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文档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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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公[交]字[2014]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1.09【实施日期】2014.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公(交)字〔2014〕6号)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4年1月9日深圳市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运作,根据省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1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8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公安局会同市财政委共同开展小型汽车号牌号码(以下简称号牌号码)竞价发放工作。
第三条号牌号码竞价发放工作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竞价发放收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竞价发放的号牌号码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竞价发放的机动车号牌种类为小型汽车号牌,但港澳入出境车、临时入境汽车及使、领馆汽车号牌除外。
未列入竞价发放范围的号牌号码,应当按照规定供社会公众选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选号费。
第五条已购得符合。
深圳车辆迁出更新指标细则_细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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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车辆迁出更新指标细则深圳车辆迁出后能获得更新指标吗?很多人不太清楚深圳车辆更新指标怎么办理?小编为你分享了深圳车辆更新指标细则、案例、流程等,欢迎阅读!深圳车辆迁出更新指标最新细则更新指标、指的是在限购前名下已经有深圳牌的车主,那么他自动拥有这个更新指标,无需再参加摇号和竞价。
(不在限制的10万个以内)一、时间:单位或个人需要更新小汽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二、条件:“深户”的只需要身份证就可过户并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
“非深户”的须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且已最近连续2年以上在本市缴(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个人名下有2辆以上小汽车的,只有1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
三、备注: 20xx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或个人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经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该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深圳车辆迁出更新车牌规定:更新指标时间《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单位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申请信息发送公安交警部门。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完成核查。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申请信息发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对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居住地条件、基本医疗保险等信息进行核查,并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关于车牌常见的几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车牌不可以相互交易和转让。
车牌跟人,不跟车。
原深圳牌使用在三年以内的牌在置换和卖出车辆的同时将不能保留,俗称“被回收”。
原深圳牌使用在三年以上的牌在置换和卖出车辆的同时车主可以选择保留,此车牌只可以上新车。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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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6.04•【字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6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1996年5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建立良好的营运秩序,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的营运线路规划、使用、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中小型客车(以下简称中小客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线路行驶,用于运载乘客,由乘客支付规定车费的,十四座以上、二十九座以下的客车。
第四条中小客车属于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是大型公共客车的补充,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协调发展,其总规模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需要进行宏观控制。
中小客车经营者按规定享受有关城市公共交通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中小客车的营运实行定线路、定车型、定站点、定票价、定服务时间的制度。
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文明营运,为乘客服务,自觉接受管理机关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市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为中小客车营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中小客车行业发展规划,制订和调整营运线路及场站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组织营运线路经营权公开招标;(三)会同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订中小客车营运价格,报市政府批准施行;(四)监督、检查经营者、司乘人员及乘客遵守本条例;(五)依照本条例处罚有关违法行为;(六)监督、指导中小客车行业协会的工作;(七)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深圳车辆迁出更新指标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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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车辆迁出更新指标细则(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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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2019修订)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2019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7f1410e51711cc7931b7169b.png)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规〔2019〕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7日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实现小汽车数量有序增长,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小汽车实行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小汽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
第三条小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通过摇号、竞价方式配置或按规定直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按规定申领取得。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小汽车增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
市小汽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内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无额度限制。
增量指标配置分类、额度、比例、方式的确定与调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人居环境、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需要等情况制订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取得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的条件、情形,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小汽车后,应当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车辆购置税,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单位或个人办理转移、变更等登记业务的,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有关材料。
