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市场》期末考试试题案例分析(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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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国际金融市场
案例7-1 IBF:美国开设离岸金融市场
一、基本原理
离岸金融市场是指所在国银行向该国的非居民提供存款、贷款、发行债券和票据融资等金融服务所形成的市场。离岸金融市场最初由50年代形成的欧洲美元市场发展而来,所谓欧洲美元即在美国境外(最初主要是在欧洲)的所吸存和贷放的美元资金。60年代随着欧洲国家经济的复兴又扩展出欧洲英镑、欧洲马克、欧洲法郎等市场,它们与欧洲美元市场统称为欧洲货币市场。再后来欧洲货币市场又进一步扩展到亚洲、拉丁美洲和中东等欧洲以外的离岸金融中心。这一市场的最主要特征是金融机构服务的对象是非居民,因而不受市场所在国金融法规的管辖和外汇管制的约束。
欧洲美元市场是战后全球金融市场国际化尤其是美国金融市场国际化的产物。欧洲美元市场的产生和发展一方面为美国跨国银行提供了重要的活动舞台,推动了美国跨国银行的海外扩张,另一方面又导致了美国国际银行业务的境外化,削弱了美国对银行国际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美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地位。由于欧洲美元和国内美元可以相当容易地互相转换,因此欧洲美元市场的动荡会对美国的国内金融市场产生严重影响。随着欧洲美元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汇集在这个市场上成千上万亿美元的国际游资时时会猛烈冲击各国尤其是美国的金融市场,对美国货币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和经济的稳定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所以美国政府迫切要求对离岸银行和这个“超国家”的外部美元市场加强管理。
依据1974年达成的巴塞尔协议,美国和其他30个国家同意对其离岸银行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1980年,BIS宣布各中央银行之间达成了一项协议,该协议要求各国领土内的商业银行总行将其全世界范围内的帐户合并计算,以便于各国的银行检查官在一致的基础来监管离岸和在岸业务,从而减少了欧洲美元市场的不稳定。对欧洲美元市场不稳定和失控的担忧减少,使得美国政府将其注意力转向如何在其监管范围内吸引离岸银行业务,以争夺这一巨大的市场。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美国推出了“国际银行业务设施”(International Banking Facilities──IBFs),创建了其境内的“离岸”美元市场。
二、案例内容
20世纪六七十年代,由于美国国内对银行业的管制和税收方面原因,美国银行发现在境外离岸金融中心从事国际金融业务更加有利可图,因为这些地方税收低、管制少,还有其他种种优惠和资金调动的便利,于是纷纷到伦敦、巴黎、法兰克福、新加坡、香港以及开曼、巴哈马、巴拿马等境外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分支机构。这不仅直接导致资金外流,影响到纽约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还使得美国每年损失约40亿美元的税收收入。为了恢复和保持美国本土的国际金融活动,减轻欧洲美元对美国国内金融市场的冲击,美国金融界想尽千方百计
积极寻求解决办法。
1979年美国卡特政府曾建议各国政府通过其中央银行对欧洲美元存款实行法定准备金制度,并将一部分欧洲美元集中到各国中央银行手中,以限制欧洲美元市场的过度增长。美国的另一个建议是建立一个全球性的国际金融机构,通过公开市场活动来干预欧洲美元市场。其他建议则包括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建立“替代帐户”,以收存各国中央银行存放在欧洲美元市场的美元;限制各国企业向欧洲银行借款并鼓励企业归还欧洲美元借款等等。
但是对欧洲美元市场的管制一直未能真正实施。其主要原因,一是对欧洲美元市场的管理需要各国的相互配合与合作,任何一国或少数国家的单方面行动都不可能取得有效的结果,而各国由于在欧洲美元市场监管问题上有着不同的利害关系,因此无法进行真正的合作;二是欧洲美元市场的规模已经如此之大,其影响范围如此之广,借贷关系如此之复杂,要进行有效的管理非常困难;三是从欧洲美元业务中获得最大利益的跨国银行以种种方式强烈反对和逃避管制,阻挠对欧洲美元市场的监管。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多年的辩论之后,美国联储局最终于1981年12月3日,批准了美国境内银行、储蓄机构和埃治法公司(Edge Act corporation)建立“IBFs”,在本土从事“离岸美元”业务,以吸引离岸美元回归本土并加强对离岸美元业务的管理。
