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复习资料整理(标记版)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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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讲义

海商法讲义
2013-7-13
海商法——第一章
绪论——第二节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二、中世纪海商法
中世纪海商法具有两个特点: 其一是地区性,与当时欧洲城市经济相适 应,海商法仅适用于沿岸国某地区的某些 城市,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 《奥列隆惯例集》收集了12世纪法国西海岸 《海事裁判例》是14世纪在西班牙的巴塞罗 《维斯比海法》是15世纪在瑞典的果特兰岛维 其二是不成文性,当时流行的海事法集只 奥列隆市国际海事法庭的判决书和所适用的 纳编纂的。它汇集了西班牙、地中海和大西 斯比市编纂的。它继承了《奥列隆惯例集》的 是对航海贸易习惯和海事判例的编纂,属 习惯法。该惯例集对大西洋沿岸的航海贸易 洋的海事判例。在当时曾被认为是最完备的 传统,在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广为流行。 于不成文法,但这些海法为近代海商法典 具有较大影响。 海法,对后来欧洲航运界的影响很大。 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为了更好地配合《海商法》的实施,第九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并于 2000年7月1日实行。它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 海事法制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 ,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事诉讼制度,必将进一步推动 我国的海事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发展。
2013-—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和性质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
2013-7-13
海商法——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和性质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二)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
2013-7-13
海商法——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和性质
2013-7-13

海商法讲座

海商法讲座

(四)共同海损与过失之间的关系
“吉祥泉”轮属被申请人山东某国际海运公司所有,因该公 司 经营的“长宇”轮承运的94,562袋鱼粉在广州黄埔港卸货时短少了 496袋,造成货主遭受经济损失,货主请求该院扣押“长宇”的 姐 妹船“吉祥泉”轮,上海海事法院审查申请案由后,对“吉祥泉”轮 实施了扣押。在海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后,该轮获释。 但“吉祥泉”轮又在宝山码头移泊时碰撞了另一家公司所有 的船,该船东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押“吉祥泉“轮。于是该 轮在短短数天内第二次被该院扣押。在海运公司再次提供相应担 保后,该轮获释。 这两次扣船的性质是不同的。根据“海诉法”的规定,前一次 “吉祥泉”轮是作为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船舶(俗称“姐妹船”)被 扣,后一次则是作为"当事船舶"被扣。
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最低义务: 开航前开航当时,保持船舶适航; 在责任期间内负有管货义务; (散货“钩到钩”、集装箱“场到场”、多式联运“接到 交”) 不得绕航。 2、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航海过失驾驶过失免责 火灾免责。 其他免责
案例四 :“金成山”轮货损纠纷案
海商法讲座
2017-09-01
一、概述
1、狭义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这是一部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 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 2、广义海商法 广泛的相关航运法规都属于海商法的范围。
3、《海商法》主要内容? (1)总则:海商法基本原则的规定 (2)海商部分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租船合同 拖航合同 船舶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 (3)海事部分 船舶碰撞 共同海损 海难救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船、货保险合同; (4)有关诉讼时效和准据法的规定。
案例三:无单放货纠纷案

海商法复习资料

海商法复习资料

海商法复习资料第六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1)提供适航船舶并保持适航状态;(2)提供适当舱位;(3)按照客轮班期表准时开航、及时到达;(4)为旅客提供膳食;(5)免费运送一定数量的行李和儿童;(6)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的灭失或损害负赔偿责任。

2、承运人的主要权利:(1)票款请求权;(2)对旅客行李的留置权;(3)船舶开航权;(4)承运人的免责;(5)赔偿责任限制;(6)责任限制的丧失。

3、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1)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2)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哎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3)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海商法绪论1、制定海商法的目的:“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1)海上运输关系:包括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海上侵权关系、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2)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包括船舶的法律地位、船舶物权、合同关系。

3、我国海商法的表现形式:(1)国内立法;(2)国际海事条约;(3)国际航运惯例。

第九章船舶法1、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我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2、船舶的法律性质:(1)船舶是物,具有法律赋予的拟人性或人格性;(2)船舶是动产,兼具不动产的属性;(3)船舶是不可分物,但有例外。

3、船舶登记的意义:(1)船舶登记是船舶准入海运市场的前置条件;(2)船舶受登记国的监管和保护,享受登记国赋予本国籍船舶的各种优惠;(3)船舶登记有助于登记国建立起本国的商船队。

