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概述
刑罚概述
成立条件:
(1)前后罪的性质: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前后罪刑罚的特点:任何刑罚
(3)前后罪间隔的时间特点:后罪发生在前罪 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间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 应当从重处罚
第三节 刑罚裁量制度
一、累犯 二、自首
二、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一般
刑罚概述
内容
第一节 刑罚裁量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刑罚裁量情节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 刑罚裁量的一般理论 一、量刑的定义 量刑,即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
罚的活动。其内容: 1、对犯罪人是否决定处刑; 2、处刑的,刑种及刑度如何; 3、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等等。
二、 量刑的基本原则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犯罪事实”:说明犯罪人罪行轻重及刑事责任大小的所有事
第三节 刑罚裁量制度
一、累犯 二、自首 三、立功
三、 立功(刑法第68条)
(一)概念: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 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 他案件等行为。
(二)种类
1、一般立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 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 件的,等等。
实。 包括:罪前事实、罪中事实、罪后事实。 (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1、以刑法总则确定法定刑。 2、依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正确确定宣告刑。
第二节 刑罚裁量情节
一、概念
法院在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所需考虑 的(除犯罪构成以外)、据以决定刑罚轻重或 是否给予刑罚处罚的各种事实情况。
二、主要分类
(一)法定情节:在量刑时必须适用的情节。
减轻处罚:除处罚不等于不处罚。
不处罚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古代刑罚知识汇总
古代刑罚知识汇总古代刑罚是指在古代社会中对犯罪行为的处理方式和方法。
古代刑罚多以残酷和血腥著称,其目的在于震慑和惩罚犯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宁。
以下是关于古代刑罚的知识汇总,供参考。
一、古代刑罚概述古代刑罚可以分为拷打、杖刑、剁刑、剐刑、死刑等种类。
这些刑罚通常伴有残忍的方法和手段,人们常常用刑罚来示众、示威以及威慑犯罪分子。
二、拷打刑拷打刑是中国古代刑罚中最常见的一种。
将犯人捆绑在刑杖上,用竹篾或皮鞭少打几十下,多则上百下。
拷打可能发生在犯罪现场或刑场,并且当众示众,以恶搞威慑犯人和观看者。
三、杖刑杖刑是中国古代刑罚中的另一种重要刑罚。
将犯人蒙面绑在刑杖上,用竹棍、木棍等棍子进行抽打。
杖刑比拷打更加严厉,可能导致严重伤害和残疾。
有时候会使用特制杖子,扭转杖子的形状,从而增加伤害程度。
四、剁刑剁刑是一种残忍和血腥的刑罚,常见于中国古代。
剁刑中,刽子手用斧子将犯人的手、脚或其他身体的一部分砍断。
这种方法既能造成犯人的残疾,也能给犯人以极大的痛苦。
五、剐刑剐刑是中国古代流行的一种刑罚方法。
剐刑中,刽子手使用刀割开犯人的胸腹,然后取出犯人的内脏。
这种刑罚不仅严重伤害犯人的身体,还带来极大的痛苦和羞辱。
六、死刑死刑是古代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
死刑刑法多种多样,包括斩首、绞刑、火刑、凌迟等等。
斩首是指将犯人的头颅砍下,常被用来处决重罪犯。
绞刑是将犯人吊死于绞索上,通过绞缩使其窒息而死。
火刑是用火烧掉犯人的身体,给予犯人严重的身体痛苦。
凌迟是一种以使犯人最大程度地受到酷刑折磨而死的刑罚方法,如将犯人的皮肉剥离、切割等。
七、刑罚的演化和随着社会的演变和法治意识的觉醒,刑罚在古代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合理的体系,并逐渐降低了对犯人的残酷度和痛苦。
尤其是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刑罚已经趋于人道化和专业化。
人们更加重视犯人的人权和尊严保护,通过和立法不断完善刑罚制度,并加强对犯人的教育和改造。
综上所述,古代刑罚在保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宁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残忍和痛苦。
公共基础知识 刑罚概述
刑罚概述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的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三、刑罚的具体运用(一)累犯
(二)自首
(三)立功
(四)缓刑
知识拓展
缓刑的其他规定
1.必须宣告缓刑的对象
满足缓刑适用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2.禁止性条件
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3.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五)减刑
(六)假释。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包括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剕、宫、大辟,封建制五刑包括笞、杖、徒、流、死。
其中,封建制五刑是主要的刑罚制度,其特点是轻刑化,重视教化和改造。
