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法律规范
第7章 国际物流法律规范《会展政策与法规》
7.3 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 7.3.5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进行跨国业务合作时的注意事项
首先应和国外的代理签订合作协议,在协议中清楚地列明两个货运代理 0 1 之间的合作条件。
如果是相互代理关系,在接受客户委托办理业务时使用何种单据尤为重 0 2 要。
在签订有关费用的条款时,如果是合伙关系,在分享利润的条款中,不仅 0 3 要列明分享的比例,还应当把相应的财会程序以及用于完成调查和汇款
CHAPTER
ONE
第七章
国际物流 法律规范
7.1 国际货运代理与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概述
7.1.1 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对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是: “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 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种车辆; • (6)货样; •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 (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 (9)盛装货物的容器; •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 (1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7.4 会展物流的相关规定 7.4.2 会展展品进出境的手续
2)会展展 品免税
1)会展展 品纳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商法》(以下简称《海商 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 下简称《海事诉讼特别程 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用航空法》(以下简称 《民用航空法》)和《中 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 规则》
(1)《FIATA国际货 运代理业示范法》 (2)其他国际公约和 惯例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一、引言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是保障国际货物运输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运输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将就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包括国际公约、国际组织发布的法规以及各国的相关法律。
二、国际公约1. 货物运输国际公约1.1 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公约(CIM)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是针对国际铁路运输而制定的公约。
其中规定了托运人、运输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货物损失和损坏的责任承担等内容。
1.2 国际货物运输海上公约(Hamburg Rules)国际货物运输海上公约是为了代替海牙规则而制定的,针对海上货物运输而制定的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货物运输的责任、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海上货物损失和损坏的赔偿等事项。
2. 货运代理国际公约2.1 国际货物代理公约(FIATA)国际货物代理公约是国际货运代理业协会(FIATA)制定的公约,旨在规范货物代理行业的运作。
该公约规定了代理人的权益和义务,以及托运人和代理人之间的责任分配。
3.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3.1 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是旨在保护航空旅客和货物权益的国际公约,规定了航空运输责任、乘客人身伤害和货物损失的赔偿等内容。
三、国际组织发布的法规1. 国际海洋组织(IMO)发布的法规国际海洋组织负责制定和发布与国际海洋运输相关的法规。
其中包括关于船舶安全、海上环境保护、危险品运输等方面的法规和准则,以确保海洋运输的安全和可持续性。
2. 国际贸易法院(ICC)发布的法规国际贸易法院发布的法规旨在规范国际贸易和货物运输活动。
其中包括国际贸易合同的规定、仲裁程序的规则等,以确保国际贸易的公正和合法进行。
四、各国相关法律1. 中国的相关法律中国的相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
这些法律旨在规范国际货物运输和贸易活动,在保护国内外经营者权益的同时,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2. 美国的相关法律美国的相关法律包括《美国联邦海运法》、《美国国际贸易法》等。
第三章__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法律规范
8.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权利
6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2.亲自处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义务
3
委托代理合同又称委托合同、委任合同、代理合同,它是 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另一方处理事务,另一方同意 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
4
1.提出委托、代理意向 2.调查、了解对方资信状况
3.表达订立合同愿望
4.审核、评估对方的合同条件 5.回复对方当事人 6.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5
1.以委托人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 人或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 报酬的企业。
2
(1)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 途运输服务; (3)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4)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5)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6)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7)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8)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3.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4.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的义务 5.披露委托人、第三人的义务 6.向委托人转交财产的义务 7.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8.协助、保密义务
7பைடு நூலகம்
1.因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的法律责任 2.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时的法律责任
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
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和现代物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商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备案的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的代理人或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佣金或其他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承办货物运输,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收取运费以及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无船承运人身份从事经营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监督管理,完善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管理制度,鼓励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加入行业中介组织。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依法自愿成立的行业中介组织,应依照章程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经营秩序。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
第二章企业设立条件第七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八条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2) 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3) 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代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于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施行。
部长吴仪199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第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第2章国际货运代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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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货运代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 民法通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以下简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 以下简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以下简称 海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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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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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含义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人两种法律地位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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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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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含义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人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人 在从事业务经营活动时与他人发生的法律关系中 所处的地位。 所处的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人在因业务经营行为发生的法 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决定了其在相应法律关系 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具体内容。 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具体内容。 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不同业务经营行为发生的法律 关系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其所享受的权利、 关系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其所享受的权利、 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有所不同。 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有所不同。国际货运代理人 的法律地位, 的法律地位,本质上取决于其业务经营行为的方 式、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于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施行。