《海商法》复习资料

《海商法》复习资料
4、船舶所有权的公示方法 定为船舶所有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 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在发生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时,如果没有完成相应的登记,则仅在当事 人双方之间发生船舶所 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而对善意的第三人,则不发生船舶所有权变动 的法律效果。 5、船舶担保物权: 受偿的先后顺序: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一般担保物权 6、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7、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公法上的没收、征收、捕获等;私法上的建造和订造。是一种与船舶转让无关的取得方式。 继受取得:(二手船)购买、接受赠与、接受保险委付等。是一种以船舶转让为基础的取得方式。 8、船舶所有权的灭失情况: ①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等②船舶灭失,包括沉没、失踪、拆解等 ③船舶转让,包括赠与、出售及保险委付④船舶被法院拍卖 9、船舶抵押权的特点: 从属性(存在上的从属性、处分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特定性、顺序性、追及性、公示 性、意定性、限定性、 10.船舶抵押权的灭失原因:
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如债的履行、抵消、免除等); 因行使而消灭(无论其担保的债权是否得到全部的受偿); 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 11、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种类: 一般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 诉讼费、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港口规费、船长,船员的劳动报酬、救助报酬、船方的共同海损分摊、清除障碍 物、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财产灭失和损坏、船长垫支 我国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 用和社会保险费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12、船舶留置权的实现方式: 《担保法》:折价、拍卖、变卖 《海商法》:法院拍卖 第3章:船员 1、船员概念: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船员要件:取得船员资格证、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受船长指挥,且服务于船上 2、特免证明:指中国籍船舶在国外港口遇到在职船员死亡或其他持证船员因故 不能履行其职务的特殊情况而需要补充职位时,船员所服务的公司向海事管理机构临时申请由下一级船员接任的证明。 特点: 1必须是直接的下一级船员接任,不可跳级接任 2船舶必须在国外,并且是临时的,一旦回国则取消。 3高级船员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船长、轮机长不超过3个月 4任何情况下,不得签发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的特免证明 3、船长的定义:船长是指依法取得船员资格,取得适任证书并受船舶所有人雇 佣或聘任,主管船上的行政和技术事物的人,是船舶上的最高负责人。 职能:管理职能(技术领导职能)、司法职能(警察职能)、公证职能、紧急处分职能、代理职能 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承运人: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 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无船承运人:指不拥有船舶,但以承运人身份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服务的人,不包括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 托运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发货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收货人: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妥善和谨慎的管理货物、船舶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一、教案主题:海商法目标:通过本节课的学习,学生将了解海商法的基本内容和作用,能够运用海商法解决实际问题。

教学重点:海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教学难点:海商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教学方法:讲授与讨论相结合教学资源:课件、法律文献二、讲义一、海商法的概念和作用海商法是指海商交易、海上运输等商业交往的法律规范,它的主要作用是保护海商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

2.海商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原则:海商交易各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交易,没有强制性的约束。

(2)公平原则:海商法保护交易各方的利益平衡,禁止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3)公信力原则:海商法要求交易各方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约定和交易习惯。

(4)责任原则:海商法规定各方在交易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违约行为进行追究。

三、海商法的主要内容1.海商合同海商合同是海商交易的基本形式,包括海运合同、海洋保险合同、租船合同等。

2.海运法规海运法规主要包括船舶登记规定、船舶安全规则、船舶污染防治等。

3.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是指船舶所有者向债权人提供船舶作为抵押物的一种权益。

4.海商争议解决海商争议解决主要采用仲裁方式进行,由专业的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四、海商法的实际应用1.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海商法在国际贸易领域有着重要的作用,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解决贸易争议。

2.在海运领域的应用海商法对于保障船舶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五、案例分析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让学生了解海商法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应用和意义。

六、总结与讨论通过本节课的学习,学生对海商法有了初步的了解,可以就其中的问题进行总结和讨论。

以上是一份关于海商法的教案及讲义,希望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海商法的知识。

海商法教师讲稿

海商法教师讲稿

海商法温习提纲考试趋势:海商法的考察应该说重点和难点都是比较突出的。

07年以前的海商法都是用英文来出卷的,07年是中文,08年有十分的概念题要求写出该概念的英文表述。

从题型来看,目前的考试以主观题为主,像06年以前那样显现大量选择、判定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但08年有十分的判定题。

因此,关于一些细节的知识点仍然需要把握,但在时刻的分派上大伙儿要注意把握。

从考试内容上看,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事法是重点,80%的内容会出在这部份。

08年的考试加大了对论述题的考察,大伙儿要紧密注意物权法和侵权行为法关于海商法的阻碍,因此,要把民法和海商法的温习有机结合起来,而且认真地把海商法各制度进行揣测、研究,明白其功能和在海商法中的位置。