在封建制五刑中,笞是指用竹板或荆条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罚,杖是指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徒是指强制犯人服劳役的刑罚,流是指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的刑罚,死是指死刑,分为斩首和绞刑等。
此外,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还包括一些非常严厉的酷刑,如刖、膑、宫、鸩、凌迟等,这些刑罚通常不被正式承认,而是被视为非法的刑罚。
在历史上,这些酷刑的使用频率很高,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这些酷刑逐渐被禁止和废除。
总之,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是一个复杂而多样的体系,其演变和发展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历史进程和文化传统的变迁。
刑法总论第十五章 刑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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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刑罚现代化及其展望 一 刑罚现代化的概念
第十五章
第一节 刑罚的概述
刑罚概述
一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制定的 强制方法,是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实行,惩罚 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制裁是刑罚的内容,刑罚 是一种制裁手段或制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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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据此,刑罚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 (一)刑罚是刑法中规定的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二)刑罚只能对犯罪人适用 (三)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四)刑罚的根据在于刑法的明文规定 (五)刑罚是由特定机构执行的强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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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刑罚与犯罪的关系 二是从国家方面来看,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 对统治关系的斗争”,是对统治秩序的威胁和破坏 ,而“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反它的生存条件(不 管这是些什么样的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 。这种破坏与反破坏的关系,使刑罚和犯罪处于一 种对立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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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刑罚与犯罪的关系 二者的统一表现在:其一,犯罪与刑罚都是阶 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其二,犯罪与刑罚相互依存。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结果,没有犯罪 ,就没有刑罚,反之,没有刑罚,也没有犯罪。例 如,不规定对某种行为以刑罚处罚,则该种行为就 不是犯罪。其三,犯罪与刑罚的走向相同。刑罚伴 随着犯罪的产生而产生,同时也将随着犯罪的消灭 而消灭,二者共生共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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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刑罚与犯罪的关系 刑罚与犯罪的关系,简单地讲,是矛盾的两个 方面,二者既对立又统一。 刑罚与犯罪的对立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犯 罪人方面来看,犯罪者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其目 的是为了满足其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而刑罚的 存在,则往往使这些欲望难以实现。所以,犯罪人 总是希望犯罪后能够逃脱刑罚的制裁;但事实上, 刑罚往往成为犯罪后所必然遭受的结果。
古代对女人的十种刑法
古代对女人的十种刑法
摘要:
1.概述:古代对女性的刑法概述
2.刑罚类型:十种具体的刑法
2.1 黥刑:刺字并涂墨
2.2 劓刑:割鼻
2.3 斩首:斩断头部
2.4 腰斩:斩断腰部
2.5 凌迟:缓慢割肉致死
2.6 绞刑:勒死
2.7 杖刑:杖击
2.8 流刑:流放
2.9 监禁:关押
2.10 赎刑:罚款代替刑罚
3.结论:古代对女性刑法的评价和反思
正文:
在古代社会,女性地位相对较低,常常受到各种刑法的约束和制裁。
这些刑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性别歧视和对女性的不公平待遇。
本文将对古代对女性的十种刑法进行概述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古代对女性的刑法类型。
黥刑是一种在罪犯脸上或身上刺字并涂墨的刑罚,旨在羞辱罪犯。
劓刑则是割去罪犯的鼻子,使其容貌
受损。
斩首和腰斩分别是斩断罪犯的头部和腰部,导致其立即死亡。
凌迟是一种极为残忍的刑罚,通过缓慢割肉使罪犯痛苦地死去。
绞刑是通过勒死罪犯使其死亡。
杖刑是杖击罪犯,对其造成肉体上的伤害。
流刑是将罪犯流放到远离家乡的地方,使其承受流离失所的痛苦。