第八条小汽车指标不得转让,有效期为6个月。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
![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https://img.taocdn.com/s3/m/aaef9dadb9d528ea81c779c8.png)
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所涉公证事项的通告
【法规类别】公证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发布日期】2014.12.31
【实施日期】2014.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小汽车增量调控
管理所涉公证事项的通告
为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公证事项办证有关规定,现就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所涉公证事项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公证事项类别
第一类:适用于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或个人已经与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
第二类:适用于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或个人已经与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的
情形。
第三类:适用于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的存量二手小汽车。
二、申办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时间:自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1月11日工作时间(公证机构周六、周日正常上班)。
2.申请与受理地点:全市各公证机构均可办理。
深圳公证处:深圳市会展中心八号馆,咨询电话:83053935。
福田公证处:福田区佳和华强大厦B座8楼,咨询电话:83794032。
罗湖公证处:深南东路50。
《深圳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cc107011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4a.png)
《深圳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出租车交通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交通方式,是城市常规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如何制定和实施的?以下为《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欢迎阅读!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市交通行政机关)是特区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特区出租汽车行业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设立,行使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委托的《条例》职权和本细则的规定,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需要,对出租车总量进行宏观调控。
出租汽车运力的批量增减,由市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市场供求关系和效益状况,经征求公安交通管理、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规模化经营。
规模经营是指具备《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条件的组织、专门管理机构以及相应数量的出租汽车和服务设施开展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第一节转让拍卖第五条第十一条所称经营许可证拍卖,是指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将经营许可证卖给出价最高者的活动。
第六条经营许可证拍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经营许可证拍卖不定期进行。
市交通运输管理机关应当在每次拍卖日前60天公布拍卖经营许可证的数量。
第八条经营许可证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日30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拍卖的时间和地点;(二)拍卖的经营许可证数量;(3)拍卖方式;(四)投标人的资格或条件;(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九条竞买人应当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条例》,同时提供以下信息:(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身份证明、代理人委托书;(二)银行出具的与其招标经营许可证相适应的资金证明;(三)参与经营许可证招标的其他材料。
关于《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关于《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bc34917e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02.png)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了引导小汽车规模有序增长,减缓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我局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一)考虑城市发展实际情况,有必要将小汽车调控管理政策作为一项长效政策执行。
我市自2015年实施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政策,多年以来,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政策在实现小汽车数量有序增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截至2021年底,累计减少潜在小汽车增长约145万辆,为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促进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等做出了重要贡献。
与此同时,随着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然而道路资源、停车空间资源有限,城市管理在道路交通运行、节能减排、停车管理等方面仍然面临较大压力。
截至2021年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378万辆,每公里道路机动车约447辆,车辆密度全国前列;道路运行方面,2021年全市高峰期平均车速25.0公里/小时,同比下降2.3%,总体道路交通运行处于“缓行”状态;停车泊位方面,至2021年底我市合规停车位总计约268万个,与378万辆的机动车总量相比,仍存在较大缺口。
考虑我市整体交通现状及发展趋势,结合“双碳”战略要求,有必要将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政策作为一项长效稳定的政策执行。
(二)需要进一步完善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目前,我市实施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政策的法律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年12月25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市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交通拥堵治理措施:(一)实行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
”据此,我市制定了《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具体执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法律体系,保障小汽车调控管理政策的实施效果,有必要将小汽车调控管理工作的核心规定上升为法规,开展《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若干规定》作为特区法规的立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对违反调控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措施。
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细则解析
![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细则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c5ad7b10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2a.png)
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细那么解析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细那么解析1、机动车增长迅猛。
截至xx年12月20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超过314万辆,近5年年均增长率约16%,每公里道路机动车约500辆,车辆密度全国第一。
xx年,新增约37万辆,增速达16.5%;xx年新增约55万辆,增速达20.9 %。
2、拥堵形势严峻。
伴随着机动车的持续快速增长,交通拥堵时长不断上升,交通拥堵区域不断扩大。
据监测,我市中心城区晚顶峰拥堵时长从xx年的38分钟上升至xx年的55分钟。
原特区内形成了“三横六纵”拥堵带(三横:滨河大道、深南大道、北环大道,六纵:南海大道、福龙路、皇岗路、上步路、文锦路、爱国路),晚顶峰南海大道(工业七路-东滨路)车速下降至10公里/小时,皇岗路(笋岗-彩田)北行车速下降至15公里/小时,文锦路(笋岗-布心)北行车速下降至14公里/小时,爱国路(怡景-沿河)北行车速下降至9公里/小时,福龙-北环立交北行方向车速下降至14公里/小时,深南路(华富-上步)西行车速下降至10公里/小时。
