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贸司关于印发《_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基本配置_》的通知(加贸函[2010]19号)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4.23•【文号】汇发[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刘宏玉孟德胜电话:************************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4月23日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内)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区内机构收汇、付汇、购汇、结汇及外汇账户等(以下简称外汇收支)实施监督和管理。
区内机构包括区内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四条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区内机构外汇收支按照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2010年3月30日为配合海关总署2010年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实施,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公告如下:一、对已经被整合到国务院新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内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且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包括双重身份企业)应按照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企业编码规则重新设置企业编码(即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中的第5位为“6”),企业的类别维持不变,《注册登记证书》作相应变更;对已整合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但尚未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保持不变,待验收运作后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变更。
二、自2010年4月1日起,企业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见附件)填制相应单证,《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2000]747号)同时废止。
三、自2010年7月1日起,海关对进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的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第一位标记代码为“H”,以下简称H账册;减免税货物对应电子账册第六位标记代码为“D”,以下简称HD账册)管理。
海关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立电子账册和导入数据等前期工作。
四、对2010年6月30日前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其进出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对于2010年6月30日之后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在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后6个月内实行H账册、HD账册管理,并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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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禁止类规定】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特殊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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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管理
第十条【准入规范】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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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检测维修】区内企业开展检测、维修业务应当符合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无环境污染的要求,不得开展翻新、拆解业务。区内企业检测、维修后的产品应当复出,其中复运出区的,应当对所耗用的保税料件及相关费用予以征税。
应当明确征税对象,其中,对没有耗用保税料件的情况明确归类及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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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损毁】因不可抗力造成特殊区域货物短少、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海关。经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受灾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区内企业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应当向其主管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并提出提箱、集运等申请,凭相关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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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运抵前申报】区内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代理人可以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据备案清单及有关单证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进境税收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从境外进入特殊区域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的第一、二、三项所列货物,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为开展加工、研发、检测、维修、仓储等业务所需的货物,予以保税;