监禁是将罪犯关押在监狱中,限制其自由。
赎刑是一种罚款代替刑罚的方式,罪犯可以通过交纳一定数额的罚款来免受刑罚。
通过对古代对女性的十种刑法的了解,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刑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当时社会对女性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这些刑罚不仅对女性的肉体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还在精神上对她们进行了严重的摧残。
《刑法》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节管制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犯罪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古代刑罚与刑具中国文化知识读本
古代刑罚与刑具中国文化知识读本一、引言古代刑罚与刑具是中国历史文化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它们不仅反映了社会法律观念的发展,也展示了社会治安和道德观念的演变。
本文将介绍古代中国的刑罚和刑具,让读者了解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和刑事司法实践。
二、刑罚概述古代中国的刑罚可分为五大类,包括鞭刑、杖刑、杖责、笞责、箠责等。
这些刑罚多用于一般犯罪和轻微刑事违法行为的处罚。
其中,鞭刑是用鞭子抽打罪犯的方法,而杖刑是用刑具如板状木棍、竹棍等击打罪犯。
杖责、笞责和箠责则在罪犯身上施以轻微的皮肉之痛。
这些刑罚在古代社会中被广泛应用,既起到了震慑作用,也对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维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刑罚的演变1.早期刑罚的原始性质在古代中国的原始社会中,刑罚主要依靠私刑和部落裁判,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
刑罚以暴力和残忍为主,如斩首、腰斩等。
这些刑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原始状态和法制的薄弱。
2.封建社会刑罚的建立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刑罚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统一的制度。
各个朝代的刑罚有所不同,但总体上强调治罪与教化相结合。
近代学者孙中山曾提出的“刑罚即教育”理念,体现了封建社会刑罚的特点。
3.清朝刑法的整顿和改革清朝在治理国家和加强社会控制方面有着积极的探索和改革。
康熙、雍正、乾隆等清朝帝王相继进行了刑法的整顿和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社会的需要。
这些改革使得刑罚逐渐向着温和和文明的方向发展。
四、典型刑具的介绍古代刑具是用于执行刑罚的工具,可以通过对刑具的研究来了解刑罚的实施方法和社会思想。
下面将介绍几种典型的古代刑具。
1.刑具一:木枷木枷是一种用于束缚犯人手脚的刑具。
它通常由两块木板相连,形成一个封闭的枷环。
犯人的脖子会被放进枷环中,束缚住。
木枷在古代被广泛应用,用于对付悖逆之罪的罪犯。
2.刑具二:刑车刑车是古代常见的刑罚刑具之一,通常用于执行重刑。
刑车由多个横木和纵木组成,能够将罪犯的手脚固定在车轮上。
当罪犯被推入刑车后,他们会经历长时间的折磨和摧残,使得罪犯在极度痛苦中受罚。
第十三章刑罚概述
主刑的课堂练习3
孙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刑缓
期执行期间,孙某在劳动时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 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对孙某应当如何处理? A.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立即执行死刑 B.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年期满后执行死刑 C.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D.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
1) 2) 3) 4) 5) 严厉程度不同 适用对象不同 适用机关不同 适用根据不同 确立机关不同
三、刑罚目的的内容
1) 最大限度的减少犯罪和消灭犯罪 2) 特殊预防: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3) 一般预防: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四、刑罚的功能
1) 对犯罪人的功能
A. 限制消除再犯条件的功能 B. 个别威慑功能 C. 教育感化功能
废除死刑的国家 目前对于死刑的相关规定可以分为四种,一是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约有 76 个, 如法国、德国、荷兰等;二是属于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约有 24 个,如汶莱、 马尔代夫、斯里兰卡、中非共和国等,这些国家法律上有死刑条款,但在过去连续的 10 年内没有执行过一例死刑或判为死刑;三是部分废除死刑,有约 15 个国家对普通 刑事犯罪废除了死刑,但对叛国罪、军事罪、海盗罪保留死刑废除死刑,如意大利、 以色列等。 1989 年至 1998 年共有 39 个国家废除了死刑,平均每年废除死刑的国家超过 3 个以上。 1999 年 4 个国家废除了死刑,而在 2002 年,废除死刑的国家数量继续增加,土 耳其、南斯拉夫、塞浦路斯相继进入废除死刑的行列。随着欧盟全面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国 家的阵容将进一步扩大。不得不承认,能够废除死刑的社会因素有很大部分要归功于国 外的宗教信仰,宽恕让很多人都能够接受这一刑罚的废除。 我国于 1998 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作为参加缔约的大国 之一,我国政府理应严格限制并逐步废除死刑的适用。目前我国刑法典对经济犯罪规 定了 16 个死刑罪名并实际执行死刑 .