部长吴仪199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第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fiata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
fiata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
"Fiata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指的是国际货运代理业的规范法律准则,由国际运输代理协会(FIATA)制定并推动实施。
该法规旨在规范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货主、托运人、货运代理等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
"Fiata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包括了以下内容:
1. 经营许可:规定货运代理及相关企业必须获得有效的许可证件和资质才能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2. 代理合同:规定代理合同中应包括的基本条款和义务,确保代理人和委托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责任和赔偿:规定货运代理在履行代理合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对因失职或疏忽引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保险要求:规定货物保险的必要性和要求,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适当的保险保障。
5. 信息交流:鼓励和规范货运代理与各方之间的信息交流,提高货物运输效率和安全性。
6. 争议解决:规定货运代理与委托人之间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Fiata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旨在建立国际货运代理业的行业规范和标准,为从事该行业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准确的经营指导,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2024年全球货运代理行业规范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全球货运代理行业规范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指全球货运代理行业的发起方和主导方。
1.2 乙方:指全球货运代理行业的参与方,包括货运代理公司、航空公司、海运公司等。
第二条:合同目的和范围2.1 目的:为了规范全球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2.2 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和乙方在全球范围内的货运代理业务合作。
第三条:合同条款3.1 甲方权益3.1.1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乙方遵守行业规范。
3.1.2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评估和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乙方进行处罚。
3.2 乙方权益3.2.1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享受甲方提供的服务和优惠政策。
3.2.2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管理和服务提出建议和反馈。
第四条:合同期限4.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024年。
4.2 合同期满后,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续签合同。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应予以严格保密。
5.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合同内容。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若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法律适用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合同的签订和生效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2 合同副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合同的修改和解除9.1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或解除本合同。
9.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2 违约方的赔偿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包括但不限于损失赔偿、违约金等。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 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受影响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合同的履行。
商务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商务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原外经贸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
第四条《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授权的范围”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的授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该授权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项目申请的初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和换证审查、业务统计、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及会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治理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等工作。
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和异地企业在计划单列市(不含经济特区)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非营业性办事机构,根据前款的授权范围,接受省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其他单位,未经商务部授权,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审批或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对培训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正文:----------------------------------------------------------------------------------------------------------------------------------------------------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1991年7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维护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秩序和国家利益,加强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管理,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一些兼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下同)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审批和管理机关。
第四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是介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中间人,是接受货主或承运人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除拥有为代理业务所必须的仓库及小型车队外,一般不经营运输工具,也不经营进出口商品。
第五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企业章程。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健全的组织机构、设施以及与承办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与承办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六条一切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必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未经批准的企业一律不得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第七条所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哉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一部分或全部业务:一、可接受货主委托择优选择承运人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争取优惠运价,并为货主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托运、报关、报验、监装、监卸、装箱、拆箱、分拨、包机、快件运输、缮制有关运输单证,并提供货运信息、资料及咨询服务等。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于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施行。