(三)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予以照章征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为深入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全面促进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手续简化、成本降低和效率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企业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物流中心(B 型)间、以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以下简称“区间流转”)业务按照本公告要求办理。
二、企业办理区间流转业务可以采用“分批送货、集中申报”的方式办理流转手续;区间流转货物可由企业自行运输,参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区间流转业务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企业开展区间流转业务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建立保税货物电子底账,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海关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系统,向海关如实报送流转备案、收发货、申报等信息。
四、企业开展区间流转业务,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海关保税货物区间流转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流转备案手续。
(一)转入企业填报《申报表》的转入信息并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报,转入地主管海关进行审核。
(二)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通过后,转出企业填报《申报表》相应的转出信息并向转出地主管海关申报,转出地主管海关进行审核。
(三)《申报表》从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
企业应当按照经海关审核后的申报表进行实际收发货,办理申报手续。
五、区间流转备案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一份《申报表》对应转出企业一本电子账册和转入企业一本电子账册。
加贸司关于印发《_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基本配置_》的通知(加贸函[2010]19号)附件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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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管理信息化系统基本配置1总体目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管理信息化系统基本配置》(以下简称基本配置)是为指导、规范、统一各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建设而制定,提出了辅助系统的基本功能模块,以及各模块的业务描述、作业流程和主要功能,明确了数据基本格式和接口要求,作为各关建设辅助系统的基本模板和参考依据。
辅助系统是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实施信息化管理的辅助平台,依托H2000定制数据、卡口物流监控数据等,对区内企业及进出区货物实施监管。
主要包括联网备案、货物流转管理、卡口管理、核算核查、风险管理、担保管理、查询统计等功能模块。
根据特殊区域信息化建设现状,按照信息化系统基本要求统一与实际管理模式差异化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制定基本配置,指导各关按照统一、规范的要求建设辅助系统,既可以实现总署统一管理和数据安全的要求,又兼顾各关区个性化需求,实现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有利于提高海关对特殊区域信息化管理的水平和整体监管效能,规范作业,严密监管,防范两个风险,并为进一步优化特殊区域监管模式提供支持和保障。
2总体结构辅助系统的系统架构应遵循海关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和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范,主要分为外网、数据交换平台和海关内网3个层次,其中,海关端部署在海关内网,企业端部署在外网,海关端与企业端及其他外部网络之间的数据交换严格按照海关内网对外接入局域网的有关原则和要求进行设计,确保数据安全。
在系统应用流程上,企业在外网进行申报,数据通过数据交换平台传输到海关内网,海关在海关内网进行操作。
辅助系统各基本数据字段的数据结构与填报要求应与H2000系统报关单相应字段保持一致,并建立完善的参数和系统维护机制,确保所有的各类参数的变更也与H2000系统保持同步。
3适用范围及与H2000系统的关系(一)适用范围与要求。
基本配置是对各关的辅助系统建设的基本标准和要求。
对于各关已建成使用的辅助系统,应按照基本配置的要求审视系统架构是否符合要求,功能是否涵盖,对于不符合要求和未全部涵盖的,应逐步整改完善,达到统一、规范、严密、安全的要求;对于尚未建成使用的系统,应将基本配置作为系统建设和开发的基本模板和参考依据。
连云港综合保税区(区块一)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

连云港综合保税区(区块一)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任务书一、综保区基本情况连云港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为2.97平方公里,分为三个片区。
其中,区块一为徐圩新区片区,主要为炼化一体化项目和徐圩新区产业发展服务,将建设大宗商品集散中心、新亚欧大陆桥国际物流分拨配送中心等重点项目,提供保税仓储、保税加工、国际采购、国际贸易、国际配送、集装箱物流等服务。
连云港综合保税区(区块一)(下称综保区)位于连云港徐圩新区,东至复堆河,南至规划用地边界,西至港前大道,北至纳潮河南预留交通用地,规划总用地面积0.5332平方公里。
项目依托后方徐圩新区进行建设,随着徐圩新区水、电、通信等设施的不断完善,集疏运通道的相继开通,建筑材料运输方便,施工条件成熟,为本工程建设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建设内容及规模1.接线道路及停车场工程。
2.隔离围网及巡逻道。
隔离围网及巡逻道沿封关边界布置,隔离围网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按永久性围墙要求设置,总长度为 3467.1米;沿隔离围网设有供海关监管、巡逻的专用通道,巡逻通道尽量结合市政道路进行设计和建设,巡逻道中心线总长度 3066.89米,巡逻道宽度不小于 4米,沿巡逻通道安装有照明和监控设施。
3.卡口。
本项目卡口有 2 座,分别为主卡口和内卡口。
主卡口为 4 进 4 出 8 车道,4 条进区车道中含 2 条普通货运车道、1 条超宽超高车道、1 条行政车道,出区车道设置与进区车道设置相同;内卡口为 4 条车道,2条普通货运车道,2条超宽车道。
4.查验区。
查验区为海关、检验检疫实施查验的场所,建设内容包括:验货平台、监管仓库、联检大楼、待检场地、地磅等。
5.检疫处理区。
检疫处理区设置在围网外并靠近围网的位置,为检验检疫实施检疫处理的场所,建设内容包括检疫处理场地和熏蒸房。