同时,原特区外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状况也持续加剧,梅林、布吉、南头等关口瓶颈交通压力进一步加大。
3、尾气污染严重。
不断增长的机动车和日益严重的交通拥堵对大气环境构成了严重污染。
据测算,目前机动车尾气排放占深圳PM2.5本地排放源的41%,已形成主要大气污染源,成为导致灰霾天气的重要原因。
持续增加的尾气排放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和市民生活质量。
4、停车难问题突出。
随着机动车总量的快速攀升,停车位缺口不断加大。
据统计,目前我市停车位总计约104万个,相比314万的机动车总量,缺口达三分之二。
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车辆乱停乱放现象极为严重,挤占消防通道、行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空间,极大影响了消防平安、道路畅通、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为了应对小汽车的快速增长和不断加剧的交通拥堵,近年来市政府先后出台了《深圳市城市交通白皮书》、《深圳市治理交通拥堵24策》,推出了“优先公交开展、再造慢行系统、持续交通基建、挖掘节点潜力、调控交通需求、绿色智慧出行、严格交通执法、提升交通文明”等交通综合治理八大策略,不断加强交通根底设施建立,不断加大交通拥堵治理力度。
个人申请更新指标
![个人申请更新指标](https://img.taocdn.com/s3/m/b4ad1f06b9f3f90f77c61b85.png)
3 审查
无
3.审核(3个工作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时限:3
审批人:无
4 决定
无
下载日期: 2 020-11-28
时限:2
审批人:无
3
广东政务服务网
4 .审批(2个工作日) 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
5 制证
无
5.办结(1个工作日) 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
1 收件
无
此事项全流程网办。
时限:即时
审批人:无
2 受理
无
时限:2
审批人:无
2.受理(1个工作日) 接收受理人员对申请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向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交通运输业 务窗口办理,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在网上提交后,后台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 、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1 收件
无
此事项全流程网办。
时限:即时
审批人:无
2 受1个工作日) 接收受理人员对申请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向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交通运输业 务窗口办理,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在网上提交后,后台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 、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材料要求
其他信息
必要 材料类型:证件证书证明 材料形式:电子化 纸质材料规格:A4 是否免提交: 是
来源渠道名称: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公安机关 备注详情:居民身份证
必要 材料类型:申请表格文书 材料形式:电子化 是否免提交: 否
填报须知: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应当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或者符 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居住地在本市的条件。个 人名下有本市登记的机动车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状态 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其名下所 有小汽车均不能取得更新指标,但车辆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状态 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除外。 居住 地在本市,包括下列情形:1)本市户籍人员;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 ;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4 )持有效身份证明,近 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地区居民、华侨,在本 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 的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 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 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个人名下有2辆 以上小汽车的,只有1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个人名下有机动车应当 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未办理的,不能取得更新指标。黄标小汽 车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等 手续的,不得申请更新指标。 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小汽车在2018年1 2月31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等手续的,不得 申请更新指标。 我市登记注册的车辆被执法机关没收或销毁后,作 出行政决定的执法机关将相关车辆的信息(含车牌号、车架号)书 面通报小汽车指标管理机构后,原机动车所有人就该车辆申请更新 指标的,调控机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审核不予通过。 第五十三条 单位名下小汽车可以按实际车辆数更新。 个人名下有2辆以上在本 市登记的小汽车的,其中属于使用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纯电动小 汽车指标或者电动小汽车指标购买的混合动力小汽车、纯电动小汽 车的,可以按实际车辆数取得更新指标;不属于本款前述情形的车 辆,申请人只能选择1辆申请更新指标。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第四十 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车辆,在办理转移登记、注销 登记、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符合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 情形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原机动车所有人不得申请更新指标。 第 五十五条 2014 年12月29日18 时前,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登记的小 汽车已经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该车辆不产生 更新指标。 第五十六条 黄标小汽车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注 销登记、转移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等手续的,不得申请更新指标。 国I 排放标准的汽油小汽车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转移 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等手续的,不得申请更新指标。 第五十七条 我市 登记注册的车辆被执法机关没收或销毁后,作出行政决定的执法机 关将相关车辆的信息(含车牌号、车架号)书面通报小汽车指标管 理机构后,原机动车所有人就该车辆申请更新指标的,调控机构不 予受理,已受理的审核不予通过。 第五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依据实施 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办理小汽车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 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来源渠道名称:申请人自备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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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深发改[2018]76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发布日期】2018.06.22【实施日期】2018.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深发改〔2018〕768号)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停车设施建设的工作部署,按照《深圳市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有效缓解停车设施供给不足问题,现将《深圳市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2018-2020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18年6月22日深圳市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2018-2020年)前言停车设施是支撑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加快停车设施建设,补强城市发展短板,是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综合交通提质增效的重要抓手,也是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重大举措。
2015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要求以停车产业化为导向,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
