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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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概述
内容
第一节 刑罚裁量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刑罚裁量情节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 第一节 刑罚裁量的一般理论 一、量刑的定义 量刑,即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
罚的活动。其内容: 1、对犯罪人是否决定处刑; 2、处刑的,刑种及刑度如何; 3、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等等。
二、 量刑的基本原则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犯罪事实”:说明犯罪人罪行轻重及刑事责
• (一)一般自首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 投案行为发生在犯罪人未归 案之前 ——时间条件
1)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未被发觉。
2)犯罪事实或嫌疑人虽被发觉,但嫌疑人 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时。
——以上情况,犯罪人自动、直接向 公、检、法投案的,是典型的自动投案。此 外,下列情形视为自动投案。
• 1)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 它有关负责人投案的。
(3)前后罪间隔的时间特点:后罪发生在前罪 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间
•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
—— 应当从重处罚
第三节 刑罚裁量制度
• 一、累犯 二、自首
• 二、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 行——一般自首
或者被采用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服刑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 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殊 自首,即“准自首”
任大小的所有事实。 包括:罪前事实、罪中事实、罪后事实。 (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1、以刑法总则确定法定刑。 2、依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正确确定宣告刑。
第二节 刑罚裁量情节
一、概念
法院在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所需考虑的 (除犯罪构成以外)、据以决定刑罚轻重或是 否给予刑罚处罚的各种事实情况。
二、主要分类
• 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 (五)缓刑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
关批准。
六、缓刑的考察
• (一)缓刑考察的主体 • 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
• (二)种类
• 1、一般立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 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 件的,等等。
• —— 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 2、重大立功: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 的,等等。
• 关键词:“重大… …”,通常是下列情形之一:
予以配合。 • (二)缓刑考察的内容 • 1、考察是否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 • 2、考察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部
有关缓刑犯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
六、缓刑的撤销
• 1、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 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或漏罪作出 判决,对前罪和后罪数罪并罚。
• 2、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 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 行原判刑罚。
成立条件:
1)前后罪的性质:故意犯罪
2)前后罪刑罚的特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前后罪间隔的时间特点:后罪发生在前罪刑 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以内。
• 2、特殊累犯
因危害国家安全被处刑,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 后的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之罪的人。
成立条件:
(1)前后罪的性质: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前后罪刑罚的特点:任何刑罚
缓执行刑罚的制度。 • (一)特点: • 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
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 • (二)缓刑的条件 •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
徒。 •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四)缓刑的考验期
•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 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 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一)法定情节:在量刑时必须适用的情节。
可分为 →应当型情节、可以型情节
(二)酌定情节: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属 于 →可以型情节
三、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法定情节的适用
法定情节为法律明文规定,因此其适用必然受 法律规定制约。
其内容有: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从重、从轻处罚情节适用:对具有此情节的犯 罪人,在量刑时,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判处 相对不具有这一情节的犯罪人较重或较轻 (较长或较短)的刑种或刑期。
• 2)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是自首。
•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1、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后又翻供的,不 是自首。
• (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是自首)
(二)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刑法第67条第2款) 1、投案人:被采用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服刑罪犯。 2、 供述内容: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 的其他罪行。
除上述自动投案的表现外,还包括
1)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 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视作自愿
2)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 其亲友送其归案;或亲友主动将犯罪嫌 疑人送去投案的 —视作自愿投案
• 3、投案人必须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 制之下。
• 理解:
• 1)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
• 3、酌定情节的适用要遵循刑法基本原则: 罪责刑相当、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刑罚裁量情节
• 法定量刑情节:法律 • 酌定量刑情节:没有
明文规定的、能够影
明文规定,从审判实
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
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
况。
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
• 1、法定从重处罚 • 2、法定从轻处罚 • 3、法定减轻处罚
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 的人身危险性程度, 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 情节。
