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正式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的目的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遏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制定该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铁路系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运输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运输设施要求第三条运输设施标识危险货物运输设施必须标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四条运输设施配备危险货物运输车、箱、装置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运输安全。
第三章运输管理要求第五条运输设备检验对运输设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部门的规定定期检验,并制定完善的检验制度、过程和标准。
第六条运输容器管理危险货物运输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经铁路部门审查、验收才能投入使用。
第四章运输操作要求第七条装卸作业危险货物装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必须配有专职作业人员。
第八条管理台账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GPS定位、视频监控、报警联动等运输管理服务台账,保障货物运输安全。
第五章风险防范要求第九条应急处置预案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交通管理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交通管理,确保货物运输安全。
第六章监管措施第十一条监督检查铁路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
第十二条违规处罚对违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罚,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解释铁路部门有权对本规定解释,并进行相关调整。
第十四条生效时间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已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据旧的规定进行处罚,新旧规定存在冲突的,以新规定为准。
本规定属于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认真遵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中国国家铁路局制定的一项规定,旨在加强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责任:规定了铁路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在危险货物运输中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2. 监管机构:确定了国家铁路局及其所属的地方铁路监察机构作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机构,负责对企业的运输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3. 许可和审批:规定了企业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前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和审批,包括运输资质和车辆设备的检验认证。
4. 监测和报告:要求企业对危险货物的运输过程进行监测和报告,及时发现和处置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
5. 安全保障:规定了企业需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6. 处罚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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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规定公布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4号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 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2年9月26日
规定全文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
1.为什么要制订《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3年3月,铁路实行政企分开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负责安全监管。2013年7 月,铁路危险货物承运、托运取消行政审批,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新修订的《安全生 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危险货物运输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 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未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 等标准确定为危险货物的,按照本规定办理运输。
2022年10月,交通运输部站10月19日发布全面修订后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 12月1日起施行。
文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1号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2月27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 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3月12日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需要,制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如下:一、一般规定1. 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2.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
4.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二、危险货物分类和标识1.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危险货物进行分类和标识。
2. 危险货物的包装、运输和存放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3. 危险货物的标识必须清晰明确,以便于辨认和管理。
三、危险货物运输许可1.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2.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核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3.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过期后必须重新审核。
四、安全监督检查1.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定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合规性。
2. 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货物包装情况、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等。
3. 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必须及时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消除。
五、应急预案和演练1.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制定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2. 应急预案必须定期进行演练,检验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3. 演练结果必须记录并及时整改,以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六、信息管理和报告1.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对危险货物运输活动进行记录和报告。
2. 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必须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3. 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执法监督和处罚1. 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执法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2. 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3. 相关部门必须对危险货物运输活动进行监督评估,提高监管水平和效果。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应依法进行,符合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国家铁路管理机构负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基本要求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装卸过程中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泄漏、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组织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预案,确保及时、有效的应急救援。
第三章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管理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许可证编号;(三)运输的危险货物种类和数量;(四)危险货物运输的起止地点和路线;(五)运输车辆和设备的技术参数和安全要求;(六)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国家铁路管理机构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国家铁路管理机构对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铁路运输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许可证。
第四章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国家铁路管理机构有权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资料核查。
第十六条国家铁路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条禁止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
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1]第二章运输条件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九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检验检测的,经认证、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条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装卸、储存专用场地和安全设施设备封闭管理并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条禁止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
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1]第二章运输条件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九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检验检测的,经认证、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了加强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公共安全,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运输资质与许可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企业应拥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专业的技术人员、完善的设备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在获得运输许可前,企业需向相关部门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运输危险货物的种类和范围、运输线路和方式等。
经过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取得运输许可。
二、危险货物的分类与标识危险货物应根据其性质、危险程度等因素进行准确分类。
常见的分类包括爆炸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毒害品等。
每种危险货物都应有清晰明确的标识,标识应包含货物名称、危险类别、警示符号等信息。
这些标识有助于工作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快速识别货物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运输设备与设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所使用的车辆、罐体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
车辆和罐体应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同时,装卸危险货物的场所应具备相应的防护设施、消防设备和通风系统,以保障装卸作业的安全。
四、人员培训与管理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工作人员,包括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等,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危险货物的特性、运输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方法等。
