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市财发[2010]1375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市财发[2010]1375号)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按照财税[2009]122号、财税[2009]123号及陕财税[2010]2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认定的范围对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市级财政、税务部门承担认定工作。
对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区县级财政、税务部门承担认定工作。
二、认定工作的组织市级认定工作由西安市财政局牵头,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组织实施。
工作流程如下:申请单位报送资料一式两份至企业所得税主管市国、地税局(所得税处)及市财政局(预算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局、市财政局受理并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的审核意见起草认定结果正式文件并抄报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区县级认定工作由区县财政局、区县税务分局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认定时间和期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认定2次,分管部门每年4月30日以前受理的,初审结果 6月30日前完成认定;分管部门10月31日前受理的,12月31日前完成认定。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效期为五年。
经我市认定后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时间从认定结果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除按财政部、陕西省财政厅文件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外,还需报送以下资料:1、西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老会计经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
9项条件须同时满足财税〔2014〕13号规定, 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认定, 须同时满足9项条件: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 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 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 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 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 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财税〔2014〕13号同时废止了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取消了免税资格认定条件中对非营利组织活动范围的限制。该《通知》一定程度扩大了可获取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范围, 使得一些主要致力于在国外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组织也能在税收方面享受优待。相关法规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符合条件须按规定申请财税〔2014〕13号要求,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 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 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 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并定期予以公布。同时, 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材料包括:申请报告,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注意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通知》明确,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 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 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 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办理税务登记, 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 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 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 剩余财产处置违反《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免税资格需三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 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 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 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 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 由其进行复核。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 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 复核不合格的, 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 企业只有通过了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的认定, 才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地方财政、国税、地税部门需要联合抓好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政策。在广州市市级、区(县级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其免税资格申请由各区(县级市)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市级和区(县级市)级的财政部门分别会同本级的国、地税部门组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共同认定。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一次认定。取消免税资格有规定财税〔2014〕13号同时明确了, 对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 应取消其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 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除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延伸阅读:预算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非营利组织财务分析的方法非营利组织免税申请三注意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务报告、预算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如何规定?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 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 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 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 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 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好更大的发展。
2024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提出了关于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的具体要求,以下描述错误的是( )。
A.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B.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C.实行诉讼与信访相结合制度D.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答案】 C2、(2016年)小张与邻居小王因楼道堆物引发争执,小张在未取得小王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小王堆放在楼道内的旧报纸和空饮料瓶清除出楼道,导致矛盾进一步升级,两人所在社区调解委员会主任老杨得知后立即派出调解员小姜前去调解。
根据《人民调解法》,下列关于该争执调解的说法,正确的是()。
A.小张、小王应接受小姜调解B.小姜可直接邀请楼里其他邻居参与调解C.小王认为小姜偏袒小张,可以申请由老杨来调解D.小张、小王达成口头协议后,小姜应为其制作调解协议书【答案】 C3、在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中,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这是对未成年人的()。
A.监护和抚养B.关爱和引导C.教育培育D.民主尊重【答案】 D4、下列各项中,关于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出自当事人的自愿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对于如何履行协议,必须在当事人自觉自愿的情况下进行B.履行协议的时间和地点,必须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C.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允许强制执行D.对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不得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答案】 D5、关于基金会的注销登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B.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也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C.基金会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D.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连续2年不接受年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答案】 D6、小周的丈夫张某是现役军人,两人结婚多年。
财税【2014】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2014-01-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非营利资格非营利资格,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免税资格【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14﹞546号【发文日期】2014-03-28【实施时间】2013-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 (一)申请受理机关 1.经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经本市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所在区(县)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2.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的申请资料一律交至本组织企业所得税主管国、地税税务机关。