刑法学精品课件——刑罚概述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刑罚权是统治阶级 行使统治权的表现形式之一。统治阶级为维护自 己的阶级统治就会适用刑罚这种作为与犯罪作斗 争的必要措施来遏制犯罪,这是刑罚权最基本的 政治学根据。由于人的意志是相对自由的,能够 认识并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人对自己的行为 要负法律上的责任。这是刑罚权的哲学根据。
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一、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 1.剥夺或限制再犯能力功能。 2.个别教育功能。 3.个别威慑功能。 4.改造功能。
二、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 1.一般威慑功能。 2.安抚功能。 3.一般教育功能。
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
一、刑罚目的的概念 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刑
罚所要达到的结果。 1.刑罚的目的制约着刑事立法,是刑事立法
的指导思想之一。 2.刑罚的目的决定着刑罚的适用,直接影响
刑罚裁量的结果。 3.刑罚的目的指导着刑罚的执行。
二、我国刑罚目的的具体内容 (一)特殊预防 (二)一般预防 (三)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关系
思考题 1.什么是刑罚?具有哪些特征? 2.我国刑罚的目的是什么?是如何体现的?
刑法学精品课件
第十八章 刑罚概述
第一节 刑罚与刑罚权
一、刑罚的概念、属性与特征 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利益和统治
秩序,通过刑事立法制定并通过刑事司法性:
1.刑罚的政治属性。 2.刑罚的惩罚属性。 3.刑罚的法律属性。 4.刑罚的目的属性。 5.刑罚的社会属性。
在我国,刑罚作为一种强制方法,和其他强 制方法,如行政性的强制方法,民事诉讼上的强 制方法和刑事诉讼上的强制方法相比较,具有以 下特征: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一节刑罚体系概述一、刑罚体系的概念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总和。
根据我国《刑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8种。
此外,我国《刑法》第35条还规定了驱逐出境这种刑罚方法。
将我国《刑法》规定的上述9种刑罚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起来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这就是我国的刑罚体系。
二、刑罚的种类刑法理论上,对刑罚方法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以刑罚所限制或者剥夺的犯罪人的权益性质为标准,可将刑罚分为自由刑、生命刑、身体刑、财产刑、资格刑。
所谓自由刑,是指以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开I」、无期徒刑等;生命刑,即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身体刑,又称“肉刑”,是指使人残废或者肉体遭受痛苦的刑罚;如笞刑等;财产刑,即以剥夺犯罪人所有的金钱或者财物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如罚金、没收财产;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行使某一权力的资格的刑罚方法,如剥夺政治权利。
2.以刑罚的轻重为标准,可将刑罚方法分为重刑、轻刑、违警刑。
如法国法律规定,违警罪是指判2个月以下徒刑,或2000法郎以下罚金的犯罪;轻罪是指判2个月以上徒刑,或2000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重罪是指相当于死刑或无期徒刑,或 10年以上刑的犯罪。
各国划分重刑、轻刑的标准并不一样。
我国刑法中没有分重刑与轻刑,但刑罚有轻重。
3.以刑罚在适用中的地位为标准,可将刑罚方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也称为基本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
主刑有两个特点:一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作为其他刑罚的补充而附加适用。
二是对犯了一种罪行的某一犯罪分子,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附加刑,也称为从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
附加刑相对于主刑而言,有两个特点:一是既可以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是附加刑既可以只适用一个,也可以同时适用几个。
第十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 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剥夺 自由刑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
(二)无期徒刑的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人关押于特定的 场所,使其丧失人身自由。 2、对犯罪人自由的剥夺没有期限。即剥夺受刑人的 终身自由。 3、强迫受刑人参加劳动与接受教育和改造。 4、判决执行前羁押的期限不能折抵刑期。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强迫受刑人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和改造。 我国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不是消极地仅仅 实行关押和监禁,也不是将刑罚执行机关当作单纯从事生 产的企业,而是通过劳动的方式,使犯罪人接受教育和改 造,以达到预防其重新犯罪的目的。 犯罪分子应当参加劳动,是一种强制性规定。这意味 着: (1)凡有劳动能力的犯罪人,都必须参加劳动,而不 以本人的主观意愿为转移。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之外,受刑人于劳动 的场所、种类、形式和时间上,必须无条件服从执行机关 的安排,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3)罪犯的劳动,是在严格监督下进行的。
《刑法修正案(八)》修订前管制的执行机关为公安 机关,修订后的刑法并没有对管制等非监禁性刑罚的执行 机关做出明确规定,但却明确规定了对非监禁性刑罚受刑 人进行社区矫正,而社会矫正的主管机关为司法行政机关。
二、拘役
(一)拘役的概念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 就近执行并对受刑人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由于拘役 是剥夺人身自由,因而比管制要严厉;但是拘役又是短期 自由刑,比有期徒刑要轻。 拘役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都是短期剥夺 自由的法律措施,但它们是完全不同的强制方法。区别在 于:
第十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概述 第二节: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 第四节:非刑罚处理方法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刑法学》(硕士类)-第8章 刑罚的概念和种类【圣才出品】
第8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8.1 考点精讲第一节刑罚的概念和目的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1.刑罚的概念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2.刑罚的特征(1)刑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制定的强制方法。
