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分析
《商标法》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十一条
摘要:
1.商标法的概述
2.《商标法》第十一条的具体内容
3.第十一条在商标注册中的作用
4.违反第十一条的处罚措施
5.结论
正文:
一、商标法的概述
商标法是我国为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商标法的主要目的是鼓励和保护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使商标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的具体内容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或者装潢,以及对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直接表示商品特性的;(二)缺乏显著特征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
”
三、第十一条在商标注册中的作用
第十一条在商标注册中起着筛选作用,确保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商标法的基本要求。
通过对商标的显著性、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等因素的审查,保障商标
注册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四、违反第十一条的处罚措施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违反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不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商标局有权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仍然坚持申请,商标局可以依法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发现违反第十一条,商标局有权宣告其无效。
五、结论
《商标法》第十一条在商标注册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通过规定不得注册的标志类型,保障商标注册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商标法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2号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评注
内容提要为了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进行积极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了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
其构成要件可以归结为三个:连续三年;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以与注册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标识进行商标性使用,以及无正当理由。
作为弥补注册主义弊端的制度设计,出于公益目的考量,任何主体均可提起该程序。
在法律效果上,撤销决定将导致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本文结合学理与判例对该款规定的解释与适用进行评注,在整理构成要件、撤销程序与法律效果相关各论点的基础上,分析其与规范意旨的体系关联。
一、立法沿革与规范意旨(一)立法沿革《商标法》(82)第30条第(四)项中即规定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撤三程序或撤三制度)。
同时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83)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仅可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在《细则第29条中将其修改为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法(93)与法(01)对撤三程序并未进行任何修改,仅在《细则第29条中允许商标注册人提供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细则(95);《条例》(02)(14)同]。
法(13)第49条第2款对撤三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主要体现为将实施细则中已体现的实践纳入了法条之中:即一是将该类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改为商标局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予以撤销,商标局不再主动撤销该类商标。
二是明确了申请撤销的商标限于“没有正当理由”而不使用的商标,即对有正当理由而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特别是在救济方式上,删除了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改为在满足撤销程序的要件时直接撤销注册商标。
在旧法下对此问题曾存在不少争议。
在“康王”案中,依据《条例》(02)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撤三程序中由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并不适用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办法。
商标法要点笔记
商标法要点笔记商标,是指用以与他人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具有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标志。
具有识别功能、品质保障功能、广告宣传功能。
一、商标与有关概念的区分1。
商品名称与商标的区分:(1)商品名称具有大众性,原则上不受《商标法》保护;商标具有专有性,受到《商标法》保护。
(2)商品的通用名称用来区别不同种类的商品,特有名称用来区别同种类的特定商品;商标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
(3)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商标可以申请注册。
商标可能淡化为商品通用名称。
2.商标与商品装潢的区分:商品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1)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商品装潢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知名商品的装潢还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2)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而法律未具体规定商品装潢的构成要件。
但任何经营者不能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
(3)商标专有权主要通过注册取得,商品装潢的权利无需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可以基于其存在自动受到法律保护。
(4)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驰名商标除外);但法律未规定商品装潢的保护范围.(5)商标与商品质量的联系较为紧密,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商品装潢与商标质量、信誉无直接关系。
3。
商标与商号的区分:商号:广义的商号是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时所使用的名称。
狭义的商号是指企业的字号。
字号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商事活动时为表明自己并区别于其他主体而使用的标记性字词,是商事主体所使用名称中的核心字词部分.(1)商标适用商标法;商号适用《民法总则》、《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商标标识商品的来源;商号标识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
(3)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商号;但可以有多个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商标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商标法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3月25日为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和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5.确认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10.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11.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12.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13.其他商标案件。
第二条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新商标法有哪几大亮点
新商标法有哪几大亮点亮点一: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