在论述题中取得好成绩是取得成功的关键。

而关于判定、名词说明、简答题来讲,认真温习本资料已是足够的了,但这也是做好论述题和取得好成绩的基础概述温习策略:在这部份中有可能显现判定题。

备考提示:1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的社会关系。

2 海商法的形式(曾经出过选择题):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航运老例。

3 海事法律标准的形式(曾经出过选择题):冲突标准(conflict rules)、实体性标准(substantive rules)、程序性标准(procedural rules)。

4 海事法律标准的空间效劳:第四章、第五章117条适用于远洋运输,其余标准均适用于我国管辖的一切沿海水域,并有条件的适用于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

5 今世海商法的进展趋势6 我国海商法相对哪些法律是专门法(2002年简答题)7 如何明白得海商法的涉外性(2006年简答题):(1)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具有涉外性;(2)形式包括公约和老例;(3)效劳范围及于本国海域的外国船舶,外国海域或公海的本国船舶,乃至外国海域的外国船舶;(4)法律适用上具有涉外性。

8 论述:我国海商法的漏洞和不足,列举五处(2002年论述题)船舶与船员温习策略:船舶物权的内容一直是考试的重点,尤其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的特有制度,几乎每一年都有相关的试题显现。

海商法复习资料

海商法复习资料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一、Definition of maritime law/law of admiraltymaritime law :海商法。

law of admiralty :海事法。

海商、海事均有广义、狭义之分。

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货物、旅客、拖航、救助、保险)●因海上侵权产生的法律关系(船舶碰撞、油污)●因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法律关系(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船舶的法律地位:Nationality; flag; right of cabotage , etc.●船舶物权: ownership of ships; mortgage of ships; maritime liens;●船舶安全:seaworthiness conditions; survey; pilotage; manning; etc.●船舶管理: register; administration, etc.Section 2 Sources of Maritime Law一、National Legislations包括海事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海商法概讲

海商法概讲

一.国际贸易合同我们这个时候就有了第一个大的合同,International Sales Contract。

这个大合同由一个CIF 小合同和一个FOB小合同组成。

于是第一个问题也油然而生:什么是CIF和FOB?国际贸易合同有很多种成立基础,可以由买卖双方根据合同自由原则随意签订(ad hoc contract),可以是建立在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标准合同或者标准条款上(standard form or terms),更常见的,是直接并入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里面的国际贸易术语所规定的条款。

CIF和FOB,就是INCOTERMS里面最重要的两个术语,其中规定了货物的卖方和买方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和可以享受的权利。

先说CIF:CIF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的首字母缩写,意思是,在CIF合同下,货物的卖方不但要卖货物,而且还要为货物安排运输和保险。

CIF合同下,卖方不但要向买方提供货物,而且要向买方提供3张重要的单证:提单,保险合同和商业发票。

CIF合同有两大特点,第一,它是一个单证交易合同(Documentary Sale),这里面有两层含义,首先,在CIF合同下,单证是可以转让的,所以,买卖单证,视为买卖货物;其次,一旦货物装船,买方拿到符合要求的单证,即使货物在之后的运输途中灭失,卖方都有权利要求买方付款;第二,它是一个装运合同(shipment contract),而不是一个交付合同。

也就是说,在CIF合同下,一旦货物装船,货物损失的风险就由货物买方承担。

只要代表货物的单证符合合同要求,就算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损失,买方不能去找卖方的麻烦,而应该去找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请求赔偿。

再来说FOB:FOB是FREE ON BOARD的首字母缩写。

意思是,在典型FOB合同下,货物的买方负责安排运输,货物的卖方同意将货物运输到买方承租的船舶之前并且完成装货。

货物一旦越过船舷,货物风险转移。

海商法复习资料

海商法复习资料

海商法复习资料第一章绪论(简答、论述)1.海商法的概念:1)最广义:海法(包括海上公法和海上私法)了解①海上公法:a.海洋法中有关航海的部分b.海事行政法c.海事经济法d.海事劳动法e.海上刑事法②海上私法:较广义层面的“海商法”2)较广义: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理解3)狭义理解:理解①海商法:围绕海上经营活动形成的,属于私法性质的法②海事法:解决因海上事故而产生的纠纷的法律总结:凡及海洋活动有关的法律都是ML,随着人类海洋活动范围的扩大而扩大, ML的含义也处于逐渐演变的过程。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私法关系,但也涉及公法)必须掌握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①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主要围绕着提单、租船合同、托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合同当事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海上侵权关系:主要指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油污加害方及油污受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③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及补偿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及各限制性债券人之间的关系等。

上述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债券债务关系,属民法范畴。

这是海商法所调整的主要内容。

2)及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涉及公法)①船舶的法律地位:主要围绕船舶国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运输权等方面发生的传播所有人及船旗国或沿海国有关当局之间的关系。