2017年3月,深圳市被列为全国推进城市停车场建设第一批五个试点示范城市之一,要求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停车设施建设和停车信息平台建设两个重点方向先行先试。
2017年9月,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深圳市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深发改〔2017〕1170号),作为全市开展停车设施建设工作的顶层设计和指导文件。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年)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年)](https://img.taocdn.com/s3/m/baa4521f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b2.png)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市政府令第331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11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2020年6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市运政管理机关)为特区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运政管理机关设置的特区出租车行业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行使市运政管理机关委托的《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对出租车行业实施管理的职权。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需要对出租车的运力总量实施宏观调控。
出租车运力的批量增减,由市运政管理机关依据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市场供需关系和效益状况并征询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市出租车行业协会的意见后提出方案及说明,报送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出租车经营实行规模经营。
规模经营是指具备《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条件,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相应数量的出租小汽车和服务设施的组织所进行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营运牌照第一节出让拍卖第五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营运牌照的拍卖”,是指市运政管理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或标卖的方式,将营运牌照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活动。
第六条营运牌照的拍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营运牌照的出让拍卖,采取不定期方式进行。
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在每次拍卖日之前60日公布拍卖的营运牌照的数量。
第八条营运牌照拍卖机构应在拍卖日之前30日发布拍卖公告。
深圳市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深圳市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https://img.taocdn.com/s3/m/768b267b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2f.png)
深圳市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摘要随着城市交通压力的日益增大,汽车增量调控成为了许多大城市管理者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深圳市作为中国经济特区之一,其汽车数量的快速增长给城市交通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解决交通拥堵和污染的问题,深圳市引入了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本文将对深圳市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第一部分:引言深圳市作为中国最重要的经济特区之一,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城市交通压力日益加大。
尤其是汽车数量的快速增长,给交通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解决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的问题,深圳市政府决定实施汽车增量调控政策,并推出了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部分:系统概述深圳市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旨在通过科技手段实现对汽车增量的全面管理和有效调控。
该系统包括了多个功能模块,涵盖了从车辆登记、交通违法处理到出行数据分析等多个环节。
2.1 车辆登记模块车辆登记模块是整个系统的基础模块,用于记录和管理所有在深圳市行驶的汽车信息。
通过该模块,可以实现对车辆的基本信息录入、车辆所有人信息登记和更新等操作。
2.2 交通违法处理模块交通违法处理模块用于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理。
当有违法行为发生时,系统可以自动识别违法行为,并生成相应的违法记录。
此外,系统还支持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包括罚款、扣分等操作。
2.3 出行数据分析模块出行数据分析模块用于对深圳市的交通出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
通过对大量的出行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可以为政府决策者提供决策依据,优化交通运行。
第三部分:系统特色深圳市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具有以下特色:3.1 全面性该系统覆盖了从车辆登记到交通违法处理再到出行数据分析等多个环节,实现了对汽车增量调控各个方面的管理。
3.2 实时性该系统采用了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能够实时记录和处理车辆信息和交通违法行为。
政府决策者可以随时获取最新的数据和分析结果。
3.3 高效性该系统的设计和实施充分考虑了深圳市交通管理的特点和需求,减少了人为操作和纸质文档的使用,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d87d41ca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4293a5c.png)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正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4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26日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的营运管理,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出租车的经营、租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出租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出租车营运牌照(以下简称营运牌照),供一名驾驶员和不超过四名乘客乘坐,由乘客按规定支付租费的小轿车。
出租车包括计程出租车、计时出租车和宾馆自用出租车。
出租车实行颜色、顶灯、计费表、单据、承包合同“五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出租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特区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出租车的数量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需要实施宏观调控。
第五条市政府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管理,廉洁勤政,秉公办事,维护正常的营运秩序。
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安全营运,文明服务,合理收费,公平竞争,自觉接受运政管理机关和群众的监督。
乘客乘车应当文明礼貌,按规定支付租费。
第二章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第六条市运政管理机关为特区出租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特区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二)拟订营运牌照投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核发出租车及驾驶员营运证照;(四)会同市物价管理机关拟订出租车租费标准及其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五)制订出租车营运车况标准并实施检验;(六)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确定出租车临时候客站、禁止上客路段、禁止停靠路段;(七)检查出租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客、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本条例的情况;(八)受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九)指导、监督市出租车行业协会工作。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https://img.taocdn.com/s3/m/40c55cee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68.png)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道路交通堵塞和车辆尾气污染等问题越来越严重,而汽车作为主要的交通工具,其数量的不断增长也成为了重要的诱发因素。