亮点二:“声音”也可注册商标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了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亮点三:宣传禁用“驰名商标”字样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违反此规定的,根据第五十三条,“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此次新《商标法》增加对“驰名商标”宣传和使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旨在将“驰名商标”回归为一种法律符号。
对广大驰名商标企业来说,如果涉及将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等情况,需在新《商标法》实施前尽快调整并停止宣传使用“驰名商标”。
亮点四:禁止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亮点五:多个类别商品可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一标多类”是我国商标申请制度与国际接轨的一次重大变革。
设置这一制度的出发点在于方便申请人针对同一商标在多个类别的注册申请,这对规模较大、跨类经营较多以及注重保护性商标注册的企业无疑是个好消息。
亮点六:恶意侵权可被处以三倍赔偿新《商标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我国新《商标法》背景下商标侵权案件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
评 估 ,进 而对 不 同种 类 的商标 适 用不 同的 评估 方法 。在 补偿 性 赔 偿 的基 础 上如
果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且证据足 以达到 “ 清晰且有说服 力”的证明标; 住 时便 可
我 国新 商标法 背景 下商 标侵权 案 件 损害赔 偿 的 司法适 用
孙 那
摘 要 :我 国现行 商 标侵 权 案件 的损 害赔 偿 存在 着判 罚数 额低 ,法 定 赔偿
被 过度 适 用 ,商标 侵权 赔偿 的 酌定 情 节泛 化 等 问题 。在 我 国新 《 商标 法 》 出台 后 ,确 立 了商标 侵 权 案件 的损 害赔偿 应 坚持 四 步骤 的赔 偿 计 算 方法 ,使 得 法定 赔 偿 成 为最 后 的衡 量依 据 . . 在 商标侵 权 案 件 的 归责 原 则上 应确 立过错 推 定 原 则 为主 ,以过 错 责任 为辅 的 二 元 归责 原 则 , 即在 商标 损 害赔偿 的 归责 原 则上 以过 错推 定责 任 为依 据 ,在 适 用 商标 惩 罚性 赔偿 时 ,适 用过 错 责任 。在 惩罚 性 赔偿 适 用的证 明 标 ; 隹方 面 ,应 适 用 比一般 民事侵 权 案 件 更 高的证 明标 准 ,以防 止权
作 者简 介 :孙 那( 1 9 8 6 ~ ) ,北 京 大 学法 学院 民商 法 ( 知识 产权 法 )博 士研
究生 ;主要 研 究方 向 :知 识 产权 法 、经济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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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我 国商 标侵 权损 害赔 偿 案件 的现 状分 析 ( 一 )商标 侵权 案件 的判罚数 额 较低
公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 修订草案 )》 ( 送审稿共 1 1 l 条 )中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特例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特例
(原创版)
目录
1.《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概述
2.特例的内容及意义
3.适用特例的案例分析
4.特例在商标法中的重要性
正文
《商标法》是我国保护商标专用权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在《商标法》的第十条第二款中,对特殊情况下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了规定,即特例。
本文将对该特例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特例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商标,可以予以优先注册。
这些特殊情况主要包括:
1.对于我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产品的通用名称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对于一些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有优先注册权。
3.对于驰名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得到保护。
特例在商标法中的设立,旨在保护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商标权益,防止恶意注册和侵权行为。
在实际案例中,特例的适用可以更好地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某知名体育品牌为例,该品牌在我国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其商标也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
然而,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发现有其他企业恶意抢
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知名体育品牌可以申请特例,享有优先注册权。
最终,在特例的适用下,该知名体育品牌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商标权益。
总之,《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特例规定,对于保护特殊情况下的商标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新商标法及分析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标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所谓商标,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
其中,"商"就是商事,就是要求商标应当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商品或者服务结合起来,代表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及其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信誉,这是商标的价值所在;脱离商业活动、没有与商品或者服务结合在一起的标志本身没有价值。
"标"就是标志就是要求商标应当具有识别能力、具有显著性特征,能够和其他标志区分开,清楚的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特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而非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不适合作为商标。
商标法是规范商标活动的基本法律,其立法宗旨主要有:1.加强商标管理。
商标是一种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国家对有关商标权利的形成、确认、运用、保护、与商标权利相对应的义务的履行,都要实施必要的管理,建立商标管理制度。
商标法的制定正是为了从法律上确立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保障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有效地发挥商标在现代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为此,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商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
2.保护商标专用权,这是商标法的核心内容。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经依法核准注册,由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也就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可以独占使用,也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这种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法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来实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排除和惩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3.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
商标的基本特征在于它的区别性,人们可以根据商标来区别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来源。
因此,一方面,合法经营的生产、经营者为了开拓市场、提高销量,自然会努力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提高商标所代表的信誉;另一方面,国家通过法律督促生产、经营者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本法明确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新商标法修改内容介绍
