效劳动合同引起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相应的后果的担负,结合国家相关和案例给予了解释和讲明。
二、名词解释1.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局部不具有效力。
它包括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和局部无效的劳动合同。
2.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要是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劳动合同。
3.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惧怕,并基于这种种惧怕而做出的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的行为包括许多种,如暴力、语言威胁或条件威胁等。
三、案例分析案例1没盖公章的劳动合同就无效吗【案例】杜小姐在某公司做文秘工作一年多了,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几次过失,让总经理特不不满足。
因此,公司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
杜小姐对此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机构在审查公司与杜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发现,公司在这份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公司这方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本身就不符合订立合同的形式要件,再加上又没有通过鉴证,因此这份劳动合同无效。
对此杜小姐讲:“第一,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尽管没有加盖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这就表示公司认可该合同,如何能讲是无效合同呢?第二,这份合同尽管没通过鉴证机关审查鉴证,但合同条款中并没有违法和不公正的内容。
因此,不能认定是无效劳动合同。
〞【评析】依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章。
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本案中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劳动定的,但那个咨询题的出现要紧是由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公司应当担负要紧责任。
因此,尽管合同未加盖公章,但毕竟有法人代表的签名,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
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评析二十例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无效1、采取欺骗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2、采用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3、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4、强迫续订劳动合同无效5、违背集体合同条款的劳动合同相当条款无效案例1.1采取欺骗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朱某为某大学英语专业自学考试本科学生,由于无法按时通过各科考试,拿到毕业证书,为了能够参加工作,朱某购买了该大学英语专业自考本科文凭,并且通过该文凭应聘到一家外资公司担任管理人员,朱某上班后能够完成各项任务,各方面都符合公司的要求,并且在工作1年后,朱某通过了各科自学考试科目,取得了本科文凭.但是,后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发现朱某由于招聘的属于“假文凭",因此,要求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并且不给付相应的工资。
争议发生后,朱某起诉到法院。
★解析:法院判决:由于朱某实用假文凭订立劳动合同,存在欺诈,劳动合同无效。
但是,外资公司应当给付拖欠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和因此产生的惩罚性赔偿金。
注意事项: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无效。
(1)劳动合同无效,必须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尽管存在《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在当事人未依法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且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其无效之前,劳动合同原则上是合法有效的.只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劳动合同无效.(2)劳动合同无效的,但已经履行的部分仍应给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劳动关系。
目前实践中存在三种组合形式:①先有劳动合同,后在劳动合同履行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②先有实际用工和劳动关系,而后补订劳动合同;③劳动合同订立后即开始实际用工和建立劳动关系。
被套路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被套路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是需要双⽅当事⼈签字的,⽽些⼈签订合同时,会对另⼀⽅当事⼈进⾏欺诈,设下圈套让对⽅签订合同,那么被套路签订的合同有没有效⼒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被套路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撤销前有效。
被套路签订的合同并不是真实意思的表⽰,所以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的,当事⼈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民法典》
第⼀百四⼗三条【民事法律⾏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有效:
(⼀)⾏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
(⼆)意思表⽰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百四⼗⼋条【以欺诈⼿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五条【⽆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效】⽆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没有法律约束⼒。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欺诈案例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欺诈案例中国新劳动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然而,仍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不遵守劳动法规定,存在劳动合同欺诈的行为。
本文将以一则劳动合同欺诈案例为例,分析其背后的问题,并探讨解决办法。
案例描述:小张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公司规定员工在达到一定工龄后享受年度奖金。
小张在此企业工作五年,按照企业的规定应该获得一定数额的年度奖金。
然而,当他向公司提出要求时,公司突然改变口径,声称公司目前形势不好,无法发放年度奖金。
小张对此感到非常困惑和不满,认为公司欺骗了自己。
问题分析:1.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的工作内容和待遇等信息。
而该用人单位明明设有年度奖金制度,却在小张应得之时变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2. 极端解释法律: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公司以经济形势不好为由,解释为不满足发放年度奖金的条件。
然而,即使在不好的经济形势下,用人单位也应该尽力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而不是通过违约来谋求自己的利益。
解决办法:1. 制定明确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该明确规定工作内容、待遇、奖金等。
双方应共同签订合同,确保协议内容一致,避免模糊不清的情况出现。
2. 强化用人单位的责任意识:用人单位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员工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只有在员工敢于维护自己权益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正确认识到劳动法的重要性。
3. 严格执法和监管机制:相关部门应该成立举报渠道,接受劳动者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检查和监管,确保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对于劳动合同欺诈的行为,应该严惩不贷,起到震慑作用。
4. 加强劳动关系协商:劳动纠纷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
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欺诈行为时,可以寻求劳动监管部门的帮助,如果协商解决无果,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劳动合同纠纷调解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纠纷调解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某公司雇佣甲为一名程序员,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对公司支付的薪资、工作时间等方面存在异议,认为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甲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希望解决所涉及的纠纷。
二、劳动法律问题1. 薪资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4条,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若公司未按时支付薪资或支付薪资低于最低标准,构成违约。
2. 工作时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为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安排休息时间,且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若公司要求甲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工作且未提供相应的休息时间,构成违约。
