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3)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本节重点介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有关证券公司的义务及禁止行为、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变更、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保护、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措施与证券公司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在有关内容的阐述中,参考了《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法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法规概述(一)《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制定背景《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证券市场领域有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方面的重要行政法规,于2008年4月23日由国务院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宗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为执行《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宗旨包括:1.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诞生历史较短,市场结构及功能有待进一步优化,证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以及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均有待进一步完善。
因此,为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序,有必要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2.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证券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性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与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证券公司的规范运作是国家有关金融政策得以贯彻落实以及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保障。
只有在证券公司各项经营行为充分规范运作的前提下,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证券市场的积极作用,维护证券交易以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安全。
3.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任何一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均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证券公司也不例外。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第四条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三)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四)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五)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六)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经济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的知识点
证券经济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的知识点证券经济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的知识点导语:作为一名证券经纪,你会对你所从事的业务具有一定的要求,我们一起来看看关于这些要求都有哪些吧。
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一、证券经纪业务监管的一般要求(熟悉)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
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每年4月底前,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应当汇总上一年度证券经纪业务投诉及处理情况,分别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及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岗一次,强制离岗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审计。
离任审计结束前,被审计人员不得离职;发现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并报当地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且该违规人员至少2年内不得转任其他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同等职务及以上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应当在审计结束后3个月内,将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熟悉)1.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或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或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2.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3.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代理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买卖的证券。
4.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7.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散布、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最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
最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最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客户资产的保护第五十七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指定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指定商业银行应当与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签订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合同,约定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并按照证券交易净额结算、货银对付的要求,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应当通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
指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
指定商业银行的名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五十八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客户的委托资产交由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证券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的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第五十九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一)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二)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税款;(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证券公司不得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其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六十二条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动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规定定期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存管或者动用情况的有关数据。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层次(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2)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3)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于1998年l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l999年7月1日实施。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十八次会议先后对《证券法》进行了修订。
现行的《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共分12章240条。
其调整范围涵盖了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明确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和公正,当事人遵守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其核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主要内容现行《证券法》的主要内容有:(1)有关证券发行的主要内容。
(2)有关证券交易的主要内容。
(3)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内容。
(4)有关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内容。
(5)有关证券公司的主要内容。
(6)有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主要内容。
(7)有关证券服务机构的主要内容。
(8)有关证券业协会的主要内容。
(9)有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内容。
(10)有关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l994年7月1日起实施。
此后,分别由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了修订。
现行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共分13章219条,调整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核心旨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公司法》确立了我国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设立、组织、运行和终止等过程的基本法律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6号——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6号——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6号《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XXX2017年11月17日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促进证券交易所依法全面履行一线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交易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称。
第二章证券交易所的职能第六条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施自律管理,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
第七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三)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四)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五)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六)对会员进行监管;(七)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八)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九)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十)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教程答案
正确1.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此种说法:1. A 正确2. B 错误正确2.证券公司设立行使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该机构的成员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此种说法:1. A 正确2. B 错误正确3.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___________进行审查。
1. A 毕业学校2. B 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3. C 信用备案4. D 国籍信息正确4.证券公司可以在信任的基础上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此种说法:1. A 正确2. B 错误正确5.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此种说法:1. A 正确2. B 错误正确6.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其基本情况、参股及控股情况、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经营管理状况、财务收支状况和其他有关信息,其中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此种说法:1. A 正确2. B 错误错误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信息,以下信息不正确的是:1. A 证券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工作人员2. B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3. C 为证券公司提供服务的银行服务机构4. D 证券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正确8.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___________进行审查。