(二)申请时间 非营利组织应严格按照1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认真进行自我评价,凡认为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应及时提出认定申请。
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经会审后,按季度发布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的名单。
(三)应报送的资料及相关要求 非营利组织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时,应按照1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报送资料,并保证报送资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报告 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非营利组织所提交的章程或管理制度,应与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相一致。
天津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天津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1.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凡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非营利组织,请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通知》规定的材料,报送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准予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特此通告。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一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2.07.20
•【字号】沪地税所[2012]24号
•【施行日期】2012.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沪地税所〔2012〕24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0〕57号)和《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4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企业联合会等146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8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静安区社会组织评估事务服务中心等35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9年度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市演出行业协会等44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0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文学发展基金会等28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1年度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万邦关爱服务中心等3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2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详见附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因此,纳税人如符合上述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非营利组织。
二、如您咨询的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精选试题及答案二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精选试题及答案二单选题(共40题)1、甲市吴某与妻子郑某都是残疾人。
吴某为非农业户口,一直居住在市区。
郑某为农业户口,嫁给吴某后未办理户籍变动,并以所在村村民身份每年享受村集体经济分红。
吴某和郑某因生活困难拟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下列关于吴某和郑某申请低保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一般按吴某户籍类别共同申请城市低保B.一般按郑某户籍类别共同申请农村低保C.郑某须办理户籍变动,吴某方可申请城市低保D.一般按吴某和郑某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答案】 D2、某基金会是一家非公募基金会。
2007年该基金会的基金余额为3亿元人民币。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该基金会2008年度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亿元。
A.0.15B.0.18C.0.21D.0.24【答案】 D3、2019年,索某与蒋某结婚,双方均为再婚。
索某与前妻育有一子小强8岁;蒋某与前夫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小峰9岁,女儿小敏6岁。
婚后,索某夫妇一直与小强、小峰共同生活,小敏一直与生父共同生活。
2020年索某意外身亡。
根据《继承法》,索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
A.小强一人B.小强、蒋某二人C.小强、蒋某、小峰三人D.小强、蒋某、小峰、小敏四人【答案】 C4、(2020年真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A.3个月B.6个月C.1年D.2年【答案】 C5、()不是《继承法》规定中法定继承的准则。
A.按顺序继承准则B.女方优先准则C.照顾准则D.均等准则【答案】 B6、下列不属于慈善组织的是()。
A.企业B.社会团体C.基金会D.民办非企业【答案】 A7、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左右。
A.10%B.20%C.30%D.40%【答案】 A8、刘村进行了撤村建居的工作,但农村集体经济改制还没有完成。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财税【2014 】13号出台背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123号《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以加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防止以非营利组织的名义进行营利活动,逃避税收缴纳。
该文件同时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财税【2009】123号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从2008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就满五年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重新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此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
财税【2014】13号与财税【2009】123号相比〔文件名都一样〕,财税【2014】13号就删除了这几个字:“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其他内容完全一样,非营利组织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受地域的限制了,在境外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也属于免税的条件之一了。
二、非营利组织的含义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宗教等社会公益性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艺术、慈善、教育、学术、科技、卫生、环保等等。
非营利组织主要类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组织。
三、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了对非营利组织的优惠,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综合检测试卷B卷含答案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综合检测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60题)1、申请就业救助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保障金。
A.2B.3C.4D.5【答案】 B2、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办理登记。
A.市场监督管理部门B.民政部门C.卫生健康主管部门D.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答案】 A3、义务兵小宋是某军区即将退伍的军人,下列关于他在部队期问的医疗保险和退伍后的医疗保险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小宋在部队期间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用由国家支付B.小宋在部队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C.小宋退役后,在部队积累的医疗保险费就转人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D.小宋在部队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4、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下列已依法办理特困人员供养的人员中,应当及时终止供养的是()。