②船舶物权:主要指涉及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问题时所产生的船舶所有人及各债权人,或者及法院或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③船舶安全:主要是围绕船舶适航条件、船员配备等所发生的船舶所有人及港口有关当局的关系。

④船舶管理:主要指国家就航运管理、航运政策以及船舶登记等方面及海上运输组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等之间的关系。

3.海商法的性质:私法性质了解1)海商法(CMC):民法性质2)海商法(ML)(无定论):①民商法特别法②国际经济法分支③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a.交叉学科b.独立法律部门4.海商法的形式:理解1)国内立法:(内国法)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2)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①普遍性条约:1974 SOLAS(Safety of Life at Sea),1972 海上避碰规则,1989救助公约,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等②区域性条约:PSC东京备忘录,巴黎备忘录,印度备忘录等③双边条约:中英,中美,中日海运协定3)国际航运惯例:国际航运惯例通常是指在国际航运中,对同一性质的问题所采取的类似行动,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海商法》复习大纲

《海商法》复习大纲

《海商法》复习题(共76个知识点)第1章:绪论(共2个)1、海商法的概念及特点?2、海商法的形式?第2章:船舶物权(共12个)1、船舶的组成部分包括哪些?2、船舶的性质?3、船舶物权的种类?4、船舶所有权的公示方法是什么?具有什么法律效力?5、船舶担保物权包括哪些?受偿的先后顺序是什么?6、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哪些?7、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哪些?8、船舶所有权的灭失有哪些情况?9、船舶抵押权的特点?10、船舶抵押权的灭失原因?11、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种类包括哪些?12、船舶留置权的实现方式?第3章:船员(共3个)1、船员的概念及要件?2、特免证明的相关知识?3、船长的定义及职能?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共18个)1、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的概念?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3、船舶适航的判断标准?4、船舶适航的责任期间?4、承运人对集装箱货物和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5、承运人免责事项包括哪些?各项免责规定的具体案例判断?6、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及权利?7、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8、提单的作用及转让的规定?9、提单按收货人的不同可以分为?10、提单按其上面有无不清洁批注可以分为?11、保函的法律效力?12、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的定义及其法律后果?13、无单放货的概念及法律后果?14、海运单的概念及与传统提单的异同点?15、承运人妥善且谨慎的保管货物的7个环节?16、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主要包括哪些?17、了解“喜马拉雅”条款?18、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第5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共4个)1、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标的?2、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情形?3、承运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责任期间?4、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和行李灭失的赔偿责任限制是多少?第6章:海上拖航合同(共5个)1、海上拖航的概念及方式?2、海上拖航合同按计费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3、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救助合同的异同点?4、承拖方的主要义务及权利?5、海上拖航中损害赔偿责任归属?第7章:船舶碰撞(共8个)1、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2、船舶碰撞按责任方不同可以分为?3、船舶碰撞按起因不同可以分为?4、船舶碰撞推定过失包括?5、特殊作业中的过失规定?(重点关注拖航作业、引航作业、救助作业)6、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要件?7、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8、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计算?第8章:海难救助(共6个)1、海难救助的形式包括?2、纯救助和合同救助实行的原则是什么?3、海难救助成立的要件?4、海难救助报酬获得的要件?5、救助报酬的原则?6、特别补偿条款的相关知识?第9章:共同海损(共7个)1、共同海损的概念?与单独海损的区别?2、共同海损的法律制度包括?3、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4、共同海损牺牲包括?共同海损费用包括?5、共同海损的担保包括?6、共同海损理算的计算方法?重点: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计算?7、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包括?第10章: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共5个)1、船舶污染的种类包括?2、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特点?3、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4、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油污受害人的赔偿情形包括?5、《2001年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的特点?第11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共6个)1、“船价制度”“金额制度”的含义?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意义?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适用船舶?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包括哪些?5、责任限制中的“航次制度”和“事故制度”的不同点?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相互索赔的冲抵规定?。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第一章:海商法概述1.1 课程目标:理解海商法的定义与基本概念掌握海商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了解海商法的基本原则与法律体系1.2 教学内容:海商法的定义与特点海商法的历史发展海商法的基本原则海商法的法律体系1.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海商法的定义、特点与历史发展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海商法案例,加深对海商法原则与法律体系的理解1.4 教学评估:课堂讨论:学生参与讨论海商法的特点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课后作业:布置相关案例分析作业,检验学生对海商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二章:船舶与船员2.1 课程目标:了解船舶的种类与性质掌握船员的职责与权益理解船舶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船舶的种类与性质船员的职责与权益船舶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2.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船舶的种类与性质,船员的职责与权益互动教学法:通过小组讨论,探讨船舶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2.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船舶、船员及其法律规定的问题小组报告:学生分组讨论船舶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并进行报告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1 课程目标: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与特点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3.2 教学内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与特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3.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特点与主要条款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例,探讨合同的法律适用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问题案例分析作业:布置相关案例分析作业,检验学生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四章:海难救助与海洋环境污染4.1 课程目标:理解海难救助的性质与原则掌握海难救助合同的主要条款了解海洋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4.2 教学内容:海难救助的性质与原则海难救助合同的主要条款海洋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4.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海难救助的性质、原则与主要条款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海难救助案例,探讨海洋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4.