(2)刑罚是刑法中赋予“刑罚”名称的强制方法。
(3)刑罚是用以惩罚犯罪行为人的强制方法。
(4)刑罚是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裁判科处的强制方法。
(5)刑罚是由特定机关执行的强制方法。
(6)刑罚从整体而言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3.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1)适用根据不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法律根据是刑法,而对民事违法者适用民事处罚的法律根据则是民法,对行政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的法律根据则是行政实体法。
(2)适用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民事处罚只能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部门适用,行政处罚则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适用。
(3)适用对象不同刑罚只适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则分别适用于民事、行政、经济违法者,如果这些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则不再属于一般违法分子,而是触犯刑律的犯罪人。
(4)严厉程度不同刑罚处罚涉及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等重大权益,从整体而言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而其他法律制裁则排除对生命的剥夺,一般也不涉及剥夺自由的问题。
(5)法律后果不同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被视为有前科的人。
受过刑罚处罚的人,有的将在一定期限内甚至终身被剥夺从事某种职业的资格;当其重新犯罪时,可能要受到比初犯者更为严厉的处罚。
二、刑罚目的1.刑罚目的的概念刑罚的目的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标或效果,它就是预防犯罪。
2.刑罚报应的观念在刑法理论中,作为刑罚目的,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
报应是一种十分古老的观念,作为一种理论形态,它经历了从神意报应到道义报应,再到法律报应这样一个演进过程。
刑法 刑罚目的种类
(1)选举权、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 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权利机关、司 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在这些机关任职就 意味着参加管理国家的活动;
(4)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 务。
(七)剥夺政治权利
下有期徒刑)
3、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查证属实,核准 执行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的新规定
根据本修正案第4条规定,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 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
由此可见,本修正案将《刑法》第50条的“十五年以上二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二年期满以 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对于死缓犯的减刑幅度予 以限制,从而延长了实际服刑的期间。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的犯罪行为:
(l)罪该判处死刑,但犯罪行为不是最严重地侵害国家 或人民利益,人身危险性不是特别严重的;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驱逐处境。
(一)管制
管制——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 自由的刑罚方法。
1、管制刑的特点: 不予关押; 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 2、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管制刑的期限:3个月—2年;数罪并罚
不超过3年。 注意:先前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六)罚金
罚金刑的适用方式:
1、选处:与有关主刑并列刑种,是独立适用 的一种。
2、单处:只能剥夺罚金,唯一能适用的主 刑(对单位)。
3、并处: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必须附加适 用。剥夺政治权利
刑罚ppt课件
财产刑
剥夺犯罪人财产的刑罚 ,如罚金和没收财产。
资格刑
剥夺犯罪人一定权利或 资格的刑罚,如禁止从
事特定职业或活动。
02
刑罚的适用
量刑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 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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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和制止犯罪
通过对犯罪人施加相应的 痛苦和制裁,起到惩罚和 制止犯罪的作用。
改造和教育犯罪人
通过教育和改造,使犯罪 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 新回归社会。
威慑和预防犯罪
通过刑罚的威慑作用,预 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刑罚的种类
生命刑
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 ,如死刑。
自由刑
剥夺犯罪人自由的刑罚 ,如有期徒刑和无期徒
案例三:某减刑假释案的刑罚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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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词:减刑假释的法律程序 和条件
02
详细描述
03
04
减刑假释的法律程序和条件
案例分析:某减刑假释案的具 体情况、证据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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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
法院判决生效后,刑罚开始执行。
交付执行
判决生效后,将罪犯移交给刑罚执行 机关。
执行变更
根据罪犯表现和法律规定,可以对刑 罚进行变更。
执行终结
罪犯刑满或赦免后,刑罚执行结束。
刑罚的执行变更
减刑
根据罪犯表现,可以减轻其刑罚。
假释
对表现良好的罪犯,提前释放的一种方式 。
暂予监外执行
赦免
对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的妇女,可以在监 外执行。
刑罚--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三篇第二章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三篇第二章讲义1刑罚考情分析本章的重点知识点是:刑罚的种类与期限,假释、减刑、数罪并罚、累犯、缓刑自首、立功等。
重点关注《刑法修正案(八)》内容,2012年的分值为8分,预计2013年的考试中分值在5分左右。