三、政策法规根据以下政策进行内容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1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07】143号)⏹《海关物流监控前端集成系统建设》(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加贸司关于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加贸函〔2013〕57号);⏹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审核办法(试行)》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域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署加发字[2013]273号);⏹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徐圩新区综合保税区应具备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网络环境和计算机管理系统;⏹海关总署令第191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注:综合保税区建设参照191号令管理)第六条明确要求:“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并通过‘电子口岸’实现区内企业及相关单位与海关之间的电子数据交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总署令〔2010〕197号);⏹海关总署科技司在科技传(2011)125号文件《科技司关于下发“身份、认证、授权”三统一平台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二十条明确要求:“如无特殊原因,署级及关级科技应用项目的开发工作均需集成‘三统一平台’,并作为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满足《加贸司关于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及有关数据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确保辅助系统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管理系统基本配置》,对相关数据进行规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20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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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政策介绍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署加发〔2013〕162号) AA 、 A 类企业适用内销集中征税无需提供担保. B 类企业适用内销集中征税需提供有效担保,可采用海关保 证金或有效期内银行保函两种形式. B 类企业保证金(保函) 金额=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x50 % 其中,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企业计划月内销货物金额 x 企业申请时汇率 x 综合税率( 22 % ) B 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主管海关有理由认为企业存在 较高风险的,可视风险程度征收相当于企业月计划内销纳税 金额的全额保证金(保函) :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加工贸易手册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20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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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政策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 完税价格办法 》(署令第 211 号)
第四条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 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 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属于料件分批进口, 并且内销时不能确定料件原进口一一对应批次 的,海关可按照同项号、同品名和同税号的原 则,以其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 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计算所得的加权平均价 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0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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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政策介绍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审 批事项的通知》(署加发〔2013〕54号)
自2013年7月1日起,对企业实施联网监管不 再报总署批准,改由直属海关批准。 原文件要求:由于申请A类企业年限限制尚未 取得A类企业资格等特殊情况需采用电子账册 模式实施联网监管且不实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的, 可在要求企业缴纳风险担保金或提供银行担保 的基础上,报经总署加贸司个案审批。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有关事宜的公告【法规类别】税率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3.07.08【实施日期】2013.07.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有关事宜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1号)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场所”)内销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对于出区域(场所)内销时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应在货物从境外首次申报入区域(场所)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要求填制进口报关单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并以“有纸报关”方式录入电子数据报关单和备案清单。
同时进口人须向区域(场所)所在地海关(以下简称“所在地海关”)提出内销申请,并提交下列单证:(一)有效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正本及第二副本)或者原产地声明;(二)商业单证和运输单证;(三)《入区域(场所)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内销申请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登记表》”);(四)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经所在地海关审核,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真实有效、货物属于“同一批次”进口且货物运输符合有关“直接运输”要求的,所在地海关应在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正本上进行批注,并填写《登记表》有关内容,同时在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正本和《登记表》上加盖骑缝章后退还进口人,作为所在地海关同意进口人内销申请的凭证。