IBFs虽然是为在美国国内从事离岸金融业务而设立的,但它并不是一种特设的机构,而是一套专门处理非居民间存、放款业务的资产负债帐户。通过IBFs,美国银行和在美国的外国银行可以吸收外国居民、外国银行和公司、美国在国外的银行和公司的外币和美元存款,并且不受当时实行的法定准备金和利率上限的约束,也不须在联邦存款公司投保。所吸收的存款可以贷给外国居民、外国企业及美国在国外的附属公司,但贷款必须用于美国境外。按照联邦储备管理条例,IBFs可以在任何一州经营。某些州,包括纽约,还修订了州或地方法律对IBFs的经营予以税收优惠,减免其经营的所得税,以鼓励银行机构建立IBFs。如纽约州的法律规定对IBFs超过某个基数的净收入免除税收,但联邦所得税还是要交纳的。
概括起来,联邦储备条例对于IBFs的规定主要是:①凡获准吸收存款的外国银行、美国银行、美国储蓄机构和埃治法公司均可申请加入IBFs成为其会员机构;②IBFs的交易可豁免存款准备金、利率上限和存款保险,交易者还可豁免利息预扣税和地方税;③IBFs的交易严格限于会员机构与非居民之间;④存款仅限于1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存款,每次存取款金额至少在10万美元以上,对于身为银行机构的客户存款期限最低为隔夜存款,但对非银行客户,存款期限至少为2天,或要求取款时至少提前两个营业日通知。⑤IBFs不能接受活期存款和储蓄存款,也不能发行可转让票据,例如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和银行承兑汇票等,但可以从事信用证、美国债券业务和发放贷款等交易。⑥存放在纽约IBFs帐户上的美元视同境外美元,与国内美元帐户严格分开管理。最后这一点也是其最主要的特征。
IBFs的建立,实际上开辟了美国境内的“离岸”金融市场,使美国银行不必利用境外离岸金融中心就能在一种大致相当的宽松环境中与非居民进行欧洲货币交易,大大降低了美国银行国际业务的成本,从而成功地将大量欧洲货币吸引回了美国老家。在国际银行业务部
门批准后的第一年里,就有400多家美国银行和外国银行建立了这种部门,资产总额达1500多亿美元。到1988年9月底,美国各州已建立535个IBFs,资产总额达2500多亿美元。其中有193家是外国银行的分行或代理行。1995年底,美国的IBFs总额已达4500多亿美元,其中外国银行的IBFs资产额达3000多亿美元。
三、案例分析
正如美国政府所期望的那样,IBFs的建立和发展确实获得了较大的成功。首先,它建立了一个可与伦敦的欧洲货币市场相匹敌的离岸金融市场,又没有影响美国货币体系的正常运作。仅纽约就拥有了IBFs总资产的80%,成为美国最大的离岸金融中心,从而大大提高了美国金融市场国际化的程度和纽约金融中心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地位。
其次,它大大加强了美国银行在国际银行业中的竞争力。IBFs尤其满足了许多中小银行不必到境外离岸金融中心建立分支机构,在本土上就能参与国际银行业务竞争的愿望。而在此之前,在境外离岸中心建立分支机构所需的巨额费用使这些银行望而却步。
第三,它带动了美国银行业和有关服务行业的发展,创造了就业机会,减轻了美国政府的负担,并可通过吸引外国银行在美国设立分支机构而使美国政府获得了额外的财政收入。
第四,由于美国跨国银行的部分国际业务转回美国本土通过IBFs进行,有利于美国金融当局就近加强监管和控制。更重要的是,美国IBFs的建立,大大削弱了在开曼群岛和巴哈马等离岸金融中心设立的“空壳银行”的作用,对于全球欧洲货币市场的资金流向和发展方向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例如,美国银行设在巴哈马的分行的资产1981年末为1040亿美元,到1987年初下降到只有840亿美元。
但是离岸金融市场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增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美国的IBFs同样也面临这一难题。由于离岸金融市场的借款人背景比较复杂,贷款数额巨大,贷款的风险也很大,这使得美国联储当局不得不对其施加了各种限制。尤其是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离岸帐户与在岸帐户之间的很容易发生资金转移,从而对国内的货币政策和金融市场会产生不利影响。尤其是离岸帐户往往成为不法资金洗钱活动和国际投机资金的黑窝,这使得金融当局不得不采取措施打击洗钱活动和限制大规模的外汇投机。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由于银行业的逐渐国际化、金融业务的电子化、资本市场的自由化和外汇管制的宽松化,各国金融市场逾加开放,加上各国政府对国际银行业务联合监管的加强,IBF目前已不再像从前那样具有吸引力,其作用逐渐弱化。至2004年6月,美国的IBFs尚存263家,其中155家在纽约,189家为分行或代办处,64家为银行和储蓄与贷款协会,5家为埃治法公司。
资料来源:
1.汪争平著《金融市场国际化》,中国物价出版社1996年版。
2.[美]J·奥林·戈莱比著《国际金融市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译文版。
3.廖昌开著《离岸金融业务》,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版。
4.[美]理查德·M·莱维奇著《国际金融市场:价格与政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