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海难救助与海洋环境污染的问题案例分析作业:布置相关案例分析作业,检验学生对海难救助与海洋环境污染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五章:海商法诉讼与仲裁5.1 课程目标:理解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特点与程序掌握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主要法律规定了解国际海商仲裁机构及其运作方式5.2 教学内容: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特点与程序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主要法律规定国际海商仲裁机构及其运作方式5.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特点、程序与主要法律规定互动教学法:通过角色扮演,模拟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过程5.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问题模拟仲裁作业:布置相关模拟仲裁作业,检验学生对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六章:海上货物保险6.1 课程目标:理解海上货物保险的基本概念与种类掌握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了解海上货物保险的法律规定6.2 教学内容:海上货物保险的基本概念与种类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海上货物保险的法律规定6.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海上货物保险的基本概念、种类与主要条款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海上货物保险案例,探讨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6.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海上货物保险的问题案例分析作业:布置相关案例分析作业,检验学生对海上货物保险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七章: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7.1 课程目标:理解船舶所有权的取得与转让掌握船舶抵押权的设立与实现了解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7.2 教学内容:船舶所有权的取得与转让船舶抵押权的设立与实现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7.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与抵押权的设立、实现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案例,探讨相关法律规定7.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的问题案例分析作业:布置相关案例分析作业,检验学生对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八章:船舶租赁与光租8.1 课程目标:理解船舶租赁与光租的基本概念与种类掌握船舶租赁与光租合同的主要条款了解船舶租赁与光租的相关法律规定8.2 教学内容:船舶租赁与光租的基本概念与种类船舶租赁与光租合同的主要条款船舶租赁与光租的相关法律规定8.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船舶租赁与光租的基本概念、种类与主要条款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船舶租赁与光租案例,探讨合同的法律规定8.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船舶租赁与光租的问题案例分析作业:布置相关案例分析作业,检验学生对船舶租赁与光租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九章:国际贸易中的海商法冲突9.1 课程目标:理解海商法冲突的基本概念与原因掌握解决海商法冲突的国际惯例与法律规定了解中国在海商法冲突解决中的立场与实践9.2 教学内容:海商法冲突的基本概念与原因解决海商法冲突的国际惯例与法律规定中国在海商法冲突解决中的立场与实践9.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海商法冲突的基本概念、原因与解决方法互动教学法:通过小组讨论,探讨中国在海商法冲突解决中的立场与实践9.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海商法冲突的问题小组报告:学生分组讨论解决海商法冲突的国际惯例与法律规定,并进行报告第十章:海商法案例分析与实践10.1 课程目标:提高学生对海商法案例分析的能力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海商法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海商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认识10.2 教学内容: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海商法案例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与解决方法讨论案例对海商法理论与实践的影响10.3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分析选定的海商法案例,探讨案例中的法律问题与解决方法互动教学法:通过小组讨论,交流对案例的分析与看法10.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海商法案例的问题案例分析报告:布置相关案例分析报告作业,检验学生对海商法案例分析的理解和应用能力重点和难点解析1. 海商法的定义与特点:理解海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是学习海商法的基础。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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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教案及讲义第一章:海商法概述1.1 海商法的定义与起源1.2 海商法的基本原则1.3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1.4 海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第二章:船舶与船员2.1 船舶的法律地位与分类2.2 船舶的登记与所有权转移2.3 船员的资格与职责2.4 船员工资与福利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与特点3.2 提单的法律地位与作用3.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3.4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第四章:海难救助与海洋环境保护4.1 海难救助的定义与原则4.2 海难救助的合同与法律依据4.3 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与措施4.4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责任第五章:船舶碰撞与海损赔偿5.1 船舶碰撞的定义与分类5.2 船舶碰撞的责任与赔偿5.3 共同海损的定义与构成要件5.4 共同海损的赔偿计算与分配第六章:海上运输中的保险法律制度6.1 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与特点6.2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与条款6.3 海上保险的理赔程序与赔偿计算6.4 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与限制第七章:船舶租赁与融资租赁7.1 船舶租赁的类型与法律关系7.2 船舶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履行7.3 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与运作机制7.4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与纠纷解决第八章:船舶建造与修理合同8.1 船舶建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8.2 船舶修理合同的类型与法律要求8.3 船舶建造与修理合同的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8.4 船舶建造与修理合同的验收与交付第九章:海事法律程序与仲裁9.1 海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与特殊规定9.2 海事诉讼的管辖权与证据规则9.3 国际海事仲裁的组织与程序9.4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十章:海商法与国际贸易惯例10.1 海商法与国际贸易的关系10.2 国际贸易惯例在海商法中的应用10.3 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的解释与适用10.4 海商法与国际贸易惯例的冲突与解决第十一章:海商法与国际条约11.1 国际海事组织与相关国际条约11.2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规则(UNCTAD规则)11.3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1.4 国际海事劳工公约(ILO Conventions)第十二章:海商法的冲突法问题12.1 国际海商法冲突的解决原则12.2 船旗国法原则及其适用12.3 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法问题12.4 船舶碰撞案件中的冲突法问题第十三章:海商法的国际贸易纠纷解决13.1 国际贸易仲裁的基本概念与程序13.2 国际贸易仲裁的优点与局限性13.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仲裁规则13.4 海商法在国际贸易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第十四章:海商法的现代发展14.1 电子商务对海商法的影响14.2 低碳经济对海洋运输法律制度的要求14.3 船舶融资与租赁的最新发展14.4 国际海事组织的新规定与海商法的更新第十五章:案例分析与模拟法庭15.1 海商法经典案例分析15.2 模拟法庭在海商法教学中的应用15.3 学生模拟法庭案例操作指导15.4 案例分析与模拟法庭对海商法学习的贡献重点和难点解析重点:1. 海商法的定义、起源、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2. 船舶与船员的法律地位、资格、职责和工资福利;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特点、主要条款和履行解除;4. 海难救助、海洋环境保护、船舶碰撞和海损赔偿的相关规定;5. 海上保险法律制度、船舶租赁与融资租赁、船舶建造与修理合同;6. 海事法律程序与仲裁、海商法与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7. 海商法的冲突法问题、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现代发展;8. 案例分析与模拟法庭的运用和方法。