A.小华,16周岁,品学兼优,刚刚考入某市重点高中B.小莉,19周岁,肢体残疾,近期到某福利企业就业C.老王,65周岁,因盗窃案被判缓刑2年D.老李,70周岁,经过康复治疗恢复了生活自理能力【答案】 B5、下列关于公共政策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公共政策的实质是政府或政党为了维护经济与社会正常的运行和发展、处理公共事务、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的行动方案和行为准则的总和B.所谓“公共政策”,是政府在社会保障和其他一些社会事务方面的行动C.政府的公共政策具有公共性、权威性、价值性以及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等基本特点D.各国政府比较重要的政策类别有经济政策、社会政策、文化政策、环境政策、国防政策和外交政策等几大类,以及其他一些特殊的政策【答案】 B6、根据《社区矫正法》,下列社区矫正对象,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的是()A.到邻市探亲,已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的小强B.因迁居变更执行地分小李C.生病住院的小王D.拟被提请撤销缓刑的小赵7、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A.验资报告B.章程草案C.银行账号D.场所使用权证明【答案】 C8、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关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2022年第1批)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2022年第1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琼财支财〔2022〕202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2022年第1批)有关非营利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财税〔2018〕757号)的规定,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以下非营利组织(名单见附件)符合免税条件,给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认定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自认定起始时间起,5年内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附件: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22年4月27日附件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2.07•【文号】财税〔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税2018 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8-02-07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国家宗教事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出版物刊名: 法音
页码: 39-41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4期
主题词: 非营利组织;国家税务总局;宗教事务;认定管理;免税;资格;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性宗教团体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及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女青年会全国协会:2012年,我局会同中央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12]6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宗教界依法从事的公益慈善活动可以享受与社会其他方面同等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但是,不少宗教界人士反映,《意见》贯彻中存在优惠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难以落实到位的问题。
而且。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作为非营利组织也没有享受到免税待遇。
这其中,一方面在于有些地方还没有完全贯彻《意见》精神,相关部门的思想认识还不一致,还存在一些隐性门槛;另一方面,宗教界对相关政策不了解,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免税资格也是重要原因。
关于非营利组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扶持非营利公益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公益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公益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免税收入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一、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捐赠收入,指非营利公益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二)政府补助收入,指非营利公益组织接受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三)会费收入,指非营利公益组织按照《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非营利公益组织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应的支出后全部用于符合其设立宗旨和章程规定用途的为非营利公益组织免税收入。
非营利公益组织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是指非营利公益组织向符合其设立宗旨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和对象提供服务或者销售与其非营利活动相关的特定物品等所形成的业务收入,主要包括:1.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取得的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资助收入;3.为特定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1)公益性社会团体取得的服务收入,具体包括:培训收入、咨询收入、会务收入等。
(2)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提供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救护车、疫苗接种等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病房住宿和伙食收入;(3)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学校的学费、住宿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等教育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进修班、培训班等培训收入,以及勤工俭学收入;(4)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教育费、保育费、伙食费等;(5)宗教服务场所提供宗教服务及举办宗教活动、文化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门票收入、卜签收入、法会收入等;(6)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健身、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生活护理收入、托管费(包括住宿费、餐费等)、护理费(包括分级护理费、专护费)、康复治疗费(包括医疗费、诊疗费、康复费)等;(7)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殡仪服务、安葬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遗体接运、遗体防腐(消毒)、遗体寄存、遗体冷藏、遗体火化、遗体整容化妆、礼厅出租、入殓服务费、骨灰寄存、墓地和骨灰堂维护、祭祀用品出租等。
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山西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山西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晋财税〔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山西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税〔2023〕1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综改区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权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分别由省级、市级和县级的财政部门会同本级税务机关联合办理,分别负责省级(含省级以上)、市级和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复审和复核工作。
二、认定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财税〔2018〕13号第一条规定条件,在税务机关登记并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其他涉税事宜的,均可申请确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三、认定流程(一)申请时间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在11月1日至12月31日提出申请。
免税资格期满的非营利组织,可在期满后半年内提出申请。
(二)报送资料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财税〔2018〕13号第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山西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申请人须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三)报送方式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可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递交免税资格申请相关资料,根据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管理机关层级,具体选择对应省级/市级/县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模块办理。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10.21•【字号】渝财税〔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税务局: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13号文件”)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18〕19号)规定,我市近年来有序开展相关认定管理工作,切实为广大非营利组织减负纾困。
为进一步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对财税〔2018〕13号文件,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材料第三条第(七)项明确如下:1、经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其登记管理机关出具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2、经区县(自治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区县(自治县)登记管理机关出具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3、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出具材料的格式可参考附件格式出具。
附件:关于(非营利组织名称)20___年度工作开展情况的说明(参考格式)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2年10月21日。
公益相关税收政策
企税大讲堂——公益相关税收政策坚决打赢脱贫决胜攻坚战疫情防控阻击战温馨提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各类非营利组织要享受免税优惠,需要先经认定机构认定,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然后才能享受优惠政策。
因此,进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是各类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
注意: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仅包括上述五类,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核算。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第7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7.1行、第7.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
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