• 1)行为人可能被判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 2)案件在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较大影 响的。
• —— 刑事责任:
• 1)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2)自首且又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三节 刑罚裁量制度
• 一、累犯 二、自首 三、立功 三、数罪并罚
•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 二、我国刑法的数罪并罚
• (一)概念
• 人民法院对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 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在对 各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据法定的原则及计算方 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 (二)特征
• 1、行为人犯有需要并罚的数罪 — 前提条件 • 2、行为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
• 4、法定免除处罚: • 动机、手段、时间、
• 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 地点、一贯表现、悔
同时免除其刑罚处罚。 是以构成犯罪为前提的。
罪态度等。 • 有人建议被害人的态
度也是。
第三节 刑罚裁量制度
• 一、累犯 • 二、自首 • 三、立功 • 四、数罪并罚 • 五、缓刑
第三节 刑罚裁量制度
• 一、累犯
• • — 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
• (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
•
现漏罪的。
• (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
•
犯新罪的。
• 3、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
依法定原则及并罚方法,决定应当执行 的刑罚。
•
• 五、缓刑 是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
•
• 1、并科原则:将一人所犯数罪的各个宣告刑简单
•
相加、合并执行的原则。
• 2、吸收原则:所犯数罪的各个宣告刑,以重刑吸
•
收轻刑,只执行重刑的并罚原则。
• 3、 限制加重原则:在所犯数罪的宣告刑中最重的
• 刑罚以上,宣告刑的总和刑期以下,在法定的
• 限度内进行并罚的原则。
• 4、折衷原则:是上述三项原则的综合。
(三)自首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67条第1 款) —— 1、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犯罪较轻的,可以免刑。
思考:1)关于自首的认定 2)关于自首与坦白的异同
第三节 刑罚裁量制度
• 一、累犯 二、自首 三、立功
• 三、 立功(刑法第68条)
• (一)概念: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 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 他案件等行为。
• 2)嫌疑人因病、伤或为减轻犯罪后果,委托 他人代为投案,或以信电投案。
•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 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 待罪行的。
•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 动投案的。
• 5)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 公安机关抓获的。
• 2、投案行为是自愿的
• 减轻处罚:低ຫໍສະໝຸດ Baidu法定最低刑的处罚。
• 免除处罚:对犯罪人作有罪宣告但免除 其刑罚处罚。
• 免除处罚不等于不处罚。
• 不处罚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 (二)酌定情节的适用
• 1、客观分析酌定情节的性质(分析其属从 严或从宽情节,不可依个人好恶而定。)
• 2、全面掌握、综合分析酌定情节(个案中 常有多个酌定情节,有时其对量刑的作用不 一致,有的从宽,有的从严。重要的是要综 合分析适用。)
• (一)概念 • 1、“累犯”认定的基本构架 • 2、中国刑法的累犯规定(参见教材) • 3、累犯与惯犯的区分 • 4、累犯与再犯的区分 • 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即:两次或两次
以上实施犯罪的人。
• (二)累犯的种类
1、一般累犯(刑法第65条)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在刑 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再因故意犯罪应 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的犯罪人。
内容
第一节 刑罚裁量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刑罚裁量情节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 第一节 刑罚裁量的一般理论 一、量刑的定义 量刑,即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
罚的活动。其内容: 1、对犯罪人是否决定处刑; 2、处刑的,刑种及刑度如何; 3、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等等。
二、 量刑的基本原则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犯罪事实”:说明犯罪人罪行轻重及刑事责
• (一)一般自首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 投案行为发生在犯罪人未归 案之前 ——时间条件
1)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未被发觉。
2)犯罪事实或嫌疑人虽被发觉,但嫌疑人 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时。
——以上情况,犯罪人自动、直接向 公、检、法投案的,是典型的自动投案。此 外,下列情形视为自动投案。
• 1)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 它有关负责人投案的。
(3)前后罪间隔的时间特点:后罪发生在前罪 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间
•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
—— 应当从重处罚
第三节 刑罚裁量制度
• 一、累犯 二、自首
• 二、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 行——一般自首
或者被采用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服刑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 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殊 自首,即“准自首”
任大小的所有事实。 包括:罪前事实、罪中事实、罪后事实。 (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1、以刑法总则确定法定刑。 2、依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正确确定宣告刑。
第二节 刑罚裁量情节
一、概念
法院在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所需考虑的 (除犯罪构成以外)、据以决定刑罚轻重或是 否给予刑罚处罚的各种事实情况。
二、主要分类
• 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 (五)缓刑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
关批准。
六、缓刑的考察
• (一)缓刑考察的主体 • 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
• (二)种类
• 1、一般立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 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 件的,等等。
• —— 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 2、重大立功: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 的,等等。
• 关键词:“重大… …”,通常是下列情形之一:
予以配合。 • (二)缓刑考察的内容 • 1、考察是否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 • 2、考察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部
有关缓刑犯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
六、缓刑的撤销
• 1、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 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或漏罪作出 判决,对前罪和后罪数罪并罚。
• 2、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 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 行原判刑罚。
成立条件:
1)前后罪的性质:故意犯罪
