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颁布日期】2003-12-30【实施日期】2003-12-30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自治区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盟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第四条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的工伤保险工作。
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工伤保险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部社发〔2003〕29号)执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对照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盟市级社会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VIP专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4〕65号2014年6月5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逐步建立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明确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工伤保险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有关工伤保险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有关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2.19•【字号】内人社办发〔2015〕373号•【施行日期】2015.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工伤保险制度,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我们对《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5〕3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2月19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鉴定程序第三章鉴定费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以及其它与工伤有关的情况进行的技术性鉴定、确认,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和各盟市应当分别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责。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盟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①章总则第①条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②条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②章申请第③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或者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④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或者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⑤条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①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发生工伤事故的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
第⑥条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后24小时内,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登记。
第⑦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①)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②)工伤认定申请书1·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供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2·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及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③)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供);(④)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⑤)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⑥)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⑦)死亡的由有关部门出具死亡证明;(⑧)工伤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TA.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发布)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内政发〔2014〕65号【适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时间】2014-06-05【生效时间】2014-06-05【关键词】工伤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4〕6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逐步建立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明确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12.15•【字号】内劳社办字[2005]283号•【施行日期】200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5〕283号)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转发给你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就自治区因工被鉴定为1-10级伤残等级的农民工的待遇问题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民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伤残的其待遇支付可试行一次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
(一)农民工选择长期待遇支付的,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二)农民工选择一次性待遇支付的按下列办法执行: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农民工,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的,其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符合享受护理条件的)原则上可按20年计算发给,但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支付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农民工,一次性领取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仍按《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给。
二、农民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其待遇支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下发前,一至十级伤残农民工已按照有关规定自原一次性领取了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再重新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的统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工作的筹资依据为各市、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和统筹方案。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工作的对象为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所有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具体执行工作的为内蒙古自治区各地市、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工作的内容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统筹、定期开展工伤保险基金监管、确保统筹资金的合理使用等。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统筹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由单位和职工缴费组成。
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实际预算情况,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统筹方案。
第七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
内蒙古自治区按照规定比例从单位和职工的工资总额中收取。
第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主要包括工伤保险金的支付、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工伤康复费用等。
第九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的具体操作以《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办法》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各地市、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工伤保险基金收支信息。
第十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工作要贯彻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职工在发生工伤时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补偿和康复治疗。
第三章工伤保险基金监管第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监管,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管工作包括对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伤保险基金账务核查等。
第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及时、完整地提供工伤保险基金账务信息,并按照要求进行核查。
工伤职工认定程序规定
工伤职工认定程序规定工伤职工认定程序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明确工伤认定的程序和要求,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
下面是对工伤职工认定程序的规定:一、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应在发生工伤后尽快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在接到工伤职工认定申请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二、初审环节:单位收集齐相关证据和资料后,应将其提交给所属社会保险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初审主要是对工伤职工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包括工伤发生时间、工伤原因、工资福利待遇等。
初审结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认定意见。
三、复审环节:初步认定意见出具后,所属社会保险事务管理部门应将初步认定意见及有关材料提交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复审。
复审主要是对工伤职工的认定是否合理、准确进行核实。
复审结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
四、申诉环节:如果工伤职工对初审意见或复审意见不满意,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诉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重新核查相关材料,并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诉结果。
五、最终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审核完工伤职工认定申请后,应出具最终认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
最终认定意见具有法律效力,并作为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六、诉讼救济:如果工伤职工对最终认定意见不满意,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救济。
以上是对工伤职工认定程序规定的重点内容。
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工伤职工权益的保护,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为工伤职工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发〔2014〕65号,2014年6月5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逐步建立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明确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工伤保险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有关工伤保险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有关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最新内蒙古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Corporate management used to be communication, now it is communication, and the future is stillcommunicatio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内蒙古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或者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大家都知道的是,对于工伤进行认定之后会出具一个工伤认定的结果书,拿着这个工伤认定结果书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相应的赔偿。
当然这个赔偿标准有一定的规定。
很多人对于个标准比较关注,但却不清楚。
那么内蒙古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内蒙古标准)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6个月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3个月(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内蒙古标准)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6个月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3个月注: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上述基础上增加20%。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规程
第十⑤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 时, 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 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 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 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 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的部门重新提供。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规程