1. A 毕业学校2. B 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3. C 信用备案4. D 国籍信息正确9.证券公司设立行使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该机构的成员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SAC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100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重点解读返回上一级单选题(共3题,每题10分)1 .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借入。
∙ A.商业银行∙ B.其他证券公司∙ C.证券金融公司∙ D.银行间市场拆借我的答案: C2 .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 A.登记结算公司∙ B.指定商业银行∙ C.证券金融公司∙ D.证券公司自有帐户我的答案: B3 .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提取(),用于弥补经营亏损。
∙ A.留存收益∙ B.法定公积金∙ C.资本公积金∙ D.一般风险准备金我的答案: D多选题(共4题,每题10分)1 .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下列()中的两种以上业务时,其董事会应当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证券经纪业务∙ B.融资融券业务∙ C.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D.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2 .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可以用()出资。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货币∙ B.知识产权∙ C.土地使用权∙ D.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我的答案: AD3 .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B.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C.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资产的50%∙ D.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我的答案: ABD4 .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要点解读
《条例》关于证券公司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要点
三.为了防止不良单位或者个人幕后操控、规避审批和监管, 条例规定,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戒者个人丌得委 托他人戒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戒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 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丌得远反国家规定,约定丌按照出 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为了促迚新设证券公司人力资源保持良好状况,条例规 定: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丌得远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买股票、丌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戒操纵证券市场。由亍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 要中介,它既可以是发行承销商、保荐人,又可以是投资人,《条 例》对证券公司作为投资人的投资行为迚行规定,是《证券法》在 证券公司监管方面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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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关于业务监管规定要点 三、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融资融券等新业务的法律障碍得以解决条例对融资融券的担保担保处置等迚行了与门规定解决了我国现行证券托管体制下客户担保资产的处置难题也表明融资融券业务将一项成为证券公司常规业务不传统的经纨资产管理投资银行自营业务幵驾齐驱这丌仅为证券公司增添了稳定的收入来源也体现了监管层在年初的监管会议中提出的优化证券公司业务和品种的政策落实对亍证券公司经营模式转型有着深进意义
7内容设计与ຫໍສະໝຸດ 点二、《条例》的主要看点2) 促迚证券公司规范与发展并丼
《条例》对证券公司的设立不出资、治理、高管资格、业务合规、客 户资产保护等有着详细的规定,确保从资本、人、制度、经营等方面,通 过监管报表和现场检查等手段对证券公司迚行全面的监管和监控。监管体 系的完善、监管和处罚手段的丰富,确保了证券行业迚入健康、快速的发 展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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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关于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规定要点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03号令)
【第03号令】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现发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周小川二○○一年五月十六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具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
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三条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依照本办法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的定向划转实行监督。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
结算公司必须将证券公司存入的清算备付金全额存入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六条证券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多家存管银行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但必须确定一家存管银行为主办存管银行。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证券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应当在证券公司所确定的存管银行设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结算公司应当在结算银行开立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
第八条证券公司在同一家存管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在主办存管银行只能开立一个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一个证券营业部只能在同一家存管银行设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开立一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结算公司在同一家结算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一个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一个验资专户。
第九条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证券公司开立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结算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应在开立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备,在获得账户备案回执之前,不得使用。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自测模拟预测题库(名校卷)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自测模拟预测题库(名校卷)单选题(共100题)1、下列不属于证券公司治理基本要求是()。
A.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划分B.不得侵犯客户合法权益C.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D.实时监控有关账户的交易行为【答案】 D2、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A.1~3年B.3~5年C.5~10年D.终身【答案】 D3、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沪港通,指两地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或者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上交所或者联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B.沪股通,是指香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的股票C.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的股票D.沪港通包括深股通和港股通两个部分【答案】 D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相适应。
A.人力资源状况B.技术条件C.市场风险D.政策法规环境【答案】 A5、下列关于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有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B.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信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C.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D.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答案】 A6、(2019年真题)在相关并购重组信息未依法公开前,财务顾问主办人有下列哪些行为应受到处罚()A.Ⅰ、ⅡB.Ⅰ、Ⅲ、ⅣC.Ⅱ、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B7、(2019年真题)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的经纪人制度发展路向的探讨
关键词 :证 券公 司监督 管理条例》 经纪人制度 《
支持 中 图分 类 号 : 809 文献 标 识 码 : F 3 .1 A 文章编号 :0 4 4 1 (0 80 — 9 - 2 10 —9 4 20 )9 0 4 0
风 险控 制 系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由证监会 或者证 券业协会负责建立经纪人 的资格认 定制度 , . 实行 证券经纪人全 国统一注册登记。无资格者不得从 事证券经 纪业 务。 3 . 制定证券 经纪 人管理办法和证券经纪人从业 规范 , 对证券经纪人 的资格认定 、 行为规范和管理规则 , 以及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 、 管理义务
人 的 自律 和 保 护 。
、
二、 经纪人制度的风险、 识别与防范 ( ) 纪人 制 度 的 主 要 风 险 来 源 一 经 1 , 对客户 的风险。( ) 1 无资格而推荐或销售产 品; 2私 下接 受客户 () 全权委托 ;3 私下 与客户签订代 客理财协议并 分成 ;4 通过 隐身账户 () () 进行利益输送 ;5 对不适 当的人 推荐不适 当的产品 ;6 为追 逐高额佣 () ()
一
和相关责任等问题进行明确。 4 证券经纪人 的业 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 的高低对委 托人的利益 . 有着直接 的影响 。 因此 , 证券经纪人除拥有各方 面的专业知识外 , 还要加 强职业道德 、 个人品质、 法律和政策等相关 知识的培训与教育 。 5 善经纪人 的业 务行为和职业道 德 的考 核监管 , . 完 重视诚信 记录 , 对证券经纪人 在执业过程 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实施处罚( 包括经济处罚 和 市场禁入等 )并予 以公示 , , 确保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规范化。 6 建同业公会组 织 , . 组 成立证券 经纪人行 业协会 , 加强对 证券经纪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四章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券经纪业务第三节证券自营业务第四节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第五节融资融券业务第五章客户资产的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学习证券公司两个监管条例心得9篇
学习证券公司两个监管条例心得9篇第1篇示例:学习证券公司两个监管条例心得证券市场是一个高度复杂而又风险巨大的领域,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众多的监管条例。
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更是重中之重,因为证券公司作为市场的参与者和中介机构,其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对整个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近期我进行了对证券公司监管条例的学习,感触颇深,特在此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我学习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对证券公司日常经营的全方位监管,囊括了公司治理、风险控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监管层对证券公司合规经营的严格要求,要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健康有序进行。
这也提醒我们证券公司员工,要时刻关注公司制度建设和内控体系的健全性,严守规章制度,做到合规经营,从而避免因违规操作而给公司和客户带来风险。
我还学习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执业监管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主要从公司资本充足、风险管理、投资者保护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公司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提升公司的金融监管能力等。
这些要求意味着证券公司需要在资本实力、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方面不断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加大对业务的监控和风险的识别能力,同时提升对客户的服务水平和投资者教育。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深切感受到监管条例对于证券公司的严格要求和标准,这是出于对市场和投资者的保护,也是出于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我们要深刻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的监管规定,自觉做到遵纪守法、合规经营,从而为公司和客户创造一个安全稳健的投资环境。