针对这一情况,各地政府开始采取措施进行小汽车增量调控,以达到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改善交通状况、减少车辆尾气排放的目的。
深圳作为国内经济发达的城市之一,交通压力也非常大。
近年来,为了解决城市交通拥堵和空气污染的问题,深圳市开始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措施。
针对现有的交通管理模式,深圳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建设“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技术对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措施进行管理和监测。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是一种基于信息化建设的管理系统,主要由粤港澳大湾区交通一卡通、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交通运输部门等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旨在通过网络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措施的实时监测和调整管理,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便捷交通管理,有效控制深圳市汽车保有量的增长。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实现的功能包括:一、小汽车增量调控标准和流程的制定和发布功能。
系统应包含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政策、规定、实施标准和流程,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政策解读和业务流程,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和信息查询功能,便于市民及企业了解政策,明确办事流程。
二、小汽车增量调控的信息化监测和调整功能。
系统应设立车辆信息汇总中心和大数据分析中心,对市民和企业的申请进行信息采集整合,对车牌、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和信息进行核查,实现应用程序接口供应用开发者和第三方机构调用,并通过信息技术解决排队的高峰期,降低群众办事时间。
三、小汽车增量调控数学模型预测和评估功能。
提供交通量监测以及交通流预测功能,进行定量分析和预测未来道路拥堵情况,为管理决策方提供决策支持。
并且系统还需要实现小汽车增量调控政策的评估功能,对过去的政策进行评估,以检验政策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并为制定未来的政策提供参考。
深圳2022年小汽车专项实施方案
![深圳2022年小汽车专项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969105f3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c4.png)
深圳2022年小汽车专项实施方案购买汽车补贴: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在龙岗区注册纳统的限额以上新能源汽车经销商购买新能源小汽车的消费者,分档发放购车补贴,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税价为15万元(含)至25万元(不含)车型的,每台车补贴5000元,购买25万元(含)以上车型的,每台车补贴1万元。
对购买搭载开源鸿蒙系统及其商用版本的新能源车型的,每台车补贴1万元(可与上述补贴叠加享受)。
补贴总额9000万元,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购车贷款利息补贴:对通过龙岗区内银行贷款购买上述汽车的个人消费者,发放购车贷款利息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
补贴总额1000万元,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使用通过常规方式申请的新能源小汽车增量或更新指标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的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税价(以下简称“车辆价格”)10-20万元的补贴0.5万元/辆;20万元以上的补贴1万元/辆。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小汽车使用管理及清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小汽车使用管理及清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a4b9405192e45361066f591.png)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小汽车使用管理及清理工作若干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1996]11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05.03
【实施日期】1996.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小汽车使用管理及清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府(1996)110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要求,我市清理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乘坐小汽车工作已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超标车辆的处理和车辆超编的问题,任务还很繁重,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反腐败斗争的高度,认识到坚持不懈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纪律观念,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认真抓好小汽车使用、管理和清理工作。
充分认识“清车”工作是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取信于民,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一项有效措施;特区执行中央有关“清车”工作的规定绝不能特殊,要讲特殊,只能特别严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深圳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
![深圳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https://img.taocdn.com/s3/m/5c1a972952d380eb62946da9.png)
深圳市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小汽车增量调控政策下二手小汽车的经营流转,促进本市二手车交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二手小汽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小汽车(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以下简称“周转指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车经销商交易二手小汽车办理机动车虚拟转移登记使用的指标。
第四条二手车经销商须在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注册登记,并以经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为平台,使用周转指标从事二手小汽车交易。
交易市场外已取得营业执照,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二手车经销商使用周转指标从事二手小汽车经营,须与交易市场签订周转指标使用协议,并服从相关管理。
第五条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调控中心”)负责全市周转指标配置、管理。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使用周转指标的二手小汽车(以下简称“周转二手小汽车”)上路行驶的管理。
经贸信息、市场监管、国税、地税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周转指标的使用进行规范、监督和指导。
交易市场负责本市场周转指标的分配和管理,周转二手小汽车原车牌、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等的收缴与保管,以及周转二手小汽车出入经营场所的管理,并按要求将周转指标分配及使用情况上报调控中心、公安交警、经贸信息等部门。
第二章周转指标的调配第六条周转指标配置周期为一年。
周转指标由调控中心按照上一个配置周期全市二手车交易量的10%进行配置,首次配置以上一年度的二手车交易量为基准。
调控中心可根据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市场数量变化及市场内需求变化,对周转指标的配置周期和额度进行调整。
第七条周转指标以交易市场为主体进行配发,由交易市场分配给二手车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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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文档Document Writing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深圳市政府还将于近期制定并颁布实施《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具体细则。
下文是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小汽车数量的有序增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小汽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xx)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单位或个人新增、更新小汽车,应当按规定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
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小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增量指标。