对于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或者对货物是否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方存疑的,所在地海关将留存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正本,并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原产地对外核查,同时所在地海关填写《登记表》并在原产地补充申报单复印件和《登记表》上加盖骑缝章后退还进口人。
加贸司关于印发《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基本配置 》的通知(加贸函[2010]19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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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管理信息化系统基本配置一、总体目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管理信息化系统基本配置》(以下简称基本配置)是为指导、规范、统一各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建设而制定,提出了辅助系统的基本功能模块,以及各模块的业务描述、作业流程和主要功能,明确了数据基本格式和接口要求,作为各关建设辅助系统的基本模板和参考依据。
辅助系统是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实施信息化管理的辅助平台,依托H2000定制数据、卡口物流监控数据等,对区内企业及进出区货物实施监管。
主要包括联网备案、货物流转管理、卡口管理、核算核查、风险管理、担保管理、查询统计等功能模块。
根据特殊区域信息化建设现状,按照信息化系统基本要求统一与实际管理模式差异化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制定基本配置,指导各关按照统一、规范的要求建设辅助系统,既可以实现总署统一管理和数据安全的要求,又兼顾各关区个性化需求,实现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有利于提高海关对特殊区域信息化管理的水平和整体监管效能,规范作业,严密监管,防范两个风险,并为进一步优化特殊区域监管模式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总体结构辅助系统的系统架构应遵循海关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和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范,主要分为外网、数据交换平台和海关内网3个层次,其中,海关端部署在海关内网,企业端部署在外网,海关端与企业端及其他外部网络之间的数据交换严格按照海关内网对外接入局域网的有关原则和要求进行设计,确保数据安全。
在系统应用流程上,企业在外网进行申报,数据通过数据交换平台传输到海关内网,海关在海关内网进行操作。
辅助系统各基本数据字段的数据结构与填报要求应与H2000系统报关单相应字段保持一致,并建立完善的参数和系统维护机制,确保所有的各类参数的变更也与H2000系统保持同步。
三、适用范围及与H2000系统的关系(一)适用范围与要求。
基本配置是对各关的辅助系统建设的基本标准和要求。
政策和实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

与保税港 区基本相 同。
保税物流中 心(B型) 报关制
报关制
单报关
与保税港 区基本相 同。
单报关
与保税港区 基本相同。
不设存储 期限。
❖ 存储 期限 为2 年,
保税仓库 报关制
出口监管 仓库
报关制 (出境)
报关制 报关制 (进口)
双报关
与保税港 区基本相 同。
单报关
与保税港 区基本相 同。
综合保税区
❖ 区内企业不 实施加工贸 易银行确保 金台账和协 议核销制度 。区内企业 应该自开展 业务之日起 ,定时向海 关报送货品 旳进区、出 区和储存情 况。(因为 综保区目前
保税区
区外
❖ 实施备案制 ❖ 对采用
,H2023 电子账
系统中不设 册管理
账册。
模式旳
联网企
业,由
主管海
关按实
际监管
需要拟
国际采购配送
Global Distribution Center
客户 Customers
综保区 IFTZ
供给商 Vendor
海外 Overseas
中国 China
货品流 Material Flow 发票 Invoice 订单/结算 Order/Payment
货品结转及出口退税
Shipment Transit and VAT Rebate for Exports
无要求 须具有仓储经营权
只能是加工贸易企业
一、基本概念、种类(保税仓库旳优势)
操作便捷
建设成本小。与保税物流中心 和综合保税区相比,保税仓库 旳建设门槛低,投入成本小
优势
仓储费用低。一般是 保税物流中心或综保 区旳50%-70%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3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3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原产地管理系统上线运行事宜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3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6.09.23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53号)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原产地管理系统上线运行事宜的公告
为简化和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内销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原产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将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
现就系统上线运行后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的录入
对于尚未实现通过相关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传输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的优惠贸易安排,区域(场所)内销货物拟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货物在首次进入区域(场所)前,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应通过预录入客户端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原产地”功能模块录入原产地证据文件的电子数据;对于已通过相。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07〕1(精)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通知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为规范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隔离设施的建设标准, 总署于 2000年制定并印发了《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署税〔 2000〕 311号和《关于对出口加工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署税〔 2000〕 680号(以下统称“原标准”。