监管也要求证券公司要积极推进普惠金融和金融科技的发展,通过提高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便捷性,为更多的普通投资者提供更多元化的投资产品和更个性化的投资服务。
这也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积极践行金融普惠的理念,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通过金融科技手段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使更多的投资者受益于金融市场的发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可以买卖本规定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证券。
第三条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第四条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
设立前款规定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规定,事先报经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不得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五条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金融衍生产— 1 —品交易。
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只能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本规定有关事项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 2 —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一、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
二、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以下证券:(一)政府债券;(二)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三)央行票据;(四)金融债券;(五)短期融资券;(六)公司债券;(七)中期票据;(八)企业债券。
三、依法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 3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的营业活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主要从事股票、债券、期货证券交易、发行与承销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以及其他依批准经营的证券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客户的信息和资产,严格按照规定的营业标准和客户要求开展营业活动,维护证券市场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营业范围内除上述经营类型外,不得从事与客户资金或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经营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联合客户参与股票、期货及其他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投资经营活动误导客户投资。
第五条证券公司须严格按照证券法规定核查客户的身份和资金出入情况,确保客户的资金得到妥善保管,客户的资产不受损害。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客户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成交,不得做出隐瞒客户信息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捣毁客户信息的行为;不得借用客户的资金作为发行承销业务的违约金,也不得将客户的资金投入单位经营。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营业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区及数据处理等规定,维护客户信息的保密性,确保数据传输、处理及存储安全。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不得以任何措施破坏市场秩序,不得利用自身投资者的优势地位,通过变盘和议价等非正常的手段控制市场价格,对抗市场供求规律。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妥善管理内部账户、现金管理和结算支付等结算机构,增加内部控制力度。
第十条证券公司营业活动期间,应当保持客户与本公司账户之间的独立性,并定期向证监会报告客户的资金账户状况及交易纪录,便于对客户资金的及时监控。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必须以忠实的表现开展有关的交易管理、客户服务及内部控制服务,按要求进行证券营业总管审计报告备案、披露财务报表及其他资讯并且及时缴纳应纳税款。
第十二条遇到客户存在投资风险或损失时,证券公司应及时对客户损失进行解释和认可,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弥补客户的损失第十三条任何一家证券公司非经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大规模参与私募基金、资产托管业务,也不得开展与其职责不符的任何经营。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1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5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5号《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2年2月18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证券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登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基金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0•【文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2012年4月10日)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通过我部主任邮箱咨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适用问题的来信收悉。
经研究,现将我部意见答复如下:一、《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只是明确了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不得违反规定购买本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并未全面禁止购买。
根据该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有禁止购买的具体规定的,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购买。
目前,关于禁止购买的具体规定如下:1、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不得参与本公司主承销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不得参与与本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发行人发行或与本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承销商主承销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
2、根据《关于证券公司参与申购关联方承销的证券有关事宜的答复意见》(证监机构字[2006]192号),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不得参与关联证券公司所承销证券的询价和网下申购。
3、根据《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6]184号),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不得申购本公司所承销的股票。
4、根据《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从本公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上市辅导人、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角色的信息公开之日至确认不再拥有与项目有关的敏感信息之日,不得购买该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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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其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水平、合规程度、高级管理人员业务管理能力、专业人员数量,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是指规定下列事项的条款:(一)证券公司的名称、住所;(二)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三)证券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四)证券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告知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认购或者受让证券公司的股权后,其持股比例达到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5%;(二)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
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合并、分立的,涉及客户权益的重大资产转让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证券公司停业、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第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一)对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二)对变更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者要求审查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三)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形式、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四)对设立、收购、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者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五)对要求审查董事、监事、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应当考虑证券市场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十七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
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停止全部证券业务、解散、破产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按照规定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销。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机构的职权。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可以设独立董事。
证券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得在本证券公司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不得与本证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证券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会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规定或者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股东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事项。
董事会秘书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设立行使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该机构的成员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设合规负责人,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或者检查。
合规负责人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
合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公司兼任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
合规负责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公司章程规定的机构报告,同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证券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选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前款规定的职务;已经聘任、选任的,有关聘任、选任的决议、决定无效。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离任的,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未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离任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
第四章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从事《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证券业务,应当遵守《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
2个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相同的证券业务,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具体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业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的标准格式,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按月寄送客户。
证券公司与客户对对账单送交时间或者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以及证券公司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
客户认为有关信息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证券公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客户投诉。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投诉,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