海商法复习资料整理(标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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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海商法概述海商法的调整范围甲商人有一批大米销售给美国的乙商人,甲将这批大米交由丙船公司承运,并向丁保险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了保险,装载着该批大米的A 船在由上海开往纽约的途中搁浅,被B船拖带至安全区域,救助过程中为减轻船的重量抛弃了1吨大米到海里,A船脱险后继续航行,途中又与C船发生碰撞,1吨大米跌落海里, A船与C船俱受损,并导致C船上部分人员伤亡。

问题:1、乙商人凭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短少了2吨,该损失该由谁来承担?2、A船和C船的损失以及C船上的人员伤亡该由谁来承担?3、支付给B船船员和所有人的救助报酬该由谁来承担?《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内容一:海上运输关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合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内容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船舶所有权关系、船舶抵押权关系、船舶优先权关系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下列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海商法:A 在青岛沿海海面,某市公安部门在利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海船执行抓捕行动时,与另一艘海船发生碰撞。

B 太湖水域两艘运粮船发生碰撞。

C 长江流域一海船搁浅被另一艘船舶救助。

D 从武汉到上海的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

E从武汉到上海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

F从上海到纽约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

一、适用的船舶《海商法》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1、形态:包括海船和海上移动式装置(具有海上航行能力、可以移动的构造物)2、构造:合成物,包括船体、船机以及船舶属具3、用途:仅限于商业目的的船舶4、规模:不适用于20总吨以下的船舶二、适用的水域1、海上:领海和内海。

2、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一端或两端连接海洋并且可用于船舶航行的江河水域。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电子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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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一、海商法的定义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

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

海商法学复习讲义(学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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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Introduction一、什么是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l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海商法应定义为: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2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3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1.海上运输关系主要是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同托运人、收货人,或者同旅客之间,承拖方同被拖方之间的关系。

海商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还需特别指出的是,该法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2.船舶关系《海商法》上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其属具。

但不包括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船舶关系,主要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出租人、承租人之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海上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当事人之间以船舶作为财产形成的法律关系。

二、海商法的特点海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有其鲜明的特点。

(一)很强的国际性由于海商法调整的是海上的商业活动,而这种活动往往是跨国进行,其本质上具有国际性,因此海商法本身也必然具有国际性。

同一片海洋,经历同样的气候,驶过同一条航线。

尽管船舶、海员、以及其他海事关系当事人拥有不同的国籍、住所,海事关系的争议也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不同国家的海商法也会采用类似的原则、规则来调整海上运输中发生的各种关系,从而了使得海商法在调整对象上具有统一性、国际性。