6年多来,“原标准”对出口加工区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作用,为海关的有效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
正是由于出口加工区高标准的建设起到了示范作用,国务院要求这期间批准设立的跨境工业区、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比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建设。
随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种类的日益增多以及功能的不断拓展,“原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修改和完善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统一建设标准和验收标准,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交通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及外汇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适用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跨境工业区等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现予印发,请各直属海关将《验收标准》转发本关区内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并指导他们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海关监管设施。
对《验收标准》印发之日起开工建设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地海关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做好经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预验收工作,联合验收小组也将依《验收标准》进行正式验收,《验收标准》印发之日前已按“原标准”建设的隔离围网,仍按“原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同时,《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署税〔 2000〕 311号、《关于对出口加工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署税〔 2000〕 680号同时废止。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问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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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企业是一家保税区内企业,该企业从境外B企业进口产品后运至保税区,之后又将进口产品卖给境外企业C,并将货物运往境外,这两次资金流的转移应如何申报?A按照该笔交易的货物流来看,A企业从境外B企业进口产品运至保税区,再转卖至境外企业C,货物均是存放在保税区。
从资金流来看,A企业支付给B企业的货款和从C企业收到的货款的两次资金流转移均应按照该货物进入中国一线关境时的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即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Q境内企业从境内保税仓库进口非居民的货物,采用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国际收支申报时,是申报在121010项下还是121030项下?A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进出口的申报要求,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的货物,并将货物运至区外,虽然该居民在货物从区内至区外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但该笔向非居民支付的货款仍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因此,境内企业从境内保税仓库转口非居民货物,同样也应申报在121030项下。
Q《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下称“15号文”)所指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体包括哪些?目前国内的自贸区是否适用上述文件?A根据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相关文件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在我国关境内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由海关实施监管的特定区域。
目前,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
根据“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的指导思想,海关会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将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8•【文号】国办发〔2015〕66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8月28日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先行区,是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集聚区,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和扩大就业等作出了积极贡献。
当前,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国家战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强化监管,优化服务、促进发展,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发展目标。
增强科学发展内生动力。
完善政策、创新制度、拓展功能、优化管理,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环境,促进区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更好地服务外向型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量质并举。
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梯度转移、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作用。
发挥要素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