第②十②条 对于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工伤事故直接 证据不够充分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法进①步 调查核实,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前,应当在用人 单位对申请理由· 事故经过· 调查核实情况等内容进 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作出认定决定,公示时间 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规程
(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②)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的,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 结论的;
(③)需要进行病伤与事故伤害因果关系鉴定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工伤认定管理层级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工伤认定管理层级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6]11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07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工伤认定管理层级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6〕119号 2016年9月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方便工伤职工就近快捷进行工伤认定,不断
1 / 1。
包头司法工伤鉴定
包头司法工伤鉴定包头司法工伤鉴定近几年来,随着劳动力市场的日益紧张和职业病逐渐增多,劳动者的工伤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包头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其司法工伤鉴定工作成为解决工伤问题的关键。
包头司法工伤鉴定是指由包头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事件进行评估、确认和鉴定的过程。
该过程分为五个步骤:鉴定申请、资料收集、鉴定报告、鉴定结论、鉴定结果。
首先,申请人需要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填写相应的表格,并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
其次,包头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料收集,并进行实地调查和访谈。
然后,鉴定人员将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申请人的陈述编写鉴定报告,对工伤事件进行分析和评估。
接下来,鉴定人员会制定鉴定结论,明确事故的原因、责任和损失,并对其进行量化评估。
最后,包头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鉴定结论发布鉴定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包头司法工伤鉴定的价值在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通过鉴定,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认定、工伤待遇和保险赔偿,帮助他们度过伤病期,并减轻经济负担。
同时,鉴定结果对于用人单位和社会来说也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帮助用人单位改进安全生产环境,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此外,鉴定结果还可以为相关部门制定劳动法规和政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然而,包头司法工伤鉴定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故意掩盖工伤事故的真相,从而导致鉴定结果的不准确和不公正。
其次,一些劳动者可能会由于缺乏知识和经验而无法正确申请工伤鉴定,进而错失相应的工伤待遇和赔偿。
此外,鉴定过程中的资料收集和调查工作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增加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负担。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包头应该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同时,还应增加劳动保障部门的人力和物力投入,提高司法工伤鉴定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此外,包头还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工伤预防机制,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最新内蒙古工伤鉴定标准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If you want to live an ordinary life, you will encounter ordinary setback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内蒙古工伤鉴定标准年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等更多内容。
当代社会,和大多数地方一样内蒙古地方的人民如果发生工伤的话也需要进行工伤鉴定,但是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工伤鉴定很多人都不太清楚,不说大家都想知道内蒙古工伤鉴定标准年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2017内蒙古工伤鉴定标准赔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逐步建立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明确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呼和浩特工伤保险办理规程
呼和浩特的工伤保险办理规程如下:
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
劳动能力鉴定:伤者需要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机构为有资质的医院。
鉴定后,将医院的伤残鉴定结果提交给劳动局和用人单位,劳动局会发放“工伤认定通知书”给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待遇:在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单位开始赔偿,主要包括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
工伤保险办理时间:每月20日至30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此外,呼和浩特的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遵守本办法。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发生劳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社保局工作人员。
工伤认定规程
工伤认定规程工伤认可是指当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导致损害后,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标准,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治疗和补偿。
工伤认定程序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下面是一般的工伤认定规程:一、工伤发生报告:雇主或劳动者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工伤发生,并提供工伤发生时的情况和证据。
用人单位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二、工伤认定责任:用人单位应聘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鉴定,医疗机构将工伤认定结果告知用人单位。
三、工伤认定复审:若劳动者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可提出复审申请。
复审应由独立的工伤认定机构进行,该机构应对劳动者的申请进行审理,并就工伤认定结果作出复审决定。
四、工伤认定结果通知:用人单位应将工伤认定结果及治疗和赔偿方案书面告知劳动者。
五、工伤保险赔偿:工伤认定结果为工伤的,劳动者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包括医疗费、工伤津贴、伤残赔偿金等。
六、工伤鉴定评定:若劳动者对工伤认定结果仍有异议,可提出工伤鉴定评定申请。
工伤鉴定评定应由具有资质的工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对工伤认定结果进行评定,并作出最终裁决。
工伤认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工伤因果关系:劳动者所受的损伤与工作岗位相关,并且工作岗位是造成损伤的直接原因。
二、工伤发生地点和时间:工伤应在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发生。
三、劳动者的行为: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行事,并未故意自己造成损伤。
四、工伤程度:工伤的程度应符合国家对各类工伤的等级划分标准。
以上便是一般的工伤认定规程,各区域和国家法律规定可能会有细微差异。
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对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应受到各方的高度重视。
乌审旗工伤认定
乌审旗工伤认定乌审旗工伤认定是指对在乌审旗工作的人员发生的工伤进行认定和赔偿的程序。
工伤认定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下面将从工伤认定的条件、程序和相关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工伤认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的规定,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在工作时间内,二是在工作岗位上,三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了伤害。
具体来说,工伤认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如机械伤害、物体打击伤等;二是在工作时间内,因长期劳动引起的职业病。
只有符合以上条件,才能进行工伤认定。
二、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认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是劳动者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受伤情况,并尽快就医。
二是用人单位应及时将伤情报告给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三是劳动保障部门将安排医疗机构对伤情进行鉴定。
四是医疗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
五是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鉴定意见进行工伤认定。
六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认定结果,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赔偿和待遇。
三、工伤认定的注意事项在进行工伤认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劳动者要及时报告伤情,尽快就医,并保存好相关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记录。
二是用人单位要及时报告伤情,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三是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起工伤案件。
四是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伤认定结果,给予劳动者应有的赔偿和待遇。
总之,乌审旗工伤认定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需要各方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希望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够加强对工伤认定制度的了解,提高对工伤认定程序的重视,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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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规程
第⑥条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后24小时内, 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登记。
第⑦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 请表》(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②)工伤认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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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⑥)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⑦)死亡的由有关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⑧)工伤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TA.材料。有下 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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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 安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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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供职工个人的工 伤认定申请书;
2· 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供用人单位出具 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及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③)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供); (④)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初诊病历· 住院 病历,属职业病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 证明书或鉴定书;
第②十③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后,经调查核实,或者经法定程序裁决用人单位 与受伤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下达《不予 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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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⑥章 送 达 第②十④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 定作出之日起 20 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 者《不予认定工伤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 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 的规定执行,并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