纳税人在下拉菜单中点开“免税收入”、选择“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填写相应金额。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207非营利组织”:纳税人为非营利组织的,选择“是”。
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以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应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事业单位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事业单位支出”“民间非营利组织支出”等。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第9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年)号依据《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武汉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武政(2021)8号)规定,本部门在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行政事项时涉及到的以下证明可采取告知承诺。
具体如下: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号:(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名称:证件类型: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姓名:证件类型:证号: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联系人:二、行政机关告知(一)证明事项名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二)证明用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审批(三)设定证明的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2.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鄂财税发(2018)21号)(四)证明的内容1.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2.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1.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2.书面承诺后,申请人应在向当地税务机关作出承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条件、标准补齐全部申请材料。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
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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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财税【2014 】13号出台背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123号《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以加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防止以非营利组织的名义进行营利活动,逃避税收缴纳。
该文件同时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财税【2009】123号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从2008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就满五年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重新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此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
财税【2014】13号与财税【2009】123号相比(文件名都一样),财税【2014】13号就删除了这几个字:“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其他内容完全一样,非营利组织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受地域的限制了,在境外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也属于免税的条件之一了。
二、非营利组织的含义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宗教等社会公益性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艺术、慈善、教育、学术、科技、卫生、环保等等。
非营利组织主要类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组织。
三、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了对非营利组织的优惠,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此《通知》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非营利组织的五类收入为免税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以下两类收入不免税:一是不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不免税;二是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免税。
【案例分析】甲医院是一家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
2013年经营情况如下:取得医疗收入5,000万元、药品收入8,000万元、住院收入2,000万元、财政补助收入800万元、房屋租赁收入500万元,另接受外单位捐赠收入600万元。
同时,财务报表反映,全年各项扣除项目亿元,利润总额1,900万元。
假定财政补助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当年与之相对应的支出为600万元。
除此之外,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那么在201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医院应如何纳税调整对此,纳税人、税务人员和中介机构人员产生了分歧,并由此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纳税人认为,税法明文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该医院是经民政部门登记许可的非营利机构,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免缴企业所得税。
事实上,该医院自建院以来就从未缴纳过企业所得税。
税务人员认为,该医院虽然属于非营利机构,但取得的收入不能全免。
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当年该单位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属于应税范围,不应享受所得税优惠。
因此,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经计算,当年甲医院净亏损亿元。
【注:计算如下: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8000+2000+800+500+600)-800-(5000+8000+2000+600)-(15000-600)= -13900万元= 亿元】税务中介机构认为,该医院虽然属于非营利机构,但所得税不能全免。
其观点和税务人员的一致。
不过,对于应税收入扣除项目的核算,中介机构人员认为,应按其收入所占的比重分摊。
因此,2013年与应税收入相对应的各项扣除=应税收入÷全部收入×各项扣除。
经过计算,当年甲医院应申报缴纳所得税万元。
【注:计算过程:免税收入=5000+8000+2000+800+600=16400万元应税收入=500万元应税收入相对应的各项扣除=应税收入÷全部收入×各项扣除=500÷16900×1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万元应纳所得税=×25%=万元】【分析】1.甲医院的收入的税法属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很显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因此,甲医院2013年取得的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住院收入并非免税收入。
根据上述分析,甲医院收入的税法属性:不征税收入=800万元免税收入=600万元应税收入=5000+8000+2000+500=15500万元税务人员和中介机构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错误地确认了免税收入。
把医疗收入、药品收入、住院收入和接受捐赠的收入混为一谈,统一界定为免税收入,扩大了免税范围。
中介机构人员观点还存在的不足之处在于,虽然把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住院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剔除了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这种做法,实质上就是把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住院收入都作为不征税收入来核算。
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重申,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按现行税法,甲医院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税收入=15500万元允许扣除项目=15000-600=144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100万元应纳所得税=1100×25%=275万元3.该案例矛盾的焦点聚集在对“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住院收入”性质的确认上,即这些收入到底该确认为“应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抑或是“不征税收入”。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标准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非营利组织既帮助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又参与市场运作经营,如果笼统地规定对非营利组织免税,则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税收管理漏洞。
为防止企业利用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逃避纳税义务,《认定通知》规定,享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9个认定条件:一是组织范围限定性。
必须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1.事业单位是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
2.社会团体是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
3.基金会是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并取得《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
4.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
主要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法律服务业。
二是活动范围特定性。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根据从财税【2014】13号文,活动范围不要求主要在中国境内了,取消了地域限制。
三是支出范围合理性。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