服务“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等重大国家战略实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在国际贸易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特殊区域由海关根据法律法规设立,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吸引外商投资,推动经济发展。
本文将介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特殊区域的概念与分类特殊区域是指国际贸易中特定地区或建筑物,在较为严格的监管下,实行与其他地区或建筑物不同的贸易管理措施。
根据不同的功能与用途,特殊区域可分为保税区、加工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等类型。
保税区主要用于存储、销售和加工货物,加工区则侧重于对进口原材料或半成品进行加工作业,出口加工区则主要为外资企业提供整车修配、机械加工、组装和包装等一系列生产服务,而保税物流中心则更注重物流仓储操作。
二、特殊区域的管理机制1. 设立和监管机构特殊区域的建设需经国家海关的批准,并由设区市或沿海港口海关负责监管。
海关在特殊区域设立专门的移民、海关等执法部门,执行进出口监管、查验、征收税费等任务,并负责对企业进行注册、备案、认证等管理。
2. 出入境和货物管理特殊区域内企业的进出口货物经海关监管区域批准后方可进出。
进口货物需要进行清关手续并缴纳相应关税、增值税等,而出口货物则需提供出口报关单和与之相关的单据。
3. 关税与税收优惠政策特殊区域享受一定的关税和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例如,保税区内的货物可暂缓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直到货物进入国内市场后再按照规定进行缴纳。
对于特殊区域内的企业,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4. 监管与服务为了保证特殊区域内企业的正常运行,海关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与服务。
海关将开展对企业的风险评估,并采取卫生检疫、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5. 信息化建设为了提高特殊区域的管理效率,海关将推动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设海关管理系统、智能监控系统等,实现对企业和货物的全程监管,提高通关效率和安全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2•【文号】汇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海关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支持外贸升级转型,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进一步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机构(以下简称区内机构)无须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及进行《登记证》年检。
已核发的《登记证》不再使用。
新设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购结汇前,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货物贸易法规),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已办理《登记证》的区内机构,按照货物贸易法规规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区内机构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确认该区内机构为“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二、区内机构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区内机构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开户登记、存放规模、期限以及调回要求等应按货物贸易法规办理。
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办理。
三、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付汇管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07〕143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通知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为规范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隔离设施的建设标准,总署于2000年制定并印发了《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署税〔2000〕311号)和《关于对出口加工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署税〔2000〕680号)(以下统称“原标准”)。
6年多来,“原标准”对出口加工区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作用,为海关的有效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
正是由于出口加工区高标准的建设起到了示范作用,国务院要求这期间批准设立的跨境工业区、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比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建设。
随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种类的日益增多以及功能的不断拓展,“原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修改和完善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统一建设标准和验收标准,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交通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及外汇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适用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跨境工业区等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现予印发,请各直属海关将《验收标准》转发本关区内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并指导他们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海关监管设施。
对《验收标准》印发之日起开工建设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地海关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做好经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预验收工作,联合验收小组也将依《验收标准》进行正式验收,《验收标准》印发之日前已按“原标准”建设的隔离围网,仍按“原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同时,《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署税〔2000〕311号)、《关于对出口加工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署税〔2000〕680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有关问题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6.11.29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0号