企业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确保他们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熟练掌握业务技能。
五、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运输计划和运行图,确保危险货物按时、安全到达目的地。
车辆的行驶速度、装载量等应符合规定要求。
同时,要加强对运输途中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在途经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区域时,应采取特别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应急预案与演练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的安全性,保护员工及公众生命资产安全,特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从事不安全货物运输的各项活动,包含不安全货物的装卸、运输、储存以及相关管理。
第三条安全责任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全面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明确安全责任,建立不安全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不安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不安全货物管理第四条分类管理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不安全货物进行合理分类和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取得最新的不安全货物分类和管理要求,并进行更新。
第五条货物运输准入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掌控不安全货物的运输准入,对全部不安全货物的运输申请进行审核,确保货物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并具备安全运输的条件。
第六条装卸作业管理1.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装卸作业管理制度,订立相应的作业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不安全货物的装卸作业安全进行。
2.装卸过程中,应当配备专业、合格的操作人员,保证操作人员具备相关岗位的技能和知识,通过培训和考核,提高装卸作业的安全性。
第七条运输过程管理1.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不安全货物运输过程的监控机制,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当进行运输车辆和装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3.对于不安全货物运输车辆,应当配备故障报警装置,确保运输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安全制度建设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不安全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岗位的安全职责和工作要求,确保安全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安全培训1.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事不安全货物运输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2.依据不同岗位的需要,进行不同层次和内容的安全培训,确保人员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结合铁路实际,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三条[禁止运输情形]铁路禁止运输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铁路零担运输方式禁止运输危险货物。
第四条[主体责任]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
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监管职责]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六条[鼓励方向]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
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第二章运输条件第七条[办理站]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八条[设施设备]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持续提高安全安全生产水平,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运输的安全、快捷、经济和高效。
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遵守安全原则、优先原则和公益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第二章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管理第五条从事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第六条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和人员;(二)制定并落实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三)具备与危险货物运输有关的安全保障措施;(四)具备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自发证之日起算,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
第三章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第八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二)车辆应当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和定期保养;(三)车辆应当安装并正常使用运行记录仪和卫星定位系统。
第九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装卸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装卸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二)装卸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三)装卸设备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有效运行。
第十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货物性质、运输距离和运输量的不同,制定相应的运输方案,明确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熟悉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知识和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的装箱、标志、标识和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为了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铁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燃烧、爆炸、有毒、有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可能对人员、车辆及环境造成危害的物品。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责任体系,依法履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国家对危险货物运输实行分类管理,依据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操作规程,并向车站、工务、客运、车辆等部门进行宣传培训。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并组织定期演练。
第二章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第七条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并经过铁路运输企业审查批准。
第八条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保证措施和资金实力,并提供相应的审查材料。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批准其进行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持有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三章车辆设施和装卸作业第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技术状况检查。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卸作业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应当遵循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过程中没有泄漏、溢出、冒烟、起火等意外情况的发生。
第四章运输过程安全监控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运输过程安全监控系统,对危险货物进行动态监测。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版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条禁止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
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1]第二章运输条件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九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条禁止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
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1]第二章运输条件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九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检验检测的,经认证、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鉴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具有一定的风险,为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特制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一、监督机构:
1. 国家铁路运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
2. 地方铁路运输监督管理部门协同国家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
二、资质要求:
1. 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需取得相应的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2.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各部门员工需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装载和包装要求:
1. 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需要进行适当的包装和装载,以确保货物不会因运输过程中的震动、振动和碰撞而造成泄漏或事故。
2. 包装和装载过程需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运输规范:
1. 危险货物运输在装载前需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测试,确保货物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2. 承运人和收货人应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文件。
3. 运输过程中需确保危险货物与其他非危险货物隔离,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五、事故应急处理:
1. 各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 在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措施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当地铁路运输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违规处罚:
1.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从业人员和企业,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可能暂停或撤销运输经营许可证。
2. 对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中的责任方,将根据事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
以上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调整。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了保障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铁路部门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本文就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机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机构主要由铁路局和相关政府部门组成,其具体职责如下:1.铁路局负责危险货物运输的运输组织、装卸和运输安全监督;2.相关政府部门负责监管危险货物的生产、储存和运输,并对铁路局进行监督管理。
三、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志危险货物根据其性质和危险程度,分为9个类别,即剧毒物、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性物质、毒害物质和其他危险品。
其中,易燃物质和腐蚀性物质的危险程度较高。