三、劳动合同纠纷调解分析1. 薪资支付问题:根据甲的陈述,公司未按时支付薪资,并且支付的薪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首先向公司了解情况,核实其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调解员还应了解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保甲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另外,调解员可以协助甲与公司协商达成一致,解决薪资支付问题。
2. 工作时间问题:调解员可要求公司提供甲的工作时间记录,以了解是否存在超时工作。
若确实存在超时工作,调解员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并提供休息时间。
此外,调解员还应提醒公司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确保甲的权益不受侵犯。
四、调解结果与意义在劳动合同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以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调解,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调解员可要求公司支付甲未支付的薪资,并确保未来的薪资按时支付到位。
对于工作时间问题,调解员可敦促公司合理安排甲的工作时间,确保其享有合理的休息时间。
通过该案例的调解,能够为其他类似纠纷提供借鉴,加强劳动权益的保护,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通过深入分析劳动合同纠纷的具体案例,运用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并结合调解原则,可以有效解决劳动关系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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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解】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某国有公司欲招聘一名销售部经理,要求应聘者需具有本科学历、三年以上销售经验。
招聘信息发出去后,一周内收到数百份应聘简历,公司在数百份简历中挑选出十位应聘者参加面试,其中应聘者张武的条件非常符合公司的要求,张武的简历上注明的是国内某著名高校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并有在某外资企业中担任过3年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经过面试,公司最终决定聘用张武为本公司的销售部经理,并为期2年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须赔付对方五万元的违约金。
张武上任后,销售部的业绩一月不如一月,许多销售部的工作人员反映,张武对销售一窍不通。
经过公司的调查,原来张武只具有专科学历,并且毕业之后一直待业在家,其研究生学历证明以及工作经历证明均是其父母花钱买来的。
于是公司决定解雇张武,张武接到解雇通知书后,要求公司支付五万元的违约金,公司拒绝了其要求。
张武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张武在应聘时存在欺诈行为,裁决张武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不需要支付张武违约金。
【义贤专家律师评析】: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做出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显示公平的行为也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须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
如果通过胁迫、欺诈或违法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如果劳动合同中有部分条款违法法律规定,或者就该部分条款协商的时候存在胁迫、欺诈的行为,该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整个劳动合同的效力。
因此,我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需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案中,(更多讯息请关注义贤官网:)张武采用欺诈手段去应聘,违背了签订劳动合同需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因此,因此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内容。
新法新规: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其中对于用人单位的限制更加严格,《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
”《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更加有利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正确处理,并且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增加了一项:“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这更加有利于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更加有利于规范用工市场。
【义贤专家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欺诈或胁迫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和劳动者约定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
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也不能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否则,该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以不履行该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者也不可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更多讯息请加入义贤HR法务沙龙q的群173265467)或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履行该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友好提示:1、《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69、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70、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5、《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1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6、《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5年10月18日)北京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劳仲文〔1995〕11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第69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据此精神,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16条规定中所说的“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受到胁迫或被对方乘己之危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劳动合同。
“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在双方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
7、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02.2.1)第二十二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三)内容显失公平的;(四)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电话:400-008-5151.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
8、《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5年4月7日)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你打开这个页面或关注@义贤律师事务所,你就能了解到更多维权策略9、《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广州市人大公告〈第87号〉)第十五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三)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违背当事人意愿订立的;(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的。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10、《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的决定》(2002/1/4)第十七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劳动合同;(二)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三)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四)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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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贤律师团队,擅长为国内各类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劳动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纪律及奖惩管理、休假管理、用工方式管理、规章制度设计、离职管理等方面有着数以千计的实战案件经验,形成了一支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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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参与了《社会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工作。
2012年,全国人大启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程序,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立法完善,义贤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各类立法研讨活动,并且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很多修改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学者、专门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