•【施行日期】2016.11.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70号
关于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有
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监管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的账册备案环节,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一次性备案企业、进出货物信息等内容,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各项海关业务中多次、重复使用的海关监管制度。
二、本公告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区内企业经账册备案后,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保税展示交
易”、“保税维修”、“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等经海关核准的业务,无需向海关再次备案。
四、适用“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的区内企业,应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辅助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29日。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的公告一、本公告所称委内加工,是指区域内企业接受境内(区域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域外企业“)委托,对区域外企业提供的入区货物进行加工,加工后的产品全部运往境内(区域外),收取加工费,并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行为。
委内加工货物是指委内加工用料件(包括来自境内区域外的非保税料件和区域内企业保税料件)、成品、残次品(包括废品)、副产品和边角料。
二、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及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开展委内加工的,适用本公告(一)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二)经国务院批准的;(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区域内保税检测、维修业务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区域内企业开展委内加工业务,应设立委内加工专用电子账册(H账册)。
委内加工货物应当与其他保税货物分开管理,分别存放。
四、委内加工用料件原则上由区域外企业提供,若需使用区域内企业保税料件,区域内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报备。
五、委内加工用料件由境内(区域外)入区时,区域外企业应当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同时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六、由境内(区域外)入区的委内加工用料件属于征收出口关税商品的,企业应当提供担保,具体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七、委内加工成品运回境内(区域外)时,区域外企业应当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委内加工成品和加工增值费用分列商品项申报。
委内加工成品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加工增值费用商品项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名称与商品编号栏目按委内加工成品的实际名称与编码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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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管理信息化系统基本配置1总体目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管理信息化系统基本配置》(以下简称基本配置)是为指导、规范、统一各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建设而制定,提出了辅助系统的基本功能模块,以及各模块的业务描述、作业流程和主要功能,明确了数据基本格式和接口要求,作为各关建设辅助系统的基本模板和参考依据。
辅助系统是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实施信息化管理的辅助平台,依托H2000定制数据、卡口物流监控数据等,对区内企业及进出区货物实施监管。
主要包括联网备案、货物流转管理、卡口管理、核算核查、风险管理、担保管理、查询统计等功能模块。
根据特殊区域信息化建设现状,按照信息化系统基本要求统一与实际管理模式差异化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制定基本配置,指导各关按照统一、规范的要求建设辅助系统,既可以实现总署统一管理和数据安全的要求,又兼顾各关区个性化需求,实现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有利于提高海关对特殊区域信息化管理的水平和整体监管效能,规范作业,严密监管,防范两个风险,并为进一步优化特殊区域监管模式提供支持和保障。
2总体结构辅助系统的系统架构应遵循海关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和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范,主要分为外网、数据交换平台和海关内网3个层次,其中,海关端部署在海关内网,企业端部署在外网,海关端与企业端及其他外部网络之间的数据交换严格按照海关内网对外接入局域网的有关原则和要求进行设计,确保数据安全。
在系统应用流程上,企业在外网进行申报,数据通过数据交换平台传输到海关内网,海关在海关内网进行操作。
辅助系统各基本数据字段的数据结构与填报要求应与H2000系统报关单相应字段保持一致,并建立完善的参数和系统维护机制,确保所有的各类参数的变更也与H2000系统保持同步。
3适用范围及与H2000系统的关系(一)适用范围与要求。
基本配置是对各关的辅助系统建设的基本标准和要求。
对于各关已建成使用的辅助系统,应按照基本配置的要求审视系统架构是否符合要求,功能是否涵盖,对于不符合要求和未全部涵盖的,应逐步整改完善,达到统一、规范、严密、安全的要求;对于尚未建成使用的系统,应将基本配置作为系统建设和开发的基本模板和参考依据。
(二)与H2000系统的关系。
特殊区域内企业的通关业务以及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减免税货物等电子账册操作均在H2000系统中进行。
联网备案、核算核查、卡口管理、分送集报、风险管理、担保管理等业务可在辅助系统进行。