第 十⑥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TA.统筹地区的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工 伤认定决定。 第十⑦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 遇有以下情形之①的,工伤认定时限中止,向申 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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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 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并向 申 请 人 出 具 《 工 伤 认 定 恢 复 通知书》。 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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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⑧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 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需要用人单位提出有关举证材料的,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应向用人单位出具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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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④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 调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调取以下证据:
(①)与案件有关的书证· 物证;
(②)当事人对事实经过的陈述;
(③)用人单位对事故的调查报告;
(④)证人的证言(笔录或录音);
(⑤)现场勘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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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权威机构对伤亡事故的结论性意见; (⑦)与伤亡事故有关的音像图文资料; (⑧)其TA.与伤亡事故有关的证明材料。 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 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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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①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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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①章 总 则 第①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 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 条例》· 《工伤认定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 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实际,制 定本规程。 第②条 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 定按照本规程执行。
(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②)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的,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 结论的;
(③)需要进行病伤与事故伤害因果关系鉴定的;
(④)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需要继续调查取证,导致不能 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 (⑤)由于其 TA. 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⑥)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TA.需要中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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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②十②条 对于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工伤事故直接 证据不够充分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法进①步 调查核实,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前,应当在用人 单位对申请理由· 事故经过· 调查核实情况等内容进 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作出认定决定,公示时间 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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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收到《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据。用人单位超过规定 时限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 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调查核实的证据依法作出 工伤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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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⑨条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 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⑥十③条 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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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⑦章 归 档 第②十⑤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按照时间顺序存档, 保存期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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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⑧章 附 则 第②十⑥条 本工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规 程中涉及的表格,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适当 调整。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全 区工伤认定业务流程和文书的通知》(内劳社办 字〔 2005 〕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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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因材料不齐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 理决定书》(附件3)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 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 年内补齐材料并重 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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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①条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 当时没 有发现罹患职业病 · 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 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初次诊 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①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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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④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 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 工会组织在事 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或者有 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⑤条 注??-??-?? 单位工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 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发生工伤事故的生产经营 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
(②)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要求认 定因工死亡的,提交单位指派外出证明材料和人 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③)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 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引起 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TA.相关 部门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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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⑤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 时, 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 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 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 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 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的部门重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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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②)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解除 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 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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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④章 调查核实 第十②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 可以根据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 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 医疗机构· 工会 组织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 据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③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 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 务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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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 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 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及相关病历材料; (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 公共利益活动 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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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③章 受 理 第⑧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 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 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 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附 件 2 ),①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无法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材料的,可提出延长 补正材料期限的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进行延 期,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收到申 请人补正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 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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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②章 申 请 第③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 · 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 ·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或者有管辖权的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 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 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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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⑤章 作出决定 第②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 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 《认定工伤决定书 》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书》。 第②十①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 权利 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 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