部长吴仪199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第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国际海运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2024版)
国际海运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前言1.1 编写目的与依据1.2 适用范围与定义1.3 法律适用与解释原则第二章:合同主体2.1 托运人资质与责任2.2 承运人资质与责任2.3 货物代理人的职责第三章:货物描述与分类3.1 货物的详细描述3.2 货物的分类与标记3.3 特殊货物的运输要求第四章:运输安排4.1 运输方式与路线选择4.2 货物的装卸与存储条件4.3 运输时间表与监控第五章:合同条款5.1 运输费用与支付条件5.2 保险责任与条款5.3 货物的包装与保管第六章:责任与赔偿6.1 承运人的责任范围6.2 托运人的责任范围6.3 赔偿机制与限额第七章:违约与责任限制7.1 违约情形与认定7.2 违约责任与后果7.3 责任限制条款第八章:不可抗力8.1 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情形8.2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8.3 不可抗力下的权利与义务第九章:合同变更与解除9.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9.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后果9.3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第十章: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的方式与程序10.2 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10.3 争议解决的地点第十一章:附加条款11.1 特殊约定事项11.2 保密协议11.3 其他补充条款第十二章:合同生效与签字12.1 合同生效条件12.2 签字栏12.3 签订时间与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前言1.1 编写目的与依据本范本旨在为国际海运货物运输提供标准化的合同框架,确保运输过程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率性。
1.2 适用范围与定义本范本适用于所有通过海运方式进行的国际货物运输活动。
本合同中的关键术语和定义详见附件。
1.3 法律适用与解释原则本合同的解释、适用及争议解决,均应遵循______国法律及相关国际公约。
第二章:合同主体2.1 托运人资质与责任托运人应为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自然人,有权处置所托运货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2 承运人资质与责任承运人应具备有效的海运经营许可,负责货物的运输,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
第九章国际货运代理法律
为了保护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利益,减轻其在国际贸 易运输中因港站经营人的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制定统一的国际 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公约。
1983年决定制订,并于1991年4月在维也纳外交大会上通过。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制度
五、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涉及的国际公约及惯例
FIATA于1995年制定出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1996年6月定稿,10月 提交大会通过。 1)示范法就国际货运代理的服务作出规定。 2)示范法把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和作为代理人进行了区分。 3)示范法规定货运代理有权对其掌管的货物及有关单证行使留置权。 4)示范法不仅适用于国际货运代理,也适用于国内外贸易商。
……
-----导入案例详见课本P303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保险制度
?责任险、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定义。
一、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产生及内容
(1)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产生 货运代理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主要产生于以下三种情况。
1)货运代理本身的过失。 3)保险责任不合理。
2)分包人的过失。
(2)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内容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投保与赔偿的三种情况。
2. 承保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机构
(1)TT CLUB(联运互保协会有限公司) (2)AGF-CAMAT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保险制度
七、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制度
2008年,商务部修订了关于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行事。 ………
-----知识拓展详见课本P316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制度
由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国际性质,以及货运合同规定的国际货 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因此解决涉及两个以上不 同国家的国际货运代理、托运人和收货人的纠纷存在法律上的困难。
运输协议中的国际货运代理规范
运输协议中的国际货运代理规范运输协议是国际货运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协调各方利益、保障运输流畅的关键角色,有着重要的规范要求。
本文将对国际货运代理在运输协议中的规范进行深入探讨,从协议内容、义务和权利、责任和风险承担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实践中的国际货运代理工作提供参考。
一、协议内容的规定在运输协议中,国际货运代理的规范要求应当明确定义。
协议应包括货物性质、数量、包装、装卸要求等基本信息,同时明确国际货运代理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和义务,以免出现误解或争议。
二、义务和权利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在运输协议中应明确自身的义务和权利。
代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预订航位、承运人、装卸货物,同时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及时运达。
代理人还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必要的文件、报告和信息,并协助解决货物运输中的问题。
在权利方面,代理人有权收取代理费用,并保留直接向委托人要求支付费用的权利。
三、责任和风险承担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在协议中应当明确自身的责任和风险承担。
代理人应负责确保货物按时安全运达目的地,对于货物损失或延误,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不可抗力因素或委托人的过错导致货物损失时,代理人可适度减轻责任。
四、信用证和担保要求运输协议中,国际货运代理应遵守信用证和担保要求。
代理人应根据合同约定,为委托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以保证委托方能按时获得货款。
同时,代理人还应确保履行完整的担保程序,以防止潜在风险的发生。
五、合规要求和行业标准国际货运代理在运输协议中应严格遵守合规要求和行业标准。
代理人应了解并遵守国际贸易法律法规、海关和运输规章制度等相关法规,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此外,代理人还应遵循行业标准,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维护公司和行业的声誉。
六、争议解决和违约处理运输协议中,国际货运代理应明确争议解决和违约处理的方式。
双方应在协议中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仲裁或法院诉讼,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能够迅速解决。
此外,协议还应明确违约处理的措施,如赔偿金额、违约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出版物刊名: 对外经贸
页码: 69-73页
主题词: 国际货运代理 代理企业 代理业务 外经贸部 地方对外贸易 运输代理业 国际货物批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理规定
摘要: 第一条 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第3讲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
案例1: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 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该批作 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 港交付全部货物。货运代理在A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 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由于定期货运卡 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按时运抵。于 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其于 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 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三、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分析
(一)结合合同法与民法的委托、代理制度分析国际 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1、以委托人名义,为托运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
关业务
出口方
进口方
(供货商)
(定货商)
委 托
国际货运代理人
以委托人名义
国际货运承运人
2、以自己的名义,为托运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 关业务
⑴ 托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订立的是委托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
货主A
国际货运代理人
货主A
货主A 货主A
货主A
陆运承运人 班轮公司 陆运承运人 货主A
• 国际货运代理两种法律地位区别的依据业Biblioteka 签 收 合行务 发 入 同业
活 运 取 约惯
动 输 得 定例
使 单 的 的与
用 据 方 内交
的 的 式 容易
名方
习
义式
惯