(二)技术性海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

海商法复习资料整理(标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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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海商法概述海商法的调整围甲商人有一批大米销售给美国的乙商人,甲将这批大米交由丙船公司承运,并向丁保险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了保险,装载着该批大米的A 船在由开往纽约的途中搁浅,被B船拖带至安全区域,救助过程中为减轻船的重量抛弃了1吨大米到海里,A船脱险后继续航行,途中又与C船发生碰撞,1吨大米跌落海里, A船与C船俱受损,并导致C船上部分人员伤亡。

问题:1、乙商人凭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短少了2吨,该损失该由谁来承担?2、A船和C船的损失以及C船上的人员伤亡该由谁来承担?3、支付给B船船员和所有人的救助报酬该由谁来承担?《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容一:海上运输关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合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容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船舶所有权关系、船舶抵押权关系、船舶优先权关系海商法的适用围下列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海商法:A 在沿海海面,某市公安部门在利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海船执行抓捕行动时,与另一艘海船发生碰撞。

B 太湖水域两艘运粮船发生碰撞。

C 长江流域一海船搁浅被另一艘船舶救助。

D 从到的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

E从到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

F从到纽约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

一、适用的船舶《海商法》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1、形态:包括海船和海上移动式装置(具有海上航行能力、可以移动的构造物)2、构造:合成物,包括船体、船机以及船舶属具3、用途:仅限于商业目的的船舶4、规模:不适用于20总吨以下的船舶二、适用的水域1、海上:领海和海。

2、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一端或两端连接海洋并且可用于船舶航行的江河水域。

大学课程《海商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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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课程《海商法》讲义一、海商法的适用范围1.适用船舶。

就适用的船舶而言,我国《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2.适用水域。

就适用的水域而言,我国《海商法》适用于海洋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亦即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但需注意的是我国《海商法》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而我国港口之间的旅客运输则适用;3.适用事项。

就适用的事项而言,除前述船舶、运输合同等事项以外,《海商法》还适用于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等海上事故。

二、船舶优先权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船舶优先权的特点船舶优先权具有以下一些突出特点:(1)法定性。

(2)秘密性。

(3)随附性。

3.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及其受偿顺序(1)劳动请求权: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以上海事请求应优先于其他请求受偿。

同属具有船舶优先权的请求权中,受偿顺序按上列(1)至(5)的顺序排列。

同一优先项目中,如有两个请求,应不分先后,同时受偿。

受偿不足的,按比例受偿。

但是第(4)项关于救助款项的请求例外。

救助款项中有两个以上优先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同时,如果第(4)项海事请求后于第(1)至(3)项海事请求发生的,第(4)项也应优先于第(1)至(3)项受偿。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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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复习资料整理(标记版)第一章海商法概述海商法的调整范围甲商人有一批大米销售给美国的乙商人,甲将这批大米交由丙船公司承运,并向丁保险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了保险,装载着该批大米的A 船在由上海开往纽约的途中搁浅,被B船拖带至安全区域,救助过程中为减轻船的重量抛弃了1吨大米到海里,A船脱险后继续航行,途中又与C船发生碰撞,1吨大米跌落海里, A船与C船俱受损,并导致C船上部分人员伤亡。

问题:1、乙商人凭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短少了2吨,该损失该由谁来承担?2、A船和C船的损失以及C船上的人员伤亡该由谁来承担?3、支付给B船船员和所有人的救助报酬该由谁来承担?《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内容一:海上运输关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合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内容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船舶所有权关系、船舶抵押权关系、船舶优先权关系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下列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海商法:A 在青岛沿海海面,某市公安部门在利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海船执行抓捕行动时,与另一艘海船发生碰撞。

B 太湖水域两艘运粮船发生碰撞。

C 长江流域一海船搁浅被另一艘船舶救助。

D 从武汉到上海的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

E从武汉到上海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

F从上海到纽约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

一、适用的船舶《海商法》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1、形态:包括海船和海上移动式装置(具有海上航行能力、可以移动的构造物)2、构造:合成物,包括船体、船机以及船舶属具3、用途:仅限于商业目的的船舶4、规模:不适用于20总吨以下的船舶二、适用的水域1、海上:领海和内海。

2、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一端或两端连接海洋并且可用于船舶航行的江河水域。

《海商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三、适用的事项《海商法》第二条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多项选择题( 99年律考题)下列各项,哪些不适用海商法的规定:A上海至广州的海上货物运输。

B中国至俄罗斯的公路和铁路多式联运。

C上海至温哥华的海上货物运输。

D广州至新加坡的活动物运输单选题(06年司法考试)29.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