2)前后罪刑罚的特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前后罪间隔的时间特点:后罪发生在前罪刑 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以内。
• 2、特殊累犯
因危害国家安全被处刑,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 后的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之罪的人。
成立条件:
(1)前后罪的性质: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前后罪刑罚的特点:任何刑罚
缓执行刑罚的制度。 • (一)特点: • 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
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 • (二)缓刑的条件 •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
徒。 •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四)缓刑的考验期
•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 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 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一)法定情节:在量刑时必须适用的情节。
可分为 →应当型情节、可以型情节
(二)酌定情节: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属 于 →可以型情节
三、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法定情节的适用
法定情节为法律明文规定,因此其适用必然受 法律规定制约。
其内容有: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从重、从轻处罚情节适用:对具有此情节的犯 罪人,在量刑时,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判处 相对不具有这一情节的犯罪人较重或较轻 (较长或较短)的刑种或刑期。
• 2)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是自首。
•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1、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后又翻供的,不 是自首。
• (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是自首)
(二)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刑法第67条第2款) 1、投案人:被采用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服刑罪犯。 2、 供述内容: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 的其他罪行。
除上述自动投案的表现外,还包括
1)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 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视作自愿
2)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 其亲友送其归案;或亲友主动将犯罪嫌 疑人送去投案的 —视作自愿投案
• 3、投案人必须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 制之下。
• 理解:
• 1)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
• 3、酌定情节的适用要遵循刑法基本原则: 罪责刑相当、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刑罚裁量情节
• 法定量刑情节:法律 • 酌定量刑情节:没有
明文规定的、能够影
明文规定,从审判实
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
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
况。
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
• 1、法定从重处罚 • 2、法定从轻处罚 • 3、法定减轻处罚
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 的人身危险性程度, 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 情节。
• 1)行为人可能被判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 2)案件在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较大影 响的。
• —— 刑事责任:
• 1)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2)自首且又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三节 刑罚裁量制度
• 一、累犯 二、自首 三、立功 三、数罪并罚
•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 二、我国刑法的数罪并罚
• (一)概念
• 人民法院对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 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在对 各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据法定的原则及计算方 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 (二)特征
• 1、行为人犯有需要并罚的数罪 — 前提条件 • 2、行为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
• 4、法定免除处罚: • 动机、手段、时间、
• 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 地点、一贯表现、悔
同时免除其刑罚处罚。 是以构成犯罪为前提的。
罪态度等。 • 有人建议被害人的态
度也是。
第三节 刑罚裁量制度
• 一、累犯 • 二、自首 • 三、立功 • 四、数罪并罚 • 五、缓刑
第三节 刑罚裁量制度
• 一、累犯
• • — 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
• (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
•
现漏罪的。
• (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
•
犯新罪的。
• 3、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
依法定原则及并罚方法,决定应当执行 的刑罚。
•
• 五、缓刑 是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
•
• 1、并科原则:将一人所犯数罪的各个宣告刑简单
•
相加、合并执行的原则。
• 2、吸收原则:所犯数罪的各个宣告刑,以重刑吸
•
收轻刑,只执行重刑的并罚原则。
• 3、 限制加重原则:在所犯数罪的宣告刑中最重的
• 刑罚以上,宣告刑的总和刑期以下,在法定的
• 限度内进行并罚的原则。
• 4、折衷原则:是上述三项原则的综合。
(三)自首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67条第1 款) —— 1、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犯罪较轻的,可以免刑。
思考:1)关于自首的认定 2)关于自首与坦白的异同
第三节 刑罚裁量制度
• 一、累犯 二、自首 三、立功
• 三、 立功(刑法第68条)
• (一)概念: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 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 他案件等行为。
• 2)嫌疑人因病、伤或为减轻犯罪后果,委托 他人代为投案,或以信电投案。
•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 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 待罪行的。
•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 动投案的。
• 5)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 公安机关抓获的。
• 2、投案行为是自愿的
• 减轻处罚:低ຫໍສະໝຸດ Baidu法定最低刑的处罚。
• 免除处罚:对犯罪人作有罪宣告但免除 其刑罚处罚。
• 免除处罚不等于不处罚。
• 不处罚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 (二)酌定情节的适用
• 1、客观分析酌定情节的性质(分析其属从 严或从宽情节,不可依个人好恶而定。)
• 2、全面掌握、综合分析酌定情节(个案中 常有多个酌定情节,有时其对量刑的作用不 一致,有的从宽,有的从严。重要的是要综 合分析适用。)
• (一)概念 • 1、“累犯”认定的基本构架 • 2、中国刑法的累犯规定(参见教材) • 3、累犯与惯犯的区分 • 4、累犯与再犯的区分 • 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即:两次或两次
以上实施犯罪的人。
• (二)累犯的种类
1、一般累犯(刑法第65条)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在刑 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再因故意犯罪应 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的犯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