辅助系统作为辅助管理平台,紧紧依托H2000系统的报关单(备案清单)、电子账册等定制数据,对进出特殊区域的货物、车辆进行实际监管,并将企业发送数据与实际物流数据相结合,为海关加强对特殊区域的管理提供风险预警与决策参考。
辅助系统电子账册上的数据均为料号级。
辅助系统需从H2000系统中定制进出特殊区域货物涉及的全部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转关信息、H2000查验布控信息以及区内企业的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减免税货物等电子账册数据。
4功能模块基本配置4.1联网备案4.1.1业务描述对于需要实施料号级管理的特殊区域内企业,由企业录入并发送账册备案料号级数据、报关单(备案清单)项号级数据等相关信息,海关对有关电子数据进行网上备案和审批。
4.1.2作业流程,企业发送料件、成品的料号级数据,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发送至辅助系统海关端,经规范申报、预归类、归并原则、禁止进口商品、加工贸易禁限类商品等归并条件的逻辑校验;海关对料号数据和项号级的料件、成品数据进行审核。
审核的规则应和H2000规则保持一致。
企业的料号级数据将被归并成符合海关要求的项号级数据后报送H2000,从而完成备案操作。
企业料号级的底账数据在归并后和H2000的账册数据一致,且企业端不可修改,对于每次备案发送的数据,系统能够提供对企业货物料号和项号校验;企业能够根据联网备案后的归并关系,将料号数据归并成项号数据,并按照一定的数据标准形成报关单数据直接发送至H2000系统进行申报。
4.1.3主要功能1)归并关系备案:企业将料号数据向海关发送,系统能够根据规范申报、预归类、归并原则、禁止进口商品、加工贸易禁限类商品等归并条件自动校验,海关根据校验后数据进行审核。
2)账册备案企业根据审核通过后的归并关系,将进出商品相关信息向海关发送,海关审核通过后生成账册备案数据。
归并关系包括品名、税号和相关字段,归并结果表现为料号级、项号级和半料号半项号等三种。
3)联网报关企业根据海关审核通过后的归并关系,将料号级的进出口数据归并成项号级的数据,并且和H2000账册的备案数据进行校验和比对,比对相符的则可以根据一定的数据标准生成报关单申报数据,通过数据交换平台直接发送到H2000系统进行申报。
4.2货物流转管理4.2.1非分送集报货物管理本功能模块适用于按照一批一报模式操作的区内与区外之间进出、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区间流转货物。
上述进出特殊区域货物所涉及的货物信息必须和企业联网备案审核通过后的账册数据保持一致。
4.2.1.1境内区外货物运入区内(1)业务描述区外货物通过非分送集报模式运入区内时,区内外企业根据每批货物进区情况,采用一批一报的模式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可分别采用货物先进区后报关模式或货物先报关后进区二种模式。
(2)作业流程区外货物运入区内前,区内企业通过辅助系统向海关发送报关申请单,包括企业料号级货物数据、项号级货物数据。
报关申请单经海关核准后,采用货物先报关后进区模式的,区内企业可凭报关申请单办理报关手续,并生成区外进区货物核放单,货物凭核放单进区,卡口验核货物后对核放单进行核注,货物运往区内企业;采用货物先进区后报关模式的,生成区外进区货物核放单,货物凭核放单进区,卡口验核货物后并对核放单进行核注,货物运往区内企业后,区内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凭报关申请单办理报关手续。
辅助系统从H2000定制进口报关单数据,并与相应的报关申请单进行自动比对,比对正确的形成进区底帐数据。
(3)主要功能①报关申请单录入、修改、撤销和审批区内企业录入报关申请单时,根据货物情况选择录入料号级货物数据或项号级货物数据,其中录入料号级货物数据的由辅助系统根据已备案的归并关系自动生成项号级货物数据。
报关申请单录入具有新增、修改、撤销和审批等功能,其中海关审批可设置人工审批、自动审批开关。
辅助系统可以向报关单预录入系统发送审批同意后的报关申请单,并接收报关申请单使用情况回执。
②核放单录入、修改、撤销企业根据海关审批同意的报关申请单录入区外货物进区核放单,核放单中的货物数据从报关申请单中导入,运输工具信息等内容由企业录入。
核放单录入具有新增、修改、撤销等功能。
③入区货物卡口核注货物经过卡口时,海关凭核放单调阅辅助系统提示信息或根据人工判断对进区货物进行验核,验核后对核放单进行核注,辅助系统记录核放单核注时间、核注人员等信息。
④货物实收区内企业收货后,发现实际货物与申报不符的,企业可以向海关申报实际收货情况,办理报关单、报关申请表、核放单的修改、撤销等手续。
⑤报关单自动比对从H2000定制的进口报关单数据, 在辅助系统中应与相应的报关申请单、区外企业出口报关单进行自动比对,比对相符的形成进区底帐数据,比对不符的则在风险管理模块中提示,企业对不符情况处理完毕后形成进区底帐数据。
⑥进区货物退运区外货物运入区内后,在货物未报关前可以录入退运核放单向海关申请将货物退运到区外,退运核放单应与区外货物进区核放单关联,在进区核放单项下生成退运核放单,已报关的进区核放单不能生成退运核放单,按退运货物有关规定办理。
4.2.2区内货物运往境内区外4.2.2.1业务描述区内货物通过非分送集报模式运往区外时,区内外企业根据每批货物出区情况,采用一批一报、先报关后出区的模式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4.2.2.2作业流程区内货物运往区外前,区内企业通过辅助系统向海关发送报关申请单,包括企业料号级货物数据、项号级货物数据。
报关申请单经海关核准后,区内企业可凭报关申请单办理报关手续。
报关单放行后,辅助系统从H2000定制出口报关单数据,并与相应的报关申请单进行自动比对,比对正确的形成出区底帐数据。
区内企业根据出区底帐数据,生成区内货物出区核放单,货物凭核放单出区,卡口验核货物后对核放单进行核注。
4.2.2.3主要功能报关申请单录入、修改、撤销和审批区内企业录入报关申请单时,根据货物情况选择录入料号级货物数据或项号级货物数据,其中录入料号级货物数据的由辅助系统根据已备案的归并关系自动生成项号级货物数据。
报关申请单录入具有新增、修改、撤销和审批等功能,其中海关审批可设置人工审批、自动审批开关。
辅助系统可以向报关单预录入系统发送审批同意后的报关申请单,并接收报关申请单使用情况回执。
报关单自动比对从H2000定制的出口报关单数据, 在辅助系统中应与相应的报关申请单、区外企业报关单进行自动比对,比对相符的形成出区底帐数据,比对不符的则在风险管理模块中提示,企业对不符情况处理完毕后形成出区底帐数据。
核放单录入、修改、撤销企业根据出区底帐数据录入区内货物出区核放单,核放单中的货物数据从出区底帐数据中导入,运输工具信息等内容由企业录入。
核放单录入具有新增、修改、撤销等功能。
出区货物卡口核注货物经过卡口时,海关凭核放单调阅辅助系统提示信息或根据人工判断对出区货物进行验核,验核后对核放单进行核注,辅助系统记录核放单核注时间、核注人员等信息。
4.2.2.4境外货物进区(1)业务描述境外货物进区时,区内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可分别采用货物先进区后报关模式或货物先报关后进区二种模式。
(2)作业流程境外货物进区前,区内企业通过辅助系统向海关发送报关申请单,包括企业料号级货物数据、项号级货物数据、半料号半项号级货物数据。
报关申请单经海关核准后,采用货物先报关后进区模式的,区内企业可凭报关申请单办理报关手续,报关单放行后生成境外进区货物核放单,货物凭核放单进区,卡口验核货物后对核放单进行核注,货物运往区内企业;采用货物先进区后报关模式的,生成境外进区货物核放单,货物凭核放单进区,卡口验核货物后并对核放单进行核注,货物运往区内企业后,区内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凭报关申请单办理报关手续。
(保税港区口岸货物进一步考虑)辅助系统从H2000定制进口报关单数据,并与相应的报关申请单进行自动比对,比对正确的形成进区底帐数据。
(3)主要功能报关申请单录入、修改、撤销和审批区内企业录入报关申请单时,根据货物情况选择录入料号级货物数据或项号级货物数据,其中录入料号级货物数据的由辅助系统根据已备案的归并关系自动生成项号级货物数据。
报关申请单录入具有新增、修改、撤销和审批等功能,其中海关审批可设置人工审批、自动审批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