B.上海至广州的货物运输应当适用海商法。

C.天津至韩国釜山的货物运输应当适用海商法。

D.海商法与民法规定不同时,适用民法的规定海商法的特点:1、海商法以海上风险的防范和处理为核心。

2、海商法具有很强的国际性。

3、海商法具有明显的综合性。

海商法的性质民商分立:商法的一部分民商合一:民法的特别法海商法的法律渊源狭义海商法广义海商法1、国内立法2、国际公约3、国际惯例《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海商法----习惯法。

二、近代海商法-----国家立法。

三、现代海商法-----国际立法一、古代海商法-----习惯法1、罗得海法。

2、中世纪三大海法:特点:1、私人对航海贸易和海事判例编纂的结果。

2、国际统一程度很高二、近代海商法-----国家立法法国:1681年《海事敕令》。

美国:1893年《哈特法》。

英国:1894年《商船航运法》特点:1、由主权国家以国内立法的形式制定。

2、海商法传统上的国际统一性遭到了破坏三、现代海商法-----国际立法特点:1、在国际公约的基础上达到了较高程度的国际统一。

2、立法内容进行扩展第二章船舶船舶的概念略船舶的法律特征:1、船舶具有合成物的属性。

2、船舶是按不动产处理的动产。

3、船舶是具有人格化属性的物船舶登记1、确定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租赁权等船舶权利的根据2、船舶登记是产生船舶国籍、船籍港,并确认船舶航行权的根据3、船舶登记是对抗第三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根据船舶所有权《海商法》第七条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船舶抵押权《海商法》第十一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起源于:冒险借贷制度船舶抵押权的标的1、营运中的船舶。

2、建造中的船舶。

3、可以打捞的沉船船舶抵押权的取得《海商法》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单选题(03年司法考试)33.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

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

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 A.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B.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

D.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船舶抵押权的效力:1、查询权。

2、投保权《海商法》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3、同意转让及其追索权:《海商法》第十七条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4、优先受偿权船舶留置权《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案例:甲船公司将其所有的A船抵押给乙银行获取营运资金,该船履行某航次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过程中,因管货过失导致货损,遭到收货人丙的索赔,在该航次的运输途中,A船还因过失碰撞了B船,B船所有人丁对其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该次碰撞中A船也同时受损,被交由戊修船厂维修,由于未能支付修船费用,被戊留置。

请问:以上乙、丙、丁、戊的债权的清偿次序如何排列?船舶优先权《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1、法定性和秘密性。

2、依附性《海商法》第二十六条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

4、从属性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权《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规则1、优先保护船员利益。

2、保护国家税费的征收。

3、因人身伤亡引起的赔偿请求优先于财产损害赔偿。

4、侵权之债优先于违约之债。

5、按法定顺序依次受偿。

6、同一序列的船舶优先权不分先后同时受偿。

7、对其他债权的实现起到制约作用的海事请求权优先受偿(救助报酬请求权:时间在后,权利在先)。

8、因行使优先权而产生的费用先行拨付案例:A船在航行中疏忽,钩断了海底电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引起了船舶自身危险,遇B船救助而脱险。

进入目的港后,在卸货过程中因舱盖板放置不妥,使港口理货人员某甲坠舱身亡。

随后,由于船舶走锚,又撞坏了码头设施,港口紧急调用C轮将其安全遣返锚地。

受偿顺序:1、C轮的救助拖带费。

2、甲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权。

3、 B船的救助款项请求权。

4、海底电缆损失请求权。

5、码头设施的赔偿请求权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海商法》第二十八条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1、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2、因海事请求人未及时行使权利而消灭《海商法》第二十九条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第二十六条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

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

3、因法院强制出售船舶而消灭4、因船舶灭失而消灭多选题(06 年司法考试)72.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附于甲轮上的船舶优先权会因下列哪些原因而消灭?A.甲轮沉没。

B.甲轮原船东将该船出售给另一船公司。

C.甲轮被法院强制出售。

D.请求人在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仍不行使答案:ACD2011年卷三多选第76题76.南岳公司委托江北造船公司建造船舶一艘。

船舶交付使用时南岳公司尚欠江北公司费用200万元。

南岳公司以该船舶抵押向银行贷款500万元。

后该船舶不慎触礁,需修理费50万元,有多名船员受伤,需医药费等40万元。

如以该船舶的价值清偿上述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修船厂的留置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B.船员的赔偿请求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

C.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D.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答案】AB 【考点】船舶优先权【解析】选项A、B正确,选项D错误。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选项C错误。

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属于普通债权,“银行的抵押权”属于有担保的债权,按照法律规定,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

第三章船员《海商法》第三十一条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船员的条件:1、取得船员资格。

2、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

3、服务于船上船长的职能1、管理职能《海商法》第三十五条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

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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