目前在我国 还是国际上 其他国家, 均无统一的 判定国际货 运代理企业 法律地位的 强制性标准。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的 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作为代理人 的法律地位,第二类是指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管理,规范运输代理行为,保护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代理业务的定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许可制度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五条企业设立条件申请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许可申请程序企业申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七条业务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遵守以下业务规范:(一)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二)遵守国家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四)保护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五)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八条合同管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妥善保存。
第九条信息披露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经营情况和相关统计资料。
第十条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附则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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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掌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概念、业务范
围、行为规范,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的内容;
二、熟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变更和
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三、理解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民事法律地位。 能力目标
一、能够明确描述国际货运代理企
业的各项业务; 二、能够明确描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的各项业务; 三、学会根据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物流法规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 务范围和行为规范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概述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性质和作用 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性质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本质上属于货物运输关系人的代理人, 是联系发货人、收货人和承运人的货物运输中介人。虽然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时也以独立经营人身份从事货物的仓 储、短途运输,甚至以缔约承运人身份出据运单、提单, 但这只不过是为了适应市场竞争需要,满足某些客户的特 殊需求而拓展了服务范围的结果,并不影响其作为运输代 理人的本质特征。
物流法规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与国际 货运代理法概述
二、国际货运代理法概述 (三)相关国际立法 1.《FIATA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 2.其他国际公约和惯例
物流法规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 务范围和行为规范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概述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概念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 人的代理人,也可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代业务。国 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 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来 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 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 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和服务费的行为。
申请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报送相关文件。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货运代理企 业的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45天内提出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包括建议批 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域、投资者出资比例等)及全部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 审批。
物流法规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与国际 货运代理法概述
二、国际货运代理法概述 (二)调整国际货运代理作业过程中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
国内法相关规定
1.《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2.《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国民用航空货 物国际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4.其他相关规定
(一)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行为规范 (二)无船承运业务行为规范 (三)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行为规范 (四)航空快递业务行为规范 (五)多式联运业务行为规范
(六)代理报关业务行为规范 1.普通货物的代理报关 2.进出境快件的代理报关
(七)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验业务行为规范 1、普通货物的代理报检 2.出入境快件的代理报检
物流法规
第三节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 立、变更和终止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一)国内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 (1)主体条件 (2)组织形式 (3)营业条件 (4)注册资本条件
物流法规
第三节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
立、变更和终止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一)国内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2.审批程序
1.为发货人(出口商)服务 2.为收货人(进口商)服务 3.为承运人服务 4.为海关服务 5.与港口经营人联系
物流法规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与国际 货运代理法概述
二、国际货运代理法概述 (一)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进行行政管理和经济调整的其他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外国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和《外商投资国 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3.《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 条例实施细则》
物流法规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 务范围和行为规范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概述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性质和作用 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作用
(1)组织协调作用。 (2)开拓控制作用。 (3)中间人作用。 (4)咨询顾问作用。
(5)提供专业化服务。 (6)提供特殊服务。 (7)降低成本作用。 (8)资金融通作用。
的法律依据分析处理具体案例。
物流法规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与国际 货运代理法概述
一、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 “国际货运代理”一词具有两种含义: 1.国际货运代理业 2.国际货运代理人
物流法规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与国际 货运代理法概述
一、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
物流法规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 务范围和行为规范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范围 (三)作为独立经营人提供有关服务 1.作为缔约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无船承运人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务范围 2.作为仓储保管人的业务范围 3.作为咨询服务人的业务范围
物流法规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 务范围和行为规范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行为规范
物流法规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 务范围和行为规范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范围
(一)作为货主的代理人提供货代服务 1.作为出口货物发货人的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2.作为进口货物收货人的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二)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作为出口货物承运人的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2.作为进口货物承运人的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与概念相对应,对于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也可以从 国际货运代理业和国际货运代理人两个角度来解释。 1.国际货运代理业的性质 2.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性质
物流法规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与国际 货运代理法概述
一、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三)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
国际货运代理所服务或发生关系的对象众多,根据其服 务对象的不同,可将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几 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