(四)厘清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1、规定了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款规定: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 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 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 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 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 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 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 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5、增加了查处商标案件的中止条款。 《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在查处商标 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 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 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6、对商标侵权行为罚幅的调整商标代理机构的处罚条款。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 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 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二)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
一是对申请商标注册审查时限作了规定,《商标法》第二十八 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 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二是对驳回复审的申请作出决定时限作了规定,《商标法》第 三十四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 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三是对商标异议审查时限作了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 定,对初步审定公告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 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 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现就新旧商标法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商标注册事宜(一)对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异议、变更、转让、续展、撤销、注销、许可备案等申请,商标局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下同)作出的行政决定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但是,对异议申请中异议人主体资格和异议理由的审查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二)对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异议、撤销申请,应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查期限。
但是,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至2014年5月1日不满三个月的,应自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二、关于商标评审(一)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二)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和复审的主体资格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其他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商标法》修改的意义和应当关注的要点
《商标法》修改的意义和应当关注的要点《商标法》是与市场经济联系最密切、与人民利益关系最直接、与企业生死存亡紧密关联的法律;关系着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同时关系着劳动者的权益,也关系着国家的富强、企业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
《商标法》修改值得社会关注。
因为,在我们的社会里,人人都是社会的一员,都是生产者,又都是劳动者。
党和政府要关心它,企业事业单位要关心它,我们广大老百姓也要关心它。
把《商标法》修改当成普法活动,使《商标法》能够得到更好的实行。
一、《商标法》的重要意义《商标法》与市场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
商标是商品交换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发展并逐步走向完善。
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特别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为中心,就把商标法律制度提高到了治国安邦和强国富民的高度。
《商标法》的主旨是保护商标专用权,实质上是规范市场的正当竞争。
我们知道,竞争是推动自然界物种进化和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原动力。
“适者生存,优胜劣汰”是自然规律;在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一直存在着各种生死竞争。
人类社会进入商品经济阶段,市场竞争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的快速进步与发展。
在各种竞争工具中,商标就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最普遍、最广泛使用的重要竞争武器。
企业为了在竞争中取得声誉、张扬名声,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各种各样的记号,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这就是商标。
消费者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养成了“认牌购货”习惯。
在消费者中名声显赫的商标的商品就成为“抢手货”,“金字招牌”会给企业带来炙手可热的经济效益。
但“金字招牌”商标的声誉不是天上掉下来的。
企业没有任何害人的动机,而是把自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国家利益紧密结合,为满足市场需求创新、创造,保障和提高商品质量,诚信经营,诚实劳动,付出了一代甚至几代人的心血汗水才凝聚这一块“金字招牌”,从而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和经济效益。
这就是所谓使用商标的正当竞争。
可是,总有人想不劳而获,损人利己不当得利。
新《商标法》第七条解读
新《商标法》第七条解读新旧法条对比:注:增加诚信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同时也是我们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为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商标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商标过程中,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讲信用。
二、现行法对诚信原则的规定我国在《民法通则》的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现行《商标法》未明确写入诚实信用原则条款,只是隐晦地体现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商标审理标准》之中。
《商标审查标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以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
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等条款规定的情形之外,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明知或者应知为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而申请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
但《商标审理标准》仅仅是行政规章,不能上升到法律的位置,也不能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法律依据,因此商评委在裁定中也不宜引用该《商标审理标准》的规定。
三、增加诚信原则的必要性1、立法意义:《商标法》是民事法规的一个特别法,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也应当在《商标法》中得以体现。
商标法修改意见稿
商标法修改意见稿
尊敬的相关人士:
我们在商标法的修改上给予以下建议。
首先,建议加入“商标修改”一项,让商标持有人能够便捷地进行商
标修改。
这对于商标设计的改进非常有帮助,让品牌更好地满足消费
者需求。
此外,还应该在商标法中规定商标修改的具体程序和时间限制,以方便商标持有人进行操作。
其次,建议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加入“有关侵权商品的销售额需要公证”一项。
这能够使更加公正地评估侵权赔偿基数,并让受害商标持有人
获得更加公正的赔偿。
同时,可以确保商标持有人的权益在商标侵权
诉讼中得到更好地保护。
此外,建议加强对商标恶意注册的惩罚措施。
商标恶意注册已经对商
标持有人和消费者造成很大的损失。
应当加大惩罚力度,同时增加惩
罚方式,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和侵权。
最后,建议加强商标的国际保护。