第一节刑罚概述一、刑罚的种类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二、主刑1.管制(1)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请执行机关批准。
但管制执行期间,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2)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3)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
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的期限,但不得少于3个月;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执行之日起计算。
(4)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拘役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拘役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后,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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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第一节 刑罚裁量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刑罚裁量情节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 第一节 刑罚裁量的一般理论 一、量刑的定义 量刑,即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
罚的活动。其内容: 1、对犯罪人是否决定处刑; 2、处刑的,刑种及刑度如何; 3、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等等。
二、 量刑的基本原则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犯罪事实”:说明犯罪人罪行轻重及刑事责
• (一)一般自首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 投案行为发生在犯罪人未归 案之前 ——时间条件
1)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未被发觉。
2)犯罪事实或嫌疑人虽被发觉,但嫌疑人 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时。
——以上情况,犯罪人自动、直接向 公、检、法投案的,是典型的自动投案。此 外,下列情形视为自动投案。
• 1)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 它有关负责人投案的。
予以配合。 • (二)缓刑考察的内容 • 1、考察是否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 • 2、考察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部
有关缓刑犯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
六、缓刑的撤销
• 1、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 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或漏罪作出 判决,对前罪和后罪数罪并罚。
• 2、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 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 行原判刑罚。
• 3、酌定情节的适用要遵循刑法基本原则: 罪责刑相当、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刑罚裁量情节
• 法定量刑情节:法律 • 酌定量刑情节:没有
明文规定的、能够影
明文规定,从审判实
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
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
况。
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
• 1、法定从重处罚 • 2、法定从轻处罚 • 3、法定减轻处罚
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 的人身危险性程度, 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 情节。
• 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 (五)缓刑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
关批准。
六、缓刑的考察
• (一)缓刑考察的主体 • 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
成立条件:
1)前后罪的性质:故意犯罪
2)前后罪刑罚的特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前后罪间隔的时间特点:后罪发生在前罪刑 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以内。
• 2、特殊累犯
因危害国家安全被处刑,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 后的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之罪的人。
成立条件:
(1)前后罪的性质: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前后罪刑罚的特点:任何刑罚
• (二)种类
• 1、一般立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 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 件的,等等。
• —— 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 2、重大立功: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 的,等等。
• 关键词:“重大… …”,通常是下列情形之一:
除上述自动投案的表现外,还包括
1)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 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视作自愿
2)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 其亲友送其归案;或亲友主动将犯罪嫌 疑人送去投案的 —视作自愿投案
• 3、投案人必须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 制之下。
• 理解:
• 1)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
任大小的所有事实。 包括:罪前事实、罪中事实、罪后事实。 (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1、以刑法总则确定法定刑。 2、依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正确确定宣告刑。
第二节 刑罚裁量情节
一、概念
法院在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所需考虑的 (除犯罪构成以外)、据以决定刑罚轻重或是 否给予刑罚处罚的各种事实情况。
二、主要分类
• 4、法定免除处罚: • 动机、手段、时间、
• 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 地点、一贯表现、悔
同时免除其刑罚处罚。 是以构成犯罪为前提的。
罪态度等。 • 有人建议被害人的态
度也是。
第三节 刑罚裁量制度
• 一、累犯 • 二、自首 • 三、立功 • 四、数罪并罚 • 五、缓刑
第三节 刑罚裁量制度
• 一、累犯