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后,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取得更新指标。
单位或个人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二章指标申请第五条单位或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的,应当向市指标管理机构(下称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第七条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变更。
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第八条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10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第九条增量指标按照2:4:4的比例分配,并按照以下三种方式配置:(一)以摇号方式配置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为2万个;(二)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三)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
增量指标中,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第十条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三)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得1个申请编码。
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确定。
1个有效的申请编码每次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第十一条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3万元以上的。
(二)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但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
(三)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但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前款规定的企业缴纳税款总额、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税务等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下列规则之一确定:(一)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3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以3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1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但增加数量不得超过2个申请编码。
(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达到5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2个申请编码。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依法纳税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按照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申请编码数量。
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三条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下列情形:1.本市户籍人员;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且已最近连续2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4.持有效身份证明,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地区居民、华侨,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
(二)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类或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或者名下小汽车在本市全部登记为注销,或者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且在20xx年12月29日18时之前被盗抢,公安部门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于每月月底公布次月增量指标的配置数量。
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每月8日之前提出的,纳入当月指标配置;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申请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撤回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
第十五条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于每月8日24时前将已获得申请编码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六条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居住证信息,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及在深居住情况;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信息以及名下的车辆信息;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医疗保险信息;市市场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新开工项目投资额信息;市统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额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审核部门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部门审核申请人信息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七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
符合资格条件的,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指标管理机构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公布资格审核结果。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信息审核部门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信息审核部门应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由指标管理机构纳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
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单位应当重新申请。
个人有效编码的有效期为3个月。
该有效编码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
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
编码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
申请延期不限次数,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中,单位增量指标、个人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结束后公布摇号结果,并向取得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服务窗口查询摇号结果。
第二十一条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通过委托方式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竞价机构应当于每月18日之前发布竞价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竞价规则、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竞价规则参与竞价。
竞买人申请竞价的,应当按每个申请编码5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
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
第二十四条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单位、个人分别竞价。
第二十五条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
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
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六条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视为其放弃增量指标,竞价保证金本息按照约定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公共交通发展、交通拥堵治理。
第二十九条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及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第四章更新指标管理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需要更新小汽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更新指标可以直接取得。
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居住地在本市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