加入“反损害道德原则”的规定,
加大对商标国际保护的力度,同时加入“国家优先权制度”,增加商
标持有人的国际保护权利。
我们希望以上对商标法的修改建议能够得到您的认可和采纳。
商标法的修改不仅对商标持有人和企业有重要的意义,也对保护知识产权和国家的创新驱动战略有着关键性的作用。
真诚地希望商标法修改的过程能够更加完善,将商标保护的法律框架进一步加强,让商标持有人和消费者能够享受更好的商业环境和法律保障。
冯晓青:《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评述与修改建议
冯晓青:《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评述与修改建议关键词: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立法完善内容提要:修改《商标法》是完善我国商标制度的重要保障。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经过几年研究和讨论,逐步成熟。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初步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修改草案,较之于现行法有很大进步。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完善之处。
商标法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强化商标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现行《商标法》的制定与实施就是体现。
然而,随着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商标法》一些规定的立法滞后性日益明显,迫切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这次修改《商标法》,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在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保持一致的前提下,重在立足国内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二是加强针对性,围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完善有关制度。
三是采取修正案的形式,保持现行商标法体例结构的稳定性。
[1]2012年10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草案》),决定将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同年12月24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该草案,形成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商标法修改,既涉及程序优化的内容,也涉及实体保护内容,修改内容较多,如增加了可以注册的商标的要素和审查意见书制度,对异议人限制了条件,禁止抢注明知是他人的在先商标,明确了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制度。
在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面也做了一些规定,如增加了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类型,提高了法定赔偿数额标准,引进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欧美文书提供令制度等。
以下选取其中部分重要内容加以评述,并提出进一步的修改建议。
一、修改商标申请注册制度以方便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如何便利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简化申请手续,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利益,是《商标法》修改的重要内容。
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建设的意见
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17•【文号】工商标字〔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建设的意见工商标字〔201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2009年商标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商标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实现了商标战略的阶段性目标。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品牌工作,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国制造2025》《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等文件中,对品牌建设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部署。
在新形势下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是对商标战略的深化和发展,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是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建设商标品牌强国的迫切要求,是引领供需结构升级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理顺政府、企业和市场的关系,立足职能,优化服务,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契机,以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为突破口,以商标品牌有效运用和依法保护为重点,以提升中国品牌竞争力为目标,创新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工作理念和举措,着力构建企业自主、市场主导、政府推动、行业促进和社会参与的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格局,推动实现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商标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日益凸显。
在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旨在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例为例,分析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在我国某市注册了“金太阳”商标,用于生产、销售太阳能热水器。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上使用了与甲公司“金太阳”商标相同的标识。
甲公司发现后,向乙公司发送了侵权警告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乙公司未予理睬,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商标权的认定本案中,甲公司对其“金太阳”商标拥有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甲公司依法注册了“金太阳”商标,并取得了商标专用权。
2.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乙公司在其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上使用了与甲公司“金太阳”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3.赔偿损失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应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所得利益、侵权人赔偿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案例启示1.企业应重视商标注册和保护商标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重视商标的注册和保护。
通过注册商标,企业可以取得商标专用权,有效防止他人侵犯其商标权益。
2.加强商标维权意识企业应加强商标维权意识,发现侵权行为后,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本案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侵权后,及时向乙公司发送侵权警告函,并诉诸法院,最终维护了自身权益。
商标法第五次修改内容
商标法第五次修改内容商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保护商标所制定的一部法律,它为国家建立了一套健全的商标保护体系,规范了商标的使用,促进了国家的经济发展。
2015年,商标法经过五次修订,加入了一些新的内容,为商标保护提供了更多的权利和保障。
首先,最新修订拓宽了商标的范围,使更多的商品和服务得以保护。
其中,包括对色彩、声音等非传统商标的保护,以及对全球技术服务的保护。
此外,还扩大了侵犯商标权的范围,完善了商标注册制度,加强了商标方面的执法力度,加大了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
其次,最新的修订增加了商标的保护措施,为商标权利人提供更多的保障。
例如,已经对商标抢注行为实施强制措施,从而有效阻止商标抢注行为,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增加了商标注册的使用责任,以及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确保商标权利不会被侵犯。
再次,最新修订增加了商标注册的审查指标,更好地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权益。
对商标调查和审查更加认真,严格控制了商标的数量,使商标市场更加规范,更有利于商标权利人的权益保护。