• (一)概念 • 1、“累犯”认定的基本构架 • 2、中国刑法的累犯规定(参见教材) • 3、累犯与惯犯的区分 • 4、累犯与再犯的区分 • 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即:两类
1、一般累犯(刑法第65条)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在刑 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再因故意犯罪应 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的犯罪人。
(3)前后罪间隔的时间特点:后罪发生在前罪 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间
•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
—— 应当从重处罚
第三节 刑罚裁量制度
• 一、累犯 二、自首
• 二、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 行——一般自首
或者被采用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服刑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 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殊 自首,即“准自首”
(三)自首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67条第1 款) —— 1、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犯罪较轻的,可以免刑。
思考:1)关于自首的认定 2)关于自首与坦白的异同
第三节 刑罚裁量制度
• 一、累犯 二、自首 三、立功
• 三、 立功(刑法第68条)
• (一)概念: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 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 他案件等行为。
• 减轻处罚: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处罚。
• 免除处罚:对犯罪人作有罪宣告但免除 其刑罚处罚。
• 免除处罚不等于不处罚。
• 不处罚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 (二)酌定情节的适用
• 1、客观分析酌定情节的性质(分析其属从 严或从宽情节,不可依个人好恶而定。)
• 2、全面掌握、综合分析酌定情节(个案中 常有多个酌定情节,有时其对量刑的作用不 一致,有的从宽,有的从严。重要的是要综 合分析适用。)
(一)法定情节:在量刑时必须适用的情节。
可分为 →应当型情节、可以型情节
(二)酌定情节: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属 于 →可以型情节
三、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法定情节的适用
法定情节为法律明文规定,因此其适用必然受 法律规定制约。
其内容有: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从重、从轻处罚情节适用:对具有此情节的犯 罪人,在量刑时,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判处 相对不具有这一情节的犯罪人较重或较轻 (较长或较短)的刑种或刑期。
• 1)行为人可能被判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 2)案件在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较大影 响的。
• —— 刑事责任:
• 1)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2)自首且又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三节 刑罚裁量制度
• 一、累犯 二、自首 三、立功 三、数罪并罚
•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 • — 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
• (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
•
现漏罪的。
• (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
•
犯新罪的。
• 3、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
依法定原则及并罚方法,决定应当执行 的刑罚。
•
• 五、缓刑 是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
•
• 1、并科原则:将一人所犯数罪的各个宣告刑简单
•
相加、合并执行的原则。
• 2、吸收原则:所犯数罪的各个宣告刑,以重刑吸
•
收轻刑,只执行重刑的并罚原则。
• 3、 限制加重原则:在所犯数罪的宣告刑中最重的
• 刑罚以上,宣告刑的总和刑期以下,在法定的
• 限度内进行并罚的原则。
• 4、折衷原则:是上述三项原则的综合。
• 2)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是自首。
•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1、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后又翻供的,不 是自首。
• (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是自首)
(二)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刑法第67条第2款) 1、投案人:被采用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服刑罪犯。 2、 供述内容: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 的其他罪行。
缓执行刑罚的制度。 • (一)特点: • 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
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 • (二)缓刑的条件 •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
徒。 •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四)缓刑的考验期
•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 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 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 二、我国刑法的数罪并罚
• (一)概念
• 人民法院对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 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在对 各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据法定的原则及计算方 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 (二)特征
• 1、行为人犯有需要并罚的数罪 — 前提条件 • 2、行为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
• 2)嫌疑人因病、伤或为减轻犯罪后果,委托 他人代为投案,或以信电投案。
•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 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 待罪行的。
•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 动投案的。
• 5)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 公安机关抓获的。
• 2、投案行为是自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