对于危险货物的装运,要在其外包装上标明相应的标志和编号,并做好运输前的检验工作。
此外,危险货物的装运数量也应该符合相应的规定,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四、危险货物的运输要求和措施危险货物的运输过程中,除了遵守车辆和装卸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外,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确保所使用的运输工具适合运输危险货物,根据货物的特性选择合适的运输车辆或船舶;2.严格控制运输速度,采取适当的行车速度,控制车辆间的距离;3.保证货物的隔离和分离,对于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应该做好相应的间隔和分离措施;4.加强运输过程的监管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五、安全事故的应对措施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安全事故,需要及时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理,确保现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2.发出紧急通报,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协调和配合;3.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及时消除和隔离危险源;4.做好后续的事故调查和整改工作。
六、结语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涉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需要严格依照管理规定实施监管和管理,提高运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最后,我们呼吁广大铁路从业人员加强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共同营造安全的运输环境。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中国铁路部门针对危险货物运输制定的一系列规定,目的是保障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
根据这些规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进行操作。
2. 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3. 运输企业必须对危险货物进行分类、标记、包装和装载,确保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污染环境。
4. 运输企业必须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良好。
5. 运输企业必须对危险货物的装卸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装卸作业的安全性。
6. 运输企业必须对危险货物的运输过程进行跟踪和监控,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
7. 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
8. 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有效提高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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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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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 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 在铁路运输过程中, 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 结合铁路实际, 落实运输条件, 加强运输管理, 确保运输安全。
第三条 [禁止运输情形]铁路禁止运输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 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铁路零担运输方式禁止运输危险货物。
第四条 [主体责任]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
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监管职责]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六条 [鼓励方向]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
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第二章运输条件第七条 [办理站]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发生变化的, 应当重新公布。
第八条 [设施设备]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 经认证合格方可使用。
第九条 [装卸储存设施]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装卸、储存专用场地和安全设施设备封闭管理并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设施设备布局、作业区域划分、安全防护距离等符合规定;(二)设置有与办理货物危险特性相适应, 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仓库、雨棚、场地等设施, 配置相应的计量、检测、监控、通信、报警、通风、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腐蚀、防泄漏、防中毒、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三)装卸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装卸设备应当采取防爆措施, 罐车装运危险货物应当使用栈桥、鹤管等专用装卸设施, 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应当使用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四)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安全评价]运输单位应当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 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 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办理危险货物品类, 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的, 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一条 [运载工具]装载和运输危险货物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和其他容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制造、维修、检测、检验和使用、管理符合规定;(二)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警示标志;(三)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 安全附件设置准确、起闭灵活、状态完好, 能够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四)压力容器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技术要求, 并在经核准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容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五)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运输包装] 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 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二)包装能够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的冲击、振动、堆码和挤压, 并便于装卸和搬运;(三)包装衬垫物不得与所装货物发生反应而降低安全性, 能防止内装物移动和起到减震及吸收作用;(四)包装外表面应当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五)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运输安全管理第十三条 [托运要求]托运危险货物时, 托运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说明所托运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品名进行托运。
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 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对国家规定实行许可管理、需凭证运输或者采取特殊措施的危险货物, 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交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承运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不得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不得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不得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下列情形,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留存备查:(一)国家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实行许可管理的危险货物;(二)国家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三)需添加抑制剂、稳定剂和采取其他特殊措施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四)运输包装、容器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货物;(五)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重点危险货物运输]运输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和气体等危险货物时, 运输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运输的数量、发到站、托运人、收货人, 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防止丢失或者被盗;发现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质运输]运输放射性物质时, 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质的有效证明, 运输的放射性物质及其运输容器、运输车辆、辐射监测、安全保卫、应急预案及演练、装卸作业、押运、职业卫生、人员培训、安全审查等应当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_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 应当单独存放, 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十_大活动期间, 应当采取停运、限运、绕行等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_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责令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 责令暂时停运或者停止使用;(四)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等;(五)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 [执法要求]铁路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遵守执法规范;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对铁路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四条 [监管能力建设]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知识培训, 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装备, 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和先进技术, 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铁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 可聘请熟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化学化工、安全技术管理、应急救援等的专家和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撑, 可委托安全技术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第三十五条 [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铁路监管部门举报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铁路监管部门接到举报, 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 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的, 按照《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处罚的, 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 造成铁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 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监管信息]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信息库, 如实记录运输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公告。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 [军事运输]军事运输危险货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施行]本规定自20__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