此外,最新修订还增加了商标注册的补偿性质制度,使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了更好的保护。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商标诉讼主要是依赖商标侵权行为对象的补偿,以保护商标权利人的权益。
可以说,最新修订的《商标法》为国家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商标保护体系,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通过对司法情况的观察,我们可以认为,最新修订的《商标法》对商标权利人的权益保护更加完善,更有利于商标保护的实施。
未来,商标法将不断做出更多修订,强化商标注册和管理,拓宽商标保护的范围,更加充分地保护商标权利人的权利,推动国家经济发展,推进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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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分析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的决定》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该决定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现超凡律师团队对新《商标法》的主要修改内容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1、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
可以预见的是,该条款将在日后的商标确权以及维权案件中作为兜底性条款被大量适用。
2、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
影响: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3、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新《商标法》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影响:上述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进行维权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
此次修改将对商标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4、增加侵权人举证责任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
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影响:此举大大减轻了商标权利人在主张侵权赔偿时的举证负担,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更有法可依,对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5、增加关于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时限的规定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
而针对涉及单方当事人的商标确权案件,新《商标法》增加了9个月的审理时限,针对涉及双方当事人的确权案件,增加了12个月的审理时限。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或者6个月。
影响:上述新增内容对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时限进行了限制,有利于大大改善当前商标注册周期过长,影响当事人权利的情况,同时增强了商标获权时间的可预期性。
6、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的规范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增加了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可实行惩戒并记入信用档案。
另外,新《商标法》还规定了对于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商标代理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影响:近年来商标代理市场乱象丛生,饱受诟病,《商标法》增加上述规定将有助于商标代理组织行业的自我规范和良性发展。
日后当事人一旦发现商标代理组织或者代理人有任何不诚信、不正当手段时,均可向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商标代理行业组织进行投诉和反映,若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有权依据新《商标法》要求代理组织赔偿。
7、增加声音商标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了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影响:日后,广大消费者熟知的QQ消息声、诺基亚、英特尔等常见的声音标识将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8、一标多类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
影响:“一标多类”是我国商标申请制度与国际接轨的一次重大变革。
设置这一制度的出发点在于方便申请人针对同一商标在多个类别的注册申请,设置这一制度的出发点在于方便申请人针对同一商标在多个类别的注册申请,这对规模较大、跨类经营较多以及注重保护性商标注册的企业无疑是个好消息。
9、修改异议复审制度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对商标异议进行审理后,对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商标,将直接发给注册证,异议人不服的只能向商评委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对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影响:上述修改对原有的异议复审制度进行了部分调整,对于被异议人而言减少了商标确权过程的障碍,有利于被异议商标及时获权;而对于异议人来说,如果异议不成立将不再具有提出异议复审的权利。
建议:作为异议方,在案件异议程序中,除了应更加充分阐述异议理由及组织相应的证据材料而外,对于重点的异议案件还需要给予更大的关注力度,否则一旦异议不成功,被异议商标将被准予注册并发给注册证。
10、限定异议主体和理由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将有权依据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的主体,由原来的“任何人”改为“认为这一商标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在先权利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但针对违反禁用和禁注条款的商标,新《商标法》继续保留了“任何人”可以提起异议的规定。
影响:该条款的修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部分恶意的异议申请,避免他人利用异议制度故意拖延商标注册的时间。
但由于继续保留了“任何人”可以依据绝对理由提起异议的制度,上述修改的实际效果如何,还需要时间的检验。
建议:作为异议人,如果可以,应尽量将绝对理由及相对理由共同作为异议理由提出,在单独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申请时应注意衡量把握是否属于“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范畴,避免由于主体不适格而导致异议不予受理或者被驳回。
11、增加禁止宣传和使用“驰名商标”的规定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违反此规定的,根据第五十三条,“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影响:“驰名商标”原本是加强对较高知名度商标保护的一种法律概念,但长期以来,市场经营者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使用在产品上或宣传活动中。
市场对驰名商标这种广告效应的旺盛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饱受诟病的驰名商标制度异化问题。
此次新《商标法》增加对“驰名商标”宣传和使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旨在将“驰名商标”回归为一种法律符号。
建议:对广大驰名商标企业来说,如果涉及将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等情况,需在新《商标法》实施前尽快调整并停止宣传使用“驰名商标”。
12、商标侵权判定中引入“容易导致混淆”要件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将原《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情形进行了细分,对于不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情形的侵权判定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的判定要件。
影响:该条款的修改明确了对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种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需要考虑是否满足“容易导致混淆”这一适用要件。
建议:作为商标权利人,在今后的维权案件中,对于他人不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标使用行为,如果要想获得最终的侵权认定,需要注意在理由阐述及证据材料的组织上不要忽视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满足“容易导致混淆”这一要件的论述及证明。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